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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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从《大宪章》的角度考察【摘要】对英国法进行研究,一个重要的方向就是对“英国较早形成法治社会的前提条件”、“构成现代英国法治社会坚实的制度基础”的普通法的发展进行研究。鉴于此,本文以推动英国普通法的形成、确立和发展的《大宪章》为角度,对普通法的逐步成长过程及其《大宪章》在普通法形成过程中所起到的承前启后的作用予以阐释和探讨。
【关键词】普通法形成大宪章作用
引言
近年来,随着中西方政治经济交往的加深及文化交流的活跃,我国法学界逐渐兴起了一股研究西方法的潮流,而这其中对英国普通法的研究又逐渐成为一个理论热点。这是因为:首先英国是当代世界三大法系中普通法系的发源地,其法律制度中许多原理、原则、规则甚至概念、术语等都被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尤其是普通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所借鉴、吸收和引用。就英国法自身来说,普通法1不仅仅是其法制领域的一个独特内容,而且也是“英国较早形成法治社会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构成现代英国法治社会坚实的制度基础”。2所以对英国法的研究是重要的,而对普通法的研究则更是具有一种基础研究的价
1本文所指的普通法是指始于11世纪的英国中央普通法院创立、适用并加以发展的、通行于全英国的、具有普遍实效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
2张彩凤:《英国法治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2页。
值。其次,正如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所指出的:“在西方法律传统中,法律被设想为一个连贯的整体,一个融为一体的系统,一个‘实体’,这个‘实体’被设想为在时间是经过了数代和数个世纪的发展”。1它说明,西方法律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具有高度的历史延续性,这一论断尤其适用英国的普通法的发展,因为“有些法系比其他法系更有意识强调同过去的联系,更多的依赖传统的法律思想方式而不管社会和经济如何变化,这方面应英国为最。事实上,没有别的国家像英国那样数个世纪以来一直固守自己的法律风格,而免于其法律生活发生重大骚动”。2
所以,对英国法进行研究,一个重要的方向就是对“英国较早形成法治社会的前提条件”、“构成现代英国法治社会坚实的制度基础”的普通法的发展进行研究。鉴于此,本文以推动英国普通法的形成、确立和发展的《大宪章》为角度,3对普通法的逐步成长过程及其《大宪章》在普通法形成过程中所起到的承前启后的作用予以阐释和探讨。
一《大宪章》产生前的普通法
普通法,同地方习惯相反,是整个英国普遍适用的法,这种法在1066年是不存在的。
1【美】哈德罗·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11页。
2【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3页。
3笔者赞同英国学者约翰·哈德森的观点,主张普通法是在1215年《大宪章》时代由各种不同的因素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详见【英】约翰·哈德森:《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刘四新译,2006年版。
——勒内·达维德1任何一个伟大传统的形成都是要经历长期而缓慢的过程,英国普通法自然难以例外。正如密尔松所言“所有的变化都是不知不觉地进行的。”英国从1世纪到5世纪曾经是罗马帝国的殖民地,因此高度发达的古代罗马法对英国早期的法律制度有过影响,但是盎格鲁—萨克逊民族进入了英伦三岛之后,罗马法就成了昨日黄花、烟消云散。盎格鲁—萨克逊使用习惯法,这对于日后普通法的成长产生了不可估量的作用。1066年,法国北部的诺曼底公爵威廉跨海征服英格兰,成为英国国王“征服者”威廉一世。威廉登基后,就开始着手全国的政治统一计划,他把全国的土地以采邑的形式直接或间接的分封下去,采邑持有人获得了他们在欧洲大陆上并不明确得到的大部分统治权,但是国王保留了铸币、征收土地税和对重大刑事案件监督审理的特权;为了缓和民族矛盾,他宣布一项重要法令,即英国原有的习惯法依然生效;同时,威廉派出巡回法官到各地审理案件,收集、调查、整理各地的习惯法,力求习惯法在英国国内的法制统一。英国的第三任国王亨利一世继位以后,又作了重大改革。他在位35年,最伟大的贡献就是开始了王室法庭专业化的进程,同时还制定是巡回法庭制度,由巡回法官作为国王的直接代表到全国各个地区负责司法事务。巡回法庭到达一地,就利用当地的习惯法进行案件审理,回到伦敦后,就开始磋商研究如何统一全国法度。普通法开始从各地习惯中脱胎,
1【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295页。
开始拥有适用于社会各个阶层各行业与各群体的法律。
在英国法律史上,享誉“英格兰习惯法之父”的亨利二世利用广大领地的收入并依靠骑士和市民的支持进行改革。在制度方面的建树主要有:成立了专理契约、侵权行为等涉及私人利益案件的民事诉讼高等法院和审理刑事案件及涉及国王利益的民事案件的王室法院。这样就有了三种中央法院的存在。由于巡回法院对地方行政、司法的侵入,骑士、市民和自由农民有权越过领主法庭,直接向国王法院申诉。以“誓证法”取代“神明裁判”。依靠这三大王室法院,国王对一切严重犯罪和私法方面的纠纷具有司法管辖权,削弱了各封建法庭的作用。依据1166年克拉灵顿诏立和1176年的诺桑普顿的诏立,在原盎格鲁-萨克逊“紧邻出庭宣誓作证”的基础上,实行以本地居民参与陪审的制度,陪审人为12人,从骑士和自由民中选任,在提供证明前必须宣誓,进而确立了陪审制度。1179年颁布的温莎诏令进一步扩大了巡回审判,变巡回审判为一种定期的制度。亨利二世本人也是不知疲劳地巡视全国,审理各地的案件。巡回法官们从全国各地回到伦敦的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后,他们互相交流参照各地习惯形成的判案意见,总结办案经验,结合当时的社会实际,将国王的敕令、地方习惯法、教会法和罗马法熔于一炉,久而久之形成了一些一般的、普遍的原则和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广泛应用于全英格兰王国,即所谓的“普通法”。这说明英国普通法的基本雏形开始出现。
二《大宪章》的产生与内容
自威廉一世以来,英格兰就开始实行一种金字塔式的分封土地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加强了中央王权。通过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英国王权日益强大,危害到贵族们的利益,国王与贵族间的公开对立已经十分明显。1199年约翰就任英格兰国王,他统治残暴,征战频繁。到1024年,约翰国王丢掉了祖上传下来的在法兰西北部的土地:诺曼底和安茹。与此同时,约翰由于干涉选举坎特伯雷大主教的工作,被教皇英诺森三世下令革除教籍。这两件事情使约翰威信扫地,众叛亲离。为了化解危机,约翰先于1213年投降教会。不过,与教会和好后,他马上准备去法国打仗,而且要求贵族参加。英格兰北部的贵族不仅不参与而且反对加说。结果,约翰的部队被法国打败,1213年回国时,约翰发现贵族已经不愿意与他合作。反对王权的封建贵族已经乘机联合教士、骑士、市民举行武装反抗。1215年,他们正式向国王提交了权力要求书,并开始集结武装向伦敦进攻,迫于形势,约翰于6月19日正式接受并签署了《大宪章》,贵族则答应重新服从国王。从当时的情况看,国王与世俗贵族之争、教权与俗权之争以及英国和法国的领土之争酿成了严重的王权统治危机,正是这一危机导致了《大宪章》的诞生,也正是《大宪章》帮助约翰度过了统治危机。这场斗争所促成的也不再是原先的那种教俗之间的妥协协定,而是涵盖了所有教俗贵族乃至自由人阶层的利益,意图有效限制王权的政治性文件——《大宪章》。正如美国学者考文所说:“《大宪章》是一份界定君主与教会、贵族等臣民在自由、兽医、纳贡、婚姻、债务、土地、继承、交通、犯罪、诉讼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文件,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