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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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送审稿)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深圳市城市规划研究所
一九九八年八月
编制说明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深圳市政府于1998年7月1日正式颁布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为基础,根据深圳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总结了深圳十几年城市规划建设的探索与实践成果,并借鉴了香港城市规划的成功经验,初步确定了以市场为导向、以规划立法为手段、以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为目标的五层次规划体系。期间,为配合《条例》制订与实施,市规划国土局规划处于1997年7月委托我所着手《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编制工作,经过一年的研究,于1998年7月基本完成初步成果,以下就本次工作的基本思路及存在的问题作简要说明。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二.结构体系的比较分析
深圳市的城市规划体系自上而下划分为五个层次,分别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及详细蓝图。与《规划法》所规定的规划阶段相比较,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实质上均属于总体规划范畴;分区规划与《规划法》的分区规划基本一致,但作为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在内容深度及重要性上均有所加强;法定图则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层次上相同,但在具体内容、表达方式及编制审批程序上有较大差别;详细蓝图基本类同于修建性详细规划,但主要作为规划管理的内部工作图则,较为偏重于对城市设计及工程规划的控制与引导。
次区域规划层次的增加,缘于深圳城市发展的客观需求。十几年来深圳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建设已不仅仅局限于特区内,特区外围已进入高速城市化的进程。1993年,原宝安县撤县建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将规划区范围扩展到全市域,但由于特区内外在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水平上的巨大差异,许多问题很难在一个层面上解决,因
此,深圳市的城市规划体系采用两个层次来控制城市的总体发展,总体规划重点研究制定城市发展的整体性策略和框架,次区域规划则针对各地区的具体发展水平,对全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深化和完善。此外,通过次区域规划的设立,可以简化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及修订的程序,对城市建设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和变化作出快速反应,避免因总体规划审批周期过长而造成规划滞后。
法定图则是深圳城市规划体系的重大改革,通过地方规划立法,将规划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对城市建设活动进行直接的控制和规范化的管理。
图1:深圳市城市规划体系框图
全市性/策略性
区域性
地方性
三.工作基本思路
本规定编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配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实施,工作的重点是解决各层次规划的之间的协调与衔接、明确各层
次规划的内容与深度要求。
1.总体规划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原来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直接依据的国民经济计划已更多地偏重于对宏观经济的预测和调控,而对城市建设和指令性目标也趋向弱化,这将使城市宏观发展策略的研究变得愈来愈重要,这一趋势在国外发达国家得到充分体现,其城市总体规划不再强调对土地用途的具体安排,而是趋向一种概念性规划,着重城市发展的趋势、策略、构架及产业、生产力、大型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因此,在深圳城市规划体系中,为符合《规划法》的要求,同时又能吸取国外城市规划的先进经验,全市总体规划除基本按照《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要求编制外,增加了城市发展策略作为全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指导性文件,重点是建立城市发展的全局性策略、目标和整体规划布局结构。
2.次区域规划
次区域规划是深圳城市规划体系中较为独特的一个环节,缺乏实践经验的积累,尚处于摸索与完善阶段。本次研究针对两方面具代表性的意见提出了两个方案:(方案1)按照传统的规划思路对总体规划的内容进行技术性深化和递进;(方案2)与城市发展策略相对应,重点在总体规划所制定的宏观目标和策略的基础上建立各子系统之间的操作性协调机制和规划行动纲领。
3.分区规划
分区规划是深圳城市规划体系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规划控制开始从定性逐步走向定量。如果说总体规划和次区域规划均是从宏观层面对城市发展进行结构性控制,那么分区规划则开始着重研究城市建设用地的布局和控制。对上层次而言,它要将总体规划和次区域规划所确定的原则性前提转化为具体的土地利用布局安排;对下层次,分区规划应当为法定图则的制定提供明确的定量指标。本次研究以《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分区规划编制内容与深度为基础,重点强化了以下几个方面:(1)分区土地用途与开发强度的控制;(2)对分区内规划标准分区的各片区(法定图则编制的最小单元)的规划控制;(3)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规模、数量、布局和定位。
4.法定图则
深圳规划体系中法定图则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借鉴了香港法定图则的经验,其基本以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为技术支撑文件,在编制与审批程序上必须经过公众参与和规划立法程序,最终成果的内容与表达更简洁、严谨、明确、操作性强,作为政府依法进行规划管理的主要工具。
在市场条件下,开发者遵循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绿化、公共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等涉及公众利益的配套项目往往受到忽视。因此,法定图则的编制除对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进行控制外,重点强化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配置以及对城市环境的改善,保障城市公共利益的实现。
5.详细蓝图
详细蓝图作为城市建设的内部管理图则,除按照法定图则所确定的控制指标对提出具体的建设方案外,着重对建筑群体布局、公共空间设计、交通组织、公共界面处理以及环境营造等方面提出设计指导。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1.规划期限问题
《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中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近期为五年,分区规划的期限应与总体规划一致。根据该要求,深圳城市规划体系中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的规划期限均应与总体规划一致。由于总体规划编制与审批周期较长,如严格按照程序来编制,到分区规划时往往总体规划的近期规划期限只剩下1-2年,再按此来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已失去意义。此外,目前的法定图则编制是按最终的功能和容量来安排的,在人口规模和开发强度的控制上与上层次规划控制的规划期内的规模与强度脱节。
建议深圳城市规划体系中总体规划按照《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要求,远期一般为二十年,近期为五年;次区域规划期限应与总体规划一致;分区规划期限远期与总体规划一致,近期为三到五年;法定图则及详细蓝图不需规划期限,但需制定分期实施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