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登记法律意见书-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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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参考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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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参考模版法律意见书参考模板尊敬的先生/女士:我们参考了有关法律规定、有关行政规章和最佳实践,就贵机构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给出下列法律意见:一. 贵机构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条件:1. 贵机构应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即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简称“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表》并获得协会核发的资格证书。

2.贵机构应代表投资者管理私募基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一次性认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单只私募基金的总规模不得超过人民币二亿,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当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

”3. 贵机构必须具备完整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要设立并配备有相应的职能部门或人员,承担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法律、风险控制、合规、运营管理等职能,并确保人员的资格、素质、技能等符合业务操作的要求。

4.贵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要求制定并履行与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业务相适应的风险控制、合规、运营管理内部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保障投资者利益。

5. 贵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本金和收益的安全,防范和避免潜在风险。

二. 贵机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1.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私募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依规设立、运作和管理私募基金,明确经营方向并责任落实,加强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

2. 《私募基金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合规性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您的业务原则。

三. 其他建议:1. 建议贵机构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重要信息,增加投资者信任。

2. 建议贵机构加强客户服务和投资者教育,增加投资者风险意识。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首先,感谢您选择我们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您委托我们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一事提供法律意见书如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登记备案的过程。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首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登记: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3.至少有1名具备不少于3年以上基金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4.至少有2名具备不少于3年以上证券、期货、基金、金融、法律、会计等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5.拥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办理登记程序时,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的履历和证明;3.公司章程;4.组织机构及从业人员情况;5.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6.合同范本、合同及产品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除登记申请材料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满足以下法律要求:1.合规性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符合证监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私募基金管理的规定,并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信息披露要求、风险警示与禁止行为等;2.业务能力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关的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合理识别和评估投资风险,并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确保私募基金的运作安全和效益。

3.内部控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风险控制,确保私募基金的安全运作。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要求,我们认为,您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首先满足相关的资格和条件要求,并按照规定向证监会申请登记备案。

在办理登记过程中,需要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制定合规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另外,在运营过程中,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合规性和风险控制,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适当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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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模版[私募基金管理人姓名/公司名称][管理人注册号][地址][日期]尊敬的委托方/投资人:经对[私募基金名称]基金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我们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据[管理人名称]的客户委托和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范本》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管理人出具如下的法律意见:一、管理人的资格认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同时,《暂行办法》规定三种情形下管理人具备基金管理的条件。

对此,我们对[管理人名称]公司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并认为[管理人名称]公司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资格要求。

二、基金的构成及合规性1.基金合同的合法性我们对[私募基金名称]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基金合同是经过合法程序订立的,并在合同中规定了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标准、基金份额、到期日和退出机制等相关内容,符合《暂行办法》的要求。

2.核实基金设立的监管手续我们认为,[私募基金名称]基金已经完成了基金设立所需要的监管手续,并在相关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基金的募集和管理在基金的募集和管理方面,[管理人名称]公司依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范本》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了操作,并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基金的运作与合法性经过审查,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其他补充意见1.我们认为,在基金设立和募集的过程中,[管理人名称]公司已经依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范本》的规定和当时存在的法律法规,在募集过程中执行了一连串的内部控制程序。

2.我们认为,在基金的管理、投资和退出等制度的规划中,[管理人名称]公司已经依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范本》的规定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详细的制度,以保证基金的资产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不被损害。

在此,我们为[管理人名称]公司在这一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以及遵守法律、制定规章的行为向其表示认可。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私募基金法律书如何写?下面就是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供大家阅读参考。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之,本律师事务所受***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公司基本信息公司名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北京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成立日期:20xx年1月2日营业期限:20xx年1月1日至2045年1月1日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公司存续沿革:20xx年1月2日,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xx年12月1日出具【20xx】第***号验资,审验股东***、***于20xx年11月30日实缴出资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 1***300060.002***200040.00合计5000.0000100.00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存续。

二、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显示,其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所记载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文字和描述。

完整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

完整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

完整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一、前言二、XXX简介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四、XXX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一、前言本法律意见书旨在就XXX(以下简称“申请人”)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问题给予意见。

本意见书仅供申请人参考,不得作为其他任何人的依据。

二、XXX简介申请人成立于XXXX年XX月XX日,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XXXX业务。

截至X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数量为XX只,管理规模为XXXX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拥有XXXX余名员工,其中包括XXXX名从事基金管理的专业人员。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法成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取得登记,并接受XXX的监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与基金备案办法》等。

四、XXX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根据我们的了解,申请人成立时间较短,但在短时间内已经取得了不俗的业绩。

我们认为,申请人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规定,可以向XXX申请登记。

但需要申请人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申请人还应当注重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提高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心。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本所、本所律师:指撰写本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XXX:指XXX。

XXXXXX:指涉及本法律意见书的公司或机构。

指:表示引用或指代。

本所根据XXXXXxx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对其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在严格遵循法定职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本所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向XXXXXxx提供了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并审慎审阅了其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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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公司基本情况 (4)二、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 (8)三、公司专业化经营程度 (8)四、公司股权结构 (9)五、公司实际控制人 (9)六、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10)七、公司基本设施及条件 (12)八、公司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13)九、公司外包服务协议 (14)十、公司高管从业资格 (14)十一、公司及公司高管受刑事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及不良信用记录情况 (15)十二、公司涉诉及仲裁情况 (16)十三、公司申请登记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性 (16)十四、其他事项 (17)整体结论意见 (17)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关于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登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法律意见书致: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本次挂牌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的内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XX律师特别声明如下:1.律师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2.XX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通常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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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客户:
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我综合考虑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在本领域的经验,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你提供以下建议:
一、合规性问题
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你应当严格遵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性问题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设立并合法注册,备案存续。

同时,在运作过程中,应遵守投资比例、信息披露、募集行为等方面的规定。

二、风险控制问题
在投资活动中,风险控制至关重要。

你需要加强对投资标的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者的权益。

同时,建议你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风控机制,合理控制投资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潜在的损失。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投资者信息的保密与安全。

建议你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基金的情况。

同时,需要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确保投资者资格的合规性。

四、其他事项
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你还需密切关注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及时了解具体要求。

此外,你还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意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确保公司的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上仅为初步的法律意见,仅供参考,具体问题还需根据实际情况的具体分析,并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意见。

祝好!
此致
法律意见书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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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公告发布之⽇起,以下情形需要提交《私募基⾦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1、新申请私募基⾦管理⼈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2、对于公告发布之⽇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管理⼈申请机构。

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注意事项2016年2⽉22⽇《中国基⾦业协会负责⼈就落实〈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已明确,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中国执业律师,均可受聘按照《私募基⾦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中国基⾦业协会⿎励私募基⾦管理⼈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1、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准⾼,社会信誉良好;2、有⼆⼗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五名以上曾从事过律业务;3、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4、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为受到。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上的签字签章须齐全,出具⽇期清晰明确。

《法律意见书》及私募基⾦登记备案系统中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管理⼈重要情况说明”出具的确认函,均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列明经办律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证件号码并由经办律师签署。

中国基⾦业协会负责⼈指出,“律师事务所接受基⾦管理⼈、基⾦托管⼈的委托,为有关基⾦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给他⼈财产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与委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表明,律所及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要⼒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否则不仅⾯临律师协会、基⾦业协会的⾃律纪律处分和市场禁⼊,给他⼈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与委托⼈共同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同时,伴随着严格的法律责任承担。

⼆、深刻理解申请机构专业化经营原则,规范其申请机构⼯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包含基⾦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管理⼈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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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关于【】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地址:【】邮编:【】电话(Tel):【】传真(Fax):【】二零一六年三月目录释义 (6)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8)二、公司的经营范围 (9)三、公司的专业化经营 (9)四、公司的股东 (10)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0)六、公司的关联方 (11)七、公司的运营 (12)八、公司的治理机制 (14)九、公司的基金外包服务 (15)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5)十一、公司的行政处罚 (18)十二、公司的诉讼、仲裁 (18)十三、公司的登记申请材料 (18)十四、结论性意见 (18)【】律师事务所关于【】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律见字【2016】第【】号致:【】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的委托,担任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有关的决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申请登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

(完整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

(完整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受***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岀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老木制作:471349858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公司基本信息公司名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北京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成立日期:2015年1月2日营业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45年1月1日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公司存续沿革:2015年1月2日,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出具【2014】第***号验资报告,审验股东***、***于2014年11月30日实缴出资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岀资额及岀资比例如下: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1***300060.002***200040.00合计5000.0000100.00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岀具之日有效存续。

二、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显示,其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所记载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管理“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文字和描述。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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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基金(深圳)有限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xx律师事务所20xx年12月27日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基金(深圳)有限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xx基金(深圳)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一)(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xx”)接受xx基金(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基金”)的委托,作为xx基金本次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申请人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xx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xx与xx基金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xx基金保证已经提供了xx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

xx基金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电子档)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xx依赖有关政府部门、xx基金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xx对事实的了解和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申请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项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xx基金为申请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xx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此承担责任。

xx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xx基金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xx基金申请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x年4月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名称:xx基金(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法定代表人:x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性质:民营企业经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我所了解到:xx基金的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股权投资、创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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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版【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方:您所委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我们已经对其进行了法律审核。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所的业务经验,我们对该申请所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评估,现就您所咨询的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情况申请人为一家设在XXXXX的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XXX万人民币,目前股东持股情况为XXXXX。

公司的业务范围为XXXXX。

本次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该公司旗下的管理子公司。

二、法律问题分析(一)符合登记条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其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专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设置;(三)具有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实缴注册资本;(四)主要负责人、投资业务负责人和风险管理负责人应当具备3年以上金融、证券投资或者法律、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从业经历。

据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符合以上规定,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条件。

(二)申请材料齐全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文件;(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申请书;(三)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文件;(四)私募基金募集说明书或者招募说明书;(五)私募基金合伙协议或者信托合同;(六)其他有关材料。

同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经我所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且真实准确,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申请条件。

(三)投资限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投资股票、债券、基金、期货、证券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品等资产,但不得投资不动产、基础设施项目、文化娱乐产业等领域,以及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的其他投资品种。

同时,所有的投资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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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法律意见书模板尊敬的委托人:经您的委托,我们对您提出的有关私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调研与研究,并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供您参考:一、法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于2004年在中国大陆颁布实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是指以集中专户、不公开募集资金为特征的一类基金,其成立与管理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监管。

二、关于私募基金设立的法律意见:1.私募基金的设立需要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监管机构核准后方可设立。

2.私募基金的合同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格式、内容、条款等方面的要求。

3.私募基金的募集范围有限,只能向特定投资人进行非公开募集,不得与公众募集基金混淆。

4.私募基金需要设置合适的投资门槛,并对投资人的身份、资质进行审查,并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合同。

5.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包括基金报告、基金账户等相关信息。

三、关于私募基金运作的法律意见:1.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等。

2.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运作。

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对投资对象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投资的合法性和风险可控。

4.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合理配置和管理投资组合,确保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5.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人披露基金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报告、风险提示等。

四、关于私募基金的监管与合规的法律意见:1.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遵守各项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管理办法等。

2.私募基金需要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定期报告,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进行合规性自查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范本)

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范本)

北京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北京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xx【】号致: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以下简称“【】”或“申请机构”)的委托,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自律性规则的规定,就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以下简称“本次登记申请”)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申请机构本次登记申请的相关文件和材料,并得到申请机构如下保证,即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实用版

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实用版

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目录(略)释义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致: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以及申请机构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协议》之约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申请机构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相关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得到申请机构如下保证:申请机构已经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虚假、隐瞒和重大遗漏之处,文本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或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直接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申请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申请机构本次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一、申请机构的主体资格情况(一)申请机构的设立及变更核查程序:本所律师通过调取申请机构的工商档案资料(含企业信息表及工商内档资料),核查申请机构的设立及变更过程是否合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模版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关于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二〇一七年四月目录引言 (2)第一部分释义 (4)第二部分正文 (5)一、申请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设立及存续情况 (5)二、申请机构的名称与经营范围 (8)三、申请机构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 (9)四、申请机构的股权结构 (11)五、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 (13)六、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14)七、申请机构的运营基本设施及条件 (16)八、申请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25)九、申请机构的基金外包服务情况 (27)十、申请机构高管人员的从业资格情况与岗位设置 (28)十一、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信用状况及受处罚情况 (30)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情况 (32)十三、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 (33)十四、其他事项 (34)第三部分结论性意见 (34)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关于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致: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机构”或“公司”)的委托,作为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下简称“本次申请”)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及其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相关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填报的信息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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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 题的公告》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结论:******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四、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管理有限公司的部分高管人员尚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但是距离 监管部门给出的最后整改期限尚有一定的时间。如在期限内能够取得从 业资格仍可视为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公司存续沿革:
年 月 日,股东 共同出资设立******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出具【 】第号验资报告,审验股东 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实缴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
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 占注册资本比例
元)
(%)
1 2
结论:******管理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截止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存续。
结论:******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制定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 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各项制 度。
九、根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调查核实,公司私募基 金的募集拟通过公司自身的通道和能力对外宣介、募集及管理服务。没 有和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 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资产管 理,商务咨询,会务服务,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金融数据 处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结论:******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和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十、经核实******管理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公司高管名单及相关资质证 书,显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从业资格 认定、总经理 基金从业资 格已认定、副总经理 基金从业资格认定、首席风控官 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
结论:******管理有限公司高管人员尚有部分未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公司高管设置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公司 股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显示公司没有直接或 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结论:******管理有限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五、根据******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 相关资料,显示其公司股东为 公司、 公司。未显示******管理有限 公司有其他实际控制人。
结论: ******管理有限公司未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未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 处分;公司高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在资本 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 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 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十一、经调查核实企业征信记录、企业信息工商登记及公示系统、基金 业协会备案登记公示系统、司法信息公示系统等系统信息。并结合公司 所提及的相关资料,未显示******管理有限公司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 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未受到行 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未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 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二、根据******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显示,其经营范围是:投资 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结论:******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所记载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 理”、“股权投资”文字和描述。
三、根据******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其经营范围为:投资管 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并结合公司所 提交的相关业务资料显示,显示公司的主营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 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 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结论:******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
六、根据******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 相关资料,未发现******管理有限公司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 方。
结论:******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七、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显示:(一)公司有员工 人,其中 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公司所有高管均具有银行、基金、证 券、风控、合规等符合要求的从业经历。且全部高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 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二)公司营业场所位 于 ,营业面积 平方,具有独立的总经理室、财务部、风控部、合规 部、市场部、会议室等部门,并配置有电脑、视频设施、传真机、打印 机等完善的办公设备。(三)公司财务报表及建设银行浦东分行出具的 对账单显示,截止 年 月 日,其账面流动资金 万元,公司净资产 万 元。
结论:******管理有限公司遵循专业化经营的原则,公司经营的业务 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 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 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 务。
四、公司的股权结构
根据******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其股东为 公司、 公司。其 中股东 公司出资 万元,占有公司 股份;股东 公司出资 万元,占有
十二、经查询核实法院涉诉、涉执行信息公示系统及商事、劳动仲裁机 构仲裁信息系统,并结合******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未发现 ******管理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涉及诉讼和仲裁。
结论:******管理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没有涉入诉讼和仲裁。
十三、经查询、核实、对比******管理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 息,显示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结论:******管理有限公司具有按照规定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 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根据******管理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显示,其制定了完善
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有“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 程”、“私募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风 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新媒体及门户网站管理制度”、“项目档案管 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各项管理制度之间形 成了有效的分工和制约。
整体结论意见:******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 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理人登记申请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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