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改制上市流程-企业改制上市流程及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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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 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发行人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 人没有发生变更。
高管不能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 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元,且 持续增长;或者(2)最近一年盈 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 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 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主板(中小企业板)
创业板
主体资格 股本要求 主营业务要求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三年以上的股 份有限公司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万元,发行后不少于5,000 万元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 份有限公司。定位服务:成长型创 业企业;重点支持:具有自主创新 能力的企业
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000 万元,发行后总股本不少于3,000 万股
创业板改制上市流程
(依据创业板征求意见稿)
200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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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上市流程概览 二、流程要点
(一)前期尽职调查 (二)改制与辅导 (三)申报与核准 (四)发行与上市 (五)持续督导 附:国金证券投资银行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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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流程概览
尽职调查(前期)
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上市辅导 申请文件制作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高管不能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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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征求意见稿)VS主板(中小企业板)-3
主板(中小企业板)
创业板
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
审计委员会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 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 生不利影响。
主板(中小企业板)
创业板
初审征求意见
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 暂未明确 国家发改委意见
公司违法行为 最近36个月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保荐人责任
持续督导责任:2年1期。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 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 违法行为。
持续督导责任:3年1期。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 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 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 还应当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保荐机构内核、推荐 证监会初审
反馈意见、专项核查
发审委审核 证监会核准发行 路演、 询价、定价 股票发行、上市
持续督导 2
二、流程要点: (一)前期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有关主体:调查与自我调查相结合 ▲企业 ▲券商、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坦诚相见) ▲有关主管部门(上市办、深交所)
尽职调查的目的: ▲自我了解,摸清家底 ▲自我诊断,正确决策
无(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有规定)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 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 允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具有明确的用
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途,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6
创业板(征求意见稿)VS主板(中小企业板)-4
!强化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推荐作用:第31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 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说明发行人的自主 创新能力。
3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创业板(征求意见稿)VS主板(中小企业板)-1
2008年3月21日,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 求意见稿)》,对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等有关规定征求意见。
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 应当主营一种业务,且最近两年内
变化。
未发生变更。
4
创业板(征求意见稿)VS主板(中小企业板)-2
主板(中小企业板)
创业板
盈利和营业收入 要求
董监事、管理层 和实际控制人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 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 者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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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与上市
▲核准发行。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核准后、发行前,如有重大事项,应暂缓 或暂停发行,并报告证监会、披露。
▲刊登招股说明书。创业板招股说明书新规则: 创业板市场风险特别提示:第39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 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投资者应 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强化控股股东责任:“第40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 并签名、盖章”。 (签字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保荐人、保荐代表 人;控股股东。) 强化信息披露要求:“第46条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报刊 公告网址、网站披露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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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与核准
▲预制作申报材料。用词有据。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等 ▲保荐机构完成内核程序。出具保荐意见书。 ▲完善并递交申报材料。证监会收文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 上会前,在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政府的意见。投资项 目征求发改委意见。] ▲回复反馈意见。积极配合,如实回复。预审员出具初审报告。 [该时间不计 算在行政许可的规定期限3个月内。] ▲提交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核准(“上会”,陈述、答辩是重要环节)(新 老划断恢复首发后,第8届发审委审核首发110家,通过89家,通过率81% ;第 九届发审委2007年5月至2008年3月31日审核公司共361家次,通过率87.22% ) ▲等候发行(发行核准)。已获核准的等候证监会根据市场情况出具批文。未获 核准的自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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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制与辅导
▲选定中介机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 事务所等(分工协作) ▲尽职调查;确定改制方案 ▲引进战略投资者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改制 ▲创立大会:股款缴足后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独立董 事、监事);第一次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董秘);第一次监事会 ▲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后30日内。 ▲辅导;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贸工局2007年8号文,报销费用] ▲信息披露(地方媒体刊登,公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 ▲履行辅导程序[授课20小时、6次以上] ▲派出机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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