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联法硕考研民法学复习的重点
法硕联考民法必知的知识点整理
法硕联考民法必知的知识点整理在法硕联考中,民法是一门重要且内容丰富的学科。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以下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民法必知的知识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应当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条件。
客体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物需要具备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和有用性等特征。
内容即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其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等。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
三、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制度。
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无权代理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相对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四、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仅供参考)
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仅供参考)一、民法学复习的重点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通过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掌握民法的本质,洞悉民法的概念与特征,进而对我国民事立法有正确的认识。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弄清民法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
四联法硕民法第一讲 民法总论
民法学第一章导论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公民(自然人);第四章:法人: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时效与期间;第八章:物权一般原理;第九章:所有权;第十章:共有;第十一章: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十二章:相邻关系;第十三章:用益物权;第十四章:担保物权;第十五章:占有;第十六章:债权概述第十七章:合同;第十八章:人身权;第十九章:知识产权;第二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二十一章:民事责任第一至七章为总论;第八至十五章为物权法;第十六至十七章为债法;后面的各为一部分。
第一章导论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民法一词源于古罗马市民法,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与万民法相对应,万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与外国人关系的法律。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法律规范的总称【法条举例】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的结构包括:条件(假定)+指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2、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财产关系:《民通》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调整人身关系:《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举例:行政法调整的国家机关和相对人之间,不是平等关系4、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主体之间依据公司法发生的财产关系属于商法调整的范畴(二)特征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
社会:人(法律关系的主体)与人(法律关系主体)对物(物权法)进行交易(合同法),非即时结算的交易涉及到债的问题,一方在交易中不履行约定义务会涉及到责任承担的问题;人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侵权)要进行赔偿(损害赔偿)等。
法硕联考民法学复习中必看知识点
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复习中必看知识点民法学的特点最主要体现为其理论性强、系统性强、知识点多,正如以上所指出的那样,民法学课程的重点并不只是体现在哪几个章节,可以说,《考试指南》和《考试大纲》中所列出的知识点都是考试重点,考生在复习时,要做到准确、全面、深入,只有这样,才能顺利通过考试。
所谓难点,是相对于考生能够比较直观地、容易理解的部分而言,是考生在复习时,不能很好地把握地、需要通过深入思考、综合分析才能比较透彻掌握的知识点。
当然,由于考生个人能力不同,相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难点,从我们的教学经验来看,下面的问题,可能是大多数考生在复习时所遇到的难点。
1.民法的调整原则。
考生在复习这部分内容时,可能会觉得其内容比较空泛,或者比较简单。
但这一问题,不仅是考生应当复习的重点,也是大多数考生可能难以掌握的问题。
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考生不仅要理解各原则的含义,还要对民法中的其他制度,比如,合同法和侵权法,加以理解。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也不同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它们之间的区别,考生应当能准确理解。
还应当注意的是,我国法律中所确认的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不仅包括《民法通则》中所确认的两类: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和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还包括《合同法》第53条所确认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制度的核心在于使某些无权代理行为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
考生在复习此内容时,要注意把握表见代理应具备的构成条件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4.物权和债权的比较。
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两类基本的财产权,它们联系密切,物权是债权成立的基础,也是债权运动的结果,但它们又是完全不同的两类财产权。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及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及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及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及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及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00242民法学复习考试重点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法的调整对象:①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②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法适用的原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度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功能: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3)各项基本原则的表现和理论根据:①平等原则:表现:a 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b 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c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d 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②自愿原则:表现:a 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b 当事人对自己真实意思负责。
③公平原则:表现:a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自我保护和;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③无民事行为能力23、并论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条件:①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②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③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24、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制度监护特点:a 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b 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监护人职责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监护的种类: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监护的职责:a 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
b 管理被监护人财产。
c 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d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25、监护人撤换的条件:①经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申请。
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③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复习技巧
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复习技巧1、要注意把握民事法律理论的体系。
很多考生感觉民事法律理论所包含的具体民事制度较多,互无联系,又缺乏系统性。
但这只是表面现象,从本质上讲,民事法律理论中的各项民事制度绝非一盘散沙,它们彼此之间均存在着内在联系,具有较强的系统性。
如果大家能够把握民事法律理论的系统性,自然可以提高民法的复习效率,取得较好的复习成果。
把握民事法律理论系统性的关键在于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对其调整对象即市场经济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调整后产生的法律结果,即上升为思想意识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民法的这一调整功能涉及到整个民事领域,故此类民事法律关系普遍存在于各项民事活动中。
由于每个民事法律关系均包含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而每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以相应的民事法律事实作为前提。
由此可见,每项民事活动都表现为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而均通过其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相应的民事法律事实来表现该民事活动的具体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三要素构成的普遍性和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普遍性,成为贯穿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的主线。
因此,考生在复习民法时,不妨从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入手,用民事法律关系将民法所包含的各项民事制度串联成一个整体。
其中,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诉讼时效均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范畴;公民(包含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和法人制度则归入主体制度;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债权(合同)、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具体表现。
2、要重视对民法学复习的重点、难点和易出错点的把握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课程的内容结构来看,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考研法学民法知识点详解
考研法学民法知识点详解在考研法学中,民法是一个重要且内容丰富的学科。
民法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规范着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了解一些关键的民法知识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基础概念。
它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客体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内容即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就是主体,买卖的物品是客体,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和取得物品的权利,以及卖方交付物品的义务和收取价款的权利就是内容。
二、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学复习重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内容的发展: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权人)对于特定他人(义务人)能够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行使应遵循的原则:公共利益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权利保护的方法(1)自我保护(自力救济):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自助行为。
(2)国家保护(公力救济):1)民事诉讼保护;2)刑事诉讼保护;3)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保护。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适应同时并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有义务必有权利与其相适应,义务的履行则是权利的实现。
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别:事件;行为;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法学重点
民法学~重点总民法复习的重点民法总论是王建平老师上的的研究生课程,理应理解为考试的重中之重。
特别是民事权利的内容,他强调民法是民事权利法是维护市民生存的法是市民社会最基础的法,整个民法就是关于民事权利取得享有行使就消灭救济的规则。
物权法由于物权法的出台自然也是重点,债法主要是合同,其他章节就是基础比较多了。
------------------民法学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硕士(法学)大纲考点详解之民法学
一、考查目标ﻭ与2012年大纲相比,今年新大纲在专业基础课“考查目标”方面对民法的要求没有变化,仍坚持考查考生的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及运用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运用法律语言表达的能力.要取得民法学的高分,考生应对始终不变的“考查目标"精确把握即:1.准确地再认或再现民法学的基本知识。
2.和掌握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
3。
运用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4.结合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5。
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律学科的专业术语,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二、大纲考点解析2013年法律硕士(法学)民法部分没有变化,为此,我们无须调整思路,只需按原计划继续推进即可。
目前大家已经进入“巩固提高”的备考阶段了。
在这个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大家应在原有基础上,结合新大纲,将占基础课一半分值的民法考点掌握到位。
为了帮助大家更快更好的掌握民法考点,万学海文专硕部门法硕教研室团队在此为大家梳理并总结了民法的重要考点,希望能对**位考生有所助益!一、民法概述:掌握民法学概念和特点、民法的调整对象及民法的基本原则,这部分虽基础,但是考生区分民法与其他法最基础的一节。
二、民事法律关系:比较重要的知识点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重要的知识点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之民事权利.ﻭ三、最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
比较重要的知识点包括—-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死亡、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表见。
重要的知识点包括——意思表示、狭义的无权四、诉讼时效:比较重要的知识点包括—-诉讼时效的中止、延长;重要的知识点包括——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诉讼时效的中断.五、占有:此节非常重要,历年真题常会考到.尤其是占有的分类。
2024法硕民法重点章节
2024法硕民法重点章节一、引言在2024年的法硕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重要的考试科目。
了解民法中的重点章节对于备考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2024法硕民法考试中的重点章节,并提供相应的学习建议和备考技巧。
二、民法总则民法总则作为民法的基础,是理解和运用民法的关键。
备考者需要深入研究《民法总则》中的各项原则和条文,例如权利主体、民事权利、民法行为等。
重点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修订的原因、目的以及与以往的主要区别。
三、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对于民事关系的建立和解决起着重要作用。
备考者需要熟悉物权法中的重要条款,如不动产权、动产权、合同的物权效力等。
同时,对于物权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也需进行学习和掌握。
四、债权法债权法是民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经济活动中的债权关系。
备考者应着重研究债权法中的主要条款,如债权的成立、债权的转让与继承、债务人违约责任等。
此外,与债权相关的法律制度,如合同法、公司法等也需加强学习。
五、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民法中具有特殊性的部分。
备考者需要深入研究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如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等。
同时,还需关注侵权责任法在其他领域的适用,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六、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各种民事交易和合作。
备考者需要仔细研究合同法中的条文,如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
此外,重点关注合同法在不同类型合同中的适用,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七、继承法继承法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关系到个人财产的传承和继承。
备考者需要掌握继承法的核心概念和基本原则,并深入了解继承的方式、继承人的权益以及继承程序的具体规定。
同时,还需关注继承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如民法总则中对继承的规定等。
八、总结本文对2024法硕民法考试中的重点章节进行了简要介绍,并给出了相应的学习建议和备考技巧。
备考者在准备考试时,应重点关注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和继承法等重要章节。
《民法学》复习指南(重点下划线标记)
《民法学》复习指南绪论一、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1、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
2、民法的产生与商品经济的关系:(1)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前提。
(2)民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及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更为密切,更为直接。
(3)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民法内容和变化的决定性影响。
二、国外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1、民法渊源于古罗马法的市民法公元前451—450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是目前发现的古罗马最早的成文法。
罗马法是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罗马法最精华的是其私法部分,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
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罗马人与外邦人以及外邦人相互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
市民法于是成了“民法”的语源;而万民法成了“国际私法”的语源。
罗马法内容庞杂,诸法合体,其中最为完备的是罗马私法。
2、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法学阶梯》为基础,并开创了实体与程序分别立法的先例。
该法由三编构成,共2281条。
第一编:人。
具体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和丧失,住所、结婚离婚、收养、亲权、监护等;第二编:财产权。
具体包括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地役权等;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
包括继承、赠与、契约式合同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债务的担保、时效和占有等。
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确立并贯彻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自由和契约自由三大原则。
3、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该法以《学说汇纂》为基础,分五编,共2385条。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
如将总则独立成编;在内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扩大了债的内涵和外延,对所有权进行必要限制和干预;增设了无过失责任等。
4、《瑞士民法典》和《瑞士联邦债务法》是典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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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复习的重点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一)总论部分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通过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掌握民法的本质,洞悉民法的概念与特征,进而对我国民事立法有正确的认识。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弄清民法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
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
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
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
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
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
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
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
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以及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免责理由,这些都是考生需要掌握的内容。
(二)物权法部分物权法部分的重点内容主要有物权的种类和体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他物权、共有和相邻关系等。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的法律特征可以通过物权与债权的对比加以说明。
2.物权的种类。
对于物权的种类,考生应当掌握物权体系的基本构成和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以及我国法律所确定的物权类型。
3.物权的民法保护。
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的异同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
考生还需要掌握物权的民法保护的五种方法: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请求消除危险、请求恢复原状和请求赔偿损失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此外,关于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概念、特征及相互区别也应掌握。
4.所有权。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所有权的内容,即所有权的权能的含义、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方法、所有权的消灭原因都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意义和条件也是这一部分的重要内容。
5.他物权。
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成立或取得条件、权利的内容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内容是考生应当特别注意的部分。
6.共有。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考生应当掌握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以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7.相邻关系。
考生应当掌握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和实践中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的具体处理要求。
(三)债法部分债法和物权法并列为民法的两个重要的分支部门。
1.债的概念和债的种类。
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主体、内容、客体是债的三要素,这是考生应当理解的内容。
对于债的不同分类以及各种分类的法律意义考生应当重点把握。
2.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考生应当掌握:债的关系可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法律事实而发生;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债的主体变更;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以及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以及对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合同法部分。
这一部分的内容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应当重点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种类;合同订立的概念、要约的概念、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效力、要约的生效时间和要约失效的原因;承诺的概念、承诺的方式和时间、承诺的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和合同法关于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原因的规定;合同效力的表现、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则、内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变更的含义、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担保的概念与种类、保证的概念与设定、保证的两种方式和保证的效力、定金的性质、定金的种类与效力、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各种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四)人身权部分人身权部分的重点内容主要是人身权的特征和类型。
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其他民事权利存在的前提。
其特征主要体现为它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权益,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且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其区别主要是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主体范围不同、权利对象不同。
此外,对人身权与人权之间的异同也要有所了解。
2.人格权。
人格权的类型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各誉权、隐私权。
3.身份权。
身份权的类型主要包括荣誉权、配偶权和亲属权。
(五)知识产权部分知识产权部分内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1.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点。
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其具有专有性、地域性与时间性三大特征。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知识产权制度具有的作用也要掌握。
2.著作权。
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作者和作者以外的人。
考生应当了解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
考生应当掌握作品的概念、范围和我国法律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考生应当掌握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具体内容以及著作权的取得时间和保护期。
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考生应当掌握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形。
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
考生应当掌握各种邻接权的内容。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也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
2.专利权。
考生应当掌握: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专利权的期限、无效与终止;专利权的内容以及对专利权的保护。
3.商标权。
考生应当掌握:商标的概念作用;商标的种类;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注册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商标权的期限与续展;商标权的转让程序与要求、使用许可和变更;商标权的争议、无效和终止;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继承部分1.继承的概念、种类和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继承是指将死考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的主要分类是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除此之外,考生对我国继承制度的五大基本原则也应当有基本的了解。
2.继承权。
考生应当掌握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的行使、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方式、继承权的保护、遗产的概念与范围。
3.法定继承。
考生应当掌握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条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及其适用条件、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和方法。
4.遗嘱继承。
考生应当掌握遗嘱、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方式、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特征及其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5.遗产的处理。
应掌握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通知的范围及遗产的范围、遗产的分割原则和分割方法、遗产债务的范围、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和清偿办法、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五保护"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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