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
无效宣告请求书与意见陈述书代理实务全天版案例一知识分享
授权专利
权利要求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 特征在于包括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 丝、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其中, 耐高温不锈钢丝在耐火纤维毯的中间,耐火纤维毯的二 边分别是耐火纤维布和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通过连接 螺钉将薄钢带、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 钢丝和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连接在一起。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 其特征在于可以二层或多层卷帘合在一起,内侧是贴铝 箔的耐火纤维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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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请求书
证据8(2):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 检验中心出具的第J99546号检验报告复印件,签发日 期为1999年11月22日。
请求人于口头审理时提交了加盖有长沙峰达消防设备 安装事业有限公司签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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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请求书
证据9:宜兴市天马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出具的有关材料 的复印件,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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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请求书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证据1、7组合 请求人:在证据1公开的防火帘的基础上,为降低背火面
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6、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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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请求书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
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点和显著 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证据1为最接近对比文件。证据1和证据2结合、证据 1和证据7结合、证据1和证据8结合,证据1和证据9 结合,证据3、5、6用来证明公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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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专利
说明书-背景技术 为了克服钢质防火卷帘的缺点,近年来有多项对半金属 和金属防火卷帘申请了专利。这些专利与传统的钢质防 火卷帘相比,虽然在防火、隔热等性能方面有不同程度 的改善,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钢质防火卷帘的致命缺 点,都无法达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标准, 而且必须在卷帘两侧分别设立独立的封闭式自动喷水系 统加以保护方可投入使用。 然而上述专利都没有提到背火面温升情况。事实上,其 所有结构和材质均无法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火帘耐火 极限。
专利无效宣告答辩再审复审报告补正说明书范本
专利无效宣告答辩再审复审报告补正说明书范本概述专利无效宣告答辩再审复审报告补正说明书是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救济请求被驳回的情况下,申请人进行补正及答辩的重要文件。
本文将以一个虚构的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为例,展示一个补正说明书的范本,探讨如何进行有效的答辩和补正。
案例背景本案针对专利号为XXX的发明专利进行无效宣告,原告声称该专利存在公开日早于其优先权日的情况。
在初审阶段,原告的救济请求被驳回,于是需要进行答辩再审并补正说明书。
1. 再审背景和补正目标此处应对初审结果进行简要概述,并列出需要补正的问题项。
在本案中,初审结果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公开日早于优先权日,因此需要提供更充分的证据予以驳斥。
2. 再审驳斥理由及相关证据清晰陈述原告对初审决定的不满,并详细论述为何认为初审结果缺乏逻辑和证据支持。
此处需要展示相关证据,可以使用表格或图片进行呈现,但避免出现具体网址链接。
在本案中,可以阐述原告掌握某项实验数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公开日早于优先权日的事实。
3. 补正说明书正文首先,明确指出此次补正的目的和主张点,并详细说明如何进行补正以提供更为有力的证据以证明公开日早于优先权日。
在本案中,可以根据初审决定的驳回理由,系统列出这些理由的不合理性,并提供更多的专业分析或证据证明其错误。
4. 补正的逻辑链接和引用法规此处需提供对专利法规的合理引用,加强专利申请的法律基础和逻辑合理性。
同时,针对初审决定的错误引用和理解,提供正确的解释和引用,以便更好地支持补正要求。
5. 补正证据材料清单提供一份详细的补正证据材料清单,确保审查员能够清晰了解提供的证据。
例如,可以列出每个证据的名称、编号和相关描述,以及其在补正说明书正文中的引用位置。
6. 补正结果期望明确阐述对于再审结果的期望,例如要求撤销初审决定、对专利进行无效宣告等。
结尾总结再审补正说明书的内容,并再次强调申请人对初审决定的不满和补正的合理性。
最后,表达对再审结果的期待,并重申申请人愿意配合听证或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
专利代理人考试实物模板全(无效宣告_意见陈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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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请求书与意见陈述书的撰写概要
无效程序的证据认定
域外证据及港、澳、台地区证据的提交 – 域外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并经使领馆认证,或者 履行中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 的证明手续。 以下三种情况可以不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 – 该证据是能够从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国内公 共渠道获得的。 – 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生效判决 – 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的 。
无效宣告请求证据采信
证据的采信 • 1)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 • 2)合法性—取证形式、程序合法。 • 3) 真实性——保证发现客观真实的需要。 形式真实、内容真实 考核真实性一般可以从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内容两个方 面进行。
无效宣告请求证据采信
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内在逻辑
• 基本含义 • 审查步骤:首先审查关联性,然后审查 合法性,最后审查真实性 • 判断方式
举证期限(请求人)
一般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 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理由,否则, 合议组不予考虑。 特殊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 的,合议组一般不予考虑。例外情形: 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提交的反证, 请求人在合议组指定的期限补充证据,并结合证据具体说 明相关无效理由的; 在口审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等所属技术领域公知常识 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等证据,并在 该期限内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无效理由的;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 证据的举证期限的规定。
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与理由
无效理由的增加
一般原则: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理由的,应 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否则,专利复 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具体规则: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理由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例外: 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复审委指定期 限内增加无效理由,并且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理由具体说 明的; 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理由进行变更的。
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撰写和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模版分享
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撰写和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模版分享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撰写一、法条1.A45《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权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宣告该专利无效。
2.R65.1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1款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应当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
无效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二、解题步骤1.证据核实(1)优先权的核实(2)时间上:现有技术/申请在先公开(公告)在后(3)内容上:是否抵触申请(四相同,主要是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一一不构成抵触申请的对比文件不能作为证据三、撰写格式1.起始部分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第65条的规定,针对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为/实用新型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宣告本发明/实用新型全部(或者权利要求XX)无效。
请求人提供如下的证据:2.正文部分具体论述无效理由3.结论部分综上所述,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实用新型全部(或者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一、法条和套路(一)法条1.R65.2:无效理由2.A33: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3.R69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套路1.证据必须核实(1)证据提交的时间①首次提交一一提出无效请求之日提交的证据②补充的理由或者证据一一是否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2)优先权问题①给优先权文件的,需要核实优先权一一优先权期限一一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四相同)②只给了优先权日,没有给出优先权文件,需要假设、分类讨论(对比文件的优先权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一一假设优先权成立,享有优先权,则申请在先、公开/公告在后一一假设优先权不成立,对比文件变成申请日后申请的文件,作废(3)证据的时间和内容①现有技术②申请在先、公开在后一一抵触申请一一评新一一非抵触申请一一证据作废2.理由绝对有问题3.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二、对专利文件的修改1.修改原则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书的主题名称;(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R69)(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A33)(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2.答复无效请求的意见称述书格式
答复无效请求的意见称述书R65{A33,A22.2/3,A26.3/4,R43.1,R20.2} A31.1(不是无效理由) 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意见称述书是针对无效请求人(姓名)于X年X月X日对专利号为XXX、申请日为XXX,授权日为XXX,优先权日为XXX、专利权人为XXX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答复,具体答辩意见如下:一、理由和证据分析无效请求人在请求书中以本专利提出了以下无效理由:理由1:…理由2:…提供了以下对比文件作为证据:对比文件1:发明名称:XXX、申请号:XXX、申请日:XXX、授权公告日、优先权日;对比文件2:...1、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对本实用新型专利提出了x个无效理由,其中第y个理由“XXX”,不属于R65条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第y个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予考虑。
2、请求人于X年X月X日提出了对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请求和对比文件1,于X年X月X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和对比文件2,已经超出了其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1个月的举证期限,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X年X月X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和对比文件2都不予考虑。
3、抵触申请(申请在前、公开在后且均是向国知局提出----只能用于评价新颖性)4、现有技术(授权、公开在申请日之前---可以用于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5、优先权(相同主题+优先权12个月期限内)二、修改说明(删除、合并、技术方案的删除)针对无效请求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并根据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答复中修改方式和修改原则的相关规定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以下修改,以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A22.2/3中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具体修改如下:(1)专利权人将原权利要求1,再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3…合并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来自说明书X页X段以及说明书附图X,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A33、R以及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
答辩发明专利无效意见陈述书
答辩发明专利无效意见陈述书答辩发明专利无效意见陈述书2011年07月01日网易博客安全提醒:系统检测到您当前密码的安全性较低,为了您的账号安全,建议您适时修改密码立即修改 | 关闭意见陈述书尊敬的复审委:本专利权人收到了贵委转送的由请求人河南全新液态起动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针对发明名称为“无刷自控电机软启动器”、专利号为ZL 03112809.2的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相关文件,该案的案件编号为:W402581。
本专利权人在仔细地研读了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及无效请求的理由后,认为请求人提供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没有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没有结合提交的证据具体进行说明,形式上不符合无效宣告请求受理条件,另外,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本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无效请求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22条的规定,应该维持有效,具体意见陈述如下。
一、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形式上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1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1款以及审查指南第四部份第三章3.3节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没有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没有结合提交的证据具体进行说明,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驳回该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具体意见陈述部份结合附件2即专利号为ZL .5,发明创造名称为“交流异步电机用无刷变阻起动器”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但未明确指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有关新颖性的规定还是有关创造性或是实用性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结合附件2公开的“拉簧”这一技术特征指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不具有新颖性,请求人并未结合提供的附件2具体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整体的技术方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有关新颖性或创造性或实用性的规定,即无效宣告请求人没有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没有结合提交的证据具体进行说明,因此专利权人认为该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1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1款以及审查指南第四部份第三章3.3节的规定,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驳回该无效宣告请求。
意见陈述书(答辩)
意见陈述书正文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人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请求人××于×年×月×日针对专利号为××的实用新型专利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案件编号××)。
现作出如下答辩。
一、关于请求人委托代理人的资格。
二、修改说明。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
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删除,并将权利要求2~4合并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
此外还相应的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首先上述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2010》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方式的规定;也没有扩大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的规定;而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有明确的记载,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审查。
三、关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1.新颖性2.创造性四、关于本专利两项主题不具有单一性的无效宣告理由。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指出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鉴于该无效宣告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理由不予考虑。
五、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宣告理由。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仅笼统的提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6因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款第4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并未在请求书中对此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具体说明。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1款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3.3节的规定,上述无效宣告理由属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故应当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无效宣告理由不予考虑。
六、关于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中涉及的理由和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书所附的具体意见陈述
无效宣告请求书所附的具体意见陈述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人XX公司,针对ZLXXXXXXXXX,名称XXX,专利权人XXX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申请日为X年X月X日,授权公告日为X年X月X日,公告号CNXXXXXXX。
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人认为该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和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一)请求人请求宣告该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无效。
请求无效宣告所引证的对比文件如下:对比一: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为X年X月X日对比二: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为X年X月X日两件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均早于该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用于评价其新颖性、创造性。
(二)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1、请求人认为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比文件1的文字内容,参见实施例几行几页)。
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被无效的权1的文字内容)。
通过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XXX”即权利要求1中的“XXX”,对比文件1中的“XXX”即权利要求1中的“XXX”,二者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并且达到XXX的效果也基本相同,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该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被对比文件1全部公开,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同理,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权2的附加技术特征,由对比1中(图或文字内容)可知XX,因此对1也破坏了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1也公陈了权3的附加技术特征,破坏了权利要求3的新颖性。
答复无效请求的意见陈述书格式
答复无效请求的意见称述书应该注意的问题:1.请求人提出了几项无效宣告请求,提出的无效理由是否是《专利法实施细则》六十四条二款规定的范围;2.请求人补充意见和证据的时间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六十六条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3.针对请求人提出的证据文件,关注其公开日期、优先权日期等,看其披露的技术内容是否构成抵触申请或现有技术,影响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4.分析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的权利要求在撰写上是否存在问题,尤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二十条一款清楚、简要的表述了要求保护的范围的规定。
“答复无效请求的意见称述书”通用格式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意见称述书是针对请求人(姓名)于××年×月×日对专利权人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申请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做出的答复。
现对无效请求人所提出的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和证据进行答辩,具体答辩意见如下:(一)――对无效请求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的分析无效请求人在请求书中以本专利(逐一列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并提供了*篇对比文件和相关文献作为证据:(逐一列出对比文件,并注明文件的申请日,公开日)(开始对无效理由和证据的分析,有2种情况:1.无效理由不是专利法实施细则64条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2.证据的提出时间不合乎规定;)1.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对本实用新型专利提出了x个无效理由,其中第y个理由(理由的内容),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64条2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第y个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予考虑。
2.请求人于××年×月×日提出了对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请求,于××年×月×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和对比文件a,已经超出了其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1个月的举证期限,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a都不予考虑。
答辩发明专利无效意见陈述书
答辩发明专利无效意见陈述书答辩发明专利无效意见陈述书2011年07月01日网易博客安全提醒:系统检测到您当前密码的安全性较低,为了您的账号安全,建议您适时修改密码立即修改 | 关闭意见陈述书尊敬的复审委:本专利权人收到了贵委转送的由请求人河南全新液态起动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针对发明名称为“无刷自控电机软启动器”、专利号为ZL 03112809.2的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相关文件,该案的案件编号为:W402581。
本专利权人在仔细地研读了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及无效请求的理由后,认为请求人提供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没有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没有结合提交的证据具体进行说明,形式上不符合无效宣告请求受理条件,另外,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本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无效请求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22条的规定,应该维持有效,具体意见陈述如下。
一、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形式上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1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1款以及审查指南第四部份第三章3.3节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没有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没有结合提交的证据具体进行说明,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驳回该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具体意见陈述部份结合附件2即专利号为ZL 98222698.5,发明创造名称为“交流异步电机用无刷变阻起动器”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但未明确指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有关新颖性的规定还是有关创造性或是实用性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结合附件2公开的“拉簧”这一技术特征指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不具有新颖性,请求人并未结合提供的附件2具体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整体的技术方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有关新颖性或创造性或实用性的规定,即无效宣告请求人没有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没有结合提交的证据具体进行说明,因此专利权人认为该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1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1款以及审查指南第四部份第三章3.3节的规定,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驳回该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申请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申请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专利申请复审是指对已经授权或被拒绝的专利申请进行特定程序的再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可授予要件,进而决定是否继续保持专利权或撤销专利权。
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是指任何人对已经授权的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以指出专利的授权是不当的,要求撤销已经授权的专利权。
以下将详细介绍专利申请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具体内容。
复审程序分为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受理、审查和裁决等阶段。
首先,复审程序要求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支付相关费用。
无效宣告请求须具备明确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可授予要件,即无新颖性、无创造性、无实用性或不属于法定可授予范围。
接着,受理阶段是指专利复审机构对无效宣告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申请符合法定形式。
在受理阶段,复审机构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包括确认是否满足申请要求,要求申请人补充不足材料,以及对复审费用进行审核等。
然后,审查阶段是对专利的技术性问题进行详细审查,包括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申请范围的确定等。
复审机构将对已授权的专利进行重新审查,以确定专利是否满足专利法的规定。
在审查阶段,复审机构会进行技术审查和法律审查,通常会邀请专业人士参与审查过程,以提供技术意见和法律意见。
同时,申请人可以提供证据和理由支持其无效宣告请求。
最后,裁决阶段是由复审机构根据审查的结果做出决定,即确定专利是有效还是无效。
如果复审机构认为专利的授权是不当的,它会撤销专利权。
但如果复审机构认为专利的授权是合理的,它将保留专利权。
此外,复审机构可以对专利进行部分撤销、修改或限制。
总结来说,专利申请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是对已授权或被拒绝的专利申请进行再审查的程序。
该程序分为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受理、审查和裁决等阶段。
通过这一程序,可以确保专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创新者的权益,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
叶娟-复审无效
• 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R37)
(1)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3)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 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4)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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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要
四、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 • 复审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任职期间,其近亲 属不得代理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 • 处室负责人任职期间,其近亲属不得代理该处室 负责审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 • 复审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离职后三年内,其 他人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代理专利复审或者无 效宣告案件。
一、复审程序的审查流程
作出复审决定
维持驳回决定 3个月内 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撤销驳回决定
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维持复审委决定的 回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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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复审
二、复审程序的性质
• 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 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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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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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复审
一、复审程序的审查流程 国家知新型初审
外观初审
驳回决定 3个月内 提起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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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复审
一、复审程序的审查流程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形式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臵审查 是 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 是否同意撤销 驳回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合议审查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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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复审
三、复审程序的形式审查 7、形式审查通知书 (1)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需要补正的,发出补 正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答复期限为15日。 (2)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发出视为未提 出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请求人。 (3)形式审查合格的,发出受理通知书。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四川
答案:BC
2021/8/14
第22页
2、诉讼时效
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起诉。
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 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 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 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不服,国内当事人应当自判决书送达 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涉外当事人应当自判决书送达之 日起30日内提出上诉。
专利复审委员会程强2014年8月成都20218132013卷一专利法律知识第五章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第一节概要第二节专利申请的复审第三节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第四节口头审理第五节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卷三专利代理实务第二章第二节无效宣告请求书与意见陈述书一无效宣告请求书二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2021813第一节概要2021813三项基本任务专利法第四十一条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和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出庭应诉合法原则依法行政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程序和审查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公正执法原则以客观公正准确及时为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地履行审查职责全面客观科学地分析判断作出公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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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原则
✓ 依法行政,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程 序和审查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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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页
公正执法原则
✓ 以客观、公正、准确、及时为原则,坚持以事 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地履行审查职 责,全面、客观、科学地分析判断,作出公正 的决定。
BBD 11 07 12
✓ 五人合议组的组成:重大影响的案件、疑难法律 问题、涉及重大经济利益(2000年卷四第95题)
四、独任审查
审查指南之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
审查指南之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p class="bh">发文单位:国家专利局<p class="bh">发布日期:1993-4-1<p class="bh">执行日期:1993-4-1第一章总则1.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任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作出决定。
1.1复审请求的审理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理的请求复审案件包括驳回(初审驳回和实审驳回)申请的复审案件和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复审案件。
1.1.1初审驳回的复审对专利局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
1.1.2实审驳回的复审对专利局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
1.1.3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复审对专利局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而请求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
1.2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审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案件。
1.3出庭应诉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出庭应诉。
2.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组成专利复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职委员、兼职委员、复审员和兼职复审员。
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由局长从局内有经验的技术和法律专家中任命,复审员和兼职复审员由局长从局内有经验的审查员和法律人员中聘任。
(法则58)3.合议组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应当由三至五人组成的合议组负责审理,其中包括组长一人,主审员一至二人,参审员一至三人。
3.1合议组的组成合议组成员由有关处(室)负责人按照专业分工提名,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
如需要更动,应当办理变更的报批手续。
各处(室)负责人和复审委员具有当然的合议组组长资格;其他人员担任合议组组长的,需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
复 审、 无 效 宣 告 程 序 意 见 陈 述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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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准确填写,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字迹为黑色,提交一式两份。
二、意见陈述书必须填写案件编号及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
三、若意见陈述人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本表第②、③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内容
一致,如果该申请或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的内容填写。
若意见陈述人为无效宣告请求人,本表第②、③栏所填内容应当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内容一致。
四、本表第③、⑤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的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五、本表第⑤栏中的“发文序号”位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六、本表第⑥栏填写不下的,应当使用A4纸作为附页续写。
七、本表第⑦栏应当写明附具证明文件的名称、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
证明文件为专利文献的,在
文件名称一项应当注明专利号或申请号。
证明文件为非专利文献的,应当注明文献的名称、出版日期。
有证明人的应当写明证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职业、工作单位和地址。
八、本表第⑧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意见陈
述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意见陈述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有多个意见陈述人的应当由全体意见陈述人签字或者盖章。
无效宣告请求书与意见陈述书的撰写武磊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3、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是依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的,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A45) ? 该程序应当是应请求人的请求而启动的,请求人 负有举证责任。根据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 告请求时,应当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 并提交能充分证明其主张的证据。 ?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专利权人本人都可以提出无 效宣告请求。但对于专利权人作为无效宣告请求 人的,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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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8、对请求书以及所提交证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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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6、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与举证期限
? 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 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 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 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 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 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 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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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1、法律依据 2、无效宣告请求客体 3、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4、无效宣告理由
5、无效宣告程序以及举证责任 6、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与举证期限 7、一事不再理 8、对请求书以及所提交证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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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8、对请求书以及所提交证据的要求
2)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基本内容: ? 无效宣告请求人,主要包括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国 籍或所在地国家、地址及邮编、联系人姓名、电话 等 ? 专利代理机构,包括名称、代码、地址及邮编、代 理人姓名及电话、代理人工作证号等 ? 请求宣告无效所针对的专利权,包括专利号、专利 权人、发明创造名称和授权公告日
复审、无效程序补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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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使用中文准确填写各栏一式两份,文字应打字或印刷,字迹为黑色,并注明一份为原本。
二.若补正人为专利申请人或被请求人,本表第①、②栏所填内容应与该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或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变更的内容填写。
若补正人为无效宣告请求人,本表第①、②栏所填内容应与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一致。
三.本表第②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的情况的,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四.第④、⑤栏填写应按补正通知书的要求填写。
五.本表第⑥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补正人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或盖名章;补正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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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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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准确填写,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字迹为黑色,提交一式两份。
二、意见陈述书必须填写案件编号及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
三、若意见陈述人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本表第②、③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内容
一致,如果该申请或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的内容填写。
若意见陈述人为无效宣告请求人,本表第②、③栏所填内容应当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内容一致。
四、本表第③、⑤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的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五、本表第⑤栏中的“发文序号”位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六、本表第⑥栏填写不下的,应当使用A4纸作为附页续写。
七、本表第⑦栏应当写明附具证明文件的名称、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
证明文件为专利文献的,在
文件名称一项应当注明专利号或申请号。
证明文件为非专利文献的,应当注明文献的名称、出版日期。
有证明人的应当写明证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职业、工作单位和地址。
八、本表第⑧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意见陈
述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意见陈述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有多个意见陈述人的应当由全体意见陈述人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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