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律师办案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在承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中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提高律师承办案件的专业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时参考适用。
第2条律师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并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起草、审查、修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合同,参与当事各方的谈判,监督和见证损害赔偿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法律文书;担任原告、被告、第三人的代理人,可以结合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参照本指引办理。
第3条在公路、城市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单位管辖范围、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共人行通道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机动车通行、机动车之间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以及非机动车之间和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损害赔偿委托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法律事务,适用本指引。
第4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公路、城市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单位管辖范围、广场、公共人行通道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违章停车,因通行引发事故,导致损害赔偿的,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
第5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道路以外的地方:(1)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村间道路;(2)自行修建、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3)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4)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5)自然通车形成的路段;(6)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7)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8)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9)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10)晾晒作物的场院内;(11)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12)针对业主使用、不对社会开放的商务写字间停车场;(13)经审批建立的贸易市场内(公共停车场除外);(14)其他属于道路以外的地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业务操作指引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那么1.1 制定目的本操作指引由衡明律师事务所业务三部佃军起草。
其目的系为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业务操作方面的借鉴、经历,并非强制性或规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作参考之用。
1.2 根本原那么和要求律师在办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要始终遵循如下原那么:第一、忠实守信的原那么。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业务,应当坚持对委托人忠诚不二。
信守只承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不受任何单位及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勤勉尽责的原那么。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应根据其特点,恪尽职守,勤勉敬业,完成各项具体的法律效劳。
第三、律师在委托权限依约履行职责,应严格执行?律师执业行为规?中,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1.3业务适用围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损害的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
第二章法律依据2.1 提供法律效劳的依据:为维护交通事故案件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效劳质量,提高律师办理该项业务的法律效劳水平,依据?民法通那么?、?交通平安法?、?交强险保险条例??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司法解释??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本操作指引,以供律师参考。
第三章受偿主体3.1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受害人系受偿主体。
分几种情况:如受害人已死亡,那么受偿主体为受害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或近亲属。
如受害人未死亡,且伤残为四级之上司法实践中有被抚养人生活费,此时,应当将被抚养人列为原告。
如伤残等级四级之下,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丧失劳动能力或局部丧失劳动能力。
此时也应当将被抚养人列为原告主体。
除此之外,受偿主体为受害人本人。
第四章赔偿主体4.1.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权利和运行利益归属予以确定;但凡符合其中一个标准的均应当为确定承当赔偿责任的主体,但是否承当连带责任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形加以判断。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2018-01-20民事法律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确定案件诉讼主体(一)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1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2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
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 .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4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是:1 .机动车驾驶人;2.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4.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法规类别】律师业务【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 2015年10月汇编)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损害赔偿权利人和责任人的确定第三章权利人利益分配第四章损害赔偿责任人之间的责任认定第五章赔偿数额和证据要件第六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和证据要件第七章刑事附带民事的特殊规定第八章有关保险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九章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在承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中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提高律师承办案件的专业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时参考适用。
第2条律师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并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起草、审查、修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合同,参与当事各方的谈判,监督和见证损害赔偿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法律文书;担任原告、被告、第三人的代理人,可以结合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参照本指引办理。
第3条在公路、城市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单位管辖范围、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共人行通道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机动车通行、机动车之间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以及非机动车之间和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损害赔偿委托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法律事务,适用本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诉讼类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诉讼类深圳市律师协会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操作指引,虽然我无法提供具体到2024年最新的版本内容,但可以概括性地说明此类操作指引通常会包括以下关键点:1. 案件受理与委托1)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前应进行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初步评估,了解案情、证据材料及损害情况。
2)确认管辖法院,并指导当事人准备相关诉讼文件和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2. 证据收集与固定1)指导当事人收集和保存事故现场照片、视频、报警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直接证据。
2)协助当事人申请调取医院治疗记录、医疗费用单据、误工证明、伤残鉴定意见等间接证据。
3. 责任认定与赔偿计算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分析各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
2)计算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项目。
4. 起诉准备1)起草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2)整理证据目录并附带证据材料副本,确保符合法定格式要求。
5. 庭审程序1)准备庭审提纲,参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
2)对于涉及保险公司的案件,应当确定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并处理好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确认和执行问题。
6. 调解与判决执行1)积极参与诉前调解、庭前会议或庭审后的调解工作,争取达成和解协议。
2)若案件判决后,协助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确保赔偿款项得以实际履行。
7. 专业服务规范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尊重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总之,深圳市律师协会的此类操作指引旨在为律师提供一套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确保律师在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能够依法、规范、高效地开展业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川高法〔2019〕215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省法院制定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第5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第一部分程序问题第一条【涉及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过错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认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造成其损害,申请追加医疗机构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
医疗机构参加诉讼的,案由仍应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第二条【同一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的】同一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赔偿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主张权利。
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其他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且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就已经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不再为其保留交强险赔偿份额。
第三条【精神伤残评定】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的,应委托具备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担任。
精神伤残的评定应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一般在脑外伤治疗终结的六个月后进行。
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
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实务要点+7 类文书模板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本省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务流程标准化,树立律师职业统一形象,指导新执业律师办案要领,并根据涉交通事故案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参考《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法律文件,结合本省的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本省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参照适用。
第二章案件咨询及解答第2条接待当事人咨询的,依以下顺序发问并记录2.1 交通事故中各方的交通参与方式、责任认定情况;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涉案车辆的保险等基本情况。
2.2 当事人目前所处的阶段,如:刚发生事故、住院中、已出院、内固定在位、已死亡、已火化、理赔协商中、内固定已取出、已鉴定等等。
2.3 具备起诉条件的,询问医疗费用花费和各方垫付情况。
2.4 当事人的户籍、工作、居住、近亲属等信息;2.5 出院小结、门诊病历中建休、护理陪护、营养等医嘱记载情况;2.6 伤情是否治疗终结及可能构成的伤残情况;2.7 财产损失及其他费用支出情况;2.8 当事人对索赔金额的要求和对案件获赔金额的预期。
2.9 其他案件特殊情形询问。
第3条发问的操作要点3.1 当事人咨询,往往事无巨细,不分主次,以律师发问方式较为节约时间且突出律师工作的专业性。
3.2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对询问的内容予以详细记录,利于日后书写起诉状、立案、庭审中对有据可查,避免记混。
譬如:经常遇到个别律师多次打电话询问自己当事人垫付多少医疗费等基本信息。
3.3 本条所列发问顺序乃常规交通事故案件中较为成熟实用的操作方法,对案件疑难、关键问题可根据特殊之处调整询问重点。
第4条对当事人的解答4.1 交通事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予以解决,以及该当事人最有可能采取的解决途径(自行和解、交警部门调解、保险公司理赔、诉讼或仲裁)。
4.2 当事人应当准备的材料,一般按照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出院小结、门诊病历、鉴定报告、鉴定费票据、收入减少证明(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被抚养人证明、交通费、财产损失证据等顺序准备。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办案指引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办案指南(试行)第一条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掉的事故。
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有两点:一是否产生在道路上;二是否与车辆有关。
至于机动车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主动撞击他人均不影响交通事故的构成。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规模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处所,包括广场、公共泊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契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第二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不能将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是否有过失、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重要证据材料;对事故认定书是否采信,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审查判断,人民法院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的,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对交通事故的赔偿比例进行划分。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置惩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闯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条机动车保险种类。
我国机动车有社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强迫责任保险)和商业保险。
其中商业机动车辆保险分为两年夜类:基本险和附加险。
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包括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2018-01-20民事法律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确定案件诉讼主体(一)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1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2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
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 .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4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是:1 .机动车驾驶人;2.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4.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粤高法发〔2024〕3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引》已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2023年总第70次会议、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引为正确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
受害人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作为第二顺序近亲属提起诉讼。
第二条原告仅以“某某车驾驶人”“无名氏”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
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同时起诉承保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承保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为由主张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不予支持。
第四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在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合并审理。
多个被侵权人分别向不同的人民法院起诉且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给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也可以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撤诉后,向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重新起诉。
仅有部分被侵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已知的其他被侵权人,其他被侵权人未表示放弃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预留交强险赔偿份额。
预留交强险赔偿份额可结合各被侵权人受伤程度、家庭经济情况以及侵权人的赔付能力等因素予以酌定。
第五条机动车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机动车缺陷存在,但未采取维修等积极措施使得机动车具备上路行驶的基本安全条件,应认定对该机动车缺陷造成的交通事故具有过错。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流程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流程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因违反交通法规规定或者其他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事故。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或遭受损失时,往往需要寻求法律援助,这就需要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
以下是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一般流程。
1.接待与沟通律师事务所接收交通事故案件后,会安排一位律师接待当事人或其家属。
律师会与当事人进行详细的沟通,了解案发经过、损失情况、证据情况等。
同时,律师也会向当事人详细介绍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流程和费用等事宜。
2.证据收集与调查律师会向当事人了解事故现场、证人证言和任何相关证据的情况。
律师会对事发地进行实地考察,收集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等证据。
同时,律师还会收集相关证人证言、交通监控录像等证据。
律师会对事故责任进行初步判断,并依此来确定后续的诉讼策略。
3.交通事故认定程序律师会根据收集到的证据与当事人,一起前往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认定。
交通管理部门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对交通事故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应的认定书。
律师会与当事人一起取得认定书,并仔细核对认定书的内容是否准确。
4.取证与诉讼准备在确定事故责任后,律师会通知当事人将相关证据提供给律师事务所。
律师会收集证据并整理起诉所需的材料,如起诉状、证据清单等。
律师还会准备相关法律文书,如诉前准备、诉讼代理委托书等。
同时,律师还会评估案件涉及的各方风险及可能的诉讼结果,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5.提起诉讼及庭前准备律师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会准备好所有的起诉文书,并将其递交给法院。
律师还会代表当事人参加庭前调解,并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谈判,寻求庭外和解的可能。
如果无法和解,律师会继续为当事人准备庭前准备工作。
6.庭审与辩护如果庭前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案件将进入庭审阶段。
律师会为当事人准备辩护意见并进行辩护。
律师会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辩论并进行证据质证。
律师会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力图争取最有利的法律结果。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2018-01-20民事法律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确定案件诉讼主体(一)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1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2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
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 .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4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是:1 .机动车驾驶人;2.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4.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
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办案心得经验
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办案心得经验作为一名律师,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那可真是一场充满挑战和意外的“冒险”。
每一个案件都像是一个错综复杂的谜团,需要我一点点去解开,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也积累了不少独特的心得和经验。
记得有一次接手了一个颇为棘手的案子。
当事人是一位骑着电动车正常行驶的大姐,结果被一辆突然转弯的小轿车给撞了。
这一撞可不轻,大姐多处受伤,在医院里躺了好些日子。
接到这个案子的时候,我第一时间就去医院看望了大姐。
她躺在病床上,脸色苍白,眼神里透着无助和焦虑。
我拉着她的手,轻声地告诉她:“大姐,您别担心,有我在,咱们一定能讨回公道。
”大姐听了,眼泪汪汪地点了点头。
接下来,就是调查事故的经过。
我跑到事故现场,那地方虽然已经被清理过了,但我还是仔细地观察着周围的环境。
路边的电线杆、商铺门口的摄像头,任何可能提供线索的地方我都不放过。
还跟周围的商家、住户打听,看有没有人目睹了事故发生的那一瞬间。
好不容易找到了几个目击者,可有的人不太愿意配合,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我就跟他们好说歹说,讲大姐的不容易,讲法律的公正,终于有好心人愿意跟我详细说一说当时的情况。
然后就是跟交警部门打交道。
那些厚厚的卷宗,看得我眼睛都花了。
但我还是逐页逐页地仔细研究,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事故认定书上的每一个字、每一个标点,我都反复琢磨,看看有没有对大姐不利的地方。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那可真是费了老劲了。
大姐的医疗费用单据,一张都不能少,还得去医院找医生开证明,说明后续的治疗费用大概需要多少。
大姐受伤期间的误工费,得找她单位开工资证明、误工证明。
这一趟趟地跑,有时候腿都快跑断了。
还有那个小轿车司机,一开始态度还算好,说会负责。
可后来听说赔偿金额可能不少,态度就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开始各种推脱。
我跟他打电话沟通,他要么不接,要么就说一些难听的话。
有一次,我实在气不过,在电话里就跟他吵了起来:“你这人怎么能这样呢?犯了错就得承担责任,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儿!”到了法庭上,那更是一场激烈的“战斗”。
法律服务中的交通事故处理
法律服务中的交通事故处理交通事故是司法领域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涉及到许多法律原则和程序。
在法律服务中,正确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是保障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探讨法律服务中的交通事故处理并提供相关建议。
一、事故报案与勘察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要进行及时的事故报案。
交通参与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向警方报案,并提供必要的信息,比如车辆信息、肇事方信息等。
报案内容要详尽,准确,以便责任的认定和后续的赔偿工作。
在事故报案后,警方将派遣交通事故勘察人员前往现场勘察。
勘察人员会对现场进行拍照、测量,并记录相关证据。
交通事故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勘察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
勘察报告将成为后续责任认定和赔偿的重要依据。
二、责任认定与法律适用基于事故报案和勘察报告,相关部门将进行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一般有故意责任、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三种情况。
故意责任指的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具备一定的故意,明知可能造成伤害或损失,却仍故意实施行为。
比如故意刹车导致他车追尾。
此种情况下,故意行为的一方将承担主要责任。
过失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因疏忽、不谨慎或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导致事故发生。
过失责任需要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判定,并依法进行责任认定。
无过失责任意味着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
比如当事人完全依法行驶,但其他车辆突然变道导致事故发生,此时当事人无需承担责任。
根据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进行责任辩护或主张赔偿。
律师将进行法律分析,并代表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进行辩护。
三、赔偿及索赔交通事故处理的核心目标是为受害人提供合理的赔偿,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赔偿的种类主要包括财产损失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赔偿主要是对受害人车辆修复费用的赔偿。
受害人可以提供相关维修费用的收据和报价单,律师将协助受害人争取合理的赔偿金额。
人身伤害赔偿是对受害人身体和生命方面损失的补偿。
处理此类赔偿需了解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误工费用和残疾赔偿等方面的计算方法。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律师操作流程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律师操作流程咨询阶段,律师先仔细认真地倾听当事⼈对道路交通事故发⽣始末情况的叙述,了解当事⼈在交通事故中所处地位,受损情况,对⽅当事⼈情况,有⽆经过交通警察部门处理等基本信息。
⼀、律师倾听当事⼈陈述,可以包括以下⼏个⽅⾯:1、当事⼈基本信息及其他当事⼈情况,与在事故中所处的地位;2、道路交通事故发⽣情况;3、交警部门处理情况,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有涉及交通肇事刑事犯罪;4、事故造成的⼈⾝伤亡情况,造成的财产损失项⽬;5、肇事车辆基本信息、肇事机动车保险情况;6、当事⼈对事故处理的⼼理预期。
⼆、律师接待交通事故当事⼈咨询应了解的信息(⼀)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如系乘客、⾏⼈、⾮机动车⼀⽅当事⼈前来咨询,律师应了解以下信息:1、当事⼈姓名、年龄、户⼝所在地、婚否、亲属关系等情况;了解当事⼈有⽆受伤及治疗情况、有⽆伤残。
如系当事⼈亲属前来咨询,则应了解其与受害⼈关系。
2、了解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名义车主、实际使⽤⼈、挂靠单位等车辆信息,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肇事车辆是否另投有商业险。
3、了解事故有⽆经过交警部门处理,有⽆交通事故认定书。
通过当事⼈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了解交警部门认定当事⼈是⽆责、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抑或是负全责;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及交警部门认定责任的依据。
如当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服,则需要进⼀步了解与事故发⽣、责任认定有关的详细情况;了解当事⼈能否提供⾜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
4、当事⼈如有住院治疗,则进⼀步了解详细治疗情况,涉及的救治医院、具体治疗项⽬及治疗费⽤,结合当事⼈提供的病历、住院病程记录等资料,了解当事⼈住院天数、住院期间有⽆护理⼈员、误⼯时间、就医实际发⽣的交通费⽤、住宿费⽤等;5、如有伤残,则询问有⽆经过司法鉴定机构进⾏伤残鉴定;如⽆,则视情形决定是否需要建议当事⼈尽快到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或询问当事⼈是否需要律师提供此项法律帮助,以确定伤残等级;如已做伤残鉴定,则要了解鉴定机构是否合法,当事⼈伤残等级,出院后是否仍需继续受护理,是否需要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等。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上)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上)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在承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中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提高律师承办案件的专业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时参考适用。
第2条律师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并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起草、审查、修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合同,参与当事各方的谈判,监督和见证损害赔偿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法律文书;担任原告、被告、第三人的代理人,可以结合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参照本指引办理。
第3条在公路、城市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单位管辖范围、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共人行通道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机动车通行、机动车之间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以及非机动车之间和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损害赔偿委托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法律事务,适用本指引。
第4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公路、城市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单位管辖范围、广场、公共人行通道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违章停车,因通行引发事故,导致损害赔偿的,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
第5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道路以外的地方:(1)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村间道路;(2)自行修建、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3)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4)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5)自然通车形成的路段;(6)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7)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8)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9)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10)晾晒作物的场院内;(11)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12)针对业主使用、不对社会开放的商务写字间停车场;(13)经审批建立的贸易市场内(公共停车场除外);(14)其他属于道路以外的地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通事故律师办案指引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1当事人情况:司机与车主、单位的关系。
2 机动车参保情况;3 责任分担情况二、原告身份证、户口本(查明:农村户口还是城市户口)三、病历、诊断证明(医疗处方)及费用单据;后续治疗费的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证明(情形见:三、4)法律依据: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分析:1 是否多家医院进行诊疗及其必要性与花费合理性:是否存在重复诊疗、重复花费、滥用药物、滥用治疗手手段,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予以确定。
2医疗费数额是否合理:确定受害人主张的医疗费是否存在其故意或者过失扩大损失的情况,考虑如下点:(1)在医院已有明确的诊断和建议的情况下,受害人是否仍然反复就诊和重复诊疗;(2)在医院的诊疗行为已经基本完成的情况下,受害人是否还主动要求继续治疗;(3)在受害人主张的医疗费用中,是否混有非交通事故所造成伤害的诊疗费用;(4)是否存在与伤害治疗明显无关的费用,且受害人根据一般意识对此情况应当知晓。
3没有处方是否影响对药费数额的认定:药费数额应有处方予以支持,但涉及个案事实的判断要整体把握、具体分析,不能完全地单纯依靠某个特定证据,否则就会犯教条主义和形式主义的错误。
4 后续治疗费的处理:(1)可一次赔偿,以及时解决;也可待实际发生后主张,以显公平。
(2)如下情况应由医院或者鉴定机构出据后续治疗费证明:①受害人伤势尚未治愈,仍然需要继续治疗;②受害人伤势虽然治愈,但需要二次手术,取出为治疗而植入体内的钢板、螺钉等固定物;③受害人的伤势已无法彻底根治,需要长期依赖某种药物或医疗手段;④受害人伤势虽然痊愈,但要进行恢复器官功能的训练,从而发生康复费;⑤受害人伤势虽然痊愈,但需要进行整容,从而发生整容费。
5医疗保险或者公费报销不影响医疗费的赔偿数额:由医疗保险或者公费报销来支付医疗费,这是受害人依据关系或者职务关系所应当享有的待遇。
如此报销的医疗费部分不再由侵权人负担,实质上等于使侵权人成为了保险或者报销的最终受益者。
受害人付出了保费或者职业劳动的待遇却由侵权人享有,不公平。
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
(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
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
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二、垫付标准(一)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二)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三、垫付方式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四、追偿对于所有垫付的案件,保险人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追偿收入在扣减相关法律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追偿费用后,全额冲减垫付款。
第四节赔偿处理一、赔偿原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赔偿时限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抢救费用支付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先行支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参照本实务第三节二、三的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或者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不予以支付。
四、赔款计算(一)基本计算公式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注:“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下同。
(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三)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2.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注:①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有责方车辆损失或车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
②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
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
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③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④对于相关部门最终未进行责任认定的事故,统一适用有责任限额计算。
3.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任且适用同一限额的,简化为各方机动车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平均分摊:(1)对于受害人的机动车、机动车上人员、机动车上财产损失: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1)(2)对于受害人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上人员、行人、机动车外财产损失: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注:①N为事故中所有肇事机动车的辆数。
②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4.初次计算后,如果有致害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同时有受害方损失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则对受害方的损失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再次进行分配,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
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四)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赔款与施救费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五)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六)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