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执行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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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执行难的问题

近几年国家发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般都会要求在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执行更加严格的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我中心在督查中发现,由于治理成本奇高,或治理技术欠缺,一些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执行不是很理想。

以广东省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为例,2012年11月30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要求珠江三角洲地区电镀企业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华南督查中心在对该地区多家电镀产业园区和电镀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目前广东省尚无一家电镀企业能够稳定达到表三标准,企业迫于达标压力采用规避监管的方式偷排废水也不鲜见,崖门电镀工业园区、肇星污水处理厂还因此被广东省正在追究刑责。据一些企业负责人介绍,《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铜特别排放浓度限值为0.3mg/L,甚至低于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1.0mg/L),企业在执行该标准时不仅成本巨大,而且还缺乏可靠的治理技术,即使采用现有最先进的破络—沉淀工艺都无法使总铜达标排放。

该如何看待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难执行的问题?

据一些参与标准起草的专家介绍,2007年太湖蓝藻事件后,国务院在研究治理太湖时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太湖流域有许多小化工等重污染企业,但是绝大多数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而治理太湖污染必须从调整产业空间布局,将这些重污染行业从太湖流域搬出,才能根本解决问题。但是,让达标排放的企业搬迁是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如何破解这个困局,一种途径就是修改相关法律,让特定区域达标排放企业强制搬迁成为法律允许的事项,但这种途径涉及到法律的修订,涉及面广,周期也长,而且纵然是法律调整到位也只能管理新建企业,对立法之前已经合法存在的企业进行强制搬迁,在法理上也不太合适;另一种途径就是设立特别排放限值,其核心思想是通过设立一个企业很难甚至无法达到的排放标准,促使这些企业搬离,这种途径较快捷地解决了这一难题,新出台的排放标准中大多数设置了特别排放限值。

从设置特别排放限值的出发点就可以看出,设置特别排放限值的目的不是让企业达到这个标准而继续存在,而是为了让企业因为达不到这个标准或是经济上不可承受而不得不搬迁。

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不是一个普适性的排放标准。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来说,决定是否在特定区域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时,一定要审慎、科学评估,因为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很可能直接扼杀某些行业存在的可能性。对于地方环保部门来说,要结合区域环境承载现状,通过制定地方性排放标准、提高新建项目准入门槛等方式,引导产业合理布局和健康发展,对那些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号

称能“达标”的企业要予以足够的警惕。对于可能或已经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相关企业来说,搬迁、转产是较为理性的选择,深度处理存在经济、技术的不可行性,偷排、稀释排放等行为更是有可能触发刑律。

(九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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