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
名商标 的证据 材料 。
() 民法 院 3人
地 联想到 其商 品、 务 。 服 因此 , 名商标 较普通 商标 , 驰 有较 强 的认
知 能力 。
人 民法院在 审理商标纠 纷案件 中, 根据 当事人 的请求 和案件 的具 体情 况 , 以对涉及 的注 册商标 是 否驰名 依法 作出认 定 。 可
() 4 该商标 驰名 的其他 因素
标 法》 使得 保护驰 名 商标 的法律 体系更 为完整 。 中,
的一个 重要 因素 。
“ 相关 公众 ” 指 的是与 驰名 商标制 定商 品、 , 服务 的消 费者 或 判断 该商标 为驰 名商标 。 其相 关行业 的人 员 , 不要求 该 商标家喻 户晓 。“ 并 熟知 ” 是 指上 ,
述 的“ 关公众 ” 相 对其有 较久 的认识 , 并且在 “ 相关公 众” 中普遍 之 知晓 。 在我 国的 国 内立法 中 , 长一段 时间里没有 对驰名 商标加 以 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规定。 因此 , 在相 关法 律 出台之前 , 在法 院审判 实践 中 , 国 审理 我
的第 一个规 范性 文件 , 国家 工 商行政 管理局 发布 的 《 名商标 种各 样 的宣 传 。 即 驰 因此 ~个 商标 的任何 宣传 工作 的持续 时 间、 程度 认定和 管理 暂行规 定》 该 《 定》 。 规 对驰 名商 标 的定 义 、 定 、 护 和地理 范围 , 以反映 出该商标 在该 区域 内的公众对 其的知 晓程 认 保 可 范 围和措 施作 了 比较详 细 的规 定 , 为保护驰 名商标 的重要 法律 度 。 成 依据 。2 0 年 修改 商标法 第一 次将驰 名商 标 的保 护纳 入 了 《 01 商
文献标 识码 : A
以新商标法看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以更 加 严格 的法 律 保 护 是 大 势所 趋 。这 次 新修 改的 《 商标 法 》 总结 了现 行 法 律实 施 的经 验 , 结 合 国 际条 约 的规 定 ,制 定 出 与 国际 惯 例 相接 轨 的 驰 名商 标 保 护 制 度 ,具 有 重大 意 义 。一 方
面 体 现 了 中 国 融 人 世 界 经 济 一 体 化 的 最 大 诚
驰名 商标 特殊 保护 的 国际规 则
年之 内应 允许 提 出撤 销 这 种 注册 ;如果 注册 是 恶意 的 ,则请 求 撤 销 不 受 时 间 限 制 ;禁 止 恶意 使 用 的请 求 也 不应 受 时 间 限制 。该 项 规定 对 驰 名商 标 的 特 殊保 护 突 破 了商标 专 用权 的地 域 限 制 和 注 册 原则 ,要 求 各 成 员 国之 间相 互 保 护 尚
时 ,这 也 是为 了 防止 企业 的短 期 行 为 ,确 保 驰
自 18 我 国加 入 巴黎 公 约 以后 ,就开 始 95年 将 驰 名 商 标 的认定 和 保护 工作 纳 入 日程 。 19 96 年 8月 , 国家 工 商局 制定 并 发 布 了 《 名 商 标 驰 认 定 和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对 驰 名 商 标认 定 标 准 和程 序 ,保 护 范 围和 方 式 等 问题 作 了较为 具 体 的规 定 。它 是 我 国第 一 部 以行 政 规 章 的方 式 对 驰 名 商 标 的保 护 提 供 了法律 依 据 。 由于 部 门规 章 的 位 价 低 于 法 律 , 因 而 对 其 保 护 的力 度 不 够 。20 0 1年 1 0月 2 日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对 7 《 商标 法 》作 了较 大修 改 ,该 法第 1 规定 : 3条 “ 就相 同或 者 类 似 商 品 申请 注册 的商标 是复 制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作 者 简介 ; 慧 , , 教 , 要 研 究方 向 : 济 法 王 女 助 主 经
・8 ・ O
维普资讯
在, 知识产权 已进 入 国际化保 护 时期 , 世界 经济 的开 放性 , 使得 国际经 济 贸易连 在一 体 , 国际经济技 术 在 交往 中就要遵 循 一 定 的 国 际惯 例 、 行 国际 公约 的 履 义务 。要使 我 国的名 优产 品能 在 国际市 场上 占有相 应 的份额 , 大销 售 , 扩 就首 先要 解决 销售 地 的法 律保
驰 名 商标 , 指经 法定 机构 认定 的 , 在一 国或 世界
标 的 规定 后 , 界 各 国对 驰 名 商标 保 护 的重 视 程 度 世 日益增 强 。 与 贸易有 关 的知识 产权 协议 》 以下 简 称 《 (
范 围的相 关公众 中具 有 较高 知名度 和 广泛 盛誉 的 商
标 。驰 名 商标一 词 , 最早 见 于 1 8 8 3年 在 巴黎签 订 的 《 护工 业 产权 巴黎 公 约 》驰 名商 标 的法律 保护 , 保 。 关
们 TR P IS协 议 ) 将 驰 名 商标 列 入 了保 护 范 围 , 也 亚
太 经合 组织 还拟 在知 识产 权领 域 采取共 同行 动 的设
系到名 牌 战略实 施 的成 败和 民族 资本 的兴 衰 。我 国
已 经 加 入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 O) 加 入 WT 后 , WT , O 我
市 场经 济就 更讲 究合 法 、 公平 竞争 , 要使 市 场经 济朝 着 有序 、 康 的道路 发展 , 健 就必 须 建立 驰名 商标 特殊
法 律 保 护制 度 , 励 正 当竞 争 、 鼓 打击 非 法行 为 , 真正 体 现市 场“ 优胜 劣汰 ” 的客观规 律 。 最 后 , 国驰 名商 标 在 国 际 上要 获 得 特殊 的法 我 律保 护 , 需要 建立 驰 名商标 的特殊 法律 保护 制度 。 现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论文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应运而生,驰名商标包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因此各国十分重视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展开。
各国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不尽相同,形成了不同的保护理论。
为了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立法,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借鉴他国优秀经验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通过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结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机制,以求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一、驰名商标的认定(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如今,我们可以看到驰名商标已成为商标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关于驰名商标的标准定义却很难看到。
然而,通过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关于驰名商标概念的大致定义: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或大量商业推广与宣传,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1、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总的来说有两种基本的认定方式,“被动方式”是指在发生商标纠纷案件之后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大多数的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的是被动认定的方式。
“主动认定”是指在不存在实际纠纷时,有关部门出于预防的目的,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我国1996年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采取的是“以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模式。
2003年,我国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改变了1996年的模式,采取“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模式,即只有在商标所有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这一模式符合了《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中被动保护、个案保护的宗旨,是符合国际潮流的。
“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新原则只对个案有效,不产生持续的效力,有助于防止权钱交易驰名商标的行为,同时,能有效的提高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减轻有关部门的负担。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摘要】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比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驰名商标需要得到比一般商标更特殊的保护。
本文将对我国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保护一、我国驰名商标的概述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不仅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代表着企业的良好信誉,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而且驰名商标数量的多少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
2003年,我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该规定。
这一国际通行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体系也进一步得到完善。
[1]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并最终与国际准则全面接轨的发展历程。
[2]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前进,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又出现了一些的新的问题。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驰名商标造假最近几年,有关驰名商标腐败案件的新闻报道我们频发可以看到。
总结这些案件,其特点大致可以分为四类:1、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后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贿赂官员来达到认定的结果;2、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各种证据材料来达到认定的结果;3、商标权人的商标能够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但是没有适合的案件作材料,所以伪造案子来实现驰名商标的认定;4、商标权人的商标既没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也没有案件作材料,而是通过贿赂官员并且伪造案子,从而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3]驰名商标造假,严重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损害了政府与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它不但影响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体系,更让法院的公信力和官员的职业道德受到了群众的质疑。
(二)驰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经过认定后,其效力仅限于自身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并不得超过此范围。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普遍低下 、 商业道德沦丧外 , 主要 与 我 国 没 有 一 个 完 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制 度 有 直 接 的关 系 。 在 没 有 完 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的情 况 下 .将 假 冒驰 名 商 标 的 侵 权 行 为 与 一 般 的 商 标 侵 权 行 为等 同处 理 . 既不 利 于 对 假 冒侵 权 行 为 的 打 击 . 也 不 利 于 对 驰 名 商 标 的特 殊 保 护 2 . 加 入 WT O对 完 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提 出更 高 的要 求 加人 WT O 后 .我 国将 全 面 行 使 WT O 规 定 的 权 利 并 履 行 义 务 。要 使 我 国 的名 牌 产 品 在 国际 市 场 上 占有 相 应 的份 额 . 首 先 就 要 解 决销 售 地 国 家 的 法 律 保 护 .尤 其 是 驰 名 商 标 的 法 律 保 护 问 题 根 据 涉 外 法 律 中 的 对 等 原 则 。 要 使 我 国 的 商标 得 到别 过 的特 殊 法 律 保 护 .前 提 就 是 我 国要 对 别 过 的 商 标 给 予 特 殊 的 法 律 保 护, 如 果 没 有 完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 就有 可能会授人 以 柄, 成 为 某 些 国家 不 保 护 我 国驰 名商 标 的借 1 : 3 。
在我 国 。 假 冒驰 名 商 标 、 抢 先 注 册 的行 为 十 分 突 出 , 比如 “ 康 师傅” 与“ 康帅傅” 事件 。这 些 行 为 。 扰 乱 了正 常 的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大 大 地违 背 了 市 场 经 济 的公 平 竞 争原 则 。 这 除 了 商 品 信 誉 意 识
论 我 国驰 名 商 标 的 法 律 保 护
浅谈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摘要 : 目前我 国驰名 商标 认 定和 保 护 方 面 已经 初 步做 到 有 法可 依, 但 由于 《 标 法》 对驰 名 商标 的规 定 商
过 于 简单, 特 别是 未注 册驰 名 商标 的保 护 不 能 与 《巴黎公 约》 的最低 要 求 相 符, 易使人 产 生误 解 , 对 驰 名 商标 侵权 行 为的 处 罚问题 , 对 驰名 商标 的犯 罪 问题 等规 定得 太 笼统 或没 有规 定。 这都 有 待 于今 后 的 立
尤为 重 要。
二、驰名商标 的概念及特征 在我 国 , 已有越 来 越 多 的人 认 识 到 了驰 名 商 标 的 意义 和作 用 。但其 名称 却 各种 各 样 , 有 知 名 商 标 、 周 知商 标 、名牌 等 等 。但 严 格地 说 , 驰 名商 标 才 是 一 个
收 稿 日期 : 2 0l J 一 0 —2 J 8
法 律概 念 ,也 是许 多国 际组 织 和世 界各 国 所公 认 的 一 个概 念 。但 其 具体 含 义却 认 识 不 一 致 ,但在 大 体 上 都 认 为驰 名商 标 是公 众 知 悉 的, 有 较 高市 场 占有 率, 有 较 高声 誉 的商 标 。我 国 《 行 规 定》 给 其 定 义 为 “ 暂 名 商标 是 指在 市 场上 享 有 较 高声 誉 , 并为 相 关 公 众 所 知 悉 的注 册商 标 ” 从 其 基 本 规 定 , 结 合 修 改 后 的 《 。 商 标 法》 及 有关 法 律 , 者认 为 驰 名商 标 应 有 以下 特征 : 笔 ( ) 驰 名商 标 经长 期 使 用 ,为 相关公众 熟知 。驰 一 名 商标 经一 定 期 限 的公 开 使 用 ,逐 渐 扩 大 市 场 影 响 , 为 公众 认 识 和 了解 。这 里 的 “ 众 ”不 可 能 是 所 有 消 公 费 者 ,而 只 能 是 “ 关 公 众 ” 相 。但 何 为 “ 关 公 众 ” 相 , 法律并未规定,但 至少应注 意以下 几点: 1 .相 关 公 众 是 与有 关驰 名 商标 所 使 用 的商 品 或服 务 有 正常 联 系, 即 同类 商 品或 服 务 的生 产 者 、经 营 者或 相 应 的 消费者 , 而 不可 能 是 一 般 消费 者 ; 2 .相 关 公 众 不 绝 对 以人 口 的数 量 和 特 定 比例 为 标 准 ; 3 、相 关 公 众 可 以是 通 过 宣传 广 告 等促 销 手段 而 获得 知 晓 , 不一 定 是 通 过 注 册 或 实 际使 用而 获 得知 晓 。 ( )驰 名 商 标 代 表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质 量 优 异 ,市 二 场 上 享 有 良好 信誉 。市场 作 为 综 合 检验 企 业 及 其 产 品 的 一面 镜子 ,指导 并 促使 企 业 按 照 市场 需 要 , 不 断 进 行组 织 调整 ,开 发新 技 术 、新 工 艺 ,生 产 新 的 更 好 的 更便 宜 的产 品 ,在 质 量 和数 量 上 满 足需 要 , 在 花 色 和 品种 上 满足 消 费 者选择 ,企 业 及其 产 品 不断 参 与 市 场 竞 争 ,其 驰 名 商标 代 表 的商 品 或服 务 必 然是 优 质 产 品 或服 务 ,为 公众 信 赖 和 喜爱 , 拥 有 良好 的社 会 评价 。 ( )驰 名 商标 享 有 广 泛 的 社 会 影 响 , 在 一 定 范 三 围 内享 有较 高 的知 名 度 。驰 名 商标 的影 响 范 围 , 主 要 是 指 一 定地 域范 围内 的 相关 公 众之 间有 较高 的 知 名度 , 为经 营 者或 消费 者 购 买商 品 或 接 受服 务 时 , 在 同 类 品 牌 或 同行 服 务 中首 选对 象 或 主 要选 择 对 象 。 ( 四) 驰 名商 标 是 经 本 国 主 营 机 关 认 定 其 为 驰 名 商 标 。我 国 《 行 规 定》 第 四 条规 定 “ 暂 请求 保 护 驰 名 商 标权 益 的 ,应 当向 国家 工 商局 商 标局 提 出认 定 驰 名 商标。 ”上 述 规 定 包括 两层 含 义 : 1 .当 商 标 所 有人 认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
、
驰名 商标 的起 源 、 发展 和作 用
所有人 的信誉 , 该商标 在市场竞争 中所 处的地位 、 它所代表 的商 品或 服务的质量 以及质 量的长期稳定程 度 , 一般 地说 ,
也 会 为 这 一 范 嗣 内 的公 众 所 普遍 了解 。
( ) 名 商标 的起 源 和 发 展 一 驰
题 的 基础 上 , 究对 驰 名 商标 的 法律 保 护 方 面 的 问题 。 研
关键词 : 驰名 商标 ; 侵权 ; 法律保护
中 图分 类 号 :9 D2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编 号: 7 0 2 1 )4 0 7 — 3 l7 —7 4 ( 00 O — 18 0 61
第一 , 获取政府奖励。 对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 ” 的企业 , 可
获 儡 省 人 民 政 府 的奖 励 、 级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奖 励 、 ( 级 地 县 县 市 ) 民政 府 的奖 励 、 他 奖 励 。 人 其
定义 由三个部分组成 , 一是 驰名商标 的实质 要件 , 即指驰
续 购 买 者 与销 售 者 的稳 定 的 纽 带 。
也多有争论 , 但 来 。
驰名商标是一种 比一般商标在公 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 , 且由国家 主管机关认定 的享有法定的特殊保护权的商标。 这
一
同时 , 申报 中国驰名商标还有如下四点好处 :
l8 7
商标本是识别商品的标 志 , 可商标一旦驰名便具有 了识 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 , 成为企业竞争制胜的重要手段 。 目前
并 为相 关 公 众 所熟 知 的注 册 商 标 。” ~ 含 义 表 明 , 名 商标 这 驰
收 稿 日期 :0 0 0 — 5 2 1— 3 1
浅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和了解。
2 地 域 的范 围仅 限 制在 中 国境 内 , 就 是 说 , 否 驰 名 , 要求 在 . 这 是 只 我 国境 内判 断 , 于 在 国外 是 否 驰 名 , 否 为他 人 所 知 , 至 是 不影 响驰 名商 标的判断。
随 着 市 场 经济 的发 展 , 一些 信 誉 好 、 声望 好 、 知名 度 高 的 商标 屡 屡 护 内容 进 行 了补 充 : 《 将 巴黎 公约 》 中关 于 驰名 商 标特 殊 保 护 的 规 定扩
遭到不法分子 的侵权假 冒; 在国际上, 我国的一些知名商标也不断遭
遇 抢 注 。 护 驰名 商标 , 击 驰 名 商 标 侵 权 行 为 是我 国 当前 经 济 社 会 保 打 生 活 中 的 一件 重 要 而 急迫 的 任 务 。
围扩 大 到 “ 非类 似 商 品” 。同 时 依 据 反 不 正 当 竞 争法 的规 定如 果 仿 上 冒驰 名 商标 的行 为给 驰 名 商标 所 有 人造 成 了损 失 , 承 担 赔 偿 责任 等 要 处 罚 。 反 淡 化 法 中规 定 了驰 名 商 标 的 标 准 , 制 定 了严 恪 的审 查 程 在 并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ey S
2 0 . e) 0 9 3(e
{占 l 缸会 ; I J
浅谈我 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 护
罗 二
摘 要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 又有很强的竞争力, 知名度高, 影响范围广, 已经被消费者、 经营者所熟知和 信 赖 , 有 巨大的商 业价值 。其 作 为企业 的一 个品牌 , 具 一个 无形 资产 , 其保 护 已不仅仅 涉及 到商 标所有 人 的利益 , 更成 为各 国用以争取和维持本国竞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最大限度地 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 本文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现状及
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囊施 对驰 标法律 制度 名商 保护 提出了 和完善 措 建议 的
施a 毒 一
一
j 蠹
* ¨ 曩 -
≥ 譬 t
, ・
l 关键词 驰名商标 认定 法律保护 _
麓 _ i 爱臻 誊
i
中图 分类号i929. _ 文 D .4 4 _ 22 o 献标识 A 码:
注释: ①④⑤王治军、 姜建兴著. 名商标 的法律保护 问题. 论驰 知识产权保护. 0. 2 4 0 年 第 2 卷第 6期, 3 5 第 7页, 3 第 9页, 4 第 O页.
_
誊
0
0
囊
…
蕾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H
摘 要 麓 谜 我国 誊 本i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像护 囊 措
驰 名商标 的特殊法 律保护
口
j一
蔡文婷
的 有益 经 验 , 以从 以下 几个 方面 予 以完 善 , 可 以更加 切 实 有 效 地 对驰 名 商 标予 以保 护 。 ( ) 扩展 驰 名 商 标可 对 抗 的 范 围。 一 应 世 界 知 识产 权 组 织 的 《 护 驰 名商 标 条 款》己将 驰 名 商 标 保 可 对抗 的要 素 范 围 延 伸 至 厂商 等 名 称 及 域 名 。一 个 商 标 一 旦 驰名, 便获 得 了独 立 价值 , 主要 功 能 不在 于 对 来源 的区 别 , 其 而 是体现其所有者 的信誉和名声。因此 , 驰名商标可脱离产品和 服 务请 求 法 律保 护 , 防止 商 标 被冲 淡 或 玷 污 。反 淡 化理 论 将 驰 名商标 的保护权益进一步扩展到 : 保护具有特殊市场开拓价值 的 商标 声 誉 不受 损 害 , 护 商标 所 有 人进 入 相 关 市 场 的权 益 保 我 国 的相 关立 法 并 没有 反 淡化 的规 定 , 是规 定 了禁止 商 品 混 只 淆 行为 , 因此 , 国有必 要 借 鉴 国外 的有 益 经 验 , 伸驰 名 商 标 我 延 可 对抗 的 范 围 , 驰 名商 标 可 对 抗 的要 素 范 围延 伸 至厂 商 域 名 将 及 其他 非 竞 争产 品和 服 务 。 ( ) 建立驰名商标公告制度 。 二 应 由于 我 国驰 名 商标 的认 定是 通 过 内部 程 序进 行 的 , 确 认 被 的 驰名 商标 既没 有 公 开进 行 正式 公 告 , 没有 将 驰 名商 标 的 清 也 单下 发 至各 基 层 执法 单 位 , 而使 一 些 已获 驰 名 商标 称 号 的 商 从 标 未能 得 到有 效 的保 护0 。因 此 ,对 依法 确 认 的 我 国 的驰 名 商 标和 国外进 入 我 国 流通 领 域 的驰 名 商标 实 行 公 告 , 仅便 于 商 不 标 管理 机 关依 法 对 驰名 商 标进 行 有 效 的保 护 , 有 利于 广 大 消 也 费 者识 别 真 假驰 名 商 标 。 ( ) 加 重 对 驰名 商标 侵权 行 为 的惩 罚 力度 。 三 应 侵犯 驰 名商标 专 用权 的行 为 , 是一 种十 分 严 重的 侵权 行 为 。 从主观上讲, 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属于故意 , 侵权人 对 驰 名 商标 侵 权 的最 终 目的在 于假 冒其 他 商 标 所 不 能 替 代 的 可观利 润 : 客观 上 讲 , 名 商标 本 身 是一 笔 巨大 的无 形 资产 , 从 驰 享有 其 他 商标 不 可 比拟 的信 任 度 和声 誉 。因此 , 驰 名 商 标侵 对 权行 为 的制 裁 应 有 别于 一般 的商 标侵 权 行 为 , 经 济制 裁 上应 在 提 高对 行 为人 的 处 罚程 度 , 款 数额 应 明 显高 于 一 般商 标 侵 权 罚 行为, 并适 用 “ 罚 性赔 偿 原 则” 另 外 , 刑事 制 裁 上可 以制 定 惩 ; 在 相 应 的专 门条款 。 随 着 我 国加 入 世 贸 组织 , 临 的挑 战 也 越 来越 多 , 民 族 面 在 工商 业缺 乏 驰 名商标 自我 保护 意 识 的情 况下 , 我们 要 不 断宣传 、 强化 驰 名 商 标意 识 , 善有 关 法 律 规定 , 取 有 效措 施 加 强 保 完 采 护 , 民族 工商 业 拥 有更 多的 享誉 世 界 的驰 名商 标 , 进 民族 使 促 工 商业 的健 康 发展 。口 ( 作者单位: 绵阳师范学院)
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的保 护 范 围 。 l 1 具体而言 , 如 果 争 议 商 标 的 使 用 不 会 造 成 引证 商 标 的损 害 或 误 导 公 众 , 就不 构成商标 侵权 , 因此 , 如何 判断“ 误 认” 和“ 损 害” 便 成 为 其 中 的关 键 问题 。对 此 , “ 伊利 ” 商标权案 和“ 杏 花村” 商标 权案做 了很好 的诠 释。“ 伊 利” 案 中, 1 9 9 2 年内
的法律保护 ; 3 . 驰 名商标可以对抗企业名称登记 ; 4 . 驰 名 商 标 的 国 际 特 殊 保 护 。本 文 将 重 点 论 述前 两 个 方 面
பைடு நூலகம்
一
、
驰 名商 标 的跨类 保护 及反 淡化
( 一) 驰 名 商 标 的跨 类保 护
我 国《 商标法》 对 普 通 注 册 商 标 采 取 的是 同 类保 护 , 对 注 册 驰 名 商 标 则 采 取 的是 跨 类 保 护 , 《 商标 法》 第 1 3 条 第 2款 规 定 : 就 不 相 同或 不 相 类 似 的商 品 申请 注册 的 商 标 是 复 制 、 摹 仿或 者翻译 他人 已经在 中国注册 的驰 名商标 , 误 导公众 , 致 使 该 驰 名
第2 5卷 第 1 期 2 0 1 3年 1 月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Ch a n g e h u n Un i v e r s i t y o f Te c h n o l o g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d i t i o n)
Vo 1 . 2 5 No . 0 1
J a n . 2 0 1 3
口 法 学 研 究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邝宪平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驰名商标。
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笔者首先从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分析;其次针对我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一)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是WELL-KNOWN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1.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以南北稻香村商标之争为例
(四)驰名商标的特征
驰名商标虽然具有更高的法律可保护性,但是其从本质上来说,只是商标中的一支,并不具有特殊属性,只是商标的一种客观事实反映,换言之,任何商标都有可能变成驰名商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驰名商标是处于变换之中的。
其二,禁用权方面。如上所述,禁用权是驰名商标区别于一般商标的关键所在,根据学界通俗观点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仅仅获得反混淆理论下的法律保护,禁用权范围相较于一般商标来说仅在一定程度予以了扩张,而对于注册的驰名商标来说,禁用权范围则作了显而易见的扩张,从同类保护扩大到跨类保护,诸如本文探讨的“稻香村”品牌即属于此类。
究其原因,南北“稻香村”之争,其核心点即在于对于各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二、驰名商标权概述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又被称为周知商标,是指通过有权机关(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根据我国工商总局2003年颁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所作的定义性规定,驰名商标是在我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一类商标,笔者认为,在该条规定中的相关公众应指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群体,生产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二)驰名商标权的产生
论对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
第2 3卷 第 8期 20 0 6年 8月
辽宁教育行政 学院学报
Ju a fLa n n d c t n lAd nsrto n ttt o r lo io ig E u ai a miitain Isiue n o
Vo.3 No8 1 2 . Au 0 6 g2 0
社会评价 。
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将在核定商品上使用 的驰名商标 注册
我国《 =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3 第 条规定, 国家 于其他商 品上 的一种商标 ,以此来弥补跨类保护认定不 易的
工商行政 管理局下属的商标局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认定 缺陷 。国外厂 家常采用这种方式保护 自己的商标 , 可 口可 如“ 包括 主动认定与被动认定。主动认定是在发生权 益纠纷之前 , 乐” 的商标人在一切商品上 注册 了可 口可乐 的防御商标。 所谓 主管机关 应 申请人的请求 ,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 联合注册制度 , 是为 了防止他人在 同类商 品或类似 商品上使
定, 因此 , 又称为事前认定。被动认定是在发生权 益纠纷之后 , 用相 同或相似的商标 ,便将与 自己商标相近似 的标记一起 注
应申请人 的请 求 ,有关认定机构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 册 。如“ 娃哈 哈” 的商标权 利人 可同时 注册 “ 娃娃 哈” “ 、 哈娃 出的认定 , 因此 , 又称为事后认定 。 这就是说 , 一个商标 已具备 娃”“ 、哈哈娃” 等互为近似的商标。使用这两种制度的目的在
论对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
杨 娟
( 襄樊职业技术学 院, 湖北 襄樊 【 摘 4l2 ) 4o1
要1 给 予驰名商标以特殊法律保护是世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国相 关立法和司法的趋势。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 护在 立法和执 法方面都 有
商标-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中国驰名商标依法受到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别保护。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
下面来看看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
特殊保护1、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同类或跨类保护;2、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抢注;3、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4、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5、增加品牌的含金量,升值企业的无形资产,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6、企业可以据此制定商标知识产权战略,如非主申请商标的转让、许可等,获取不菲的商标许可和转让的收益;7、增加政府和公众对企业的认同程度,加大侵权打假的力度,同时,在投资、信贷等其他领域将得到更多的优惠和支持;8、如在国外受到抢注或侵权,驰名商标的认定无疑是决胜的筹码。
企业可以向有关主管机构提起撤消或保护申请。
跨类保护从法律规定来说,驰名商标并非受全类保护,只能说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也就是说,可以根据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
比如海尔,因为驰名程度非常高,工商部门在跨类保护时就几乎涵盖了全类,但有些驰名程度不是非常高的驰名商标,在一些不会造成公众误导的类别上就不会得到保护,比如不是很驰名的某某牌打火机,尽管是驰名商标,就不能禁止别人叫某某牌汽车。
在实际执行中,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得到的跨类保护比较多,如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以及工商部门在审查企业名称申请时,一般都会对驰名商标予以照顾,也就是说,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准备申请注册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时,商标局一般都会主动地对这些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各地工商部门也会主动地不予核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公司名称。
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 )我国加入世贸前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二
1 8 年 我 国加 入 《 护 工 业 产 权 巴黎 公 约 》 ,开 始 履 行 95 保 保 护 驰 名 商 标 的义 务 。一 方 面 ,对 外 国驰 名 商标 在 中 国遇 到 注 册 和 使 用 中违 反 《 巴黎 公 约 》规 定 的 ,不 予 注 册 ,并 禁 止 使用;另一方面 ,我 国在商标注册和商标评审案件 中解决 了 遇 到 的很 多驰 名 商 标 问题 。 我国于1 9 年在修订商标法时 ,在 《 93 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2 条中增加了撤销注册他人为公众所熟知商标的规定 ,用 5 以解 决用 欺骗或者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驰名商标的 问题 。这 些 规定 ,符合 《 巴黎 公 约》保 护驰名 商标 中关于 对他 人复 制 、摹 仿 “ 予 注 册 ” , 已经 注 册 的予 以撤 销 的规 定 。 不 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第5 号令于 19 年8 4 6 9 6 月l 日发 布 了 《 名 商 标 认 定 和 管理 暂行 规 定 》 , 这 是 我 国 历 史 上第 一 次 驰 做 出对 驰 名 商 标 认 定和 管理 的行 政 规 章 。
论我国对驰 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钟 菊 英
(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 院
广东 广州
50 2 ) 15 0
[ 摘要】随着我 国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 制 的确立 ,国 内外贸 易 日益增 多,驰名 商标 在市场活动 中给 商 标持 有人 带 来 的利 润和 潜在 收 益 日益 巨大 。 本 文从 分 析 国 际 条 约对 驰 名 商标 的 保 护 概 况和 我 国对 驰 名 商标的法律保 护状 况入手 ,总结 出我 国驰名 商标 法律保护 在防止 淡化和丑化 、 同网络域名 的冲突、 侵权赔偿数额的不明确等三个方 面的不足 。针对这些不足 ,逐一提 出 了立法和制度建设方 面的建议 。
我国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研究
此, 在保护 的“ 上 , 面” 我国驰名商标保 护 制度 已经 比较 完善了 不 过 , 我们也 应
当看 到 我 同驰 名 商 标 保 护 制 度 的 不 足 :
我 同驰 名 商标 制度 未来 发展 的 必然 趋 势 。反淡化 理论诞生 已有近百年历 史 ,
随 着 该 理 论 的 日渐 成 熟 , 多 发 达 国 家 许
防止淡化 ?具 体而言 , 就是 不仅禁 止其
他 商 生 产 者 在 相 同 领 域 使 用 该 驰 名
商 标相同 的标 志 , 在其他类 似或者 不同 的领域 内 也不 得对 该驰 名商 标做 复
制、 模仿 或 翻译 等 容 易发 生 混 淆 、 导 公 误 众 的 行 为 , 及通 过 各 种 淡 化 行 为 导 致 以
选择该理论作 为本 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理 论 基础 。可见 , 驰名商标 的反淡化保 护
已经 成 为 国 际驰 名 商 标 保 护 的 一 个 主 要 趋 势 。从 我 同 的情 况 来 看 , 着 经 济 的 随 持续 、 定 、 稳 良好 发展 , 未来 的社 会 里 . 在 无 形 财 产 必 然会 成 为社 会 财 富 的主 要 部
使我同驰名商标的保护实现统一。
第 三 , 驰 名 商 标 实 行 反 淡 化 保 护 对
在实践 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驰 名商标 的 反淡 化保护 并不以混淆 、 骗或错误 为 欺 标准, 而是在对驰 名商标 的擅 自使用使 公众不能 明显感到该商标在指示独特的
东 西 时 适 用 。 因 此 , 商 标 淡 化 的 诉 讼 在
纷 案件适 用法律若 干问题 的解释》 。上
述法律法 规构建 了我 同 目前驰名商标保
护制 度 的 基 本框 架 。
浅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 认 定方 式 二)
驰名商标( e —ko nt dm r) w l nw a a 一词是一个国际通用的 l re k 法律概念, 其由来已久。12 年《 95 巴黎公约》 第三次修订的海牙 文本中首次出现了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但公约并未对驰 名商标下定义, 只是规定给驰名商标以特殊保护。在不同的国 家, 以及一个国家不同的历史阶段, 对驰名商标都存在着不同的 理解。直至今 日, 国际上也没有对驰名商标下一个准确的、 公认
将驰名商标当做一种作为广告宣传和推销产品、 服务的工具, 一 驰名商标” “ 、名 评定某一商标是否驰名商标, 要考虑公众对商标的认可程 些部门或社会团体出于某些 目的热衷于所谓“ 优” 评选等活动, 这些都是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宗旨相悖。 度, 认定驰名商标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 : 一要分析该商标为广大 消费者及生产者所熟知的程度, 它必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是 该商标要得到相关部门、 行业公众的认可, 其所标志的商品或服 务必须优质; 三要考虑该商标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因促销、 宣传 而获得的认可程度。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广告、 宣传和促销对 驰名商标的形成和建立的重要作用。目前 , 各国对驰名商标的 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 任何认定一般都只在本国有效。我国《 商 标法》 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 当考虑因素, 即认定标准: 相关公 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的任何 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 程度和地理范围;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 保护的记录;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应该说我国《 商标法》 虽 20 年新颁布的《 03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改变了先前 , 主动认定和批量认定的方式, 改为与《 巴黎公约》 相同的认定方 式, 即被动认定和个案保护。只有在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存在 商标侵权, 向有关部门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后, 有关部门才能 依法认定该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这样的做法进一步完善了我
论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对策
时间;三 ) ( 该商标 的任何宣传工作 的持续时 间、 程 度和地理范围; 四) (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
记 录 ;五 ) 商标驰 名 的其他 因素 。 以上方 面是 认 ( 该 ”
和内容等方面, 均未达成完全的一致。理论上认 为, 驰名商标是指那些使用 时间长 , 商品销量多 、 围 范
广, 为消费者普遍知晓的商标 , 也称之为知名商标或 周知商标 。但对于驰名商标的法律含义长期以来却 没有一个严格 的界定。《 商标法》 对驰名商标保护
主要集中于第 l 条 和第 4 条。第 1 3 l 3条第 1 款规 定 :就相同或类似商 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 、 “ 摹 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 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 容易导 致混淆 的 , 予注册 并禁止使 用。 该条第 2款 规 不 ” 定 :就不相 同或者 不相类似商 品 申请注册的商标 “ 是复制 、 摹仿 、 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 商标 , 误导公众的, 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 能受到损害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 4 条第 2 ” l
说 T IS R P 协议, 根据《 民法通则》 12条第 2款有 第 4 关国际公约适用的规定 , 除特别保留条款外 , 巴黎 《
公约》 自动成为 中国法律一部 分 , 括第 6条 之 2 包 () 1 之规定。因此我 国可以依据该款规定 , 以司法 程序认定驰名商标。
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 , 商标法》 l 《 第 4条
无论是各 国立法还是国际公约在对驰名商标的
律给予驰名商标保护完全符合《 巴黎公约》 T IS 和 RP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李佳鹏统计学 2011407040摘要:驰名商标是一种具有超强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具有较高的信誉和价值和巨大的创立能力,因而驰名商标容易招致假冒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侵害。
现实生活中,驰名商标往往被人侵权利用以获取巨额利润。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利益,对其进行特殊保护就显得尤其重要。
因此必须对驰名商标给予比一般商标充分、更有效、更严格的保护。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驰名商标给予了法律保护,我国进入国际市场,为与世界各国交流方便,也对驰名商标采取了一定的特殊法律保护。
本文试从驰名商标的内涵,对其采取特殊法律保护的意义,结合着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以及法律保护现存的问题,完善法律保护的思考对我国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进行论述。
关键字: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相关对策引言:中国加入WTO之后,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最为急迫的问题,如何完成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则为其中之一。
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以创立,发展和保护驰名商标为主要内容的战略工程以成为提高我国企业商品竞争力的重要方法之一。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本文分析了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和不足,探讨了对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的几种对策。
一.驰名商标的内涵驰名商标一词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中,作为一个专有名词,已逐渐得到举世的公认。
但《巴黎公约》中未给出驰名商标的定义,之后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以及《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和联合建议》(以下简称《联合建议》)等国际公约中均未提出驰名商标的定义,在各国国内法中,我们也很少见到在商标立法中对驰名商标进行定义的。
在相关的国际公约以及国内立法中,能见到的一般都是规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的各种因素以及其应受到怎样的保护。
这就意味着,对于“什么是驰名商标”这样一个最基础性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至今尚无明确答案。
[1]虽然在法律层面上,没有驰名商标的准确定义,但学术界从学术研究领域对此进行过大量的阐述。
张俊浩先生认为,从一般意义上说,驰名商标是指公众所知的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
[2]也有学者认为驰名商标是指在消费者心目中享有崇高信誉的商标,即名牌。
我国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部门规章《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3] 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的意义1.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
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有《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及《TRIPS》公约。
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
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要使我国的名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必然要求解决本国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问题。
2.维护驰名商标权益人及消费者利益的需要。
驰名商标凝聚了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及服务提供者大量的劳动和智慧,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大法宝,拥有驰名商标即意味着拥有卓著的产品信誉和广阔的行销市场。
对于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产品质量高,形象好,甚至能够体现出消费者的身份和地位。
因此,对驰名商标的有效保护不仅关系到商标权人的利益,也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所需。
3. 打击假冒侵权,维护公平竞争需要建立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由于驰名商标在广大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其商品质量深得消费者的信赖,所以消费者在认牌购货时大多喜爱购买驰名商标。
而驰名商标本身所体现的商业价值,使得驰名商标容易成为假冒、仿冒的对象。
通过对驰名商标的侵权不仅可以省去巨额的市场开拓费用,而且可以迅速的掠取可观的市场利益。
[4]不法之徒为了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就千方百计地假冒名优产品,驰名商标理所当然地就成为了其首先目标。
国内大规模的生产、销售假冒的商品,伪劣产品之风越演越烈,除了“恶德商人”的商业道德沦丧原因之外,也和没有建立起一个健全的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有直接的关系。
假冒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侵犯了驰名商标权人的权益,还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特别是严重地扰乱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而要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就必须打击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鼓励正当竞争、打击非法行为,真正体现市场“优胜劣汰“的客观规律。
三.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依照《巴黎公约》、《TRIPS》以及《联合建议》,具有法律意义的驰名商标应得到比一般商标更高的法律保护。
各国都对驰名商标予以特殊的保护,为驰名商标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
同时,这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必然要求。
尽管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素有争议,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当驰名商标和其它竞争者的商标在商标注册和使用上出现矛盾的时候,法律的天平明显倾向于驰名商标的一边。
”[5](一).保护的对象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我国的新商标法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对象从原《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注册商标扩展到未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是由于我们实行商标注册自愿原则,一个商标是否驰名不以注册味为前提,而是以满足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为前提。
该规定不但与《巴黎公约》的规定取得了一致,而且更利于保护我国的商标利益,促进我国商标事业的发展。
(二).以反淡化理论为基础对驰名商标实行强有力的保护。
反淡化是目前国际上流行的一种驰名商标保护理论。
美国1996年《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将商标淡化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而不论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或竞争关系。
依据该理论的精神,我国对驰名商标采取了以下的保护措施:1.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
在商标法第13条第2款中规定:“就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商品申请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己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最高法院的《若干解释》也明确将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行为归类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各项民事责任。
2.禁止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的名称的一部分使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只要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在同行业内申请的名称与已经存在的企业名称不相同,一般都会获得登记认可。
由于企业名称登记与商标注册属于两个不同的审查登记素列,而且所规定的条件也不尽相同。
事实上就存在着一些企业有意或无意地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中的一部分,作为自己企业的名称使用。
根据《规定》的,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局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3.域名与驰名商标冲突时的特殊保护根据《商标纠纷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可以看出,当域名与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我国对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条件很苛刻。
只有在域名持有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要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标交易的电子商务,该域名才可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根据《域名纠纷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只要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并不需要该域名持有人使用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就有可能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恶意注册不受时效保护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出现可撤销的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果该注册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且是恶意注册的,则不受上述5年时间的限制。
三.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现存的问题随着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也日趋完善,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现存的问题也令人堪忧。
1.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成为一条捷径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从行政认定单轨制到行政认定、司法认定双轨制的发展历程。
根据《认定规定》,行政认定驰名商标,需要层层审查、层层上报,时间上消耗比较长。
并且根据《商标法》,行政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决定,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从而使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漫长。
通过行政程序认定驰名商标需耗费较长时间,至少一至两年才能申请下来,而相比较之下,司法认定就比较简单,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一审为6个月,二审为3个月,一场官司下来,一般需半年到一年就有结果。
所以,相比之下,企业更热衷于“司法认驰”。
[6]人民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较行政认定“来得既快捷又省事”,于是,一些商标所有人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当作获得驰名商标的终南捷径。
(二)商标注册意识淡薄,缺乏市场竞争认识。
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原则。
许多企业是在商品进入市场被消费者所认识后才申请注册商标的,结果不是被他人抢注就是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被驳回。
更有人认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只花钱,不见效益,得不偿失,忽略商标权益所产生的影响。
目前随着体制改革的发展,企业改制后出现商标超时使用,不参加续展登记,失去商标权;合并企业放弃了一部分商标的使用与管理,甚至有的企业在合并、兼并中,只注重对有形资产的评估,而忽视了对商标价值的评估,没有从长远的角度把商标纳入企业的全面管理机制中。
(三)不注重商标的使用和管理,致使假冒商标泛滥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来源、鉴别商品质量的,充分使用好商标,能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经济效益。
现在有的企业在使用商标时,没有把商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轻重点把握好。
商标是一种产品的标志和企业的形象,个别企业还存在随意改变注册商标的图形、文字及其组合的行为,致使消费者难以辨认真假商标,一度使伪劣商品冲击市场,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四、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思考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是个长期而又不断完善的过程,特别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给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带来新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