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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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统筹管理与分类指导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统筹管理与分类指导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统筹管理与分类指导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陕教高[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统筹管理与分类指导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高〔2012〕46号)各高等学校: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统筹管理与分类指导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2012年12月14日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统筹管理与分类指导实施办法为推动陕西高等教育在新形势、新机遇下,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升全省高等教育综合实力,特制定我省普通高等学校统筹管理与分类指导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精神,按照《陕西省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陕发〔2010〕1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教育统筹管理和分类指导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124号)的总体要求,建立陕西高等教育统筹管理及分类指导体系。

二、总体思路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强化特色、分类发展;加强指导、突出重点;落实责任、注重实效”的原则,以落实高等教育重大发展项目为抓手,以建设教育强省为战略目标,以实现陕西高等教育结构优化和功能增强为着眼点,以提高陕西高等学校竞争实力和办学水平为核心,通过统筹管理及分类指导,支持和鼓励各层次、各类型高等学校在总体规划、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上,各安其位,错位竞争,发挥优势,彰显特色,全面推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对于满足社会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不同性质的高校之间存在着一些管理上的问题,因此亟需加强分类管理,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文将重点讨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在分类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问题描述1. 资金来源不清晰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通常依赖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方式获取经费,而营利性民办高校则以盈利为目的,依靠学费、捐赠和投资收益等来维持运营。

在实际运作中,一些非营利性高校可能存在着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而营利性高校可能存在着不正当的资金来源,导致资金使用不透明、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

2. 办学目的不符合定位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通常以社会责任和服务为宗旨,注重教育公益性质,而营利性民办高校则着眼于经济效益,重视市场竞争和盈利能力。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非营利性高校可能出现盲目扩张、追求眼前利益的问题,而营利性高校可能忽视教育质量、滥发证书等行为,导致办学目的偏离定位。

3. 教育质量不稳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在教育质量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

一些非营利性高校由于资金匮乏,设施设备、师资水平等方面难以保障,而一些营利性高校则可能出现将经费过多投入宣传营销、忽视师资建设和学术研究等问题,导致教育质量不稳定的情况。

4. 管理体制不规范由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性质不同,其管理体制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

一些非营利性高校可能存在着决策程序不透明、管理体系不规范等问题,而一些营利性高校可能出现校长职位过于集权、内部监督不完善等情况,导致管理体制混乱。

二、对策建议1. 加强资金监管在分类管理中,应加强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对于非营利性高校,可以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对其经费来源和使用进行审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于营利性高校,要求其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合理透明。

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以规范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民办学校,是指依法获得办学许可、符合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民办教育办学条件,用于支持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各级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实行动态管理、分类评定,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民办学校的优质发展。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应当充分尊重学校的特殊定位和办学特点,突出学校的特色优势,综合考量办学质量、办学规模和社会效益等因素,划分合理的分类,并及时动态调整。

第五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分类登记的信息管理平台,确保分类登记工作的规范、公正、透明。

第二章办学类型分类登记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类型主要分为普通民办学校和特殊民办学校两类。

普通民办学校是指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民办学校是指为特殊教育对象提供课程教育的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学校。

第七条申请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的,应当明确学校的办学类型。

普通民办学校的类型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等。

特殊民办学校的类型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幼儿园等。

第八条普通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评定:(一)办学质量和能力:包括学校的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质量、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二)学校规模:包括学校的办学层次、校舍设施、学生规模等方面;(三)社会效益:包括学校的社会声誉、社会贡献等方面;第九条特殊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评定:(一)办学质量和能力:包括学校的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质量、特殊教育服务能力等方面;(二)学校规模:包括学校的办学层次、校舍设施、学生规模等方面;(三)社会效益:包括学校的社会声誉、社会贡献等方面;第十条普通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特色、办学阶段、专业设置等因素,进行进一步的分类登记。

陕西民办高等教育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陕西民办高等教育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陕西民办高等教育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本文从陕西民办高等教育现状谈起,指出了陕西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陕西民办高等教育、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陕西民办教育经历了30多年的生存与发展,已经成为中国民办高等校聚集密度最高的地区之一。

2010年,在全省教育工作会议上,陕西省委书记赵乐际也指出,民办教育的蓬勃发展是我省教育事业的突出特点,也是办学体制创新的重要成果,并要求及时总结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加强政策扶持,积极排忧解难,使民办教育优势更优,特色更特,这些既是对我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充分肯定,也对未来发展提出更高要求。

并且在陕西民办高校的发展过程中,近年来各级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也大大增强,2012年省政府决定每年拿出3亿元来支持陕西18所民办高校的发展。

一、陕西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现状1980年陕西民办教育开始起步至今,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就。

陕西全省共有民办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66所,其中普通民办高校有18所,8所为本科,10所为专科,每年为社会输送大量的应用型专业人才。

在陕西的民办高校中,也涌现出了像西安外事,西安翻译学院,西京学院等一大批办学水平高、具有鲜明特色的“名牌院校”,这些学校由于其良好的办学环境、富有创意的办学理念和扎实的教学质量,每年都会吸引数以万计的全国各地的学子前来求学,逐步形成了民办高校与公立学校同步发展的格局,同时也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陕西民办高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陕西民办教育从1980年第一所民办院校西安培华学院的创办至今,已经为国家输送了大批的应用型人才,促进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但是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民办教育的发展不容乐观,陕西民办高等教育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大量问题和困难。

主要表现在:1.资金短缺是制约我省民办高校发展的瓶颈问题。

国家及各级政府虽然对民办高校每年都有资金投入及政策扶持,但是与高等公立院校相比,高等民办学校的资金来源渠道相对单一,严重阻碍了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民办高校是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发展迅速的一种教育模式,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类型。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注重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致力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学生发展。

而营利性民办高校则更加注重经济效益,追求利润最大化。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和规模不断扩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也面临着诸多管理问题与挑战。

在当前的管理现状下,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存在着诸多问题。

其中包括资金管理不规范、师资力量不足、教学质量参差不齐等。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学校的声誉和教育质量,也影响着学生的学习体验和未来发展。

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有效的对策来解决。

通过针对性的问题对策,可以有效改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管理现状,提升学校的整体教育水平和发展潜力。

在接下来的将详细探讨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与对策。

【2000字】2. 正文2.1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管理现状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在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差异。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通常由社会团体、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组织管理运营,其经营宗旨是为了教育事业和社会公益。

相比之下,营利性民办高校则以盈利为主要目的,通常由企业或个人所有,其管理方式更趋向于商业化和市场化。

在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管理中,决策过程往往更为民主和透明,管理者更注重教育质量和社会责任感。

他们对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投入较大,趋向于严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教学模式。

而营利性民办高校在经营管理方面更重视盈利效益,可能会忽视教学质量和学生利益,存在着一定的经济利益诱导。

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更加重视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往往能吸引到一批优秀的教师团队。

而营利性民办高校可能会为了节约成本而降低师资标准,使用合同制教师和兼职教师较多。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在管理现状上存在着一些差异,需要相关部门和管理者加强监管和规范,保障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

陕西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及面临问题的分析

陕西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及面临问题的分析

陕西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及面临问题的分析作者:任军战来源:《教育教学论坛》2012年第41期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陕西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在发展中取得的令人瞩目的成就及原因,接着分析了陕西民办高等教育快速发展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最后提出了陕西民办高等教育未来发展的走向。

关键词:民办高等教育;研究方向;办学体制改革中图分类号:G648.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11-0107-02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办学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开始孕育、诞生和茁壮成长。

近年来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为社会的稳步发展进步、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发挥了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

一、陕西民办高校的发展以陕西的民办高校发展为例,从1984年起步至今已有二十多年,这二十多年中我们经过了5个阶段,第一个是属于启动阶段,第二是快速发展阶段,第三是规范发展阶段,第四是稳步发展阶段,第五是依法发展阶段。

在此期间,无论学校数量还是入学人数,都有了飞速的发展,可以说陕西民办高校的发展走在了全国前列,是“火箭型”的。

陕西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人们必然要问为什么,这是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包括各个公办高校、研究机构都提出的问题,我认为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六个字:天时、地利、人和。

简单地解剖一下,“天时”主要有三点:第一是政治背景,第二是经济背景,第三是教育背景。

第一是政治背景,应该说,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国家的政策允许举办民办高等教育,所以才有了它的生存发展的空间。

而且从陕西来讲,各级政府、各级人大对民办教育的发展给予了政策的支持,使它能够有政治背景。

第二是经济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老百姓手上有了钱,企业的投资力度、参与教育的力度加大,民办高等教育取得了社会的支持。

第三个是教育背景,由于过去高等教育资源的严重不足,社会需求又非常大,给民办高校的发展提供了可乘之机,没有这样大的背景,民办教育的发展也是不可能的。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5•【字号】陕办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陕办发〔2008〕3号2008年1月15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省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我省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从无到有,由弱到强,发展迅速,势头良好,整体实力和办学水平位居全国前列,已成为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多样化需求、促进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我省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我省民办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践证明,党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是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前提基础,加强党的建设是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政治保障,规范管理是民办高等教育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

这一实践经验要长期坚持、不断总结、进一步完善。

2.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和规范管理,是解决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维护校园稳定和谐的现实需要。

目前我省民办高等教育整体发展态势良好,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民办高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不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一些民办高校党组织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党组织和行政机构关系不很协调,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职能没有充分发挥;一些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党务干部队伍、党员队伍建设,特别是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监管不到位等等。

民办高等教育的特征与政策分析

民办高等教育的特征与政策分析

民办高等教育的特征与政策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民办高等教育在中国的重新崛起,构成了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大潮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0年,我国共有民办高等教育机构1300余所,其中经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学历的42所,教育部批准的国家学历文凭考试的试点学校有300余所。

民办高等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市场经济为其发展壮大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一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我国原有的教育资源配置方式正在发生裂变,民办高等教育正在凭借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营造一个教育的服务市场。

中国出现的高质量的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供给不足的“卖方市场”现象,为中国教育资源重新配置提供了最好的发展空间,民办高等教育正是在市场化的运作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学模式和运行机制。

特征之一:民办高校与资本市场的连姻目前,中国民办大学主要是靠学费支撑学校的办学,走的是一条以学养学的道路。

尽管人们一再呼吁国家和政府部门应该给予资助,但从目前中央财政收入的状况来看,这一现象在近期内难以改变。

因此,中国的许多民办大学开始瞄准资本市场,希冀进入资本市场而获得更广泛的融资渠道。

据不完全调查.黑龙江东亚学团、西安欧亚学院、西安交通大学思源学院、湖北函授大学、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等,正在不同程度地启动了介入资本市场的运作。

事实表明,经费问题是制约民办高校发展的“瓶颈”,如果不进入资本市场,就难以获得更大、更快的发展。

特征之二:以大学为龙头的教育产业集团在我国,目前已出现了浙江万里教育集团、宁波华茂(教育)集团、卡伦湖教育集团、无锡中锐教育集团、黑龙江东亚教育集团、北京南洋教育集团等,这些教育集团以教育就是服务为理念,引入市场运作机制,逐步实现教育规模的集团化。

以东亚教育集团为例,东亚大学是东亚教育集团的龙头,它是在齐齐哈尔第一机床厂职工大学的基础上改制而成的一所民办高校,当齐齐哈尔第一机床厂作为国有特大型企业步入低谷难以复苏的时候,东亚大学经过近7年的运作,显示出勃勃生机,第一机床厂所属的从幼儿园到高中的11所学校全部并入教育集团。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民办高校在高等教育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在分类管理上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不仅会影响到教育质量和社会效益,也会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促进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和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整体水平。

1. 资金管理不规范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通常以学校自身的发展和社会责任为宗旨,其它利益并非首要考虑。

而营利性民办高校更注重经济效益,可能在资金运用上存在不当行为,盈利化倾向严重。

这样一来,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在资金管理上的差异很大,可能会对学校的经济状况和教育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3. 教育质量参差不齐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在办学理念、师资力量、设施设备和教学管理上存在着差异,导致其教育质量参差不齐。

一些营利性民办高校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可能会在师资力量和教育资源上进行投机取巧,对教育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资金来源相对较为有限,也可能在教育质量上存在一些困难。

1. 完善法律法规在分类管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时,有必要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定位和办学目标。

也要规范其教学行为和资金使用,促进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和提升教育质量。

2. 加强监管力度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监管力度,对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进行严格的监管和处罚。

这不仅可以有效地规范民办高校的行为,也可以保障学生的权益和教育的公平性。

3. 落实分类管理政策针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特点和定位,应制定相应的分类管理政策,区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办学目标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罚措施,促使民办高校按照各自的定位和特点进行办学。

4. 加强对民办高校的支持政府应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支持力度,为其提供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促进其优质教育资源向偏远地区和贫困家庭倾斜。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工作方案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工作方案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教育体制的不断深化,民办教育逐渐发展壮大。

为了规范和管理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管理,提高民办教育质量,制定一份科学、可行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方案,对于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制度,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保障教育公平。

2.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分类登记、差异化管理原则;稳定、可持续发展原则;支持、激励、引导原则。

三、分类标准1.办学层次:分类为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四个层次。

2.办学类型:分类为普通民办学校、特色民办学校和特殊民办学校三个类型。

3.办学规模:按照学生总数分类为小型(200人以下)、中型(200-500人)和大型(500人以上)三个规模。

四、分类登记管理步骤1.申请备案:民办学校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递交备案申请材料,包括办学计划、教学设施、教职工配备、经济实力等相关证明材料。

2.部门初审: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步判断符合备案条件的学校进行备案批准。

3.上报审查:初审通过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核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审查备案: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书和备案证明书,并公示备案结果。

5.日常监管:教育行政部门对备案的民办学校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五、管理机制与保障措施1.建立完善的民办学校信息管理系统,做到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方便管理和监督。

2.增加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支持和引导力度,为民办学校提供教育教学、管理、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指导。

3.建立民办学校质量评估机制,对不符合教育质量要求的学校进行限期整改,严重不达标的应予以取缔。

4.建立民办学校师资培训制度,提高教师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增强教育质量和办学实力。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2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2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
的意见
正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
(陕政办发〔2014〕1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
(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民办技工教育的管理。

除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二)严格规范中等专业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在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和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审批。

(三)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的设立,由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四)小学、幼儿园和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设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五)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技能培训学校的设立,严格按照《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134号)规定执行。

(六)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由设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结束——。

陕西省高等教育统筹管理与分类指导实施办法.doc

陕西省高等教育统筹管理与分类指导实施办法.doc

陕西省高等教育统筹管理与分类指导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动陕西高等教育在新形势、新机遇下,快速发展、科学发展,提升全省高等教育综合实力,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教育统筹管理和分类指导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124号),特提出我省高等教育统筹管理与分类指导实施办法如下。

一、加强统筹管理,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一)根据我国相关高等教育法规,加强对全省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继续教育的统筹管理,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责权明确、规范有序的管理体制和层次分明、类型多样、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高等教育体系,促进全省高等教育科学发展、整体发展,实现速度、规模、质量、结构与效益的统一。

(二)以落实高等教育重大发展项目为抓手,以建设教育强省为战略目标,以提高高等学校竞争实力和办学水平为核心,以促进统筹管理、分类指导、分类服务为手段,支持和鼓励各层次高等院校在学科、专业和项目建设上发挥优势、突出特色,使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各项工作有较大幅度提高,实现分类发展。

(三)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高等教育发展实际,加大重点学科和特色学科专业的建设力度,建设优势学科创新平台,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率,增强高校的社会服务功能。

进一步优化全省高等教育布局,加大对地区高等教育的建设力度,逐步改善我省高等教育地区发展不平衡现状,提高对地区经济建设、产业结构升级和社会文化发展的贡献度。

(四)充分发挥各种专家委员会及评估机构的作用,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研究生工作的督导检查和重大项目进展情况督查。

各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加强对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质量与教学效果、学生知识与能力等内容的检查与评估,切实维护学生的根本利益。

(五)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成立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全省高等学校统筹管理与分类指导工作,对高等学校类型层次、本专科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专业设置等实行宏观指导和管理,制订相关政策,强化准入管理,争取经费投入,推动依法办学。

陕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8〕2号

陕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8〕2号

陕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8〕2号各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编办、工商行政管理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编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支持和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推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委《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编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2月1日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五部委印发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3篇)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3篇)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的意见》,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可以按照以下内容进行划分:一、民办学校的分类1.按照办学层次划分:分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

2.按照办学性质划分:分为普通民办学校、特殊民办学校(如职业技术学校、艺术学校等)。

3.按照办学类型划分:分为全日制学校、非全日制学校(如师范类院校、继续教育学校等)。

4.按照特殊需求划分:分为特色学校(如体育特色学校、外语特色学校等)。

5.其他适用的分类。

二、分类登记的要求1.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2.具有合法的办学资质和设施条件。

3.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

4.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社会服务能力。

5.其他相关要求。

三、分类登记的程序1.申请:学校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评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学校进行评估,以确认其分类等级。

4.公示:对已经确认的分类等级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5.登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相关证书,完成分类登记手续。

四、分类登记的效力1.分类等级是学校办学和教育管理的依据。

2.分类等级有助于社会公众和学生家长选择学校。

3.分类等级可以作为政府教育资源的分配依据。

4.分类等级的调整和变更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

第三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是指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确定其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等信息。

第四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的目的是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公正公平、依法登记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要求第六条申请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单位应具备合法合规的办学资质,有明确的办学目标和课程设置,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民办高校是指由社会力量兴办、自主办学的高等学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开放和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民办高校逐渐崛起并蓬勃发展。

在我国教育体制中,民办高校虽然与公办高校地位不同,但在高等教育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数量均在不断增加,其中营利性民办高校主要以赢利为目的,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则更注重教育质量和社会责任。

由于管理体制不完善、监管不到位,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存在着一些共同的问题,如管理不规范、教学质量参差不齐、资源配置不均衡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民办高校自身的发展,还影响了整个高等教育体制的健康发展。

加强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教育质量和社会效益,已成为当前高等教育管理的重要任务。

通过对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清晰化,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能够推动我国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促进高等教育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1.2 问题清晰化问题清晰化是指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梳理,明确问题的本质和特点,从而为未来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准确的方向和依据。

当前,随着我国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管理问题愈发凸显,如管理不规范、教学质量参差不齐、资源配置不均衡等问题日益突出,给教育系统带来一系列挑战和困扰。

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问题进行清晰化分析,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对问题的认识,制定更加有效的对策和措施,推动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200字】2. 正文2.1 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管理不规范是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这种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些民办高校管理存在着权责不明、决策失控的问题。

由于民办高校的管理体制相对松散,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权责关系并不清晰,容易造成管理混乱、决策失误的现象。

分类管理背景下民办高校资本营利性与教学质量分析

分类管理背景下民办高校资本营利性与教学质量分析

分类管理背景下民办高校资本营利性与教学质量分析【摘要】本文主要围绕民办高校在分类管理背景下的资本营利性与教学质量展开分析。

在介绍了研究的背景、意义和目的。

在分别探讨了民办高校资本营利性的特点、其对教学质量的影响以及分类管理对其监管和教学质量的促进作用。

最后通过案例分析,具体探讨了相关问题。

在总结了研究成果并提出了政策建议,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民办高校在当前环境下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为相关管理部门和学校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促进民办高校教育质量的提升。

【关键词】关键词:民办高校、资本营利性、教学质量、分类管理、监管、案例分析、政策建议、未来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和发展,民办高校已成为中国高等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我国培养大量高素质人才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高等教育市场的不断扩大,民办高校的资本营利性问题日益凸显。

资本营利性不仅影响了民办高校的办学宗旨与教育质量,也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不断改革,分类管理逐渐成为了监管民办高校资本营利性与教学质量的主要手段之一。

分类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规范民办高校的运作、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民办高校资本营利性与教学质量的研究显得迫切而重要。

本文就将从这一角度出发,对民办高校资本营利性与教学质量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意义民办高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整个教育体系的质量和效益。

在当前分类管理背景下,民办高校的资本营利性和教学质量问题备受关注。

研究民办高校资本营利性与教学质量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民办高校的资本营利性对教学质量的影响,有助于深入了解民办高校内部运行机制和目标取向,为监管部门提供参考依据。

分类管理对民办高校资本营利性的监管,能够规范民办高校的经营行为,减少不正当竞争和投机行为,保障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

关于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政策选择

关于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政策选择

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 回报 的民办高校 ,以及 出资 举 办要 求取得 合 理 回报 的 民办 高校 。 2 .非 营利 性 民办高 校的 法人 登记 办法
非 营利 性 民办高 校 经省 教 育厅 审 核 后 ,由省 民政厅 依法 登记 。其 中捐资 举 办 、 出资举 办 不 要
求 取得 合理 回报 的学 校 ,登 记 为 民办 白收 自支 事
成 的学 校 固定 资 产 是 属 于学 校 还 是 属 于举 办 者 。 民办高 校 的投入 包括 举 办者 的投 入 、学 费 、政 府 各 种形 式 的投入 和社 会捐 赠 投 入 等 ,其形 成 的固 定 资产 应分 类列 入学 校 固定 资 产账 户 。此 标 准 仅
3 . 非营 利性 民办 高校 的法律 地 位 非 营利 性 民 办 高 校 与 公 办 高 校 同 等 法 律 地
率先 “ 试水” ,2 0 1 1年底 出台 了 《 关 于 进一 步 支
持 和 规范 民办 高等 教育 发 展 的意 见 》 明确 提 出建
取 得合 理 回报 的学校 ,以及 出资 举 办要 求 取 得合
理 回报 的学 校 ,按事业 单 位 办学 ,并 据 此 享 受 国 家 所 提供 的财政 、税 收等 方 面 的优 惠 ;营 利 性 民 办高 校用企 业 的方式 办学 ,按 照 企 业规 则 进 行监 管 ,按 公 司法人 来 照常纳 税 。陕 西 省人 民政 府 提
三 :第一 ,办 学节 余或 营利 是 归于 学 校 还 是举 办
者 。这里 的 办 学 节 余 或 营 利 是 指 在 扣 除 办 学 成
业 单位 法人 ;出资举 办要 求 取得 合 理 回报 的学 校
登 记 为 民办非 企业法 人 。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陕教民[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教民〔2009〕25号)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管理,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陕办发〔200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陕西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管理,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陕办发〔200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是指按照《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所划定的审批和管理权限,经由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以实施自学考试助学为主要办学内容的民办学校。

分类管理对民办学校的影响研究

分类管理对民办学校的影响研究

分类管理对民办学校的影响研究一、分类管理的概念和内容分类管理是指按照学校的办学属性和办学特色来实行不同管理政策和措施。

在我国,按照学校的办学属性,可以将学校分为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两类。

而分类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政策支持、经费保障、教育质量评估、师资建设等方面。

政策支持是指针对不同类别学校的具体政策措施,比如招生政策、课程设置、教材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经费保障是指对不同类别学校的资金投入和财政支持。

教育质量评估是指对不同类别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学生成绩进行评估和考核。

师资建设是指对不同类别学校的教师队伍和教学条件进行改善和提高。

1. 政策支持影响在政策支持方面,分类管理对民办学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招生政策、课程设置和教材使用等方面。

通过分类管理,政府可以针对民办学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和规定,为民办学校创造更好的办学环境和条件。

比如在招生政策上,政府可以针对民办学校的招生特点和需求,放宽招生条件和扩大招生规模,帮助民办学校提高生源质量和数量;在课程设置和教材使用上,政府可以允许民办学校有更大的自主权,根据自身特色和需求设置课程和选择教材,提高教学质量。

2. 经费保障影响在经费保障方面,分类管理对民办学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资金投入和财政支持方面。

通过分类管理,政府可以根据民办学校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相应的财政政策和资金投入措施,为民办学校提供更好的资金保障和支持。

比如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为民办学校提供更多的经费支持;也可以通过改善财政拨款和项目资助等方式,为民办学校提供更多的经费来源和渠道,帮助其提高办学条件和质量。

3. 教育质量评估影响在教育质量评估方面,分类管理对民办学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教学质量和学生成绩评估方面。

通过分类管理,政府可以根据民办学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和考核办法,为民办学校提供更公正和合理的教育质量评估和学生成绩考核机制。

比如可以根据民办学校的特色和定位,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和考核办法,不仅兼顾学校的发展需求和社会期望,还能激励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教育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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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35期分类管理是我国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政策议题,但是否应该进行清晰地分类管理却争议不断,政府、公众和民办学校自身多方都处于纠结中。

支持者认为是大势所趋,持异议者认为尚未到时候。

为了从根本上破解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因素,《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有些省市已经开始探索实施分类管理,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陕西省等,并为试点的进一步开展积累了一些经验。

本文在概括影响民办高校发展的根本性制度障碍的基础上,以陕西省政府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为主要研究对象,总结分析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的创新之处,以期为湖南省及其他省份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创新提供借鉴。

一、影响民办高校发展的根本性制度障碍长期以来,由于许多政策方面的原因,我国民办高校“处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企业与非企业、公益与非公益界限不明的困境”。

[1]民办高校面临诸如法人属性、产权归属、合理回报等制度性的障碍,阻碍着民办教育发展。

1.法人属性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再把非企业法人又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民办高校被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既不属于事业单位,也不属于企业单位。

被民办高校举办者戏称为“非驴非马”的法人属性。

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实际上法人属性问题造成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政策待遇的不平等。

尤其是民办高校师生待遇的不平等,是导致民办高校教学质量和学校发展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律制度应该是维护公平公正。

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样以人类的智识文明进步为根本目的,“为社会提供准公共产品,仅仅是资金来源不同,运作方式不同而已,从本质上看,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是利用社会企业或个人资源与国家的资源相结合来实现公办学校的功能。

”[2]所以,从法律制度上纠正民办高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这一不伦不类的定性,是合理设置并推行分类管理制度的基础性条件。

2.产权制度在民办教育发展中,产权不清一直是民办学校举办者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也就是说,举办者对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不享有所有权,民办高校属于公益事业,举办者不能回收、抵押、租赁和转让校产,其实就意味着基本上失去了财产所有权。

此外,在民办高校终止时,关于出资人的财产问题,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极为笼统。

“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实际上并未明确举办者在学校终止时可以取回自己的出资。

”[3]2004年4月1日执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则完全回避了对举办者投入部分产权及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的分配问题。

显然,法律制度的模糊使得出资人投入资产的最终归属不明确。

由此带来的问题是社会资金对教育投资信心不足,民办高校经费紧张;一些办学者为规避风险,追求短期利益;大部分民办高校只有采取增收学费、降低成本等方式以求累积式的滚动发展。

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制度无疑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发展中一个根本性的问题,突破这一制度性瓶颈是构建合理分类管理制度的前提。

产权明晰既是民办高校存在的前提,也是民办高校有效运作、健康发展的保障。

3.合理回报民办高校该不该取得“合理回报”,因涉及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能否得到保证的问题而为社会各界所广泛关注。

《教育法》已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如果民办学校要取得合理回报,那么民办学校是公益性事业就受到质疑。

而实际上我国民办高校基本上属于投资办学而非捐资办学,其举办者多数是想取得合理回报的,如果没有经济回报,社会资金很难流入民办教育领域,要用经济的手段刺激教育投资,另外要在形式上回避民办学校营利性。

所以《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出资者在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是并没有规定合理回报的比例是多少。

法律制度模糊两可,缺乏可操作性,致使《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已有9年,合理回报总是处在被“搁置”状态。

这导致部分民办高校举办者钻法律的空子,不让资金进入学校账户,“抱有‘投资’目的的举办者往往利用对于民办高校的掌控,在“桌子”下面分配办学盈余,这不仅不利于对民办高校的管理,也抑制了社会资金投入民办教育的积极性”。

[4]所以明确合理回报率是构建合理分类管理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政策分析曾祥志摘要: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不分已经成为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个重大制度障碍,要从根本上破解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因素,必须改革和创新民办教育制度。

以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政策为研究对象,综合分析了影响民办教育的根本制度障碍,总结提炼了陕西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政策的六大突破之处,旨在为其他地区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创新提供经验借鉴。

关键词:民办高校;分类管理;非营利性;营利性作者简介:曾祥志(1977-),女,湖南常德人,湖南女子学院教育与法学系,讲师。

(湖南 长沙 410004)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度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湖南省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政策研究”(课题编号:11YBB203)的部分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2)35-0008-02DOI编码:10.3969/j.issn.1007-0079.2012.35.004网络出版时间:2012-12-06 12:41网络出版地址:/kcms/detail/11.3776.G4.20121206.1241.086.html管理方略研究总第258期制度的关键。

法人制度、产权制度和合理回报是争议最多,也是影响最大、最为关键的几个问题。

这几个问题也是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二、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的创新突破陕西作为民办高等教育的前沿阵地,以其独特开创精神成为全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先驱和领航者。

在2011年底,陕西省政府“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分别就继续加大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分类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和运行机制、强化教学管理等九大问题逐一提出建设性意见,基本涵盖了目前民办高校发展中涉及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

[5]其创新突破之处主要体现在六大方面。

1.法人性质我国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是分类管理最根本的难题。

为了破解这一难题,陕西省将民办高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为三种,即捐资举办、出资不求合理回报、出资要求合理回报。

“其中捐资举办、出资举办不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登记为民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法人;出资举办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

”[6]营利性学校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

陕西这一分类法为民办高校提供了多种发展模式,有利于投资者进入民办教育时根据自己的定位和实际情况做出选择。

这是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最大基点,也是其创新之处。

2.合理回报政策合理回报政策是一个让民办学校出资者十分困惑的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指出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但多少才算是合理?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合理回报”至今很难落到实处。

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意见》中明确指出“非营利性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在扣除办学成本、计提发展基金和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后……合理回报额可占到办学结余的40%。

”[7]这一比例在全国目前所有政策中最高,合理回报率的确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关于合理回报的比例问题,也解决了困扰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关键问题。

这是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的一大亮点。

这一政策的推行有利于增强举办者办学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心。

3.投资融资政策融资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民办学校的建设、运行和发展。

由于公益资产不得用于抵押贷款,学校就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

为了破解这一瓶颈,《意见》规定:“探索建立陕西民办高等教育基金会,引入公益融资机制,允许信用担保贷款和长期低息贷款,允许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学费收费权作质押申请贷款。

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赠,并税前扣除。

”[8]这一系列可操作性的投资融资政策的制定大大优化了民办教育的投融资环境,从投资环境上保证了民办学校可持续发展。

4.鼓励扶持政策由于产权制度的原因,民办高校只有采取滚动式发展的模式。

随着招生人数减少,部分民办高校就会陷入难以维持的境地。

为促进民办高校的发展,《意见》规定:设立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费和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陕西省财政每年划拨3亿元作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其扶持力度之大可谓前所未有。

陕西鼓励扶持政策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民办高校财政窘迫的难题,从资金上保障了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

5.教师权益保障师资是影响学校质量和发展的关键,由于身份、待遇、保障制度难和公办学校相比,民办高校很难引进和留住人才。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陕西制定一系列保障民办高校师生平等待遇的政策,如建立民办和公办高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改善教师工资待遇、建立健全民办高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完善教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等。

教师权益保障制度的制定显著提高民办高校教师待遇,对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在人力资源方面提供了保障。

6.扩大办学自主权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赋予了民办高校相应的办学自主权,如自主招生、自主设置专业、学费定价权、学历学位授予权等等,但由于政府改革滞后等原因,在落实方面却不尽如人意。

为了扩大民办高校的自主权,《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民办本科高校扩大招生自主权,高职院校实行注册入学,年度新增招生计划向民办高校倾斜”,“支持有条件的民办高校在国家专业目录内自主设置专业、调整专业方向、开设课程……支持民办高校申请学位授予权等”。

[9]扩大民办高校的自主权有利于民办高校保持自身办学特色更快更好地发展。

此外,《意见》在实现以上创新突破的基础上,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秩序、加强质量监控、完善财务监管制度、建立风险保障金以及完善退出机制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政策突破。

三、结语陕西《意见》紧紧抓住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难点问题,从资金、融资、人事、自主权等各个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积极的保障政策,在破解民办高等教育发展难题方面进行了开创性探索,这无疑是地方民办高等教育制度改革创新的一个典范。

陕西的分类管理政策以其扶持政策之多、支持力度之大、发展模式之全、合理回报之高、规范力度之强,在全国民办高校分类管理试点地区中可谓是一面旗帜,受到当地民办高等教育界的普遍欢迎和好评。

当然,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难免会有些不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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