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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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总则1 一般规定总体要求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物权法》《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确定申请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提供原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能够通过部门间实时共享取得相关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环节,严禁随意拆分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流程和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依据而设置的前置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流程。

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登记原则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2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

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9【案件字号】(2020)闽01行终7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淑娟郑鋆张厚磊【审理法官】俞淑娟郑鋆张厚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陈季中【当事人】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陈季中【当事人-个人】陈季中【当事人-公司】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代理律师/律所】王晓昉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晓昉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晓昉【代理律所】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被告】陈季中【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动产所在地第三人举证责任驳回诉讼请求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原告父亲陈英坤于1970年11月21日死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对福州市人民政府于1951年颁发的00023号《土地房产所有证》原始档案采取补救措施。

被上诉人应举证证明00023号《土地房产所有证》真实存在,且相关档案保存于上诉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施行日期】2018.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8年3月2日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年1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

第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询人到非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该机构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机构查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查验登记申请材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实践中,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最关心的是如何进行审查,是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登记机构尽到何种程度的审查义务之后不再承担登记错误责任等。

关于登记机构应当采取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我国的法律法规甚至文件中对此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只是理论之争。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审查,登记机构都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充分履行职责,尽可能保证如实、准确、及时地登记不动产权利及有关事项,避免登记错误。

本条主要是对《物权法》关于查验规定的细化和落实。

按照《物权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一)应当查验的内容一是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该项工作通常可以通过审查调查测绘报告来进行。

如在房屋初始登记中,登记机构通常都会要求开发商提供专业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以此来判断申请登记的房屋的空间界限、面积等状况。

二是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明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等能够证明申请人不动产物权来源的证明材料。

首先,登记机构要审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真实性。

其次,要就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明文件与申请登记内容的一致性进行检验,通过与登记申请书等材料的比对,至少保证这些材料在表面上内容是一致的。

三是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如果申请登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登记。

(二)不需要查验的内容一般来说,不属于登记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登记机构不需要进行审查。

规范查询、保障权益、便民利民——自然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规范查询、保障权益、便民利民——自然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规范查询、保障权益、便民利民——自然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03.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规范查询保障权益便民利民——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第80号国土资源部令,发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法治国土实践的又一个重要举措。

《办法》出台的背景和重点内容有哪些?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就此进行了解读。

《办法》的出台是进一步严格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迫切需要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事项。

自2014年11月24日《不动产登记条例》颁布以来,各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稳步推进,为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不动产买卖、继承等活动中的重要基础性支撑,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重要服务事项,也是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社会对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呼声日益升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需求也日益增多。

在实践过程中,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现有规定不够系统。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制规定,散见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没有形成一个体系,不方便人民群众申请查询,也不利于指导地方开展查询工作。

二是相关规定不够明确。

按照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但是,哪些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那些资料,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没有规定,地方执行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亟需明确和细化。

三是《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一致,亟需废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正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废止和修改的第一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不动产信息的使用

不动产信息的使用

^5^P UFA普各I聚焦民法典不动产信息的使用文/张颜房产是传统中国家庭最为重视的财富之一。

在我 国,个人名下的房产应当依法在不动产中心登记备案,不动产中心在依法履行登记职责过程中会形成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申请材料等进而收集到不动产权利人的身份信息、权属来源、地理位置等个人隐私。

对于这些与个人及家庭都十分重要的隐私信息,法律规定除了不动产所有权人,其实还有其他人可以査询获得。

哪些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民法 典第二百一十八条沿用此规定,只是将“复制登记资料”更新为“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那么什么样的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可以调取这些对于个人及家庭都十分重要且隐私的房产信息呢?此前,物权法并未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权限进行明确,而在2018年 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第80号令《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查询办法”)出台前,司法 实践中对利害关系人的定义并没有统一标准,办案中最常见的是民事案件代理律师依据案情需要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再由律师携带法院开具的调査令、案 件授权资料及律师执业证明材料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诉讼当事人的房产信息。

在2018年査询办法出台后,可以査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被予以明确,包括对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以及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构成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及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 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准利害关系人”。

可查询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根据物权法及民法典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査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查询办法第二条规定,不 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査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号)
二、扎实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夯实统一登记工作基础 《规范》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各类不 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提交材料、审查要点等内容,规范了登记资料管 理和相关文书格式。这些要求要落实到登记资料移交、业务流程再造、 数据整合和系统开发、信息平台建设等技术准备工作中。各地要投入充 足的技术人员和经费,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工作。要按照《条例》、《实 施细则》的规定,依据《规范》细化的各种登记类型特点,全面梳理, 形成一整套规范的登记业务流程。同时,要尽快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 设好,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满足颁发新证和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 的需要。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是依法开展不 动产登记和资料查询的前提,只有依据完整的原始资料开展登记,才能 保证登记行为准确高效。《物权法》、《条例》、《实施细则》都明确 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中央编办关于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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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 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 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 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 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 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 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 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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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 号)规定,要做 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合、移交等具体工作;《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关 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 号)要 求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做好资料移交等工作;《国土资源部 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 见》(国土资发〔2015〕90 号)规定,房屋登记簿等房屋登记资料由不 动产登记机构管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上述规定,积极争取党 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确保登记簿、权 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有关登记申请、审核等资料如 期移交到位。电子登记资料和纸质登记资料原件必须按计划完整安全同 步移交。暂时无法同步移交的,优先移交电子登记资料,再逐步移交纸 质登记资料原件。

不动产登记管理细则【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管理细则【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管理细则【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全国政协委员、原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房地产税立法按程序应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门为主,通过国务院法制局对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相关部门都要参与。

“中央要求财税体制改革20XX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任务,从时间表看,不应拖到20XX年全国两会后,”贾康表示,不动产登记3月开始实施,到20XX年完成,也就是说,20XX年房地产税开征的配套条件应该是对得上的。

“暂行条例的规定操作性不强,比如关于登记程序的问题,登记审查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等等问题,都有待于在未来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

”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如是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孙曾牵头起草条例专家建议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3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亦成为20XX年两会的热点话题。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自国土部获悉,国土部正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出台前的相关准备。

据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司长、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的首任局长王广华介绍,国土部牵头制定的《实施细则》已在征求国务院36个部门和全国31个省(区、市)国土部门的意见。

短期对房地产市场影响不大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落地,不动产登记将在20XX年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其对于楼市的影响,亦被广泛关注。

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泰禾集团董事长黄其森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表示,开发商非常欢迎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绝不可能导致中国房地产滑坡,甚至崩盘,而是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虽然短期来看,一些多套房源持有者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将名下部分房源出手,但‘抛售’不代表‘甩卖’,更不意味着能左右市场大盘的走势。

”在黄其森看来,真正影响市场掌握大盘的,依然是宏观经济形势、金融政策与供求关系。

黄其森判断,随着央行降准、降息等一系列政策的推出,20XX年的房地产市场基本面将好于20XX年。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目录1 总则 (1)1.1 目的、依据 (1)1.2 适用范围 (1)1.3 概念 (1)1.4 职责分工 (1)1.5 档案管理部门 (1)2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 (1)2.1 归档范围 (1)2.2 资料移交 (1)2.3 归档要求 (1)2.4 归档验收 (2)2.5 移交目录 (2)3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整理 (2)3.1 整理项目 (2)3.2 立卷原则 (2)3.3 卷内文件的排列 (2)3.4 卷内文件页号的编写 (2)3.5 卷内文件目录的填写 (2)3.6 备考表的填写 (3)3.7 卷皮与档案盒的标准 (3)3.8 卷皮与档案盒项目的填写 (3)3.9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装订 (3)3.10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装盒 (4)3.11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入库排列 (4)4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保管 (4)4.1 保管要求 (4)4.2 库房技术标准 (4)4.3 档案保管技术标准 (5)4.4 检查和鉴定 (6)5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利用 (6)5.1 利用原则 (6)5.2 不动产登记档案对外利用 (6)5.3 不动产登记档案对内利用 (6)6 档案管理人员 (7)6.1 管理人员数量配备原则及标准 (7)6.2 管理人员基本要求 (7)6.3 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设置 (7)6.4 档案管理岗位人员设置 (8)7 纸质档案数字化 (8)7.1 纸质档案数字化基本要求 (8)7.2 档案整理 (8)7.3 档案扫描 (9)7.4 图像处理 (9)7.5 图像存储 (10)7.6 数据建库 (10)7.7 数据关联 (12)7.8 数据验收 (12)7.9 数据备份 (13)7.10 电子档案的保管 (13)8 档案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14)8.1 监督事项 (14)8.2 监督责任 (14)9 附则 (15)附录A (16)A各类登记资料的排列 (16)附录B (29)B.1移交目录 (29)B.2卷内文件目录 (30)B.3卷内备考表 (31)B.4卷皮封面 (32)B.5档案盒 (33)B.5.1档案盒封面 (33)B.5.2档案盒盒脊 (34)B.5.3档案盒封里 (35)B.6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阅单和登记册 (36)B.6.1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阅单 (36)B.6.2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阅登记册 (37)B.7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调阅单和登记册 (38)B.7.1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调阅单(机构内部) (38)B.7.2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调阅单 (39)B.7.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调阅登记册 (41)1 总则1.1 目的、依据为提高我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程度,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档案管理试题库 9.5

档案管理试题库 9.5

郑州市不动产政务服务中心档案整理笔试比赛试题(一)姓名:一、单项选择题:(每题 0.5分,总计40分)1、档案保管工作的物质条件包括()、消防设备、档案保护设备和包装材料。

A.档案库房B.档案装具C.温湿度设备D.以上都不对2、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出让取得教育、科技、文化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为()。

A.30年B.40年C.50年D.70年3、根据有关规定,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为()年。

A.30B.40C.50D.704、违反《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第三款规定的,对单位可以处以()罚款。

A.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B.5 千元以上 5 万元以下C.2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D.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5、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A.3B.5C.7D.10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起正式实施。

A.2015年1月1日 B.2015年5月1日 C.2016年1月1日 D.2015年3月1日7、正确处理档案保管中预防和治理两方面关系,要求()。

A.以治为主B.以治为主,防治结合C.以治理促预防D.以防为主,防治结合8、不动产登记类型不包括()。

A.首次登记、变更登记B.异议登记、更正登记C.总登记、初始登记D.预告登记、查封登记9、接收与征集档案的活动是()。

A.档案的编目B.档案的整理C.档案的收集D.档案的统计10、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设置自助查询终端,为()提供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服务。

A.不动产权利人B.不动产利害关系人C.不动产抵押权利人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1、国际档案日的日期是()。

A.9月6日B.6月9日C.9月16日D.6月19日12、下列选项中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或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是:()A.查询主体依法申请查询的B.查询的不动产属于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之外的C.查询目的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D.查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第30令《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律师及代理人如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律师及代理人如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定,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并在第14、17、18条分别规定了三类权利人的范围和需要提交的要件。

一是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提交查询申请书和不动产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因继承和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查询申请书和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者遗赠
类明确了谁能查、能查啥、怎么查等问题。

要想明确律师及代理人作为被委托人如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首先要明确各类查询主体的范围、查询权限及要求。

总体来讲,各类查询主体的查询权限由大到小依次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准利害关系人”。

权利人查询。

《办法》在第3章专章规定权利人查询权限、要件,以及索引、查询方法等。

《办法》规
(作者单位: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汝政办〔2018〕173号•【施行日期】2018.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汝政办〔2018〕17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为妥善解决当前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工作相关问题,进一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国土资规〔2016〕1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处理工作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寻求妥善的处理方法,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并充分考虑我市行政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妥善办理。

(二)民生优先和违法必究相结合。

实行依法登记与追究违法行为相分离,个人缴费办证与单位补交税费相分离。

在为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发、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其补办相关手续,追缴有关税费。

(三)划清责任,分类处理。

处理不动产登记问题,应当责任划分明确,分清政策法规不健全、建房人违规操作等造成不动产登记问题的不同原因,客观公正的进行分析研究和处理,做到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四)先易后难、先急后缓。

处理不动产登记问题,应当着眼群众的迫切需要,把握主次矛盾,根据资料完善情况,分类逐步推进,谨防问题堆积。

二、组织领导成立汝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

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12.18•【文号】司发通〔2018〕132号•【施行日期】2018.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8〕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公证服务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们制定了《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自然资源部2018年12月18日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为深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公证服务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就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积极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依法、有序、安全、高效的原则,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联合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央改革任务,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证和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服务能力和水平。

司法部和自然资源部应积极推进部门间“总对总”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

双方采用专线连接并设置内网前置机的方式,各自汇集各个司法行政机关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跨地区不动产登记信息、公证信息的查询申请,分别提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司法部政务管理平台,采用接口方式调用,实现基于全国数据库查询结果的传输交换,以满足公证和不动产登记领域对跨地区业务办理的需要。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不动产登记档案探析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不动产登记档案探析

您的好帮手——《档案界论坛》公众号 业 务 研 究63档案管理3/2020总第244期不动产是产权人重要的财产,直接关系到产权人的财产隐私,因此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的查询利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避免因档案信息查询利用不当对产权人及登记机构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对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不动产登记档案已有明确的规定,国家机关作为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查询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可以直接依法依规办理。

但是国家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因执行公务需要查询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的情形尚未做出具体规定。

各地不动产登记档案部门在办理有关国家机关因执行公务需要查询不动产登记档案业务时没有统一规范的做法,基本上都是有关国家机关要求查询什么就提供什么,这难以避免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查询出现超权限、超范围的情况。

笔者从有关国家机关查询不动产登记档案现状入手,分析其查询行为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

1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现状1.1 查询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数量快速递增。

不动产登记档案在不动产交易、房屋拆迁、司法限制、住房保障、工商登记、社会救助、新生入学、房地征税等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管理制度的日趋完善,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民政部门、审计部门、住建部门、税务部门、教育部门等各类国家机关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查询需求呈井喷式增长。

2016年、2017年、2018年笔者所在城市的有关国家机关查询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数量分别为25.7万宗、49.3万宗、84.2万宗,查询量几乎是成倍地增长。

特别是近年来旧城改造的速度加快,征地拆迁部门前来查询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数量非常大。

1.2 办理查询业务的时限越来越短。

近年来随着政府部门推出减证便民的措施后,有关国家机关在办理日常事务时,尽可能地希望通过部门间的信息查询共享,从而避免要求办事群众到各相关部门开具证明的情况出现。

深入推进一体化改革_不断提升便民服务质效——鹤壁市不动产档案查询利用工作的实践

深入推进一体化改革_不断提升便民服务质效——鹤壁市不动产档案查询利用工作的实践

在不动产登记业务中,档案查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申请人可以通过档案查询追溯不动产的全部登记资料。

2018年3月2日,我国开始实施《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细化了查询主体,明确了“依法、便民、高效”的基本原则,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带来了便利。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交易登记未整合、查询渠道单一、网上查询不准确等给群众带来诸多不便,规范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势在必行。

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现状目前,鹤壁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渠道,线下窗口月均受理1000件左右,线上查询月均受理2380件。

2022年下半年,经交易登记一体化改革,整合了房产测绘、交易、备案数据,建立不动产登记交易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群众不用跑两个部门,只需一次就可以查询登记资料。

同时,线上开通6个查询渠道,满足群众需求。

存在的问题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

在2016年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初,不动产的登记、交易职能分别属于原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在档案查询利用方面,住建部门查询2016年之前的房屋信息,国土资源部门查询2016年之后的房屋信息,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

网上查询结果认可度低。

在实际生活中,部分群众不认可网上查询的结果,认为线下窗口提供的资料才有权威。

另外,电子资料需要借助计算机等设备进行储存,具有系统依赖性、不稳定性,容易遭到恶意篡改、复制,得不到相关部门认可。

网上查询范围不明确。

网上查询范围不统一,大部分查询范围是房产套数信息,个别地区可以查询房屋的自然状况,还有些地区网上档案查询业务量少,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另外,网上查询的申请主体单一,主要是个人。

企业暂时还不能通过互联网进行查询,对企业来说非常不便。

意见和建议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一体化改革。

实施不动产交易登记一体化,将房屋交易职责统一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既方便群众办事,又提升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

交易和登记由一个机构管理,使用一套人马,优化再造业务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避免机构重叠和人、财、物的浪费,防止部门间推诿扯皮和纠纷的发生,提高办事效率。

张岩、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港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岩、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港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岩、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港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1【案件字号】(2019)鲁11行终1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阳城王田高月玉【审理法官】阳城王田高月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岩;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港分局【当事人】张岩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港分局【当事人-个人】张岩【当事人-公司】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港分局【代理律师/律所】冷洁山东舜铭太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冷洁山东舜铭太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冷洁【代理律所】山东舜铭太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岩【被告】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港分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质证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业务查询事项界限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文件的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及户籍信息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

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该类业务查询,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本案中,上诉人张岩申请公开1989年到1999年10年期间秦楼街道小卜家庵子村报批宅基地的相关信息,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被上诉人东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政府信息告知书中明确答复其应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规定办理查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审认定涉案政府信息告知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不动产权籍调查及其成果审查

不动产权籍调查及其成果审查

不动产权籍调查及其成果审查摘要:不动产权籍自从 2007 年被纳入物权法以来,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不动产权籍的登记制度,在当今不动产权籍已经成为了人们财产的一种类型。

基于此笔者展开了以下概述。

关键词: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查一、实施不动产权籍调查及其成果审查的必要性1.不动产权籍调查及其成果审查的定义对不动产权籍进行调查并审查其成果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厂房、商品房、私人住宅、综合楼等房屋用地和所属产权,它是一项通过技术要求及设计来实现的专业测绘项目。

2.调查不动产权籍和审查其成果的现状及意义随着201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公布实施,与以往相比,调查不动产权籍和审查其成果的工作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详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机构和执行登记的具体细节,规范了登记的流程,并解决了我国“多头登记”不动产权的现状,规范了我国不动产权的交易,极大地提高了交易安全。

现阶段,随着对调查不动产权籍及其成果审查需求的持续递增,工作量也在不断增加。

同时,在对不动产进行调查和审查过程中,其结果容易受到测绘人员及审查人员的主观性影响,难以确保结果的客观真实,容易给后续工作留下隐患,并可能带来一些无法避免的问题。

通常而言,在按照标准完成较多任务量的日常工作的基础上,还要保证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必须严格执行不动产权籍的成果调查和审查工作,确保各项数据的准确性以及实施质量,既关系到个人财产和名誉的工作,又是影响到政府和国家名誉的项目,需要高度重视并严格执行,才能减少并杜绝在以后的工作中出现问题。

二、文件中涉及不动产统一权籍调查及成果审查的几个要点1.权籍调查及成果审查的机构2015 年,国土资源部下发 41 号文件明确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由现有土地、房屋等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承担,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授权机构应对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把关。

2017 年,又下发 1272号文件明确申请人委托第三方开展权籍调查的,应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权籍调查单位,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指导做好权属调查工作。

2023年房地产经纪协理之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强化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房地产经纪协理之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强化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房地产经纪协理之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强化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某房地产经纪人办理了下列登记业务,其中,不属于房地产转移的是()。

A.房地产互换B.房地产继承C.房地产入股D.所有权人名称变更【答案】 D2、通常情况下,房屋共有分为按份共有房屋和共同共有房屋,对二者在买卖时的描述错误的是()。

A.通常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房屋,并自由处分分割所得份额B.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房屋时,才可请求分割C.除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处分共有房屋,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D.除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房屋,经占份额1/2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答案】 D3、A省B县人民政府为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程,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A省人民代表大会出台的《A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A省政府颁布实施的《A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出台了《B县城镇职工住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B县城镇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B县城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定,全面完善了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并建立了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

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2015年3月,该市采取招标方式,选定C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园林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每平方米成本价中,征地和拆迁补偿费100元。

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200元,建安工程费600元,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100元,贷款利息30元。

A.法律B.地方性法规C.地方性政府规章D.规范性文件【答案】 A4、下列房屋中,可以出租的是()。

A.权属有争议的房屋B.违法建造的房屋C.厨房改造的房屋D.欠交物业费的房屋【答案】 D5、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房屋时,须经()按份共有人同意。

A.全体B.占份额1/2以上的C.占份额2/3以上的D.占份额1/3以上的【答案】 C6、下列选项中,符合房地产经纪业务服务费用收款规范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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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毁条件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指定的场所销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销毁清册,详细记录被销毁的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名称、数量、时间、地点,负责销毁以及监督销毁的人员应当在清册上签名。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查询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二)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三)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撕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第十条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
(二)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一)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三)不动产单元号。
每份申请书只能申请查询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按照本办法申请查询的,应当承诺不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不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登记资料保护
第二十六条查询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得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指定场所,不得拆散、调换、抽取、撕毁、污损不动产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第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材料,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一)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三)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
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求和必要,可以调取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第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询主体;
(二)查询目的;
(三)查询内容;
(四)查询结果要求;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4日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一)对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不予查询、复制,对不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予以查询、复制的;
(二)擅自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
(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四)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不正当活动的;
(五)未履行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安全保护义务,导致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毁损、灭失或者被他人篡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查询人有前款行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禁止该查询人继续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并可以拒绝为其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第二十七条已有电子介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 Nhomakorabea可以销毁:
(一)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已经注销且自注销之日起满五年的;
(二)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已经注销且自注销之日起满五年的。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询人到非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该机构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机构查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地,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
(一)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不予查询告知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申请查询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依照本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利害关系人查询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
(二)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2018年1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2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十七条继承人、受遗赠人因继承和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适用本章关于不动产权利人查询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者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
第十八条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本章规定查询相关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查询记录簿,做好查询记录工作,记录查询人、查询目的或者用途、查询时间以及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种类、出具的查询结果证明情况等。
第三章 权利人查询
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第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
(二)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四)不动产单元号。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设置自助查询终端,为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服务。
自助查询终端应当具备验证相关身份证明以及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功能。
(四)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五)因扰乱查询、复制秩序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受损失的;
(六)滥用查询结果证明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有关国家机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土地、房屋、森林、林木、海域等登记资料,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查询。
(四)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委托的律师,还可以申请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一)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
(二)不动产的共有形式;
(三)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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