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民事诉讼,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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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

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

精品文档-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终……号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诉人×××及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精品文档-法律文书××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因涉及……(写明不开庭的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写明上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概述上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述称,……(概述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陈述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写明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吴灿、冯锐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灿、冯锐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灿、冯锐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5【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69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灿;冯锐【当事人】吴灿冯锐【当事人-个人】吴灿冯锐【代理律师/律所】付贤禹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陶思宇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徐建北京盈科(德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付贤禹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陶思宇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徐建北京盈科(德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付贤禹陶思宇徐建【代理律所】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德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吴灿【被告】冯锐【本院观点】由于案涉民间借贷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案涉民间借贷纠纷发生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首先,吴灿与冯锐在法庭上均认可,除本案借款外,双方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故并不能仅凭转款来确定其款项性质;其次,双方在2018年3月30日的聊天记录中,吴灿自认的只还了九万多,并主动愿意拿酒抵偿借款,也印证了案涉借款并未清偿,而吴灿也未举证证明2018年3月30日后还有转账还款,故。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自认新证据罚款拘留诉讼请求撤诉按撤诉处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4 02:55:40吴灿、冯锐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1690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贤禹,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法院第二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第二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第二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一、概念及作用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依照第二审程序,对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民事判决进行审查后作出的书面决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是法律所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依照法律规定,一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裁判重新进行审判,以保障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因错判而受到损害。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

该判决书是两审终审制度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其制作有更高的要求。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二审民事判决书同一审民事判决书在格式上基本相同,但由于审判程序不同,因此它的内容及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具有不同之处。

其主要内容写法如下:(一)首部1.标题标题应将人民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分两行书写。

标题中不必反映审级。

即无需写“××人民法院二审(或终审)民事判决书。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终字第×号”。

3.诉讼参与人的不同称谓及基本情况提起上诉的当事人,称为“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则称为“被上诉人”。

双方当事人甚至第三人都提起上诉,则均为上诉,没有被上诉人。

对此,目前在理论上有分歧,但在操作时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执行。

按照次序列出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如上诉人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先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再写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诉讼代理人栏。

在这一栏中应先写明代理人的具体种类,如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沈某、申某2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某、申某2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某、申某2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鄂03民终13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玉玲汪粼陈虎【审理法官】肖玉玲汪粼陈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某;申子涵;申松青;蒋美兰;十堰杭森工贸有限公司;王长春【当事人】沈某申子涵申松青蒋美兰十堰杭森工贸有限公司王长春【当事人-个人】沈某申子涵申松青蒋美兰王长春【当事人-公司】十堰杭森工贸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冰雪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曾富民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邱林杰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冰雪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曾富民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邱林杰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冰雪曾富民邱林杰【代理律所】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申子涵;申松青;蒋美兰【被告】十堰杭森工贸有限公司;王长春【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5元,由沈某、申子涵、申松青、蒋美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5:28:53【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2月,申某从十堰市送车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2018年2月27日,车辆交付后,经刘双双联系,申某搭乘王长春驾驶的海福龙牌自卸货车返回昆明。

当日19:35许,申某驾驶该车辆在杭瑞高速公路K2523+473M处发生交通事故,致申某当场死亡、王长春及另一搭乘人保佳宇受伤、车辆受损、道路设施受损。

经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楚大高速路大队认定,申某驾驶未注册登记、未取得临时行驶车牌号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下坡时空挡滑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中导致车辆滑移失控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乘车人王长春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牌号、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保佳宇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作用,据此认定申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长春、保佳宇不负事故责任。

二审应诉通知书(通知被上诉人用)——(民事诉讼,通知书)

二审应诉通知书(通知被上诉人用)——(民事诉讼,通知书)

____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____)____民特____号起诉人:XXX,……。

(以上写明起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起诉人XXX申请确定选民资格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

起诉人XXX、 XXX选举委员会的代表XXX、公民X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XXX诉称,……(概述起诉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XXXX年XX月XX日,XXX选举委员会作出《关于……的决定》,……(写明选举委员会对起诉人选民资格问题的处理和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支持申请的,写明:)XXX在……选区具有/不具有选民资格。

(驳回申请的,写明:)驳回XXX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____审判员____审判员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书记员____【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制定,供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后,判决变更选举委员会决定或者驳回申请用。

2.特别程序案件案号类型代字为“民特”,但是民事特别程序监督案件案号类型代字为“民特监”。

3.没有有关公民的,不写“公民XXX”。

4.法律依据可以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相关法律条文。

5.特别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6.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特别程序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特别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落款中审判组织中的“审判员”也可以是“代理审判员”,不能是“人民陪审员”。

7.本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来源: /ws/detail12818.html。

谢云霞、赵铭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云霞、赵铭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云霞、赵铭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2【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45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宁宋喆任江【审理法官】宋宁宋喆任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云霞;赵铭月【当事人】谢云霞赵铭月【当事人-个人】谢云霞赵铭月【代理律师/律所】唐晶晶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杜云娜辽宁冠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晶晶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杜云娜辽宁冠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晶晶杜云娜【代理律所】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辽宁冠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谢云霞【被告】赵铭月【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反证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谢云霞一审主张案涉款项系借款,但其并未提供借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证明其与赵铭月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而赵铭月对谢云霞主张的借款事实不予认可,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故谢云霞仍应就其与赵铭月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李某1与李某2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与李某2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与李某2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0【案件字号】(2022)京01民终42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钟贝吴扬新魏浩锋【审理法官】钟贝吴扬新魏浩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李某2【当事人】李某1李某2【当事人-个人】李某1李某2【代理律师/律所】段征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王宁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段征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王宁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段征王宁【代理律所】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房屋分割协议书》的性质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另查,《房屋分割协议书》第三项约定内容为李某2必须无条件配合李某1完成户主变更,一审法院查明的“李某2必须无条件配合李某1先将涉案房屋变更为李某1”存在笔误,本院予以更正。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其他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认定事实正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房屋分割协议书》的性质问题。

对此,本院论述如下:《房屋分割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约定,李某1给李某2人民币50万元作为日常生活费用,此笔费用在户口迁出生效后支付。

在案事实查明,李某2已将户口迁出,并且李某1已向李某2支付10万元,李某1应当按约定支付剩余40万元款项。

李某1上诉主张《房屋分割协议书》中李某2并未承担义务,李某1给付李某2的50万元实为赠与行为,与协议约定内容不符。

芶飞、孔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芶飞、孔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芶飞、孔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8【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114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娜【审理法官】李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芶飞;孔勇【当事人】芶飞孔勇【当事人-个人】芶飞孔勇【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芶飞【被告】孔勇【本院观点】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须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出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这两个条件。

该上诉主张不成立,理由如下:第一,本案一、二审中,芶飞未提交其交付580000元借款本金的支付凭证,芶飞主张580000元借款本金系之前陆续出借且孔勇归还部分后结算而来,但其未能陈述结算的具体过程,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结算结果的具体构成以及对方还款的情况。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孔勇向芶飞出具的580000元的借条中备注:此款从桐梓县绿色生态良种繁育场钢架棚项目费中扣除。

根据一审笔录记载,一审法院在开庭之后另行进行了补充调查,该调查中孔勇迟到。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须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出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这两个条件。

本案中孔勇虽然向芶飞出具了借条,但芶飞仍应就借条中借款本金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

芶飞上诉主张其已支付涉案借款,孔勇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该上诉主张不成立,理由如下:第一,本案一、二审中,芶飞未提交其交付580000元借款本金的支付凭证,芶飞主张580000元借款本金系之前陆续出借且孔勇归还部分后结算而来,但其未能陈述结算的具体过程,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结算结果的具体构成以及对方还款的情况。

杨明乐与徐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明乐与徐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明乐与徐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9【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18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童运军季立耘张海荣【审理法官】童运军季立耘张海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明乐;徐晓峰【当事人】杨明乐徐晓峰【当事人-个人】杨明乐徐晓峰【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明乐【被告】徐晓峰【本院观点】关于昝汉丽是否承担还款责任问题,经查阅一审案卷,并未发现杨明乐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也未在庭审笔录中载明有杨明乐申请追加昝汉丽为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内容。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明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昝汉丽是否承担还款责任问题,经查阅一审案卷,并未发现杨明乐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也未在庭审笔录中载明有杨明乐申请追加昝汉丽为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内容。

故杨明乐称其在一审追加了昝汉丽为被告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欠付借款本金数额问题。

徐晓峰于2019年1月21日向杨明乐出具承诺书,明确借款金额为138954元,故一审认定本案争讼借款本金数额为138954元并无不当。

但一审认为徐晓峰2016年向杨明乐偿还了1.85万元,从2018年至2019年偿还了7600元,共计26100元,从借款数额中扣除。

但其中仅有600元是在徐晓峰出具承诺书后向杨明乐转账,其余25500元,均是在徐晓峰出具承诺书之前向杨明乐转账偿还,不应计入已偿还款项。

一审判决对借款本金数额认定有误,应予变更,本案借款数额为138954-600=13835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变更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徐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明乐借款本金138354元;二、变更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徐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明乐逾期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3895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3月5日;以借款本金13835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三、维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7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陈某1、张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1、张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1、张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9【案件字号】(2022)辽07民终6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卫东王金业田稷【审理法官】张卫东王金业田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1;张某【当事人】陈某1张某【当事人-个人】陈某1张某【代理律师/律所】李孟锐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孟锐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孟锐【代理律所】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鉴于张某与陈某1均同意离婚,法院应准予双方离婚。

【权责关键词】撤销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2021年一年工资明细及工资卡账户对账单,用以证明上诉人2021年的工资年收入为47106.08元。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因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并不矛盾,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鉴于张某与陈某1均同意离婚,法院应准予双方离婚。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

本案中,一审综合考虑二人的女儿尚且年幼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由张某直接抚养并无不当。

现上诉人陈某1主张其2021年工资年收入为47106.08元,要求按工资收入的25%来支付抚养费。

因一审中陈某1已陈述其工资收入较少,但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工资收入证明,其在二审中提交的工资收入证明虽有减少,但与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工资收入证明来源一致,可见其工资收入存在增加或减少的可能,该变化幅度是偶然发生还是必然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且作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当尽心尽力,抚养费数额不宜在一定的差额幅度内做过多争执。

王某1、王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1、王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1、王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9【案件字号】(2020)鲁08民终50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阿梅王衍琴张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1;王某2;张某某【当事人】王某1王某2张某某【当事人-个人】王某1王某2张某某【代理律师/律所】王修生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王广朋山东康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修生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王广朋山东康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修生王广朋【代理律所】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山东康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被告王某2与济宁腾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12日、2014年6月9日签订了商品房定金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涉案房产(该房产位于新世纪以北,九华山路以南,环湖路以东,普陀山路以西,腾骐世家A区一期,第0028(0028)【座】02【单元】【层】0002(2-1102)号),总价626785元。

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六、房屋过户登记:因该房产暂时未办理房权证,故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本案中被上诉人一审诉求为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依法判令上诉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书证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查封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一审诉求为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依法判令上诉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一审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诉求,上诉人对判决结果并未提出异议。

上诉人仅对涉及的25万元首付款是否实际给付提出了异议。

经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上诉人以64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卖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以现金交付的方式向上诉人支付了首付款25万元,上诉人同时向被上诉人出具了25万元的收到条。

李景胜、刘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景胜、刘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景胜、刘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30【案件字号】(2021)豫13民终79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彬吴霞李晓伟【审理法官】王彬吴霞李晓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景胜;刘琴;侯江【当事人】李景胜刘琴侯江【当事人-个人】李景胜刘琴侯江【代理律师/律所】张园园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园园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园园【代理律所】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景胜;刘琴【被告】侯江【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存在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况?原审认定的应还款数额是否正确?在被上诉人提供的2019年4月7日、2020年8月7日的前后两份《借款合同》及2021年5月28日的《保证书》中,上诉人均明确150万元(借款金额已收到,无异议),并注明借款“以转账和现金两种方式支付”,因此,上诉人多次确认实际收到了150万元借款,并认可出借时存在现金出借的情况,故其上诉理由无证据能够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存在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况?原审认定的应还款数额是否正确?在被上诉人提供的2019年4月7日、2020年8月7日的前后两份《借款合同》及2021年5月28日的《保证书》中,上诉人均明确150万元(借款金额已收到,无异议),并注明借款“以转账和现金两种方式支付”,因此,上诉人多次确认实际收到了150万元借款,并认可出借时存在现金出借的情况,故其上诉理由无证据能够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刘琴、李景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苟全敏、陈家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苟全敏、陈家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苟全敏、陈家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3【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95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兰莫雪马雯【审理法官】姚兰莫雪马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苟全敏;陈家兴;陈琳【当事人】苟全敏陈家兴陈琳【当事人-个人】苟全敏陈家兴陈琳【代理律师/律所】冯向康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李莉四川蜀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向康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李莉四川蜀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向康李莉【代理律所】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四川蜀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苟全敏【被告】陈家兴;陈琳【本院观点】苟全敏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苟全敏拟申请的证人苟某与其有利害关系且系未成年人,并且在苟全敏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证人的证言亦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的性质系赠与,故本院对苟全敏请求证人苟某出庭作证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是否是借款。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实际履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是否是借款。

陈家兴为证明案涉款项系借款提交了银行取款凭证、银行交易流水以及陈琳出具的借条,而苟全敏亦认可其使用陈家兴的银行卡支取了261000元款项,即便苟全敏否认陈琳出具的借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魏国友、李建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国友、李建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国友、李建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6【案件字号】(2020)豫17民终19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瑞霞李屹东王威【审理法官】刘瑞霞李屹东王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魏国友;李建才【当事人】魏国友李建才【当事人-个人】魏国友李建才【代理律师/律所】张大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大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大旺【代理律所】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魏国友【被告】李建才【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证人证言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魏国友向李建才借款70万元的事实,有李建才提交的借条、银行流水清单、证人证言、双方当事人陈述加以印证,足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魏国友上诉称本案款项为投资款且其未实际收到借款,但其在一、二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李建才主张魏国友偿还借款70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上诉人魏国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23:24:2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1日,魏国友向李建才借款50万元,并向李建才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李建材现金伍拾万元整(500000.00¥)借款人:魏国友",同日,魏国友向李建才借款20万元,并向李建才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李建材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借款人:魏国友",以上借款共计70万元,现该借款经李建才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诉至一审法院。

孙爱民、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爱民、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爱民、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7【案件字号】(2019)鲁09民终37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勇张立胜邢友峰【审理法官】王勇张立胜邢友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爱民;刘峰【当事人】孙爱民刘峰【当事人-个人】孙爱民刘峰【代理律师/律所】张涛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涛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涛【代理律所】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孙爱民【被告】刘峰【本院观点】孙爱民主张其向刘峰出具110000借条是为了应对刘峰家人,实际借款数额为85000元。

【权责关键词】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孙爱民主张其向刘峰出具110000借条是为了应对刘峰家人,实际借款数额为85000元。

对此,刘峰不予认可。

孙爱民在一、二审均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推翻其出具借条的真实性,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孙爱民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孙爱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75元,由孙爱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0:06:51【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孙爱民经营“长城汽车装具"。

刘峰与孙爱民因修车认识。

2018年5月份起,孙爱民多次向刘峰借款,截止2019年3月19日,双方对账后,孙爱民尚欠刘峰110000元,孙爱民向刘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刘峰(110000.00,壹拾壹万元),月利息1.8厘,2018年5月26-2019年5月25号,欠款到2019年5月25,结清本息,借款人孙爱民,2019年3月19号……注:贷款担保人孙爱民;注:另外2018年-2019年欠条借条作废;注:代(贷)款条件用刘峰房子做抵押,孙爱民退休担保,银行同意放款"。

陈鲲鹏、王久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鲲鹏、王久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鲲鹏、王久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6【案件字号】(2021)鄂05民终21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娟杨楠陈璐【审理法官】罗娟杨楠陈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鲲鹏;王久萍【当事人】陈鲲鹏王久萍【当事人-个人】陈鲲鹏王久萍【代理律师/律所】贺杨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贺杨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贺杨【代理律所】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鲲鹏【被告】王久萍【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久萍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诉讼。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合法性简易程序法院调解庭前调解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久萍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诉讼。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王久萍与陈鲲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鄂0526民初96号]在兴山县人民法院调解时,王久萍提交了该借款组成明细,即:①信用卡18万;②2015.8.10借款金额38000元+2000元利息;③2016年1月13日、14日借款15000元;④2016年2月4日借款金额20000元(2月3日和2月4日各10000元),信用卡10000元(2月4日)合计30000元;2016年2月6日借款现金33000元(应为50000元)争议17000元。

合计借款金额80000元。

⑤2016年3月16日网上支付5800元,2016年3月9日网上支付2000元,2016年3月18日转账2000元,2016年3月1日转账10000元,共计19800元(2016年3月29日借款20000元)。

上述借款本金合计为33.5万元。

陈鲲鹏认可该案调解时看到了王久萍提交的上述借款明细,并在该案调解时陈述债务组成为:“第一笔向原告借款18万元,2015年8月10日至2016年12月28日期间刷原告信用卡透支借支;第二笔2015年8月10日向原告借款3.8万元;第三笔2016年1月13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第四笔2015年2月6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第五笔2016年3月29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合计向原告借款33.3万元本金,有2000元利息我不认可,我只认可借款利息8.1万元,多余的我不认可”。

魏巍、单青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巍、单青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巍、单青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6【案件字号】(2022)鲁17民终15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淑梅朱晨曦姜健【审理法官】陈淑梅朱晨曦姜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魏巍;单青青【当事人】魏巍单青青【当事人-个人】魏巍单青青【代理律师/律所】侯玉京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崔宇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侯玉京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崔宇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侯玉京崔宇【代理律所】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魏巍【被告】单青青【本院观点】根据单青青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魏巍与单青青已经就退伙问题达成协议,且魏巍认可欠单青青合伙股金及借款共计29700元,后魏巍又偿还借款8000元,至起诉时仍欠单青青21700元。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第三人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单青青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魏巍与单青青已经就退伙问题达成协议,且魏巍认可欠单青青合伙股金及借款共计29700元,后魏巍又偿还借款8000元,至起诉时仍欠单青青21700元。

双方在录音中已对退伙的事实达成协议,魏巍同意单青青退伙,并对退伙后应付单青青的款项予以认可,应认定为双方当事人对退伙事宜进行了清算。

魏巍上诉称单青青不符合退伙事由,不应认定单青青已经退伙的理由不能成立。

魏巍上诉称录音中其认可欠单青青21700元,是在其看护孩子繁忙之际出现思维混乱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魏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的意思表示违背了其真实意思,不存在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对其进行欺诈、胁迫及魏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应认定为录音中魏巍的表述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田继勇、熊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继勇、熊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继勇、熊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5【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235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正霞李婧杰魏云霞【审理法官】陈正霞李婧杰魏云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田继勇;熊国华;熊国梅【当事人】田继勇熊国华熊国梅【当事人-个人】田继勇熊国华熊国梅【代理律师/律所】袁雪丽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任紫佩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张淑芬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雪丽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任紫佩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张淑芬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雪丽任紫佩张淑芬【代理律所】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田继勇【被告】熊国华;熊国梅【本院观点】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审理。

田继勇不认可其受让的房屋原权利人系熊国华,否认欠付熊国华购房款转化为借款的事实,但其对自己与熊国梅于2010年陆续向熊国华转款的事实,以及案涉《借条》载明的借款用途系购买案涉房屋的内容均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故对其关于案涉《借条》载明的款项并未实际交付、其出具《借条》只是为。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胁迫撤销转委托合同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审理。

刘红艳、郭旭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红艳、郭旭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红艳、郭旭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5【案件字号】(2021)豫13民终58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庆文赵变英高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红艳;郭旭锋;王春刚【当事人】刘红艳郭旭锋王春刚【当事人-个人】刘红艳郭旭锋王春刚【代理律师/律所】刘刚河南度信律师事务所;闫文帅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刚河南度信律师事务所闫文帅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刚闫文帅【代理律所】河南度信律师事务所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红艳;郭旭锋【被告】王春刚【本院观点】关于利息的问题,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实际履行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利息的问题,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本案中,王春刚与郭旭锋在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在实际履行中,郭旭锋支付了部分利息,郭旭锋所支付的利息也有变化,从一开始按月息2分付息到随后按月息1.5分付息,再到2015年6月9日之后并未规律性地支付利息,即双方对于利息的约定存在变化亦存在约定不再支付利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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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____)____民终____号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____,____。

____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____,____。

____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____,____。

__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上诉人____因与被上诉人____/上诉人____及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____(写明案由)一案,不服____人民法院(____)____民初____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底,开庭/因涉及____(写明不开庭的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____、被上诉人____,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____(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____上诉请求:____(写明上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____(概述上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____辩称,____(概述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____述称,____(概述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陈述意见)。

____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____(写明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____(概述一审认定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____(概述一审裁判理由)。

判决:____(写明一审判决主文)。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的,写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____(写明二审法院是否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的评判)。

本院认为,____(根据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____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法》第____条(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引用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____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____人民法院(____)____民初____号民事判决;
二、_______________(写明改判内容)。

二审案件受理费____元,由____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____
审判员____
审判员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条等制定,供二审人民法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改判用。

2.二审判决朱文按照撤销、改判的顺序写明。

一审判决主文有给付内容,但未明确履行的,二审判决应当予以纠正。

判决承担利息,当事人提出具体请求数额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的数额作出相应的判决;当事人没有提出具体请求数额的,可以表述为“按____利率,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计算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审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的,应当对一审判决中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判项一并进行处理,如果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内容和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撤销原判中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判项,重新作出其他诉讼请求的判项。

因为出现新的证据导致事实认定发生变化而改判的,需要加以说明。

人民法院依法在上诉请求范围之外改判的,也应加以说明。

按本样式制作二审民事判决书时,可以参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用二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的说明。

来源: /ws/detail127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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