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设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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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规划设计管理制度

工程规划设计管理制度

工程规划设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的整体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管理工作,涉及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部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工程项目规划设计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严格管理、安全施工、高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项目规划设计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工程项目规划设计管理组织机构包括: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第五条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是工程项目的决策机构,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和设计管理工作。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规划设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管理工作,包括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设计文件、组织设计评审等。

第七条监理单位主要负责对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设计符合项目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八条设计单位是工程项目的承建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设计工作,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第三章工程项目规划设计管理流程第九条工程项目规划设计管理流程包括:项目立项、编制规划设计方案、设计编制、设计评审、设计审查、设计校核、设计审批等环节。

第十条项目立项阶段,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根据项目需求和资金预算确定项目概念,制定项目计划,并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编制规划设计方案阶段,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组织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进行评审,确定最终方案。

第十二条设计编制阶段,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设计文件,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过程中应及时与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十三条设计评审阶段,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确定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设计审查阶段,监理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符合工程项目需要,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五条设计校核阶段,规划设计管理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校核,确保设计合理、准确、完整。

公司规划设计部规章制度

公司规划设计部规章制度

公司规划设计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规划设计部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维护部门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司规划设计部是负责公司战略规划、产品设计和创意设计的部门,部门内设有规划组、产品设计组和创意设计组等相关工作岗位。

第三条公司规划设计部的工作宗旨是服务公司战略目标,提供有竞争力的产品设计方案,创造有创意的设计作品,推动公司发展。

第四条公司规划设计部的工作目标是按时保质地完成公司交办的项目任务,提升产品设计水平,拓展创意设计能力,实现业绩目标。

第五条公司规划设计部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领导的统一指挥,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共同推进公司各项事业。

第六条公司规划设计部的领导为部门经理,其下设有副经理及各工作组组长。

领导人员应带头遵守规章制度,起到模范带头的作用。

第七条公司规划设计部应建立健全的工作流程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的高质量、高效率完成。

第八条公司规划设计部应加强与市场部门、研发部门、生产部门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良好的协同工作机制。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九条公司规划设计部应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开展战略规划工作,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条公司规划设计部应对公司产品进行市场调研分析,提出产品设计方案,协助研发部门完成产品开发。

第十一条公司规划设计部应积极提出创意设计方案,设计公司品牌形象、广告宣传、展览活动等创意作品。

第十二条公司规划设计部应对公司现有产品进行改进和优化,提高产品的外观设计和用户体验。

第十三条公司规划设计部应定期组织设计师参加市场、展会等活动,开拓设计思路,提高创意设计水平。

第十四条公司规划设计部应加强设计团队建设,培养和引进设计人才,提高设计师的创意能力和专业素养。

第十五条公司规划设计部应对外部设计服务公司进行评估和管理,确保外部设计合作效果和质量。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六条公司规划设计部应根据公司的项目需求和时间安排,及时制定项目计划和工作进度表。

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办法(全文)

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办法(全文)

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办法(全文)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提高城市规划设计质量,保障城市发展与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办法合用于城市规划设计行业从业人员、设计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城市规划设计应当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应当以人民对夸姣生活的憧憬为出发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注重人文关心,落实城市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二章城市规划设计从业人员管理第五条城市规划设计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城市规划设计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城市规划设计从业人员应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积极参预行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城市规划设计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理享受劳动保障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设计机构管理第九条设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格,并按照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十条设计机构应当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保障设计质量和项目进度。

第十一条设计机构应当制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设计过程的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设计机构应当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妨碍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四章相关管理部门职责第十三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制定、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设计行业从业人员和设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城市规划设计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设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影响城市规划设计质量的,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吊销注册资格。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字第494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字第494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字第494号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七日)现将《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组织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查工作。

请于今年九月底前将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申请表报我部城市规划司,年底前完成全国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评审和发证工作,一九九三年完成乙、丙、丁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评审和发证工作。

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城市规划设计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维护城市规划设计市场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专业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事业、企业单位下属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城市规划设计业务范围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凡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资格证书,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任何无证单位,均不得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第二章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及分级标准第五条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城市规划设计证书按下列标准进行分级:一、甲级1.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是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置齐全。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级配合理,高级技术职称与其他技术人员比例不小于1:5,其中城市规划专业有二名以上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建筑、经济、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电讯、煤气热力、区域规划、环保等专业至少有15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规划设计十五年以上的技术骨干。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1 .调整 规划条件中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位 数量等指标的 ,主办处室可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公告 (必要时 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报主办处室 业务办公会 审批调整内容,审批时对收集的意见予以充分考 虑。(详见附 件 4 ) 其中,市 管重要区域外总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 以上的的公 共建筑、市级 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音乐厅、文化宫、青 少年活动中心 、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以及需由市规委会主任会 议审定的建筑 项目报区政府审查。 2 .调整 规划条件中停车方式、道路开口、建筑色彩等其他 内容及《成都 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中相关内容的,主办处 室可组织专家 论证后进行公告(必要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 式听取利害关 系人意见),由主办处室业务办公会审批调整内 容,审批时对 收集的意见予以充分考虑。(详见附件 4 ) 第三章 建筑项目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第六条(调整前提) 经法定程 序审定的建筑项目设计方案,不得随意调整。确有 必要实施调整 的,必须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 下,在政策法 规允许范围之内,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规 划条件调整; (二)符 合规划条件的调整; (三)国 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其 它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建设项目实施的。 第七条(调整程序) 建设单位 或个人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管重要区域内建筑 项目的主办处 室为建管处,市管重要区域外建筑项目的主办处室 为各规划分局 。 (一)涉 及调整设计方案中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 停车位数量等 其它内容的,主办处室可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公告
( 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四)其它确需调整的事项。 第五条(调整内容及程序) 土 地业主、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部门向 我局提 出书面申请,根据调整内容不同,执行以下调整程序,主 办处室 应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并抄告市国土局,建设单位或 个人根 据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向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手 续。 ( 一)调增容积率指标 调 增容积率指标 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建管处按照住房和 城乡建 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 的通知 》(建规〔 2008 〕 227 号)的规定办理。(详见附件 1 ) ( 二)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 变 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的,申请方须 先按中 心城控规调整程序调整控规:属于控规修改的,市管重要 区域内 由详规处办理控规修改,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 理控规 修改;属于控规优化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或建管 处办理 控规优化,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优化。 控规调 整完成后,建管处或规划分局根据控规重新核发规划条 件。( 详见附件 2 、附件 3 ) 对 规划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的调整属于控规优化的,同 时又调 增容积率指标的建筑项目,建管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监 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建规 〔 2008 〕 227 号)的规定程序办理。(详见附件 1 ) ( 三)调整其它内容 市 管重要区域内建筑项目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市管重要区 域外建 筑项目的主办处室为各规划分局。

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正文:---------------------------------------------------------------------------------------------------------------------------------------------------- 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二000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审批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第四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章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各县(市)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建设生态城市。

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建设以改造旧区与开发新区相结合为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我市城市规划区具本范围是:(一)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和兰家镇一部分(兰唐公路以北7平方公里)共282平方公里;(二)弓长岭区总体规划界定47平方公里;(三)汤河水资源保护区54平方公里,汤河疗养区6平方公里。

其中,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和兰家镇的一部分为市中心城区。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审批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规划设计室的规章制度

规划设计室的规章制度

规划设计室的规章制度一、宗旨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设计室正常运转,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工作内容1. 设计室的主要工作内容为负责公司各类产品的设计,包括平面设计、网页设计、产品包装设计等。

2. 设计室需根据公司需求,制定设计方案,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设计方案。

3. 设计师需按时完成主管分配的设计任务,并保证设计质量。

4. 设计室保留对于设计方案的最终修改权限,确保产品与公司形象保持一致。

三、管理体制1. 设计室设主任一名,由公司任命,负责设计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2. 设计师需遵守主任的管理要求,服从主任的调度和安排。

3. 设计主任有权对设计师的工作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

4. 设计室的设计师需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公司交办的设计任务。

四、工作报告1. 设计师需每日上午九点之前提交当天的工作计划和完成情况报告。

2. 设计主任会定期对设计师的报告进行查阅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3. 设计师需配合协助设计主任的管理工作,确保设计室的正常运转。

五、加班情况1. 设计师需严格按照公司的工作时间安排工作,不得擅自加班。

2.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加班,需提前向主任汇报并经批准。

3. 加班期间需保证工作效率和质量,避免加班浪费时间。

六、保密条款1. 设计师需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设计方案和产品信息。

2. 设计师在工作中的设计方案及相关文件均属于公司的机密资料,不得擅自外传或复制。

3. 违反保密规定者,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处理。

七、纪律要求1. 设计师需遵守公司的纪律要求,不得迟到早退、旷工请假。

2. 设计师需保持工作秩序、整洁,不得在工作中造成噪音和干扰。

3. 设计室严禁吸烟、嚼口香糖等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环境的行为。

八、奖惩制度1. 公司将根据设计师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定,设立奖金和晋升机制以奖励优秀员工。

2. 对于表现出色的设计师,公司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3. 对于工作不力、违反规章制度的设计师,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规划设计部制度范文

规划设计部制度范文

规划设计部制度范文一、制度背景和目的制度背景: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发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成为了必要的工作。

规划设计部是公司重要的职能部门之一,为了保证规划设计工作的高效进行,制定本制度是有必要的。

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规划设计部的职责、权力和义务,提高规划设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规划设计部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二、职责和权力1.规划设计部是公司规划设计工作的主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的规划设计相关方案和计划。

2.规划设计部负责对公司各类业务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利用规划、建筑设计等。

3.规划设计部负责对公司各类项目的规划设计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规划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

5.规划设计部负责对外政策及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为公司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三、组织架构1.部门主管:负责规划设计部的全面工作,对规划设计工作负总责。

2.项目管理组: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管理和监督。

3.技术支持组:负责技术支持和专业问题解决。

4.信息管理组:负责有关信息的整理、收集和存储。

5.外联协调组:负责与外部单位的沟通和协调。

四、工作流程1.收集并分析项目需求和背景信息。

2.制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进行讨论和修改。

3.与项目管理组合作,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4.将项目结果进行整理和汇报,提交给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

5.监督和评估项目执行情况,及时调整项目实施策略和方法。

五、岗位职责1.部门主管:负责规划设计部的整体工作安排、人员管理和业绩考核等事项。

2.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管理和推进,协调项目组内各成员的工作。

3.设计师:负责根据项目需求,制定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相关设计工作。

4.工程师:负责对项目的技术支持和问题解决,协助项目经理处理各类技术难题。

5.信息管理员:负责对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存储,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六、绩效考核1.规划设计部的绩效考核以项目完成情况、质量和效益为重要依据。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公布日期】2018.03.06•【字号】长规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规发〔2018〕7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已呈局领导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8年3月6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设计管理工作,完善城市设计实施机制,更好地发挥城市设计对城市特色风貌塑造的控制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市规划区内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长沙市市域内其他需要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的地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通过城市设计从平面和立体空间上整体统筹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长沙地域特征、特色和时代风貌。

第四条开展城市设计,应符合长沙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长沙历史文化,塑造长沙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

第五条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工作。

第六条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控规层面城市设计、街区(地块)层面城市设计、专项城市设计。

第七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定位城市形象,确定城市风貌特色和城市空间景观设计目标,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传承历史文脉、保护特色资源、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划定城市设计重点地区。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管理,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及龙泉驿区伸入中心城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

高新区及本市其它区(市)县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管理主体及职责)建管处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各规划分局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外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第二章建筑项目规划条件调整管理第四条(调整前提)所有经法定程序审定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不得随意调整。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规划条件。

确有必要实施调整的,必须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调整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建设需要的;(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其它确需调整的事项。

第五条(调整内容及程序)土地业主、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部门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调整内容不同,执行以下调整程序,主办处室应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并抄告市国土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向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手续。

(一)调增容积率指标调增容积率指标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建管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 〕227 号)的规定办理。

(详见附件1 )(二)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的,申请方须先按中心城控规调整程序调整控规:属于控规修改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办理控规修改,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修改;属于控规优化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或建管处办理控规优化,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优化。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1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1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管理,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及龙泉驿区伸入中心城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

高新区及本市其它区(市)县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管理主体及职责)建管处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各规划分局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外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第二章建筑项目规划条件调整管理第四条(调整前提)所有经法定程序审定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不得随意调整。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规划条件。

确有必要实施调整的,必须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调整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建设需要的;(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其它确需调整的事项。

第五条(调整内容及程序)土地业主、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部门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调整内容不同,执行以下调整程序,主办处室应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并抄告市国土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向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手续。

(一)调增容积率指标调增容积率指标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建管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的规定办理。

(详见附件1)(二)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的,申请方须先按中心城控规调整程序调整控规:属于控规修改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办理控规修改,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修改;属于控规优化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或建管处办理控规优化,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优化。

规划设计管理办法

规划设计管理办法

项目工程规划、设计、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1.1目的为强化集团项目设计管理,促进项目设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获得最佳的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设计管理应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做到“适用经济、安全美观、防灾抗灾、环境协调”,充分发挥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本办法如与国家规范、地方法规矛盾的,应以国家规范、地方法规为准。

第二章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委托2.1总体、单位、单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外委设计,必须依据《工程委托单》,统一由工程主办部门负责。

包括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委托的内容和具体要求,合同签订、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方案的修改、完成时限跟踪。

2.2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合同必须附有委托要求,规划设计要求必须包括设计效果、限额及主要材料、设备选型,出图数量、时间要求等。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及前期定位方案必须经董事会审定。

第三章初步设计、方案设计管理3.1所有大型项目工程,必须按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单项工程设计,工程主办部门负责编制《设计委托书》,并报集团总管理处核准。

3.2设计单位的初步设计完成后,由工程主办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报集团总管理处核准,工程管理部备案,方可送政府部门审批。

3.3初步设计图由工程主办部门负责跟踪及协调相关部门、专业的技术把关工作。

3.4凡能够自行完成的方案设计,由工程主办部门负责完成,外委的方案设计评审,由工程主办部门根据工程性质组织方案评审小组进行综合评审,安全性第一,其合理性、经济性、设计效果应以其具有的商业价值衡量,能为集团创造最大价值的就是好的方案设计。

方案评审确认后,报集团总管理处核准,方可进行下一阶段设计。

3.5工程主办部门必须及时回复设计单位评审意见,要求设计单位按评审或审核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需重新送工程主办部门复核后,报工程管理部备案,方可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送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备案。

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办法

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阅读次数:1794 更新时间:2009年04月02 【字体:大中小】【打印】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办法(1999年8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44号令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设计管理、规范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行为,保证城市规划设计质量,维护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设计,是指各类城市规划设计的编制。

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范围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自然保护区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工作。

第五条凡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第六条省外持有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到我省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应当持证书副本到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到我省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应当到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八条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和登记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将已受其他单位聘用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作为申报资格的条件。

第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对持证单位进行资格复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确认、变更或注销手续。

工程规划设计管理中心制度

工程规划设计管理中心制度

工程规划设计管理中心制度工程规划设计管理中心制度应明确其核心目标与职责。

中心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工程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经济性,同时满足环保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为此,中心需承担起项目前期调研、方案论证、设计审核、成本估算、进度协调及质量监控等多重职责。

制定严格的设计流程是保障工程质量的基础。

从项目的立项开始,到初步设计、详细设计、施工图设计,再到最终的设计变更管理,每一步都应该有清晰的规范和标准。

流程中应包含对设计方案的多轮评审、优化以及风险评估,确保每个环节都能达到预定的标准。

人才是执行制度的关键。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人才培养和考核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这不仅包括对设计师的专业能力培养,还包括对管理人员的项目协调能力和决策能力的提升。

通过定期的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可以有效提高团队的整体素质和工作积极性。

在信息时代背景下,利用信息技术提升管理水平已成为趋势。

工程规划设计管理中心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设计资料的电子化、流程的网络化和决策的数据化。

这不仅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还能增强项目管理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财务管理也是制度设计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合理的预算编制、成本控制和资金分配直接关系到项目的经济效益。

因此,工程规划设计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每一笔开支都合理且有据可查。

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工程规划设计管理中心还需设立风险管理机制。

这包括对潜在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预防措施的制定。

通过动态的风险监控和管理,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不确定性对项目的影响。

规划设计管理办法

规划设计管理办法

规划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规划设计管理工作,保证项目的规划设计成果能尽可能的优化、经济、适用,最大程度上达到项目开发目标,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规划设计管理工作是通过综合采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综合措施,取得品质卓越、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功能适用的规划设计成果。

第三条规划设计管理工作的范围包括:规划设计的质量控制、投资成本控制、设计进度控制以及设计组织协调等。

第二章规划设计的程序与内容第四条规划设计工作根据开展情况可分为概念规划设计阶段、详细规划和建筑单体方案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第五条概念规划设计阶段1、概念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概念规划设计主要进行区域研究、周边环境研究、用地特征及现状分析、项目总体规划布局研究、项目空间形态特征研究、项目产品形态特征研究、以及确定项目总体定位及控制要素。

2、概念规划设计完成后需形成以下成果:1)、设计说明书;2)、项目地块的相关分析图;3)、项目概念规划总平面图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4)、用地范围内的建筑、交通、绿地、景观空间结构分析图;5)、项目总体鸟瞰图;6)、能够表达空间和建筑形态关系的必要的文字和主要空间节点效果图;7)、拟定地块的开发强度,提出对建筑高度、体量、界面的设计控制要则;8)、汇报ppt文件和约定的政府工作汇报。

第六条详细规划和建筑单体方案设计阶段1、详细规划和建筑单体方案设计的主要内容:详细规划和建筑单体方案设计的主要工作是确定项目地块定位及主题、确定项目地块空间布局、确定项目地块产品形态、确定项目地块交通组织方式、确定项目地块景观主题特征、控制建筑单体方案设计、确定各地块经济技术指标。

2、详细规划和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完成后需形成以下成果:1)、规划设计说明书;2)、规划总平面图,包含经济技术指标;3)、整体鸟瞰图及不同透视角度效果图;4)、规划结构分析图;5)、功能分区、产品分布、交通分析、景观分析等分析图;6)、地下室及人防功能分析图;7)、消防分析图;8)、各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建筑、结构、设备等专业设计总说明,单体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平、立、剖图及主要构造节点图,单体工程效果图,其它对建筑单体方案设计的解释说明资料及图片。

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办法

一、前言工程项目规划管理是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的重要环节。

为规范工程项目规划管理,提高规划审批效率,保障工程项目的合理布局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

三、规划管理职责1.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规划编制、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2.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规划编制和申报。

3. 设计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

四、规划编制要求1. 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2. 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工程项目所在地区的自然环境、资源禀赋、历史文化等因素。

3. 规划编制应当明确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用地范围、建筑高度、配套设施等。

4. 规划编制应当对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五、规划审批程序1. 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规划编制申请及有关材料。

2. 规划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 规划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 规划管理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5. 规划管理部门审批规划,并出具规划许可证。

六、规划实施监督1. 规划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

3. 规划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建设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法律责任1.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编制、申报规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 规划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规划管理办法,可以确保工程项目在规划阶段就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从而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奠定坚实基础。

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工程项目的合理布局和可持续发展。

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变更与预算调整(以下简称“变更”)行为,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开发的部分以及其它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项目规划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发生的,可以提出变更。

(一)项目规划设计确实不符合项目区实际,无法施工的。

(二)项目规划设计不能满足项目实际要求,需对项目规划设计进行优化和改进的。

(三)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文物保护或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要求,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的。

(四)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的。

(五)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区进行了部分工程建设,为避免重复建设的。

第四条变更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控制变更,严格变更审批,严禁先变更后报批。

(二)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三)优化、完善原规划设计,节约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符合规划设计规程、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

(五)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

第五条变更按下列标准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三种类型。

(一)一般变更1、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调整地块面积不超过13.33公顷(200亩)。

2、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减少不超过原规划设计新增耕地面积的5%。

3、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内部调整工程量和预算,预算调整不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3%。

天水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天水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改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向天水市规划局报审的建设项目(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第三条天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报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天水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审查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但必须严格遵守项目所处地域详细规划和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六条建设工程总平面规划方案编制及规划报审内容要求:1.设计说明书(1)设计的依据。

包括计划批准文件或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等。

(2)建设场地及其周围环境、交通条件、建设用地等有关情况。

(3)总平面方案设计的设计构思及特点。

(4)总平面设计方案技术经济指标。

2.设计图纸内容(1)区域位置图。

表示各建筑物与场地边界及场地周边各建筑物之间的平面尺寸。

(2)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在1:500或1:1000实测地形图上绘制,标明设计技术经济指标,包括:用地性质、用地总面积、建设场地面积、规划道路面积、建筑总面积(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商业面积、办公面积、公共设施、市政配套设施面积等)、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3)竖向规划设计。

标明场地标高及设计管网走向以及与城市管网的连接。

(4)道路交通组织设计。

(5)景观、绿化系统设计及建筑的亮化设计。

(6)日照采光分析图(满足大寒日2个小时的日照标准)。

(7)历史文物保护及古树名木保护图。

(8)其它规划设计图第七条建设工程单体建筑方案编制及规划报审内容要求。

1.已颁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土地使用证》(原件)。

2.已审定的总平面规划图或核发的《建设项目许可通知书》及该项目红线控制图(原件)。

城市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办法

城市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办法

城市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办法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城市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办法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为城市的建设提供了规范和指导,保障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城市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三个方面,分节论述城市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办法的内容与重要性。

一、城市规划的重要性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它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形态、结构、功能与发展方向。

城市规划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综合协调发展:城市规划可以使各项城市建设活动有序进行,协调不同区域和不同兴趣方的需求,实现城市的综合发展。

2. 控制城市发展的规模与方向:城市规划可以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控制城市的规模,避免城市扩张过快和无组织的发展,从而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3. 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城市规划可以合理布局城市的绿地、水域、交通等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增加城市的宜居性。

4. 保护文化遗产与历史建筑:城市规划可以合理保护和利用城市的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增强城市的文化魅力和历史底蕴。

二、城市规划设计的原则与方法城市规划设计是实现城市规划目标的具体手段。

在城市规划设计中,应考虑以下原则与方法:1. 人本主义原则:将人的需求和福祉放在城市规划设计的核心地位,关注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舒适度。

2. 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城市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3. 功能区划原则:将城市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如居住区、商业区、文化区等,合理布局各功能区的位置和规模。

4. 紧凑发展原则:鼓励城市向纵向和横向紧凑发展,减少土地利用浪费,提高城市的空间效率。

5. 景观设计原则:注重城市的景观设计,打造独特的城市形象和风貌,增加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三、建设管理的内容与方法城市建设管理是城市规划设计的实施和监管过程。

它包括项目管理、施工监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内容与方法:1. 项目管理: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包括项目立项、招标、合同管理、进度控制等,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地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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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规划、设计、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
为强化集团项目设计管理,促进项目设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获得最佳的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设计管理应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做到“适用经济、安全美观、防灾抗灾、环境协调”,充分发挥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本办法如与国家规范、地方法规矛盾的,应以国家规范、地方法规为准。

第二章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委托
2.1总体、单位、单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外委设计,必须依据《工程委托单》,统一由工程主办部门负责。

包括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委托的内容和具体要求,合同签订、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方案的修改、完成时限跟踪。

2.2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合同必须附有委托要求,规划设计要求必须包括设计效果、限额及主要材料、设备选型,出图数量、时间要求等。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及前期定位方案必须经董事会审定。

第三章初步设计、方案设计管理
3.1所有大型项目工程,必须按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单项工程设计,工程主办部门负责编制《设计委托书》,并报集团总管理处核准。

3.2设计单位的初步设计完成后,由工程主办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报集团总管理处核准,工程管理部备案,方可送政府部门审批。

3.3初步设计图由工程主办部门负责跟踪及协调相关部门、专业的技术把关工作。

3.4凡能够自行完成的方案设计,由工程主办部门负责完成,外委的方案设计评审,由工程主办部门根据工程性质组织方案评审小组进行综合评审,安全性第一,其合理性、经济性、设计效果应以其具有的商业价值衡量,能为集团创造最大价值的就是好的方案设计。

方案评审确认后,报集团总管理处核准,方可进行下一阶段设计。

3.5工程主办部门必须及时回复设计单位评审意见,要求设计单位按评审或审核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需重新送工程主办部门复核后,报工程管理部备案,方可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送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备案。

3.6设计合同必须要有设计限额及材料、设备选用要求。

材料、设备选用,必须以“安全、合理、经济”为原则,“价廉物美”为标准进行选用,避免材料、设备选用不合理造成浪费损失。

3.7设计单位在提交设计文件时,方案设计必须有工程估算;初步设计必须有工程概算;施工图设计宜有工程预算。

3.8各阶段的设计超出设计限额时,必须经工程主办部门进行经济技术分析,按集团审批权限核准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设计或实施。

第四章材料、设备选型
4.1集团供应的材料、设备选型由工程主办部门负责。

材料及设备选型原则上必须在APC年度招投标的中标单位及其材料、设备中选用。

任何单位和部门、个人不得推荐材料、设备及厂家。

设计单位不得在施工图纸中标明生产厂家及品牌。

4.2材料、设备选用时,影响装修效果的,原则上必须由工程主办部门和工程委托部门参与审核。

材料选用后,工程主办部门的责任人必须在样板背面签名确认(日期)一式三份,厂商及工程主办部门、APC 各一份,工程主办部门对确认的样品应按档案标准封存。

设备选用后,其技术方案一式二份,工程主办部门、APC各一份,工程主办部门确认的技术方案,应按档案标准收档。

第五章报建图管理
5.1工程主办部门负责自行设计、外委设计报建图(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的图纸跟踪及技术把关、跟踪,提出合理化建议。

报建图报建后,如政府部门提出修改,按如下程序管理:
5.1.1修改按照对集团利益损失,工程主办部门根据集团核决权限核准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5.1.2经政府部门批复的报建图及文件,当天送档案室归档。

第六章施工图管理
6.1工程主办部门要求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必须符合施工图的深度要求。

必须在满足规范、法规的前提下,以最经济的方案进行设计。

减少专业矛盾,避免设计错误,造成返工损失,杜绝设计事故。

6.2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经济性及设计效果和图纸出图质量,是设计质量的主要管理内容。

6.3工程主办部门负责施工图的出图进度跟踪,施工图应确保满足工程施工进度要求。

加强施工图纸的会审,提出合理化建议,负责相关部门、专业的协调。

第七章设计变更管理
7.1施工图纸的设计变更,由工程主办部门负责管理,并按《工程成本控制》流程进行办理。

7.2因设计单位认为施工图设计不合理,设计单位要求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填写《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经工程主办部门批准后作为技术文件实施,在《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中列明变更原因、损失情况及已购材料如何处理等内容,其设计变更损失按设计合同处理。

7.3因集团及相关部门提出认为原设计不合理,认为有必要变更的,按《工程成本控制》流程进行办理,核准后,工程主办部门通知设计单位变更设计。

7. 4因厂商提出认为原设计不合理(如施工难度大,成本高等),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由工程主办部门研究确认后,按以下程序处理:
7.4.1不影响使用功能、设计效果及结构安全及造价的,属现场签证范畴,由工程主办部门在《工程变更申请》表中直接签任,作为工程技术文件;
7.4.2影响使用功能、设计效果及结构安全不增加造价的,由工程主办部门通知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7.4.3单项变更损失(含返工),凡需增加工程造价的变更,工程主办部门按《工程成本控制》流程进行办理,核准后,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工程主办部门方可通知设计单位变更设计。

7.5工程主办部门在进行设计变更前,应了解现场的材料进场及施工情况。

工程主办部门应严格控制现场签证、设计变更,争取不变更,尽量少变更,严控大变更。

第八章罚则
8.1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团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1000—10000元的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扣发0.5—12个月的工资:
8.1.1没有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运作的设项目工程,造成集团投资浪费;
8.1.2工程委托部门没有完整、准确表达建设意图、标准、规模等宏观控制指标;
8.1.3工程主办部门没有认真理解项目工程的建设意图,并没有及时与工程委托部门沟通,至使项目建设无法满足建设意图;
8.1.4工程主办部门提交的《设计(可行性研究)委托书》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至使成果文件无法满足建设意图。

8.1.5工程主办部门未对设计文件、图纸等相关技术资料认真把关,出现重大纰漏或报批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提出颠覆性修改意见;
8.1.6利用设计(可行性研究)委托索贿受贿、收受回扣等不正当行为;
第九章附则
9.1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9.2 未尽事宣,另行通知。

9.3 本办法拟自2007年8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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