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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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执行体制论文

论反垄断法执行体制论文

论反垄断法执行体制摘要:反垄断法的执行既包括公共执行,又包括私人执行。

我国《反垄断法》对私人执行制度只做了原则性规定。

我国应重视私人执行制度的发展,使其成为公共执行制度的重要补充。

本文旨在以效率价值为视角,借鉴世界各国制度经验,对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完善提供制度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私人执行;效率一、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价值选择(一)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是通过保护竞争或维护竞争秩序来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反垄断法应当体现实质公平的价值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价值。

[1]同时,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应当体现经济法的价值。

漆多俊教授指出,虽然经济法的价值与一般法的价值一样,也可表现出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形态,但是,经济法的价值链的中心环节是效率与公平。

[2]因此,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也应是效率与公平。

(二)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基本价值与整体的反垄断法的价值一样,反垄断法执行体制价值的最重要表现形式也是公平正义和效率,只不过这里的正义转换为了对程序正义的追求。

1、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公平价值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公平价值要求实现程序正义,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平等,以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

2、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效率价值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效率价值要求以最少的成本最大程度提高反垄断法实施的效率,扩大反垄断法的有效范围,提高执行效果。

下文将重点从效率的角度,分析反垄断法执法体制,并通过介绍世界各国的执行体制,以期对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提供制度建设的建议。

(三)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分类1、公共执行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是指国家竞争主管机关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执行反垄断法。

2、私人执行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垄断损害的主体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等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

这里所谓私人包括广泛的内涵,个人(自然人)、合伙人、公司,企业联合体、有关组织等,一切能够以自己的名字行事并承担责任的私法主体,都应包含在私人的范围之内。

论《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

论《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

论《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作者:温大军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3期摘要《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不法垄断行为影响的法人和自然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法行为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势可以弥补《反垄断法》公共执行的不足。

但由于不法垄断侵害行为的特殊性,按照传统的民事责任规则追究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存在很大障碍,为了消除这些障碍,有必要设计一些特殊规则,使得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变得更加容易。

关键词民事责任私人执行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26-02一、引言四次列入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历时十余年的《反垄断法》终于在2007年8月得到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于2008年8月1日开始施行。

立法问题解决之后,反垄断法的执法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按执行主体不同,反垄断法的执行可分为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

公共执行是指反垄断主管机关以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执行反垄断法,其执行主体是反垄断法主管机关如商务部。

而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反垄断违法行为影响的法人和自然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等)、要求违法行为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和停止侵害。

一般认为,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经济法是国家为了救自由市场之弊而采取的对市场的干预(调控),因而似乎反垄断法的执行理所当然也是国家的事,那么为何又需要私人执行呢?二、私人执行的必要性建立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的公共实施机制存在大量弊端,而私人执行具有的优势可以弥补这些缺陷;反垄断法私人执行还具有救济功能;对垄断行为者的民事制裁尤其是惩罚性制裁能对潜在违法者起到威慑作用。

(一)反垄断法公共执行的弊端1.执行过小反垄断主管机关经费有限,人力有限,一般只能做到对影响巨大、金额巨大的案件进行查处,不可能对所有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因而只有少量违法行为受到查处,另外大量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地得到制裁,会出现执行过小的问题,许多企业就会心存侥幸。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作者:李红来源:《山东青年》2015年第05期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相较于公力执行而言具有优越性,但另一方面,私人执行也面临着受害人数众多,原告资格难以确认,被告违法行为难以证明,诉讼费用承担不合理等诸多难题。

基于此,本文在分析私人执行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一系列构想,希望发挥该制度的最大价值利益。

关键词: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公共执行一、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一般理论(一)反垄断法的定义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有三种学说:广义说、中义说和狭义说。

广义说认为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是指私人依据反垄断法律规范开展的监督、追诉、裁判和制裁违法行为的活动。

中义说认为反垄断的私人执行是指私人参与反垄断诉讼。

狭义说认为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反垄断违法行为影响的法人和自然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等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

本文采用狭义说。

(二)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构建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适用至今已有一百多年,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首先规定了此制度,直到今天,私人执行已经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实施反垄断法的重要手段。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正当性体现如下:1、实现资源分配正义和利益分配正义。

任何执行都离不开公共资源的支撑。

若只规定公共执行,那么便不能保护私人享用公共资源的权利。

其次,私人执行可以使受害人得到直接的经济赔偿,保障利益分配正义。

2、设立私人执行制度体现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保护的一致性。

反垄断法保护的既是与绝大多数私人利益相一致的,也与个别的私人利益相对立的公共利益,其一致性体现在公共利益的实现就是私人利益的实现,私人利益的实现同样也是公共利益的实现。

从私人执行制度的优越性来分析:1、私人执行制度能大大弥补公共执行的不足。

“私人执行可以通过授权成百上千的单个公民和利益团体作为私人司法部长来行动,可以极大地增加社会资源对法律执行的投资,并因此而弥补政府执行的努力。

论反垄断法之公共执行与私人实施的协调

论反垄断法之公共执行与私人实施的协调
丁国峰 ,毕金平
( 昆明理 工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00;安徽 大学法学 院,安徽合肥 ,203) 550 309
摘要 :反垄断法实施 的基本 方式 主要包括公共执行与私人实施两种 。这两种实施方式之间的相互协调 、相 互补 充
和相互 融合可 以实现反垄断法实施 的最佳效果 。我 国反垄断法公共执行与私人实施各 自存有一定缺陷 ,缺 乏合 理 的公私协调机制,应 构建反垄断法公共执行与私人实施之 间的合 理协 调机 制。 关键词 :反垄断法;公共执法 ;私人实施 ;协调机制 中图分类号:D9 22 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7— 142 1) 1 0 8— 7 6 23 0 (0 20 — 0 1 0
提起行政诉讼 ,该诉讼 并非是对垄断案件本身违法 的
审查 ,而 是对执 行机 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考察和判别 。 因此 ,反垄 断公共执行 机关在 实施反垄断法过程 中处 于主 导地位 的现状 不可能 改变 ,这 种“ 政执 法为主 行 导” 的模 式阻碍 了我 国反垄 断法的有 效实施 。促进公 共利益和 维护有 效竞争,公共机关执行反垄断法 固然 为最有效 的途径 ,但 由于反垄 断法公共执行存在执法 人 员数量 有限、专业 性水平不高 、办案经 费紧 张等 问 题 ,反垄 断法 的公共执行权配置严重不足 ,欠缺足够 的执法 能力。受到执法资源 的约束和 限制 ,反垄 断行
行 所具有的各种缺 陷会 明显或潜在降低反垄断法 的实
施 效率 。
在行政主导的反垄断法实施模式下 ,私人实施更 多地被公共执行所侵吞或取代 ,私人实施 的威慑性和
必要性难免会遭到公众质疑 。若私人主体人人 皆想获
政执法机 构不得 不集 中相对有限 的资源来处理那些具

我国反垄断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的冲突与协调

我国反垄断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的冲突与协调

我国反垄断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的冲突与协调[摘要]"徒法不足以自行",反垄断法也需要一个行之有效的执行机制来保证其运行通畅。

反垄断法在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的同时,还牵涉着国家公权对竞争秩序的调整,反垄断法兼具着公法与私法的特点,其执行机制也存在两种对应的体系,对应的反垄断法的执行可以动用公共和私人两种资源,形成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两种执行方式,两者都不能垄断反垄断法的执行,必须合作已达到威慑、调查、惩罚和赔偿受害者的目的。

[关键词]公共执行;反垄断;私人执行一、我国的反垄断公共执行在《反垄断法》起草的过程中,对于是否需要成立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议,但在200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中,规定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作为公共执行机构。

《反垄断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反垄断法》并未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国务院"三定"方案中,对国有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三定"方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这实际上适用了既存的三部门并存的反垄断执法体系。

为了保障反垄断执法的有效性,反垄断主管机关被赋予了广泛的调查与取证的权利。

根据《反垄断法》第38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反垄断法》第7章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其中主要包括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

特别地,对于行业协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论国际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对中国执法的启示

论国际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对中国执法的启示

论国际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对中国执法的启示摘要:法律的有效实施在于执法,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私人执法。

美国反托拉斯法重视私人执行,强制性3倍赔偿制度、单方诉讼机制使其蓬勃发展,维护了该法的稳定性。

我国反垄断法对私人执行制度只做了原则性规定,今后应重视私人执行制度的发展,使其成为公共执行的有力补充。

在私人执行具体操作模式上,还应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选择直接执行模式。

关键词:反垄断;私人执行;中国;国际经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基本法则,但市场本身并不能保证竞争的自由和公平。

“要是竞争发挥作用,不仅需要适当的组织某些制度安排,如货币,市场和信息渠道——他们之中有些是私人企业从来不能充分提供的——而且它尤其依赖于一种适当的法律制度的存在,这种法律制度的目标在于既维护竞争,又使竞争尽可能有利的发挥作用”[1]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的法律,但“如果法律规定的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不影响人的行为,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2]。

要把“纸面上的”反垄断法变成“行动中的”反垄断法,是反垄断法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守护神,必须建立科学的反垄断法执行模式。

反垄断法的执行可以动用公共和私人两种资源,由此形成公共执行(public enforcement)和私人执行(private enforcement)两种执行方式。

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是指反垄断主管机关以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执行反垄断法,而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反竞争行为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等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

[3]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施行,《反垄断法》虽然就私人执行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相关条文过于简化,过于抽象,操作性不强。

我国有必要借鉴外国先进立法和司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逐步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

一、私人执行制度和公共执行制度的关系反垄断法要得到有效实施不仅需要执行机构的行政执法,同时也要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

浅析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

浅析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

浅析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摘要】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在我国一直以来都是不太受关注的问题,长期以来,在反垄断的实施机制上,都一直奉行“公共实施”的中心主义,但是,一部法律的有效实施,如果只是纯粹的依靠公共实施,那么将必定无法真正实现其目的和宗旨,因此,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就显得举足轻重。

【关键词】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公共实施古语云:“徒法不足以自行。

”美国法学家庞德也曾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

”在分析发垄断法的私人实施之前,首先,我想阐明一下“法的实施”的含义。

对法的实施的含义,我国法学界持通说的是“四分法法式,”即把法律实施细分为“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四个环节。

法的私人实施作为法的实施的一部分,自然包含有上述法的实施的含义,其与法的公共实施相辅相成,协调配合,使法得以有效的实施。

反垄断法作为一种公法性质极强的法律,在其实施过程中,虽然公共实施总是显得尤为重要和突出,但也千万不可忽视了私人实施,只有充分发挥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的最佳效能,反垄断法才能真正实现其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必要性分析任何一部法,如果仅有公共实施,那么该法必然导致不完全的实施,其立法宗旨和目的也必然大打折扣。

(一)反垄断法公共实施的局限性1.“政府失败”的窘境“政府失败”是指现代代议制民主政治不能很好满足个人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致使公共支出规模过大或者效率降低,预算上出现偏差,政府的活动并不总像应该的那样或像理论上所能做到的那样有效地状态。

[1]政府失败的状态一旦呈现,则意味着政府可能已经受某个利益集团的左右,失去了其作为公共利益或是人民利益代表的本质,出现决策失误、工作效率低下、机构规模膨胀等窘境,使得受害人无法寻求法律的救济。

2.公共实施的威慑力不足“芝加哥学派领军人物、法经济学家和反垄断法著名学者波斯纳认为,反垄断法救济制度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威慑违法行为,同属芝加哥学派的法官伊斯特布鲁克更是主张,威慑是反垄断法最优先、甚或是唯一的目标。

浅谈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构建

浅谈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构建

活 动 ,因此 会 比公共 机 构更 容 易 发现 有 关 企业 的垄 断行 为 或 者 反 竞争 行 为 。 因此 ,私 人更 容 易 基 于 自身 利益 最 大 化 的 目的 , 提起反垄断诉讼, 寻求损害赔偿 , 以弥补垄断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三 、私人执行模式的不足 私人执行的滥用 :首先私人执行高额的损 害赔偿可能会被 用于不法 目的。在一些反垄断诉讼中 ,原告会借此规定恶意诉 讼企业,不管其是否实施 了垄断行为 ,企业也不愿意忍受诉讼 的不确定性和随之而来的可能发生 的大量 的信息披露 ,高昂的 论 证 此 制度 的价值 ,并 简要 分 析 了我 国反 垄 断私 人执 行 制度 的 反 垄 断诉 讼 成 本 和广 泛 的证 据 开 示制 度 也使 得 被 告 望而 却 步 。 构建。 这 些 企 业 宁愿 选 择私 下 和 解 ,原告 的敲 诈 目的达 成 。其 次 ,反 关键词: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消费者利益 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很可能被用竞争对手用来破坏竞争,他
们通过发动战略性执行行为,它们可 以战胜在正当竞争状态下 无 法 战胜 的竞争对 手 ,从而 构成 滥用 。 反垄断法的执行模式概 述 反垄断法 的执行模式有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两种 ,公共执 四、我 国反 垄断 法私人执行制度的构建 行是指作 为公共利益代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行使公权力来 1 . 执行 模 式 的 选择 执 行 反垄 断 法 ;私 人 执行 是 指 受到 反 垄 断违 法行 为影 响 的法 人 根据 国际 反垄 断 私人 执 行 的经 验 ,执 行模 式 有 两种 ,一种 和自 然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 是 以美 国为 代表 的直 接执 行 的模 式 ,私人 可 以直 接 提起 反 垄 断 纵观各国反垄断执法 的经验,美国是反垄断私人诉讼最发 诉讼 ,不需要 国家公权力机关垄断行为的认定结论 ;另一种是 达 的国家,据统计 , “ 美国由私人提起的反垄断诉讼 已经远远 以日本为代表的 “ 审决前置”的执行模式 ,即私人要提起反垄 超过 了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提起的反垄断诉讼 ;在 断的赔偿请求,必须有反垄断主管机关或竞争法庭认定该企业 欧盟 ,反垄断的执行 曾经采用一元制的模式 ,但最近几年 ,欧 是属 于垄 断违 法行 为 。 那 么 我 国反 垄 断法 的实施 经验 不 足 ,可 以 借鉴 直 接 执行 模 盟及其成员国认识到,公共执行远远不能够起到预防和遏制反 垄断行为的目的, 2 0 0 5 年1 2 月1 9日,欧盟委员会还公布了 《 违 式 中的后 继 执 行模 式 ,即私 人 直接 提 起 反垄 断 诉讼 ,不 需要 国 反欧共体反托拉斯规则 的损害赔偿诉讼绿皮书》强调 欧共体条 家公权力机关垄 断行为的认定结论 ,但是在诉讼的过程 中可 以 约的第 8 l 条和第 8 2 条不仅可以公共执行而且可 以通 过私人来 把公权力机关的调查结果作为辅助的证据来帮助 自己实现诉求。 执行”。欧盟竞争法 的执行体制正由公共执行的一元体制走向 美 国 的实践 经 验 表 明 ,许 多 私 人反 垄 断诉 讼 是 在 成 功 的政府 执 行后提出的。2 0 1 1 年4 月2 5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也采用了此种 公共 、私人执行的二元体制。 由此可见 ,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对反垄断实施的贡献 执行模式 ,即垄断行为受害人可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 日益突出,同反垄断公共执行的关系也 日益密切,成为反垄断 断行为的处理决定效力确定后 ,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 ,也 法公共执行 的有益补充。针对我国目前反垄断法的不足和现实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的需要 ,我 国最高院在 2 0 1 1 年4 月2 5公布的 《 关于审理垄断 2 . 原 告 资 格 的认 定 美国的 《 谢尔曼法 》第 7条和 《 克莱顿法 》第 4 条 中赋予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 ( 征求意见稿 )》,对 了所有受到反垄断违法行 为直接或间接损害的人的起诉权 ,但 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本架构作了具体设计。 美 国最高 法 院 在判 例 中对 该 条 文作 了限 缩解 释 ,把 原 告 受到 的 二、私 人执行 的优越性 损 害 与被 告 的 违法 行 为 的 因果 关 系 ,限 定在 近 因关 系范 围 ;台 1 . 有利 于实现 时反 垄断主 管机构的制约 在 反 垄 断 法 的实 施 领域 ,实施 垄 断 行 为 的主 体往 往 是 强 势 湾 学 者认 为凡 是 因为 违 背 反垄 断 法 的行 为 受 到损 害 的人 ,均有 的集 团企业 ,这些企业集团具备强大的经济实力 ,且容易形成 权请求获得 民事赔偿 ,但间接受害人 ,最典 型的就是消费者 , 利益集 团去游说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寻租活动。反垄断法私 是否是失格的原告则认为有待探讨。 审视不 同 国家关 于原 告资格 的认 定 , 有 以下两 点共 识: 首先 , 人诉讼能够对公共执行 的模式进行有效的监督 ,能够对公共执 行没有采取措施 的案件提出诉讼 , 会 迫使反垄断法行政执法机 原告 的合法利益须已经或将会 受到损害;其次,造成损害的行 为应 为触犯反垄断法的行为。我 国在征求意见稿 中,明确规定 构 勤勉谨 慎 、尽职 尽力 地履行 自己 的职责 。 了 “ 因垄 断行 为 受 到侵 害 的 自然人 、法 人 和 其他 组 织 ,包 括 经 2 . 降低 反 垄 断执 法 的 成 本 反垄断的公共执行需要大量的资源支持,而公共执法资源 营 者和 消费者 都可 作为原 告 ”,在 赋予受 害者 起诉 资格 的同 时 , 的有限 ,产生了巨大 的执行缺 口。而反垄断私人诉讼 中,调查 需要根据我国现实的情况作出必要的限定。 综上所述 ,反垄断私人诉讼作为反垄断法实施机制中公共 费 用和部分审理成本 由私人承担 ,国家提供 的只是一个法院系 统。而且通过赋予私人提起反垄断诉讼 的权利,有利于实现反 执行的有益补充,为公共执行提供违法行为的信息,为受害者 有利于竞争秩序的维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 垄断案件的分流 ,大大节约反垄断法的实施成本。而反垄断执 提供经济补偿 , 法 机构 也 有 足够 的 时 间和 精 力集 中调查 那 些 私人 不 能 胜任 或 者 我 国构建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势在必行。 参考 文献 : 不 大愿意 提起 诉讼 的反垄 断案 件 。

探析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实体制度【论文】

探析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实体制度【论文】

探析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实体制度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具有公益和私益二元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的双重性。

相比当前占据主导地位的反垄断主管机关执行,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具有易发现违法行为、成本低、主动性强、监督公执行以及弥补公共资源不足等优势,更有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包括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

基于对国外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立法与实践的分析和借鉴,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实体制度应从主体资格、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排除侵害等方面进行构建。

程序制度方面,基于本身违法行为的价格固定、横向市场划分、联合抵制、转售价格维持、搭售协议等垄断行为宜适用直接执行模式;基于合理分析规则的合并、纵向地域限制和联营等垄断行为宜适用审决前置模式。

关键词: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实体制度;程序制度;On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of Private Enforcement of Anti-monopoly LawMA WenfengSchool of Politics and History, Xingyi Norm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Abstract:The legislative purpose of anti-monopoly law in China has the duality of public and private interests, which determines the duality of public and private enforcement of anti-monopoly law. Compared with the current dominant anti-monopoly authorities, private enforcement of anti-monopoly law has many advantages, such as easy to find illegal acts, low cost, strong initiative, supervision of public enforcement and making up for the shortcomings of public enforcement, which is more conducive to the realization of social justice. The private enforcement system of anti-monopoly law includes substantive system and procedural system. Based on the analysis and reference of the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of private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nti-monopoly law, the private enforcement entity system of China's anti-monopoly law should be constructed from the aspects of subject qualification, compensation fordamages, imputation principle and elimination of infringement. In terms of procedural system, monopoly behaviors such as price fixing, horizontal market division, boycott, resale price maintenance and tying agreement based on their own illegal activities should be applied to direct execution mode; monopoly behaviors such as merger, vertical geographical restriction and joint venture based on reasonable analysis rules should be applied to pre-trial mode.Keyword:The antitrust laws; Private execution; The entity system; Application system;一、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界定及其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一)关于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界定关于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界定,国内外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浅析摘要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在反垄断法的实施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断丰富和完善的过程中,需要引进这一制度来对受害者进行充分的救济。

本文通过论述公共执行模式存在的不足和私人执行模式的优越性来论证此制度的价值,并简要分析了我国反垄断私人执行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消费者利益作者简介:郭婷,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091-02一、反垄断法的执行模式概述反垄断法的执行模式有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两种,公共执行是指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执行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是指受到反垄断违法行为影响的法人和自然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

纵观各国反垄断执法的经验,美国是反垄断私人诉讼最发达的国家,据统计,“美国由私人提起的反垄断诉讼已经远远超过了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提起的反垄断诉讼;在欧盟,反垄断的执行曾经采用一元制的模式,但最近几年,欧盟及其成员国认识到,公共执行远远不能够起到预防和遏制反垄断行为的目的,2005年12月19日,欧盟委员会还公布了《违反欧共体反托拉斯规则的损害赔偿诉讼绿皮书》强调欧共体条约的第81条和第82条不仅可以公共执行而且可以通过私人来执行”。

欧盟竞争法的执行体制正由公共执行的一元体制走向公共、私人执行的二元体制。

由此可见,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对反垄断实施的贡献日益突出,同反垄断公共执行的关系也日益密切,成为反垄断法公共执行的有益补充。

针对我国目前反垄断法的不足和现实的需要,我国最高院在2011年4月25公布的《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本架构作了具体设计。

下面我对我国公共执行模式的不足和私人执行模式的特点进行分析,论证建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并简要分析我国私人执行模式的构建。

从效率原则出发评价反垄断法执行体制

从效率原则出发评价反垄断法执行体制

从效率原则出发评价反垄断法执行体制效率是反垄断追求的最为重要的价值目标,也是评价反垄断法执法体制优劣的不二标准。

针对反垄断法执法体制中的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两种成分执行,从效率切入,详细比较分析两者的优点和缺点,揭示两者之间的互补互促关系,试图对反垄断法二元执行体制的合理性做初步论证。

效率反垄断法执行就反垄断法执行体制而言,以浙江理工大学王建教授的研究最为突出,其认为反垄断法执行可分为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

公共执行是指反垄断主管机关以公共利益代表作的身份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执行反垄断法。

私人执行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反垄断违法行为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通过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通过仲裁等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

据此,反垄断执行体制可以划分为一元体制和二元体制。

在一元体制中,公共执行是唯一的反垄断法启动路径,而私人执行则不被许可。

在二元体制中,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同时存在。

一、反垄断法的效率价值通说认为垄断的危害性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1、阻碍社会技术进步。

由于垄断能够带来固定的超额利润,占据垄断地位的企业就没有理由再为难自己进行技术创新,甚至还会阻碍他人创新。

2、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垄断企业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打压竞争对手,破坏竞争环境。

3、损害消费者利益。

一个缺乏竞争的市场将无限趋向于一个价高质次的市场,消费者最终将丧失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自由。

技术不能进步必然导致生产力落后,竞争不能公平开展必然造成市场配置资源功能弱化,消费者不能享受正当权益则必然引发逆向选择。

显而易见,垄断行为带来的各种危害有个共同的标签,即效率的极大降低。

效率,于反垄断法而言,是非常关键的标尺。

评价一国反垄断执行体制的好坏,可以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方面:1、能否囊括主要的垄断行为;2、处理垄断案件的数量;3、启动反垄断调查程序的速度;4、处理垄断案件的速度等。

反垄断法的执行体制是指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在反垄断法执行之中的地位和配置。

要正确地评价一国反垄断执行体制的效率,首先必须分离其中的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两种成分,分别进行详细分析得出部分结论,然后再站在整合的高度综合分析,估算整个执行体制的效率状况。

我国反垄断法中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协调路径

我国反垄断法中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协调路径

On Coordinated Path to Public Implementation and Private Implementation in Our Country's Anti-
monopoly Law
作者: 丁国峰[1];王先林[2]
作者机构: [1]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500;[2]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0出版物刊名: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27-33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6期
主题词: 反垄断法;公共实施;私人实施;协调
摘要:反垄断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之间合作与协调可最大限度发挥反垄断法实施的功效,实现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

但我国反垄断法公私实施之间缺乏协调性,既存有公共实施的固有
弊端,也存有私人实施的不足。

因此,应构建和完善反垄断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之间协调的
合理路径:公共实施应对私人实施进行适度限制和合理协助,私人实施也应对公共实施进行支持。

反垄断法的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平衡

反垄断法的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平衡

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与公共实施的平衡
按照实施的主体和方式,反垄断法的实施包括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两种。

二者本应同等重要,然而在我国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公共实施(执法)的比重远超过私人实施。

我国《反垄断法》只有第50条的笼统规定,公共实施固然重要,然而私人实施本应收到重视。

私人实施和公共实施二者应相得益彰,取长补短,在理想的平衡状态下,一同推动我国的反垄断事业前进。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问题
(一)我国的反垄断法特点
(二)特点之下的实施制度(因果关系逻辑)(以实施主体的性质和实施程序)
二、反垄断法的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
(一)公共实施的合理性
(二)私人事实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与公共实施的平衡
(一)政策角度
(二)个案角度(可加入一些法理学的理论)。

反垄断法实施的反垄断——论中国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

反垄断法实施的反垄断——论中国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

反垄断法实施的反垄断——论中国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
何治中
【期刊名称】《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0(000)005
【摘要】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一般由公共执行所垄断,但是,公共执行事实上却存在机构设置、公法责任等方面的局限性,因而反垄断法的实施不应由公共执行所垄断,还应引入私人执行,因为私人执行不仅是一种权利救济的途径,也是反垄断法的实施方式之一,有助于弥补和矫正公共执行的不足.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中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可采取民事诉讼、仲裁、行政诉讼等三种方式.
【总页数】7页(P24-30)
【作者】何治中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100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2.29
【相关文献】
1.论社会保险法的私人实施——以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为参照 [J], 何文杰
2.私人诉讼在反垄断法中的作用——兼评中国反垄断法草案 [J], 林欧
3.理想与现实中的中国反垄断法——写在《反垄断法》实施五年之际 [J], 王先林;
4.论反垄断法私人实施之集团诉讼制度——从"百度竞价排名"事件谈构建我国反垄断法领域中集团诉讼模式 [J], 李垚葳
5.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越性及其实现——兼论中国反垄断法引入私人执行制度的必要性和立法建议 [J],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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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改进与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改进与完善摘要: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是法律实施的具体延伸。

私人执行相较于公共执行有其自身的优势,并已经成为反垄断法执法的潮流。

世界各国纷纷制定了私人执行制度,其立法也相对完善,但在实施过程中也经历了诸多困难。

我国《反垄断法》也规定了私人执行制度,但是内容还过于原则,相关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厘清。

有必要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实际情况对该制度进行改进与完善。

关键词: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原告资格竞争文化1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1.1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界定反垄断法的执行可以分为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两种。

反垄断法公共执行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针对反竞争行为行使公权力来执行反垄断法的行为;一般认为,反垄断法公共执行的特点是动用公共财政资源和权力资源,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和集体等公共利益。

而私人执行则是利益受侵害的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基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来决定执行投资和努力的程度、范围和强度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利益,但有时也可以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

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也称为私人实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在狭义上,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是指反垄断法的私人诉讼;而在广义上,私人执行则是指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反垄断法律规范对垄断行为进行举报、干预、诉讼、裁判、制裁和监督等活动。

这样,广义的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不仅仅包括私人损害赔偿诉讼,还包括私人想主管机关举报或控告反垄断违法行为以及私人向行政主管机关提起反垄断调查申请,这些都可能引发反垄断主管机关对违法主体进行调查、处理及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由此可见,广义上的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并不等同于私人诉讼,私人诉讼只是私人执行的一种途径和方式,但同时也是其最主要的一种途径,两者在实体内容上具有一致性。

遭受反竞争行为侵害的私人主体可通过诉讼追究违法主体的民事责任,这是私人实施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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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的关系
【摘要】私人执行和公共执行是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两大支柱。

除了公共执行以外,私人执行在反垄断法实施机制中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们之间有着分工和竞争关系,但更多的是合作与协调。

【关键词】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公共执行
一、私人执行及其作用
1.私人执行的定义
私人执行,广义上是指因私人当事人倡导或介入而进行的竞争法执行;中义上的私人执行是指涉及竞争法执行的任何私人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作为诉讼参与人来指控违法者;狭义上的私人执行是指在诉讼程序中,私人当事人基于竞争法的规定而提起的独立民事诉讼或民事反诉。

一般意义上的私人执行是指由反垄断法违法行为的受害者所提起的寻求法院救济的执行,在有些国家,私人还可以通过仲裁方式执行反垄断法。

广义上的私人执行实际上包括了私人当事人向竞争主管机关控告反竞争行为,如果竞争主管机关认为控告理由成立,将发动公共执行程序,因此,这种私人执行实际上是私人引发的公共执行(privately triggered public enforcement),这在加拿大和欧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本文所指的私人执行是广义上的私人执行。

2.私人执行的作用
①赔偿。

私人执行反垄断法,最根本的原因是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了违法竞争行为的侵害,通过私人执行可以确保违法行为的加害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竞争主管机关一般是为了总体利益而行动,它们本身不能修复竞争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私人执行可以使社会财富重新得到有效分配。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规定的反垄断损害赔偿是实际损害赔偿,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反垄断法除了实际损害赔偿外,还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美国法律则规定,私人可以获得3倍于损失的赔偿,而且这种损害赔偿是强制性的。

②威慑。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威慑功能主要是通过损害赔偿制裁来实现的,因此也可以说威慑功能是赔偿功能的衍生。

但威慑是反垄断法制裁的主要目的,如Easter brook法官认为“威慑是反垄断法最优先,甚至于可能是唯一的目标”。

当一个公司希望从违法行为中获得利润,但其可以预见违法行为的成本超过了因此而获得的利益,从而不作出违法行为。

行政罚款具有强有力的威慑功能,同样的,成功的私人诉讼后的支付民事赔偿金责任也具有强大的威慑效果。

当然,如果私人损害赔偿请求与竞争主管机关的行政罚款配合,则可以进一步提高威慑效
果和加强竞争文化建设。

③救济。

欧盟竞争委员Keelie Kross在2005年3月的一次会议上指出,缺乏竞争法的私人执行意味着欧盟竞争法的全面执行是不够完整的。

私人执行可以弥补公共执行的不足。

公共执行机构的财政预算和人力资源是有限的,其不得不集中相对有限的资源来处理有普遍意义的案件。

例如,在2001年9月底之前,在英国竞争主管机构公平贸易办公室(OFT)公开登记的案件有1343件,但最后作出正式决定的只有8件。

这就会产生执行不足的问题,通过授权成百上千的单个公民和利益团体作为私人司法部长来行动,可以极大地增加社会资源对法律执行的投资,并因此而弥补政府执行的努力。

私人执行者对于那些政府没有关注的案件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可以使竞争主管机关集中有限的资源来调查和指控私人原告缺乏足够的激励或资源起诉的案件或政府有特别强烈的利益要求执行的案件。

二、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的关系
公共执行是指由公共官员对垄断行为采取的任何行动。

例如,公共官员对违法者处以罚款或命令违法者停止某一违反竞争政策的特定行为,公共官员甚至可以通过发动诉讼来执行竞争法。

在反垄断执行机制中,私人执行不应该被看作是一个独立的方面,而应该看作同公共执行相互作用的。

私人执行和公共执行在很多方面都能相互补充。

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有着大致的分工,公共执行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私人执行是为了保护单个受害人的利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排除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个人保护责任。

在一些严重违法案件中,受害人由于缺乏财政资源不能帮助自己,此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必须认真考虑它是否应该帮助受害人。

在那些受害人不能有效利用损害赔偿和禁令诉讼保护他们不受反竞争行为损害的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保护私人利益和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同等重要。

另一方面,当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时,私人执行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一些国家的反垄断立法本意和实践情况来分析,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不仅保护私人利益,实际上也可以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可以像公共执行一样实现公法的功能。

正如同促进性别平等这一公共利益可以通过赋予受到性别歧视的人提起诉讼来实现一样,竞争法也同样可以如此。

授权那些受到反竞争行为损害的人提起反垄断诉讼,可以促进和保护竞争性过程,实现公共利益。

私人执行和公共执行有着各自的优势,在有些领域由私人来执行可能比较合适,在有些领域由公共执行来主导会更有效果,还有一些领域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可以重叠和交叉进行。

从理论上来说,当执行可获得的收入大于执行成本时(尽管过高的收入会导致过度执行),该案件由私人来执行是有价值的;当执行成本大于违法行为人的罚款和赔偿额时,这类案件由公共机构来执行是极其必要的。

参考文献:
[1]陈志民.吓阻概念下之反垄断法私人诉讼.人文及社会科学集刊,14卷(1):
55.
[2]Karen Yeung.Privatizing Competition Regulation.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V ol.18,1998:588-589.
[3]Frank Wamser.Enforcement of Antitrust Law.Peter Lang GmbH,199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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