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与治理对策(doc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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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与治理对策(doc 19)
表明,截至2006年1季度,按照“五级分类法”,我国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3124.7亿元,比年初减少137.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8.0%,比年初下降0.6个百分点,具体不良贷款情况见表1;而分机构类型看,近几年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情况也明显好转,具体情况见表2。
二、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因探析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是纷繁复杂的。一般认为,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这种风险主要是由于银行自身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属于市场风险;而我国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却迥然不同。本文将从制度、法律、社会信用及银行自身组织及管理机制等几方面,对不良资产的成因做一探讨。
(一)国有商业银行及国企产权制度缺陷,资产管理缺乏约束和激励机制,是不良贷款产生的根源
在传统经济体制下,国有商业银行是财政的出纳,银行信贷资产是平衡财政预算的最后手段。近几年,国有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基本完成,经营行为市场化成分加重,行政化色彩淡化,但从根本上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特殊职能是不良资产产生的重要基础。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属国家所有,承担了改革与发展稳定器和推动器的作用,因而扮演的并不是“真正的银行”,而是国家的经济手段和工具。
国家独资导致产权模糊和结构单一,经营决策者、普通员工及存款人均缺乏对资产风险管理的关切度。股份制改革以前,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都属于国家所有,不存在严格的债权债务关系,这就造成了产权主体的实际虚置,银行的管理无法落到实处。一是银行是国家的,国家与银行之间实际上是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尤其表现在人事任免权上,银行行长由国家任命,难于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选择。个别被任命的行长为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信任,不惜以假表、假账的手法掩盖其经营的劣绩。这样,银行信贷质量的高低就
难以理性地分清到底是银行自身原因还是政府行为造成的。二是产权主体虚置,造成银行信贷缺乏公众的约束。存款人认为,银行是国家的,钱存在银行是绝对安全有保障的,即使银行倒闭了,还有国家在,决不会坐视存款人的损失不管,因此也就放松了对银行经营的有效监督,更忽略了银行将存款用于何处,能否保值增值。三是产权主体虚置也造成银行经营缺乏自主权。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有义务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开展业务。事实上,银行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却不能从自身利益去追求利润最大化。在贷款利率的选择、贷款对象的确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等方面,银行往往受到行政干预,没有真正自主起来。银行经营在利润上交后,在信贷风险管理上也就失去了积极性。因此,在缺乏激励机制的情况下,想提高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是困难的,相反,我国新兴的几个股份制商业银行,如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和交通银行等,因受政府干预少,政银分开,银行自主经营,其资产状况及效益大大高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国企产权界定不清,利益机制与约束机制不对称,造成大量质量低下的政策性贷款,形成企业的赖账“机制”。长期以来政企不分,国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国企的资产保值增值很大程度与企业经营者没有直接关系。在缺乏利益激励与监督约束的情况下,其直接后果就是国企效益的低下。据统计,国企的负债70%以上都是银行贷款,这样从总体上加大了信贷风险。首先,在思想上国企的经营管理者认为,国企是国家的,国有商业银行也是国家的,这就形成了一种“赖
账机制”,尤其是经营效益差、负债率高的企业相信国家不会让其破产,一旦破产,动荡因素增多,同时破产后银行的债权将面临无法清偿的危机。其次,受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为避免许多老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商业银行的相当一部分资金流到了产品老化、结构失衡、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在纺织、机械、电子及矿山等行业中,有些国有企业设备的技术水平至少落后西方25年。在西方市场经济中,这样的企业已经关门走人了,因为关闭企业可以减少损失,但在中国政策性贷款却维持着这些企业继续进行过时的生产,其原因在于企业提供着职工就业、住房、医疗、子女教育和退休金等传统的保障福利。第三,由于政企不分,企业受行政干预较多,企业一些投资项目是政府一手操办的,出现经营亏损,投资失败,不能偿还银行贷款,企业将责任推向政府,从而逃脱银行对企业的惩罚,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很大一部分被无效投资项目所吞噬。而且,这些企业总是尽可能降低自有资金在资金总额中的比重,把越来越大的资金缺口留给银行去填补,导致信贷资金运行质量的恶化,不良贷款由此产生。
(二)社会信用体系脆弱,金融信用缺失,是不良贷款产生的主要社会环境因素
金融的正常运转离不开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金融信用作为银行赖以生存的基础,一方面要求银行必须确保存款人自由取款,另一方面需要贷款人确保按时如数还本付息,缺一不可。如果贷款人都不对银行恪守信用,那么,银行最终就无法对存款人恪守信用。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信用本质上是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的整合。但是长期以
来,企业(特别是国企)一直都在国家计划调节经济中生存,人们的经济活动更是建立在执行和完成计划上,而不以信用原则为基础,许多人对金融信用缺乏认识,信用观念淡薄”。同时,由于我国社会规范还不健全、体制安排也不尽合理,一方面对失信惩罚不力,另一方面守信收益不明,以至“格雷欣法则”发生作用,出现类似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失信的人不必支付高昂的代价,其他人看到失信的好处,自然在利益驱动下也开始放弃守信。比如,企业改革过程中,借破产、合并、分立等形式有意逃废银行债务。
另外,在金融交易中,由于银行在获取客户信息的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获取的信息是不充分的,贷款人为获得贷款可能隐瞒真实信息,甚至串通相关部门提供虚假信息,使得金融信用更加扭曲,贷款风险增大。如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和公司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公司登记除需具备法规条件外,还需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和验资证明。但是,由于有关部门及当事人弄虚作假,导致没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被合法登记注册。突出表现在企业不惜以高利贷非法拆借注册资金,一旦注册成功又将资金抽回归还他人,造成企业财产真空,名存实亡;再如法定验资机构失实,一些审计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在审查会计凭证、报表和有关项目时,不进行调查,闭门造车,甚至仅根据销售发票或上级单位的批复进行审计,草率做出验资证明;此外,少数验资机构还随意更改验资报告数据,出具虚假结论。上述恶劣的信用状况,导致银行贷款无法收回,从而形成不良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