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21(精)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4)23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抬职匸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匚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匸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匸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丄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吿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刃。
具体期限由用人収位根据I: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匸伤职匸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敢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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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吿的匸伤职匸,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昴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匸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iS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匸留薪期的基础上増加2个月。
第七条匸伤职匸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丄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此第八条匸伤职匸或其直系亲屈中请延长停匸留薪期的,应在停匸留嶄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丄留嶄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丄: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1:伤职工、用人爪位。
丄伤职工或其宜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匸、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中请再次确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4]23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得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得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与《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就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得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得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得,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得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得期限有争议得,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得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得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得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得工伤职工,以对应得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得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得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得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得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得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得,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得,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得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得时间内作出就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得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得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得,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得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得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重庆市工伤停工留薪期
重庆市工伤停工留薪期
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人在工伤事故后暂停工作进行治疗期间,仍然享受工资待遇的一段时间。
一般来说,工伤停工留薪期为六个月,但对于特殊情况,如严重伤残的工人,停工留薪期可以延长至一年。
重庆市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政策与全国保持一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人的工资支付待遇。
如果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工人不再享受工资待遇,则违法违规。
重庆市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支付标准主要参照工人的工资水平进行计算。
停工留薪期的支付比例为100%,即工人可以获得其
正常工资的全部数额。
此外,停工留薪期还包括一些附加待遇,如福利费、伙食补助费等。
在重庆市,使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发生后及时进行报告,并协助工伤确认和鉴定工作。
一旦工伤确认和鉴定完成,工人即可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同时,使用人单位也应当配合协助工人进行治疗,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重庆市在工伤保险方面也加大了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用人单位和工人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
此外,重庆市还重视工伤事故的预防,加强了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了工伤防治能力,力争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总而言之,在重庆市,工伤停工留薪期是工人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保障了工人在工伤期间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支持,并通过治疗恢复身体健康。
重庆市将继续加强对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落实,为工人提供更好的工伤保障。
重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4]23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渝劳社办发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发布人:liyu 发布日期:2005-7-8 20:12:4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有关单位: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 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具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重庆市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第九条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21(精)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重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4]23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4]23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4]23 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 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 2 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 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4]23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拇指骨折S62.5
4个月
其他手指骨折S62.6
3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63
腕关节脱位S63.0
6个月
指关节脱位S63.1
3个月
腕和腕关节韧带创伤性破裂S63.3
6个月
掌指和指间关节处的手指韧带创伤性破裂S63.4
3个月
腕关节扭伤S63.5
2个月
手指关节扭伤S63.6
2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神经损伤S64
第七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6(试行)
伤害部位
停工留薪期
腕和手损伤(S60—S69)
腕和手浅表损伤S60
1个月
腕和手开放性损伤口S61
2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骨折S62
手舟骨骨折S62.0
6个月
其他胸骨骨折S62.1
6个月
第一掌骨骨折S62.2
4个月
其他掌骨骨折S62.3
第三条 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规审发 [2004]23 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 2 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4]23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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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第九条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十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条例》施行之后至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停工留薪期的问题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使用说明1.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休息的时间。
停工留薪期的延长和缩短,依据《重庆市工伤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下背、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37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撕裂伤;(4)穿刺伤。
6.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 *** 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害;(2)神经和脊髓连续性(连接)的损害;(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
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试行)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头部损伤S00-S09 头部浅表损伤S00 1个月头部开放性伤口S01 1个月颅骨和面骨骨折S02 颅骨穹隆骨折S02.0 3个月颅底骨折S02.1 6个月眼底骨折S02.3 3个月颧骨和上颌骨骨折S02.4 4个月牙折断S02.5 4个月下颌骨骨折S02.6 4个月累及颅骨和面骨多发性骨折S02.7 4个月其它颅骨和面骨骨折S02.8 6个月头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03 颌关节脱位S03.0 4个月鼻中隔软骨脱位S03.1 2个月牙脱位S03.2 4个月颅神经损伤S04 视神经经和视路损伤S04.0 4个月动眼神经损伤S04.1 6个月滑车神经损伤S04.2 6个月三叉神经损伤S04.3 6个月展神经损伤S04.4 6个月面神经损伤S04.5 6个月听神经损伤S04.6 6个月副神经损伤S04.7 6个月其他颅神经损伤S04.8 6个月眼和眶损伤S05 结膜和角膜擦伤S05.0 1个月眼球和眶组织轻度挫伤S05.1 1个月眼撕裂伤和破裂,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2 6个月眼撕裂伤和破裂,不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3 3个月眼穿透性伤口,伴有或不伴有异物S05.4 6个月眼球穿透性伤口,伴有异物S05.5 6个月眼球穿透性伤口,不伴有异物S05.6 6个月眼撕脱伤S05.7 6个月眼和眶的其它损伤S05.8 3个月颅内损伤S06 脑震荡S06. 2个月硬膜外出血S06. 6个月创伤性硬膜下出血S06. 6个月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S06. 3个月其他颅内损伤S06. 4个月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2(试行)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头部损伤(S00—S09)头部挤压伤S07 1个月头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08 头的部分创伤S08.0 6个月耳创伤性切断S08.1 3个月头部其他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2 3个月头部未特指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3 3个月头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09 头部血管损伤S09.0 1个月头部肌肉和肌腱损伤S09.1 1个月耳鼓膜创伤性破裂S09.2 3个月头部多发性损伤S09.3 6个月颈部)损伤(S10—S19)颈部浅表损伤S10 1个月颈部开放性伤口S11 1个月颈部骨折S12 第一颈椎骨折S12.0 6个月第二颈椎骨折S12.1 6个月颈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12.2 8个月颈部其他多发性骨折S12.3 3个月颈部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13 颈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13.0 6个月颈椎脱位S13.1 6个月颈部多发性脱位S13.2 8个月颈部扭伤S13.3 2个月甲状腺区扭伤S13.4 2个月颈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S14 颈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14.0 12个月颈部脊髓神经根的损伤S14.1 12个月臂丛神经损伤S14.2 12个月颈部周围神经损伤S14.3 12个月颈部交感神经损伤S14.4 12个月颈部水平的血管损伤S15 颈动脉损伤S14.0 3个月颈部多处血管的损伤S14.1 6个月颈部挤压伤S17 1个月胸部损伤(S20—S29)胸部浅表损伤S20 乳房挫伤S20.0 2个月胸部挫伤S20.1 2个月胸部多处浅表损伤S20.7 2个月胸部开放性伤口S21 2个月肋骨、胸骨和胸部脊柱骨折S22 胸椎骨折S22.0 6个月胸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22.1 12个月胸骨骨折S22.2 3个月肋骨骨折S22.3 3个月肋骨多发性骨折S22.4 4个月骨性胸廓其他部位骨折S22.8 3个月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3(试行)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胸部损伤(S20—S29)胸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23 胸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23.0 6个月胸椎脱位S23.1 6个月胸部脊柱扭伤S23.2 2个月肋骨和胸骨扭伤S23.3 2个月胸部水平的神经的脊髓损伤S24 胸部脊髓震荡和水肿S24.0 12个月胸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24.1 12个月胸部周围神经根损伤S24.2 12个月胸部交感神经根损伤S24.3 12个月胸部血管损伤S25 6个月心脏损伤S26 6个月其他和未特指的胸内器官损伤S27 创伤性气胸S27.0 2个月创伤性血胸S27.1 2个月创伤性血气胸S27.2 3个月肺的其他损伤S27.3 6个月支气管损伤S27.4 8个月胸部气管损伤S27.5 8个月胸膜损伤S27.6 3个月其它胸内器官S27.8 3个月胸部挤压伤和胸的部分创伤切断S28 胸部挤压伤S28.0 2个月胸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28.1 6个月胸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29 6个月腹部、下背、腰椎和骨盆损伤(S30—S39)腹部、下背和骨盆浅表损伤S30 下背和骨盆挫伤S30.0 1个月腹壁挫伤S30.1 1个月外生殖器挫伤S30.2 3个月腹部、下背和骨盆开放性损伤S31 下背和骨盆开放性伤口S31.0 1个月腹壁开放性伤口S31.1 1个月外生殖器开放性伤口S31.2 2个月腰部脊柱和骨盆骨折S32 腰部椎骨骨折S32.0 4个月骶骨骨折S32.1 4个月尾骨骨折S32.2 4个月髂骨骨折S32.3 4个月髋臼骨折S32.4 4个月耻骨骨折S32.5 4个月腰部脊柱和骨盆的关节韧带脱位、扭伤S33 腰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33.0 6个月腰椎脱位S33.1 6个月骶髂关节和骶尾关节的脱位S33.2 6个月腰部脊柱扭伤S33.5 2个月腰部脊柱和骨盆其他和未特指部位的扭伤S33.7 2个月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4(试行)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腹部下背腰椎和骨盆损伤(S30—S39) 腹部、下背和骨盆水平的神经和腰部脊髓损伤S34 腰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34.0 12个月腰部和骶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34.1 12个月马尾损伤S34.2 12个月腰骶丛损伤S34.3 12个月腰部、骶部和骨盆交感神经损伤S34.4 12个月腰部、骶部和骨盆周围神经损伤S34.5 12个月腹部、下背和骨盆水平的血管损伤S35 6个月腹部器官损伤S36 脾损伤S36.0 6个月肝或胆囊损伤S36.1 6个月胰损伤S36.2 6个月胃损伤S36.3 6个月小肠损伤S36.4 6个月结肠损伤S36.5 6个月直肠损伤S36.6 6个月多个腹内器官损伤S36.7 6个月其他腹内器官损伤S36.8 6个月盆腔器官损伤S37 肾损伤S37.0 6个月输尿管损伤S37.1 6个月膀胱损伤S37.2 4个月尿道损伤S37.3 12个月卵巢损伤S37.4 3个月输卵管损伤S37.5 3个月子宫损伤S37.6 3个月其他盆腔器官损伤S37.8 3个月腹部下背骨盆部分挤压伤和创伤性切断S38 外生殖器创伤性挤压伤S38.0 3个月外生殖器创伤性切断S38.2 6个月腹部、下背和骨盆其他未特指的损伤S39 6个月肩和上臂损伤(S40—S49) 肩和上臂浅表性损伤S40 1个月肩和上臂开放性伤口S41 1个月肩和上臂骨折S42 锁骨骨折S41 4个月肩胛骨骨折S42. 6个月肱骨上端骨折S42. 6个月肱骨干骨折S42. 5个月肱骨下端骨折S42. 6个月肩和上臂其他部位的骨折S42. 5个月肩胛带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43 肩关节脱位S43.0 4个月肩锁关节脱位S43.1 6个月胸锁关节脱位S43.2 6个月肩关节扭伤S43.4 2个月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5(试行)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肩和上臂损伤(S40—S49)肩胛带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43 肩锁关节扭伤S43.5 2个月胸锁关节扭S43.6 2个月肩和上臂水平的神经损伤S44 上臂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44.0 12个月上臂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44.1 12个月上臂水平的桡神经损伤S44.2 12个月上臂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44.8 12个月肩和上臂其他血管的损伤S45 6个月肩和上臂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46 6个月肩和上臂挤压伤S47 1个月肩和上臂创伤性切断S48 肩关节处创伤性切断S48.0 6个月肩和肘之间水平的创伤性切断S48.1 6个月肩和上臂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49 3个月肘和前臂损伤(S50—59)前臂浅表损伤S50 1个月前臂开放性伤口S51 1个月前臂骨折S52 尺骨上端骨折S52.0 6个月桡骨上端骨折S52.1 6个月尺骨干骨折S52.2 4个月桡骨干骨折S52.3 4个月尺骨和桡骨两者骨干的骨折S52.4 6个月桡骨下端骨折S52.5 6个月尺骨和桡骨两者下端的骨折S52.4 6个月肘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53 桡骨头脱位S53.0 6个月肘关节脱位S53.1 6个月桡侧副韧带创伤性破裂S53.2 6个月尺侧副韧带创伤性破裂S53.3 6个月肘关节扭伤S53.4 2个月前臂水平的神经损伤S54 前臂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54.0 12个月前臂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54.1 12个月前臂水平的桡神经损伤S54.2 12个月前臂神经的其他神经损伤S54.8 12个月前臂水平的血管损伤S55 6个月前臂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56 6个月前臂挤压伤S57 2个月前臂创伤性切断S58 肘切断S58.0 3个月肘和腕之间切断S58.1 3个月前臂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59 3个月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6(试行)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腕和手损伤(S60—S69)腕和手浅表损伤S60 1个月腕和手开放性损伤口S61 2个月腕和手水平的骨折S62 手舟骨骨折S62.0 6个月其他胸骨骨折S62.1 6个月第一掌骨骨折S62.2 4个月其他掌骨骨折S62.3 4个月拇指骨折S62.5 4个月其他手指骨折S62.6 3个月腕和手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63 腕关节脱位S63.0 6个月指关节脱位S63.1 3个月腕和腕关节韧带创伤性破裂S63.3 6个月掌指和指间关节处的手指韧带创伤性破裂S63.4 3个月腕关节扭伤S63.5 2个月手指关节扭伤S63.6 2个月腕和手水平的神经损伤S64 腕和手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64.0 12个月腕和手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64.1 12个月腕和手水平的桡神经损伤S64.2 12个月拇指的指神经损伤S64.3 6个月其他手指的指神经损伤S64.4 6个月腕和手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64.8 6个月腕和手水平的血管损伤S65 6个月腕和手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66 6个月腕和挤压伤S67 1个月腕和手创伤性切断S68 拇指切断S68.0 2个月其他单个手指切断S68.1 2个月多个手指切断S68.2 3个月手指伴有腕和手其他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68.3 6个月腕关节切断S68.4 3个月髋和大腿损伤(S70—S79)髋和大腿浅表损伤S70 1个月髋和大腿开放性伤口S71 1个月股骨骨折S72 股骨颈骨折S72.0 6个月经大转子骨折S72.1 6个月转子下骨折S72.2 6个月股骨干骨折S72.3 6个月股骨多发性骨折S72.7 6个月髋的关节韧带脱位、扭伤S73 髋脱位S73.0 6个月髋扭伤S73.1 2个月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7(试行)髂和大腿损伤(S70-S79)髋和大腿水平的神经损伤S74 12个月髋和大腿水平的血管损伤S75 6个月髋和大腿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76 6个月髋和大腿挤压伤S77 1个月髋和大腿创伤性切断S78 6个月膝和小腿损伤(S80-89) 小腿浅表损伤S80 1个月小腿开放性伤口S81 2个月小腿骨折,包括S82 髌骨骨折S82.0 6个月胫骨上端骨折S82.1 6个月胫骨骨干骨折S82.2 6个月胫骨下端骨折S82.3 6个月腓骨骨折S82.4 3个月内踝骨折S82.5 6个月外踝骨折S82.6 6个月小腿多发性骨折S82.7 6个月膝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83 髌骨脱位S83.0 6个月膝关节脱位S83.1 6个月半个月板撕裂S83.2 6个月膝关节软骨撕裂S83.3 6个月膝的多处结构的损伤S83.7 8个月小腿水平的神经损伤S84 12个月小腿水平的血管损伤S85 6个月小腿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86 6个月小腿挤压伤S87 2个月小腿创伤性切断S88 膝切断S88.0 6个月膝和踝之间的切断S88.1 6个月踝和足损伤(S90-S99) 踝和足浅表损伤S90 1个月踝和足开放性伤口S91 1个月足骨折,除外踝S92 跟骨骨折S92.0 6个月距骨骨折S92.1 6个月其他跗骨骨折S92.2 4个月跖骨骨折S92.3 3个月拇指骨折S92.4 3个月其他趾骨折S92.5 3个月足多发性骨折S92.7 6个月踝和足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93 踝关节脱位S93.0 6个月足趾脱位S93.1 3个月踝和足水平的韧带破裂S93.2 6个月足的其他部位脱位S93.3 3个月踝扭伤S93.4 2个月足趾扭伤S93.5 1个月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8(试行)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踝和足损伤(S90-S99) 踝和足水平的神经损伤S94 足底外侧神经损伤S94.0 12个月足底内侧神经损伤S94.1 12个月踝和足水平的腓深神经损伤S94.2 12个月踝和足水平的皮感觉神经损伤S94.3 12个月踝和足水平的多神经损伤S94.7 12个月踝和足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94.8 12个月踝和足水平的血管损伤S95 6个月踝和足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96 6个月踝和足挤压伤S97 2个月踝和足创伤性切断S98 6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损伤(T00-07)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 头和颈的浅表损伤T00.0 1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浅表损伤T00.1 1个月上肢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2 1个月下肢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3 1个月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4 1个月其他复合部位的浅表损伤T00.8 1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 头和颈的开放性伤口T01.0 1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开放性伤口T01.1 2个月上肢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2 1个月下肢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3 1个月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4 1个月其他复合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8 1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骨折T02 头和颈的骨折T02.0 6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骨折T02.1 6个月上肢多个部位的骨折T02.2 6个月下肢多个部位的骨折T02.3 6个月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骨折T02.4 6个月其他复合部位的骨折T02.8 6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 头和颈的脱位、扭伤T03.0 6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脱位、扭伤T03.1 6个月上肢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2 6个月下肢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3 6个月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4 6个月其他复合部位的脱位、扭伤T03.8 6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 头和颈的挤压伤T04.0 1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挤压伤T04.1 1个月上肢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2 1个月下肢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3 1个月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4 1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及四肢的挤压伤T04.7 1个月其他复合部位的挤压伤T04.8 1个月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9(试行)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损伤(T00-T07)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创伤性切断T05 双手创伤切断T05.0 6个月一只手和另一臂创伤性切断T05.1 6个月双臂创伤性切断T05.2 6个月双足创伤性切断T05.3 6个月一只足和另一腿创伤性切断T05.4 6个月双小腿创伤性切断T05.5 6个月上肢和下肢任何组织创伤性切断T05.6 6个月躯干、四肢或身体未特指部位的损伤(T08-T14) 脊柱骨折,水平未特指T08 6个月脊柱和躯干的其他损伤,水平未特指T09 躯干浅表损伤,水平未特指T09.0 1个月躯干开放性伤口,水平未特指T09.1 1个月躯干未特指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和劳损T09.2 2个月脊髓损伤T09.3 12个月躯干未特指神经、脊神经根和神经丛损伤T09.4 6个月躯干未特指肌肉和肌腱损伤T0.95 6个月躯干创伤性切断,水平未特指T09.6 6个月上肢骨折,水平未特指T10 3个月上肢的其他损伤,水平未特指T11 上肢浅表损伤,水平未特指T11.0 1个月上肢开放性伤口,水平未特指T11.1 1个月上肢未特指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和劳损T11.2 2个月上肢未特指神经的损伤T11.3 6个月上肢未特指血管的损伤T11.4 6个月上肢未特指肌肉和肌腱的损伤T11.5 6个月上肢创伤性切断T11.6 6个月下肢骨折,水平未特指T12 3个月下肢的其他损伤,水平未特指T13 下肢浅表损伤,水平未特指T13.0 1个月下肢开放性伤口,水平未特指T13.1 1个月下肢未特指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和劳损T13.2 2个月下肢未特指神经的损伤T13.3 6个月下肢未特指血管的损伤T13.4 6个月下肢未特指肌肉和肌腱的损伤T13.5 6个月下肢创伤性切断T13.6 6个月通过自然腔口进入异物的效应(T15-T19) 外眼异物T15 角膜异物T15.0 1个月结合膜囊异物T15.1 1个月外眼其他和多处部位内异物T15.2 2个月耳内异物T16 1个月呼吸道内异物T17 鼻窦内异物T17.0 1个月鼻孔内异物T17.1 1个月咽内异物T17.2 1个月喉内异物T17.3 1个月气管内异物T17.4 1个月支气管内异物T17.5 1个月呼吸道其他和多处部位内异物T17.8 4个月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0(试行)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烧伤和腐蚀伤T(20-32) 头和颈烧伤和腐蚀伤T20 一度烧伤T20.1 1个月二度烧伤T20.2 4个月三度烧伤T20.3 8个月一度烧伤T20.5 1个月二度烧伤T20.6 4个月三度烧伤T20.7 8个月躯干烧伤和腐蚀伤T21 一度烧伤T21.1 1个月二度烧伤T21.2 4个月三度烧伤T21.3 8个月一度烧伤T21.5 1个月二度烧伤T21.6 4个月三度烧伤T21.7 8个月肩和上肢烧伤和腐蚀伤,除外腕和手T22 一度烧伤T22.1 1个月二度烧伤T22.2 4个月三度烧伤T22.3 8个月一度烧伤T22.5 1个月二度烧伤T22.6 4个月三度烧伤T22.7 8个月腕和手烧伤和腐蚀伤T23 一度烧伤T23.1 1个月二度烧伤T23.2 4个月三度烧伤T23.3 8个月一度烧伤T23.5 1个月三度烧伤T23.7 8个月髋和下肢烧伤和腐蚀伤,除外踝和足T24 一度烧伤T24.1 1个月二度烧伤T24.2 4个月三度烧伤T24.3 8个月一度烧伤T24.5 1个月二度烧伤T24.6 4个月三度烧伤T24.7 8个月踝和足烧伤和腐蚀伤T25 一度烧伤T25.1 1个月二度烧伤T25.2 4个月三度烧伤T25.3 8个月一度烧伤T25.5 1个月二度烧伤T25.6 4个月三度烧伤T25.7 8个月限于眼和附器的烧伤和腐蚀伤T26 眼脸和眼周区烧伤T26.0 6个月角膜和结膜囊烧伤T26.1 6个月烧伤,伴有眼球破裂和破坏T26.2 12个月眼脸和眼周区腐蚀伤T26.5 6个月角膜和结膜囊腐蚀伤T26.6 6个月腐蚀伤,伴有眼球破裂和破坏T26.7 12个月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1(试行)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烧伤和腐蚀伤(T20——T32) 呼吸道烧伤和腐蚀伤T27 喉和气管烧伤T27.0 8个月呼吸道其他部位的烧伤 T27.2 8个月喉和气管腐蚀伤T27.4 8个月呼吸道其他部位腐蚀伤T27.6 8个月其他内部器官的烧伤和腐蚀伤T28 口和喉烧伤T28.0 8个月食管烧伤T28.1 8个月消化道其他部位烧伤T28.2 8个月泌尿生殖器官内烧伤T28.3 8个月口和喉腐蚀伤T28.5 8个月食管腐蚀伤T28.6 8个月消化道其他部位腐蚀伤T28.7 8个月泌尿生殖器官内腐蚀伤T28.8 8个月身体多个部位的烧伤和腐蚀伤T29 一度烧伤T29.1 1个月二度烧伤T29.2 4个月一度腐蚀伤T29.5 1个月二度腐蚀伤T29.6 4个月三度腐蚀伤T29.7 8个月烧伤和腐蚀伤,身体部位未特指T30 一度烧伤T30.1 1个月二度烧伤T30.2 4个月三度烧伤T30.3 8个月一度腐蚀伤T30.5 1个月二度腐蚀伤T30.6 4个月三度腐蚀伤T30.7 8个月根据体表累及范围分类的烧伤T31 面积少于10%的烧伤T31.0 1个月10%-19%的烧伤T31.1 4个月20%-29%的烧伤T31.2 4个月30%-39%的烧伤T31.3 8个月40%-49%的烧伤T31.4 8个月50%-59%的烧伤T31.5 8个月60%-69%的烧伤T31.6 8个月70%-79%的烧伤T31.7 12个月80%-89%的烧伤T31.8 12个月90%或更多的烧伤T31.9 12个月根据体表累及范围分类的腐蚀伤面积少于10%的烧伤T32.0 1个月10%-19%的烧伤T32.1 4个月20%-29%的烧伤T32.2 4个月30%-39%的烧伤T32.3 8个月40%-49%的烧伤T32.4 8个月50%-59%的烧伤T32.5 8个月60%-69%的烧伤T32.6 8个月70%-79%的烧伤T32.7 12个月80%-89%的烧伤T32.8 12个月90%或更多的烧伤T32.9 12个月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2(试行)职业病停工留薪职业病停工留薪期尘肺病Ⅰ期 3个月Ⅱ期 6个月Ⅲ期 12个月职业病放射性疾病轻度 3个月中度 6个月重度 12个月职业中毒急性轻度 3个月中度 6个月重度 12个月慢性轻度 3个月中度 6个月重度 12个月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轻度 3个月中度 6个月重度 12个月职业性皮肤病轻度 3个月中度 6个月重度 12个月职业性眼病轻度 3个月中度 6个月重度 12个月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轻度 3个月中度 6个月重度 12个月职业性肿留轻度 3个月中度 6个月重度 12个月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轻度 3个月中度 6个月重度 12个月其他职业病轻度 3个月中度 6个月重度 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