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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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混砼管理规定(3篇)

商混砼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混砼(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商混砼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商混砼的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商混砼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经营;(二)质量第一,安全至上;(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四)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商混砼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三)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四)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五)有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商混砼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第六条商混砼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制度,对原材料进行严格检验,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商混砼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进行校验,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商混砼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九条商混砼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清洁,无污染;(二)车辆标识清晰,易于识别;(三)车辆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和设备;(四)车辆司机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

第十条商混砼运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运输车辆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运输安全;(二)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混凝土的稳定性,防止混凝土离析;(三)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混凝土污染环境;(四)运输过程中应当记录运输时间、地点、数量等信息。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商混砼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销售场所;(三)有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四)有合格的售后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商混砼销售企业应当如实向用户介绍产品性能、质量标准、使用方法等信息。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市环境,降低噪声和粉尘污染,节约资源,确保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也称预拌混凝土)是指使用水泥、骨料、外加剂等,实施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通过运输车提供给建设工地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强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业、公安、交通、环保、综合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和资质管理第五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符合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未取得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禁止生产、经营商品混凝土.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资质等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或超营业范围经营。

第三章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和使用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区,大洼县城、盘山新县城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第九条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开发)、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一)建设工程为砖混结构的(混凝土基础除外)。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建设工地的。

(三)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

(四)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五)其它确需在建设工地现场搅拌的。

第十条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需要,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并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混凝土报价一律按现行定额的流态混凝土子目计价,进入直接费参加取费。

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供应价格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最高限价。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一、引言混凝土作为一种常用的建筑材料,在建筑工程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为了确保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1.原材料管理(1)水泥:应选择合格的水泥,并进行标识、存储和检验。

(2)骨料:要求使用符合标准的骨料,并进行筛选和物理性能检测。

(3)矿粉:应选择合格的矿粉,并定期进行检验。

(4)外加剂:选用符合要求的外加剂,并进行标注和检验。

2.搅拌比例管理(1)选用合适的搅拌比例,确保混凝土的强度和稳定性。

(2)搅拌比例的调整需进行试配和检验,以保证混凝土的质量。

3.拌合管理(1)混凝土的拌合时间不得小于规定的时间,保证混凝土的均匀性和稳定性。

(2)应使用适当的搅拌设备,确保混凝土的质量和规范。

4.班组管理(1)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施工技术和质量意识。

(2)制定合理的班组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责任,确保施工过程的合理运行。

5.质量检验管理(1)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进行抽样检测,确保混凝土的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2)严格进行抽样检测和试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商品混凝土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建立施工现场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

(2)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的培养。

(3)定期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2.搅拌站设备安全管理(1)搅拌站设备应配备齐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2)加强对搅拌站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3.产品运输安全管理(1)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防滑装置、报警装置等。

(2)加强对司机的安全培训,提高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3)定期检查和维护运输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四、商品混凝土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1.监理部门的职责(1)对混凝土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2)定期抽样检测和检验混凝土,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和处罚。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商品混凝土的管理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1. 生产管理: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设备,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

混凝土的配制应符合强度等级、材料配比和施工要求。

2. 质量控制: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材料质量检测、生产过程控制和最终产品质量检验等。

3. 标志标识:商品混凝土应在产品上标明所属企业的名称、规格、强度等级以及生产日期等必要的信息。

4. 运输和储存: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泄漏、抢运、振动等措施,保证产品质量不受损。

在存储过程中,应避免严重影响混凝土质量的因素,如雨水侵入、长时间暴露在高温环境等。

5. 使用管理: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计划使用商品混凝土,并注意施工现场的保护,防止外界因素对混凝土的质量造成影响。

6. 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会对商品混凝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处罚或整改。

以上是一些关于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规定,具体还应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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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中的内容:
1. 生产管理:规定了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许可要求,包括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2. 销售管理:规定了商品混凝土销售企业的许可要求,包括销售渠道、销售文件及合同、价格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3. 质量控制:规定了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管要求,包括原材料质量检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成品质量检验等方面的要求。

4. 标准化管理:规定了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需要符合的行业标准,包括混凝土配合比、强度等级、施工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5. 环境保护:规定了商品混凝土生产与使用过程中需要符合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废水处理、废弃物处理、噪音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6. 监督检查:规定了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机制和责任分工,包括监督部门、检查频次、处罚措施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安全,推动行业规范发展,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提升。

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因国家或地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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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范本(2篇)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范本(2篇)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环节。

其中,商品混凝土指按照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具备规定强度、细度模数、坍落度等性能的混凝土产品,以供外部销售为目的。

第三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

第四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商品混凝土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保证运输安全和运输效率。

第六条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施工质量。

第二章商品混凝土生产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合法的生产场地和生产线设备,场地面积应满足生产要求,并设有足够的配料设备、搅拌设备和运输设备;2.配料设备、搅拌设备和运输设备应具备相应资质,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3.生产企业应当组建专业的技术团队,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经验;4.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标准,配制商品混凝土,确保产品质量。

第八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方案,包括原材料的选用、配比设计、生产过程的控制和产品质量的检测等。

第九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

第十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材料供应商的评价制度,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三章商品混凝土运输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的运输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要求,运行状况良好,装载容量不得超过设计要求;2.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当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熟悉商品混凝土的运输过程和安全要求;3.运输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4.商品混凝土的装载、卸载过程应当安全、高效,避免材料的污染和浪费。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模版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模版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品混凝土是指经过标准化生产、供应、使用的混凝土。

本规定适用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商、建筑施工单位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应当注重科学管理、安全施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环保第一”的原则。

第六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确保操作规程的科学性和严密性。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建立健全生产设施和管理机构。

第八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应当按照施工方需求和技术要求进行配比,并制定相应的施工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计划。

第九条商品混凝土的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进行质量监测和管理。

第十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日常巡检和定期检测,确保设备运行正常,生产过程稳定。

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应当对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参数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并建立相应的数据管理系统。

第三章供应管理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建立健全供应网络和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应当按照施工方需求和技术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并进行质量检验和管理。

第十四条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商应当确保供应的混凝土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商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混凝土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可追溯和可控。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工程设计要求和商品混凝土的性能指标进行施工,并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混凝土浇筑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对混凝土的浇筑、养护、封罩等过程进行管理,确保混凝土的强度、密实度和防水性能。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商品混凝土是指在混凝土搅拌站按照一定标准生产的、具有统一品质的混凝土产品。

为了规范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管理,提高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安全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搅拌站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混凝土、路面混凝土、绿化混凝土等。

二、原材料管理1.水泥的采购和管理(1)搅拌站应从正规供应商采购合格的水泥产品,并保留相关购买记录。

(2)水泥应按照生产日期先进先出原则进行使用,已过期的水泥不得使用。

(3)水泥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无渗漏的仓库内,防止受潮、结块等现象。

2.骨料的采购和管理(1)搅拌站应从正规供应商采购符合规定标准的骨料,并保留相关采购记录。

(2)骨料应按照粒径和种类进行分类存放,并防止污染和杂质掺入。

3.混凝土添加剂的管理(1)搅拌站应根据实际需要采购合格的混凝土添加剂,并保留相关采购记录。

(2)混凝土添加剂应存放在干燥、通风且防止阳光直射的仓库内,避免受潮和高温。

三、生产管理1.生产设备和环境管理(1)搅拌站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混凝土生产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生产现场应保持清洁整齐,杂物应及时清除,确保生产环境无尘、无垃圾。

2.生产工艺和操作规范(1)搅拌站应制定合理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范,并进行员工培训,确保工艺流程正确执行。

(2)混凝土生产中应确保配合比准确,严禁随意调整配比,以免影响混凝土强度和质量。

(3)生产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进行搅拌、浇筑等操作,确保混凝土的均匀性和一致性。

四、质量控制1.检测与试验(1)搅拌站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混凝土质量检测设备,并应定期校验和维护。

(2)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应进行必要的质量控制检测和试验,包括但不限于坍落度、抗压强度等。

2.质量记录和报告(1)搅拌站应建立健全的质量记录和报告制度,确保每批混凝土的质量数据可追溯和保存。

(2)搅拌站应向用户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混凝土质量报告。

2023年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2023年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2023年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混凝土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个环节,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品混凝土。

第三条商品混凝土是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由专业企业生产的混凝土,供应给需求方的产品。

第四条商品混凝土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确保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在合法设立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机构和质量控制人员。

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选择优质的原材料,严格按照配比要求进行生产。

第八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进行严格的生产检测,确保生产的混凝土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记录和留存,以备日后质量追溯和管理。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条商品混凝土销售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经营混凝土销售业务,不得以低价、假冒伪劣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销售企业应当确保所销售的混凝土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以次充好、掺杂、掺混等方式降低质量。

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所销售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情况。

第十三条商品混凝土销售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混凝土信息,包括产品规格、质量等级、生产企业信息等。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商品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和设计要求使用混凝土,不得私自更改混凝土配比。

第十五条商品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商品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进行隐患排查和控制,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七条商品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理,遇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建[2008]81号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建[2008]81号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建〔2008〕81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委直属各单位、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为了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加强市政工程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促进文明施工,依据《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武政[1998]141号)、《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武建体法字[1999]165号)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散装水泥以及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负责全市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使用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政工程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的施工现场检查监督工作。

二、市政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严格按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三、市政工程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散装水泥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规定。

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按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做好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场后的入仓、泵送工作,降低噪音、粉尘污染。

四、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完善内部监管程序,建立健全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管理以及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信息传递和协同监管机制。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2011年2月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3月2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预拌砂浆,包括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商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质监、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支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产品按照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给予资助或者贴息。

第二章生产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

禁止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管理-制度】关于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关于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厂)经过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预拌混凝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实施监督管理。

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具体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

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下称企业)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未取得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

第七条企业的混凝土专项实验室必须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并取得计量合格证。

实验室应实行主任负责制,并设有专职技术(质保)负责人,主要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将变动后的相关材料报送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企业应对主要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设备完好。

搅拌计量设备的精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计量器具除按有关规定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定外,还应做好企业的自检工作。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主要内容和要求:(一)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生产过程和半成品、成品的关键控制点和内控技术指标,并检查落实;(二)采用适宜的方法对质量管理体系过程进行控制,采用调查、评审、统计技术等方法进行测量,评价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途径,对过程未能达到策划结果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纠正措施,以确保产品的符合性;(三)对企业各种计量器具和装置的管理;(四)对实验室主任提交的配合比进行审查确认,监督检查实验室生产配合比的验证、确定和使用情况;(五)应对有特殊要求混凝土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的全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六)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范文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范文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商品混凝土,包括普通混凝土、特种混凝土等各类商品混凝土。

第三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依法合规,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四条商品混凝土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质量认证和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第五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销售行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以欺骗、误导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生产操作技术,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靠。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质量控制点和工序要求,确保生产过程可控可靠。

第九条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当使用符合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原材料,严格按照配方比例进行配料,确保混凝土质量稳定。

第十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现场应当符合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保障生产过程安全和工人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当配备适当的生产设备和仪器,保证生产过程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质量监督第十三条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检验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品的质量检验,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产品进行抽查和例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格产品。

第十六条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追溯制度,保存相关生产记录和样品,保证质量问题能够追溯和查处。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七条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流程和责任。

商品混凝土管理制度

商品混凝土管理制度

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混凝土的采购、验收、使用、核算等工作,保证工程实体质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部的外购商品混凝土管理,地方政府及建设单位对商品混凝土有规定的,项目部应当遵照执行.第二章职责第三条项目外购商品混凝土归口物资部门负责管理,技术、试验、计财、施工现场负责人按职责规定分工负责。

第四条项目物资部门负责商品混凝土的招标采购、合同、计划申请及通知、混凝土过磅验收、票据的收集整理、统计核算、办理结算、现场混凝土管理检查等工作,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并进行整改.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商品混凝土进行经济分析.负责与混凝土供应商的沟通工作。

第五条项目技术部门负责提供应分部分项工程的混凝土设计需用量及质量技术标准,现场技术人员负责模板加固尺寸及开挖尺寸控制,参与商品混凝土经济分析.第六条试验部门负责商品混凝土配合比的审核报批,根据实际情况向物资部门提供混凝土比重,负责现场混凝土的质量控制.负责对商品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进行抽检,负责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参与商品混凝土经济分析。

第七条计财部门负责商品混凝土的结算审核及货款支付工作,向物资部门提供商品混凝土单价分析资料,参与商品混凝土经济分析。

第八条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混凝土的现场管理,对相关的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对现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负责管辖工点的混凝土的质量、经济控制,及时处理现场突发事件,防止损失扩大。

第三章供应商管理第九条项目物资部门应在开工前对混凝土供应商进行调查,重点是对营业执照、生产资质、生产能力、设备情况、信誉、运距、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

第十条对建设单位没有明确指定供应商的,项目部应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由计财部门对混凝土进行单价分析,物资部门结合预算资料确定目标单价,合理划分标包,采用经评审合格的最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与实施细则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与实施细则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与实施细则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商品混凝土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编制说明一、编制依据1、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关于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鄂交质监〔2017〕26号)2、监理计划;3、第一合同段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4、第一合同段施工承包合同文件;5、已批准的设计文件;6、公路工程相关规范、标准及国家、部委、武汉北四环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有关安全、质量、工程验收等方面的标准及文件。

二、管理原则和管理目标坚持施工管理有序,安全质量受控的原则,积极整合资源,合理投入,采取科学性和规范化的管理措施,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圆满顺利完成项目管理任务。

1、质量控制目标:分项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进度控制目标:保证施工现场所需混凝土的供应,完成预定目标。

3、投资控制目标:完成预定的投资控制目标。

4、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确保安全施工,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争创文明工地,争创品质工程的规定要求。

三、工程名称及工程概况本标段为武汉市四环线武湖至吴家山段(北段)的TJ-1合同段,起于黄陂区武湖农场汉施公路与刘大公路交叉口北侧,接青山长江大桥,止于武英高速东侧。

沿线经过黄陂区武湖农场、三里镇行政区域。

本标段起点桩号K25+270,终点桩号K32+180,全长。

包括跨刘大路分离立交桥、扇子湖特大桥、汉施互通、泵站河1、2、3号特大桥、三里服务区等工程第二章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及流程项目经理部应把商品混凝土质量作为工程材料质量监管的重点。

一、管理工作主要内容1、项目经理部应合理的选择商品混凝土厂家,考察其资质及生产能力、技术力量、生产工艺情况等;检查、审核原材料及外加剂的质量情况;检查、审核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情况。

2、项目经理部每月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商品混凝土厂家进行日常检查,主要检查项目有拌合站管理、拌合站设备和设施、试验和环境、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记录;项目试验室每天检查原材料进场质量并控制混凝土搅拌生产全过程,确保采样过程随机、真实、完整,并建立各材料台帐。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建设有关局、各区建委、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市建委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建委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胶凝材料、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采用专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本市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建设工程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和建设管理机构,均须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武汉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商品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承担全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市建委实施的处罚,委托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实施;各区建筑管理站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局,负责本区域内商品混凝土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江岸、江汉、(石+乔)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建设工程,凡混凝土结构工程,砖混结构建筑工程基础部分以及上部结构中一次混凝土浇筑量在10立方米以上,市政道路桥梁工程一次混凝土浇筑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东西湖区应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其余有条件的区应逐步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

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3•【字号】•【施行日期】2003.04.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市容市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商品混凝土主管部门,所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承担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商品混凝土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工程,现场浇筑混凝土一次用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现场浇筑混凝土一次用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本市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区域应发逐步扩大,具体方案由市建委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因施工现场道路狭窄,商品混凝土搅拌车辆不能驶入,或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等,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事先报经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条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必须报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并按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省有关规定复检。

第六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商品混凝土的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指定生产商品混凝土的材料和配合比。

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情况特殊,确需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报经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和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

第八条运输商品混凝土应当使用专用车辆,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不得沿途漏散。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预拌砂浆,包括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商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质监、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支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产品按照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给予资助或者贴息。

第二章生产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

禁止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武汉市商品混凝土预付款工作管理制度(试行)

武汉市商品混凝土预付款工作管理制度(试行)

武汉市商品混凝土预付款工作管理制度(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3.05•【字号】•【施行日期】2003.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商品混凝土预付款工作管理制度(试行)一、财经专户管理。

根据2003年1月28日召开的全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商品混凝土预付款工作会议”的有关决议及武汉混凝土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建立商品混凝土预付款专用帐户,用于预付款专户储存,帐号公开。

专款专用,不得外借、挪用。

二、预付款代收台帐、给付(返退)台帐管理。

指派专人负责,每周进行台帐核对、每月进行台帐汇总,并与银行对帐。

做到帐帐、帐证、帐表三相符。

三、预付款代收、给付(返退)做到公开、公正,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帐目清楚。

四、预付款的代收1.按照武建建管字[2003]6号文、武商砼管字[2003]3号文规定,严格进行合同登记,认真核查合同砼量、价格、预付款额度、结算付款方式及生产企业资质等是否符合政策及行业自律规定。

2.在开出代收款收据前,必须根据银行进帐单认真核实混凝土买方已将预付款存入专户后,才能开出收款收据。

3.做好商品混凝土预付款代收每笔的台帐记录。

4.将每笔预付款到帐的银行对帐单及已登记备案的合同,整理归档。

每星期对帐一次,报分管领导。

五、商品混凝土预付款给付(返退)1.办理预付款给付(返退)手续,商品混凝土买卖双方合同履行完成,并提交如下资料:①收款收据;②买卖双方根据商品混凝土实际用量结算的结算清单;③买卖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商品混凝土预付款给付(返退)申请表》。

2.根据买卖双方结算清单,严格审核《商品混凝土预付款给付(返退)申请表》各项填写是否准确完整、字迹清晰;买卖双方签章是否齐全,并对表内各栏的数据进行复核。

确定无误,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核,上报站长审批。

3.将预付款给付卖方(返退买方)的同时,根据鄂价房服函[2002]83号文、武价房字[2002]136号文规定,向商品混凝土卖方按实际结算总金额收取3‰服务费,严禁多收乱收。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
量管理体系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2.10.12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管理
正文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
体系文件》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提升预拌混凝土生产控制标准化、制度化水平,推动完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保障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我局组织有关单位,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1)、有关技术标准及武汉市实际,编制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下简称“《体系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建立、更新以及质量行为日常监督管理中遵照执行。

《体系文件》在推广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建筑节能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瞿诗曜联系方式:************
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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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市容市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商品混凝土主管部门,所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承担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商品混凝土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工程,现场浇筑混凝土一次用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现场浇筑混凝土一次用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本市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区域应发逐步扩大,具体方案由市建委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因施工现场道路狭窄,商品混凝土搅拌车辆不能驶入,或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等,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事先报经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条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必须报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并按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省有关规定复检。

第六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商品混凝土的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指定生产商品混凝土的材料和配合比。

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情况特殊,确需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报经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和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

第八条运输商品混凝土应当使用专用车辆,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不得沿途漏散。

向连续浇筑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由公安部门核发载明禁行时间和路线的通行证。

第九条设计单位对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必须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要求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将此类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情况作为监理内容。

第十条商品混凝土使用者应当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商品混凝
土生产企业的产品,并将订购商品混凝土的合同报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使用者应当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停车场地和照明、水源等设施,并做好商品混凝土的入模、浇筑和养护工作。

第十二条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程序,规范管理行为,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和协调服务。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款:
(一)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对建设单位按自行搅拌混凝土每立方米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每次罚款额不得超过30000元;
(二)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

由市建委实施的处罚行为,可委托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实施。

第十四条违反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等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有关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有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品混凝土使用的管理工作,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七条本规定具体的应用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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