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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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
英国革命后期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政府论》《论宽容异教的通信》《人类理解论》。
一、自然法 发挥了人的自然权利的理论。洛克的自然状态,首先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其次这是一种平等的状态。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自然法的具体内容:人们都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1,平等权。2,自由权。3,生存权。4,财产权。这些就是天赋人权。洛克所说的战争状态和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是有区别的。首先,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反常状态,而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其次,两人对战争状态的含义在理解上有很大的不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的缺陷有:1,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2,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3,缺乏一种权力来保证判决的执行。这是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的基础上,摆脱自然状态,而进入政治社会成立国家。
四、自由思想 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然的自由”。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则享有“社会自由”。就使除经人们同意这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和任何法律的约束。洛克是第一个(也是唯一的)将自由提到“其余一切的基础”这样的高度来认识的思想家。洛克指出,人的社会自由不受另一人的反复无常的、事前不知道的和武断意志支配的自由,它不受绝对的、任意权力的约束。自由的意识自立和自主。人的自由离不开理性。自由固然要受法律的约束,法律的目的却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 ,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那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资产阶级法制主义的奠基人,也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影响了杰弗逊和法国大革命。

洛克自由主义自然法治哲学思想

洛克自由主义自然法治哲学思想

洛克自由主义自然法治哲学思想一、自然自由在洛克的思想体系内,其理论的重要预设的关键就在于人类自然自由。

其从理论上预设了人类原始自然状态。

他表示,完美自由状态是人类生活的原初状态,人类以自然法则为依据来进行其自认合适的生活与生存方式选择,而不必听从他人,更无需以获得他人同意为前提,对个人行为、人身、财产而言,每个人都有权独立处置①洛克的“自由观”和“放任式自由”(罗伯特)有本质不同,后者以为,每个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人的天赋自由仅受制于自然法则,没有任何人为法律可以对个人选择加以约束②。

《人类理解论》(洛克)清晰界定了“自由”概念,即某人一旦具备了某种能力,能够依据其个人的内心来指导与选择自己“运动或不运动”、“思想或不思想”,这就是自由③。

笔者以为,洛克理论中的“能力”、“自然法”等均指人的理性由上帝赋予。

人类在原初状态时,能凭借自身理性来对相互之间的财产、自由、健康、生命加以尊重,也能倾其所有对其他人自然权提供帮助,把自然范畴内的“自由”状态实现。

本质来看,人类天然自由必须以后天引导为基础来加以完善,而非全部与生俱来。

比如幼儿的理性还没有发展成形,父母有权对幼儿实施管理、统治。

洛克表示,“父亲权威”这类《先祖论》(罗伯特)特别强调内容并非其所说的父母权,其对于父母管教、照顾其子女的职责更加看重。

他认为,父母在孩子幼儿时期,必须对孩子的行为加以约束、对其智力进行引导,直至孩子的理性发展成熟,把父母位置替代,孩子将会就此变成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人”。

④理性元素一旦具备,人方具有获得自由的前提与可能。

针对君权神授论(罗伯特),天赋自由论(洛克)对其所谓的“绝对君主制(以父权为基础)”进行了本质性的批判,并在此基础上就此构建了洛克个人的教育、宗教、法律、政治等思想体系。

二、政治自由看上去相对完美、自由的人类自然状态,其实其诸多的不便、不足也依然存在。

其一,人类在自然状态下不能只倚靠本身力量进行充足的生活物资保障,这就让和人类尊严相适应的生活状态无法实现;其二,周知的、公正的、固定的权威与文明法裁判人在自然基础上并不充分,比如,身逢战争时期,公众通常无法获得请求、申诉救济。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约翰·洛克(John Locke)是17世纪英国的法学家、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被普遍认为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在他的著作《论人的理解》(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和《政府论》(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中,洛克详细阐述了他对自然法的理解和应用。

本文将探讨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并分析其对政治哲学和人权理念的影响。

1. 自然法的概念和意义自然法(Natural Law)是指存在于人类自然状态下的普遍道德原则和法律规范。

洛克认为,自然法是上帝创造的,是公正和合理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所有人类,无论其社会地位、身份或国籍,都具有普遍适用性。

他强调人类理性的普遍性和尊严,认为自然法是基于人类共同的理性和道德观念。

2. 自然法和政治权力的关系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应当受到自然法的约束。

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人民有权利限制和废除不能满足他们保护自然权利的政府。

政府的职责是维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权,如果政府违反了这些权利,人民有权采取反抗措施。

这一观点对后来的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对政府限权原则的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 自然权利和人权观念洛克主张人类有三个基本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他认为人们天生就具有这些权利,无论何时何地,无论政府是否存在,这些权利都应该受到保护。

这一观点对后来的人权思想和国际人权法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洛克的自然权利观念也对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产生了直接影响,它表明了人民对不公正政权反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 自由主义和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为自由主义倡导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自由主义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主张政府应该最大限度地限制干预个人自由和财产权。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认为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这与自由主义的核心观点相吻合。

洛克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保护人权的主张成为后来西方民主国家的重要思想基石。

洛克自然法

洛克自然法

洛克自然法
《洛克自然法》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于17世纪末发表的一部重要著作,探讨了自然法的本质和作用,对于后来的政治哲学和社会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洛克认为,自然法是人类固有的理性和道德感所推导出来的原则和规则,它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不受特定文化和历史背景的制约,也不受政治权力的干预和改变。

自然法的核心是保护人的自由、财产和生命权,这些权利是由上帝授予的,政府的职责是维护这些权利,而不是侵犯它们。

洛克的自然法理论是对当时绝对主义政治体系的一种挑战,它强调人的权利和自由,主张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并且只有在为人民谋利益的前提下才能行使权力。

这种思想对于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的发生有着深远的影响,成为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的重要理论基石之一。

总之,洛克自然法是一部具有重要历史地位和学术价值的哲学著作,它强调自由、平等和人权的重要性,为后代思想家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和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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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浅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浅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通过对“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自然法与自然义务和权利”、“社会契约理论与政治社会”这三个部分的解读,试图了解洛克自然法思想的理论构成,以及寻找到洛克自然法思想的预设,从而更全面地理解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及其局限。

标签:自然法;自然权利;预设序言洛克《政府论》下篇的主旨在于说明“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首先要说明什么是政治权利。

“我认为政治权利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要想理解这个定义,首先就要了解人们自然而然所处的状态是一种怎样的状态,这个所谓的自然而然的状态就是在自然法统御下的自然状态。

所以说,要想理解洛克的政治理论就首先要从他的自然法思想入手。

一、洛克的自然法理论(一)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不同于霍布斯将自然状态描绘成人人都互相处于战争、弱肉强食的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就是人们按照理性而生活在一起,地球上没有一个共同的长官能在他们之间做出权威的判决。

”这时公民社会还没有来临,人们和谐地生活在一起,自由而平等。

但这种自由状态却不等同于放任,在自然法的统御和约束下,人人都是平等独立的,人人都有处理自身及财产的权利,但不能侵害他人的权利。

人与人的完全平等,使得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将自己置于他人之上,更不对他人具有管辖权,因而自然法需把执行权交给每一个人,即每个人都有权通过惩罚制止违反自然法的行为。

这样的状态使得每个人在保存自我的同时要防止任何人侵害任何人,每个人都可以既是受害人的同时也是警察和法官,人们缺乏一个可以在他们中做决断的社会共同体。

虽然洛克非常不赞成霍布斯将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混为一谈的论点,但洛克的自然状态却有着走向战争状态的可能。

对于洛克来说,“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和毁灭的状态,是不正当使用武力所引发的状态,是一人企图将另一人置于自己绝对权力之下的状态。

试析洛克自然权利观

试析洛克自然权利观

试析洛克自然权利观摘要: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形成与其所处的历史时期及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密切相关。

他以斯多葛学派“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衍生出关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探索摆脱“自然状态”从而进入政治社会的原因、途径、方式以及设计政治社会的结构。

作为资产阶级的代言人,在其核心财产权的论述中主要论证了资产阶级追求无限财产的无限权利。

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有其历史进步性的一面,但不可避免地存在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

关键词:洛克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妥协的产儿,西方个人自由主义思想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的杰出代表。

其代表作《政府论》下篇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经典著作。

在这部著作中,洛克阐述了他的自然权利学说,其核心是论证资产阶级的追求无限财产的无限权利,他认为人的权利在自然状态中是存在的,是先于国家和政府产生的,他以“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衍生出关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探索摆脱“自然状态”从而进入政治社会的原因、途径、方式以及设计政治社会的结构。

一、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渊源和社会历史背景权利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在罗马法学家那里,“jus”一词具有权利、法和正义的等值意义。

对于自然权利而言,由于古罗马自然法吸收了斯多葛学派的个人主义和世界主义思想,使自然权利产生的条件初步具备。

早期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观念经斯多葛学派的拓展和充实后,由西塞罗将其提升为世界性的法律和政治观念。

[1]17世纪欧洲的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即欧洲社会摆脱了封建统治进入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

古典的自然法学说成为一种新生的力量日渐占据支配地位,它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引起的改造欧洲社会的力量的产物。

17、18世纪,这种古典自然法哲学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在欧洲盛行,且在以后的几个世纪里在社会科学领域也始终居于主导地位。

17世纪英国开始走上近代化之路,并成为欧洲最先进的国家,但是英国近代化历程之初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洛克的智慧——自然法学思想

洛克的智慧——自然法学思想

洛克的智慧——自然法学思想【内容摘要】英国人约翰·洛克作为17、18世纪资产阶级法学家,是自然法学的集大成者。

笔者试图从洛克的人性本善假设出发,以追问的形式引出洛克自然法学思想的精髓,并对洛克的自然法学思想稍加反思与总结。

【关键词】洛克自然法学思想自然状态自然权利政治社会当社会发展到了17世纪的时候,有一个名字——约翰·洛克定格在了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史上。

作为17、18世纪资产阶级法学家,洛克是自然法学的集大成者,他的社会契约及对国家和政府的阐述等理论对法学理论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在其著作《政府论》中得到了充分说明,自然法的宗旨是根据人的理性,保障人与人之间能够和平相处,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

自然法大致包括了三大方面:1、人人生而具有平等的权利,每个人都不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侵害;2、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意愿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利;3、当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时,每个人都有权进行抵抗并对罪犯按照自己的理性进行审判。

即每个人享有平等权、自由权、抵抗权、生命权和财产权等自然权利。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是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基础上的,他假设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存在着一个自然状态。

这种自然状态应该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关系,每个人随心所欲的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

当然,在这样的状态中没有人拥有比别人更多的权利,因此每个人都无权侵害他人的自由、人身和财产的权利。

同时每个人虽然拥有处理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无限自由,但谁也无权毁灭他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

在这样的状态中,每个人的权利如果受到了损害,他就可以根据自身的理性对罪犯进行自卫和惩罚。

从洛克对自然状态的描述来看,这是一个完美的社会形态,人们根据自己的本性生活,过着完备无缺的日子,那么人们为什么还要进入一个由公权力所统治的政治的社会呢?正是基于自然状态的缺陷。

人人都具有相平等的权利,在现实中每个人的权利必然会出现冲突,这时就需要一个公正而独立的机构为他们调解纠纷。

洛克的法律思想总结

洛克的法律思想总结

洛克的法律思想总结洛克的法律思想源于17世纪的英国,对政治哲学、社会和法律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

他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著作《论政府》(Two Treatises on Government)中。

洛克的法律思想强调人权、自然法和政府合法性等重要概念,对后来的法治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洛克的法律思想首先强调了人权的重要性。

他认为,人人天生平等,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政府的责任就是保护这些权利。

洛克主张,政府应该拥有有限权力,其目的是维护人们的权利。

这一理念对后来的宪法法律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例如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以及法治国家的理念都来源于洛克的思想。

其次,洛克关注自然法的概念,并将其与合法性相联系。

他认为,自然法是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是上帝所规定的。

政府的合法性在于其以自然法为基础进行统治。

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是来自于人民的委托,人民有权责罢免政府。

这一理念为后来民主制度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支持。

此外,洛克还强调了分权制衡的原则。

他主张,政府的权力应该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以避免滥用权力。

分权制衡的思想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例如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欧洲国家的议会和行政机构的独立运作等。

洛克的法律思想还与社会契约论密切相关。

他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们之间的社会契约。

人们在自然状态下自由、平等但也容易陷入冲突与争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与生活,人们通过契约形成政府。

政府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们的权利。

这一思想对于后来的政治理论和国际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洛克的法律思想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一种自由主义的理论,主张个人和政府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平衡。

他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政府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人民的基础上的。

洛克的法律思想为后来的民主国家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总结来说,洛克的法律思想强调了人权的重要性、自然法和政府合法性的概念、分权制衡的原则以及社会契约论。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我觉得洛克的法律思想概括起来可以有一句话来表述:就是使每一个人所享有的自然权利都能够得到保护。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下洛克的法律思想具体是什么样子的。

首先,洛克描绘了一个他所认为的自然状态,他认为人类最初是处于一种纯粹的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的自由、平等的状态。

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起支配作用。

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每一个人,也就是说,人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这种惩罚权不是无限的,它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限度。

洛克基于自然状态,进一步提出人人享有自然权利。

而洛克对自然权利的理解主要是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当然,洛克所说的自然权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然权利。

这里的自然权利应该和天赋人权的意思差不多。

那么,我们看看,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自然权利能不能得到保障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每个人的认知不同,对同样的事情可能抱有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看法,所以,纯粹的以人的理性来维持自然状态就很容易发生争执、冲突等情况,如此,我们的第一个问题就出来了: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制定的、稳定的、人所共知的法律,作为人们共同的是非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

好,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还有什么问题呢,既然有了法律,自然是需要有人来裁判了,所以第二个问题就很显而易见了,那就是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纠纷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

但是,光是裁判者还不够,还需要能够对裁判者所做出的判决进行执行,所以第三个问题就出来了,就是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自然状态是不稳定的,人们为了保障自然权利,自然就会寻求一个新的,稳定的社会形式,这个社会形式,就是国家。

洛克认为,国家是自然而然产生的,是人们为了保障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的自然权利,防止受到侵犯,抵抗本社会内或本社会外对自由的侵犯和危害,自发的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自愿放弃各自独立行使的惩罚权,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行使。

浅析洛克法律思想

浅析洛克法律思想

浅析洛克的法律思想中文摘要:洛克欧洲著名的法律思想家,在欧洲法律史上是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天赋人权”原则的论证,也是洛克社会契约论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内容。

创立了近代分权学说,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关键词:洛克;社会契约;分权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 ~ 1704 年),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光荣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民主派主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家,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一生著书有:《论宗教宽容》、《政府论》上、下篇和《人类理智论》等等。

一、自然法理论(一)、社会契约论伊壁鸠鲁最先提出了,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这一观点。

在古典法盛行时期,第一阶段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普芬道夫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旨在建立一种普遍理性的法则,以便使个人更“安全”的理论。

第二阶段以洛克、孟德斯鸠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试图通过设置防止政府违反自然法的有效措施,反对政府独裁与专制,突出个人自由的价值。

第三阶段以卢梭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追求对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坚决信奉。

同霍布斯一样,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表现的。

不过,霍布斯是为绝对集体政治辩护的,这不符合英国资产阶级胜利后的需要,因此,洛克重新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了解释。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自由状态”,“平等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之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不需要受到其他人的意志的许可和干涉,然而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在他看来人们享有自然的有利条件是相同的,不存在所谓的从属和受制关系,他说:“在这种状态下, 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 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

”①因为人都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

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 虽无政府和法律, 但却不是放任状态, 自然状态是一种为人人所遵守的,理性的自然法对它起支配作用。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洛克的法律思想洛克是英国革命后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特点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

如果说霍布斯倡导的是理性主义为基础的专制主义。

那么,洛克倡导的则是理性为基础的自由主义。

约翰·洛克(1632年8月29 - 1704 10月28日)是英国哲学家和医生,被广泛认为是最有影响力的一个启蒙思想家和俗称“自由主义”之父。

认为是英国最早的经验主义者之一,按照弗朗西斯·培根爵士的传统,他对社会契约论同样重要。

他的工作极大地影响了认识论和政治哲学的发展。

他的著作影响了伏尔泰和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许多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以及美国革命者。

他对古典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理论的贡献反映在《美国独立宣言》中。

一、自然状态论洛克在的自然状态观点,与霍布斯观点有很大不同。

他不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互相残杀,人与人之间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时刻处于战争状态。

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一个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说:“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的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洛克还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

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他的意思无非是说明自然状态不是一种战争状态,而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

洛克还说自然状态不是放任状态,而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自然法调整和处理人们的关系和财产。

“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在欧洲法律思想史上,洛克第一次从理论上论证了“天赋人权”原则,这是其社会契约论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内容。

由此出发,他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法律观”以及系统的自由学说,阐明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他主张实行法律的统治,为防止滥用权力和专横,提出了分权理论。

一、自然法理论(一)对神权法思想的批判洛克同霍布斯一样是唯物论的经验论者,霍布斯的唯物主义成为他政治法律思想的出发点。

洛克提出了著名的“白板说”,认为心灵自身不能形成观念或具有知识。

他说,知识来自感觉经验,人们的认识只能通过观察的反省,也就是通过经验,才能获得知识。

因此,洛克与霍布斯非常相似,强调只有从抽象的神学和形而上学中解放出来,才能认识政治和法律。

(神权法思想是西欧封建社会君主专制的理论基础之一,因此它是建立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严重障碍。

17世纪英国神学政治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是菲尔麦,他以圣经为根据,宣扬“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

这虽然是一种陈腐的理论,但经过漫长的中世纪,人们的思想被其严重的束缚,在当时的英国也相当有市场,甚至很多议员虽然反对国王的专制与暴虐,但仍信奉国王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

洛克的《政府论》上篇就是以菲尔麦为靶子,逐一批驳这种观点。

他认为,国家并不是上帝创造的,权力与法也不是神授的,王位亦不能世袭,因为这“既无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

”)(二)社会契约论同霍布斯一样,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表现的。

不过,霍布斯是为绝对集体政治辩护的,这不符合英国资产阶级胜利后的需要,因此,洛克重新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了解释。

1,首先,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平等的状态”,(是一个人间乐园,人与人的关系并不是豺狼关系,它与战争状态有“明显区别”,认为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之间的区别,“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同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然不同”。

论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论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2011年 第03期论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文/钟秀玉摘 要:洛克的古典自然法学作为众多的自然法学中的一种,在法学思想史上占有革命性的地位。

本文通过对洛克的自然法理论,洛克的主权在民论及法治理论进行分析述评,以其对洛克的自然法思想进行全面的了解。

关键词:洛克;自然法思想 ; 主权; 法治中图分类号: G62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3-0338-02自然法作为西方历史上最古老的法律思潮,它源远流长,多经波折,一直延袭到今天。

洛克作为近代政治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其是17世纪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在他的重要著作《政府论》中我们可以看出,他的自然法思想就是从性善论出发,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美无缺的自由状态和平等状态,人与人之间应当充满了自由、平等、博爱,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状态,“他以孤立的个人为基点,从人的理性出发,以自然法为媒介,通过“社会契约”构想一种最符合人的本性、最好地保障人的自然权利的政治秩序——国家”。

一、洛克的自然法理论(一)自然状态相对于国家或政治社会而言,洛克所言的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与平等共存的状态。

是人们按照理性而生活在一起,基于自然而存在于自然,地球上没有一个共同的长官能在他们之间做出权威的判决。

在这种状态下,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人可以在自然风的范围内各得其所而不受到他人的支配与管辖,并且不相从属。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可以普遍的享受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这些“天赋人权”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所谓“生命权”是保全每个人生命的权利,正如洛克所说:“每一个人都有义务保存自己, 每一个人都有义务保存全人类。

上帝植入人们中并使之成为他们的本性的原理的第一个和最强烈的欲望便是自我保存”, “因为上帝已将自己保存自己的生命和存在的强烈愿望作为行为的准则而植入到人们的心中, 作为上帝在人们心中的声音的理性就不得不教导他们并使他们确信当他们追随那种保护他们的存在的自然倾向时, 他们正遵循着创造者的意愿”所谓“自由权”,就是指人们在自然法下享有自然的自由。

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1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是由英国著名的托马斯·洛克(Thomas Hobbes)和约翰·赫斯特(John Hart)领头的一派思想,它提出,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自然和违背自然的行为都是错误的。

自然法学派非常努力地来探讨如何用自然来确定什么行为是真正合法的,他们认为,自然法在自然界中有其普遍性和合法性,从而可以成为社会中的一项基本准则。

2 主要的观点
(1)自然的准则: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大自然的法律,即指大自然的一些规则和原则,这些规则和原则可以得到定义和量化,可以用来衡量人类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

(2)自然权力: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权力是指识别和尊重自然所规定的权利和责任,其形式有公民权利,政府权力,私有产权,社会关系等。

(3)自然特征:自然法学派指出,人类是以其特有的权利和义务而生的,而这些权利和义务都是通过众多的自然特征来确定的,包括出身,年龄,性别,财产,身份等。

3 结论
自然法学派批评认为,人类行为应根据自然界规律,遵守自然权力,并受到自然特征的限制,因此要以自然界给人们带来的秩序为准
则定义法律。

他们强调,要重视和尊重自然界给予人类的秩序,以及该秩序带来的自由,从而使它成为一种社会文明的指南。

试论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试论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试论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作者:马逢艺孙佳音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23期摘要: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的自然状态是洛克思想的起点,是理解洛克理论的核心内容。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以自然状态为重要支撑、以自由平等为重要内容,破除了封建阶级神权统治的枷锁,在西方法治思想发展的历程中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洛克的自然法突破菲尔麦的封建神学观,主张天赋人权。

但是,他在论证自然法时采取的事前假定结论成立,而反推前提条件的论证方式是不妥的。

关键词:自然状态;自然法;平等中图分类号:B5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3-0313-02一、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的自然状态(一)自然状态是自由的洛克所构想的自由是指人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能够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自己的行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人身和财产,而无须听命于任何其他人[1] 70。

这要求人从之前的封建统治,尤其是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统治中脱离出来。

自然状态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正如洛克所言“虽然自然状态时完全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

在自然法的支配之下,人有充分的处分自由,但是却没有伤害他人生命、自由或财产的自由权限。

(二)自由状态是平等的在自然状态中一切权力是平等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其他人的权力”[1] 70。

但是洛克所说“显而易见,相同种族和相同地位的人生来就享有同等的自然条件,拥有相同的身心能力,理应人人平等”,似乎不能让人苟同。

首先,“地位”这个词就代表了身份的不平等;其次,人由于基因的原因就不可能拥有相同的身心能力,个体自出生就是有差别的,这是不可否认的。

因此,以人出生而没有差别作为平等的依据,是不应当成立的。

(三)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在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中,人先是自由的,然后才是平等的,自由是自然状态的基础。

洛克将自由视为与生命具有同等价值的事务。

他在书中写到,这种不受任何权利束缚的自由对于一个人的自我保卫具有重要意义,以至于不能丧失这种自由,除非他连自己的生命和自卫手段一同丧失。

试析洛克自然权利观

试析洛克自然权利观

试析洛克自然权利观摘要: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形成与其所处的历史时期及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密切相关。

他以斯多葛学派“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衍生出关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探索摆脱“自然状态”从而进入政治社会的原因、途径、方式以及设计政治社会的结构。

作为资产阶级的代言人,在其核心财产权的论述中主要论证了资产阶级追求无限财产的无限权利。

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有其历史进步性的一面,但不可避免地存在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

关键词:洛克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妥协的产儿,西方个人自由主义思想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的杰出代表。

其代表作《政府论》下篇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经典著作。

在这部著作中,洛克阐述了他的自然权利学说,其核心是论证资产阶级的追求无限财产的无限权利,他认为人的权利在自然状态中是存在的,是先于国家和政府产生的,他以“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衍生出关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探索摆脱“自然状态”从而进入政治社会的原因、途径、方式以及设计政治社会的结构。

一、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渊源和社会历史背景权利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在罗马法学家那里,“jus”一词具有权利、法和正义的等值意义。

对于自然权利而言,由于古罗马自然法吸收了斯多葛学派的个人主义和世界主义思想,使自然权利产生的条件初步具备。

早期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观念经斯多葛学派的拓展和充实后,由西塞罗将其提升为世界性的法律和政治观念。

[1]17世纪欧洲的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即欧洲社会摆脱了封建统治进入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

古典的自然法学说成为一种新生的力量日渐占据支配地位,它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引起的改造欧洲社会的力量的产物。

17、18世纪,这种古典自然法哲学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在欧洲盛行,且在以后的几个世纪里在社会科学领域也始终居于主导地位。

17世纪英国开始走上近代化之路,并成为欧洲最先进的国家,但是英国近代化历程之初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论洛克政治哲学中的自然主义意蕴

论洛克政治哲学中的自然主义意蕴

论洛克政治哲学中的自然主义意蕴洛克政治哲学中的自然主义意蕴是洛克提出的一种政治哲学思想,它提倡以自然秩序来指导政治秩序,是洛克政治哲学中最重要的思想之一。

自然主义意蕴的核心思想是“以自然秩序指导政治秩序”,它强调以自然秩序来指导政治秩序,即以自然秩序为基础,建立政治秩序。

洛克认为,自然秩序是政治秩序的基础,政治秩序应该遵循自然秩序,以免破坏自然秩序。

因此,他主张在制定政治制度和法律时,应当遵循自然秩序。

洛克认为,“自然秩序”是指人们对自然规律的理解,它是人们认识自然规律的基础,是人们按照自然规律进行行动的准则。

洛克认为,自然秩序是以自然规律为基础的,它是一种自然规律,它是人们认识自然规律的基础,是人们按照自然规律进行行动的准则。

洛克认为,人们应该遵循自然秩序,而不是破坏自然秩序。

因此,他主张在制定政治制度和法律时,应当遵循自然秩序。

洛克的自然主义意蕴的核心思想是“以自然秩序指导政治秩序”,这是他的政治哲学的最主要思想。

他认为,政治秩序应该遵循自然秩序,以免破坏自然秩序,而自然秩序是人们对自然规律的理解,是人们认识自然规律的基础,是人们按照自然规律进行行动的准则。

洛克认为,自然秩序是政治秩序的基础,政治秩序应该遵循自然秩序,以免破坏自然秩序。

因此,他主张在制定政治制度和法律时,应当遵循自然秩序。

洛克认为,自然秩序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秩序,它是政治秩序的基础,是政治秩序的最高准则,是政治秩序的最高标准。

洛克认为,自然秩序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秩序,它是政治秩序的基础,是政治秩序的最高准则,是政治秩序的最高标准。

因此,洛克提出的自然主义意蕴,强调以自然秩序来指导政治秩序,以免破坏自然秩序。

洛克的自然主义意蕴的思想对当今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理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它认为,政治秩序应该遵循自然秩序,以免破坏自然秩序,这种思想强调了政治秩序应当建立在自然秩序的基础上,以保护自然秩序,以建立和谐的社会秩序。

总之,洛克的自然主义意蕴是洛克政治哲学中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它强调以自然秩序指导政治秩序,以免破坏自然秩序,这种思想对当今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理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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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摘要: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期的哲学家和政治法律思想家,是自然法学的集大成者。

洛克在对古典自然法思想批判和继承的基础之上,通过对自然状态的预设,以及阐明自然法、自然权利的内容,进一步提出了人在理性能力指导下为了实现自然权利而以契约的方式组建政治社会的完整理论。

其中,财产学说,或者说财产的自然法思想是洛克自然法理论的独特内容。

本文试图通过对《政府论》文本的解读,简述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揭示其理论特征。

关键词: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理性政治社会作为现代自然法理论的集大成者,同时作为西方现代宪政体制的理论奠基人,洛克在政治哲学史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在其流传最广的著作《政府论》中,洛克系统地阐述了他的自然法思想。

本文试图通过对洛克《政府论》的文本解读,在分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下,梳理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将对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产生的理论背景和时代背景进行阐述。

第二部分将通过对《政府论》的文本解读概括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的内容。

第三部分将阐述作者对洛克自然法思想的理解。

通过这三部分的分析,试图给出一个关于洛克自然法思想比较完整的理解。

一、洛克自然法思想产生的理论和时代背景谈及自然法,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自然”以及“自然法”的概念的理论渊源。

1.理论背景自然法的概念预先就设定了自然的概念,但是自然的概念并非是与人类思想同时出现的。

“只要自然的观念还不为人所知,自然权利的观念就必定不为人所知。

”①在哲学出现以前,古希腊文明是处于一个由荷马史诗所营造的神话氛围之中的。

人世间道德和法律的规范被一种由神话所宣言的人对神的神秘性崇拜义务所解释,而我们的生活世界的秩序也被认为是由神所创造的。

当人们对神话这种象征性与神秘性的思想提出质疑时,哲学就产生了。

在这场哲学与神话的对抗中,希腊人找到了“一种全新的方法,这种方法使他们能够从一种完全新颖的角度来考察问题。

在研究政治之前,他们已经研究了自然。

”②自然一旦被发现,人们发现只有那些源自于自身的、自身规定自身存在的东西,才是本真性的存在,而源自人类自身的创造物,只是“习俗”的存在。

至此,生活的法则不再为权威所庇①列奥.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版,第82页②恩斯特.卡西尔《国家的神话》,范进、杨君游、柯锦华译,华夏出版社,1999版,第64页护,“关于自然的新的概念构成了关于人的个体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新的概念的一般基础。

”①城邦旧有伦理道德的神圣性受到了质疑。

在古典自然法思想中,自然与习俗之间的对照一直延续下来。

世俗的规范与法律必须依循自然所确定的秩序,而人的道德追寻也必须指向那自然的善。

在柏拉图看来,理念的世界是一个有秩序的存在,在这里有一个关于道德以及其他的善的自然的秩序,这个秩序决定了作为对理念世界模仿的政治共同体的模式。

柏拉图心目中的“理想国”是这样一种共同体:“在其中,智慧的人以绝对权威统治者愚者,分配给他们按照自然而应属于他们的东西。

”人们按照自然的差别被安排在不同的等级之中,因他们不同的自然秉赋而相应地拥有并且遵守着不同的德性。

“正义”作为“能使节制、勇敢、智慧在这个城邦产生”②的品德之所以是个人和城邦的自然本性,是因为本来就存在着某种独立于善和正义的精神和原则。

正义的一般信条是:“人人为其所为,即履行自然义务。

正义的秩序就是通过人们对善的理念的追求实现的。

”生活的目的就是按照自然给自己在宇宙中设定的位置,亦即按照自然赋予人的义务,追寻善的生活。

善的生活就是与人的存在的自然秩序相一致的生活,而规定何者为善的生活的准则即是“自然法”。

希腊时期的斯多亚学派将“自然”这一概念作为其哲学思想的核心,“自然法”也以明确的方式被提出来。

在他们看来,自然是指导着人类的普遍存在和至高无上的道德法则,有德性的人类活动必须符合代表理性的、永恒不变的自然。

自然的统治原则就是理性(logos),“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本质上是理性的动物,服从理性的命令,根据人自己的自然法则安排其生活。

”③因此自然法就是一种源自于自然的理性。

在西塞罗的思想中,人类作为一种被造之物是一个共同体,因此基于人性的自然法也必将是普世性的。

政治国家与普世的社会有着共同的意向,自然法作为一种普世的法律是世俗法的基础。

在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中,自然与习俗之间的区分不再那么明显,而自然法成了一种介于理性与信仰、自然理性与上帝恩典之间的东西。

正如托马斯·阿奎那指出的,“我们借以辨别什么是善与恶的自然的理性之光—自然法—不是别的什么,只是我们对神的光芒的印记。

很明显,自然法不是别的,只是理性存在物对永恒法的分享。

”永恒法作为上帝意志的体现指导着一切的创造物,自然法作为永恒法的一部分是由人们的理性所确认的上帝的智慧。

2.洛克自然法思想诞生的时代背景从14世纪下半叶开始,随着生产方式的进步,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的萌芽开始产生并很快发展,这种发展迅速瓦解了封建的自然经济。

新的资产阶①恩斯特.卡西尔《国家的神话》,范进、杨君游、柯锦华译,华夏出版社,1999版,第64页②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版,第154页③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版,第13页级开始在思想领域开展了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运动和罗马法接受运动。

此时的自然法学开始摆脱封建神学的束缚,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源自人的理性,否认了法律来自神的旨意。

当然,他也并不否认神的存在,他称神是法的第二源泉,但神法不能改变自然法。

此时的自然法学逐渐摆脱封建神学,开始彰显人的理性的伟大。

斯宾诺沙的法律思想以人性论为基础,他认为自然法是一切事物据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的规律,体现的是人的本性和理性,以自我保存为根本原则。

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在英国风起云涌,洛克开始试图从古老的自然法学中寻找资产阶级革命理论基础。

二、洛克自然法思想的理论概括1.自然状态洛克认为,“人类原来生活在一种完美的自由状态之中,他们在自然法规定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而不需要征求其他任何人的同意,或者听命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

①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拥有多于他人的权力。

2.自然法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状态,但并不意味着它是一种放任的状态。

洛克认为,尽管人们在这种状态中,拥有处理其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不拥有毁灭自身或自己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除非与单纯保存它相比,有某种更高贵的用途需要毁灭它。

在洛克看来自然法和理性有相通之处。

“自然状态由自然法进行统治,它应该为每一个人所遵守。

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愿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每个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所以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②自然法使得所有的人不去侵犯他人的权利,不去相互伤害,而是去维护人类的和平和安全。

如果出现有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或财产的侵害,受害人可以依自然法和正义去处罚侵犯者,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执行自然法的法官。

洛克说:“在自然状态中,为了制止所有的人侵犯他人的权利以及互相伤害,为了使旨在维护和平和保护全人类的自然法得到切实的遵守,每个人都可以自己执行自然法,每个人都有权处罚违反自然法的人,其权限以能够阻止违反自然法为限”。

③“自然法不过就是理性为着人们的‘相互保障’或人类的‘和平与安全’而发出的诫命。

”④①洛克《政府论》,杨思派译,九州出版社,2006版,第305页②洛克《政府论》,杨思派译,九州出版社,2006版,第307页③洛克《政府论》,杨思派译,九州出版社,2006版,第309页④列奥.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版,第233页3.自然权利自然法中所蕴含的人的权利,就是自然权利。

自然法作为一种上帝发出的戒令其根本目的是指向人类的自我保全的。

“上帝创造人,并且在人身上,如同在其他一切动物身上,置入了一种自我保全的强烈欲望。

”①自然法规定:人人都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果谁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谁就有报复、惩罚和反抗他人的权利。

自然权利归结为:(1)平等权。

人人生来平等,没有任何人具有高出他人的权利,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2)自由权。

人人自由地处置自己的人身、财产和以自己的意志去做不损害他人的任何事情。

(3)生存权。

每个人都有不可剥夺的保护自己生命的权利。

(4)财产权。

这是自然权利的核心内容。

在自然权利中,洛克特别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它与生存权同样重要,因为人要想生存,就得有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

这些自然权利也就是启蒙思想家们所说的“天赋人权”。

4.财产的自然法洛克认为,自然给了人们维持其生存和舒适生活所需要的一切东西,这些东西最初是为人们所共有的,同时上帝也给人以理性,“以利用世界来获取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处”。

但是,这些共有的自然物并不是说它永远就属于人类所共有,一个人无论他使用什么自然提供的东西,只要他使得这个自然物脱离自然所给予的状态,也就是脱离它原来所处的状态,那么他就拥有了对这个东西的所有权。

劳动使人在自然物的上面加上了人自己的某些东西因此就使得自然物脱离了自然的状态,所以占有一物即从自然那里取得它的唯一方法是通过自己的劳动确定对它的所有权。

劳动是人通过自己的行动来创造对财产的自然权利的手段,这一学说使得财产的正当性不再是如传统所说的财产是通过人们之间达成的契约而为人所私有的。

人们可以通过劳动获取自我保存所需要的一切东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毫无节制地攫取自然之物。

洛克认为,自然同时给人们的占有划定了界限,自然法对人们应该占有多少给予了限制,事物对人的真正价值在于它对人类生存的功用。

对一个人而言,他的劳动可以为他获取对他有用的一切东西,但是如果“那些东西在他的手里没有适当利用就毁灭了,如果在他没有消费之前果实腐烂了或者鹿肉变质了,他就违反了自然的共同法则。

”对洛克来说,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然的丰裕状态,但是仅仅是潜在的丰裕,自然尽管给人类提供了生存的一切东西,但是却仅仅是提供了一些生存所需要的“质料”而已,只有通过人们的劳动才能①洛克《政府论》,赵伯英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140页将这些东西转化为“面包、酒和布匹日常所需用而且数量很大的东西”。

因此,对于财产而言,自然法禁止人们做的就是浪费—“对自然法感到恐惧的,不再是贪婪之徒,而是暴殄天物之徒。

”如果在自然状态中,在任何人愿意付出劳动的地方,劳动就赋予了个人的财产权,那么一旦人类进入政治社会,劳动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劳动是一切价值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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