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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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李佳鹏统计学 2011407040

摘要:驰名商标是一种具有超强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具有较高的信誉和价值和巨大的创立能力,因而驰名商标容易招致假冒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侵害。现实生活中,驰名商标往往被人侵权利用以获取巨额利润。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利益,对其进行特殊保护就显得尤其重要。因此必须对驰名商标给予比一般商标充分、更有效、更严格的保护。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驰名商标给予了法律保护,我国进入国际市场,为与世界各国交流方便,也对驰名商标采取了一定的特殊法律保护。本文试从驰名商标的内涵,对其采取特殊法律保护的意义,结合着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以及法律保护现存的问题,完善法律保护的思考对我国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进行论述。

关键字: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相关对策

引言:中国加入WTO之后,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最为急迫的问题,如何完成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则为其中之一。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以创立,发展和保护驰名商标为主要内容的战略工程以成为提高我国企业商品竞争力的重要方法之一。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本文分析了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和不足,探讨了对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的几种对策。

一.驰名商标的内涵

驰名商标一词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中,作为一个专有名词,已逐渐得到举世的公认。但

《巴黎公约》中未给出驰名商标的定义,之后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以及《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和联合建议》(以下简称《联合建议》)等国际公约中均未提出驰名商标的定义,在各国国内法中,我们也很少见到在商标立法中对驰名商标进行定义的。在相关的国际公约以及国内立法中,能见到的一般都是规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的各种因素以及其应受到怎样的保护。这就意味着,对于“什么是驰名商标”这样一个最基础性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至今尚无明确答案。[1]

虽然在法律层面上,没有驰名商标的准确定义,但学术界从学术研究领域对此进行过大量的阐述。张俊浩先生认为,从一般意义上说,驰名商标是指公众所知的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2]也有学者认为驰名商标是指在消费者心目中享有崇高信誉的商标,即名牌。

我国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部门规章《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3] 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的意义

1.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有《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及《TRIPS》公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

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要使我国的名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必然要求解决本国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问题。

2.维护驰名商标权益人及消费者利益的需要。驰名商标凝聚了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及服务提供者大量的劳动和智慧,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大法宝,拥有驰名商标即意味着拥有卓著的产品信誉和广阔的行销市场。对于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产品质量高,形象好,甚至能够体现出消费者的身份和地位。因此,对驰名商标的有效保护不仅关系到商标权人的利益,也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所需。

3. 打击假冒侵权,维护公平竞争需要建立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由于驰名商标在广大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其商品质量深得消费者的信赖,所以消费者在认牌购货时大多喜爱购买驰名商标。而驰名商标本身所体现的商业价值,使得驰名商标容易成为假冒、仿冒的对象。通过对驰名商标的侵权不仅可以省去巨额的市场开拓费用,而且可以迅速的掠取可观的市场利益。[4]不法之徒为了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就千方百计地假冒名优产品,驰名商标理所当然地就成为了其首先目标。国内大规模的生产、销售假冒的商品,伪劣产品之风越演越烈,除了“恶德商人”的商业道德沦丧原因之外,也和没有建立起一个健全的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有直接的关系。假冒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侵犯了驰名商标权人的权益,还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特别是严重地扰乱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而要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就必须打击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鼓励正当竞争、打击非法行为,真

正体现市场“优胜劣汰“的客观规律。

三.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依照《巴黎公约》、《TRIPS》以及《联合建议》,具有法律意义的驰名商标应得到比一般商标更高的法律保护。各国都对驰名商标予以特殊的保护,为驰名商标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这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必然要求。尽管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素有争议,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当驰名商标和其它竞争者的商标在商标注册和使用上出现矛盾的时候,法律的天平明显倾向于驰名商标的一边。”[5]

(一).保护的对象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我国的新商标法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对象从原《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注册商标扩展到未注册商标。商标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是由于我们实行商标注册自愿原则,一个商标是否驰名不以注册味为前提,而是以满足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为前提。该规定不但与《巴黎公约》的规定取得了一致,而且更利于保护我国的商标利益,促进我国商标事业的发展。

(二).以反淡化理论为基础对驰名商标实行强有力的保护。

反淡化是目前国际上流行的一种驰名商标保护理论。美国1996年《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将商标淡化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而不论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或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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