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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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法律体系

第九章 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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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法的划分原则
1.整体性原则 2.均衡原则 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 律 4、法律部门划分的相对性
第九章.法律体系 12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的基本框架
一、当代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特点
一国两制下的一国两法,即在一国的前提 下,在统一宪法的框架内形成了两制下的三个 各自相对独立的法域,在这三个独立的法域内 各有自己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律体系是统一的,以大陆的社会主 义法律体系为主,香港、澳门的资本主义法律 体系为辅。二者并存但不并重。
3、区分:作为法律部门的行政法与 作为法律渊源的行政法规
(1)划分标准: 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管理事务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2)二者关系:交叉关系
第九章.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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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商法法律部门
1.含义: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 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2.特点:平等、自愿、合意、等价、有偿。 3.包括: 《继承法》、《收养法》、《专利法》、 《知识产权法》等;商法包括:《公司法》、 《票据 法》、《证券法》、《保险法》、《担保法》、《破 产法》、《海商法》等; (3)国际条约以及国际惯例。
第九章.法律体系 3
法律体系
宪法部门法
民法部门法
行政法部门法
刑法部门法
诉讼法部门法
……
人法制度
物权制度
侵权制度
……
有关所有权 的法律规范
有关用益物权 的法律规范
有关担保物权 的法律规范
……
第九章.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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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体系的特征:
(1)构成: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 (2)标准:由各个法律部门组合形成的系 统化的统一有机整体。 (3)要求: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 调。 (4)主客观有机统一。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九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1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九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1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九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第1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主题:第九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第1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学习时间:2015年12月7日—12月13日内容:我们这周主要学习第九章,第1节的相关内容。

希望通过下面内容能使同学们对相关知识有一定了解。

一、学习要求1.掌握法的含义;2.掌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主要内容(一)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法律的一般含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的一般含义包括三点: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我国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2)民商法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核心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

(3)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对行政活动过程,特别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加以规范、监督与救济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总称。

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4)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

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

(5)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1)法律制定社会主义法创制的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或其他法律规范的步骤和方法。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重点

第九章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文化基础1.王权神授:一种封建君主制度政治理论。

即指自己是天命派遣,于凡间管治世人,它是天神在人间的代表,作为人民只可遵从君主的指示去做,不能反抗。

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的学说。

王权是神授的,神圣不可侵犯。

与神权法观念相适应,人们将王的权力看作天意或神意的产物。

人世间的最高统治者也被称为天子代天在人间行使统治权。

2.德治:是先秦儒家法学思想的核心内容,主张为政以德,以上率下,以民为本,实施仁政,以德化民,教化天下,以礼导民,各安其分。

以礼教化人民,亲亲尊尊。

孝敬父母,忠于国君。

3.夏商西周的法学思想法是神意的产物,且产生于神意的法是公正的,统治者的权利来自神意。

王权神授,与神权法观念相适应,人们将王的权力看作天意或神意的产物,最高统治者天子代天在人间行使统治权。

权力的正当性。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天命转移说,上天对下界之民,一视同仁,无偏无党,公正的天将统治民众的权利只交给有德之人,保民即为德。

天命、有德和民心三位一体,构成了统治者合法性的基础。

明德慎罚。

是中国古代德治思想的思想之源。

统治者自身有德,以身作则,为民表率,以礼教化人民,亲亲尊尊,孝敬父母,忠于国君,在使用刑罚时要谨慎,要罚当其罪。

法律是以教化和刑罚构成的,而教化是这个体系的主导。

4.春秋战国的法学思想春秋战国是中国历史由分封制向集权制,由宗法制向官僚制的过渡时期,期间法学思想丰富呈现百家争鸣的局面,儒、墨、道、法、阴阳等各家学说。

是中国古代法学思想的黄金时代。

儒家思想。

思想体系以仁为核心,主张中庸之道,法律上面儒家主张礼治、德治与人治,反对法家激进的社会变革观和严刑峻法、缘法而治等治国主张。

礼是法的指导。

德治继承西周明德慎罚思想,成为先秦儒家法学思想的核心内容。

国家的安危取决于统治者,尤其是国君的道德和素质。

法家思想。

主张君主实行以法治国的法治,即设计严密的制度和严厉的刑罚,对违背制度和法令者罚,对遵守制度的法令者赏,以达到加强集权,富国强兵,统一天下的目的。

法学导论知识点总结 终极版

法学导论知识点总结 终极版

《法學導論》知識點總結終極版CIIR HR 2010—2011 2学期第一章、法与法律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2、法的表现形态:制度法、观念法、现实法3、法的基本属性:1、法的特殊规范性2、法的国家意志性、3法的明确公开性4、法的国家强制性、5、法的普遍约束性4、法的本质:一、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二、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三、法最终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第二章、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1、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2、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法律部门的划分:1、依据:根本依据: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次要方法和辅助手段:法律调整方法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部门、民商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婚姻法部门、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军事法部门法律体系的建构:内容上完备、结构上科学、形式上规范、价值上公正第三章、法律要素法律要素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也被称为法律规则或发的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细胞,是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1、假定条件2、适用主体3、行为模式4、法律后果法律规范的种类:(不同分类方法)一、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指定一定主体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义务性规范:规定一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二、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三、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第四章法律形式与效力法律形式:法律形式是法律存在的外在表现法律效力:法律作用的基本依据法律渊源:1、法律的终极来源,法律所依赖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2、法律的效力来源:包括立法习惯法理学说;3、法律的形式来源法律形式的种类:成文法、不成文法法律的效力形式:1、宪法和宪法性法律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国际条约法的种类(不同分类方法)1、根本法和普通法2、公法与私法3、国内法与国际法4、实体法与程序法5、一般法与特别法6、固有法与继受法法律效力:法律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于什么人什么事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效力的条件:1、形式条件:1、必须是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指定或认可的2、必须是公开公布的2、实质要件:不得与宪法抵触、不得与上位法抵触法律的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指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即指新的法律对其实施以前的行为或事项是否具有效力。

第九章法律文化

第九章法律文化

第九章法律文化一、名词解释1. 法律文化2. 法律意识3. 法律设施4. 法律技术5.涉法行为模式6. 法律传统7. 中华法系8. 西方法律文化二、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 2003 年,加拿大渥太华大学的研究者公布了他们的最新研究成果——世界法律地图,将世界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系,以下不属于该分类的有( )。

A. 民法、普通法B.习惯法C.大陆法D.穆斯林法和混合法2.法系划分的根据是( )。

A .法的阶级本质B. 法的经济基础C.法的地域分布D.法的历史传统3.大陆法系是以( )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A.罗马法B.普通法C.衡平法D.日耳曼法4.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末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5.从法律意识的形成看,( )。

A.它随着法律制度的建立而产生B. 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C.它以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优秀为前提D.它凭借国家强制力强制人们形成。

6.是否承认“恶法亦法”反映了两个重要法学流派的对立,这两个流派是( )。

A.自然法学与社会法学B. 自然法学与分析法学C.自然法学与神学法学D. 分析法学与纯粹法学7.下列思想家中,对自然法理论持否定态度的是( )。

A.托马斯.阿奎那 B. 洛克C.梅因 D. 朗.富勒8.关于自然主义自然法,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古希腊前苏格拉底时期的哲学家一般都有强烈的自然主义倾向B. 智者将自然主义的哲学观引入政治、法律领域,表达了与自然相一致的自然法观念C. 智者的观点与后世的自然法思想一样,体现了平等、正义的要求D. 古罗马法学家将自然法的思想从城邦的局限中摆脱出来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凯尔森法律规范体系中的是( )。

第九章 渔业法律制度.ppt

第九章 渔业法律制度.ppt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 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 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 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 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 批准后实施
捕捞限额制度
国家根据捕捞捕 责量组捞低织限额渔于的业渔资确源定业的:调国资务查源院和评渔增估业长,行为政量主实行管的捕部捞门限负 原则,确定渔额 领业制 海资度 、提 专源供 属的科 经学 济总依 区据 和可。 其捕中 他华 管捞人辖量民海共域,和的国捕实内捞海总、量 行捕捞限额制由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
渔业生产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渔业产业结构不合理 渔业水域环境恶化,渔业资源衰退 水产养殖病害蔓延,苗种质量下降 渔业基础设施体系薄弱 渔业执法体制与渔业资源的共有性和管
理的统一性不适应 海洋权益斗争日趋激烈
渔业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立法目的
–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 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 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 需要,特制定本法
渔业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通过
–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 次会议颁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
渔业法的结构
– 总则 – 养殖业 – 捕捞业 –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 法律责任 – 附则
捕捞作业规定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 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 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 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 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1. 简介明朝(1368年-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统治的朝代。

明朝法律制度经历了从前代的法律体系继承到后来的创新与改革的过程。

明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体现了儒家思想,注重道德修养和社会秩序。

2. 法律体系的继承明朝建立后,延续了元朝的法律体系,并对其中不合理或不适合的部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明朝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律、令、诏和敕等法律文件,以及刑法、民法、战争法等各个领域的具体法规。

明朝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律,律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规制。

明朝的律法主要有《大明律》、《各省通行律》和《刑律》等。

这些律法对各种犯罪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3. 刑法制度明朝的刑法制度主要包括刑律和律例两个方面。

刑律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的总称,律例是对刑律的具体解释和补充。

明朝刑律涵盖了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两个层次。

严重犯罪包括谋反、杀人、盗窃等,对应的处罚主要有死刑、鞭刑、流放等。

轻微犯罪则包括打斗、侮辱等,对应的处罚主要有笞刑、罚款等。

刑罚的执行由吏部和刑部负责。

吏部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地方刑罚的执行,而刑部则负责制定刑律和律例,并监督各级法官的工作。

4. 民法制度明朝的民法制度主要包括婚姻法、家庭法和财产法等。

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以及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法规定了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以及家庭财产的继承和分配等。

财产法则规定了财产的产权和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明朝的民法制度借鉴了唐代的法律制度,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改革和完善。

明朝重视家庭纲常和家族道德传统,鼓励家庭成员团结互助,继承了中国古代传统的家族观念和尊重长辈的价值观。

5. 司法制度明朝的司法制度以官员为主要执行者,地方官员负责各地的司法事务,而中央政府设立刑部和大理寺等机构来管理全国的司法事务。

刑部是明朝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制定刑律和刑律,并监督各级法院的工作。

大理寺则是最高审判机构,负责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和上诉案件。

第九章法律规范逻辑

第九章法律规范逻辑

〔一〕判决三段论
• 定罪三段论
• 凡故意合法剥夺他人 生命的行为都构成故 意杀人罪。
• 现查明,某甲故意合 法剥夺他人生命。
• 所以,某甲犯故意杀 人罪。
• 量刑三段论
• 故意损伤罪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张三犯故意损伤罪,
• 所以,张三应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 例:周正龙虎照案
必需依法行政

允许依法行政
不允许酒后驾车
→ 必需酒后驾车是不对的
必需不得酒后驾车 →
允许不酒后驾车
不允许不依法行政 → 必需不依法行政是不对的
第三节 法律规范适用推理
一、概念:在法律适用进程中运用明白详 细的法律规范,结合法律理想导出详细判 决或裁定的推理。
二、类型 〔一〕判决三段论 〔二〕法律类推
调停书出错引出司法为难
• 2007年4月,张勇与武汉市长江流域农林迷 信院,在仲裁庭掌管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 勇将合同标的木炭设备退回迷信院,院方那么 向张勇支付7.5万元。仲裁委就此协议制造调 停书,可是谁也没发现调停书写错了。写成〝 央求人应在被央求人送交设备三日内,一次性 将人民币7.5万元付至央求人的银行账户〞。 由于一个〝被〞字打错了位置,变成了张勇应 向自己付款7.5万元。
• 第五十六条 对判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许仲裁 庭曾经判决但在判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 正;当事人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央求 仲裁庭补正。〞
• 依据第五十一条之规则,仲裁调停书和判决书〝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能〞;既然仲裁书可以修正,那么与其 具有相反性质和效能的调停书也可以修正,即调停书 也可以适用第五十六条的规则。
管理委员会告上区法院,要求法院制止〝黑色 分校〞,却遭败诉。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C.已失效的国内法
D.我国于2006年12月29日加入的《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请思考
下列哪些文件包括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 ( BDE ) A、《紧急状态法(专家建议稿)》 B、《香港特别行政区法》 C、 1979年《刑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二、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 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
法律体系与法系
(一)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理论法学 法

法理学 法史学 比较法学 国内法学
中国法律思想史 法思想史
外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制度史 法制度史
外国法律制度史
应用法学
(二)法律体系的特点
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思考题
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 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 内在协调。
案例
4、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思考题
案情:2001年3月12日,北京市民周某驾车闯红灯, 被交警罚款200元。周某不服,诉至法院。理由称:交警 罚款200元所依据的是1998年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北京市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而根据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闯红灯行为处 5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法院审理后认定交警的处罚决定适用 法律错误,责令其退回周某被罚的 200元。
法律部门与法律制度
最高
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
法律规范
法律制度
例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 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 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九章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第九章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第九章母婴保健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母婴保健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立法意义1、母婴保健法的概念指由各级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在保障和促进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母婴保健法的调整对象母婴保健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母婴保健服务的对象和当事人。

3、母婴保健法的立法意义199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5年6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卫生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我国建立起了初步完善的母婴保健法律体系。

二、母婴保健法的适用范围1、受母婴保健法保护的育龄妇女、孕产妇和新生儿。

2、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1、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2、婚前医学检查。

3、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4、助产技术。

5、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6、新生儿疾病筛查。

7、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二节婚前保健婚前保健服务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1、婚前卫生指导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2、婚前卫生咨询包括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的咨询3、婚前医学检查主要是对男女双方可能影响生育和结婚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的检查据卫生部统计,2001年,全国实际参加婚检人数879万人,检出对婚姻有影响的传染病患者14万人,其中性传播疾病20000余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病人84人,精神病患者15000多人,严重遗传疾病患者6500人。

2002年婚检的疾病检出率则达9.29%,主要以生殖系统、内科疾病和传染性疾病为主,这一数字意味着每10对新人中就有一对因健康原因应暂缓结婚、不宜结婚、不宜生育等。

张光杰《法理学导论》(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张光杰《法理学导论》(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张光杰《法理学导论》(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目录内容简介目录第一局部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绪论法学和法理学0.1复习笔记0.2课后习题详解〔略〕第一章法律的概念1.1复习笔记1.2课后习题详解第二章法律要素2.1复习笔记2.2课后习题详解第三章法律渊源3.1复习笔记3.2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法律体系4.1复习笔记4.2课后习题详解第五章法律的作用与价值5.1复习笔记5.2课后习题详解第六章立法原理和制度6.1复习笔记6.2课后习题详解第七章司法原理和制度7.1复习笔记7.2课后习题详解第八章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8.1复习笔记8.2课后习题详解第九章法律关系9.1复习笔记9.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权利、义务和权力10.1复习笔记10.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11.1复习笔记11.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二章法律程序12.1复习笔记12.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法律的起源和开展13.1复习笔记13.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四章世界主要法系14.1复习笔记14.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五章法治及其在中国的生成15.1复习笔记15.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六章法律与社会16.1复习笔记16.2课后习题详解第二局部名校考研真题详解2022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法理学局部〕考研真题及详解2022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法理学局部〕考研真题及详解2022年上海财经大学616法学综合一〔法理学局部〕考研真题及详解2022年武汉大学821法理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22年华南理工大学634法学综合一〔法理学局部〕考研真题及详解第一局部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绪论法学和法理学0.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什么是法学1作为一种学科的法学通常,人们把法学当作一个学科来理解。

在中国,学科一般分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类,法学属于社会科学。

法学被认为是一种有关法律的知识体系。

2作为一种技艺或职业的法学法学除了作为一种探求知识的学问或学术,还具有实务性。

第九章法律规范逻辑

第九章法律规范逻辑

• 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赞成该定 性的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付婧婧利用签订、履行 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应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犯罪嫌疑人付婧婧并没有在 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而是从头到尾都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受 害人的钱财,签订所谓的就读协议只是其中一种 手段,因此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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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允许命题 允许命题是陈述人们可以实施或可以不实施
某种行为的命题。自然语言中的“允许”、“可 以”、 “有权”等语词,都是允许命题的规范 词。
允许命题按其性质又可分为: ①允许肯定命题,可用符号表示为: 允许p(或Pp) 例如: 民事诉讼双方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②允许否定命题,可用符号表示为:
• 首先要准确把握刑法第224条所规定的目的。刑 法规范的目的,就是刑法规范所保护的价值或实现 的宗旨。对合同诈骗罪,就必须放在扰乱市场秩序 进而放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体系内范围 内理解。因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只有扰 乱了市场秩序,进而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才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其他社 会关系,则只能以其他特殊的诈骗犯罪或者普通诈 骗罪定罪处罚。 其次要理解合同诈骗罪,必须将之放在第3章(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8节(扰乱市场秩 序罪)内进行;同时结合第7章(侵犯财产罪)第 266条(诈骗罪)的规定,因为第266条“本法另 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身指明了合同诈骗罪与 诈骗罪之间的竞合关系。
1、反对关系推理
必须p →不必须非p(Op → ┐O ┐p)
必须非p →不必须p(O ┐p → ┐O p)
例如:子女必须赡养父母,因此禁止子女不赡 养父母。

第九章 法律发展的路径

第九章 法律发展的路径

第九章 法律发展的路径第一节 法律继承一、法律继承的含义法律继承是指新的历史类型的法对旧的历史类型的法的继受与承接,是新法对旧法的“扬弃”即批判地继承,体现了不同本质的法之间的历史继承性和借鉴性,是法律发展的基本方式之一。

二、法律继承的内容1、法律公理与原则。

2、法律概念与规则。

3、法律技术与方法。

三、法律继承的依据法律继承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因素。

归结起来,其内外在依据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 经济条件。

2、法律因素。

3、文化特质。

4、主观需要。

第二节 法律移植一、法律移植的含义与依据(一)法律移植的含义尽管我国学术界对中国当代是否存在法律移植有肯定与否定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我们亦不主张盲目地进行法律移植。

但是,在法律发展原理中,法律移植问题是不能回避的。

法律移植是指将国外法部分地直接移入本国,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现行法律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移植作为法律发展的重要路径,具有与法律继承不尽相同的特征。

法律移植是对同时代外国法或国际法律规范的引进、吸收与移入,而法律继承则是对历史上的法进行的承接与继受。

前者是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横向比较后的一种选择,后者则是不同历史时代法律之间的纵向关联。

由此可知,法律移植包含以下含义:第一,被移植的国外法和移入的国内法都必须是法的“活体”,即都必须是现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而非已经失效或即将失效的法律。

第二,被移植进来的法已经内化为本国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国法律体系中直接具有法律效力,而无需进行整体或根本的修改。

可见,法律移植是对法律规则、原则的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的直接吸收,而不仅仅是对外来法的基本原理、价值精神或理念、概念进行借鉴,而后者正是法律继承而非法律移植的属性。

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在对象上的区别由此可见一斑。

第三,被移植的外国法和移入的本国法在适用环境上具有一致性。

这里的共性不是指外部社会制度背景等方面的共性,而是法律直接发生作用的具体环境和具体对象的一致性。

第九章 有限空间作业法律法规

第九章 有限空间作业法律法规


三、《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


1、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要求 (2)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 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与经营活动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 (7)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书 (8)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李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时被告知不予受理,原因是其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 龄,不具备申请工伤认定的资格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李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依法维持不予受理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未对工伤 人员的年龄上限予以限制,所以辽中县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不当,法院不予支 持。辽中县法院于近日判决撤销辽中县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不予受理决定书。
宪法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 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 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安全生产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各单位规章制度
行业规章、规范等
二、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法》在总结我国安全生产管

第九章国际法学

第九章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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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够独立从事国际交
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 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自己 合法权益的实体。
国家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的主体,政府 间的国际组织、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是次要的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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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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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在领海的 主权受到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群岛水域是由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海域。 其地位不同于内水甚至领海。在该水域,国 家虽拥有主权,但实行无害通过制和群岛海 道通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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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底土是指领陆下的底土和领水下的水底 和底土。
④领空是领陆、领水之上国家主权管辖的 一定高度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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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①国内法:东道国、投资国 ②双边条约:投资保证协定、促进与保护 投资协定 ③多边条约:自由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 定 ④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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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 世界贸易组织 1. 世界贸易组织概况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简称世贸组织,是一 个专门协调国际贸易关系的国际经济组织, 其前身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GATT), 简称关贸总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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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的领土边界问题 ①中国与俄罗斯等国的边界问题; ②中印边界问题; ③钓鱼岛和南海诸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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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

第九章 法律规范逻辑

第九章 法律规范逻辑

二、法律规范逻辑的研究内容
法律规范逻辑的研究内容就是关于法律规 范命题的逻辑性特征及其推理关系,以及 法律规范选择与适用的逻辑方法。 法律规范逻辑的核心问题是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有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
形式推理:形式化的法律规范命题推理和 适用推理系统(直接推理、规范三段论、 裁决三段论、法律类推等;以数理逻辑性 为基础的规范命题推理和规范谓词推理。) 实质推理:运用非形式逻辑方法,侧重于 研究在“法律缺损”条件下的法律适用中 的法律规范的选择、确认构建及运用的逻 辑性方法。
3、直言裁决三段论的有效性
仅指推理形式的有效性,而非裁决结论的 正确性或有效性,其依据的推理规则,亦 即是直言三段论规则,但,审判三段论大 前提与直言三段论大前提不同,其大前提 是罪名概念的定义,作为定义命题,无论 是肯定命题还是否定命题,其主项与谓项 都是周延的。
(二)假言裁决三段论
充分条件假言裁决三段论(警察法关于回 避的规定) 必要条件假言裁决三段论(警察法关于担 任警察的条件) P174——175 只能运用有效式。
简化为等值式
必须P ←→不允许非P(Op ←→ ¬ P¬p) 必须非P ←→不允许P(O¬p ←→ ¬ Pp) 允许P ←→不必须非P (P¬p ←→¬ O¬ p) 允许非P ←→不必须P (¬ P¬p←→¬ Op)
4、差等关系推理
必须P→允许P( Op→ Pp) 不允许P→不必须P( ¬ Pp → ¬ Op) 必须非P→允许非P( O ¬ p→ P ¬ p) 不允许非P→不必须非P( ¬P¬p→¬O¬p)
直言裁决三段论的种类有:刑事审判三段 论、民事裁定三段论、行政事务裁决三段 论等;还分案件定性三段论、案件处理三 段论之分。 刑事审判三段论主要有: (1)定罪三段论 定罪三段论:以明确的法律规范条文规定 的罪状或有关罪名定义为大前提,以证据 确凿的犯罪事实为小前提进行推,作出被 告人是否构成该罪恶结论理的三段论推理。

第九章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个人的心得体

第九章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个人的心得体

第九章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个人的心得体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

一、坚持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明确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努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法治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既为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也为我国在更高水平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坚持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

明确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将全面依法治国确定为一个有机整体,充分彰显了依法治国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与现实逻辑的统一。

三、切实增强做到“四个全面”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全面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

当今世界正经历深刻复杂变化,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前景十分光明,挑战也十分严峻。

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更应该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胜利完成“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所涉及的各项任务,如期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

因此,需要准确认识“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对于加强法治建设、促进依法治国的极端重要性;更需要深入领会其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使其真正转化为全党全国人民的自觉行动,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自己做到“四个全面”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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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释义(一)法律体系及其历史周永坤:《法理学》——P79——82(二)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这就是说,它既不是几个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也不是一个地区或几个地区的法律构成的整体,而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既不包括一国历史上的法律或已经失效的法律,也不包括一国将要制定的法律或尚未生效的法律,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法律体系不仅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和要求的综合性法律表现,而且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和表现。

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体系”一词指由若干事物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它和静态意义上的“系统”概念相似。

法律体系作为一个“体系”,它的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也不是七零八散地堆积在一起,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门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明显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内部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与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的严密结构;内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各相关法律部门也要协调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

第四,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从终极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和主观能动性等作用,由此而使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形态等。

因此,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三)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之异同在法学理论中,同法律体系这一概念相邻或相近的概念还有法制体系、法学体系、立法体系、法系等概念。

这些概念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有必要对它们加以区分。

1、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它同法律体系虽一字之差,但含义不同。

法制体系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或法制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

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状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则既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转机制系统。

从相互关系来讲,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之中。

2、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这是两个不同的但却有密切联系的概念。

首先,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而法律体系则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范畴,是社会及个人的行为准则,有实际的法律效力,并产生实际的法律后果。

一个属于思想范畴,一个属于规范体系,这是两者的本质区别。

但两者之间又有密切的联系:第一,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

一个国家的法学体系中的实体法学(也称应用法学)内容,是同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划分相对应的,如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等,法学体系也就相应地划分为宪法学、民法学、商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等。

第二,法律体系也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

随着法律体系中新的法律内容的增加和扩充,便会促成新的法学体系内容的出现。

比如,行政法的产生和出现,便促动了行政法学的产生;行政诉讼法的产生,便促动了行政诉讼法学的出现,等等。

第三,法学体系反过来也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这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法学的研究结果,会促成新的法律的产生,补充和调整原有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其二,法学关于“法律体系”的学术研究,也会改变原有的法律体系布局和结构,使法律体系重新布局,以适应变化了的客观情势和认识发展的要求。

3、法律体系与法系这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法学概念。

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法系的概念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而法律体系则指的是一国内的由现行法律规范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它只能是现实法,而且主要在一主权国家范围内构成。

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法律部门”这一概念,在有的法学著作和教材中被称为“部门法”。

它是指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划分法律部门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要依据一定的标准,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法律部门既然是指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那么,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自然就应该是: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律。

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何部门的。

因为,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内容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性质。

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且复杂的,人们可以将社会关系分为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家庭关系等等,当这些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成为法律调整的内容之后,它们便形成了构建法律部门的基础,而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又形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虽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础或最重要的标准,但仅以此作为划分标准还是不够的。

划分法律部门,还需将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标准。

如,可将凡属以刑罚制裁方法为特征的法律规范划分为刑法部门,将规范诉讼行为、明晰诉讼过程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诉讼法律部门等等。

(二)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我国法学界除了提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外,还提出了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这些原则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整体性原则即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

2、均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不能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即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则特别少。

当然,这种均衡只是相对均衡,主要还要取决于各法律部门的实际需要和调整幅度。

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即虽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划分只以现行法律为主,但法律是发展的,法律体系的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划分法律部门虽要以现行法律为基础,但也不能不考虑法律的发展变化,否则,就不可能在法律发展的动态过程中保持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

(三)我国现行法律部门划分的几个问题周永坤:《法理学》——P85——88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一)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特点周永坤:《法理学》——P8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和授权立法的机关,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总结我国改革开放的丰富经验,借鉴和移植对我国有用的外国法和国际法,初步建立起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党的十六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

这一目标包含了丰富内容,既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含义和要求,又具体划分了法律体系中所要包含的法律部门。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木含义和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的,由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的全部法律、法规所构成的统一整体。

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规范、保障和推进“建立和完善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以及其他方面体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前提之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充分体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全面规范和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各种社会关系。

具体:(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全面规范和调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全面规范和调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全面规范和调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进程相协调。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

(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对于这样一个宏大的法律体系,如何划分出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学界和法律界有过不同的方案,例如,有的学者提出三分法,将法律体系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有的学者提出八分法,将法律体系分为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政治法、文化法;有的学者提出十分法,将法律体系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诉讼程序法、军事法。

我们以前亦将我国的法律部门划分为十个,即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科教文卫法、资源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

(郑教92页也分为十种)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中国的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国家活动的总章程,因而是最重要的主导的法律部门,它是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这一占主导地位的法律部门中,现行的主要法律规范就是198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1988年、1993年及1999年三次修宪通过的17条修正案。

除此而外,宪法相关法还包括如下一些种类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和规范(104、张):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万面的法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方面的法律、保障公民民主权利及扩大基层民主方面的法律、涉及国家领域、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国籍及公民的有关政治权利等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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