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丰都县地表水域适用功能划分规定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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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丰都县地表水域适用功能划分
规定调整的通知
丰都府发〔2006〕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了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1998〕89号)的要求,我县于1999年7月26日制定了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的通知》(丰都府发〔1999〕106号)并发布实施。
随着我县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三峡工程的蓄水以及环境标准的调整,我县部分水域环境现状及适用功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为适应环境管理的需要,根据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调整工作的通知》(渝环发[2006]24号)的要求,现就我县原《丰都县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根据重庆市政府的规定,我县长江丰都段水域、龙河丰都段水域、碧溪河丰都段水域、渠溪河丰都段水域、暨龙河水域、石马河水域、飞龙河水域、双鹰河水域、包鸾河水域等九条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次级河流和长江干流水域功能划分规定由重庆市政府划分并发布实施。
二、调整水域功能类别的水域有:树仁镇的茄马石水库、龙孔乡的新湾水库、十直镇的人民水库、双龙场乡的茄子沟水库等4座水库的水域功能类别由Ⅱ类调整为Ⅲ类,且不再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
三、其余水域功能类别未调整。
四、本次调整划分的水域范围仍为流域面积3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和已经或规划作为集中饮用水源的水库。
各水域使用功能划分的适用功能类别按附表《丰都县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表》的规定执行。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取水口适用功能类别,按《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998〕第25号)的规定执行。
《丰都县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表》中未划分到的水域,根据实际使用功能和受纳水体适用的功能类别,执行相应的水域适用功能类别。
五、《丰都县地表水域适用功能划分规定》的环境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仍执行丰都府发〔1999〕106号的相关规定。
即:
(一)丰都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进行划分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建委、水电局、卫生局、农业局等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地表水实施监督管理。
(二)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按其中最高功能类别进行管理。
(三)丰都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跨行政区域河流的出境处水域设置监测断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水质监测。
六、本《通知》运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丰都县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情况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