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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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35期
分类管理是我国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政策议题,但是否应该进行清晰地分类管理却争议不断,政府、公众和民办学校自身多方都处于纠结中。支持者认为是大势所趋,持异议者认为尚未到时候。为了从根本上破解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因素,《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有些省市已经开始探索实施分类管理,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陕西省等,并为试点的进一步开展积累了一些经验。本文在概括影响民办高校发展的根本性制度障碍的基础上,以陕西省政府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为主要研究对象,总结分析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的创新之处,以期为湖南省及其他省份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创新提供借鉴。
一、影响民办高校发展的根本性制度障碍
长期以来,由于许多政策方面的原因,我国民办高校“处于营利
性与非营利性、企业与非企业、公益与非公益界限不明的困境”。[1]民
办高校面临诸如法人属性、产权归属、合理回报等制度性的障碍,阻碍着民办教育发展。
1.法人属性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再把非企业法人又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民办高校被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既不属于事业单位,也不属于企业单位。被民办高校举办者戏称为“非驴非马”的法人属性。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实际上法人属性问题造成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政策待遇的不平等。尤其是民办高校师生待遇的不平等,是导致民办高校教学质量和学校发展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律制度应该是维护公平公正。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样以人类的智识文明进步为根本目的,“为社会提供准公共产品,仅仅是资金来源不同,运作方式不同而已,从本质上看,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是利用社会企业或个人资源与
国家的资源相结合来实现公办学校的功能。”[2]
所以,从法律制度
上纠正民办高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这一不伦不类的定性,是合理设置并推行分类管理制度的基础性条件。
2.产权制度
在民办教育发展中,产权不清一直是民办学校举办者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
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也就是说,举办者对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不享有所有权,民办高校属于公益事业,举办者不能回收、抵押、租赁和转让校产,其实就意味着基本上失去了财产所有权。此外,在民办高校终止时,关于出资人的财产问题,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极为笼统。“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实际上并未
明确举办者在学校终止时可以取回自己的出资。”[3]
2004年4月1日
执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则完全回避了对举办者投入部分产权及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的分配问题。显然,法律制度的模糊使得出资人投入资产的最终归属不明确。由此带来的问题是社会资金对教育投资信心不足,民办高校经费紧张;一些办学者为规避风险,追求短期利益;大部分民办高校只有采取增收学费、降低成本等方式以求累积式的滚动发展。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制度无疑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发展中一个根本性的问题,突破这一制度性瓶颈是构建合理分类管理制度的前提。产权明晰既是民办高校存在的前提,也是民办高校有效运作、健康发展的保障。
3.合理回报
民办高校该不该取得“合理回报”,因涉及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能否得到保证的问题而为社会各界所广泛关注。《教育法》已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如果民办学校要取得合理回报,那么民办学校是公益性事业就受到质疑。而实际上我国民办高校基本上属于投资办学而非捐资办学,其举办者多数是想取得合理回报的,如果没有经济回报,社会资金很难流入民办教育领域,要用经济的手段刺激教育投资,另外要在形式上回避民办学校营利性。所以《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出资者在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是并没有规定合理回报的比例是多少。法律制度模糊两可,缺乏可操作性,致使《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已有9年,合理回报总是处在被“搁置”状态。这导致部分民办高校举办者钻法律的空子,不让资金进入学校账户,“抱有‘投资’目的的举办者往往利用对于民办高校的掌控,在“桌子”下面分配办学盈余,这不仅不利于对民办高校的管理,也抑制了社会资金投入
民办教育的积极性”。[4]所以明确合理回报率是构建合理分类管理
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政策分析
曾祥志
摘要: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不分已经成为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个重大制度障碍,要从根本上破解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因素,必须改革和创新民办教育制度。以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政策为研究对象,综合分析了影响民办教育的根本制度障碍,总结提炼了陕西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政策的六大突破之处,旨在为其他地区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创新提供经验借鉴。
关键词:民办高校;分类管理;非营利性;营利性
作者简介:曾祥志(1977-),女,湖南常德人,湖南女子学院教育与法学系,讲师。(湖南 长沙 410004)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度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湖南省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政策研究”(课题编号:11YBB203)的部分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2)35-0008-02
DOI编码:10.3969/j.issn.1007-0079.2012.35.004
网络出版时间:2012-12-06 12:41
网络出版地址:/kcms/detail/11.3776.G4.20121206.1241.086.html
管理方略研究总第258期
制度的关键。
法人制度、产权制度和合理回报是争议最多,也是影响最大、最为关键的几个问题。这几个问题也是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二、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的创新突破
陕西作为民办高等教育的前沿阵地,以其独特开创精神成为全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先驱和领航者。在2011年底,陕西省政府“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分别就继续加大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分类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和运行机制、强化教学管理等九大问题逐一提出建设性意见,基本涵盖了目前民办高校发展中涉及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5]其创新突破之处主要体现在六大方面。
1.法人性质
我国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是分类管理最根本的难题。为了破解这一难题,陕西省将民办高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为三种,即捐资举办、出资不求合理回报、出资要求合理回报。“其中捐资举办、出资举办不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登记为民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法人;出资举办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6]营利性学校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陕西这一分类法为民办高校提供了多种发展模式,有利于投资者进入民办教育时根据自己的定位和实际情况做出选择。这是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最大基点,也是其创新之处。
2.合理回报政策
合理回报政策是一个让民办学校出资者十分困惑的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指出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多少才算是合理?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合理回报”至今很难落到实处。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意见》中明确指出“非营利性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在扣除办学成本、计提发展基金和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后……合理回报额可占到办学结余的40%。”[7]这一比例在全国目前所有政策中最高,合理回报率的确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关于合理回报的比例问题,也解决了困扰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关键问题。这是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的一大亮点。这一政策的推行有利于增强举办者办学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心。
3.投资融资政策
融资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民办学校的建设、运行和发展。由于公益资产不得用于抵押贷款,学校就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为了破解这一瓶颈,《意见》规定:“探索建立陕西民办高等教育基金会,引入公益融资机制,允许信用担保贷款和长期低息贷款,允许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学费收费权作质押申请贷款。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赠,并税前扣除。”[8]这一系列可操作性的投资融资政策的制定大大优化了民办教育的投融资环境,从投资环境上保证了民办学校可持续发展。
4.鼓励扶持政策
由于产权制度的原因,民办高校只有采取滚动式发展的模式。随着招生人数减少,部分民办高校就会陷入难以维持的境地。为促进民办高校的发展,《意见》规定:设立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费和建设用地优惠政策。陕西省财政每年划拨3亿元作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其扶持力度之大可谓前所未有。陕西鼓励扶持政策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民办高校财政窘迫的难题,从资金上保障了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
5.教师权益保障
师资是影响学校质量和发展的关键,由于身份、待遇、保障制度难和公办学校相比,民办高校很难引进和留住人才。为了解决这一难题,陕西制定一系列保障民办高校师生平等待遇的政策,如建立民办和公办高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改善教师工资待遇、建立健全民办高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完善教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等。教师权益保障制度的制定显著提高民办高校教师待遇,对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在人力资源方面提供了保障。
6.扩大办学自主权
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赋予了民办高校相应的办学自主权,如自主招生、自主设置专业、学费定价权、学历学位授予权等等,但由于政府改革滞后等原因,在落实方面却不尽如人意。为了扩大民办高校的自主权,《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民办本科高校扩大招生自主权,高职院校实行注册入学,年度新增招生计划向民办高校倾斜”,“支持有条件的民办高校在国家专业目录内自主设置专业、调整专业方向、开设课程……支持民办高校申请学位授予权等”。[9]扩大民办高校的自主权有利于民办高校保持自身办学特色更快更好地发展。
此外,《意见》在实现以上创新突破的基础上,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秩序、加强质量监控、完善财务监管制度、建立风险保障金以及完善退出机制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政策突破。
三、结语
陕西《意见》紧紧抓住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难点问题,从资金、融资、人事、自主权等各个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积极的保障政策,在破解民办高等教育发展难题方面进行了开创性探索,这无疑是地方民办高等教育制度改革创新的一个典范。陕西的分类管理政策以其扶持政策之多、支持力度之大、发展模式之全、合理回报之高、规范力度之强,在全国民办高校分类管理试点地区中可谓是一面旗帜,受到当地民办高等教育界的普遍欢迎和好评。
当然,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难免会有些不完善之处。譬如,在扩大民办高校自主权方面还有改进的空间,要求合理回报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法人性质和产权还有待完善等。尽管如此,陕西《意见》不失为当前中国地方民办高等教育制度改革创新的典范。
致谢:
感谢蒋己兰、武运文、刘立华等人对本课题研究的贡献。
参考文献:
[1][6]解艳华,张慧娟.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陕西试水引发关注[N].人民政协报,2012-02-22.
[2][3][4]巩丽霞.关于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设计的几点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11,(9).
[5][8]郭立宏,李维民.陕西省意见是地方民办高教政策创新的典范[N].陕西日报,2012-05-15.
[7][9]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EB/OL]./0/103/8854.htm.
(责任编辑:王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