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包装袋验收标准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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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LK-QG-LSB-10-321-13-A 食品用包装容器内包装袋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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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崂峰口基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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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塑料包装袋验收标准

编号:LK-QG-LSB-10-321-13-A

1 目的

为确保用于生产的瓶坯内包装袋符合质量及工艺的要求,特制定本验收标准。

2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1本标准规定了瓶坯内包装袋的检验标准、检验方法与判定依据等,适用于生产部注塑车间所有内包装袋的检验。

2.2生产部检验人员对进厂的内包装袋进行检验。

3 职责

3.1由生产部对供应商提供的新样品进行全面测试,并上机试用,完全符合要求后按有关程序进行采购。

3.2供应商必须提供内包装袋的标准图纸、标准样品,并严格按照图纸标明的尺寸进行生产。

3.3检验人员对内包装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跟踪检测,如由供应商原因造成,由采购部负责与供应商协商补偿等相关事宜。

3.4供应商若改变配方,图纸等必须通知使用方,并提供样品以便使用方检测、试机,试机符合要求后,供应商提供标准样品,双方认可签字后封样交质检员存档,作为检验依据。如果供应商私自

改变配方、图纸等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供应商负责。

4.质量标准

4.1基本要求

4.1.1食品用塑料包装袋不得采用回收料制造,聚乙烯吹塑薄膜必须符合GB/T 4456的规定。

4.1.2本标准的规定与GB/T 4456不一致之处,按本标准执行。

4.2感官要求如表1所示

表1 感官要求

4.3尺寸要求

4.3.1内包装袋尺寸及其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尺寸及偏差

4.4厚度及重量

4.4.1内包装袋的厚度及重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重量与厚度

4.5 物理力学性能

4.5.1 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4.5卫生指标:卫生性能应符合GB9687的规定,其添加剂应符合GB9685的规定。

5. 检验方法及验收标准

5.1样本抽取:以供应商每次到货的每个品种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50个样本检测感官、尺寸、厚度。

5.2检验方法:

5.2.1感官指标:自然光线明亮处目测。

5.2.2尺寸:使用相关量具测量。

5.2.3厚度及重量:使用相关量具测量。

厚度极限偏差=厚度最大(或最小值)-厚度标称值

最大值与最小值差=厚度最大值-厚度最小值

5.3缺陷判定如表4所示:

表4 缺陷判定表

5.4接收与拒收标准如表5所示:

表5 接收与拒收标准

5.5符合接收标准,已接收的瓶坯内包装袋,在生产线上发现质量问题,则由采购部与供应商协调处理。

5.6让步接收:在抽检过程中,如不合格品超出接收标准,经批准后可按有关程序让步接收。

6.其它要求

6.1内包装袋应采用编织袋或其它包装;不得使用曾盛装过除本品原料以外的物质的包装物包装,所有外包装上必须标明生产批次和供货商名称。

6.2 每批次内包装袋送货时应提供检验报告(应包括本标准第4项规定的全部项目),否则该批瓶坯内包装袋不予接收。

6.4不应在雨天送货;如按我方要求在雨天送货和卸货时应采取避免内包装袋(包括其包装物)被雨淋或受潮的措施,否则该批内包装袋不予接收。

6.5内包装袋的包装内不得夹带异物,否则该批内包装袋不予接收。

6.6内包装袋因改变设计、材质等需要试机的,需按有关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试机。

6.7本标准引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文件,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7记录

7.1生产辅料检验单(包装袋)幅面A4 保存期3年

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生产部编制、修改并负责解释。

本管理规定由总经理审批,修改亦同。

本规定自2013年4月9日起施行。

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生产辅料检验单(包装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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