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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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摘要: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期的哲学家和政治法律思想家,是自然法学的集大成者。洛克在对古典自然法思想批判和继承的基础之上,通过对自然状态的预设,以及阐明自然法、自然权利的内容,进一步提出了人在理性能力指导下为了实现自然权利而以契约的方式组建政治社会的完整理论。其中,财产学说,或者说财产的自然法思想是洛克自然法理论的独特内容。本文试图通过对《政府论》文本的解读,简述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揭示其理论特征。

关键词: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理性政治社会

作为现代自然法理论的集大成者,同时作为西方现代宪政体制的理论奠基人,洛克在政治哲学史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在其流传最广的著作《政府论》中,洛克系统地阐述了他的自然法思想。本文试图通过对洛克《政府论》的文本解读,在分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下,梳理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将对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产生的理论背景和时代背景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将通过对《政府论》的文本解读概括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的内容。第三部分将阐述作者对洛克自然法思想的理解。通过这三部分的分析,试图给出一个关于洛克自然法思想比较完整的理解。

一、洛克自然法思想产生的理论和时代背景

谈及自然法,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自然”以及“自然法”的概念的理论渊源。

1.理论背景

自然法的概念预先就设定了自然的概念,但是自然的概念并非是与人类思想同时出现的。“只要自然的观念还不为人所知,自然权利的观念就必定不为人所知。”①在哲学出现以前,古希腊文明是处于一个由荷马史诗所营造的神话氛围之中的。人世间道德和法律的规范被一种由神话所宣言的人对神的神秘性崇拜义务所解释,而我们的生活世界的秩序也被认为是由神所创造的。当人们对神话这种象征性与神秘性的思想提出质疑时,哲学就产生了。在这场哲学与神话的对抗中,希腊人找到了“一种全新的方法,这种方法使他们能够从一种完全新颖的角度来考察问题。在研究政治之前,他们已经研究了自然。”②自然一旦被发现,人们发现只有那些源自于自身的、自身规定自身存在的东西,才是本真性的存在,而源自人类自身的创造物,只是“习俗”的存在。至此,生活的法则不再为权威所庇

①列奥.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版,第82页

②恩斯特.卡西尔《国家的神话》,范进、杨君游、柯锦华译,华夏出版社,1999版,第64页

护,“关于自然的新的概念构成了关于人的个体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新的概念的一般基础。”①城邦旧有伦理道德的神圣性受到了质疑。

在古典自然法思想中,自然与习俗之间的对照一直延续下来。世俗的规范与法律必须依循自然所确定的秩序,而人的道德追寻也必须指向那自然的善。在柏拉图看来,理念的世界是一个有秩序的存在,在这里有一个关于道德以及其他的善的自然的秩序,这个秩序决定了作为对理念世界模仿的政治共同体的模式。柏拉图心目中的“理想国”是这样一种共同体:“在其中,智慧的人以绝对权威统治者愚者,分配给他们按照自然而应属于他们的东西。”人们按照自然的差别被安排在不同的等级之中,因他们不同的自然秉赋而相应地拥有并且遵守着不同的德性。“正义”作为“能使节制、勇敢、智慧在这个城邦产生”②的品德之所以是个人和城邦的自然本性,是因为本来就存在着某种独立于善和正义的精神和原则。正义的一般信条是:“人人为其所为,即履行自然义务。正义的秩序就是通过人们对善的理念的追求实现的。”生活的目的就是按照自然给自己在宇宙中设定的位置,亦即按照自然赋予人的义务,追寻善的生活。善的生活就是与人的存在的自然秩序相一致的生活,而规定何者为善的生活的准则即是“自然法”。

希腊时期的斯多亚学派将“自然”这一概念作为其哲学思想的核心,“自然法”也以明确的方式被提出来。在他们看来,自然是指导着人类的普遍存在和至高无上的道德法则,有德性的人类活动必须符合代表理性的、永恒不变的自然。自然的统治原则就是理性(logos),“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本质上是理性的动物,服从理性的命令,根据人自己的自然法则安排其生活。”③因此自然法就是一种源自于自然的理性。在西塞罗的思想中,人类作为一种被造之物是一个共同体,因此基于人性的自然法也必将是普世性的。政治国家与普世的社会有着共同的意向,自然法作为一种普世的法律是世俗法的基础。

在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中,自然与习俗之间的区分不再那么明显,而自然法成了一种介于理性与信仰、自然理性与上帝恩典之间的东西。正如托马斯·阿奎那指出的,“我们借以辨别什么是善与恶的自然的理性之光—自然法—不是别的什么,只是我们对神的光芒的印记。很明显,自然法不是别的,只是理性存在物对永恒法的分享。”永恒法作为上帝意志的体现指导着一切的创造物,自然法作为永恒法的一部分是由人们的理性所确认的上帝的智慧。

2.洛克自然法思想诞生的时代背景

从14世纪下半叶开始,随着生产方式的进步,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的萌芽开始产生并很快发展,这种发展迅速瓦解了封建的自然经济。新的资产阶

①恩斯特.卡西尔《国家的神话》,范进、杨君游、柯锦华译,华夏出版社,1999版,第64页

②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版,第154页

③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版,第13页

级开始在思想领域开展了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运动和罗马法接受运动。此时的自然法学开始摆脱封建神学的束缚,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源自人的理性,否认了法律来自神的旨意。当然,他也并不否认神的存在,他称神是法的第二源泉,但神法不能改变自然法。此时的自然法学逐渐摆脱封建神学,开始彰显人的理性的伟大。斯宾诺沙的法律思想以人性论为基础,他认为自然法是一切事物据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的规律,体现的是人的本性和理性,以自我保存为根本原则。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在英国风起云涌,洛克开始试图从古老的自然法学中寻找资产阶级革命理论基础。

二、洛克自然法思想的理论概括

1.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人类原来生活在一种完美的自由状态之中,他们在自然法规定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而不需要征求其他任何人的同意,或者听命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①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拥有多于他人的权力。

2.自然法

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状态,但并不意味着它是一种放任的状态。洛克认为,尽管人们在这种状态中,拥有处理其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不拥有毁灭自身或自己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除非与单纯保存它相比,有某种更高贵的用途需要毁灭它。

在洛克看来自然法和理性有相通之处。“自然状态由自然法进行统治,它应该为每一个人所遵守。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愿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每个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所以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②自然法使得所有的人不去侵犯他人的权利,不去相互伤害,而是去维护人类的和平和安全。如果出现有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或财产的侵害,受害人可以依自然法和正义去处罚侵犯者,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执行自然法的法官。洛克说:“在自然状态中,为了制止所有的人侵犯他人的权利以及互相伤害,为了使旨在维护和平和保护全人类的自然法得到切实的遵守,每个人都可以自己执行自然法,每个人都有权处罚违反自然法的人,其权限以能够阻止违反自然法为限”。

③“自然法不过就是理性为着人们的‘相互保障’或人类的‘和平与安全’而发出的诫命。”④

①洛克《政府论》,杨思派译,九州出版社,2006版,第305页

②洛克《政府论》,杨思派译,九州出版社,2006版,第307页

③洛克《政府论》,杨思派译,九州出版社,2006版,第309页

④列奥.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版,第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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