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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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XX号XX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A1K3LDH2C。

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电话号码1XXXXXXXXXX3。

被告:四川XX创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XX区蜀西路46号5栋11层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106MA61XBD1XL。

法定代表人:张XX,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唐XX,男,汉族,1987年1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藏卫路南二段XXX号XX栋XX单元XX楼XX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64XXXXX21,电话182244XXXX。

被告:王XX,男,汉族,1987年1月XXX日出生,住四川省XX市中江县太平乡XX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701XXXX13,电话134XXXX1248。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XX一次性付清应付租金人民币74946.3元;

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XX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8736.575元(违约金以所有逾期未付款项的25%计算,不足8000元按照8000元计算);

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93682.875元。

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四川XX创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东风XX起亚牌轿车(发动机号J1524416;车架号LJDMAA220J0022020)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

五、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唐XX、四川XX创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三被告于2018年9月12日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依照该合同约定,原告依据被告王XX对车辆和供货人的选定并租赁给被告使用为唯一目的,出资人民币99191元用于向四川XX创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置东风XX起亚牌轿车(发动机号J1524416;车架号LJDMAA220J0022020)。该合同对租赁车辆、租赁车辆采购价、租赁保证金、租赁期限、被告应支付的总金额、每期租金、月租金的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同时,为确保被告王XX及时足额支付租金,三方另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约定将租赁车辆抵押登记给原告,并办理抵押登记,为其在《车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担保。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融资款项并履行了租赁车辆交付义务,但被告王XX却未如约向原告支付租金。截至起诉之日,被告王XX已连续逾期未按时支付租金,且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其所拖欠租金均未果,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并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根据《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第十条约定:原告(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金约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其中包括原告有权按应付租金的1‰/日的标准向被告收取违约金和逾期未付款项的25%的违约金等。同时,根据《车辆抵押合同》的相关约定:被告(抵押人)未依约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原告(抵押权人)有权从抵押物(租赁车辆)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清偿等。

另,被告唐XX、四川XX创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担保人,故被告唐XX、四川XX创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原告作为民事主体可自由处分其权利,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相关

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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