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解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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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中的尸体解剖技术

法医学中的尸体解剖技术

法医学中的尸体解剖技术尸体解剖技术在法医学中的应用尸体解剖技术是法医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尸体进行解剖,法医人员能够获取关于死因、伤情、患病程度以及其他身体特征的重要信息。

尸体解剖技术的应用在法医学中具有广泛的意义和价值。

本文将介绍法医学中的尸体解剖技术,包括其起源、步骤、意义及相关争议等方面的内容。

起源尸体解剖技术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

自古以来,人们就对尸体进行解剖以增进对人体结构和功能的了解。

然而,尸体解剖技术的正式应用在法医学领域中始于18世纪。

步骤尸体解剖技术通常包括以下步骤:身体外观观察、血液和体液采集、尸体分解状态评估、内脏器官解剖、组织和细胞取样,并进一步进行实验室检测。

这些步骤能够提供关于死因、时间、方式以及相关证据的重要信息。

意义尸体解剖技术在法医学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能够帮助确定死因。

通过对尸体进行解剖,法医人员可以分析死亡原因是否为自然、外伤、中毒或其他因素。

其次,尸体解剖技术还能提供关于伤情的线索,从而帮助解决刑事案件或事故。

此外,尸体解剖技术在医学研究领域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提供了对疾病发展、传播和治疗的深入理解。

争议尸体解剖技术在一些情况下引发了争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解剖尸体是对亡者的尊重和尊严的侵犯,违背了人道主义的原则。

另一方面,一些人则认为尸体解剖技术是为了追求真相、维护公正和保护社会利益的必要手段。

对于争议,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以确保尸体解剖技术的正确使用和合理限制。

结论尸体解剖技术在法医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通过对尸体进行解剖,提供了重要的死因和伤情的证据,有助于诊断和调查相关案件。

虽然存在一些争议,但是尸体解剖技术在维护公正、保护社会利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我们应该继续加强对尸体解剖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以更好地支持法医学领域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注:以上为关于法医学中的尸体解剖技术的文章。

文章格式为普通文章结构。

尸体解剖技术知识分享

尸体解剖技术知识分享
下列尸体可收集为普通剖检所用:
1、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
2、无主认领的尸体
尸体剖检的意义
在医学教学中的作用 尸体剖检是病理教学标本
收集的重要途径,可积累病理教学标本及资料。
对医学科学进步的影响 通过对病理尸检材料的
不断积累和深入观察分析,掌握疾病的演进规律,找出致 病的原因,发现传染病和新的疾病。
二、尸体剖检室的基本设施 (一)尸体剖检台
1.大小与高度 尸体剖检台的台面大小要合适, 除能容纳尸体外,还需留出放置病理解剖器械和检查 脏器的地方;高低应适中,最好台面能升降。
2.台面 台面要光滑,可采用不锈钢台面;四周 应有5cm高的台边,台面四周逐渐向中央倾斜,中间 低,在中间的两侧设有出水槽口。台面四周应镶嵌多 孔水管。在解剖台的尾端应安装水管,并连接橡胶管。 解剖台和清洗池的开关应采用脚踏式。
(三)其他设备
剖检室还应有体重磅、吸引器、计量设备、照 相设备、消毒隔离设备、个人防护设备、病理组织 取材工作台。配备纱布、海绵块、脱脂棉、塑料桶、 标本缸、固定液等日常工作消耗品。
三、尸体剖检室的清洁和消毒
尸体剖检室应严格清洗和消毒,以防止病原微生 物扩散。可采用紫外灯照射法、臭氧空气消毒法、 过氧醋酸喷雾法等进行整体密闭消毒。
尸体剖检技术
学习目标
1、掌握 尸体剖检的概念;尸检人员的个 人防护;尸检受理的条件;尸检的基本方 法;尸检诊断报告书签发的注意事项。
2、熟悉 尸体剖检的意义;尸检的准备工 作;尸检前的注意事项。
3、了解 尸体剖检室的基本要求和消毒; 尸检的注意事项;尸检资料的保存方法。
第一节 尸体剖检的概念及意义
在临床医学中的意义 通过病理尸检可以明确或
证实临床诊断,查明或验证死亡原因。

(优质医学)尸体解剖技术

(优质医学)尸体解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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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尸体剖检室的清洁和消毒 尸体剖检室应严格清洗和消毒,以防止病原 微生物扩散。可采用紫外灯照射法、臭氧空气消 毒法、过氧醋酸喷雾法等进行整体密闭消毒。 解剖台、地面和墙壁近地面部分应用水冲洗 干净,用漂白粉液浸泡10分钟后用流水冲洗。 解剖器械经清水洗净,用新配的1/10漂白粉 液或1/1000洗必泰或新洁尔灭液浸泡30消毒。 一般尸检后,洗手可用0.10.5%洗必泰浸泡 1~2分钟,然后用清水冲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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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尸体剖检人员及其个人防护 (一)尸体剖检人员
1.主检医师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病 理学医师或病理学教师,必须接受过正规尸检
培训。 2.助手 协助主检医师完成尸体剖检工作, 完成示教、整理标本和资料,做好尸检记录。 3.技师 配合主检医师做好尸体剖检前的 准备工作;识别、搬运和清洁尸体;根据需要 提供相应的器械。尸体剖检后,整理尸体,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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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尸体剖检室的基检台的台面大小要合
适,除能容纳尸体外,还需留出放置病理解剖器
械和检查脏器的地方;高低应适中,最好台面能
升降。
2.台面 台面要光滑,可采用不锈钢台面;
四周应有5高的台边,台面四周逐渐向中央倾斜,
中间低,在中间的两侧设有出水槽口。台面四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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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用器械 尸体剖检常用法医勘察箱,内装备一套常用
的尸体剖检器械,常用尸体剖检器械主要包括以 下几类:刀类、剪类、镊、钳、开颅器械、探针、 刻度量杯、注射器、量尺、缝线和针等。
(三)其他设备 剖检室还应有体重磅、吸引器、计量设备、
照相设备、消毒隔离设备、个人防护设备、病理 组织取材工作台。配备纱布、海绵块、脱脂棉、 塑料桶、标本缸、固定液等日常工作消耗品。

尸体变化和尸体解剖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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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变化和尸体解剖
尸僵的法医学意义-
1.确证死亡。 2.尸僵是一种判断死亡时间的较好方式。在夏天, 如果尸体处于首次松弛阶段,死亡时间在1小时内。 若尸僵仅在面部出现,死亡时间约在1小时左右。 若尸僵仅出现于上肢和胸部,死亡时间在2-3小 时。若尸僵出现于全身,死亡时间则在4-18小 时。在冬季,上述时间则加倍。
1.尸斑在循环停止后才能形成,可确证死亡。但是, 在某些个体临终阶段,因其循环微弱且不能变动体 位而长时间固定于某一位置时,也可出现类似的瘀 斑。
2.可以根据尸斑形成大小、范围及其固定程度大致估 计死亡时间。大约在1小时末,于尸体未受压部位 出现小片状尸斑。死后6小时尸斑完全形成。尸斑 的固定在其形成后5-6小时。
法医学意义-尸体痉挛能固定死者临死时的动作、 体位和姿势,对判断和推测自杀和他杀,有时极 有价值。
尸体变化和尸体解剖
角膜混浊-在眼睑未闭时,由于角膜干燥失水和 灰尘颗粒堆积,15分钟内出现混浊。这种混浊 是暂时性的,滴水后混浊可消失。但是在死后1 0-12个小时,由于腐败,会出现永久性的角 膜混浊。 皮革样化-尸体局部表面,尤其是湿润的伤面和 粘膜面,水分蒸发,耳局部干燥、变硬,呈淡黄 或黄褐色,如羊皮纸样外观,称为尸体的局部干
尸体变化和尸体解剖
腐败的速度取决于气候和肉食动物,但在几个星期 之内,体腔发生破裂,组织进行性溶解。在气候温 和的环境中,软组织可以保持一到两年,关节周围 的韧带和跟腱保持时间最长。除非大动物将骨头破 坏,否则最后就发展为白骨化。 法医学意义— 1.腐败确证死亡。 2.根据尸体腐败的发生及进展程度可推测死后经过时 间。 3.尸体腐败严重者不易确认死者身份。 4.尸体腐败严重者不易确定死因。
尸体变化和尸体解剖
尸蜡

尸体解剖的有关问题

尸体解剖的有关问题
尸体解剖的有关问题
一、尸体解剖工作的一般原则
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尸检
尸体应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厅) 指定的尸检定关机构进行。(川卫发 2003.232号文件.自贡市一三四医院为首 批定点医院)
主检人员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的病理医师或病理教师
临床确认死亡2小时后方可进 行尸解。死亡未经冷冻不超 过48小时。冷冻条件下不超 过7天。
注意观察大体及切面的改变,并做好记 录
注意多选材、选好材、选够材 注意保护好大体标本
四、尸解组织切片的光学 显微镜检查和病理学诊断
光学显微镜检查
要求:认真仔细阅片,客观的 描述和记录各系统、器官的病 变特点,对具有诊断价值的病 理改变要作好标记,以便镜下 采图、摄片
病理学诊断
要求:每做出一个病理诊断, 都必须有充分的形态学依据, 这个依据来自于大体解剖的肉 眼检查和光学显微镜检查
病) 双肺肺水及肺出血(继发性病) 脑水肿,小脑扁桃体疝(继发性病) 胸腹主动脉粥样硬化(伴发性疾病)
五、死因分析、小结及结论
死因分析
死因分析是处理死亡事故中的 核心内容,要慎重,不能轻易 的下。必须在有大量资料的基 础上进行分析,归纳得出正确 的死因结论
什么是死因?
凡是致命性疾病,外伤或中毒等即 为死因。死因应该是一种具体的疾 病(如肝癌、肺癌、高血压性心脏 病、冠心病等)。外伤(如刀伤、 枪伤等)。中毒(如有机磷中毒、 药物、食物中毒、煤气中毒等)。 疾病的症状(如心肺功能不全)不 能作为死因。
如:
A2003—02死者黄发才男54岁2003年2 月9日晚进公园观灯时也保安争吵突然 晕倒,10分钟后死亡。尸解主要发现 双肺广泛性充血、水肿、心脏增大、 心室肥厚(左心室壁达2cm)主动脉冠 状动脉及分枝,脑基底动脉壁上见明 显粥样斑快,冠状动脉官腔变小(尤以 左冠状动脉为主)。

尸体变化和尸体解剖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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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冷曾被认为是最可靠的推测死亡时间的方法尸冷曾被认为是最可靠的推测死亡时间的方法但是由于尸温变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包括死者生但是由于尸温变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包括死者生前健康状况代谢水平及细菌活动在内的自身因前健康状况代谢水平及细菌活动在内的自身因素和包括测量手段的差异在内的外部因素
第10章 尸体变化和尸体解剖
尸体变化和尸体解剖
动物对尸体的毁坏
– 蝇、蛆 – 鼠类 – 蚂蚁 – 犬类 – 水族动物
人为现象
– 抢救 – 违法的死后伤 – 死后搬运 – 验尸时的人为损伤
尸体变化和尸体解剖
三 死亡时间的推断
死亡时间推断是法医学尸体检验的重要部分。目 前已有包括物理、化学、生化、组织学和酶学变 化的研究在内的多种不同方法,用于死亡时间推 断。即使采取所以可能方法,也只能大致估计死 后经过时间。事实上,并没有可靠的方法来缩短 死亡时间推测范围。这是因为,生物过程由于个 体及地区差异,包括性别、年龄、体质、营养状 况、个体反应性、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而没有固 定模式。
腐败过程最早可见于腹壁,肠道细菌如大肠杆菌和肠 梭菌在肠道繁殖扩散并分解血红蛋白,从而将皮肤 染成绿色。通常在右髂窝先开始,因为此处盲肠离 体表相对较近。然后由于组织内产生气体尸体开始 膨胀,主要是脸部、腹部、胸部和生殖器的进行性 膨胀。表浅静脉,特别是大腿和肩部的,由于细菌 的生长而出现红绿相间的轮廓,称作雕刻样外表。 皮肤开始出现水疱,表皮分离并剥脱,并伴有充满 血性液体的大疱。舌头和眼睛由于内部气体压力而 突出,血性液体从腐败的肺和呼吸道溢出,并从口 鼻排出,容易被误认为出血。
尸体变化和尸体解剖
一 尸体现象
死后发生的一些变化有的与躯体死亡有关, 有的与细胞死亡有关。相应地,一些变化出 现较早,而其他则较晚。 分:早期尸体现象、晚期尸体现象

法医学尸体解剖

法医学尸体解剖

政治性重探札記2006.5.111一切都要回到事物的發生以及語言的問題。

1.1如此思考,是為了要對照不被形式僵化而固定的發生狀態1.2僵化的形式,包括了個體的各種存在關係,從意識型態到機構制度,從國家、社群、性別認同、藝術表達到文化政策、教育體制、美學論述、城市空間規劃1.3僵化的形式,有其內在的邏輯,會循著此邏輯而發展,增強此形式背後預設的內外、我他、善惡、合宜或是不妥等規範性制約1.4僵化的形式,正如海德格所說的「座架」(Ge-stell),大寫的存有狀態,Being,時代的意識型態,或是焦慮模式,在特定的歷史文化時空之下,會建立了「我」的出現的絕對邏輯,甚至促成事件的必然發生,例如歷史主體、革命主體2我們需要提出的問題是──2.1此僵化的形式如何構成一個具有壓迫性的知識體系、社會結構與壓抑性的主體出現模式?2.2此僵化的形式是如何被構成、如何被封閉、如何在日常生活可見與可觸摸的感性細節與倫理關係之間擴散、如何在藝術呈現與美學論述中增強?2.3被壓抑與排除的,不被看見的,如何可以獲得發言的機會?2.4或者,如同譚嗣同所言,「丰其蔀,日中見斗」,「犁然不可以締合」的分別,「泰然居之而不疑」的「共名」之惡,我們要如何開始檢視此共名遮蔽之「蔀」?3回到本體的持續發生與命名的辯證關係:事物即生即滅,瞬息萬變,若沒有意識,沒有語言,沒有思想,便無法指稱此發生,亦無法意識此發生。

3.1不透過命名,此經驗狀態只能處於混沌之中,無法被得知,無法被捕捉,無法被思考;一旦以狀態(state)之模式被捕捉,此經驗之生滅消逝又已經被遮蔽。

這是座架(Gestell)及湧發(Ereignis)的矛盾。

3.2意識,是主體遭遇事物經驗的模式,是事物可見、可感、可聽、可觸摸的感覺模式,是感覺的生與滅,以及其中的節奏3.3意識,透過語言模式而形成,透過語言而思想,透過語言而指稱,建立命名體系3.4意識的感知體系,如同光源,在此光束之下所照亮物體是可被感知的對象,卻切斷了事物的延展狀態,時間上的延展,空間上的延展。

法医学尸体解剖检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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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腹腔脏器取出检验
• 手法:
腹腔和盆腔脏器的取出一般首先摘除脾脏, 取出小肠和大肠,其次取出肝、胆囊、 胃、十二指肠和胰腺,最后取出肾上腺、 肾脏和盆腔脏器。
注意观察、检查:
检查各脏器有无损伤及病变;观察胃及十 二指肠内容物性状、消化情况,推断死 亡时间,并提取内容物送毒物分析,最 后检查腹主动脉及下腔静脉管腔及内膜 情况。实质脏器(如肝、肾)损伤能反 应凶器的部分特征,如刺创能在这些脏 器上留下刺器尖部的形态,要测量其损 伤面积和形态并提取该器官冷冻或以药 物固定并妥为保存,以备与侦查获取的 凶器做比对检验。(刺伤形态比较见后页 图)
全程观察解剖工作,检验完毕后,若见证人对法医检验所见无异议,应当在 检验记录上签字或按指印。)
• 尸体家属或亲友(一般由死者家属或亲剖工作,检验完毕后,可对法医检验提出疑义,若对法医检验所 见无异议,应当在检验记录上签字或按指印。)
尸体解剖的一般流程
• 解剖应在尸表检验后进行;
检查腹直肌颜色及形态,并测量腹壁脂肪厚 度,注意腹膜的表面是否光滑,有无出 血、粘连,腹腔内有无异常气味,有无 积液,如果有要测量其数量观察其颜色 和性状。要检查测量血水的比重,检查 腹腔有无凝血块,注意出血的脏器和破 裂血管的位置;各脏器位置是否正常, 有无损伤,检查胃的大小、充盈情况; 肝、脾是否肿大;大网膜及肠系膜是否 有脂肪坏死灶;阑尾有无炎症。女性尸 体须详细检查盆腔各脏器有无损伤及病 变。随后将右手伸入膈肌下方测量左右 膈肌高度。
参检法医?现场指挥人员一般由办案负责人或领导担任?检验记录人员负责将解剖过程中所见的描述尸体情况完全记录?检验见证人员邀请死者单位与案情无关的领导或有威望的群众2人全程观察解剖工作检验完毕后若见证人对法医检验所见无异议应当在检验记录上签字或按指印

法医学尸体解剖标准[详]

法医学尸体解剖标准[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体解剖GA/T 147—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6-07-25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任嘉诚、徐华、杨玉璞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法医学尸体解剖的内容、步骤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医学院校系统进行司法解剖。

2 总则2.1 目的本标准的制定是使法医学尸体解剖有一个完整统一的方法和步骤,为今后的复核及国际交流奠定基础。

2.2 法医学尸体解剖环境及器械要求2.2.1 法医剖验应在具有一定条件和设备的尸体解剖室进行。

尸体解剖室设备要求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2.2.2如需在现场就地进行尸体剖验(如发生在农村,偏远山区的案件),应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包括携带全套解剖器械,固定液及盛装检材容器),选择光线充足而又比较僻静的地方,应用便携式解剖床或临时搭成的尸体解剖台,并应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

如现场无充足的光源,又不具备上述条件,法医应拒绝剖验,以免造成误、漏诊。

2.2.3 法医学尸体解剖应具备的基本器械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

2.2.4 解剖器械必须干净、整齐,避免交叉污染。

3 尸体剖验3.1 法医学尸体解剖分类3.1.1 系统解剖,包括颅腔、胸腔、腹腔的剖验。

如根据案件需要仅作一腔的解剖时.应按本标准执行。

3.1.2 局部解剖,包括脊髓腔、关节腔、四肢、背臀部及会阴部的剖验,可根据案件需要时进行。

3.1.3 法医学尸体解剖术式,在进行系统解利时,尸体均取仰卧位。

术者位于尸体右侧操作。

根据不同要求,可以选择不同的术式。

3.1.3.1 直线切法:切线从下颌下缘正中线开始,沿颈、胸腹正中线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切开皮肤及皮下组织。

3.1.3.2 T字弧形切法:切线从左肩峰经胸骨上切迹至右肩峰作弧形横切口,在其中点向下作直形纵切口,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

尸体解剖类型

尸体解剖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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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尸体解剖类型
尸体解剖类型:
一、普通解剖:限于医学院校和其它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施行。

下列尸体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用:1 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2 无主认领的尸体;
二、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设置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尸体解剖:1 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及性质者;2 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3 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三、病理解剖: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行。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因进行病理解剖:1 死因不清楚者;2 有科学研究价值者;3 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4 疑似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

上述1 ,2项的尸体,一般应先征得家属或负责人的同意。

但对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 ,原则上应当进行病理解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属工作。

尸体解剖技术

尸体解剖技术

目录尸体解剖技术 (2)第一章下肢 (4)第一节下肢的浅层结构 (4)第二节下肢深层结构 (9)一、股前区 (9)二、臀区 (13)三、股后区和腘窝 (16)四、小腿和足 (17)第二章上肢 (23)第一节上肢的浅层结构 (24)第二节上肢的深层结构 (27)一、背部、肩胛区及三角肌区 (28)二、腋窝 (30)三、臂与肘窝 (34)四、前臂前区 (36)五、手掌和手指掌面 (39)六、前臂后区和手背 (43)第三章胸部 (45)第一节胸壁 (45)第二节胸膜和肺 (51)第三节纵隔 (54)第四节心 (60)第四章腹部 (64)第一节腹前外侧壁 (64)第二节阴囊、精索和睾丸 (74)第三节腹膜和腹膜腔 (77)一、腹膜腔探查 (78)二、解剖肝外胆道、腹腔干和肝门静脉 (84)三、解剖肠系膜上、下血管 (86)四、切除胃肠道 (88)五、详细观察腹腔不成对脏器 (89)第四节腹膜后隙 (94)第五章盆和会阴 (102)第一节盆部 (102)一、盆部结构的内面观 (102)二、盆部正中矢状切面观察与解剖 (106)第二节会阴部 (111)第六章背部(脊柱区) (115)第一节背部浅层解剖 (115)第二节背部深层解剖 (117)第七章头颈部的解剖 (120)第一节颅和面浅层 (120)第二节颅 (126)第三节眶与眶内容物 (132)第四节颈后三角 (137)第五节颈前三角 (139)第六节颈根部 (144)第七节腮腺区 (145)第八节颞窝与颞下窝 (146)第九节颞下颌关节的解剖 (149)第十节颅与椎骨的连结及分离 (150)第十一节咽 (152)第十二节头的正中切开 (154)第十三节鼻腔 (155)第十四节腭、扁桃体 (159)第十五节咽壁 (161)第十六节口腔和舌 (162)第十七节喉 (165)尸体解剖技术一、爱护尸体医学生应牢记死者将尸体捐献给医学院校,供医学生在学习解剖学时进行实地解剖,这是社会和死者给与医学生的一种特殊权利和待遇,应当十分珍惜,自觉地尊敬死者,爱护尸体。

尸体解剖规则

尸体解剖规则

解剖尸体规则(卫生部1979年)第一条为便利教学,提高诊疗质量,促进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参照我国社会风俗习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尸体解剖分为下列三种。

一普通解剖限于医药院校和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施行。

下列尸体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用:1 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2 无主认领的尸体。

二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1 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2 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3 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三病理解剖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行。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病理解剖:1 死因不清楚者;2 有科学研究价值者;3 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4 疑拟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

上述1、2项的尸体,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

但对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死者,医疗卫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原则上应当进行病理解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属工作。

第三条解剖尸体必须经过医师进行死亡鉴定,签署死亡证明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供普通解剖使用的无主尸体,应保存一个月后方可使用。

在此一个月内,如发现姓名及通讯地点时应及时通知尸主,在限期内前来认领。

逾期不领者,在呈报主管机关或公安部门批准后,即可解剖。

第五条病理解剖科(室)只接受医疗、预防、科研、卫生行政机构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委托进行尸体解剖。

第六条在实行病理解剖时,如发现有他杀或自杀可疑时,病理解剖单位应报请公安局派法医进行解剖或由法医与病理医师共同解剖。

第七条凡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的尸体,可以留取部分组织或器官作为诊断及研究之用。

但应以尽量保持外形完整为原则。

法医学在尸体解剖中的方法与技巧

法医学在尸体解剖中的方法与技巧

法医学在尸体解剖中的方法与技巧法医学是一门应用自然科学和医学原理,结合法律知识的学科,法医学在犯罪现场勘查、尸体解剖以及司法鉴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尸体解剖是法医学的核心内容之一,通过对尸体进行详细解剖,可以了解死因、时间和伤害性质,为司法调查提供重要依据。

本文将探讨法医学在尸体解剖中的方法与技巧。

1. 解剖前的准备在进行尸体解剖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解剖操作要在适宜的环境下进行,确保可见度和解剖操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必须记录尸体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等等。

此外,要进行详细的外部检查,观察尸体的外貌特征、伤口情况以及可能的疾病迹象。

2. 切口与内部解剖尸体解剖的第一步是进行切口,通常采用Y字型切口。

首先,从颈部开始做一切口,向下延伸至胸骨下缘,然后再进行横向切口至两侧腋下。

这种切口方式可以充分暴露胸腔和腹腔脏器,便于进行内部解剖。

在内部解剖过程中,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逐步解剖各个脏器系统。

首先,解剖心脏,观察心脏的结构和心脏瓣膜的情况。

然后,对肺、肝脏、脾脏等进行解剖,观察有无病变和损伤等。

此外,还要解剖胃肠道、泌尿系统、生殖系统等。

3. 检验尸体组织在解剖过程中,法医学家需要取得一些尸体组织样本进行进一步的检验。

这些样本可以用于病理学和毒理学的分析,为确定死因提供科学依据。

常见的样本包括心脏血液、肺组织、肝脏组织等。

通过对这些样本的检验,可以发现潜在的病变和药物残留等。

4. 尸体重组与修复在完成尸体解剖后,需要对尸体进行重组与修复。

这一步骤是为了让尸体恢复原来的形态,以便于后续的法医学鉴定和殡葬事宜。

同时,也要注意对尸体进行清洗和防腐处理,以保持尸体的保存状态。

5. 解剖报告书的撰写尸体解剖完成后,法医学家需要撰写解剖报告书。

这份报告详细描述了解剖的过程、发现的病变和损伤等内容。

报告书是法医学鉴定的重要文件,需要准确、全面地记录解剖所见,并提供科学的结论,为司法调查和法庭判决提供参考依据。

法医学在尸体解剖中的方法与技巧

法医学在尸体解剖中的方法与技巧

法医学在尸体解剖中的方法与技巧尸体解剖是法医学中最重要的技术手段之一,它通过对尸体的解剖学、病理学和法医学知识的综合应用,为破解刑事案件提供了重要的物证和科学依据。

本文将介绍法医学在尸体解剖中的一些常用方法与技巧,包括死亡估计、外观检查、组织取样和病因分析。

1. 死亡估计死亡估计是尸体解剖的首要步骤,它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后续的调查工作。

法医学通过检查尸体的体温、僵直度、尸斑和腐败程度等指标来判断死亡时间。

其中,体温的降低速度与外界环境的温度有关;僵直度的消失与死亡后的时间密切相关;尸斑的形成与位置、颜色都可以提供重要的信息;腐败程度则取决于气温和后续处理的情况。

2. 外观检查外观检查是法医学尸体解剖的重要环节,它包括对尸体的整体外观、头部、颈部、胸部、腹部、脊柱和四肢等部位的观察与检查。

通过外观检查,法医学可以获取到诸多与死因相关的信息,如头部的外伤、颈部的勒痕、胸部的刺伤等。

此外,外观检查还可以帮助判断死亡前的活动状态和可能的死因。

3. 组织取样组织取样是尸体解剖中非常关键的一步,它通过取得尸体各个部位的组织样本,进行病理学检测和分析,以确定死因和发现其他病理变化。

组织取样常见的方法有刮取、切片、穿刺和固定等,不同的方法适用于不同的组织类型和取样目的。

这些组织样本经过染色和显微镜下的观察,可以揭示死者的健康状况和潜在的致命病变。

4. 病因分析在尸体解剖的最后阶段,法医学需要根据前面的检查结果和自己的经验判断死因,这是整个解剖过程中最核心的任务。

病因分析涉及到对尸体各个系统的检查和综合分析,如心脏、肺、肝脏、肾脏、中枢神经系统等。

法医医生需要评估这些器官的病理变化、损伤程度以及与死因有关的其他特征,从而得出最终的结论。

尸体解剖是法医学中不可或缺的技术手段,其方法与技巧对于破解刑事案件和保障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死亡估计、外观检查、组织取样和病因分析等步骤,法医学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研究的依据,确保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保护无辜受害者的权益。

【9A文】尸体解剖

【9A文】尸体解剖

前言本技术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病理学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法医学尸体检验、死亡原因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卫生部《尸体解剖规则》和欧盟部长委员会提案《法医学尸体解剖协调规则》、美国法医协会《法医学尸体解剖执行标准》。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1.1-20RR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医科大学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陈忆九、官大威、秦志强、张国华、刘宁国、张建华、黄平、邹冬华、李正东、邵煜。

SF/ZJD0101002——2015II引言现阶段我国在法医学尸体检验方面已建立了多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并按不同的死亡原因规定了相关尸体检验的重点内容和方法。

然而,上述标准、规范中均未系统地规定法医学尸体检验的总体原则、一般注意事项以及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程序和要求、尸体解剖报告格式及特殊尸体的检验方案等。

鉴于此,有必要借鉴国内外法医学领域新的研究进展与应用技术成果,并结合当前我国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实际现状,制订一项全面、系统、可操作性强,且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该技术规范有助于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在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过程中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工作程序,有助于法医学重新鉴定工作的开展,能为相关学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学尸体检验的一般原则、条件和作业程序。

本技术规范的内容包括现场尸体勘验、尸表检验的一般程序原则以及法医学尸体解剖操作规范等。

由于法医学鉴定个案复杂多变,鉴定实践中基于求同存异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中本技术规范的各部分内容均可酌情独立使用。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法医学鉴定的尸体检验。

SF/ZJD0101002——20151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1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学尸体解剖的一般程序及规则。

尸体解剖名词解释

尸体解剖名词解释

尸体解剖名词解释
尸体解剖名词解释:
Autopsy:解剖,尸体仔细的检查以确定死因、死亡时间,病情状况及死亡原因等,有时也可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比较正确的诊断。

Cadaver:尸体,死者的躯体,指通过解剖仪器了解死者的形体结构、死因、病症等信息。

Organ:器官,解剖时可以看到器官,它们是由细胞、组织以及血管等共同组成的,它们有助于生物实现生活功能。

Tissues:组织,是构成器官的基本单位,由多种细胞组成,它们能够提供器官的结构、功能以及支持器官的免疫和代谢系统的活动等。

Organ System:器官系统,由多个器官构成,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系统,它们提供身体所需的生命功能,如呼吸、消化、新陈代谢等。

Cell:细胞,最小的生物单位,其结构与功能完整地反映出生物的形态和机能。

Pathology:病理学,解剖尸体时可以发现病理改变,而病理学家则会计算和研究肿瘤、炎症、伤害及其它病理变性等。

Forensics:取证学,在解剖尸体时,可以发现死亡的蛛丝马迹,取证学家可以根据物理痕迹、衣物、病理状态等发现死因及凶手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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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技术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病理学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法医学尸体检验、死亡原因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卫生部《尸体解剖规则》和欧盟部长委员会提案《法医学尸体解剖协调规则》、美国法医协会《法医学尸体解剖执行标准》。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医科大学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陈忆九、官大威、秦志强、张国华、刘宁国、张建华、黄平、邹冬华、李正东、邵煜。

SF/Z JD0101002——2015II引言现阶段我国在法医学尸体检验方面已建立了多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并按不同的死亡原因规定了相关尸体检验的重点内容和方法。

然而,上述标准、规范中均未系统地规定法医学尸体检验的总体原则、一般注意事项以及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程序和要求、尸体解剖报告格式及特殊尸体的检验方案等。

鉴于此,有必要借鉴国内外法医学领域新的研究进展与应用技术成果,并结合当前我国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实际现状,制订一项全面、系统、可操作性强,且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该技术规范有助于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在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过程中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工作程序,有助于法医学重新鉴定工作的开展,能为相关学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学尸体检验的一般原则、条件和作业程序。

本技术规范的内容包括现场尸体勘验、尸表检验的一般程序原则以及法医学尸体解剖操作规范等。

由于法医学鉴定个案复杂多变,鉴定实践中基于求同存异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中本技术规范的各部分内容均可酌情独立使用。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法医学鉴定的尸体检验。

SF/Z JD0101002——20151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1 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学尸体解剖的一般程序及规则。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级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及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A/T117-2005 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GA/T147-1996 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8-1996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9-1996 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50-1996 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GA/T151-1996 新生儿尸体检验GA/T167-1997 中毒尸体检验规范GA/T168-1997 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GA/T169-1997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GA/T170-1997 猝死尸体的检验GA/T221-1999 物证检验照相要求规则GA/T223-1999 尸体辨认照相、录像方法规则GA268-2009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欧盟部长委员会提案Rec(99)3E-2009 法医学尸体解剖协调规则(On the Harmonisation of Medico-Legal Autopsy Rules)美国法医协会-2005 法医学尸体解剖执行标准(Forensic Autopsy Performance Standards)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现场尸体勘验external examination of the body at scene指在案件发生或发现尸体的场所,继案情调查、现场勘验之后,进行的尸表检验,同时发现和采集有关生物源性物证及其他相关物证检材的过程。

3.2尸表检验external examination of the bodySF/Z JD0101002——20152指对尸体衣着、一般情况、尸体现象及尸体外表痕迹等进行检查并采集有关生物源性物证及其他相关物证检材的过程。

3.3尸体解剖medico-legal autopsy即尸体解剖检验,简称尸检或尸解,对死者遗体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医学观察和解剖。

3.4组织学检验histological examination指将组织样本制成厚约数微米的切片,经不同方法染色后在显微镜下对细胞和组织的病理学变化进行观察。

4 法医学尸体解剖程序及技术要求4.1 法医学尸体解剖原则4.1.1 合法原则法医学尸体解剖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尽可能尊重民族风俗或习惯,特殊情况下有关人员应依法履行回避制度。

4.1.2 客观公正原则法医学尸体解剖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以科学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屈服于各方力量。

4.1.3 全面系统原则尸体检验(特别是初次尸检)务必要全面细致,避免因检验不全面发生纰漏而影响尸体解剖结论或复检工作。

应特别关注包括衣着、隐蔽部位、体腔及器官的各种阳性发现和阴性结果,并尽可能全面提取组织、体液、毛发、指甲等生物检材以备检。

4.1.4 准确辨识原则辨识过程包括肉眼检查、组织学观察和实验室检查。

应通过仔细的观察辨识病理改变,根据专业理论和实践经验作出合乎逻辑的分析和鉴别。

4.1.5 正确采样原则法医病理学检材包括人体器官、组织及供毒物分析等实验室检查的生物检材。

尸体解剖过程应在详细了解案情、完整把握案件特点、正确认识病变的基础上按法医学检材提取要求正确、有效地提取检材。

4.1.6 实时记录原则尸体检验过程中须及时以文字和图像形式进行实时记录。

不仅要记录阳性改变,有鉴别意义的阴性特征也必须记录在案。

4.1.7 检材妥善保存原则法医病理学检材必须妥善保存、备检,器官检材应保存到案件终结,组织石蜡块及组织病理切片检材应永久保存。

4.1.8 结果相互印证原则SF/Z JD0101002——20153尸体解剖过程中提取的生物检材进行实验室检测获得的结果,应综合尸体检验所见情况分析审定后再采纳,避免仅依据某一项检测结果出具鉴定意见。

4.1.9 综合判断原则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必须依据尸体检验的客观所见,结合调查案情(包括死亡过程、客观病史等)、现场勘验信息及实验室检测结果,分析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形态变化与功能变化的关系、内因与外因的关系后综合判断。

4.2 法医学尸体解剖的适用范围4.2.1 非自然死亡。

4.2.2 死亡原因或死亡方式不明确时,无论尸体处于何种腐败程度,均需进行尸体解剖,包括以下情况:a) 他杀或怀疑他杀;b) 存有疑义或争议的猝死;c) 侵犯人身健康权益,如怀疑人身伤害或任何形式的虐待等行为;d) 涉及患者死亡的医患纠纷;e) 意外死亡,包括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家中意外死亡;f) 职业性疾病或损伤;g) 工业或环境灾害、烈性传染病死亡;h) 监管期内死亡;i) 无名尸体或白骨化尸体;j) 明确或可疑的对公共健康有危害的疾病所致的死亡;k) 其他涉及法律问题的死亡。

4.3 现场尸体勘验的任务和职责现场尸体勘验应在现场指挥人员主持下进行,法医应与参加现场勘验的其他专业人员明确分工、密切配合。

主要任务和职责是:a) 确认死亡;b) 从相关人员处获取与死亡有关的所有案情材料;c) 观察尸体所处环境与方位,检查衣着服饰情况;d) 检查尸体和现场中血痕、毛发等生物学物证的分布和特征,并收集法医物证检材;e) 检查尸体和现场中呕吐物分布和特征,检查尸体所处环境中遗留毒(药)物及包装物情况,并收集法医毒物分析检材;f) 对尸体体表进行初步检查,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初步判断死因、死亡方式、致伤物等;g) 检查尸体现象,推断死亡时间。

推断死亡时间时,均需记录周围环境温度,除尸体已经高度腐败或者白骨化外,均需测量尸体直肠深部温度,并通过尸体温度、尸斑、尸僵等情况结合其它发现综合判断;h) 防止尸体在搬运和储藏保存过程中的损伤和破坏。

4.4 尸体解剖的基本要求4.4.1 尸体解剖前的准备工作SF/Z JD0101002——201544.4.1.1 应先了解案情及现场勘验情况:了解死者的一般情况、生前病史、案发经过、损伤或死亡过程、尸体发现经过和尸体检验要求解决的问题等。

如果死者近期曾在医院就诊,应当同时提取留存的血样、病历、影像学资料及其他医学记录。

4.4.1.2 工作条件的准备:尸体解剖应在具备一定条件和设备的尸体解剖室进行,解剖室应设置尸体解剖台,并设有充足的照明设施和必要的记录设备;在条件允许时可在解剖前进行X线、CT 或其他辅助检查。

4.4.1.3 若必要,提取死者指纹,并剪取尸体双手指甲以备检。

4.4.1.4 记录检验时间和地点,记录尸体检验人员、助手和其他在场人的姓名、身份及各自在尸体检验中所承担的工作。

4.4.2 尸表检验4.4.2.1 进行衣着检查后方可移除尸体衣着。

4.4.2.2 详细检查每件衣物、纽扣及饰物的式样、材料、花色、商标、尺码;检查衣物口袋内的物品;检查衣物的附着物,如纤维、橡胶、火药、毛发、油漆、油脂、血迹或人体分泌物等并分别提取;检查衣物上破损的部位、形态、大小,并与尸体上对应部位的损伤进行比对,查找致伤物作用痕迹。

4.4.2.3 尸体体表以及与外部相通的孔道内留有血迹、污渍、附着物等情况时,在拍照、记录后应擦拭、清洗并再次细致检查。

4.4.2.4 检查并记录尸长、体型、发长、发色、口腔(牙齿)等体表个体特征。

4.4.2.5 检查并记录尸体现象。

4.4.2.6 检查眼睑、眼球、角膜及瞳孔变化。

4.4.2.7 检查并记录体表损伤的形态特征,按头颅、胸肋骨、脊柱、四肢长骨等部位检查骨折情况。

4.4.2.8 进行胸、腹(盆)腔穿刺检查积血(液)情况。

4.4.2.9 提取皮肤损伤部位检材进行组织学检验。

4.4.3 尸体剖验4.4.3.1 头颅4.4.3.1.1 检查头皮下及帽状腱膜,比较损伤、出血部位与表皮损伤的位置关系。

4.4.3.1.2 颜面部的检查原则上应尽可能采用不破坏外观容貌的方法进行,需要鉴别和确定伤病时,可局部切开、分离颜面部皮肤及皮下软组织。

4.4.3.1.3 颅骨的检查和记录必须包括对内、外板表面及完整性的检查。

如有需要应对颅骨的厚度、骨缝、颅板障结构及第一、二颈椎的连接情况等进行检查并描述记录。

4.4.3.1.4 全面检查硬脑膜、蛛网膜及其下腔、软脑膜、脑脊液,大脑、小脑、脑干、垂体表面以及脑血管、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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