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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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学术诚信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强化我校教职员工的学术诚信意识,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名义从事学术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名义从事学术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应当遵守下述学术诚信要求:(一)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学术成果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发表。

(四)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及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其它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学术诚信的管理(一)校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诚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二)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成立独立的临时工作小组,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建设,依法规范处理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科学研究良性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依照《高校章程》和《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等参与学术活动的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须坚持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四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启动调查程序,并书面通知举报人:(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被举报事实;(三)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有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的。

没有相关证据或查证线索的举报,只登记备案,不予受理。

第五条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当立案和启动调查程序。

第六条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是否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初步审查。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将通知资助方。

第七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决定不启动调查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的,须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

第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的第一责任主体。

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确定立案调查的学术不端案件,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书面调查通知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校学风建设委员会。

遇到特殊情况时,经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同意可延长调查时间。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认为自己调查更适宜的,可成立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对举报行为进行独立调查。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一、背景介绍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领域中存在的违背学术道德、影响学术公正的行为。

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对于教育公平和学术发展构成一定威胁,因此,制定针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定义与类型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抄袭、剽窃、替考、作弊等行为。

其中,抄袭指的是把他人的研究成果或文献原封不动地按自己的名义进行使用;剽窃则是指直接复制他人的作品,并冒充自己的创作;替考是指让他人代为参加考试,代替自己应考;作弊则是在考试或学术活动中采取非正当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得分或成绩。

三、严禁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性严禁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学术公正: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会破坏学术公正和竞争环境,损害其他学生和教师的权益。

2.培养学术道德:严禁学术不端行为可以促进学生正确理解和遵守学术规范,培养学术道德。

3.保护知识产权:学术不端行为涉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严禁此类行为可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之一:影响教育公平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教育公平的实现。

学术不端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高分或成绩,从而降低了真正努力学习的学生的竞争力,扭曲了教育评价体系。

五、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之二:损害学生自身品德素质学术不端行为不仅违背了学术道德,也损害了学生自身的品德素质。

学术不端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学生的浮躁心态和功利思想,使其失去了真正的学习和成长机会。

六、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的原则制定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公平: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时应当公正、公平,维护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2.教育导向:处分办法应着重于教育引导,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态度和学术价值观。

七、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的具体措施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分办法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措施:1.警告:对于初犯或属于不恶劣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华中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细则

华中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细则
处罚措施
学生
导师
教职工
(指非前述发生学术不端行为学生导师的教职工)
抄袭
在不涉及论文/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的结果、结论部分,完全照抄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成果的行为,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内容而使用他人成果的行为。
(3)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其内容与学位论文无关
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处分。
(2)责令1年内修改学位论文,并在满足答辩要求后,重新答辩申请学位;逾期未答辩者,取消学位。
(2)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该论文/著作为申请学位答辩资格支撑材料,但不是学位论文的组成部分
(1)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处分。
(2)同上(2)。
(1)通讯作者:
C.参与剽窃行为的。予以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撤销教师职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处分,解除聘用合同。
(2)合作作者。视责任大小,予以警告处分,1-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停招研究生1-2年;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停招研究生3-5年。
(3)非作者。未在该发表论文/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中署名且有确切证据证明对该学术不端行为不知情,进行批评教育。
(1)通讯作者:
A.同上(1)A。
B.对研究过程缺乏指导,对论文/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写作、发表过程没有核查。进行批评教育,1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停招研究生1年。
C.同上(1)C。
(2)合作作者。同上(2)。
(3)非作者。有确切证据证明对该学术不端行为不知情,免予处罚。
同上。
(1)通讯作者: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XX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和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教育部《高等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国家新闻出版署《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客观、公正、合规、合法的原则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针对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院从事教学科研人员、管理服务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具体包括下列行为:(一)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成果,采用不当手段,窃取他人的观点、数据、图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并以自己名义发表且不标明出处等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三)不当署名:将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外;未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在论文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其列入作者名单;作者排序与其对论文的实际贡献不符;提供虚假的作者职称、单位、学历、研究经历等信息。

(四)一稿多投:将同一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在首次投稿的约定回复期内,将论文再次投给其他期刊;在未接到期刊确认撤稿的正式通知前,将稿件投给其他期刊;将只有微小差别的多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在收到首次投稿期刊回复之前或在约定期内,对论文进行稍微修改后,投给其他期刊;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将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经发表论文,原封不动或做些微修改后再次投稿;(五)重复发表:不加引注或说明,在论文中使用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内容;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摘取多篇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部分内容,拼接成一篇新论文后再次发表;被允许的二次发表不说明首次发表出处;不加引注或说明地在多篇论文中重复使用一次调查、一个实验的数据等;将实质上基于同一实验或研究的论文,每次补充少量数据或资料后,多次发表方法、结论等相似或雷同的论文;合作者就同一调查、实验、结果等,发表数据、方法、结论等明显相似或雷同的论文。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一、总则1. 目的与依据: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师、研究人员、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抄袭: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观点、文字等,并声称其为己出。

- 伪造数据:编造或篡改研究数据、实验结果等。

- 剽窃:在学术作品中未经允许或未给予适当引用地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

- 代写代考:请他人代替自己完成学术作品或考试。

- 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在学术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 其他:任何违反学术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查处机构与职责1. 学术委员会:负责全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和查处工作。

2. 学院/部门:负责本学院/部门学术不端行为的初步调查和上报。

3.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学术委员会开展调查和查处工作。

四、查处程序1. 举报:任何人都可以向学术委员会举报学术不端行为。

2. 初步审查:学术委员会对举报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3. 调查:学术委员会组织调查,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4. 认定: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

5. 处理:学术委员会根据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6. 公示与申诉: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五、处理措施1. 警告:对轻微学术不端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2. 严重警告:对较重学术不端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并记入个人档案。

3. 取消资格:取消学术不端行为人相关学术称号、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4. 学位撤销: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申请人或获得者,根据情况撤销其学位。

5. 行政处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规章制度)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规章制度)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规章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活动中存在的违反学术道德、科研规范、考试纪律等不合规行为。

为了维护学术诚信,保障学校的学术环境,制定了以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学术纪律,促进科研诚信, 全体学生、教师和研究人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研究、教学、考试中涉及造假、抄袭、剽窃、篡改数据、捏造实验结果、违反学术规范等行为或其他侵害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原则为公正、严肃、及时,做到“发现一例、查处一例、曝光一例”。

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包括纪律处分、学术处分和法律处分。

具体处分措施根据不同情况严肃处理。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术道德与诚信委员会,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分类和处分第六条学术不端行为分为严重违规和一般违规两类。

第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及处分(一)造假行为:指在科研实验、学术报告、学术论文等活动中以捏造、编造、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虚假填报、报告、发布信息的行为;处理措施:取消论文发表资格,责令停止相关项目研究,学术处分,纪律处分。

(二)抄袭行为: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观点、文字的行为;处理措施:责令改正,取消论文发表资格,学术处分。

(三)剽窃行为:指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创造的学术成果、研究成果等行为;处理措施:责令改正,取消论文发表资格,学术处分。

(四)违规评审行为:指在学术评审中,以贿赂、索贿、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干预评审结果的行为;处理措施:取消评审资格,学术处分,纪律处分。

第八条一般违规行为及处分(一)学术规范违反行为:指违反学术规范,如论文作者顺序的不当安排,未获得学术合作人员的同意等;处理措施:责令改正,警告。

(二)考试作弊行为:指在考试中抄袭、交头接耳、使用非法工具等作弊行为;处理措施:本次考试作弊者,该科目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

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我校师生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校学术声誉,维护师生学术诚信,促进学校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教职工及在校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管理机构及职能第三条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学校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第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不道德现象和行为进行界定。

根据科技处的前期调查意见,决定是否就有关学术诚信和学术不端行为开展正式调查。

正式调查结束后,向校长办公会提供明确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五条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常设机构设在科技处。

第六条科技处负责建立健全针对我校教师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负责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等工作。

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学校有关学术诚信及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线索。

对涉及学术诚信和学术不端行为开展前期调查,形成初步调查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决定是否正式开展调查。

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将相关举报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处理结论送达相关人员。

负责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

第七条科技处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第八条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弘扬严谨的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培养思想品德高尚的高素质、创新型研究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华南农业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在职攻读专业学位人员、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以及在读期间存在学术失范行为的已离校的上述人员(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第三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均可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报告、程序、数据、图片、设计等)。

(二)伪造、篡改原始实验数据、调查数据或软件计算结果,隐瞒不利数据进而伪造研究结果。

(三)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引用他人的著述而不加以注明。

(四)虽然参加过课题组的研究工作,但在未取得课题组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使用或发表研究成果;研究生毕业后,未经导师或课题组负责人许可,将在校期间的研究成果以个人或其他单位的名义公开发表,侵占学校研究成果或知识产权。

(五)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组织人员冒名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六)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在发表的论文中署上该人的名字,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项目信息等。

(七)学术论文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八)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成绩单、评阅(评定、鉴定、审批)意见、获奖证明、待发表论文的接收函或录用证明、导师或他人的签名等。

(九)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课题组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文件资料、有偿使用的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十)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并责成研究生所属学院的基层学术委员会对其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学院的基层学术委员会根据被举报或投诉所涉及的学科专业需要组织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其中2/3以上为学院的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小组(与被举报或投诉有关联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参与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鉴别、核查和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分析与治理对策

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分析与治理对策

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分析与治理对策随着我国学者对学术领域的不断探索,竞争的日益激烈,学术不端行为屡屡发生。

部分科研人员缺乏个人修养、缺乏良好学术氛围、学术制度存在缺陷以及社会监督力度不够成为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原因。

提高学者学术道德水平,是预防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本措施,同时还要营造健康学术氛围、加强学术制度建设和社会监督力度,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学术不端行为其形式主要包括: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等。

一、环境治理学术不端犯罪行为的原因(一)科研人员缺乏个人修养学术不端犯罪行为的出现,究其首要原因,应属学术人员自身道德的瑕疵。

学术成果的获得牵涉至科研人员赢得学术资源的优劣、个人名誉以及物质奖励等方方面面,这诸多因素都给科研人员增添了无形的压力,为获得学术成果漠视学术道德,减少自身做为学者的道德底线。

指出只要自己的学术成果注重,就能够获得社会各界的注重,提高自身的地位,所以使部分科研人员退出基本的道德素养,导致剽窃、假造以及抄袭等学术不端犯罪行为的出现。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教育的普及并没提高受教育者的学术道德。

我国的填鸭式教育模式,使受教育者只著重自学成果,所以使很多高水平的文化学者,缺少个人的学术道德素养。

同时,学术研究的过程充满著复杂性和创新性,部分科研人员,特别就是高校教师,不要愿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到科研工作上,引致科研人员缺少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不回去技术创新的结果就是剽窃别人的学术研究。

(二)缺乏良好学术氛围由于我国正所处于一个特定变革的时期,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竞争的激化,使不身心健康的学术风气发生。

学术不端犯罪行为沦丧了学术风气,对整个学术科研群体的声誉导致恶劣影响,进而对社会风气产生了负面的示范点效应。

为了崇尚学术成果,部分学者急功近利,使用一些不抗拒的竞争手段,个别教师受官本位思想影响,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在教师队伍中滋长,学术诚信环境受到破坏,使教师只崇尚自身职称利益。

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维护科研活动的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国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国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从事科研活动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科研不端行为是指科研人员在课题申报、科研成果评审、获奖推荐等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或多种所构成的行为:一、在研究经费使用、实验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等方面作假、篡改数据或信息等;二、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未经核实使用他人数据或信息;三、人为捏造数据或信息,虚报成果、不实申报项目;四、在评审过程中造假涂污、哄抬成绩;五、其他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机制,制定具体实施规定,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依法依规查处科研不端行为。

第五条当发生科研不端行为时,科研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一、接到举报或发现科研不端行为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配合协助进行调查;二、经过事实查明,确认属于科研不端行为的应当留有必要证据,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三、经过研究,查明情况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对已经确认的科研不端行为应当进行深入调查,并进行立案处理;四、科研不端行为行为人有故意或重大失误的,应当追究行政、民事责任;五、涉及科技成果奖励的,应当依照有关奖励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六、有关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行政、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予以维权。

第六条科研机构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定期公开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情况。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最终解释权归全国科研机构管理部门所有。

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强化学术诚信,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攻读(申请)学位的各类研究生及已经毕业但在校期间有学术失范行为的研究生。

第二章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要求第三条在学术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维护科学诚信。

第四条注重创新,不做重复研究和滞后研究;坚持高质量、有价值的学术研究,杜绝急功近利、粗制滥造行为;严格遵守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捏造数据和事实材料等现象。

第五条在撰写学位论文及进行其他学术活动时,应充分检索相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第六条引用他人的成果时,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第七条合作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

第八条署名XX大学和导师姓名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在标注XX大学主持的科研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的授权。

第九条若以学位论文中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需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并且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XX大学,可以在标注中注明工作单位通信联系地址。

第十条学位论文送审和申请论文答辩时,必须征得导师同意;学位论文必须含“XX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第十一条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界定第十三条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研究数据等)。

华中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细则

华中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细则
(1)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外,同时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2)已毕业学生存在此种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工作单位。
进行批评教育,取消1-2年内申报项目、奖励或荣誉的资格;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外,同时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取消3-5年申报项目、奖励或荣誉的资格,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同上述对“剽窃”的同款处罚。
同上述对“剽窃”的同款处罚。
同上述对“剽窃”的同款处罚。
学术不端行为类型及界定
学术不端行为具体表现形式
处罚措施
学生
导师
教职工
(指非前述发生学术不端行为学生导师的教职工)
伪造/篡改数据、文献
伪造或篡改数据、图表、文献等资料,故意选择性地忽略某些对研究结果或结论有决定性影响的数据、图表等资料,造成研究结果与事实不符,导致结论改变的行为。
(3)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其内容与学位论文无关
予以记过处分。
(1)通讯作者:
A.同上(1)A。
B.对研究过程缺乏指导,对论文/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写作、发表过程没有核查。予以记过处分,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停招研究生1年;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停招研究生2年。
剽窃
在涉及论文/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的结果、结论部分,使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成果(包括数据、图表等)而不加说明作为自己的结果,或虽加说明而表述不当,易被误读为作者自己的结果,以及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实验材料的行为。
(1)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其内容为学位论文的组成部分
(1)视情节轻重或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予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程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程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程一、总则1. 为规范我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术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2. 本规程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及在校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调查与处理。

3.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篡改数据、买卖论文、虚假署名、一稿多投等。

4. 学校设立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二、调查程序1. 举报:任何人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均可向委员会举报。

2. 初步审查:委员会收到举报后,对举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3. 调查:委员会组织调查组,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4.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5. 调查组完成调查后,向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三、处理程序1. 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

2. 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影响,提出处理建议。

3. 处理建议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学籍、取消学位等。

4. 处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或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报学校领导批准。

5. 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人,并公示。

四、申诉程序1. 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2. 学校设立学术不端行为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

3. 申诉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报学校领导批准。

5. 处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公示。

五、附则1. 本规程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2.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罚办法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罚办法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罚办法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习和学术活动中违背道德和规则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的公正性和学术正道的发展。

为了维护良好的学术环境,学校必须采取严厉措施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处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种类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抄袭、剽窃、作弊等行为。

抄袭指的是未注明出处或伪造他人作品的行为;剽窃则是抄袭学术论文或科研成果的行为;作弊是指在考试或考核中进行违规之行为,包括查阅资料、与他人交流等。

二、学术不端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对个人、学校和社会都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对个人来说,学术不端行为导致了知识的剽窃和欺骗,丧失了诚信和学识的价值;对学校而言,学术不端行为破坏了公正的学术竞争环境,损害了学校的声誉和评价体系;对于社会来说,学术不端行为使得知识的传递和创新受到了阻碍。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原因学术不端行为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学习压力过大、道德观念淡薄、个人利益驱动等。

学业繁重和竞争压力使得一些学生为了取得好成绩而不择手段;道德观念淡薄则导致了一些学生对学术规范和道德价值缺乏认识;个人利益驱动使得一些学生为了追求物质利益而采取不端手段。

四、学校的责任学校是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监管者和处罚者。

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教育,提升学生的道德意识和学术规范。

同时,学校还应该建立健全的处罚制度,确保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现和处罚能够公正有效。

此外,学校还应该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形成家校合力,共同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五、处罚的原则在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处罚时,学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治校原则,即依法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处罚;二是公开公正原则,即公开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结果和处罚决定,保证信息公开透明;三是惩前毖后原则,即对学术不端行为要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四是因人而异原则,即根据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处理。

六、处罚的方式学校处罚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模版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模版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模版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大学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推进学术诚信建设,制定本《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涉及学术评估、学术交流、科研项目申报、学术论文和出版等方面的不当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抄袭和剽窃;(二)虚假论文;(三)弄虚做假;(四)数据造假;(五)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必须严肃处理,有效地维护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保护知识产权。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二)公正、公开、公正的原则;(三)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接受举报。

接受学生、教职工及其他用户的举报,举报人应提供相应证据。

(二)立案调查。

大学应当在收到举报后立即开始调查、采用措施保护举报人的安全。

(三)听证审理。

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应及时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适当举行开放听证。

(四)作出处分决定。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按照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并向学校领导及相关单位报告。

第五章具体处理方法对于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应依据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处分方式:(一)口头警告。

对于一般性的学术不端行为,如人为抄袭、造假等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重的行为,可以进行书面警告。

(三)严重警告。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行为,可以进行严重警告。

(四)降低学术评级。

对于涉及评定职称、评定学位等环节的学术不端行为,可以降低该当事人的学术评级。

(五)解除学术职务任职资格。

对于涉及学术导师、编辑等职务的学术不端行为,可以解除该当事人的学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暂停研究生导师资格。

对于涉及研究生导师的学术不端行为,可以暂停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学术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学术活动中的不道德或违反规定的行为,包括抄袭、伪造数据、弄虚作假等。

为了维护学术界的正规秩序和学术诚信,许多机构和组织都颁布了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

本文将就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进行探讨。

一、界定学术不端行为在制定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之前,机构需要准确地界定学术不端行为的范畴。

通常,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抄袭。

指未经授权,将他人的研究成果、观点、文字等以自己的名义发布或使用的行为。

抄袭侵犯了知识产权,不仅违反学术伦理,也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不尊重。

第二,伪造数据。

指虚构或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等,以达到某种目的或影响研究结果的行为。

伪造数据严重损害了学术研究的可靠性和科学性,玷污了学术界的声誉。

第三,弄虚作假。

涉及虚构研究项目、篡改实验过程、虚报研究成果等行为。

弄虚作假不仅是对科学方法和学术诚信的否定,也对学术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第四,剽窃。

指未经授权,将他人的研究成果、观点、图片等以直接复制的方式使用的行为。

剽窃严重侵害了原作者的权益,是不道德和不合法的行为。

第五,不当合著权归属。

指将没有实质贡献的人列为合著作者,或将实际贡献者排除在合著作者之外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背了学术诚信原则和学术合作的一般规范。

以上仅是学术不端行为的一些典型范例,实际情况可能更加复杂。

机构在制定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时,需要具体明确不端行为的特征,以便更好地监督和处理。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后果和处理原则学术不端行为的后果多种多样,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丧失信任和声誉。

学术不端行为的曝光会导致个人或机构丧失声誉,信任关系受损。

在学术界,声誉是长期积累的,一旦受到不端行为的影响,修复将变得困难。

第二,学术机构的处罚。

学术机构通常会根据情况对不端行为人进行处理,可能采取警告、停职、开除等措施。

这些处罚旨在维护学术秩序和诚信。

第三,论文撤回和研究成果无效。

一旦发现学术不端行为,相关论文可能会被撤回,研究成果可能会被宣告无效。

华中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细则

华中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细则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细则• 16 •・17 -■ 18 ■学术不端行为类型及界定学术不端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学生处罚措施导师教职工(攔用剽窃在涉及论文/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的结果.结论部分,使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成果(包括数据、图表等)而不加说明作为自己的结果,或虽加说明而表述不当,易被误读为作者自己的结果,以及未经冋意而使用他人实验材料的行为。

伪造或篡改数拯、图表、文献等资料,故意选择性地忽略某些对研究结果或结论有决泄性影响的数据、图表等资料, 适成研究结果与事实不符,导致结论改变的行为。

(3)公开发表的论文/ 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其内容与学位论文无关(4)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其内容未发表(1)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其内容为学位论文的组成部分予以记过处分。

(1)予以记过处分。

(2)依法撤销学位,并注销学仃M 书,相关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同上述对“剽窃”的同款处罚.(1)通讯作者:A. 同上(1) AoB. 对研究过程缺乏指导,对论文/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写作、发表过程没有核查。

予以记过处分,2年内不得晋升髙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停招研究生1年;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停招研究生2年。

C. 同上(1) Co(2)合作作者。

予以警告处分,1-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停招研究生1年:情节严重或适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停招研究生2年。

(3)同上(3) °(1)对研究过程进行了指导,但对该学术不端行为不知情,进行批评教m(2)对研究过程缺乏指导或虽进行了指导, 但对学生的该学术不端行为未指出改正,视情右轻重或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予以记过及以上处分,2年内不得晋升髙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停招研究生1-3年。

同上述对“剽窃”的同款处罚。

(1)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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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弘扬严谨的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培养思想品德高尚的高素质、创新型研究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华南农业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在职攻读专业学位人员、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以及在读期间存在学术失范行为的已离校的上述人员(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均可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报告、程序、数据、图片、设计等)。

(二)伪造、篡改原始实验数据、调查数据或软件计算结果,隐瞒不利数据进而伪造研究结果。

(三)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引用他人的著述而不加以注明。

(四)虽然参加过课题组的研究工作,但在未取得课题组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使用或发表研究成果;研究生毕业后,未经导师或课题组负责人许可,将在校期间的研究成果以个人或其他单位的名义公开发表,侵占学校研究成果或知识产权。

(五)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组织人员冒名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六)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在发表的论文中署上该人的名字,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项目信息等。

(七)学术论文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八)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成绩单、评阅(评定、鉴定、审批)意见、获奖证明、待发表论文的接收函或录用证明、导师或他人的签名等。

(九)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课题组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文件资料、有偿使用的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十)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并责成研究生所属学院的基层学术委员会对其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学院的基层学术委员会根据被举报或投诉所涉及的学科专业需要组织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其中2/3以上为学院的基层学术
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小组(与被举报或投诉有关联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参与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鉴别、核查和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若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出现分歧等情况,学院的基层学术委员会应将鉴别、核查和认定的详细情况如实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予以裁决。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研究生如发生学术不端的行为,且被侵权人提出权益保护的,一经查实,当事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六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处对查实确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负面影响大小、认错态度和表现等,给予退学处理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研究生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和撤销学位授予等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因学术不端行为而被处分的研究生,取消受处分当学年的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及奖励、助学贷款、公派出国等申请资格。

第九条已结束学业并离校的研究生,在校期间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情况和处理决定将及时通告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或部门;在校期间发生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将撤销和追回已发放的毕业证书和已授予的学位证书,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若出现学术不端行为,除对研究生进行相关处理外,同时追究导师监管责任。

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导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限制招生、停止招生、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等处理。

自被停止招生决定之日起三年以内,该导师不得提出重新招收研究生的申请。

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申诉
第十一条对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以书面实名方式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一次。

第十二条对学术不端行为处分或处理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所有相关参与人员有责任对调查资料进行保密,以保证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之前文件管理规章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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