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乡、镇和科级单位下属的机构一般不命名省级文明单位。
文明单位创建在山西是如何进行的?下文是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完整版,欢迎阅读!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规范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明单位是指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同级文明委命名,授予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导作用的先进单位。
文明单位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含省直各工委)、县级四个级别。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规范日常行为,促进单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我省转型跨越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标准第四条省级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一)组织领导坚强,创建工作扎实。
党政领导班子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将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目标明确,组织健全,措施得力。
创建活动形式多样,坚持经常,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形成共创共建共享的和谐局面。
(二)管理科学规范,工作成效突出。
单位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纪律严明。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文明委工作安排部署。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单位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业务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领先。
社会广泛认可,群众满意率高。
(三)思想道德建设扎实,文体活动丰富。
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办道德讲堂,能经常开展活动,积极传播文明风尚。
大力推进学习型单位建设,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文化科技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单位内部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知耻明礼的良好风气。
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实施方案
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实施方案一、创新意识,强化责任(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1.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文明单位创建知晓率和参与率。
2.开展员工文明素质培训,提升员工的道德修养和文明素质。
(二)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制定单位文明创建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人。
2.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将文明创建工作纳入考核范畴,实行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二、规范行为,营造和谐环境(一)营造良好单位文明风尚,弘扬社会正能量。
1.严格执行单位规章制度,维护单位文明秩序。
2.加强单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单位环境整洁和美观。
(二)建立和谐单位人际关系,增进员工团结和友善。
1.开展文明礼仪宣传教育,促进员工相互尊重和和谐相处。
2.组织团队活动,增进员工之间的感情和团结合作意识。
三、创新服务,提升综合素质(一)加强服务意识,树立服务导向1.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单位服务效率。
2.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提升单位服务水平。
(二)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领域1.开展文明服务示范活动,向社会展现单位文明服务形象。
2.推动单位服务创新,满足员工和社会的多样化需求。
四、激励机制,强化管理(一)建立奖惩机制,激励文明单位1.建立文明单位评选制度,对文明单位进行及时表彰和激励。
2.对不文明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强化管教和教育。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创建工作落实1.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单位文明创建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2.加强监督宣传,督促全员参与,并建立完善的申诉投诉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问题。
五、强化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一)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弘扬正能量1.组织员工参与环保、扶贫、慈善等公益活动,传递单位的社会责任与担当。
2.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提升单位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影响力。
(二)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沟通1.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网络,与政府部门、媒体、民间组织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2.举办开放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单位的社会信誉度。
文明单位创建细则
文明单位创建细则第一章:引言1.1 目的和范围本细则旨在规定和指导文明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创建和运营,以促进和维护单位内外的良好秩序和文明风尚。
本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
1.2 定义1)文明单位:指在组织机构内部及对外交流中,积极引导员工、学生、社区居民等维护良好秩序和发展文明风尚的单位。
2)单位成员:指在单位工作或就读的员工、学生、社区居民等。
第二章:文明单位创建2.1 创建要求1)单位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宣传教育计划,明确推动文明行为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
2)单位应组建明确的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方案的制定、推动和督促执行。
3)单位应邀请专家、学者等组成文明行为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审标准和程序,定期评审单位的文明行为。
2.2 创建程序1)单位申报:单位向所在地政府或相关机构提交申请书,说明意愿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评估:政府或相关机构对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单位进行评估。
3)公示公告:政府或相关机构将通过官方媒体公示单位的创建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4)颁发证书:经审核评估合格的单位将获得文明单位创建证书,并享受相关荣誉和优惠政策。
第三章:文明单位运营3.1 内部管理1)建立规章制度:单位应制定和完善员工、学生等内部人员行为规范和管理制度,并确保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2)宣传教育方案:单位应制定并实施宣传教育计划,通过宣传活动、培训课程等方式,提高单位成员的文明素养和责任意识。
3)组织文明活动:单位要积极组织各类文明活动,如文明礼仪培训、志愿服务等,增强单位成员的团队合作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4)奖惩机制:单位应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积极表现的单位成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纠正。
3.2 对外交流1)传播正能量:单位应通过各类媒体渠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递正能量,影响社会氛围。
2)联谊交流活动:单位应积极参与本地区和其他文明单位的联谊交流活动,促进相互学习和共同发展。
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
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山西省文明城市创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全省文明城市创立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城市创立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所有建制市和县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明城市是指由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同级文明委命名,授予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成效显著,市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较高,社会文明程度领先的城市。
山西省文明城市创立分为“山西省文明城市”和“山西省创立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两个层次。
山西省文明县城的创立参照文明城市创立的有关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四条文明城市创立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加快转型跨越发展和城镇化建设进程的总体部署,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以创立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为基础,努力把城市建成规划合理、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生活舒适、政务高效、法制健全、风尚良好的现代文明城市。
第二章评选标准第五条文明城市应符合下列标准:1、政务环境廉洁高效。
市(县)委、政府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建立规范的党委中心组学习和干部理论学习制度并落实有效,干部政治理论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全面提高。
各级党政机关决策民主科学、政务公开、政务行为规范、服务质量优良、人民群众满意。
2、法制环境公正公平。
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实施法律援助,社会法制意识普遍增强。
维护公民权益的各类机构、制度、机制健全,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基层社区的各种组织机构健全,积极发挥作用,基层民主建设扎实推进。
3、市场环境规范守信。
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主题教育活动,加快政府诚信体系建设,各级地方政府能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社会管理职能,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损害民生、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社会公信力高。
文明单位创建细则范文
文明单位创建细则范文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倡导文明行为和文明礼仪,增强单位凝聚力和向心力,推动单位发展和文明进步,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单位文明单位的标准1. 文明单位应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尊重他人,崇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2. 文明单位应倡导文明礼仪,推动员工文明素质提升,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拉近员工与单位的距离;3. 文明单位应倡导环保意识,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4. 文明单位应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健全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5. 文明单位应积极传播正能量,倡导爱岗敬业、团结奋进的精神,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单位文明创建的程序和要求1. 单位文明创建由单位领导班子具体负责,成立文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单位文明创建工作;2. 单位应组织开展文明创建宣传培训,提高员工文明意识;3. 单位应建立行为规范,明确文明行为标准和禁止行为,加强员工宣传教育和管理;4. 单位应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规范、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顺畅运行;5. 单位应定期组织文明创建评估,了解创建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6. 单位应将文明创建情况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激励员工积极参与文明行为和礼仪的推广。
第四条单位文明创建的具体措施1. 加强员工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培训和礼仪规范指导;2. 建立公平公正的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单位的文明创建活动;3. 建立积极健康的员工关系,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4. 主动参与社区公益活动,推动社区文明进步,树立单位良好的社会形象;5. 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提倡节能减排,推动绿色发展理念在单位内部的深入开展;6. 加强员工职业道德的培养,加强员工素质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水平;7. 建立健全员工权益保障机制,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8. 加强单位的管理制度建设,保证组织运行的顺畅和高效。
第五条单位文明创建的表彰和奖励1. 单位应设立文明创建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2. 单位应定期评选文明创建先进单位,并进行表彰和奖励;3. 单位应加强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宣传,树立榜样和引领作用;4. 单位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文明创建活动,加强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形象的塑造。
文明单位创建各项规章制度
文明单位创建各项规章制度
《文明单位创建各项规章制度》
在一个文明单位中,规章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的正常秩序,促进单位的健康发展。
一个好的规章制度可以使单位更加有序和高效。
首先,文明单位应该建立健全的岗位职责制度。
通过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可以让员工清楚自己的工作内容和责任范围,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岗位职责制度也能够避免责任的模糊和推诿,保障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文明单位应该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
奖惩制度能够对员工的表现进行激励和约束,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同时,奖惩制度也可以帮助单位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形成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再次,文明单位应该建立健全的考核评比制度。
考核评比制度能够客观地评价员工的工作表现,为单位选拔和培养优秀的人才提供依据。
同时,通过考核评比制度也能够激励员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绩,为单位的发展贡献力量。
最后,文明单位应该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生产制度是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单位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通过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可以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单位的生产效率和质量。
总之,文明单位创建各项规章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帮助单位维护正常秩序,促进健康发展。
希望每个文明单位都能够重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努力打造和谐、稳定、高效的工作环境。
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第四条省级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二)管理科学规范,工作成效突出。
单位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纪律严明。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文明委工作安排部署。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单位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业务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领先。
社会广泛认可,群众满意率高。
(四)民主氛围浓厚,单位内部和谐。
领导干部作风民主,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制度落实。
单位工会组织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干部职工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人际关系融洽和谐。
(五)基础设施完善,内外环境优良。
办公、生产场所规划合理,布局整齐,管护良好,工作环境舒适整洁。
有相应规模的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场所等公共文化设施。
对外服务窗口环境整洁,功能齐全,秩序井然,服务条件良好。
因地制宜地搞好单位内外的绿化美化。
(六)积极支持公益事业,社会形象良好。
建有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并经常开展活动。
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带头参与城乡共建、帮扶共建等创建活动。
第三章申报、评选和命名表彰第五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各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成效显著者,均可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所属文明委申报。
第六条文明单位坚持逐级创建的原则,申报省级文明单位原则上须为市级文明单位,一般不得越级申报。
第七条在届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取消参评省级文明单位的资格:(一)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群体性事件和违法经营、违规操作、造成恶劣影响的;(四)有干部职工参与邪教或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一)申报审核。
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均可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所属文明委申报。
各市、省直各文明委按照省级文明单位的测评标准和申报资格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把关。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一、前言为了规范文明单位的管理和工作秩序,提高单位的工作效率和员工的工作质量,制定本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文明单位。
二、文明单位的定义文明单位是指遵守法律法规,秉持公正、诚信、友善的原则,具备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文化氛围的单位。
三、文明单位的创建条件1.遵守法律法规:文明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2.诚信友善:文明单位要求员工诚实守信,友好相处,不得恶意竞争或伤害他人利益。
3.工作秩序:文明单位要求员工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遵守工作流程和规定的工作时间。
4.文化氛围:文明单位要创造积极向上、互相尊重、多元包容的文化氛围,鼓励员工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文明单位的创建程序1.制定创建计划:文明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创建计划,包括时间计划、人员安排等内容。
2.成立创建工作小组:文明单位应成立创建工作小组,负责实施创建工作,包括制定工作方案、组织相关培训等。
3.全员参与:文明单位要求全员参与创建工作,每位员工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4.开展培训活动:文明单位应定期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素养。
5.考核评估:文明单位应定期进行考核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工作纪律、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方面。
五、文明单位的工作制度1.工作时间:文明单位规定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午休时间为一个小时。
具体工作时间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订。
2.节假日制度:文明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规定安排休假时间,不得强制员工工作或安排加班。
3.加班制度:文明单位鼓励员工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完成工作,避免加班。
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员工加班,必须提前经过单位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4.请假制度:文明单位规定员工享有带薪年假、病假和事假等请假权利,并规定请假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5.工作纪律:文明单位要求员工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进行工作,不得违反工作纪律,如逾期不交工作报告、不按时参会等。
太原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太原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规范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促进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依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要求和中央、省文明委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太原市文明单位是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授予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职工文明素质和整体文明程度较高的单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和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文明素质和单位的文明程度,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在推动文明城市和小康社会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文明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评价单位领导班子政绩和干部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属驻并单位。
第二章标准第六条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坚持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带头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意识、统揽全局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讨论决定。
党内民主空气浓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凝聚力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无违纪违法现象。
(二)创建活动规范有序.党政领导对创建工作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创建组织健全,思路清晰,动员深入,氛围浓厚。
文明单位管理规章制度
文明单位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管理,提高单位文明素质,规范单位行为,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单位内部管理,适用于所有单位成员,包括职工、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本单位有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单位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单位规章制度,营造良好的单位文明氛围。
第四条单位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管理,实行依法治理,不得擅自行使权力,不得任意妄为。
第五条单位成员应当自觉遵守本规章制度,维护单位形象,共同推动单位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及职责第六条单位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单位内部行政管理和决策。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单位主要领导组成,其中主要负责人为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对于单位内部管理决策具有最终裁定权,对于重大事项须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各部门或办事处应当依照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和要求进行工作,并及时向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年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总结工作,研究规划未来发展方向。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单位成员在工作中应当维护单位形象,服从领导,遵守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单位成员不得擅自离岗、旷工,不得私自调休,不得损坏单位财产。
第十三条单位成员应当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在单位内传播负能量,不得损害单位声誉。
第十四条单位成员不得参与涉及单位利益的不正当活动,不得收受他人贿赂,不得向他人索取回扣。
第十五条单位成员应当尊重他人,互相帮助,不得恶意排斥、挑衅他人。
第十六条单位成员在单位内外代表单位形象,应当言行举止得体,不得损害单位形象。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七条对于遵守规章制度,作风文明,工作出色的单位成员,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不端的单位成员,将给予警告、批评、记过、降职、辞退等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法犯罪的单位成员,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审查与修改第二十条对于本规章制度的审查和修改,应当经过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依法进行,不得擅自修改。
山西省省管国有企业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山西省省管国有企业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2002年5月8日省委企业工委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我省省管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开展群众性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使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结合省管国有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省管国有企业文明单位活动,就是要通过创建文明单位,不断提高员工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激励员工的奋斗精神,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快速发展和保持稳定,推动省管国有企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章文明单位第三条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的最高荣誉称号。
省管国有企业文明单位是指在企业深化改革和不断发展中,两个文明建设全面协调发展并取得突出成绩,经群众评议和单位申报,由各省管国有企业党委和行政、省委企业工委及以上党委和政府(或所隶属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命名的单位。
第四条省管国有企业的文明单位主要有以下“四级”、“两类”:一、根据自下而上批准、命名的机关(单位)不同,省管国有企业的文明单位分为四级:由各省管国有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命名的文明单位(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具有自身特色的文明单位名称,一般不直接用“文明单位”名称字样);由各省管国有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推荐,经省管国有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命名的文明单位;由省管国有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向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推荐,经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命名的省级文明单位;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向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推荐,经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命名的国家级文明示范单位。
二、由省管国有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命名的文明单位分为两个类别,即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
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管理,规范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明单位是由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同级文明委命名,授予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导作用的先进单位。
文明单位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含省直各工委)、县级四个级别。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规范日常行为,促进单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我省转型跨越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标准第四条省级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一)组织领导坚强,创建工作扎实。
党政领导班子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将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目标明确,组织健全,措施得力。
创建活动形式多样,坚持经常,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形成共创共建共享的和谐局面。
(二)管理科学规范,工作成效突出。
单位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纪律严明。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省直各工位)文明委工作安排部署。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单位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业务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领先。
社会广泛认可,群众满意率高。
(三)文化建设有力,道德风尚良好。
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办道德讲堂,能经常开展活动,积极传播文明风尚。
大力推进学习型单位建设,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文化科技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积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
单位内部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知耻明礼的良好风气。
(四)民主氛围浓厚,人际关系和谐。
领导干部作风民主,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制度落实。
单位工会组织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文明单位创建 实施方案
文明单位创建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文明单位创建成为了每个单位都应该关注的重要议题。
文明单位不仅是对外展示单位形象的重要窗口,更是内部员工文明素质的体现。
因此,制定并实施文明单位创建方案,对于提升单位整体形象和员工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
我们的目标是建设一个文明和谐的单位环境,提高员工的文明素质和服务意识,为单位形象和员工精神面貌注入新的活力。
三、具体措施。
1. 建立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
2. 开展文明礼仪培训,培养员工的良好行为习惯和职业道德。
通过举办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如讲座、演讲比赛、角色扮演等,引导员工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操守。
3. 制定单位文明行为规范,明确单位内部和对外服务的行为准则,加强对员工的行为规范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行为奖惩机制。
4. 加强单位文明环境建设,营造整洁、有序、文明的单位氛围。
定期开展文明环境整治活动,加强对单位内部卫生、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维护。
5. 积极开展文明公益活动,组织员工参与各类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员工的社会责任感和公益意识。
6. 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教育,积极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员工的爱岗敬业精神和团队合作意识。
7. 建立文明单位创建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单位文明创建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工作成效进行总结和表彰,激励单位全体员工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四、预期效果。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我们预期可以取得以下效果:1. 提升单位整体形象,增强单位凝聚力和向心力,形成良好的内部工作氛围。
2. 提高员工的文明素质和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为单位赢得更多的社会认可和信任。
3. 增强单位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单位整体绩效和服务质量。
五、总结。
文明单位创建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和持续的关注。
我们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推进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努力营造一个和谐、文明、有活力的单位环境,为单位的发展和进步贡献力量。
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2月6日省文明委第四次全委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使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文明单位是指由以上党委、政府批准命名,授予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具有良好示范作用的集体组织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根据授予主体分为省级文明单位,市(地)级文明单位和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三个级别。
省级文明单位分为“省级文明单位”和“省级文明单位标兵”两个档次。
省级文明单位为全省精神文明建设综合考核最高荣誉。
各行业、系统、部门内部开展的各种群众性达标创建活动一般不使用“文明单位”字样。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目标,以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充分调动和激发单位员工的工作热情,促进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有机结合,推动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政绩和干部奖惩、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工作部门要把各自开展的专项创建活动与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结合起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二章标准第七条省级文明单位标准:(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党政领导班子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和工作措施。
主要领导干部勤政廉洁,作风民主,团结协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省直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文明和谐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为促进全省社会和谐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建文明和谐单位活动,是全面提高省直机关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公民意识、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的群众工程,是不断提高省直系统党员干部职工综合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系统工程。
文明和谐单位称号是评价单位形象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文明和谐单位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重在建设、重在参与、重在过程,着力提高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和文明程度,为创建“学习型、服务型、责任型、创新型、廉洁型”单位,为“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营造氛围、创造条件和提供保障。
第四条文明和谐创建的工作机制是:制度化的领导体系、系统化的管理体系、规范化的监督体系、科学化的考评体系、社会化的共建体系。
第二章标准第五条省直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分为两个层次的荣誉称号,即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
第六条文明和谐单位的基本条件如下:1、领导班子坚强,执政能力好。
领导班子思想解放、改革创新,作风民主、工作扎实,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有符合省委“三个发展”的工作思路。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严格组织生活制度。
落实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组织开展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文明和谐创建活动。
2、整体队伍团结,思想道德好。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党员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的各个环节,落实政治理论教育和业务学习培训计划,重视思想政治工作。
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加强从政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党员干部职工队伍。
文明单位创建细则范本
文明单位创建细则范本一、总则为了弘扬文明风尚,构建和谐社会,特制定本文明单位创建细则。
本细则是对文明单位创立的具体要求和规定,旨在引导单位全体成员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树立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和谐、进步的工作环境。
二、创建条件1. 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合规办公。
2. 单位成立满一年,且在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方面符合规定。
3. 单位具有强烈的文明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4. 单位所在的办公场所整洁、安全,员工在工作和休息区域均有清晰的划分。
5. 单位规章制度健全,员工遵守公司规定,积极参与各项文明行动。
三、创建程序1. 单位申请单位负责人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明确申请文明单位的意愿。
2. 上级批准主管部门收到单位的申请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并根据细则的要求对单位的文明表现进行评估。
评估合格后,主管部门向单位颁发文明单位创建证书,并登记信息。
3. 创建公示主管部门在单位公共区域公示文明单位创建证书,并向公众公示单位的文明单位标识和宣传内容,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文明行动。
四、创建标准1. 遵守法律法规单位及其所有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2. 崇尚文明礼仪单位成员应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以礼相待,尊重他人,遵守社交礼仪。
不得进行恶意诋毁、侮辱、抄袭等行为。
3. 践行社会责任单位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同时,单位应推进环保工作,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排放。
4. 提倡诚信经营单位成员应秉持诚信原则,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消费者,诚实守信,维护行业和企业声誉。
5.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劳动关系,确保员工的权益和福利,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6. 健康文明生活单位成员应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提倡文化熏陶和健身运动,增强身体健康。
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
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全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城市创建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所有建制市和县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明城市是指由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同级文明委命名,授予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成效显著,市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较高,社会文明程度领先的城市。
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分为“山西省文明城市”和“山西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两个层次。
山西省文明县城的创建参照文明城市创建的有关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四条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加快转型跨越发展和城镇化建设进程的总体部署,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以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为基础,努力把城市建成规划合理、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生活舒适、政务高效、法制健全、风尚良好的现代文明城市。
第二章评选标准第五条文明城市应符合下列标准:1、政务环境廉洁高效。
市(县)委、政府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建立规范的党委中心组学习和干部理论学习制度并落实有效,干部政治理论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全面提高。
各级党政机关决策民主科学、政务公开、政务行为规范、服务质量优良、人民群众满意。
2、法制环境公正公平。
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实施法律援助,社会法制意识普遍增强。
维护公民权益的各类机构、制度、机制健全,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基层社区的各种组织机构健全,积极发挥作用,基层民主建设扎实推进。
3、市场环境规范守信。
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主题教育活动,加快政府诚信体系建设,各级地方政府能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社会管理职能,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损害民生、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社会公信力高。
晋城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晋城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晋市文明委〔201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规范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提高评选表彰工作的质量,促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晋城市文明单位是由晋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效益显著、成绩突出,具有良好示范作用的单位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的创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养“四有”新人、提高员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主要任务,以推进单位内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积极引导创建单位规范社会行为,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
第二章标准第四条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一)组织领导坚强,创建工作扎实。
党政领导班子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工作目标明确,组织健全,措施落实,员工广泛参与,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良好风尚,形成全体员工共建共创共享的生动局面。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两个效益显著。
单位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于全市同行业前列,业务实绩居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单位产值耗能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绩显著。
社会形象好,群众满意率高。
(三)管理规范科学,工作秩序优良。
单位内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内务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纪律严明,治安防范措施严格,连续两年单位内部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经济案件。
连续两年未发生重大生产事故和公共安全事故。
(四)民主风气浓厚,人际关系和谐。
单位内风清气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党务、政(厂)务、财务公开制度落实,工会组织健全,职工利益诉求渠道畅通,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干群关系、劳资关系、人际关系融洽。
(五)净化美化环境,创优工作条件。
单位生产生活环境建设良好,建筑设施规划合理,绿化美化工作达标,职工工作环境和对外服务环境洁净、大气、美观,建有图书阅览室、文化活动室和体育活动设施。
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省直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文明和谐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为促进全省社会和谐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建文明和谐单位活动,是全面提高省直机关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公民意识、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的群众工程,是不断提高省直系统党员干部职工综合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系统工程。
文明和谐单位称号是评价单位形象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文明和谐单位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重在建设、重在参与、重在过程,着力提高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和文明程度,为创建“学习型、服务型、责任型、创新型、廉洁型”单位,为“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营造氛围、创造条件和提供保障。
第四条文明和谐创建的工作机制是:制度化的领导体系、系统化的管理体系、规范化的监督体系、科学化的考评体系、社会化的共建体系。
第二章标准第五条省直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分为两个层次的荣誉称号,即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
第六条文明和谐单位的基本条件如下:1、领导班子坚强,执政能力好。
领导班子思想解放、改革创新,作风民主、工作扎实,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有符合省委“三个发展”的工作思路。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严格组织生活制度。
落实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组织开展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文明和谐创建活动。
2、整体队伍团结,思想道德好。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党员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的各个环节,落实政治理论教育和业务学习培训计划,重视思想政治工作。
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加强从政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党员干部职工队伍。
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 则第一条 ; 为了加强各级各类文明单位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模范示范电浆、带头引路作用,而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山西某某文明单位管控建设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某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成绩的先进单位。
经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文明单位严格考评,由某某、某地、某地、乡(镇)党委、政府授予的两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最高。
第三条 ; 精神文明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坚持真抓实干原则,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社会变革,为振兴安西经济,建设文明、富裕、和谐的新朔方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是群众精神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有效形式,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住务现代文明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各级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积极即便参加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 ; 文明单位的标准第五条 ; 文明单位的标准:(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坚持以求真务实和“xxxx”重要思想为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两手抓、双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锐意进取,开拓创新,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坚持执行苏共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在群众中威信高。
(2)业务工作实绩较多。
生产经营性单位围绕社会主义某地场经济的发展,建立适应现代企业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管理,不断推进技术进步,社会效益和经济政策稳步提高,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达到同行业稳定度先进水平。
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内部管理严,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显著、达到同行此或同类型单位先进水平。
(3)精神文明活动扎实。
精神文明建设有切实可行的规划,组织健全,制度完备、阵地稳固,经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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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管理,规范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明单位是由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同级文明委命名,授予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导作用的先进单位。
文明单位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含省直各工委)、县级四个级别。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规范日常行为,促进单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我省转型跨越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标准
第四条省级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创建工作扎实。
党政领导班子重
视精神文明建设,将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目标明确,组织健全,措施得力。
创建活动形式多样,坚持经常,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形成共创共建共享的和谐局面。
(二)管理科学规范,工作成效突出。
单位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纪律严明。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省直各工位)文明委工作安排部署。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单位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业务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领先。
社会广泛认可,群众满意率高。
(三)文化建设有力,道德风尚良好。
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办道德讲堂,能经常开展活动,积极传播文明风尚。
大力推进学习型单位建设,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文化科技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积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
单位内部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知耻明礼的良好风气。
(四)民主氛围浓厚,人际关系和谐。
领导干部作风民主,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制度落实。
单位工会组织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干部职工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人际关系融洽和谐。
(五)基础设施完善,内外环境优良。
办公、生产场所规划合理,布局整齐,管护良好,工作环境舒适整洁。
有相应规模的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等公共文化设施。
对外服
务窗口环境整洁,功能齐全,秩序井然,服务条件良好。
因地制宜地搞好单位内外的绿化美化。
(六)积极支持公益事业,社会形象良好。
建有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并经常开展活动。
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带头参与城乡共建、帮扶共建等创建活动。
第三章申报、评选和表彰
第五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各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成效显著者,均可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所在地文明委(含省直各工委)申报。
第六条文明单位坚持逐级创建的原则,申报省级文明单位原则上必须是市级文明单位标兵,成绩特别突出的市级文明单位经市级文明委推荐可直接申报,一般不得越级。
第七条在届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取消参评省级文明单位的资格:
(一)领导班子成员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制裁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群体性事件和违法经营、违规操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受到计生部门通报的;
(四)有干部职工参与邪教或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
(五)凡参加省委、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省级机关和参加当地市、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市、县机关,经考核被评定为较差等次的。
第八条省级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按照申报审核、公示推荐、测评审定、表彰命名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审核。
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均可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所在地文明委申报。
各市、省直各文明委按照省级文明单位的测评标准和申报资格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把关。
(二)公示推荐。
各市、省直各工委文明委在向省文明委推荐评选名单前,要责成拟推荐单位在本单位对外明显位置张贴省文明办统一印制的申报公示卡,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
公示期满后,向省文明委提交推荐报告。
省直各工委推荐的单位,在向省文明委推荐前,须征求驻地(县、市、区)文明委意见。
(三)测评审定。
在表彰年度,省文明办组织对推荐单位进行测评考核,征询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省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据此,提出本届省级文明单位表彰建议名单,报省文明委审定。
(四)命名表彰。
省文明委审议批准后,进行命名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获得“山西省文明单位标兵”、“山西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可在命名后对单位职工进行一定的物质奖励。
“山西省文明单位标兵”年度奖金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两个半月的平均工资总额,“山西省文明单位”年
度奖金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两个月的平均工资总额。
奖金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来源渠道,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解决。
市、县两级文明单位的奖金原则上要在省级文明单位奖金标准之下,逐级拉开一定差距。
第四章创建管理
第九条省级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届初申报,届中管理,届末评选表彰。
第十条连续两届保持省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标兵。
全国文明单位一般从省级文明单位标兵中推荐。
第十一条对已获得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凡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予以撤销。
撤销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由省文明委决定。
被撤销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申报评选。
第十二条对新申报的单位,在届期内,凡创建工作停滞不前、严重滑坡或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限制整改、取消参评资格等处理。
第十三条省级文明单位如变更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命名机关报告备案。
单位如遇重组、撤销、分设、合并,其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山西省文明单位的牌匾应悬挂于单位明显位置。
各单位一般只悬挂最高一级机关命名授予的奖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
各市、省直各工委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文明单位的管理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07年颁发的《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管理规定》(晋文明委…200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