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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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精神,依法查处了一大批涉税违法案件,有力打击和震慑了涉税违法犯罪分子,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是,目前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重大案件没有统一的标准;案件查办过程中相关税务机关的职责不清,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案件查处没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一些地区查处案件不及时,结案率不高;案件查处工作缺乏必要的考核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现就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确定案件标准、实行分类管理(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涉案税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按照查办形式分为组织查办案件和督促查办案件。

上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组织查办。

(二)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地区,在全国范围内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

(三)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违法行为涉及省内多个地区,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省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1998年6月24日国税发[1998]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据调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对部分有纳税能力的企业未征或者未及时征税,致使税款不能及时入库,影响财政收入。

为此,特就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载明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以及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短期资金困难的,属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二)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四)短期货款拖欠;(五)其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三、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要严格进行审查。

纳税人应当相应提供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说明。

必要时,税务机关应当实地调查。

四、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合格,纳税人应当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格式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基层征收单位对准予延期的税额和期限签注意见,报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0.02•【文号】国税发[2001]118号•【施行日期】2001.10.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2001年10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为了适应日趋激烈的偷骗税与反偷骗税斗争形势,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初步建立了以专业化管理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的新型稽查体系。

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为重点的各项制度的实施,促进了稽查执法的规范、公正和效率。

但应当看到,现在的实际情况与改革的总体目标尚有一定差距。

主要表现:第一,稽查工作思路不够清晰,稽查体制没有理顺,稽查职责不够分明,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第二,税务检查职责交叉重迭,缺乏统一性,多头重复检查,效率不高,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第三,对税务检查实施环节的监控不够严密,难以杜绝弄虚作假、查而不报、查多报少、避重就轻、徇私舞弊。

第四,办案机构不健全,办案力量不足,办案队伍素质不高,办案装备技术落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办案效率。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保证稽查工作的健康发展,既要强化稽查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又要疏通稽查的外部监督制约渠道,建立稽查运行机制的保障力量和纠编程序,确立稽查各个环节之间衔接紧密、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均衡协调的关系,保证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

为此,总局提出“十五”时期全国稽查工作的总体目标: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方针,紧紧围绕税务工作中心,以公正与效率为主线,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扎实推进稽查体制改革和稽查制度创新,进一步增强稽查监督制约机制,加快稽查管理现代化步伐,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稽查队伍,初步建立统一规范、协调高效的稽查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标 签】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税收风险管理模式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国家机关内部管理【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6)54号【发文日期】2016-04-13【实施时间】2016-04-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全国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初步形成,风险管理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显现。

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贯彻落实,更有效地发挥风险管理在税收征管中的导向作用,推动转变征管方式,促进纳税遵从,增强各级税务机关堵漏增收的主观能动性,现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新形势下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税收风险管理是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描绘了构建科学严密税收征管体系的宏伟蓝图,为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指明了道路。

以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为依托、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推进征管资源合理有效配置,实现外部纳税遵从风险分级可控、内部主观努力程度量化可考的现代税收征管方式,是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方向。

(二)税收风险管理是促进纳税遵从的根本途径 通过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对纳税人实施差别化精准管理,对暂未发现风险的纳税人不打扰,对低风险纳税人予以提醒辅导,对中高风险纳税人重点监管。

为愿意遵从的纳税人提供便利化办税条件,对不遵从的纳税人予以惩罚震慑,将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不愿遵从或无遵从标准的问题,提高纳税遵从水平。

(三)税收风险管理是提高税务机关主观能动性的重要抓手 在做好基础管理的同时,通过对信息收集、风险识别、等级排序、任务推送、风险应对等环节实施过程监控和效果评价,可有效增强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观努力程度,查找征管中的薄弱环节,防范税务系统内部风险,提高征管质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1.28•【文号】国税发〔2000〕193号•【施行日期】2000.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28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行的税收会计欠缴税金核算方法施行2年来,对如实反映和有效清理欠缴税金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欠缴税金成因日趋复杂,仅按发生时间对欠缴税金进行分类核算管理已不能满足税收工作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按各种成因分类核算和监控、清缴欠缴税金。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新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于2001年3月底前将2000年底前已发生的欠缴税金全部确认和核算完毕。

在编报2001年前3个月的税收会计报表时,已确认类别的欠缴税金,按新的类别反映;尚未确认类别的3年以上欠税,暂反映在“其他呆帐税金”栏;尚未确认类别的3年以内欠税,仍分别反映在“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栏。

在编报2001年4月份的税收会计报表时,2000年前和2001年前3个月的欠缴税金必须全部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反映。

附件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如实核算反映欠缴税金情况,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税金,加强组织收入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欠缴税金是指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缴未缴的各项收入,包括呆账税金、往年陈欠、本年新欠、末到限缴日期的未缴税款、缓征税款和应缴未缴滞纳金。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税收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欠缴税金及时、如实地进行分类确认、核算和反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07•【文号】国税发[2004]66号•【施行日期】200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清缴欠税的重要指示,欠税管理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欠税成因复杂,欠税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为切实加强征纳双方的税款征缴责任,严格控制新欠和加大欠税追缴力度,现将加强欠税控管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申报审核,及时堵塞漏洞(一)严格纳税申报制度。

按照税收规定如期真实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对于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追究。

税务机关不得授意纳税人虚假申报或变通虚假申报,不得故意接受虚假申报。

(二)建立健全申报审核方法。

要利用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历史数据、“一户式”资料的勾稽关系、行业税负标准等信息,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及时进行纵向、横向的逻辑审核,提出异常警示,把好纳税申报关卡,督促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三)及时核实情况。

对于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申报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任到人,采用各种方法,进一步摸清原因,以利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

对于容易变更经营场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商贸企业),如有申报缴税异常现象,必须立即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失踪逃逸的,要随即查明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上报总局,同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二、实行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一)催缴制度化。

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反映逾期未纳税情况,用格式化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催缴。

告知内容应包括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和报表上报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28•【文号】国税发[2006]149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进一步贯彻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2006年全国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加强户籍管理,夯实税源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要求,认真做好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

要结合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对比相关统计资料、工商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对辖区内的管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税源底数。

要加强对各类企业、代扣代缴单位、个体工商户及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的户籍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也要纳入管理,并将上述各类纳税人、单位、组织的有关涉税信息,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逐户建立户籍管理档案。

同时,加强对房屋、土地、车船等财产登记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要在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纳税人资料的同时,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辖区内管户的动态监管;定期开展年检和换证工作,查找漏征漏管户,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变动情况。

二、坚持属地原则,实施分类管理要在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纳税户根据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9.3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的解读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2年第19号),税务总局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一、《公告》的起草背景是什么?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

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为落实《通知》要求,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明确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简化优化措施在本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公告》包括正文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一)正文。

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简化受理环节、简并办理程序、减少材料报送、实行全程网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规范欠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规范欠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规范欠税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税法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规范欠税行为以维护税收秩序和税收安全。

具体规范措施包括:
1. 加强信息化手段的应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实现对纳税人数据的精准监测和分析,提高稽查调查的效率。

2. 强化风险评估与分类管理:依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将高风险纳税人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并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加以应对。

3. 拓宽税收征管手段:除了传统的税务检查外,还加强了税收信息联网、业务协同等手段,提高对欠税情况的发现和处理能力。

4. 优化纳税人服务: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辅导,提供更加便捷的纳税申报、查询等服务,帮助企业和个人履行纳税义务。

5. 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机制:根据纳税人的诚信程度,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以信用等级为依据进行差别化执法和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的税务执法方式和政策规定,还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文件和通知进行了解和遵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8.24•【文号】国税发[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为贯彻“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完善征管体制,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税款征收管理(一)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按照“一窗式”管理规程的要求,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必要的审核。

在审核增值税申报资料时,要认真比对防伪税控磁卡记录销售额与申报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防伪认证数与申报专用发票抵扣数,比对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凭证以及农副产品收购票抵扣清单(磁盘)汇总额与申报表对应抵扣额,其他发票填开额与申报销售额等。

受理运输企业营业税申报,要比对申报的税额与发票清单(磁盘)汇总额。

发现申报差错要及时处理,辅导纳税人纠正一般性错误,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纳税人户籍资料以及各类相关指标,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二)严格欠税管理税款征期过后,要及时将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提交税源管理部门催缴,最大限度地减少新欠税款的形成。

要加强延期申报管理,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豁免滞纳金。

对历史形成的欠税,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采取任何变通办法擅自减免欠缴税款。

国税发〔2004〕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清缴欠税的重要指示,欠税管理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欠税成因复杂,欠税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为切实加强征纳双方的税款征缴责任,严格控制新欠和加大欠税追缴力度,现将加强欠税控管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申报审核,及时堵塞漏洞(一)严格纳税申报制度。

按照税收规定如期真实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对于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追究。

税务机关不得授意纳税人虚假申报或变通虚假申报,不得故意接受虚假申报。

(二)建立健全申报审核方法。

要利用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历史数据、“一户式”资料的勾稽关系、行业税负标准等信息,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及时进行纵向、横向的逻辑审核,提出异常警示,把好纳税申报关卡,督促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三)及时核实情况。

对于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申报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任到人,采用各种方法,进一步摸清原因,以利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

对于容易变更经营场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商贸企业),如有申报缴税异常现象,必须立即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失踪逃逸的,要随即查明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上报总局,同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二、实行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一)催缴制度化。

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反映逾期未纳税情况,用格式化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催缴。

告知内容应包括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和报表上报制度。

税务机关必须对申报、纳税情况如实核算,全面反映应征、解缴、欠税等税收资金分布状态,不得违规设账外账,更不得人为做账。

报表数据应出自于会计账簿,不得虚报、瞒报。

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报表分析,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应征尽征。

(三)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8.30•【文号】国税发[2004]112号•【施行日期】2004.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国家税务总局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08.16•【文号】国税发[1993]066号•【施行日期】1993.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1993年8月16日国税发[1993]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今年以来,企业拖欠国家税款的情况日趋严重,到七月底,全国共拖欠工商税收122.5亿元,比年初增加67.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0亿元,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

为了严肃税收法纪,整顿纳税纪律,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就清理欠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抓住契机,坚决遏制住欠税的增长势头。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993]6号文件和国发[1993]51号文件中关于认真清理欠税的指示精神,克服畏难情绪和等待观望思想,立即行动起来,积极清理企业欠税,坚决遏制住欠税的发展势头,力争年内做到当年发生的新欠全部清回,历年陈欠压缩20%以上。

二、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

各地税务机关必须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依法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不得随意减免、缓征。

三、加强税收征管,杜绝新欠发生。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税收管理,掌握其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的情况及规律,做到税款缴库月税月清、及时足额。

对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审核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到期坚决催缴入库。

对未经批准而拖欠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必须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1996年11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5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对欠税人的税收控管,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税务机关对欠税人实施出境限制应严格掌握,原则上个人欠税3万元以上,企业欠税20万元以上,方可函请公安边防部门实施边控。

但对拒不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不受上述金额限制。

对纳税人的欠税事项,凡能在境内控管的,尽可能不要留待欠税人出境时解决。

二、各地税务机关在提出阻止欠税人出境申请前,应认真调查核实,掌握详实情况,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阻止欠税人出境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欠税人所在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报审批税务机关),连同有关书面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申请,应报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备案后,由市税务机关统一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省级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24小时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税务机关。

审批同意的,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送同级公安厅、局办理边控手续。

四、公安边防部门阻止欠税人出境时,申请阻止出境的税务机关应派员到场,并告知当事人其被阻止出境的事由、依据、欠税金额,及未结清税款或未提供纳税担保前不得离境等内容。

五、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结清所欠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后,税务机关应立即依照布控程序撤控。

即由申请布控的税务机关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审批税务机关同意后,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送同级公安厅、局办理撤控手续。

六、审批机关在阻止欠税人出境结案后,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欠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国税发[1999]18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欠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国税发[1999]18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欠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欠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国税发[1999]183号1999年4月26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和《关于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国税征函[98]18号)精神,最近已有部分省辖市局上报了延缴税款审批表及不良欠税审批表。

从报送的资料来看,普遍存在手续不完备、资料不完整的问题。

为认真做好延缴税款和不良欠税的有关报批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需要上报省局审批的内容(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在十五天以上三个月之内,且延缴税款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或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再次申请延期缴纳,且税款数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税三年以上,且生产经营困难,濒临倒闭,税款在200万元(含)以上,或由于企业改制,合资而形成的“空壳企业”欠税,需要申请认定为不良欠税的。

二、上报资料(一)申请延缴税款需要提供下列资料:1、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报告;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样表附后);3、该纳税人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二)申请认定不良欠税需要提供下列资料:1、不良欠税税款审批表(样表附后);2、企业当期《资产负债表》。

三、上报时间申请延缴税款的由省辖市局审核后于税款所属申报期二十日前报送省国税局审批。

附: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略)2、不良欠税税款审批表(略)——结束——。

国税发[2009]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进一步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实行专业化管理机制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日益融合,税收国际化问题日益凸显,做好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非居民税收管理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认识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防止出现因非居民税收规模相对较小而不重视甚至忽视管理的现象,切实把非居民税收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非居民税收管理对象为外国居民,税源跨国(境)流动性大、隐蔽性强,需要依据国内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判定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管理政策性、时效性和专业性较强。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非居民税收管理专业化工作机制,把非居民纳入日常税收管理并作为分类管理的一个类别,规范和完善非居民税收管理制度,把握非居民税源流动规律,建立健全非居民税收管理岗位,配备足够的专业人才,及时防范非居民税源流失风险。

二、突出重点,加大税收管理力度2008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税收管理,税务总局建立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制度,颁布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办法,出台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并明确了有关政策,各地应认真抓好上述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

2009年是税务部门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行独立申报和汇算清缴制度的第一年。

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常规性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落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有效手段,且关系到纳税评估、税务审计以及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8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8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812号2001年11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彻底准确掌握欠税底数和欠税增减变动情况,分清和加强欠税管理责任,促进欠税清理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对欠税管理要求的变化,经研究,决定对欠缴税金的核算方法进行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欠缴税金核算方法修订的原则:将全部欠缴税金根据所属期按2001年5月1日划分为前后两大部分进行反映。

对于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缴税金,单设帐外科目专项核算反映,这部分欠缴税金将通过一次性限期清理(限期清理的文件另行下发),彻底清出底数,清理期限结束后,这部分欠缴税金数字今后不得再增加,只能因清缴和按规定核销而减少;在清出实有底数的基础上,根据欠税企业的现状,按照清欠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类核算;对于生产经营脱困无望确实难以清回的企业欠税,采取专项措施进行处理,对于生产经营基本正常有望清回的企业欠税,总局将下达分期清欠目标,经过一段时间的清缴,争取基本清回。

对于2001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欠缴税金,要严密核算,严格考核,并分类详细反映其增减变动情况,为组织收入和税收征管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二、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修订内容(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方法的修订1、对于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缴税金,各核算单位必须在账外单独设置“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专项核算,没有发生清缴和核销情形时,不再纳入“应征”类科目核算反映;发生清缴和核算情形时,收回的欠缴税金和按规定核销的死欠必须在清回和核销时列入“应征”类科目核算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8月18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四年十月十日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五条欠税公告内容如下:(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2020年3月1日起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

2020年3月1日起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

2021年3月1日起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201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其中取消了欠税和滞纳金的“等额”缴纳要求,于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例如,A公司产生200万欠税和40万滞纳金。

如果A公司筹集120万用于清偿欠税款,是先补缴欠税款还是先补缴滞纳金?1.2020年3月1日前,税款及相应滞纳金必须以等额方式同时缴纳。

政策依据:1.《欠缴税款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第十六条:基层税务机关在清偿坏账、往年旧债、本年新债时,还应收取滞纳金。

不能单独收取欠缴的税款,但不收取相应的滞纳金;也不可能单独收取滞纳金,而不是收取相应的欠缴税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第三条第(三)项:依法加收滞纳金。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于2001年5月1日施行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和收取滞纳金。

纳税人在缴纳欠税时,必须同时匹配缴纳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开。

因此,按照“匹配”的要求,120万元用于缴税的部分为100万元,用于缴纳滞纳金的部分为20万元。

本次“清债”后,A公司仍有100万欠税和20万滞纳金,并在100万欠税的基础上继续按日加收0.5‰滞纳金。

二、2020年3月1日起最新政策依据:《关于税收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欠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再需要同时缴纳税款和滞纳金。

他们可以先交税,然后依法缴纳滞纳金。

新规定给纳税人带来了什么负担?根据《公告》,上例中,甲公司可以先用全部120万元纳税,这样“清欠”后,甲公司还有80万欠税和40万滞纳金,并在80万的基础上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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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
通知
国税发[2004]第66号
2004年6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清缴欠税的重要指示,欠税管理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欠税成因复杂,欠税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为切实加强征纳双方的税款征缴责任,严格控制新欠和加大欠税追缴力度,现将加强欠税控管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 加强申报审核,及时堵塞漏洞
(一) 严格纳税申报制度。

按照税收规定如期真实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对于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追究。

税务机关不得授意纳税人虚假申报或变通虚假申报,不得故意接受虚假申报。

(二) 建立健全申报审核方法。

要利用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历史数据、“一户式”资料的勾稽关系、行业税负标准等信息,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及时进行纵向、横向的逻辑审核,提出异常警示,把好纳税申报关卡,督促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三) 及时核实情况。

对于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申报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任到人,采用各种方法,进一步摸清原因,以利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

对于容易变更经营场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商贸企业),如有申报缴税异常现象,必须立即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失踪逃逸的,要随即查明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上报总局,同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二、 实行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
(一) 催缴制度化。

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反映逾期未纳税情况,用格式化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催缴。

告知内容应包括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二) 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和报表上报制度。

税务机关必须对申报、纳税情况如实核算,全面反映应征、解缴、欠税等税收资金分布状态,不得违规设账外账,更不得人为做账。

报表数据应出自于会计账簿,不得虚报、瞒报。

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报表分析,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应征尽征。

(三) 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

凡纳税人没有缴清欠税的,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报告间隔期由各地依据欠税程度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大额资产行为的,应要求纳税人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应通知欠税人以规定格式报告,税务机关据此建立欠税档案,实现对每个欠税人的动态监控。

三、 坚持依法控管,加大清缴力度
(一) 严格执行缓缴审批制度。

纳税人申请税款缓缴,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其缓缴原因进行核实把关,确实符合条件的,再上报省级税务局审批。

对于经常申请税款缓缴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从严把握。

缓缴期满后纳税人仍没有缴税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转为欠税处理。

(二) 坚持以欠抵退的办法。

凡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税的,一律先将欠税和滞纳金抵顶应退税款和应退利息,抵顶后还有应退余额的才予以办理退税。

以欠税抵顶退税具体操作办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 150号)中明确。

(三) 依法加收滞纳金。

对2001年5月1日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四) 与纳税信用评定挂钩。

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的规定,认真审核欠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切实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确定纳税信用等级,真正发挥纳税信用评定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作用。

责,经常下户了解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最大限度避免“死欠”。

(六) 实行欠税公告。

对于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依照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公告。

公告的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和法定代表人名称、分税种的欠税数额和所欠税款的所属期。

在实施欠税公告前,税务机关应事先告之欠税人,督促欠税人主动清缴欠税。

(七) 实行以票控欠。

对于业务正常但经常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控制发票售量,督促其足额纳税。

对于有逃税嫌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应采用代开发票的办法,严格控制其开票量。

(八)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对于一些生产状况不错、货款回收正常,但恶意拖欠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积极与纳税人开户银行联系,掌握资金往来情况,从其存款账户中扣缴欠税。

对隐匿资金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进一步采取提请法院行使代位权、查封、扣押、拍卖和阻止法人代表出境等强制措施。

(九) 参与企业清偿债务。

欠税人申请破产,税务机关应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利,参与清算,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将税款征缴入库。

欠税人有合并、分立等变更行为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认定欠税的归属。

请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制定和完善具体操作办法、工作流程,明确管理职责,做好“人机结合”,切实加强欠税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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