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
中山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中府[2003]60号
![中山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中府[2003]60号](https://img.taocdn.com/s3/m/6ff4a06e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ce.png)
中山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正文:---------------------------------------------------------------------------------------------------------------------------------------------------- 中山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中府[2003]60号2003年4月28日)第一条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征用、收回、收购或需盘活的土地进行储备,经前期开发利用或整理后,根据土地市场供求现状和城市规划要求,移交政府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的行为。
第四条成立由市国土资源、发展计划、财政、规划、建设、农业、经贸、监察、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中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作为市人民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宏观指导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土地储备政策;(二)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三)落实收购、储备资金;(四)确定土地储备规划和计划;(五)指导和监督土地储备中心运作。
第五条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中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开发以及土地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组织编制土地收购储备规划和计划,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根据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对企事业单位需盘活和调整的存量土地和其他增量土地进行收购储备;(三)管理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或整理;(四)筹措资金,做好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管理和运作;(五)对列入储备的土地实施房屋拆迁;(六)综合统计,定期向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报告土地储备运作情况;(七)协助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期工作;(八)完成市政府和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2号](https://img.taocdn.com/s3/m/f41b509d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73.png)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6日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局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储备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收储闲置、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列入城市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的周边土地、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全市唯一合法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市自然资源局管理。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按照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要求,开展城市发展、重大产业平台、省市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及“三旧”改造等土地储备工作,具体负责编制新征土地储备项目库、土地储备计划及具体储备项目的实施方案,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山市土地征收年度计划》开展土地储备用地的征地实施工作,按照《中山市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开展储备用地的供应工作;负责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
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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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全市唯一合法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市自然资源局管理。
第四条涉及新征土地储备项目库、土地储备计划及具体储备项目的实施方案及其调整等各类重大事项,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拟定,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和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统筹全市土地储备工作,按照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要求,开展城市发展、重大产业平台、省市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及“三旧”改造等土地储备工作,具体负责编制新征土地储备项目库、土地储备计划及具体储备项目的实施方案,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山市年度征地计划开展土地储备用地的征地实施工作,按照中山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开展储备用地的供应工作。
第六条土地储备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的周边土地、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
第七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可直接出资开展土地储备,也可与相关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管委会)合作出资开展土地储备。
第八条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新征土地储备项目库第九条新征土地储备实行项目库管理。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中山市近期建设规划》及《中山市投资项目预备库策划生成办法》确定的项目用地需求,拟定下一年度新征土地储备项目库的清单。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edafdcf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84.png)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粤办函〔2021〕1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
请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督促目录内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修订,《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中府〔2013〕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4日附件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序号项目类别项目内容规模标准及范围行政监督部门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工程交通运输部门水利工程水利部门其他工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2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按照《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中府〔2019〕60号)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0号)执行自然资源部门矿业权交易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能源领域包括管道燃气、加气站、供热等;交通运输领域包括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其他公共交通等;水务领域包括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领域包括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粪便(渣)、建筑垃圾和特种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渗滤液处理厂等;市政工程领域包括基础信息设施集约化建设等按照《中山市特许经营和有偿使用范围管理清单(试行)》(中府办函〔2021〕2号)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4国有产权交易企业国有产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租赁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等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出让财政部门5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分散采购项目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商务部门7海洋资源交易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出让全部自然资源部门无居民海岛等海洋资源使用权出让8林权交易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全部自然资源部门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农业农村部门9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全部农业农村部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10市政公共资源城市公共场地、场所;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市政公共设施、空间等冠名权;湿地公园、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及场地;公共文化旅游体育设施;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按照《中山市特许经营和有偿使用范围管理清单(试行)》(中府办函〔2021〕2号)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11排污权交易定额出让排污权按照《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粤环〔2014〕21号)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执行生态环境部门公开拍卖排污权12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全部生态环境部门13用能权交易用能权交易全部能源部门14涉法涉诉资产处置司法机关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全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罚没资产处置相关行政执法部门15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不含政府采购项目)药品采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医保部门医用耗材采购16河流资源交易河流、经营性河域、滩涂、湿地等有限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出让,养护权承包项目的出让、转让、合作全部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河砂开采权出让全部水利部门水权交易按照《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粤府令第228号、第275号)规定执行水利部门17空域使用权交易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权出让转让全部民航部门18耕地储备指标交易耕地储备指标交易项目全部自然资源部门19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中型、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增量指标竞价全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20财政性资金购买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按照《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粤办函〔2020〕332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21政府规划布局的特殊资源港口码头、民办教育、加油站、搅拌站、砂石堆场、屠宰场等按照《中山市特许经营和有偿使用范围管理清单(试行)》(中府办函〔2021〕2号)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上网竞价按照《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中府〔2019〕69号)执行自然资源部门22“三旧”改造项目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项目、需公开遴选合作企业的旧厂房升级改造项目及综合改造项目按照《中山市旧厂房升级改造实施细则》(中府〔2020〕94号文)、《中山市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实施细则》(中府〔2020〕95号文)执行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结束——。
中山市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
![中山市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3555e0b7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95.png)
中山市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一、总则为了规范中山市标准地出让工作,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二、出让范围本方案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出让工作,包括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各类用地。
三、出让方式1. 拍卖出让:适用于市场需求旺盛、土地价值较高的地块,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出让对象和价格。
2. 挂牌出让:适用于土地资源供大于求的地块,出让政府通过挂牌公告的方式,接受符合条件的购买者报价。
3. 协议出让:适用于特殊用途地块或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地块,由政府与购买者进行协商确定出让条件。
四、出让程序1. 出让公告:政府部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公布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出让条件、竞买资格条件等。
2. 报名资格审查:购买者根据公告要求提出报名申请,政府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3. 竞买登记:符合资格的购买者进行竞买登记,缴纳竞买保证金。
4. 竞买活动: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竞买活动,确定出让对象和价格。
5. 签订合同:中标者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
6. 办理手续:中标者按照合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五、出让条件1. 出让对象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金实力,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
2. 出让地块必须按规划用途合理开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3. 出让价格必须合理,不得低于评估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将加强对土地出让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信息公开,保障出让公平公正。
七、附则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相关部门审批。
八、结束语中山市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遵守执行,共同维护土地出让市场的秩序和公平。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7561c94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d171f72.png)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该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对建设用地的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加强土地规划、开发、使用和监管工作,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推动企业可连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与建设用地管理相关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三、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使用建设用地,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2.统筹规划原则: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合理配置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高效利用原则:精细管理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益。
4.生态保护原则: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实施可连续土地利用。
5.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依规供应土地资源,公开透亮、公正公平。
四、职责与权限1.企业管理负责人:–负责订立、修订和完善企业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建设用地管理情况,并提出改进看法;–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2.建设用地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建设用地规划方案;–监督和引导各部门依照规划方案执行。
3.建设用地审批部门:–负责建议土地出让、划拨和更改等土地行政许可事项;–及时处理建设用地审批相关事宜。
4.建设用地开发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布局、开发和利用;–订立建设用地开发计划并执行。
5.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土地的管理、调查和评估;–监督农村土地的使用和利用情况;–组织土地流转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
五、建设用地管理流程1.建设用地规划流程:–编制建设用地规划方案,确保符合国家、地方和企业发展规划要求;–经内部审核、政府部门审批后,报企业管理负责人审批。
2.建设用地审批流程:–依法办理土地行政许可事项,包含土地出让、划拨和更改等;–提交申请资料,经审批部门审核后决议是否批准。
3.建设用地开发流程:–订立建设用地开发计划,包含工程设计、施工准备和投资计划等;–进行建设用地开发,并依照规划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4.建设用地使用流程:–完成建设用地开发后,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资源;–对土地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122c34b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d7.png)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中府〔2019〕69号•【施行日期】2019.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9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8日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加快城乡规划实施,推动闲置土地处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市行政辖区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需调整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业、旅游、娱乐、住宅类用地;(二)符合所在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土地登记用途与控规一致;(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约定容积率低于控规指标的;(四)属于闲置土地,按规定进行处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五)本办法实施前未取得办理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业务的《建设用地缴款通知书》或未在《建设用地缴款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在2019年1月1日前已取得规划条件变更批复书但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用地,可以直接获得本办法规定的调整容积率上网竞价资格。
“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按“三旧”改造相关规定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13]3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13]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060c02f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ef.png)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13〕32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15日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盘活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政府储备用地不纳入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范围。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镇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下同)负责承担辖区内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的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金融、农业、林业、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闲置土地调查认定第六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者法定的期限满一年仍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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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4日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和支撑作用,加快转变土地资源利用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三旧”改造项目除外)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管理,通过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从用地报批、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的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不占用生态控制线范围。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用地报批管控第四条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严格按照《中山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分配和使用年度计划指标,并进行计划指标使用的全程跟踪管理。
第五条镇政府、区办事处、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区政府)应根据年度征地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申报用地报批手续。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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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府[2004]32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4.05
【实施日期】2004.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4]3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五日
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承包、发包等交易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交易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或选择承建单位的活动。
第四条中山市建设局是本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24cafe9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85.png)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中府〔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31日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有序解决土地规划历史遗留问题,推动重大项目落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对本实施办法施行之前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合并与分割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鼓励的产业项目、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土地整备等需求为前提。
(二)坚持依法依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的基础上,优化规划条件变更流程,完善出让合同签订及后续管理。
(三)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多宗用地整体报建、跨多宗用地建设等问题,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
(四)坚持节约集约,通过国有建设用地合并整合利用、分割盘活,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及利用效益。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总体规划划定为建设用地;(二)属闲置土地的已按规定处置;(三)不涉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的;(四)地上房屋未办理《预售许可证》或土地未以分摊面积登记到房屋买受人名下(含预告登记)的;(五)出让合同未约定不允许合并或分割;或已约定不允许合并或分割,但因政府实施规划调整导致用地被部分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剩余用地需整合开发,以及工业用地因政府招商引资需要或同意项目整合开发的;(六)符合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设计、城市设计(建筑及景观设计)、历史文化保护、海绵城市建设、河岸线退让、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相关规划要求。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府〔201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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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府〔2019〕7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7日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中府〔2013〕3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的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级闲置土地处置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市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联席会议负责对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的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进行审议。
镇级闲置土地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参照执行。
市自然资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市级闲置土地处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区政府)按以下职责开展工作。
(一)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
属地区办事处负责承担辖区内涉嫌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及处置工作相关材料组织及上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审核及处置工作。
有关《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有关《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f615184eaf1ffc4ffe47ac57.png)
有关《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中规通〔2015〕72号)自颁布实施以来,已有三年时间,随后配套出台的《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操作细则》(下称《操作细则》)(中规通〔2016〕70号)也已执行两年时间。
该两个办法颁布的背景为取消公建配套收费后的项目用地公建配套设施配缴问题。
由于历史用地情况多,问题复杂,在实施过程中,各镇区、各政策使用单位反映配建门槛过低、计算抵缴面积存在不清晰、条文不明确的地方,结合近年出台、执行的其他相关政策,部分条文也存在不适用和需要调整的情况,特开展此次修订工作。
二、修订内容(一)提高了配建门槛。
《管理办法》征集修改意见过程中,多有镇区、建设单位反映存在配建的配套公建设施面积小,难以移交和管理。
建议可统一进行异地配建,或折价收费。
文件出台的背景,正是由于相关上位文件规定,不允许属地再征收折价款,因此无法采用折价收费的方式。
而针对异地配建的问题,考虑到公建配套设施作用为服务周边群众,远距离的异地配建使得配套设施失去服务意义。
由于目前我市用地实行宗地管理,而且各个项目建设时序、建设单位等情况各有不同,情况较复杂。
经研究,目前实施配套公建设施异地配建的办法较难进行操作管理,难以确保配套公建设施落实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而完全取消配套公建设施的做法,不利于完善居住区配套公建设施的空间布置,影响政策公平性,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结合遇到的具体问题,综合考虑配建公建设施的面积大小及实用性能,经采用多种情形进行模拟测算,适当降低了不需要配建配套公建设施的门槛。
即不需要配建配套公建设施的情况包括:“服务设施用地(R22、R23)、划拨用地、自建自住的私人住宅用地。
”另外,明确“属私人名下的,用地面积2亩以下的居住用地,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平方米的,可免配建配套公建用地及配套公建建筑。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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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中府〔2019〕81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8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16日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出让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变更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是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对建设用地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核心内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批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及核实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的依据。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设计要求、城市设计(建筑及景观设计)要求、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市政府提出的相关规划要求。
第五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包括出具规划条件和变更规划条件两种情形。
出具规划条件是指首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建设条件;变更规划条件是指对已出具并载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依法进行变更。
第二章出具规划条件的管理及实施第六条拟出让宗地应当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确定的用途出具规划条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为不同的宗地分别出具规划条件。
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管理办法
![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67436a1767f5acfa0c7cd57.png)
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山开发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的配置,适应中山开发区城市建设需要,保障社会公共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通〔2005〕20号)、《关于加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物业出租管理实施方案》(中府〔2006〕48号)、《关于调整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通〔2013〕8号)、《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规通〔2015〕72号)和《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操作细则》(中规通〔2016〕7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配套公建设施为居住区配套公建设施,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我市有关城市管理要求,在居住区范围内进行配套建设的,按照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应当移交政府部门所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设施、社区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邮政及市政公用设施、商业服务设施以及约定建设的其他项目等(详见《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操作细则》(中规通〔2016〕70号)附表)。
其中垃圾站、配电房、公共厕所、通讯基站等小区业主共同使用的部分不列入配套公建统计和移交范畴,物业管理用房、业委会管理用房不列入移交范畴。
第三条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区管委会)指定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下称:区财政局)作为配套公建设施的行政主管和接收单位,指定中山火炬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区城建公司)作为配套公建设施的承接、管理、运营单位。
第四条配套公建设施的审核和接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火炬开发区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审核和接收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配套公建工作小组),负责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审核和接收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配套公建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会议纪要由区财政局代章。
20150901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规通[2015]72号)
![20150901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规通[2015]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a4e2a5177cd184254a35350a.png)
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衔接,规范出让用地公建配套管理,保障市场公平,切实维护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确保新旧政策的延续性与可操作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功能的建设用地的公建配套规划管理。
自建自住的私人住宅用地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套公建设施为居住区配套公建设施,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我市有关城市管理要求,在居住区范围进行配套建设的,按照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应当移交政府部门所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设施、社区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邮政及市政公用设施、商业服务设施以及约定建设的其它项目等(详见附表)。
第四条建设用地出让前,由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城市规划要求提出规划条件。
如涉及有配套公建设施规划要求的,规划条件要明确配套公建的具体项目,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独立用地时须明确)、建筑面积、配套公建的接收单位等具体要求。
具体配套公建项目标准,由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接收单位,包括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火炬区和翠亨新区管委会、镇政府、区办事处。
第五条本办法实施后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总住宅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城市规划要求提供配套公建设施建筑面积不足总住宅面积5%的,应按总住宅面积的5%配建。
第六条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进行配套建设,不可作价补偿。
建设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的具体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独立用地时须明确)、建筑面积、位置等应在方案报建图中单独标注。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报建前与接收单位提前签订移交协议书,并在项目验收后完成移交。
第七条配套公建项目中涉及特殊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的,如学校、派出所等,设计方案需征求接收及运营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在方案审查阶段,规划部门可按需要邀请相应主管单位参加方案审查。
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操作细则
![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操作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c3befc8d6bec0975f565e210.png)
1、方便居 民使用。 老 年 人 活 动 室 、 托 老 所 、 老 人 妇 幼 活 动 中 心 、 托 2、宜设在建筑的一层,并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如条件限制,设
儿所、社工服务室
于建筑物二层及以上时,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3、宜与社 区综合服务中 心等公共服务 设施组合设置 。
社区医疗卫生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站、残疾人康复服
1.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没有约定按 1.5;若地块容积率调整且已 补交土地出让金,按调整后的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补偿到项目净用地中。
2.折算成配套公建建筑面积抵减须配套的公建建筑面积。 折算公式:基准楼面地价×合同约定容积率×多配套的公建用地面积/3500
-1-
元;若当前配套公建作价补偿标准调整,按最新要求执行。 第七条 《暂行办法》实施前出让的土地,在满足该小区或片区公建服务
-2-
中山市配套公建设施类别一览表
类别
具体用途
基本要求
1、符合交 通安全和交通 便利要求
高中、初中、完全中学、九年制学校、小学
2、 宜 设 置 在 无 污 染 地 段 , 不 宜 与 市 场 、 公 共 娱 乐 场 所 等 不 利 于 学 生 学
教育设施
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1、四班( 含)以上时, 应有独立的建 筑基地;
幼儿园
2、 三 班 ( 含 ) 以 下 时 , 可 设 于 居 住 建 筑 物 的 底 层 , 但 具 有 独 立 的 出 入
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社区警务室、社区居委会、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1、 原则上选 择居民较为集 中,方便群众 办事、活动的 地方; 2、 公共服务 设施宜组合设 置。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配建人才安置房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配建人才安置房](https://img.taocdn.com/s3/m/46566b9119e8b8f67d1cb94e.png)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配建人才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配建人才安置房要求,明确人才安置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等工作,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安置房产权归属政府所有。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参与我市商业住宅或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竞价,在达到土地出让最高限价后所竞配建的人才安置房,应当按本办法进行规划建设和无偿移交给政府。
第三条配建的人才安置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单套建筑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不大于144平方米,不得少于公开出让约定的面积要求;(二)户型、设计、质量、配套设施须与所在楼盘建筑标准(指标)一致;(三)人才安置房的建设须与地块工程整体设计、整体开发、整体施工;(四)原则上不集中建设,不得将人才安置房的建设独立于地块整体工程以外。
第四条经市政府同意,人才安置房配建要求可根据我市人才工作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第五条市国土、规划、住建、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应当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配建人才安置房的用地出让、规划、建设、接收及后续管理工作。
(一)市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土地出让工作,明确配建要求并在土地出让的招标文件及出让成交后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落实;配合落实人才安置房的权属登记办证等。
(二)市规划部门按照出让合同的配建要求,负责落实项目方案审查和规划报建审批、验收等。
(三)市住建部门负责人才安置房的施工报建、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综合验收备案等,办理项目商品房的预售许可审批等。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人才安置房的统筹接收工作,协调落实人才安置房具体权利人,并在本暂行办法出台后尽快明确后续分配、使用和处置办法等。
(五)市其他部门及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应根据职能做好人才安置房各项有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出让第六条对需在公开出让达到最高限价后竞配建人才安置房的用地,在出让前,市国土部门应在出让方案中明确配建人才安置房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建设标准以及竞配建面积增幅等要求,并在土地出让招标文件中予以落实。
中山市规划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超容积率补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山市规划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超容积率补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5115cdd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68.png)
中山市规划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超容积率补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规划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中规通[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规划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超容积率补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通[2007]28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
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适应中山市城市建设的需要,维护我市房地产开发的公平竞争环境,就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地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开发的基准容积率为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容积率,如无约定则为1.5。
二、建设项目开发允许容积率为已审批通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控制容积率。
三、当建设项目开发容积率大于基准容积率时,超出部分应依据楼面地价进行作价补偿。
计算方法如下:超容积率应补地价=超容面积×楼面地价超容面积=拟建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基准容积率楼面地价=用地基准地价/拟建容积率四、当商住建设项目的拟建商业面积大于约定开发的商业面积时,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应依据楼面地价进行作价补偿,分别按商业超容及住宅超容两部分进行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商业面积超容积率应补地价=(拟建商业面积-用地面积×基准容积率×15%)×(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商住拟建容积率)住宅面积超容积率应补地价=(拟建住宅面积-用地面积×基准容积率×85%)×(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商住拟建容积率)五、为控制建筑物转经营性商业、办公功能的无序增加,建筑物转为经营性商业、办公功能时,除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还应补交土地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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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和支撑作用,加快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三旧”改造项目除外)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管理,通过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从用地报批、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的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不占用生态控制线范围,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用地报批管控第四条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严格按照《中山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分配和使用年度计划指标,并进行计划指标使用的全程跟踪管理。
第五条镇政府、区办事处、区管委会〔下统称镇(区)政府〕应根据年度征地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申报用地报批手续。
征收土地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审核能调整或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经审核能调整或编制村庄规划);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坡度小于,M等高线以下;不得占用生态红线,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生态红线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合理确定征地范围界线。
第六条镇(区)政府应严格按照《中山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要求,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征收集体土地申请,依职能开展各项征地实施工作,提交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用地。
第七条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按规定落实征地养老保障资金;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等相关规定落实征地补偿;严格按照《中山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落实留用地补偿。
第八条用地经批准后,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不能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不得违背用地报批时经审核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保持相关规划的稳定性;对未按时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调整或编制工作、未按时落实征地补偿工作的,撤销相关用地批准文件或由市政府统筹进行指标调整。
第九条对未按要求完成当年批而未供或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镇区,暂停其下一年度除民生保障项目外的计划指标分配。
第三章土地供应前期工作第十条镇(区)政府应在用地经批准后半年内完成土地供应前期工作,使已批准的建设用地具备供地条件。
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用地由其负责或协调镇(区)政府落实土地供应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土地供应前期工作包括:(一)征收集体土地的,履行告知、听证、调查确认、登记等法定程序,足额落实征地补偿、留用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等,镇(区)政府按要求完善征收土地的相关资料并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归档。
(二)用地报批时用地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镇(区)政府需按时按要求协助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调整或编制工作。
(三)合理设定供应宗地,办理规划条件,镇(区)政府需协助编制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的城市设计方案。
(四)完善道路、宗地给水、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实现通水通电、与城市管网衔接。
(五)有土壤污染的,须进行土壤污染修复治理。
(六)其他影响土地供应需解决的事项。
第十二条出具规划条件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合理划定出让宗地,出让宗地形状规整,具备单独开发建设条件。
不具备单独开发建设条件的地块,不得出具规划条件。
住宅用地单宗出让面积不得小于亩且不超过亩,工业、商业用地单宗出让面积不得小于亩。
出让地块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要整合周边用地后再行出让,如周边已无合适用地可以整合的,需先做出地块的可行性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确定地块的技术经济指标后再出让。
(二)宗地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技术经济指标应相互匹配;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中无技术经济指标的地块,需编制规划条件论证报告,并按程序报市规委会审议确定。
技术经济指标不匹配或无法确定技术经济指标的地块不得出具规划条件。
(三)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应将城市设计管控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四)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公建配套要求,结合宗地的规模,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宗地的具体公建配套要求。
(五)宗地给水、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要求实施雨污分流制,与城市管网衔接,商业、住宅用地周边未敷设市政污水管网的,或工业用地周边未敷设市政污水管网且属地镇(区)政府未制定实施计划的,不予出具用地规划条件。
第十三条实行“净地”出让制度,拟公开出让的土地必须是未设置除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产权,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施工设备与人员进场的道路、施工所需的供水和供电等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
土地原则上应达到平整或围蔽,如属省、市支持的重点项目,在未完全实施平整或围蔽的情况下,属地镇(区)政府制定实施计划并出具承诺书。
第四章土地供应计划编制第十四条科学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下称土地供应计划),结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规划划定的重点战略区域、中长期区域布局和用途布局、产业布局、商品房去化周期等,合理配置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用途布局。
当年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必须纳入下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施供地。
第十五条镇(区)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征管中心应严格按照《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土地供应计划,拟供应宗地必须有合法的土地来源,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产业类新增建设用地必须与计划指标分配时确定的产业类型一致,拟供应用途必须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用地性质一致,已落实征地补偿款和征地留用地。
镇(区)政府编制的土地供应计划必须符合省对批准建设用地供地率的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市自然资源局对镇(区)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征管中心申报的土地供应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并参考前五年实际土地供应总量的平均值和当年度财政预算,确定当年土地供应总量,形成土地供应计划草案,经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按要求逐级上报自然资源部审核、发布。
第十七条镇(区)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征管中心必须按照经批准的土地供应计划申请办理供地手续,商业、住宅用地没有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的,一律不得办理。
各镇区和市土地储备中心有优质项目需调整纳入计划的,应专文请示市政府,经批准后才可申请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八条镇(区)政府应明确专人负责统筹落实土地供应计划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供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清除供地障碍,有序推进土地供应,并做好跟踪督办,确保土地供应计划有效落实。
各镇区的土地供应计划执行率将作为编制下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土地供应实施第十九条军事、保障性住房、政府统建的安置房用地、征地留用地、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政府及公益类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能源、交通、市政、水利、教育、医疗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前述项目经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属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其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第二十条除下列情形必须采用公开方式出让外,其余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商业、住宅用地严格落实省的拆旧复垦指标政策方能出让。
(一)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二)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卫生用地。
(三)同一宗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人。
第二十一条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或中山市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商业、住宅以及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污染地块经修复,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并依程序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或市污染地块名录的,方可供应作为上述用地。
第二十二条基础设施用地供应严格按照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实施供应。
第二十三条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应设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经济指标,并制订项目评价表,项目评价表须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同意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计划指标分配时确定的产业类型、用途或挪用计划指标;对确需调整的,严格按照市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的相关要求和程序申请调整,经研究批准后方能实施供地。
第二十四条制定土地出让方案时,应当遵循规划条件中的技术经济指标、公建配套要求、用地出让规模等,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将项目城市设计管控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第二十五条市住建、人才、征管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土地供应计划,提出在住宅用地中配套、配建申请,并作为土地出让方案一部分,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建设用地划拨程序:(一)提出划拨申请。
由项目用地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划拨申请。
(二)组织批前公示。
市自然资源局审核申请材料后,符合要求的,于中国土地市场网及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同步批前公示日。
(三)拟订供地方案。
公示期满无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提出异议的,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拟订供地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四)核发划拨决定书。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自然资源局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下称划拨决定书)。
(五)土地交付及办理不动产登记。
由用地所在镇(区)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和交地条件交付土地,并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付确认书》。
土地交付完成后,核发批文及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程序:(一)提出出让申请。
项目所在镇(区)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协议出让土地的申请。
(二)公示出让信息。
市自然资源局审核申请材料后,符合要求的,于《中山日报》及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同步公示日,公告期间如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提出用地意向的,则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提出用地意向的,应当采取公开方式出让。
(三)拟订供地方案。
项目所在镇(区)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提出协议出让建议底价报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用地评估,拟订供地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四)签订出让合同。
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自然资源局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同步公示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自然资源局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下称出让合同),并发出缴款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