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犯罪(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刑法》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第二章犯罪概念第一节犯罪的定义一、犯罪的定义概述1,犯罪的定义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外国刑法或学说大多对犯罪采取法律形式层面的定义,认为犯罪是刑法规定以刑罚禁止或惩罚的行为,或犯罪就是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在前苏联还保留类推制度的刑法中,也曾有过对犯罪从实质层面的定义,如1919年苏俄刑法指导原则第6条规定:“犯罪是危害某种社会关系制度的作为或不作为……”现行俄罗斯刑法采取罪刑法定原则,则给犯罪下了一个形式与实质结合的定义:“本法定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条)。
由于人们的立场、观点不同,或者由于人们把握犯罪的角度不同,对犯罪还提出一些其他定义。
例如,根据唯物史观,认为犯罪是一个历史范畴即阶级社会的产物,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由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有的刑法学者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有的刑法学者认为犯罪是反社会的行为。
刑事古典学派重视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认为犯罪是造成侵害性结果或危险的行为;而刑事社会学派重视犯罪人及其危险性格,认为犯罪是犯罪人反社会性格的表现。
2,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从法律意义上讲,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行为,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等等。
在罪刑法定制度之下,严格讲只有这种法律(形式)上的犯罪。
从实质意义上讲,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之所以要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在外国刑法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是因为它违反了基本的社会伦理规范(伦理规范违反说),有的认为是目因为它侵害了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法益(法益侵害说),有的认为是因为它既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又侵害了特定的法益(二元说).这是犯罪的本质,是犯罪的法律意义的根源。
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不作同的犯罪本质观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
最新刑法学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第五章:犯罪客体幻灯片课件
3、能够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是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 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 那些事实特征。
某青年,28岁,圆脸,长头发,在十月一日国庆节漆 黑的晚上,在一条僻静的胡同里,看到一名妇女走过来, 就向其打了一拳,然后抢过黑色皮包就走,皮包内有人民 币3000元。
4、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 加以规定或包含的。(法定性)
被告人王X ,男,25岁,无职业。 2003年5月27日,王X伙同葛X、杨X二人去溜冰场溜旱冰, 在路过毛x(受害人)所工作的废品收购站时,王X说:“你俩等一 会,我去找毛x借钱。”王x与毛x早就相识,说罢,王即走到 门市部内,找到毛x,当时毛x一人在店内,王提出借钱,毛说 没有钱。王说:“你不借,我就拿你的公款"二人就又说了些别 的,后毛x拿出250元钱,王x拿走了200元。临出门。王又顺 手拉下了一件皮上衣(在绳子上搭着),价值600元,说了声"穿 两天"。然后,即与葛、杨离去。 提问:请分析被告人王X的上述行为是否具有犯罪的本质特 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
客观要件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 行为、结果、时间、 地点
主观要件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2、犯罪构成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总和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某厂工人。 张某平素作风粗暴,邻居关系不好。1980年某月某日,邻 居王某(女)收电费时发现被告人少报用电量,而被告人不仅不 承认错误,“反而同王某争吵起来(被告人的女友也在场帮腔), 进而争吵变成扭打。王某的母亲闻声赶来劝阻,并指责被告人 及其女友为什么辱骂殴打她的女儿。而被告人仍气势汹汹地用 拳头在王母的胸前挥动,并说,诉你女儿再骂,我就打你给她 看看。”王母被逼倒退数步,脚后跟踩在围观邻居的皮鞋尖上, 险些跌倒。于是王母便回头朝自己家门走了七、八步,由她的 女儿扶着回到家里。到家后王母对女儿说,“我不行了”。自 诉胸闷、头昏,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 系高血压引起脑溢血所致。
第二章刑法第二节
(2)危害结果
1.犯罪构成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
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规格和标准,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犯罪构成及其全部要件都必须由刑法加以规定。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的一般内容,分则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总则规定的是一般的犯罪构成,分则与总则结合规定了具体的犯罪构成。
2.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组成的有机整体
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犯罪,除具备犯罪一般特征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这里所说的特定义务,是指基于法律和某种事实而产生的特定义务,其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如“抚养义务”就是我国婚姻法等法律明文规定的。第二,职务上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如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有必须实施正当防卫的义务等,不履行这些特定义务而造成一定严重程度的损害、损失,就可以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第三,行为人先前的行为所产生的义务。由于行为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紧急状态,行为人对此就负有排除危险、阻止危害后果发生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见危不救,弃之不顾,不管不问,听之任之,致使危害结果实际发生,救可以故构成不作为犯罪。
根据犯罪行为侵犯
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种。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我国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直接侵害的具体社会关系。直接客体又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前者指一种犯罪行为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后者指一种犯罪行为直接侵犯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
刑法总论-犯罪概说
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与其他成立条件,原本成立犯罪, 却直接根据但书宣告无罪。
如将实施积极安乐死的行为宣告无罪,将具有抽象危险 的醉酒驾驶行为宣告无罪。
(2)对构成要件作形式主义的理解,使构成要件行为包 含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
如将邮政工作人员私拆一封没有重要内容的信件并未造 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解释为符合刑法第253条规定的构成要件 的行为,进而主张直接引用第13条的但书宣告无罪。
(一) 社会危害性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
只有在可以就客观不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时,才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 (认定为)犯罪。即只有当能够将客观不法行为及其结果归责于行为人时,才能 认定该行为成立犯罪。这既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决定的,也是刑罚的性质与目 的决定的。
国民的自由以其具有预测可能性为前提。只有当国民在具有实施其他行为 的可能性的同时,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了法益侵害(危险)结果,才能以犯罪论处。 这一要求保障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进而保障了国民的自由。
不法是责任的前提,责任是对不法的责任,是针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的非难可能性。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
刑法上的实质违法性,是指社会危害性或者法益侵犯性,包括对法益的侵害 性与威胁性(危险性)。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只有在故意或者过失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才具有社会危害性。换言之,社会危害性是由客观危害+主观恶性构成的。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
1. 犯罪的含义 (1)一般来说,犯罪是指具备了成立犯罪的全部条件的行为。 (2)但是,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只要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侵犯了法益,就 具备了犯罪的本质。即“犯罪”或“罪”是指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行为。 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是否侵犯了法益,只需进行客观的判断。
刑法
C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相 对 无 已满14周岁,
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16周岁的人
只对犯——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 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 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 3-3
2、犯罪的主观方面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危害 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犯罪故意和犯罪过 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几种 因素。
犯罪的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 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犯罪未遂。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特 征
行 为 人 犯 罪 未 得 逞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使 犯 罪 未 能 得 逞
犯罪的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 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是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以前
特 征
判断下列行为是否是共同犯罪
• 某甲诱使邻居10岁男孩和一个痴呆者 一起去盗窃他人财物。 • 医生某甲疏忽大意开错药方,司药某 乙没注意核查,误照错药方发药,致 婴儿服药后死亡。 • 某晚,甲去某火车站偷堆放的农药, 刚到现场,乙也来盗窃农药,甲、乙 各自盗出农药两袋。
广州三名男子结伙专偷女友家财物 某日,甲、乙伙同丙,甲事先偷配 甲、乙、丙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女友家钥匙,甲、乙看风,丙入屋盗 得电脑主机 2台、数码相机1部及手机1 在共同犯罪中,甲、乙主要负责提 台。 供盗窃钥匙及看风,起辅助或次要作 一个月后,甲、乙伙同丙密谋盗窃 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丙入屋 乙前女友家财物,由乙提供钥匙,甲 盗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从 接应、乙看风,丙入屋盗得现金 2000 重处罚。2-2 元及戒指1枚、饰品金猪1个。2-1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1.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这个义务的能力 3.行为人应作为能作为而不作为并 导致危害结果 6-4
《刑法》第四章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第18条 【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在不 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 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 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 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 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
问:对于未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第20条第3款 所涉行为,采取防卫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三)但书含义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 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 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 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 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 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2、非难可能性 第14条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5条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 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16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 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 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英美法系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是一种可以提起刑 事诉讼程序并导致刑罚的违法行为。
4.根据犯罪的反社会性给犯罪下定义(实质的犯罪 定义)。
[论文]刑法犯罪四个构成要件
则规定的直接威胁或侵害某种具体社会关系 而为完成该种犯罪所必须的行为
非实行行为:对实行行为起制约、补充和从 属作用的危害行为
1、犯罪预备行为 2、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成立某种具体犯罪
所必需的行为实行终了以后,继而发生的其
(二)构成要件行为之单复 行为的单复指某种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
。
1、它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犯罪客体有直接的联系
2、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心理态度的客观外
3、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中 居于主导地位,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 要件的核心要件。
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情况有六个: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含危害行为于危 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特定犯罪时间、 特定犯罪地点、特定犯罪方法、特定犯罪 前提。
受损害的情况,与刑法所保护的某种
社
会关系有密切联系。
3、具体的人或物必须是合法的
(二)犯罪对象的分类
1、按犯罪对象的外在表现形式,分为人、 物
2、按犯罪对象是否特定,分为特定犯罪对 象
与非特定犯罪对象
3、按犯罪对象是否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分为法定的犯罪对象与非法定的犯罪对象
4、按每一种犯罪的犯罪对象的多少,分为 单一犯罪对象与复杂犯罪对象
修正的犯罪构成: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 ,适应犯罪行为的各种不同犯罪形态,而对 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 成
(二)独立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独立的犯罪构成:刑罚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
(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 (四)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五)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简单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
《刑法学》第4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 这一理论也存在诸多不足和疑惑,如在犯罪的认定方面,有罪推定 的可能性要大于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理论。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二、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
• 所谓加重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 重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 所谓减轻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 轻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 犯罪构成
四、犯罪构成的意义 有利于实现和维护罪刑法定原则,防止罪刑擅断 对刑事司法实践起着特别重要的指导作用 • 区分罪与非罪 • 区分此罪与彼罪 • 正确地裁量刑罚
犯罪的实质概念,也称实质 意义的犯罪概念,是指不涉 及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从犯 罪现象的本质上给犯罪下定 义,借此揭示一种行为被刑 法规定为犯罪的内在原因。
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 注重的是刑事立法中 应当如何设置犯罪。 这种犯罪概念的表述 与统治阶级的犯罪观 和刑事责任观是紧密 联系的。
第一节 犯罪概念
第一节 犯罪概念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造成损害之性质。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严重程度 是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的根本性区别。
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因素主要包 括: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手段、后 果以及时间、地点,行为人的情况及其 主观因素。
• 四要件理论不仅具有历史合理性,也具有现实合理性,且其逻辑 严密、契合认识规律、符合犯罪本质特征,还具有内在合理性。
刑法第2节犯罪的基本问题
(3)犯罪概念将犯罪作为一个整体,从宏观上揭示一切犯罪的 共同特征、基本特征,犯罪构成则深入到犯罪内部,从微观上分 析各个犯罪的内部结构、成立条件。
犯罪构成要件图表
讨论案例:
被告人张某,男,34岁,因下岗待业在家,经 常酗酒赌博,性格变得爆燥无常,还经常对其 妻子陆某打骂,其妻难以隐受与其离婚,2001 年9月,张某醉酒后要求与陆某复婚,遭到妻 母拒绝,遂将妻母用菜刀杀死,至其妻重伤逃 跑,10月被捕归案。 问题一:张某犯罪的客体是什么? 问题二:张某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什么? 问题三:张某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问题四:张某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
讨论案例:
案例1:被告人王某下班回家时,将正在他家行窃的小 偷抓获。王某将小偷制服后捆绑起来,为泄愤将小偷 打伤致残。请分析王某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案例2:被告人李某和丁某2人约好去一仓库盗窃,由 李某在外站岗放哨,丁某进入仓库内行窃。丁某在窃 得价值1万元的物品后,看见地上有一个电炉子,于是 产生放火毁灭罪证之意,将电炉子放进办公桌抽屉内, 然后接通电源,逃离现场。在回家路上,丁某对李某 说:“我把电炉子给插上了。”李某不知何意。后来, 仓库起火,烧毁了价值20余万元的财物。请分析被告 人李某是否是放火罪的共犯?
(二)犯罪的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一般认为,犯罪有以 下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结论:犯罪的上述三个特征是紧密结合,有机统一的。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 事违法性是严重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应受刑 罚处罚性则是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 否定评价
犯罪的定义(含义)和特征分别是什么
犯罪的定义(含义)和特征分别是什么犯罪,是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
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
中国刑法差闭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虚猛裂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特征1、危害性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如果其中一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其中一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2、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律,即其中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
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没有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
因此,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3、侵害性法益侵害性是指对于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
这里所谓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就是法益。
刑法法益是关系社会生活的重要利益,对此,中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中作了明文列举,这就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上述法益,可以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
这些法益被犯罪所侵害而为刑法所保护,因此,法益侵害性揭示了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
刑法复习3(犯罪概述、构成要件)
①对国家或人民的利益已造成的实际损害;
②潜在的危害性,即造成的现实威胁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如:总则中规定的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
2、确定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
①应依据事物的本质来把握行为的性质,而不是现象;
②应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社会危害性是主客观的统一。
不能由危害后果倒推犯罪
现象:甲死亡,尸体倒在路边
[问题]:乔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第四章犯罪概念
重点复习: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
第五章犯罪构成
第一节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指由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通说的排列顺序符合认定犯罪的过程,有利于查明、确定犯罪。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第五章犯罪构成
【学习重点】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第六章犯罪客体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一、概念: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种类
犯罪概念笼统、概括地规定了犯罪的基本特征,是总体原则,是从整体上认识犯罪,它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是犯罪”。
确定犯罪的总标准
犯罪构成说明了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哪些具体的法定条件,在犯罪概念基础上直接对犯罪进行认定。它所回答的是“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立”的问题。
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
三、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有机统一的整体
论刑法学和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论刑法学和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内容提要在我国关于犯罪概念研究的基础上,并同时介绍国外关于犯罪概念的研究成果,具体分析二者的含义、作用、出发点,然后从横向上对二者作出比较,指出二者的联系与区别。
从而为我国关于犯罪概念的功能性犯罪理论提供依据,同时通过分析犯罪概念在刑法学和犯罪学上的具体含义、特征、作用以及出发点,然后对其二者也作出具体的比较,指出其联系与区别,从而使犯罪概念在国内外的理论上,以及在刑法学和犯罪学理论上有一个正确的定位。
使人们对其有较清晰的认识,以此指明犯罪概念的内涵并指出其不足,以便其发展。
关键词:犯罪功能性犯罪概念犯罪问题是刑法理论的核心问题。
无论定罪量刑都与刑法理论有着密切联系。
因此,只有科学的分析犯罪的本质属性,认识犯罪产生的根源以及犯罪的概念、特征等一系列问题,才能为正确的理解和应用刑法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
但由于研究角度的不同,以及研究目的的差异,造成了犯罪概念在刑法学和犯罪学上的不统一,他们在各自的研究领域都是相适应的,起到了明确概念的作用。
同时,刑法学和犯罪学是密切相关的,这就要求我们在明确二者不同的同时,也要注意二者的联系。
这样才能促使刑法学和犯罪学共同发展,相得益彰。
一、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一)概念我国刑法学上公认的犯罪概念如下: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规定不仅较为详细的揭示了我国现阶段犯罪的阶级性、社会性特征和法律特征,同时也通过规定但书,将犯罪行为与尚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
上述定义是由我国刑法规定的,是一个很具体、实用性很强的概念,它符合我国刑法制定的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刑法总论笔记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刑法总论笔记(4)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概念【补充】Q:谈谈我国现行《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一、但书的内容(1)条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但书的实质是将符合具体犯罪构成但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
(2)结果:不认为是犯罪。
不认为是犯罪,就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法律确定其不是犯罪。
这里的不认为是犯罪,意思等于不是犯罪。
这里需要与《刑法》第37条进行甄别,后者是指行为构成犯罪,但不进行刑罚处罚,而在前者中,相关行为根本没有构成犯罪。
第13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以致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不到刑法入罪的程度,刑法不对该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同时也当然地不进行刑罚处罚;而第37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但归根结底已构成犯罪,刑法给予否定性评价,但因程度不达到需要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因此最终不给予刑事处罚,但仍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刑法》第13条是犯罪概念的体现,也是我国混合的犯罪概念中实质部分、形式部分的体现。
对《刑法》第13条“但书”的理解,有提出这是出罪的机制之一的观点,但是,综合考量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应该理解为对前段的限制或者说提示性规定,即对形式上符合犯罪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实质审查。
在我们国家,认定犯罪不仅要考量定性,还要考量定量,犯罪是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的质与量的统一。
二、但书的功能(1)照应功能。
我国刑法分则三分之二的罪名存在定量因素。
但书的规定和刑法分则的规定机互照应。
(2)出罪功能。
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通过但书的规定把其排除出犯罪圈之外。
三、定量因素的利弊分析1. 定量犯罪概念的正面效应(1)适应我国社会治安二级制裁体系——“刑罚和治安处罚“的结构要求。
(2)可以减少犯罪数,降低犯罪率。
定量的犯罪概念把没有达到法定数量的危害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因此,可以减少犯罪数,降低犯罪率,它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形象,有益于社会心理,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相当比例的公民免留犯罪的污名劣迹,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有利于他们个人的发展。
刑法总论第四章 犯罪概念
法益侵害说
认为,犯罪是对法所保护的生活利益造成 的侵害或威胁。 既能限制刑罚权; 也能说明更多犯罪的根据。
规范违反说
该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违反法规范或违反 法秩序。 违反在伦理上先行于刑罚法规的不成文规范, 即作为刑罚规范的前提的规范。
犯罪的本质是对刑法背后的社会伦理规范、 伦理秩序的违反。
义务违反说
(4)通过刑法规定的对象来确定法益 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的——法益是 民主权利。
(5)通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所违反的法规 内容来确定法益
(6)通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孳生物、供犯 罪行为使用之物、犯罪行为组成之物的性 质来确定法益。制造毒品罪的法益是公众 发健康。
第三节 犯罪的分类
一、理论分类 (一)重罪与轻罪 • 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缓刑。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 是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 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
一般揭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阶级性等。 马克思:“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抗 统治关系的斗争”。
(三)犯罪实质与形式统一的概念 (犯罪的混合概念) 是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 个方面对犯罪下定义。
特点: 既阐明犯罪的社会危害的本质,又限定 了犯罪的法律界限,有利于真正揭示犯 罪的内涵和外延。
该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义务的违反。
强调个人对国家、社会的义务。
折衷说
• 该说认为:
• 犯罪的本质首先是对法益的侵害和威胁, • 其次是对义务的违反。
张明楷的观点
• 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犯。
• 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社会危害 性是对法益的侵害。
• 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侵害的都是法益。
二、法益的概念
2、非难可能性(主观有责性)——不具有故 意过失的行为不可罚。 • 是保障人权的需要。没有恶不能处罚,是 刑罚目的决定的。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特征:(1)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2)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3)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2.什么事绑架罪?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3.谈谈你对中国死刑的看法。
死刑实施中的公正性问题是伴随着我国成文法、公开法的出现而出现的;虽然公正法、成文法的出现从理论上解决了人类在野蛮状态下死刑的随意性,但由于各种复杂的社会,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错杀、冤杀的问题仍然成为困扰中国古代社会的问题之一。
笔者认为,社会对于死刑问题的关注,尤其是对于冤案、冤杀问题的关注、批评本身系司法体制改革、构建理性司法体制的原动力之一。
其次,在具体的司法技层面,需要加大对被告人辩护权利的保护等方面以最大程度地防止错杀、实现死刑的社会公正仍然需要各级法院、法官的长期的、艰辛的努力。
再次,在刑法轻刑化、普遍地废除死刑已成为国际形势发展趋势的今天,如何减少我国死刑总量、如何减少我们的社会对死刑在调整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安全方面的依赖性不仅仅系从根本上减少冤案、冤杀的治本之策,同时也是我们法制文明发展进步的标志之一;而作为法官,应当站在历史和今后之间,充分发挥出其在减少我国死刑总量、为我国法制文明的发展进步发挥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一、社会对死刑制度的公正性予以关注,系实现法制文明进步的最大原动力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如果说奴隶制国家和习惯律的出现系人们开始了从野蛮状态迈向文明的第一步,那么说成文法、公开法的出现,系我国彻底告别蒙昧、步入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文明的标志之一;但同时,笔者认为,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人类社会每前进一步,都必然地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比如说,伴随着成文法、公开法的出现,法律实施中尤其是死刑制度中的社会公正问题开始成为困扰中国古代社会的难点问题之一。
刑法概论
刑法概论————————————————————————————————作者: ————————————————————————————————日期:第一编犯罪的一般理论第一章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第一节犯罪认定的基础——犯罪概念一、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二、犯罪的特征:ﻫ(一)形式特征1、犯罪是人的行为,主体是人2、犯罪行为是人的外在活动3、犯罪是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活动(二)实质特征(基本特征)1、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3、应受刑罚惩罚性——后果特征第二节犯罪认定的基本标准——犯罪构成示例: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第15条第2款: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放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2、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能够说明并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3、犯罪构成的要件由刑法加以规定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分为四个: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二、犯罪构成的意义以及与犯罪概念的关系(一)意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法律依据(二)关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但二者的功能和作用不同。
第二章犯罪构成要件第一节犯罪主体要件一、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含义: 行为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后果并控制自己行为而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刑法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的概念和特征
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行关系的法律。
那么从刑法的这个概念当中可以看出来,刑法有两个最基本的范畴,这就是犯罪和刑罚。
整个刑法就是围绕着犯罪和刑罚而展开的。
在刑法总则里面规定的是一般意义上的犯罪和刑罚,而在刑法分则当中规定的是具体的犯罪和刑罚。
2、刑法的特征:
1)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方法;
2)它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它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它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它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
6)刑法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刑法的量刑标准:
1、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一般来说,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犯罪,其刑罚应当相应加重;
2、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犯罪人在作案时是否具有明显的恶意、犯罪动机是否卑劣等因素都会影响刑罚的轻重;
3、犯罪人的前科情况和悔罪表现:已有前科的犯罪人和表现不诚恳的犯罪人,刑罚应当相应加重;而有悔罪表现和积极赔偿的犯罪人,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刑罚;
4、社会危害程度:如果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危害,刑罚应当相应加重;反之,如果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较小,刑罚可以适当减轻;
5、其他因素:如是否主动投案自首、是否给予协助等因素也会影响刑罚的轻重。
犯罪的概念 我国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犯罪的概念一.概念的类型对于概念的类型,各个国家刑法的规定并非完全相同,刑法理论上如何定义犯罪也没有一致的认识。
但是我们可以大概讲其概括为形式的犯罪概念、实质的犯罪概念与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的概念。
1.形式的犯罪概念形式的犯罪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在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以及2002年修订的《丹麦刑法典》中均运用了此类犯罪概念。
形式的犯罪概念反映了“发无明文禁止不为罪”这一法律主义思想,强调了犯罪的法定性,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司法擅断,但回避了犯罪的实质,即社会危害性,不利于以正确的犯罪观指导刑事立法。
2.实质的犯罪概念实质的犯罪概念是从犯罪的社会内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仅仅着眼于揭示犯罪的反社会性质。
1922年《苏俄刑法典》中运用了此类犯罪的概念。
实质的犯罪概念虽然从根本上揭示了犯罪的反社会性质,但是它对于犯罪法律形式特征的忽略违反了罪行法定原则,从而很容易产生司法擅断。
3.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的概念这种犯罪概念将前两种犯罪的概念相结合,即将犯罪的法律属性与实质特征结合起来定义犯罪。
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犯罪定义的片面性,即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同时也揭示了犯罪的本质,故应当被认定是科学的犯罪概念。
二.我国的犯罪概念我国采用的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
《刑法》第13条对犯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此条,犯罪可以进一步概括为严重危害社会的、刑法所禁止的、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这也就体现出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这个特征是犯罪最本质、带有决定意义的特征。
此处的社会危害性具体表现为《刑法》第十三条主要以列举方式所提出的各种危害。
首先要说明的,这个对犯罪有两个要求,一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要具有相当程度,也就是说轻微的社会危害性不能构成犯罪。
高中道德与法治教案:了解刑法中的犯罪与处罚
高中道德与法治教案:了解刑法中的犯罪与处罚一、引言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中,我们时常会听到一些关于犯罪与处罚的新闻,不管是电视上还是报纸上,这些话题似乎无处不在。
了解刑法中的犯罪与处罚,不仅可以增加对法律的认识,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防范犯罪,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全。
本教案将带领同学们一起学习与探讨刑法中的犯罪与处罚,以期增强大家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犯罪与处罚的概念及分类1. 犯罪的定义与特征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具备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并且社会危害性较大、社会公认不能容忍。
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征:行为人具有刑法规定的责任能力,主观故意明确,具有明确的客观行为表现。
2. 犯罪的分类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可以分为两大类:普通犯罪和特殊犯罪。
普通犯罪是指对人身、财产、社会秩序等方面进行侵害的犯罪行为,例如盗窃、故意杀人等。
特殊犯罪是指以特殊方式进行的犯罪行为,例如贪污、受贿等。
通过了解犯罪的分类,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不同类型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危害程度。
三、犯罪的过程与成因1. 犯罪的过程犯罪的过程通常是由犯罪动机、犯罪实施及犯罪后果三个阶段构成。
犯罪动机是指引发犯罪行为的原因和动机,例如财产诱因、情感冲突等。
犯罪实施是指从犯罪动机转化为实际的犯罪行为,例如盗窃、抢劫等。
犯罪后果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和对受害人的伤害,例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2. 犯罪的成因犯罪的成因是指导致个体犯罪行为产生的因素。
犯罪的成因可以从个体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个体因素包括个人的心理、道德、个性等,而社会环境因素则包括家庭、学校、社会等对个体的影响。
四、刑罚与犯罪的关系1. 刑罚的概念和功能刑罚是国家根据刑法对犯罪分子实施的惩罚措施,具有震慑和惩处的双重功能。
一方面,刑罚可以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警示其他人不要犯罪;另一方面,刑罚可以对罪犯进行改造,促使其重新适应社会。
2. 刑罚的种类与适用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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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对象, 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具体要件。
讨论:思想构成犯罪吗?
犯罪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一种思想, 因此,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 要看这人是否实施了触犯《刑法》的 行为,而不是是否有犯罪的思想。我 国没有“思想犯罪”。
盗窃 (犯罪)
应受刑 2016年4月10日晚,小勇为筹集上网经费, 罚惩罚 手持一把水果刀,拦截一位下班女工,强行索要 刑事违 100元钱,110接警并迅速破案。 性 法性
请问:在该案例中,小勇的哪些行为构成犯罪?
案例分析:四川某大学19岁学生小勇不思进取, 吸烟、打架、辱骂他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他最近又 迷上了网络游戏,开始旷课、夜不归宿。2016年 社会危 4月2日,小勇盗窃寝室室友现金1200元,很快 害性 挥霍一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 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 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 为。
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5条,于2013年 4月4日起施行。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 ―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 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 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导致大学生犯罪的一个 重要原因就是
对法律的无知
所以,我们应该…… 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提 高法律意识,绝不违法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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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 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 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 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 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 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 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 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目前我国大学生犯罪现象日益频繁,犯罪发生率逐年提高。 加强法制教育是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保证,也是有效预 防大学生犯罪的重要手段。
案例分析:四川某大学19岁学生小勇不思进取, 吸烟、打架、辱骂他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他最近又 迷上了网络游戏,开始旷课、夜不归宿。2016年 4月2日,小勇盗窃寝室室友现金1200元,很快 挥霍一空。 2016年4月10日晚,小勇为筹集上网经费, 手持一把水果刀,拦截一位下班女工,强行索要 100元钱,110接警并迅速破案。 请问:在该案例中,小勇的哪些行为构成犯罪?
2013年8月1日起四川将实行新的盗窃罪具体 数额执行标准。新标准确定:
1.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
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
为"数额较大"。
2.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
巨大"。
3.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元以上的,为" 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 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 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①故意 ②过失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
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 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 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两个问题
抢劫罪
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 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① 16周岁以上 不构成任 ② 14-16周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 8种严重犯罪: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 何犯罪 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精神病人 间歇性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又聋又哑的人 醉酒的人
刑法 之 犯罪
Review about basic theory and experimental methods of a niubility method
2016.6 祝茜
几个案例
2013年3月31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 研究生林森浩将剧毒化学品二甲基硝铵原液投入寝室 饮水机,4月1日,其室友黄洋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 出现呕吐等症状,随后病情加重,于2013年4月16 日下午不治身亡。随后林森浩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2014年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 人罪判处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林森浩 提起上诉,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 审维持原判。同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死 刑, 12月11日,林森浩被执行死刑。 复旦投毒案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 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 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成立!!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思想不构成犯罪,言论能否构成犯罪呢? 有人提出,我国宪法中规定有言论自由, 刑法中仅规定了行为犯罪,而没有规定思 想犯罪,因此,言论不能构成犯罪。这种 说法正确吗?
参考答案
单纯的思想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不能构成犯罪, 但言论是思想的表现方式之一,是一种行为。 如《刑法》第 105 条第二款:“以造谣、诽 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 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
同样是违法行为,为什么有的人要 判刑坐牢,而有的人不用? 一般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
吸毒 一般违法
为了获得毒资满足毒瘾
贩毒 抢劫 (犯罪)
当达到聚众斗殴,多次参与, 打架 (一般违法) 致人重伤或死亡等严重情节时 斗殴 (犯罪)
当达到盗窃数额较大或特别巨大,多次盗窃
偷窃 (一般违法)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或盗窃文物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