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发布)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发布)

第 二章 经营许可
第 六条 机 动车驾 驶员 培训 依 据经 营项 目、培训能 力 和培训 内容实 行分类 许 可 。 机 动车 驾驶 员培训 业务 根据 经 营项 目分 为普通 机动 车驾驶 员 培训 、道路运 输驾 驶员 从业 资格
货物 运输 驾驶 员从 业 资格 培训 许
可 的 ,可 以从 事 道路危 险 货物 运 输 驾 驶员 的从 业 资格 培训 业务 。
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交通主 管 部 门负 责组织 领 导本行 政 区域
三级 普通 机动 车驾驶 员培 训许 可
的 .只 能从事 一种 相应 车型 的普
通 机动 车驾驶 员培 训业 务 。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结 业 考 试 制 度 、
教学 车辆 管理 制度 、教学 设施设 备 管 理 制 度 、教 练 场 地 管 理 制
培训 三类 。
第 十条 申请从 事普 通机 动 车驾 驶员 培训 业 务 的 ,应 当符 合
下列 条 件 :
( ) 健全 的培 训机 构 。 一 有 包 括 教 学 、教 练 员 、学 员 、 质量 、安全 、结 业考 试 和设施 设
有 偿 提供 驾驶 培 训 服 务 的 活 动 。
第 四条 第五 条
机 动车 驾驶 员培训 交 通部 主管 全 国机
管理应当公平 、公正、公开和便民。
的 .可 以从事 两种 相应 车型 的普
通机 动 车驾、教练 员
管 理制 度 、学 员管 理制 度 、培训
动 车驾驶 员培训 管 理工作 。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规 范机 动 车驾驶 员 培训 经营 活动 ,维护 机 动车驾
负具 实 本 政 域 的 责 体施 行 区 内机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近日,交通部发布了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这项规定是在当前交通事故频发的背景下出台的,旨在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从而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该规定的发布标志着中国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进入了新的阶段。

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项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主要内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培训机构的要求: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合法资格,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能开设,并应经过定期的监督检查。

2. 培训课程的要求:培训课程的设置应该科学合理,并且包括理论、实践、安全意识等多个方面。

3. 培训师的资格要求:培训师应该拥有高水平的驾驶技能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必须通过专业的考试和培训后,才能取得资格。

4. 培训学员的资格要求:培训学员必须年满18岁,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并符合相关要求,才能参加驾驶培训。

5. 培训效果评估的要求:开办培训机构应集中管理、统一考核,对学员的培训成果进行评估,并应建档备查,作为学员取得驾照等手续的依据。

二、意义和影响1. 提高驾驶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要求提高培训课程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提高培训师的专业性和素质,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评估,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2. 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新规定明确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必须是合法的、经过批准的,这样就可以规范培训市场,减少造假和欺诈现象的出现。

3. 维护交通安全:近年来,交通事故发生率持续居高不下,常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新规定的发布将有效地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提高人们的出行安全意识,从而维护交通安全。

三、存在的问题1. 费用偏高:新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进行了多项规定,包括开设较全面的课程、雇佣高水平的教练等,这些都会增加培训机构的成本,从而间接提高学员的培训费用。

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运营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驾校、驾驶培训中心等。

第三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原则,全面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为社会培养合格的驾驶员。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教学、管理学员、监督教学质量等工作。

第五条管理机构应设立以下部门:1. 教务部门: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教学资源的配置、教学质量的监督等;2. 学员服务部门:负责学员报名、档案管理、咨询解答等;3. 财务部门:负责机构的财务收支、成本控制等;4.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维护、事故处理等。

第六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章教学与培训第七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标准,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确保教学内容完整、系统。

第八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资质,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和教学方法。

第九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式,如理论教学、实践操作、模拟考试等,提高学员的学习兴趣和效果。

第十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定期组织教学质量检查,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对学员的学习效果进行跟踪。

第四章学员管理第十一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包括学员报名、档案管理、学籍管理、退费规定等。

第十二条学员报名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体检证明,并签订培训合同。

第十三条学员档案应包括学员的基本信息、培训记录、考试成绩等,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学员学籍管理应严格执行,学员请假、休学、复学等手续应按规定办理。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将安全管理放在首位,确保教学、训练、考试等环节的安全。

【2019年整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19年整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3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训业户第三章学员第四章教员第五章教练车第六章教练场第七章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培训业户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9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业户及参加培训的人员。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阶段从学员向培训业户申请报名起,至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止。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的原则。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以下种类:(一)初学驾驶培训(非职业和职业);(二)增驾车型培训;(三)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四)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五)机动车驾驶员再教育培训;(六)与驾驶机动车相关的其他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学时制两种。

学员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培训种类及培训方式。

第二章培训业户第六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户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培训许可证应符合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开业条件及《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申请者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培训机构资质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教材、教练员等条件。

培训机构必须取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许可证或者资质认证。

2. 培训教材和课程设置:培训机构必须采用规范的教材,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培训课程包括理论教学和实际驾驶教学两个部分,必须按照一定的学时要求进行。

3. 教练员资质要求:教练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教练员培训合格证书,并且在人身安全、交通法规等方面具备丰富的驾驶经验和教学能力。

4. 培训考核标准:培训机构必须按照统一的考核标准对学员进行培训考核,学员必须通过理论和实际两个部分的考核才能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5. 培训记录和档案管理:培训机构必须对学员的培训记录和档案进行有效管理,并且定期向交通管理部门报送培训情况。

6. 培训质量监督和检查: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进行警告、处罚或者撤销许可证等处理。

以上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的一般要求,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能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有序、公正高效”的原则,加强驾驶人员道德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健全的驾驶习惯和技能,确保驾驶人员安全驾驶。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活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 动车驾驶员培训 管理规定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机 动 车 驾 驶 员培 训 经 营 活 动 , 护 机 动 车 驾驶 员 培 训 市 场 维 秩 序 ,保 护 各 方 当事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 《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等 有 关 法律 、 政 法 规 . 定 本 规 定 。 行 制 第 二 条 从 事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业 务 的 , 当遵 守 本 规 定 。 应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业 务 是 指 以 培 训 学 员 的机 动 车 驾 驶能 力 或 者 以培 训 道 路 运输 驾 驶 人 员 的 从 业 能 力 为 教 学 任 务 ,为社 会 公 众 有偿 提 供 驾 驶培 训 服 务 的活动 。 括 对 初 学机 动 车驾 驶 人 员 、 包 增 加 准驾 车型 的驾驶 人 员 和道 路运 输 驾 驶 人 员所 进行 的驾驶 培 训 、继 续 教 育 以及 机 动 车 驾驶 员培 训 教练 场 经 营等 业 务 。 第 三 条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实行 社 会 化 , 事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业 务 应 当 从 依 法经 营 , 实 信 用 , 平 竞 争 。 诚 公 第 四条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管理 应 当 公平 、 正 、 开 和 便 民。 公 公 第 五 条 交通 部 主 管全 国机 动 车 驾 驶 员培 训 管理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领 导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管理 工作 。 县 级 以上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具 体 实 施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员培 训 管 理 工 作 。 可 的 , 以从 事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驾 驶 可 员 的从 业 资格 培 训 业 务 。 获 得道 路运输 驾驶 员从 业 资格培 训 许 可 的 , 可 以从 事相 应 车 型 的普 通 还 机 动 车驾 驶 员 培 训 业 务 。 第 九 条 获 得 机 动 车 驾 驶 员培 训 教 练 场 经 营 许 可 的 , 以从 事 机 动 车 驾 驶 可 员培 训教 练 场 经 营业 务 。 第十 条 申请 从 事 普 通 机 动 车驾 驶 员 培 训 业 务 的 , 当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应 ( ) 一 有健 全 的培 训 机构 。 包括教 学 、 练 员 、 员 、 量 、 教 学 质 安 全 、 业 考 试 和 设 施 设 备 管理 等 组 织 机 结 构 , 明 确 负 责 人 、 理 人 员 、 练 员 和 并 管 教 其 他 人 员 的 岗 位 职 责 。具 体 要 求 按 照 行 业 标 准 《 动 车 驾 驶 培 训 机 构 资 格 条 机 件 》J 厂 4 3 相 关 条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 (丁 r 3 ) ( ) 健 全 的管 理 制 度 。 二 有 包 括 安 全 管理 制 度 、 练 员 管 理 制 教 度 、 员 管理 制度 、 训 质 量 管理 制 度 、 学 培 结 业考 试 制 度 、 教 学 车 辆 管理 制度 、 教 学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制 度 、 练 场 地 管 理 制 教 度 、 案 管理 制 度 等 。 具 体 要 求 按 照 行 档 业 标 准 《 动 车 驾 驶 培 训 机 构 资 格 条 机 件 》J 丌4 3)B关条 款 的规 定 执 行 。 (T 3  ̄ ( )有 与 培 训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教 学 三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

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管理规定》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近日,交通部发布了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将有效规范驾驶员培训,保护公共安全,降低事故率。

据了解,新规定对驾驶员培训内容、时间、车辆、教学场地、教练员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首先,在培训内容方面,规定驾驶员培训要包括公路驾驶、环路驾驶、高速公路驾驶、夜间驾驶、复杂路段驾驶、紧急处置等六个方面。

这将使驾驶员不仅掌握基本驾驶技能,还能提高对紧急情况的应对能力。

其次,在培训时间方面,规定驾驶员培训时间为不少于48课时,其中包括基础理论课程不少于12课时、实操课程不少于36课时。

这种设置可使学员在充分、系统地掌握驾驶技能的同时,也可以加强对各种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学习。

再次,在车辆和教学场地方面,规定驾驶员培训要在专用驾训场地或安全条件满足的道路上进行。

这就要求驾训车辆必须符合相关要求,驾训场地具备一定的规模和配套设施,确保了培训环境安全和学员的学习质量。

此外,针对驾驶培训教练员这一重要角色,新规定要求要具备中专以上学历、驾驶员培训经验不少于三年、安全责任意
识强等条件。

此外,教练员还要经过相应的职业考试、培训和考核,使其更具专业性和质量。

总而言之,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为驾驶员教育和公共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并将规范教练员的行为,提供了更好的培训质量和体验。

我们相信,在全社会关注和支持下,该规定将为建设更安全、更宜居的城市交通环境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工作,具体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员与学员的管理等。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管理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并经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招生培训、教学质量控制、学员管理、教练员培训与考核等方面。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培训场所和设施的安全可靠,满足教学需求,并对培训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包括个人信息、驾驶技能评价和考试成绩等,确保培训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群体教育,包括交通安全法规知识、驾驶技巧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学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三章教练员的管理第八条教练员应当取得合法资格证书,并且具备相应的驾驶经验和教学能力。

第九条教练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的道德操守和职业道德,严禁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第十条教练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交通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教练员应当对学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交通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教练员应当制定个别教学方案,根据学员的不同情况进行个性化培训。

第四章学员的管理第十三条学员应当具备合法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报名,并缴纳相应的学费。

第十四条学员应当认真参加培训,按照教练员的要求学习,提高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学员应当严格遵守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学习和纪律,不得损害培训机构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六条学员应当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资质和许可第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年度复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有合法的经营场所,场所设施、设备符合要求,并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具有充足的教室、教练车和教练员,并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制定教学计划,根据学员的不同情况制定个性化教学,保障教学质量。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配备合格的教练员,教练员需持有相应的驾驶员资格证明,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设置科目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确保学员能够真正掌握机动车驾驶技能。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监控学员学习进度,定期与学员、监护人进行沟通,做好学员的教育引导工作。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建立交通安全教育制度,加强对学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和道德教育。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要求教练员和学员遵守,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演练。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配备安全保障设施,包括防火设施、救生工具等,确保教学场所和教练车的安全。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教学质量监控、培训质量评估和投诉处理等。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进行培训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质量标准。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将相关检查材料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及时报告发生的事故、投诉及其他突发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不得收受学员和其监护人的礼品、礼金或其他财物。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2)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2)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2)第三章教练员管理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以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素质、加强道路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教育为主要目的。

第四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正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培训。

第五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教练员和培训设施,确保培训质量和安全保障。

第二章驾驶员培训许可第六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培训许可证,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培训活动。

第七条驾驶员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培训许可的书面申请;(二)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三)培训场地、设施等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培训教练员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其他主管部门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对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其具备培训的条件和设施。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审核。

第十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上的许可范围和要求进行培训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三章驾驶员培训内容第十一条驾驶员培训内容应包括道路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知识、驾驶技巧、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驾驶员培训应分为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两个阶段,理论培训应占总培训时间的30%以上,实际操作培训应占总培训时间的70%以上。

第十三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驾驶员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类型的培训课程,满足不同驾驶员的要求。

第十四条驾驶员培训应当采用多种教育方法,如讲授、实地教学、模拟训练等方式,提高学员的学习效果和培训质量。

第四章驾驶员培训考核第十五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对学员进行定期考核,组织模拟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确保学员的学习成果和培训效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谢谢观看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于2022 年9月26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予以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
内容解读
一、修订必要性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于2006年出台,2016年主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教练员从业资格证的决定进 行了局部修订。但是,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以及行业的不断发展变化,该规定已无法完全满足 实际管理需求,亟需进行全面修订,以落实《道路运输条例》等上位法的修改要求,同时与近年来制修订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规做好衔接,推动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高质量 发展。
修订过程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部部长李盛霖于2006年1 月12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予以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于2016年4月21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予以公布,自2016年4 月21日起施行 。
二、加快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备案制度实施
在规定施行之日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的驾培机构,可继续按原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 务,暂无需进行备案。已获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许可的培训机构,在原许可证件有效期内还可以从事相 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机构名称、法定代表 人、教练场地等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或者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后仍需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按照规定 要求及时到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附规定要求的备案材料。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范1. 引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和统一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管理工作,保障培训质量和效果,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包括驾校、企事业单位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等。

3. 培训机构的要求•培训机构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办学条件。

•培训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培训科目和课程内容。

•培训机构应配备合格的教练员,确保教学质量。

•培训机构应定期进行培训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

4. 培训教材的编写与使用•培训教材应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进行编写。

•培训教材应详细、准确地介绍相关知识和技能,并具备良好的可读性和操作性。

•培训教材应进行审批和备案,并在培训过程中进行有效使用和更新。

5. 培训课程的组织与实施•培训课程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和要求。

•培训课程应根据学员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合理安排。

•培训课程应采用多种教学手段和方法,提高培训效果。

•培训班级规模应根据教学需求合理控制,确保教学质量。

6. 培训教练员的要求•培训教练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合法的从业资格证书。

•培训教练员应接受培训管理部门的考核和监督,保证教学质量。

•培训教练员应规范教学行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7. 培训学员的管理•培训学员应按照培训机构要求,及时缴纳学费和报名手续费。

•培训学员应积极参与培训,认真学习培训内容和知识技能。

•培训学员应遵守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尊重培训教练员和其他学员。

•培训机构应定期对学员进行学习情况和学习效果的评估和考核。

8. 培训质量的监督与评估•培训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培训质量。

•培训管理部门应定期评估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

•培训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学员的投诉和纠纷。

9. 培训信息的管理与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培训学员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3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培训业户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9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业户及参加培训的人员。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阶段从学员向培训业户申请报名起,至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止。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的原则。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以下种类:(一)初学驾驶培训(非职业和职业);(二)增驾车型培训;(三)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四)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五)机动车驾驶员再教育培训;(六)与驾驶机动车相关的其他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学时制两种。

学员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培训种类及培训方式。

第二章培训业户第六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户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培训许可证应符合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开业条件及《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申请者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培训业户必须严格按照培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统编教材,保证培训质量,无教练场地的培训业户须到符合条件的教练场培训学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为,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驾驶素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驾驶培训人员及受训者。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应当坚持“安全至上、科学管理、依法经营、服务社会”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确保培训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应当注重培养驾驶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安全意识、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驾驶员的文明驾驶素质和交通安全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文明。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设立许可证。

(二)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训练场地、设施和教练车辆。

(三)具备合格的教练员,并且按照规定进行培训。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

(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六)保证培训质量,提供良好的培训服务。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培训情况和培训效果。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向受训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培训信息,不得做虚假宣传或误导受训者。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对受训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提供安全驾驶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对教练员进行定期的业务能力和道德水平考核。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组织受训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技能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颁发驾驶证。

第三章驾驶培训人员第十一条驾驶培训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机动车驾驶培训人员资格证书。

(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教学能力。

(三)严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受训者权益和隐私。

第十二条驾驶培训人员应当按照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科学有序的培训教学工作,提高受训者的学习效果。

第十三条驾驶培训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岗前、岗中和岗后培训。

岗后培训应当定期进行,包括法律法规、技术知识和教学法等方面的培训。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交公路发〔1995〕246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27【实施日期】1995.03.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1995年3月27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5]246号文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含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单位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29号和国阅[1993]204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开办的从事民用汽车驾驶员培训的各类驾驶学校和为本单位培训汽车驾驶员的培训班,以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含经指定的其他部门,下同)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要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针,保护平等竞争,提高培训质量,维护汽车驾驶员培训的正常秩序,保证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管理规定和规章、发展规划、培训标准、开业标准、开业审批程序并负责开业审批;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写教材;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学校(班)培训许可证;”核发学员证、教员准教证、教练车标志牌、结业证等有关证件;检查监督驾驶员培训质量,协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有关工作,总结驾驶员培训工作的先进经验,大力推广新技术,为驾驶员培训提供服务。

第六条汽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国家统一规划指导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办成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经济实体。

负责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和汽车驾驶员考核发证管理的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得开办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并与其经济利益彻底脱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模版(2篇)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模版(2篇)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模版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____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

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____倍以上____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____万元的,处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____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21•【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本规定中的“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统一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将“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统一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

二、在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三、将第十条第(三)项第1目修改为:“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将第十条第(三)项第2目修改为:“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李小鹏【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22()35【摘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9月26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8页(P33-40)【作者】李小鹏【作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
定》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从今年4月1日起,驾驶员培训学校将逐步对学车的人实施学时预约和按照学时收费的新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交通部公路司副司长徐亚华2月26日在此间结束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宣贯会议上表示,实行学时制后,以往6人一车或8人一车的培训模式将逐步被杜绝。

徐亚华指出,新规定本着“方便学员、服务社会”的宗旨,从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学车方便性、合理价格收费等方面,给予了严格规定。

新规定要求驾校增强的服务功能主要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公民的知情权。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和教练员信息;培训机构要公示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标准、教练员、教练场地等情况;要定期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

取消了原来给学员发放《学员证》时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证明的规定。

推行学时预约和按照学时收费等制度。

新规定明确要求: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建立了学员权利保障制度,学员对所学项目和内容必须在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上经本人签字审核同意。

交通部1996年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解读
1、教练员资格经统考获得
规定:我国将以“严格教练员管理”为重点,建立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解读:交通部公路司车辆处副处长蔡团结介绍说,新规定在充分借鉴德国、日本等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教练员管理等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他表示,今后,将建立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和驾驶操作两种资格;培训机构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驾校要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的排行情况;交通主管机构将建立驾校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

2、办驾校须获行政许可
规定:我国将以“实行分类许可”为切入点,对驾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改革。

解读:交通部公路司副司长徐亚华介绍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对驾校实施分类许可,以满足不同档次、不同内容的培训需求,积极引导驾驶培训机构专业化、规模化经营。

他具体介绍说,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三类,分别予以许可。

规定还规范了许可工作实施主体、许可条件、发证程序、期限等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相应内容,对明确准入门槛、简化许可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提供优质服务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3、对驾校实施质量信誉考评
规定:今后将以“确保培训质量”为核心,建立驾校经营、学员监督、部门监管、市场引导的四位一体的质量保障体系,对驾校实施质量信誉考评制度,让学车质量更有保障。

解读:徐亚华表示,新规定非常重要的宗旨,就是确保培训质量,使培训的驾驶员能够安全驾驶、文明行车,多一些平安、少一些事故。

他具体介绍说,新规定以填写教学日志、审核培训记录和颁发结业证书等为重点环节,建立了驾校经营、学员监督、部门监管、市场引导的四位一体的质量保障体系。

同时,
还明确了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行质量信誉考评制度,规范了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

相关新闻
去年车祸死亡近10万人
47万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
据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记者林红梅)我国去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万起,造成98738人死亡、47万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

死亡人数占我国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的约3/4.
交通部公路司副司长徐亚华指出,汽车在为现代生活带来方便、舒适、高效的同时,不能忽视的另一方面问题是交通事故。

他分析,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复杂,涉及人、车、路等多方面因素,但最重要的是驾驶员的素质。

据统计,在2005年的交通事故中,因驾驶员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到总数的92.7%和92.2%。

今后每年增加580多万驾驶员
据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记者林红梅)汽车正以不可阻挡之势迅速进入家庭。

预计未来5到10年里,我国将有更多城市进入汽车社会,全国每年增加驾驶员超过580万人。

我国交通专家们2月26日在此间结束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宣贯会议上分析认为,我国走向汽车社会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