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黄打非专题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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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黄打非专题讲座
一、“扫黄打非”的含义
“扫黄”指清理网络色情、黄色书刊、黄色音像制品及歌舞娱乐场所、服务行业的色情服务,就是指扫除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危害人们身心健康、污染社会文化环境的文化垃圾。
“打非”是指打击非法出版物,即打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破坏社会安定、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分裂的出版物,侵权盗版出版物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二、2017年“扫黄打非”案例节选
1、广东佛山“6·27”存储销售盗版图书案。2017年6月27日,佛山市“扫黄打非”办公室根据举报线索,协调公安等部门查处一个存储非法出版物窝点,现场查获《黄冈小状元》系列教辅等涉案出版物81万余册,涉案金额1424万余元。仓库负责人李某某、盗版样书提供人刘某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
2、江苏宿迁王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2017年2月,宿迁市公安局破获一起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经查,自2015年11月起至案发,王某从某科技公司租用7台服务器,开办100余个网站,通过多个广告联盟投放广告,并招募陈某等人将淫秽图片上传至网站提升广告点击量,共上传淫秽图片2万余张。公安部门抓获涉案人员50人,打掉“富投联盟”等非法广告联盟4个,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
3、浙江绍兴“老虎”直播平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2017年5月,绍兴诸暨市“扫黄打非”办公室协调诸暨市公安局破获一起网络直播平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经查,2017年2月,方某、戚某等人组织段某某等人开发“老虎”直播平台,赴境外运营该平台,并通过中介在境内招募主播利用该平台、进行淫秽直播。截至案发,该平台累计充值金额780余万元,注册用户108万余人。公安机关共抓获戚某、段某某等运营人员、中介及主播36名。
三、涉及的刑事罪名
1、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行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的。
根据1998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刑事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刑事处罚: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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