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
关于审议佛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请示
![关于审议佛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请示](https://img.taocdn.com/s3/m/06456e2158fb770bf78a5514.png)
南府〔2010〕122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根据《印发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9〕48号)和《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9〕48号)的要求,经对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区政府决定,废止57件政府规范性文件(2000年以前发布而未列入附件目录的原则上废止),保留82件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28件政府规范性文件。
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对于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负责该文件清理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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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应当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时完成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草案报区法制局审核后重新公布,否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决定废止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保留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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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决定废止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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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决定保留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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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决定修改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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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文秘工作文件管理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6月4日印发—12 —。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0]104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0]104号](https://img.taocdn.com/s3/m/32e8d4ba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03.png)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0]1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佛山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宜居城乡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4号)、《印发〈广东省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规〔2010〕11号),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市创建宜居城乡各项工作,结合《珠江三角洲各市实施〈规划纲要〉评估考核指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建设美好家园为目标,科学规划城乡建设,以点带面,层层推进,分阶段实施,将我市建成安居、康居、乐居、具有岭南特色的宜居城乡。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主要通过规划引导、住有所居、人居环境、社会管理、公共服务5方面开展宜居城乡建设,到2020年,把我市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具有幸福感的宜居城市。
(二)分期目标2010年目标:市、区要成立两级创建宜居城乡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和创建工作计划;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制定相关的专项实施方案。
采取典型引路,以点带面,重点突破的方式加以推进创建工作,努力完成本年度的宜居城乡考核任务。
2012年目标:住房困难家庭基本能够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建立和完善政策性租赁住房制度;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左右,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左右;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以上;城乡空气质量达二级的天数占全年比例达到90%以上,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超过80%,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6%,供水水质合格率达到100%。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3dceff250e2524de5187eef.png)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佛国土规划通[2015]277号【发布部门】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日期】2015.09.09【实施日期】2015.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国土规划通[2015]277号)各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佛山新城国土规划局、佛山高新区国土规划局、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同意,现将《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法规信访科联系,联系电话:83382484。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2015年9月9日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公示公布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及各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城乡规划公示公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示公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除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城乡规划实施公示公布外的其他规划管理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城乡规划公示公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的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b7a8fd8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c4.png)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3•【字号】佛府[2004]94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佛府[2004]9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佛发[2004]6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佛山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和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关于深化佛山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请示》,结合佛山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目标简化征地审批程序,提高征地的办理效率,在征地过程中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被征地农民解决后顾之忧,确保农村社会大局的稳定,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土地征用、使用机制,处理好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各方面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原则(一)坚持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原则(二)坚持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建设用地供应的原则(三)坚持依法征用土地、合理补偿、维护农民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四)坚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原则(五)坚持征用土地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三、改革的主要政策措施(一)严格区分两类建设项目用地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功能,严格区分公益性项目用地和经营性项目用地。
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划拨用地目录》中确定的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的用地属公益性项目用地。
公益性项目用地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依照法律法规实行征地。
经营性项目(商品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原则上由用地者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粤府[2003]51号)和《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的通知发展与协调](https://img.taocdn.com/s3/m/59e0f54ff7ec4afe04a1df2d.png)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落实《佛山市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8号)精神,加快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步伐,现就做好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村居民居住环境,提高集体经济效益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我市现代化大城市建设、构建富裕和谐佛山的重要内容。
各区民政部门要在前段有效工作的基础上,继续主动深入示范村居,宣传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重大意义,引导村居组织和村居民积极响应,以主人翁姿态投身到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中去,使其成为村居民的自觉行动。
二、协助处理好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过程中,各区民政部门要积极协助村居正确处理好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要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指引下,主动帮助各镇(街道)指导村居委会开好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就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村居民必须无条件执行。
同时要帮助做好极少数群众的说服、调处、安抚工作,使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大局利益。
三、督促村居委会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办事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过程中,各区民政部门要持续加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宣传力度,督促各村居委严格按照组织法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规定办事,凡是涉及如旧村居改造方案、拆迁补偿方案、拆迁实施办法、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房屋分配方案等村居民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实施。
四、督促各村居委会认真实行村居务公开,保障村居民合法权益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过程中,各区民政部门要继续加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的宣传力度,督促各村居委会严格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村务公开内容、村务公开时间、村务公开形式,对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中的所有事项,特别是涉及村民利益的决定、财务收入支出等事项,认真实行公开,杜绝暗箱操作,确保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依法、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落实每个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5e12c38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bf.png)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征收评估第四章补偿与安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统筹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各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广旅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二)每年将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报送的本区征收计划汇总并予以存档;(三)建立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定期组织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培训;(四)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加快旧村居改造 为推进南海农村城市化创造条件
![加快旧村居改造 为推进南海农村城市化创造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76734023647d27284a735106.png)
三 、 旧村 居 改 造 与 探 索 集 体 经 济 有 效
实现 形 式 相 结 合
份 合 作 制 的试 验 实践 已 1 5年 了 ,要 在 以下 几个
方 面 继 续 完善 和提 升 :其 一 ,在 完善 章 程 的 同
时 全 面 实 施 固化 股 权 ,要 真 搞 不 要 假 搞 。 其
旧厂 房 旧村居 改造 的 决定》 的 实施 ,为 南海 区推 量 ” ,如果 不 更新 意识 形 态这种 软 力量 ,我们在
进新 村镇 和城 市化 建设 ,提 供 了强 大的动 力和保 执 政或 管理 中会 带 来成 本 高、效 率低 ;再 次 ,要 证 。 “ 旧改造 ”是 一 项复 杂的 系统 工程 ,特别 三 是 旧村 居 改造 ,我们 不 能理 解为拆 旧居 建新 居 那
党 的 十 七 大报 告 在 统 筹 城 乡发 展 ,推 进 社 二 , 固化股 权 后 ,符 合 进 入 股 份 组 织 的新 成 员
会 主 义新 农 村 建 设 的一 段 中提 出 了探 索 集 体 经 要 实施 出资 购股 ( 可优 惠购股 ,本 着 约 1 可 0年
济有 效 实现 形式 。这 给 南 海农 村 , 实施 动 态 管理 , 实行 合
党的十 七 大报 告 提 出:统筹城 乡发 展 ,推进
要 求是 生产 发展 、生活 宽裕 、 乡风 文 明 、村 容整
结合
党的 十七 大提 出:建设社 会 主 义核 心价 值体 社会 主 义新 农村 建设 。社会 主义新 农村 建设 总的 系,增 强社 会 主 义意识 形 态的吸 引 力和凝 聚 力。
再次要三旧改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别大张旗鼓地宣传改革开放以来南海区的发展面是旧村居改造我们不能理解为拆旧居建新居那貌的改观人民生活的提高等的成绩承认人民么简单它是涉及到意识形态规划土地资群众作出的贡献共同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以金发展利益等一系列的问题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100项环保民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100项环保民](https://img.taocdn.com/s3/m/f7c999fd360cba1aa811dae4.png)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100项环保民生实事(2016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佛府办函[2016]106号【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2.16【实施日期】2016.0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100项环保民生实事(2016年)的通知(佛府办函[2016]10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关于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具体部署,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100项环保民生实事(2016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任务,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所有项目负总责。
各区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好本区环保民生实事的实施,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拓宽环保资金投入渠道,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二、市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和跟进落实,积极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对本系统负责的环保民生实事进行统筹部署、系统推进、指导服务、督查督办,确保按时完成本系统内市、区负责的项目。
三、市环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督查督办,对各单位负责的项目进展组织不定期督查并发布督查通报,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予以督办,对于督办后进展仍不理想的予以挂牌督办,督办及挂牌督办情况均将纳入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结果评定。
四、各区、各单位要做好资料报送工作,于2016年4月、7月、10月向市环委会办公室报送环保民生实事季度总结,并于2017年1月上旬报送年度工作总结,重点汇报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汇总在本区内实施的项目资料[含各区参与项目及镇(街道)负责项目]。
附件:佛山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100项环保民生实事(2016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16日附件佛山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100项环保民生实事(2016年)。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9574ac29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0e.png)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 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佛府〔2017〕2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以城市更新为抓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公共优先、利益共享、公平公开”的基本原则,逐步搭建科学合理的城市更新规划体系、管理体系、政策体系,实现城市形态提升、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结构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公共配套完善,着力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更新范围,界定更新类型(一)本实施意见所指城市更新,是指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更新政策要求,对特定城乡建成区(包括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乡规划和本实施意见规定进行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活动:1.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亟需完善;2.人居环境恶劣、环境污染严重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3.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乡规划实施;4.其它经市或区级人民政府认定属于城市更新的情形。
(二)对城市更新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项目改造模式可分为综合整治类、功能改变类、拆除重建类、生态修复类、局部加建类及历史文化保护类。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厂房改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厂房改造](https://img.taocdn.com/s3/m/10daaecd551810a6f52486f9.png)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厂房改造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发文字号】佛府办[2008]67号【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2.22【实施日期】2008.02.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厂房改造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8]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旧厂房的改造,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财政局分别制定的《关于推进旧厂房改造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厂房改造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旧厂房改造,落实市政府有关政策,根据《佛山市推进旧厂房改造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8号)精神,现就旧厂房改造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土地规划问题旧厂房改造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关于土地整合问题以实现城市规划目标、推动旧厂房改造建设为目的,坚持有效利用土地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合理调整土地用途。
各区可以多种途径,积极探索盘活、整合各类建设用地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方法,保证旧厂房改造的建设用地需要。
三、关于土地权属问题(一)旧厂房改造时,涉及建筑物或不同产权人地块之间的通道、边角地、间隙,属原划拨用地批文范围的经公示后由政府直接收回土地使用权;属农村集体留用的原划拨用地批文范围的通道、边角地、间隙,经公示后应当确权给原用地批文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涉及建筑物或不同产权人地块之间的通道、边角地、间隙,确权给该建筑物或地块的所有权人。
(二)在旧厂房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经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但目前仍未开发的土地,非政府原因超过约定开发期限2年以上的,按处置闲置土地的程序由政府依法收回后注销原土地证,统一纳入旧厂房改造项目。
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府办〔2009〕122号
![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府办〔2009〕1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e440255077232f60ddcca12e.png)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省国土资源厅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确保我省“三旧”改造工作有序推进,现就“三旧”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开展“三旧”改造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有条件的镇(街、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经上一级政府同意也可组织编制。
“三旧”改造规划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实施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旧”改造规划为期5年,分年度实施。
年度实施计划依据“三旧”改造规划编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要点见附件1。
二、符合条件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经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农村集体羟济组织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一)该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且符合城乡规划。
(二)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三)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同意。
(四)已纳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见附件2、3、4)。
佛山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佛山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9933972c7375a417866f8f03.png)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佛府办〔2009〕261号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确保我市“三旧”改造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实现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三旧”改造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是我市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用3倍的建设用地增加率换取30倍的经济增长,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起着关键的支撑作用。
但是,目前我市国土资源开发强度已达到33%,不可能继续沿用土地规模扩张换取经济发展的老路子。
与此同时,我市已利用土地普遍存在着低效、粗放的用地现象,通过“三旧”改造,激活土地的再次利用,进一步提升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这必将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二次动力,对加快实现“现代制造基地、产业服务中心、岭南文化名城,美丽富裕家园”的发展目标,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的重大的现实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出台了《若干意见》,为我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指明了方向。
我市是广东省“三旧”改造试点市,国土资源部主要领导也要求我市坚定不移地走下去和先行先试。
因此,我市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组织宣传发动,层层召开动员大会和经验交流会,学习贯彻《若干意见》精神,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目标任务,全力以赴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围绕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承载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的需要,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
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进一步挖掘潜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遵循“全面探索、封闭运作、结果可控”的原则,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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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2•【字号】佛府[2004]103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04]10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确保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依法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有土地权属证书;(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争议。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先经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第六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流转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转条件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登记。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2年省、市民生实事落实情况的通报-佛府办[2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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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2年省、市民生实事落实情况的通报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2年省、市民生实事落实情况的通报(佛府办[2013]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为切实改善民生、纾解民困,让改革发展成果普惠群众,我市自2008年以来每年均安排一批民生实事,并通过组织协调、责任分解、督促检查等方式推动落实,为改善市民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实实在在的贡献。
2012年,市政府安排了18件民生实事,同时加大对省10件民生实事的落实力度,截至年底,各项民生实事均顺利完成。
现将我市落实省、市民生实事情况通报如下。
一、部署分解各项任务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市长刘悦伦在2012年上半年工作分析会上亲自部署,强调“我们的政府最大的合法性来源于照顾好老百姓,政府如果不能把老百姓的生活搞好,不把民生实事办好,我们就是没有尽到责任”。
刘悦伦同志还在有关民生实事文件上批示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年底完成工作任务”,常务副市长李子甫要求“继续加大督办力度,务必完成省下达任务”。
各相关单位按照市政府要求,主要领导加大组织协调力度,找准问题,克服困难,研究对策,逐个突破,从年初介入,年中细化完善各项举措到年尾狠抓优化提升,保障了民生实事落到实处。
二是细化分解任务。
首先做好总体分解。
2012年“两会”结束后,市府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各领导、各单位意见基础上,制定和印发《2012年市政府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佛府办函〔2012〕78号),其中明确市级18件民生实事的任务目标要求、牵头单位和分管领导。
其次做好资金分解。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佛府函[201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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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佛府函[2013]8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11年11月1日印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留政府规范性文件222份,修改政府规范性文件27份,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69份。
二、对于需要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负责该文件清理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时修改,修改期限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
对于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失效(但另有规范性文件明确其失效日期的除外),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佛山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19日附件1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清理单位1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可经营项目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6〕304号2006年9月18日市发展改革局2印发佛山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08〕369号2008年11月18日市发展改革局3印发佛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147号2011年8月23日市发展改革局4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佛府〔2011〕96号2011年8月24日市发展改革局5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集约型工业园区评估考核(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府办〔2005〕271号2005年9月26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6关于佛山市建设集约型工业园区评估考核(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佛府办〔2006〕340号2006年10月17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7印发佛山市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7〕301号2007年9月11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8印发《佛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7〕335号2007年9月22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9印发佛山市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9〕37号2009年2月4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10印发佛山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9〕123号2009年4月15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11印发佛山市猪肉食盐和药品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9〕152号2009年5月22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12佛山市贯彻落实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实施意见佛府办函〔2009〕192号2009年7月15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13印发推进生猪“定点供应、厂场挂钩”保障生猪及其肉品质量安全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9〕251号2009年9月30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14印发佛山市活羊定点屠宰设置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0〕53号2010年2月22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15印发佛山市菜牛机械化定点屠宰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0〕52号2010年2月22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16印发佛山市白酒产业发展规划和佛山市振兴白酒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0〕147号2010年8月26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17印发佛山市农电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1〕12号2011年2月18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18印发佛山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50号2011年4月18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19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1〕57号2011年4月28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印发关于鼓励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1〕120号2011年7月22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1印发鼓励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扶持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121号2011年7月22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2印发关于加快佛山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1〕125号2011年7月25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3印发智慧物流腾飞计划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1〕126号2011年7月26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4印发佛山市推进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1〕509号2011年8月25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5印发佛山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方案(第二次修编稿)的通知佛府办〔2011〕195号2011年11月8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6印发佛山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第二次修编稿)的通知佛府办〔2011〕194号2011年11月8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7印发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6〕132号2006年4月25日市科技局28印发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其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7〕276号2007年8月20日市科技局29印发佛山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佛府办〔2011〕54号2011年4月25日市科技局30印发《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8〕402号2008年12月16日市科技局31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院市合作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55号2012年7月23日市科技局32关于印发佛山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的通知佛府办〔2001〕121号2001年11月16日市民政局33转发市民政局佛山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2〕130号2002年8月20日市民政局34关于印发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佛府〔2004〕22号2004年2月6日市民政局35印发佛山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2004〕98号2004年6月23日市民政局36关于印发佛山市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2005〕20号2005年2月21日市民政局37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6〕382号2006年12月11日市民政局38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佛山市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8〕55号2008年2月4日市民政局39印发佛山市市级社会医疗救助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0〕135号2010年8月12日市民政局40关于进一步提高佛山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佛府办〔2011〕101号2011年3月9日市民政局41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1〕76号2011年6月20日市民政局42印发佛山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214号2011年11月29日市民政局43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1〕8号2011年1月28日市民政局4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佛山市兵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佛府〔1986〕093号1986年9月24日市民政局45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企业管理、技术人员及企事业工人入伍优抚和退伍安置问题的通知佛府办〔1993〕164号1993年12月3日市民政局46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1995〕096号1995年8月28日市民政局47关于建立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佛府〔1999〕005号1999年2月3日市民政局48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2003〕68号2003年6月5日市民政局49关于印发佛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2003〕69号2003年6月5日市民政局50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双拥共建工作的通知佛府办〔2005〕127号2005年5月18日市民政局51印发佛山市随军家属安置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佛府办函〔2010〕12号2010年1月7日市民政局52印发佛山市正团职领导和飞行员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细则的通知佛府办〔2010〕115号2010年7月2日市民政局53印发佛山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10〕99号2010年9月6日市民政局54关于调整提高随军家属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的通知佛府办函〔2011〕313号2011年6月17日市民政局55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佛府办函〔2011〕603号2011年10月13日市民政局56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佛府办函〔2010〕368号2010年5月24日市民政局57关于建立佛山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通知佛府办〔2011〕187号2011年10月26日市民政局58关于佛山市律师法律服务村居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1〕94号2011年6月17日市司法局59批转市人事局关于企业不在干部岗位上工作的女干部改按工人序列管理并办理退休的请示的通知佛府〔2000〕099号 2000年12月28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60关于印发佛山市优化人才环境新政策的通知佛府办〔2001〕82号2001年9月5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61印发佛山市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和就业引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2004〕95号2004年6月23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62印发佛山市建立全征土地农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2004〕96号2004年6月23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63印发佛山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04〕101号2004年6月23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64印发吸引留学人才来佛山工作创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2004〕152号2004年11月3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65印发关于创新人才激励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佛府〔2004〕153号2004年11月3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66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佛府〔2004〕154号2004年11月3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67关于印发佛山市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4〕319号2004年12月17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68关于印发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4〕320号2004年12月17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6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欠薪监管机制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4〕335号2004年12月28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0关于印发佛山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2005〕15号2005年2月6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1关于印发佛山市举报群体性拖欠工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5〕163号2005年6月9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2印发关于设立佛山市政府专家顾问团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7〕197号2007年6月1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3印发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07〕64号2007年6月22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4佛山市印发建立佛山市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8〕123号2008年4月17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5印发完善居民住院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9〕16号2009年1月22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6印发佛山市大学生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参加居民住院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9〕17号2009年1月22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7印发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9〕106号2009年4月3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8印发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9〕151号2009年5月22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9印发佛山市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难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9〕179号2009年6月30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0关于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佛府办〔2009〕249号2009年9月29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1印发佛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09〕262号2009年11月4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2印发佛山市农村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09〕263号2009年11月4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3印发佛山市推进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10〕156号2010年9月6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4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29号2011年3月9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5印发佛山市人才开发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32号2011年3月2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6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的通知佛府办函〔2011〕214号2011年4月2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7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87号2011年6月10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8关于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执行佛山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商品化改革试行方案作补充规定的通知佛府〔1998〕122号1998年12月23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9关于印发市区征地带人职工的劳动、社会保险及户口管理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佛府〔2000〕067号2000年10月1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90转发市环保局佛山市公路、铁路(含轻轨)所经地段声环境质量执行标准试行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4〕235号2004年9月24日市环境保护局91转发市环保局关于佛山市各区中心城区(镇)饮食服务业全面推行使用清洁能源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5〕9号2005年1月7日市环境保护局92关于印发佛山市公众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6〕314号2006年9月21日市环境保护局93印发佛山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2010〕19号2010年3月1日市环境保护局94印发佛山市在用车排气检测线建设和监管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0〕31号2010年1月15日市环境保护局95印发佛山市逐步限制高污染(高排放)汽车通行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0〕106号2010年6月8日市环境保护局96关于加快我市燃煤、燃重油、燃木材小锅炉淘汰的工作意见佛府办〔2011〕117号2011年7月13日市环境保护局97印发佛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11〕138号2011年8月8日市环境保护局98关于印发佛山市围内主干河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佛府〔2003〕105号2003年9月6日市水务局99印发佛山市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佛府〔2009〕213号2009年8月7日市水务局100印发佛山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22号2011年2月27日市水务局101印发佛山市公众举报违法采砂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175号2011年9月28日市水务局102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加强我市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6〕295号2006年9月7日市农业局103印发佛山市关于加强对台农业交流与合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佛府〔2007〕5号2007年1月4日市农业局104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的决定及3个相关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2007〕68号2007年6月28日市农业局105印发佛山市道路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2007〕140号2007年11月29日市农业局106关于加快解决渔民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佛府〔2008〕19号2008年2月5日市农业局107印发佛山市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8〕241号2008年7月17日市农业局108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8〕267号2008年8月12日市农业局109印发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补充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8〕296号2008年9月19日市农业局110印发佛山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8〕362号2008年11月17日市农业局111转发市农业局关于促进农村居民持续增收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9〕102号2009年4月2日市农业局112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函〔2010〕711号2010年10月15日市农业局113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0〕183号2010年11月12日市农业局114关于解决珠江禁渔期间渔民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佛府办〔2011〕37号2011年4月1日市农业局115印发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11〕190号2011年10月26日市农业局116关于确定祖庙民居群为佛山市区历史街区的通告佛府〔1999〕034号1999年5月31日市文广新局117关于公布佛山老城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的通告佛府〔2003〕140号2003年12月25日市文广新局118印发关于加快文化名城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佛府办〔2004〕323号2004年12月21日市文广新局119关于公布第四批和重新核定公布第一、二、三批佛山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佛府〔2006〕124号2006年10月25日市文广新局120关于批准并公布佛山市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佛府〔2007〕38号2007年4月12日市文广新局121关于划定高明区古椰贝丘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公告佛府〔2008〕130号2008年11月6日市文广新局122关于批准佛山市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佛府〔2009〕27号2009年3月24日市文广新局12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佛府〔2010〕151号2010年12月13日市文广新局124关于批准佛山市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公告佛府〔2011〕61号2011年5月25日市文广新局125关于佛山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简照南佛堂等十处文物保护规划的公告佛府〔2011〕71号2011年6月20日市文广新局126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切实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7〕3号2006年12月29日市卫生局127印发佛山市实行城乡户籍统一管理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佛府〔2004〕93号2004年6月23日市人口计生局128转发佛山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4〕204号2004年8月13日市人口计生局129印发《佛山市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8〕61号2008年2月4日市人口计生局130印发佛山市贯彻执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0〕119号2010年7月8日市人口计生局131转发市外事侨务局关于在全市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6〕174号2006年6月2日市外事侨务局132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学校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6〕390号2006年12月18日市外事侨务局133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规定的通知佛府〔2006〕96号2006年8月8日市安全监管局134印发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佛府〔2010〕5号2011年1月19日市安全监管局135关于印发《佛山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2000〕024号2000年4月20日市旅游局136关于印发《佛山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2000〕050号2000年7月13日市旅游局137关于印发佛山市旅游饭店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2000〕074号2000年11月1日市旅游局138转发市旅游局关于大力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办函〔2010〕699号2010年10月11日市旅游局139关于印发《佛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的通知佛府〔2001〕55号2001年8月17日市人防办140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5〕103号2005年4月22日市人防办141关于印发佛山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5〕116号2005年5月13日市档案局142印发佛山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7〕269号2007年8月16日市档案局143印发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127号2011年7月26日市行政服务中心144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02〕71号2002年4月30日市地震局145关于印发佛山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办〔1990〕007号1990年1月23日市科协146关于加强施放气球管理的通告佛府〔2009〕120号2009年9月14日市气象局147关于成立佛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通知佛府办〔2009〕64号2009年2月27日市公安消防局148印发佛山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184号2011年10月24日市公安消防局149印发佛山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商品化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佛府〔1997〕099号1997年10月5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150关于军队转业干部执行佛山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商品化改革试行方案的具体规定的通知佛府〔1998〕048号1998年5月12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151关于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执行佛山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商品化改革试行方案作补充规定的通知佛府〔1998〕122号1998年12月23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152关于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后与住宅配套的单车房处理问题的通知佛府〔2000〕028号2000年4月25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153关于2000年度以后转业到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军转干部领取住房补助金问题的通知佛府〔2002〕68号2002年11月19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154关于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佛府办〔2004〕77号2004年4月8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155关于申领住房补助金若干问题的通知佛府办〔2006〕 58号2006年3月7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156印发佛山市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204号2011年11月15日市公安局157关于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有关程序及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11〕225号2011年12月30日市公安局158印发关于推进产品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意见及其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7〕277号2007年8月20日市质监局159印发佛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经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08〕390号2008年12月5日市质监局160转发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关于加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计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5〕330号2005年12月1日市国土规划局161印发佛山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2007〕141号2007年11月28日市国土规划局162转发市国土资源局《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预申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09〕272号2009年11月18日市国土规划局163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0〕95号2010年8月24日市国土规划局164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佛山市建设用地置换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0〕158号2010年9年9日市国土规划局165印发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2011〕159号2011年9月7日市国土规划局166印发佛山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10〕63号2010年3月15日市国土规划局167印发佛山市三旧改造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10〕141号2010年8月23日市国土规划局168印发佛山市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124号2011年7月21日市国土规划局169印发佛山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10〕195号2010年12月9日市国土规划局170印发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09〕261号2009年10月26日市国土规划局171转发市规划局《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的通知佛府办〔2009〕277号2009年11月27日市国土规划局172印发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的通知佛府办〔2011〕115号2011年7月15日市国土规划局173关于佛山一环沿线规划管理规定的复函佛府办函〔2008〕501号2008年10月14日市国土规划局174关于进一步完善向区政府下放土地管理事项的通知佛府〔2005〕57号2005年5月20日市国土规划局175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1998〕118号1998年12月16日市国土规划局176关于印发佛山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4〕322号2004年12月20日市国土规划局177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5〕26号2005年1月26日市教育局178印发关于加强我市扶贫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佛府〔2005〕92号2005年8月15日市教育局179印发关于我市扶贫助学工作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05〕227号2005年8月15日市教育局180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佛府〔2007〕53号2007年6月4日市教育局181印发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7〕215号2007年6月26日市教育局182印发佛山市最低生活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08〕80号2008年6月24日市教育局183印发佛山市学前教育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1〕 62号2011年5月6日市教育局184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1〕65号2011年5月9日市教育局185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1〕80号2011年5月26日市教育局186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1〕107号2011年7月1日市教育局187印发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36号2012年4月26日市教育局188印发佛山市建设农业现代化园区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2004〕99号2004年6月23日市财政局189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2005〕24号2005年3月14日市财政局190关于佛山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与限额标准的通知佛府办〔2007〕171号2007年5月16日市财政局191印发佛山市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07〕370号2007年11月5日市财政局192印发佛山市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8〕241号2008年7月17日市财政局193印发佛山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0〕63号2010年3月15日市财政局194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佛山市货物港务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4〕331号2004。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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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7•【字号】佛府办[2011]159号•【施行日期】201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1〕1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佛山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佛山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为加强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定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
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二、挂钩试点工作原则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二)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四)尊重群众意愿,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五)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浅析旧村城市更新项目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实践——以佛山市禅城区果房旧村城市更新项目为例
![浅析旧村城市更新项目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实践——以佛山市禅城区果房旧村城市更新项目为例](https://img.taocdn.com/s3/m/6010845d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d3.png)
浅析旧村城市更新项目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实践——以佛山市禅城区果房旧村城市更新项目为例摘要:果房旧村城市更新项目作为佛山市禅城区近年来规模最大的城市更新项目,其更新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为其他城市更新项目提供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本文通过对果房旧村城市更新项目规划编制和管理实际工作进行回顾和总结,以期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有意义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旧村城市更新;规划;编制和管理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部分农村村落逐渐被城市包围,从而形成城中村,成为城市的“夹缝地”,存在着人口杂乱、城市规划滞后、技术设施不完善、土地使用低效和混乱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在空间资源约束的背景下,不断推动城市升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
一、佛山市禅城区推动城市内旧村进行城市更新的必要性佛山禅城地处粤港澳大湾区、广佛都市圈核心区,是佛山市政治、金融、文化、交通、信息中心,是中国古代四大名镇之一,城市发展的历史源远流长,建成区连片密集分布。
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禅城区已开发建设用地已达全区总用地的70%,禅城区已全面迎来二次开发的城市发展阶段。
在城市规划方面,禅城区已全部划为佛山市中心城区,已全域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
但实际上,禅城区内现状仍分布着大大小小的村集体用地,存在着城乡二元结构的情况,城市形象和功能有待提升。
可以确定,禅城区的发展更多需要借助城市更新资源实现城市功能的自我完善和提升,而面向旧村的城市更新改造很快将成为禅城区城市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容。
2007年禅城区开创性地启动了祖庙-东华里旧城改造项目,拉开了禅城“三旧”改造的序幕。
至今禅城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已开展了15年之久。
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拓宽建设用地空间、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绩。
二、果房旧村城市更新规划编制、规划管理的实践经验果房旧村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内,城市更新面积约245714平方米(折合约368.6亩),是禅城区范围内面积和规模最大的旧村城市更新类项目,属于拆除重建类型的旧村城市更新项目。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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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发文字号】佛府办[2010]183号【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12【实施日期】2010.1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0]18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在明确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培育土地流转市场,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完善保障措施,逐步建立“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支持和鼓励农业经营主体扩大规模经营,形成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的土地资源配置机制,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原则。
要紧紧结合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的实际,在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性质不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规范流转。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流转程序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区国家建设征用拆迁房屋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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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区国家建设征用拆迁房屋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佛山市政府文号:佛府[1987]143号发布日期:1987-12-25执行日期:1987-12-25生效日期:1900-1-1城区、石湾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单位:现将《佛山市区国家建设征用拆迁房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区国家建设征用拆迁房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区使用属于国有土地拆迁房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佛山市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佛山市区范围内进行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属于国有的土地征用拆迁房屋的,应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国家建设包括经济、文化、国防、市政设施、旧城区改造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等。
第三条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
建设单位必须经市国土、城建规划和房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征用拆迁房屋。
被征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依时搬迁,不得非法索取额外补偿,妨碍、阻挠拆迁工作。
第四条征用拆迁房屋按下列程序进行:1.凡在佛山市区范围内使用属于国有的土地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须持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市国土、城建规划和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城建规划部门划定建设范围、国土部门发给《土地使用证》。
2.市房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和国土、城建部门的意见,对建设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核实后,发给《征用房屋许可证》。
3.建设单位凭《土地使用证》和《征用房屋许可证》与被征用单位(个人)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书,报市房管局审核同意,办理有关报建手续,领取《建筑许可证》后,方能施工。
第五条使用国有土地拆迁房屋的安置原则:1.凡拆迁市区居民住房的,建设单位应按协议书的规定,新建或调拨房屋,妥善安置搬迁户。
拆迁用于建住宅的,对搬迁户原则上应就地或就近安排。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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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6〕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精神,切实加快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改善民生、优化城市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以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为目的,推进以成片危旧住宅区为重点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把城市棚户区改造与推进城镇化发展相结合,与“三旧”改造相结合,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结合,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规划先行、分步实施原则。
坚持先规划后改造,注重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
要坚持集约和节约用地,注重规模化改造,提高区块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
(二)坚持政府引导、业主参与、市场运作原则。
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
要注重业主主体作用的发挥,充分尊重业主意愿,由业主自主决策。
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相关企业和城市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
(三)坚持属地为主、上下联动、合力推进原则。
城市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安全工程、发展工程。
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城市棚户区改造方案制订、审批、资金筹措和项目组织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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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佛府办[2007]4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的决定》和《佛山市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8号),解决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财政局分别制定的《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有佛山特点的社会主义新村镇建设的重大举措;是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有效途径;是改善村居民居住环境,提高集体经济效益的有效方式;是推进我市现代化建设,构建富裕和谐佛山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重要意义,务必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折不扣地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加强对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佛山市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专责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包括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14个成员单位,统一负责协调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的机构,建立健全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协调机制。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及本单位职能,切实担起责任,主动搞好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沟通、上下联动的局面,确保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进一步创新方法,狠抓落实。
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是我市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统筹我市城乡发展的一项新举措,是推进我市现代化建设的一次新探索。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在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过程中,要积极创新思维和工作方法,想方设法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努力采取有效措施,突破资金、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等瓶颈障碍。
同时,要认真抓好督促检查工作,建立一套切合实际的督查工作运行机制,特别是要完善领导抓落实的责任制。
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组,督促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落实市政府相关扶持政策,根据《佛山市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8号)精神,现就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中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土地规划问题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关于土地整合利用问题以实现城市规划目标、推动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为目的,坚持有效利用土地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合理调整土地用途。
各区可以多种途径,积极探索盘活、整合各类建设用地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方法,保证示范村居旧村改造的建设用地需要。
三、关于土地权属问题(一)旧村居改造中涉及多个村集体的插花地,可通过村集体自愿申请,采取土地置换方式调换使用,也可由政府直接批准或确权使用;旧村居改造界线两侧的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插花地,经审核面积相等、用途一致,在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前提下,经区政府批准,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可通过调整原征地界线方式直接调换使用(报原征地批准机关备案),或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再调换使用。
(二)旧村居改造涉及建筑物或不同产权人地块之间的公共通道、边角地、间隙,如属原用地批文批准范围内的,可根据原用地批文确定的用地范围和实际使用情况确权给村集体。
(三)在旧村居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经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但目前仍未开发的土地,非政府原因超过约定开发期限两年以上的,按处置闲置土地的程序由政府依法收回后注销原土地证,统一纳入旧村居改造项目。
(四)旧村居改造中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及抵押等符合《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五)1987年1月1日之前无用地批文的旧村居改造用地,可按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确定土地权属。
(六)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间已使用的没有用地批文且纳入旧改范围的建设用地,由区政府根据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权。
四、关于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问题旧村居改造涉及的集体土地如果要转为国有,应按征收土地报批形式组织材料上报审批。
征收时涉及的有关税费如下:(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1987年1月1日之前已使用的建设用地,只要能提供土地使用证和有关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或当年的报建资料依据,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198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间已实际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若能提供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用地批文、土地使用权证等),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否则,需缴纳。
3、1999年以后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若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时已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提供有关缴款证明),不需缴纳该款项;否则,需缴纳。
(二)涉及耕地的,需缴纳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
(三)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款总额的2.1%收取)。
五、关于土地交易问题(一)属村集体自行出资进行的旧村居改造项目,无须进行公开交易。
若村集体引入外部资金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则涉及的集体土地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二)土地出让工作流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村集体委托土地公开交易提供的出让方案和各项用地条件拟定公开交易文件,按规定时间公告后进行拍卖、招标、挂牌或上网竞价,成交后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土地转让合同。
六、关于土地出让金问题(一)农村集体因征地而划留的留用地,如果属集体土地,只要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一致,或国有性质的留用地使用者是被征地前的土地所有者,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土地可按城市规划用途开发使用,政府不收取改变用途的土地出让金。
依法转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其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一致时,也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如无特殊约定,改造范围内15米以上(含15米)的道路,或总用地面积范围内不计入净用地面积的河涌整治和绿化可由政府实施,费用是否在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列支由区政府自行决定。
其它道路和河涌鼓励采取社会有关各方共同负担的方式进行改造。
(三)农村集体凡自行开发经营性房地产或通过招商引资引入房地产商合作开发的商品房部分应收取土地出让金。
该土地出让金按政策属地方留成部分,扣除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出让业务费等专项资金外,各区政府根据让利于民的原则对旧村居改造给予资金扶持,经批准通过财政支出专款用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农哺农,包括用于保障城中村居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城中村居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内的支农支出。
(四)通过旧村居改造节约的旧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组织按城市规划自主开发使用,土地所有权属不发生转让的,享受集体留用地政策。
七、关于土地储备问题属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项目的土地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纳入政府储备。
八、成立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土地工作指导组。
各区分局应尽快成立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土地工作指导组,加强对旧村居改造工作的跟踪、指导,及时解决改造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积极支持配合规划、建设等部门的工作,保证工作的衔接与联动,确保相关的政策措施的落实到位。
九、各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以上意见执行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建设局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落实市政府相关扶持政策,根据《佛山市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8号)精神,现就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中涉及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房产证办理问题(一)在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中新建的房屋,只要其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完备,均按照审批核定设计单元办理房产证。
1、属于村居集体自筹资金拆旧建新的村民公寓,可采取房屋交换方式办证,即村民以原来的旧房产与村居集体新分配的公寓进行房屋交换,办理房产证。
2、属于村居集体统一在宅基地上建设并有偿分配给村居民的房屋,若该房屋土地使用和规划报建手续是以村居民名义办理,可为其村居民按自建房屋性质办理房产证。
3、属于由房地产商开发建设的或由村居集体与开发商合作建设用于补偿安置村民的房屋,可经村居委同意,按照其房屋产权人及同为本村居居民直系亲属的意愿,办妥相关的手续后,为其办理补偿安置房屋的房产证。
(二)对过去建成的房屋要加快为村居民办理房产证。
各区建设部门应对纳入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范围的村居房产办证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掌握房屋及办证底数,并加强与规划、国土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尽快解决示范村居房屋的房产证办理问题。
1、属于没有土地证而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国土部门按照规定处理土地使用权问题;2、属于规划手续问题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由规划部门按照规定处理其房屋规划报建问题;3、属于房屋安全使用问题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建设部门按照规定组织相关机构对其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三)对于由村居集体自筹资金或与开发商合作建设,现需要拆迁的住宅,经村居集体同意,其房屋现有的面积可作为与新房屋进行房屋交换办理房产证。
在实施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时,对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由村居民提出申请,村居委会组织复核,区建设部门组织房产测绘机构对其房屋进行平面图测绘,按规定核发房产证。
房产证记载的面积作为以后补偿安置面积,享受拆迁补偿的相关税收政策。
二、关于房屋拆迁问题(一)属于在集体土地建设村民公寓而需拆迁房屋的,无需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直接由村居集体按照自行改造建设的相关程序进行。
(二)属于国有土地的旧村居改造项目,按照规定纳入城市拆迁管理范围。
对符合规定的,由建设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处理有关的拆迁矛盾纠纷。
(三)属于国有土地建设项目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的,由各镇(街道)按照建设部门的要求,做好年度房屋拆迁计划的编制和申报。
三、关于拆迁补偿标准问题坚持平等原则,要按照改造后好于、优于改造前的居住水平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