2019年整理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精品资料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科技研发能力的提升,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按年总产值的3-5%投入科研经费。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航天精工有限公司科研经费的管理。
科研经费由研究院科研发展部统一管理。
第三条科研经费是指开展科研项目所需要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 固定资产使用费、科研人员工资及劳务费、技术开发设计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材料费、试验费、加工费、外协费、业务招待费、管理费、资料购买费、办公用品费等。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管理第四条研究院各部门(各分所) 应按年度、月度编制本部门的科研经费预算计划,和科研计划一并报研究院科研发展部汇总,见格式1和格式2。
科研经费预算应与科研计划协调,科研经费的使用原则不应超过预算范围,如属计划外项目或超出预算范围,应由使用部门预先提出科研经费申请,见格式3。
第五条各部门要按科研经费预算控制使用科研经费,科研发展部按科研项目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科研经费使用、报销原则和程序第六条借款本着用多少借多少的原则,事后应尽快报销,结清借款,不允许长期占用公款,更不允许利用公款办私事。
第七条各部门借用现金或办理汇款,要提供借款单,如“借款单”、“付款申请单”,经本部门领导和财务部审核签字后办理借支款项手续。
借支款项额度超过公司财务限定的金额时,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办理借支手续。
第八条经办人报销科研经费时,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
报销科研经费时,差旅费采用“差旅费报销凭证;招待费采用“业务招待费报销凭证”;其他费用报销均采用“报销结算凭证”。
第九条科研经费使用、报销审批程序应按照公司财务部门下发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执行。
填写报销凭证时,要严格按照格式所列项目要求填写,不能省略、涂改。
报销凭证填写完毕,由报销人签字--提交科研发展部(或分部)填写科研项目编号并签字--提交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到财务部审核原始单据的合理性、合法性及金额的准确性--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到财务部报销。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经费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
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按级次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
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内容概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研制周期、项目总投资及其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等情况。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审批、下达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二)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项目科研经费;(三)审批科研经费决算;(四)检查、监督、指导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提出年度各项科研经费的安排意见;(二)提出科研经费中中央财政拨款的建议;(三)检查、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组织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等,科技部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是科技部第一个专门规范科技经费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明确了科技经费监督工作的定位,规定了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内容,提出了科技经费监督工作中采用的六种监督方法,细化了科技经费监督的组织实施方式和程序,并针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详细规定了处理处罚措施。
《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助于强化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和科研人员遵守财经纪律的意识,促进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和改进科技经费管理工作,规范使用科技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页脚内容1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科技部对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
目的是规范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帮助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更好地为科技计划和专项的顺利实施服务。
第三条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承担科技部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财政部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年(卷),期】2008(000)003
【摘要】<正> 教育部,信息产业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防科工委制定了《国防科技工
【总页数】6页(P38-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2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基础研究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
3.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无
5.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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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防[2008]11号《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财防[2008]11号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节选)颁布单位:国防科工局发文字号:财防[2008]11号颁布时间:2008-01-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
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按级次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
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内容概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研制周期、项目总投资及其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等情况。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审批、下达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二)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项目科研经费;(三)审批科研经费决算;(四)检查、监督、指导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财政部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年8月26日财防〔2016〕249号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局(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创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投入管理方式,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防科工局制定了《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创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投资方式,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自主创新,提高投资收益,规范建立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事后补助机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投入少、研制周期短、技术成熟度高的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适用本办法。
具体范围见附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科研成果并通过验收审查后,由中央财政按照相关管理程序直接给予一定额度补助资金的资助方式,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两种方式。
前款所称的项目承担单位,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二章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第四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发布的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中央财政给予相应资金补助的科研资助方式。
第五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一)发布指南。
国防科工局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规划和年度支持重点发布项目指南。
对于其中符合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领域、方向和项目,应当明确纳入后补助实施范围,并提出拟达到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
(二)提交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编报项目建议书。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8号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正文:----------------------------------------------------------------------------------------------------------------------------------------------------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2002年1月16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工作,提高科研计划及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由标准化、计量、科技情报、成果管理与推广、质量与可靠性、环境试验与观测、无损与理化检测等专业组成。
第三条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计划编制、项目管理和对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管理技术基础科研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含国务院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委管单位,下同)负责管理本部门(单位)技术基础科研工作。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技术基础科研计划是开展技术基础科研工作的重要依据。
技术基础科研计划编制遵循需求牵引、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技术基础科研计划分为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中长期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年度计划是实现中长期计划的必要保证。
第七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技术基础科研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技术基础科研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建议,并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下达实施计划。
第八条中长期计划编制分为计划思路及计划指南编制、项目申报与项目论证、计划编制及审定等阶段。
(一)计划思路及计划指南编制。
编制中长期计划思路和各专业计划指南并发布。
(二)项目申报及项目论证。
根据中长期计划思路及各专业计划指南,开展中长期计划项目申报和项目论证。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制度
科研经费违规行为的处理与处罚
对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 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 、停止拨款等。
对涉及科研经费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将根据 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行政处
分、罚款、承担法律责任等。
05
附则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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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总则 • 科研经费的来源与使用 • 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与决算 • 科研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 附则
01
总则
制定目的和依据
目的
规范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发展 。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技工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制度。
解释权与修订权
解释权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部和国防科工局。在解释本制度过程中,如 果出现歧义或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情况,由财 政部和国防科工局共同协商解决。
修订权
本制度的修订权归属于财政部和国防科工局 。在修订本制度过程中,如果有重大政策调 整或涉及面较广的问题,需报请国务院批准 后实施。
适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的预算、使用、监督和验收。
适用对象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包括政府部门、军队单位、科研机构和企业等。
经费管理原则
集中管理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应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专款专用
经费应专项用于国防科技工业科研活动,不得挪用、 挤占。
决算审批流程
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确保决算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
国防科工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
国防科工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财政部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1月25日财防[2008]11号教育部,信息产业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防科工委制定了《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防科工委。
附件: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
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科工技〔2015〕736号
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科工技〔2015〕736号教育部,中科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深圳市国防科工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研究总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国防科技大学: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建立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制度,推动科技成果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现将《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局2015年8月18日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成果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建立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以下简称国防科技报告)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报告是描述国防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主要用于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
国防科技报告是国家科技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科技工业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是国防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
第三条国防科技报告工作是国防科研工作的组成部分,科技管理部门应将其纳入科研管理程序,在科研工作中建立国防科技报告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下达科研计划的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工程研制类科研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及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或通过国防科工局推荐参评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科研项目产生的科技报告。
财防[2008]11号《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财防[2008]11号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节选)颁布单位:国防科工局发文字号:财防[2008]11号颁布时间:2008-01-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
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按级次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
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内容概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研制周期、项目总投资及其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等情况。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审批、下达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二)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项目科研经费;(三)审批科研经费决算;(四)检查、监督、指导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通用)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发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的管理,加速公司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是用于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科研经费必须按计划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讲求经济效益。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来源第四条科研经费的来源:1、国家财政部门对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的专项拨款;2、由公司自筹的研究开发项目费用;3、其它方面筹措来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第五条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1、为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所发生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等费用。
2、为进行研究开发项目评定,进行技术咨询和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咨询费、会议费等费用。
3、为开展科技情报及知识产权工作所发生的技术资料费、出版印刷费、专利年费等费用。
4、公司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
5、用于科技研发绩效奖励所发生的费用。
6、其他与科技研发相关的必要费用。
第四章科研经费的管理第六条公司科研经费预算由公司法人(或公司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三方协作编制,务必保证预算合理性。
科研经费收支施行法人负责制,涉及项目预算资金的支出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七条科研经费由公司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做它用。
第八条科研经费的拨付按照公司资金拨付的规定执行,各项目承担单位只有在研究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签订后才能启用,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严格控制、合理使用。
第九条研究开发有关内容需要与外单位(公司以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其进行的,必须签订科研项目外委技术合作研究合同。
第十条科研经费在使用中有关单位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科技部门负责人要按内控制度授权的规定执行,并按照不同的项目进行核销。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21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21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21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
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按级次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
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内容概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研制周期、项目总投资及其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等情况。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审批、下达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二)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项目科研经费;(三)审批科研经费决算;(四)检查、监督、指导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提出年度各项科研经费的安排意见;(二)提出科研经费中中央财政拨款的建议;(三)检查、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组织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国家项目科研经费管理2019年
一
经费管理相关政策
一是建立了适应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的概预算管理模式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 • 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 在重点专项层面,实行概预算管理;在项目层面和课题层面,实行预算管理。 • 按照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的要求,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具体项目
一
经费管理相关政策
6、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 人责任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2012】86号)
7、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 财行【2015】497号、财行【2016】71号)
8、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
9、国家科技制费等名义将部分科研任务外包等。
三
科研项目—设备费
设备费: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
);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设备。重点要
求: ① 应有完整的设备购置合同及验收入库手续;与专用设备 同时购置的与之配套的备品备件,应纳入设备费列支; ② 不得将设备试制费调整为设备购置费;不得在结题前突 击采购; ③ 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属于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支撑条 件的设备及设备租赁费; ④ 不得列支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费、办公室或实验室的维 修改造费。
自筹资金应单独核算,且及时足额到位。
2、过程执行阶段
过程执行阶段
经费预算调整
及时、尽早履 行手续;先报
批、后执行
项目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课题参与 单位之间预算等调整、增减参与单位:项
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专业机 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是国家安全和发展的重要支撑,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发展,必须保证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和创新。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是保证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和创新的重要基础,如何管理科研经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为此,制定了《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科研经费的来源、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
科研经费的来源主要是依靠财政拨款和自主创收。
管理方面主要是要求科研单位建立科研经费的统一管理制度,健全科研经费的稽核制度,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使用方面,科研经费主要用于科研活动、人才队伍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方面。
科研活动包括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转化两方面。
基础科学研究是为了探索和创造新的科学知识和新的科学方法,应用技术转化是为了将科学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人才队伍建设是为了保证科研队伍的质量和数量,包括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等方面。
设备购置是为了保证科研设施的先进性和满足科研需要。
监督方面,主要是要求科研单位建立科研经费的监督制度,依靠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保证科研经费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及时性。
总之,《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旨在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公正和透明,推进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和创新,为国家安全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国防科工委委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工委委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1.02•【文号】•【施行日期】2003.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国防科工委委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委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委属高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国防科研试制费、科技三项费用、各类基金、校企合作的科技开发经费以及其他科研经费等。
第三条科研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其他任何部门不得私设账户,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第四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有利于学校教学、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在计划下达或意向合同的基础上,学校科研项目的承担部门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地编制预算收支表,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务部门审批。
第六条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其内容应包括:科研项目计划下达或合同规定拨入金额,自筹经费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其内容应包括: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支出金额等。
第三章核算管理第八条科研经费收入应划入学校财务部门的指定账户,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独立核算。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科研经费到账后,学校财务、科研部门要根据经费的来源渠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限额标准据实列支相关费用;国家没有规定的,学校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前提下,研究制定相应的限额标准。
限额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修改。
第十条开展科研工作所涉及的出差、调研、材料(或器材)消耗、加工、设备采购、交通运输、会议等各项开支,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开支范围,审查各项开支内容,所有项目支出必须做到真实、清楚、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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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
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按级次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
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内容概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研制周期、项目总投资及其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等情况。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审批、下达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二)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项目科研经费;(三)审批科研经费决算;(四)检查、监督、指导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提出年度各项科研经费的安排意见;(二)提出科研经费中中央财政拨款的建议;(三)检查、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组织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编报和执行科研经费预算;(二)督促所属单位科研项目配套自筹资金到位;(三)检查、监督所属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四)编报科研项目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项目研制单位对本单位的科研经费管理,负责下列工作:(一)编报和执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二)确保配套自筹资金与中央财政拨款同比例到位;(三)对实行总承包的科研项目,总承包单位与分承包单位和协作单位应当按照签订的合同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四)严格核定科研项目成本开支范围,进行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五)编报科研项目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章科研项目经费的计价范围和标准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经费构成包括项目成本、项目收益。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成本,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开展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及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第十三条设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因直接从事科研活动需要而发生的计算费、论证费、分析费等。
第十四条专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买、自制或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专用工艺装备、样品样机、专用软件和采取零星技术措施等发生的费用。
购买、自制或租赁专用工艺装备发生的费用,是指为项目研制进行工艺组织而发生的费用。
科研产品设计定型前的工艺装备费直接列入项目成本,科研产品试生产阶段的工艺装备费在项目成本和生产成本中各负担50%。
采取零星技术措施发生的费用,是指为完成研制任务必须对现有设施条件进行零星技术改造或零星土建而发生的单项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费用。
第十五条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必须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元器件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筛选等费用,以及专用新材料和专用电子元器件的研制、试验费。
第十六条外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研制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项目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费用。
第十七条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科研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费,按照项目使用的科研设备仪器原值的5%和厂房建筑物原值的2%之和计算,并按照项目所占的全年工时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和《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固定资产折旧费的规定计提。
第十九条工资及劳务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从项目经费中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项目参与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费用,以及支付给项目参与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没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单位根据直接从事该项目研制的“人员工作量(人年)”和“年人均计划工资费标准”计列工资费和劳务费。
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事业单位,可以对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参与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按人数和相关标准计列劳务费,但不得列支工资费。
工资费和劳务费均按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数量、工作量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
第二十条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而发生的国内外差旅费。
差旅费的开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评审以及项目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第二十二条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购置费、计量费、标准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取证申请费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
第二十三条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国内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国外专家咨询费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0~1200美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800美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800美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400美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国内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国外专家咨询费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300美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0~100美元)/人次执行。
第二十四条管理费是指科研项目应分摊的研制单位的管理费用,包括日常水、电、气、暖消耗费、科研及办公用房建筑物修缮费、专用设备仪器维修费、科技培训费、保险费、审计费、业务招待费等。
管理费按不超过项目成本总额的8%计列,并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掌握和使用。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从科研项目经费中计提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不可预见费是指对技术复杂、研制周期长、难度大的科研项目,在核定经费时针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而预先考虑的预备费用。
不可预见费根据科研项目的大小、研制周期的长短和技术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确定适当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费用之和的5%。
第二十六条项目收益是指从项目经费中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的余额,按除不可预见费以外的项目成本总和扣除外购成品附件费、样品样机费、专用设备仪器费后的5%计列。
对研制周期两年以上的项目,按年度进行项目经费考核。
通过考核的项目,可预提不超过该年度项目经费总额3%的项目收益;未通过考核的项目,不得预提项目收益。
项目完成且经财务验收后,按规定统一结算项目总收益。
第二十七条重大科研项目,经财政部和国防科工委商定后,可计列系统协调费。
第二十八条下列费用不得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含拨款)中开支的费用,以及基本建设或专项贷款利息;(二)按规定应在自有资金中开支的各项费用;(三)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四)研制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对外投资以及在规定比例以外增提的固定资产使用费;(五)未经财政部、国防科工委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预算和拨款第二十九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科研经费性质和科研经费管理渠道编报科研经费年度预算。
第三十条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包括项目研制时间、承担单位、总经费预算及其资金来源、年度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
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批复后,方可列编年度预算。
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按照国防科工委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科研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按照下列程序编制:(一)项目研制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年度项目经费支出建议,上报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
(二)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汇总后,按部门预算规定时间向财政部提出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建议(“一上”),并抄送国防科工委。
(三)国防科工委审查和综合平衡后,按财政部预算规定时间向财政部提出下一年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安排意见。
财政部综合平衡后向国防科工委下达下一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控制指标。
(四)国防科工委在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控制指标内,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或合同执行情况,提出分研制单位、分项目经费安排意见送财政部。
(五)财政部审核后向各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下达分研制单位、分项目经费预算控制指标(“一下”)。
各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据此编制本部门(单位)预算报财政部审批(“二上”),并抄送国防科工委。
(六)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批准中央预算(草案)后30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二下”)。
(七)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自财政部批复年度项目预算后15日内,将项目预算批复到研制单位。
第三十二条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科研项目,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研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