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标准摘要:一、引言:简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概念和重要性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内容1.初犯和两年内没有被追责的免于处罚标准2.积极配合、有效弥补、受他人胁迫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标准三、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及防范措施1.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和特点2.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危害和隐蔽性3.防范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制度和原则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实施1.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2.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3.各地各级行政机关的实施情况五、结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意义和展望正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标准一、引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自由裁量的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设立,旨在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新时期,我国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新的规定和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
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内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免于处罚的标准,主要是看是否初犯,是否在两年内没有被追责以及其他法定情节;二是从轻或是减轻的标准,主要是看对方是否积极配合,是否有效弥补,是否是受他人胁迫以及其他法定情节。
具体来说,对于初犯和在两年内没有被追责的行为,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对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有效弥补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或者受他人胁迫等情况,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及防范措施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由于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容易导致滥用。
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原则。
首先,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其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再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实施我国在交通和税务等领域分别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一、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主要手段之一。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减少裁量权的随意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裁量权,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裁量范围和裁量标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基本原则1. 法定依据原则: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合法有效,必须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
2. 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任何干预或者歧视都是不允许的。
3. 适当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合理、适当,依据实际情况、性质和情节进行裁量,不能过度或者不足。
4. 预防原则:行政处罚应当起到公共警示作用,能够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5. 效率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及时、迅速作出,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三、裁量范围和标准1. 处罚种类的裁量范围和标准:1.1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罚款的数额,罚款数额应当能够对违法行为起到惩戒作用,防止再次发生。
1.2 行政警告: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危害程度,警告的方式和内容可以灵便确定。
1.3 暂扣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影响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暂扣相关证件。
1.4 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是否吊销相关证件。
1.5 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处罚种类,但必须合法合规。
2. 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2.1 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处罚的严重程度,性质越严重,处罚越重。
2.2 违法行为的情节:违法行为的情节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方式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加大处罚力度。
2.3 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越大,处罚力度越大。
2.4 违法行为的后果: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越严重,处罚越重。
四、附则1. 本制度合用于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生态环境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有效管理和惩罚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展开深度讨论,并提供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概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时,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这一基准的制定旨在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科学、公正和合理的处罚,促进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协调发展。
二、深度评估1.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了有效管理和惩罚环境违法行为。
在环境保护中存在各种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实施相应的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裁量,从而更有效地惩罚环境违法行为。
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有利于增强环境治理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制定一套固定的处罚标准难以适应不同环境问题的处理需求。
通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实际情况,灵活地调整处罚措施和力度,以确保环境治理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需要依赖严格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尽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助于提高处罚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但也存在滥用权力的风险。
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和评估机制,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明确、公正和合理,避免不当行使权力。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是非常必要且积极的措施。
通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可以更全面地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背景和危害程度,更准确地制定处罚措施,从而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然而,为了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需要加强监管和评估机制的建设。
只有在监管和评估机制的有效运行下,行政机关才能更好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滥用权力的发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行政处罚与我们的关系紧密。
那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案件的发生具有临时性所以处置的时候有时必须要有自由裁量的基准,如果没有灵活的裁量基准,对于突发事件的办理就会存在一些与规定相冲突的问题。
行政处罚与我们的关系紧密。
那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案件的发生具有临时性所以处置的时候有时必须要有自由裁量的基准,如果没有灵活的裁量基准,对于突发事件的办理就会存在一些与规定相冲突的问题。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于有关活动的开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其中,对于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本办法确定罚款数额。
对于需要给予罚款以外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委(市宗教局)”)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规范,明确行使各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的原则。
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裁量。
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相一致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不一致的,不得违法裁量。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表行政执法主体:贵州省档案局行政处罚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的处罚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性质及违法情节裁量基准备注1 损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涉案档案的数量少,当事人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主动交代损毁国有档案的事实,且丢失的档案数量较少,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告,并对单位处罚款4000至10000元,对个人200至5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查处,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损毁档案的行为未对档案工作和地方档案事业发展造成影响的。
警告,对单位处罚款10000元至39999元,对个人处501元至2000元;损毁档案的行为对档案事业造成恶劣影响并产生严重后果,或在受到档案行政处罚后,再次故意实施档案违法行为的,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执行,继续实施档案违法行为的,以及手段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并对单位处罚款4万至10万元,对个人2001至5000元。
2 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涉案档案的数量少,当事人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主动交代丢失国有档案的事实,且丢失的档案数量较少,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并对单位处罚款4000至10000元,对个人200至5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查处,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丢失档案的行为未对档案工作和地方档案事业发展造成影响的。
警告,对单位处罚款10000元至39999元,对个人处501元至2000元;丢失档案的行为对档案事业造成恶劣影响并产生严重后果;或在受到档案行政处罚后,再次故意实施档案违法行为的,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执行,继续实施档案违法行为的,以及手段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
实体规则
(一)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 处以基准处罚。基准处罚的幅度是自由裁量幅度倍 数或金额的中间值; (二)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在基准处罚以上适 当提高处罚幅度,但所处罚款不得高于法定最高限 度,且不得直接以法定罚款上限处罚,但严重违法 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严重 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可以适用法定罚款上限处罚;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 件或取消相应资格规定的,可以同时适用。
实体规则
(三)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在基准处罚以下适 当降低处罚幅度,但所处罚款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 度;
(四)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在法定最低限度以 下处以罚款。
实体规则
第十三条 规定了处罚幅度是倍数的,一般情况下给 予倍数中间值的处罚。处罚幅度为 2 倍到 5 倍的, 可以设定 0.5 倍为一个级别,基准处罚处以 3.5 倍的罚款;从重处罚处以 4 倍、4.5倍、5 倍的罚 款;从轻处罚处以 2 倍、2.5 倍、3 倍的罚款;减 轻处罚处以 0.5 倍、1 倍、1.5 倍的罚款。处罚幅 度为其他倍数的,参照本条规定。
实体规则
(十八)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十九)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 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二十一)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 以及胁迫他人或者员工从事违法行为的;
(七)未获得行政许可或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 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 营的; (八)食品药品抽查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重要项 目且被抽样单位负主要责任的; (九)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 果的; (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 (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
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福泉市应急管理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与规章(以下简称“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给予的处罚种类与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六条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法律对同一种违法行为设立了若干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以下方式行使自由裁量权:(一)、同一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实施了该违法行为即应当或者可以处以的行政处罚种类的,则应依据《贵州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罚款幅度予以细化。
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处以罚款外,还应依法确定是否给予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了该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不同行政处罚的,则应依据《贵州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何种情况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予以细化,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选择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怎样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的量裁基准有几点,第一点是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标准,主要是看其是否初犯,是否在两年内没有被追责以及其他法定情节;第二点是从轻或是减轻的标准,主要是看对方是否积极配合,是否有效弥补,是否是受他人胁迫以及其他法定情节。
最后是从重标准,主要是看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法定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怎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这是就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听证后怎样进行行政处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处罚工作中,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时,给予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处罚的种类、程度和数额等,并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和限制的制度。
该制度是行政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保障行政执法公正、合理和统一,同时也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一定的工作灵活度,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律实践的需求。
本文将从自由裁定的原理、正当性、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深入探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活动中最基本的权力之一,其核心理念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关决定,而不受过度法定化的限制。
这是因为行政执法工作需要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需要,灵活地处理和解决各类行政违法行为。
基准制度为自由裁量权界定了边界和限制条件,使行政执法活动在一定的框架内进行,既确保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又提高了执法效率。
首先,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正当性。
正当性是行政执法原则的核心要素之一,是行政执法有效性的前提,也是确保行政执法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关键。
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使执法行为更加符合法律、合乎公众利益和社会正义,提高了行政执法决策的合法性。
其次,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助于防止行政执法的任意性和滥用权力。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虽然具有灵活性,但也存在滥用和任意性的风险。
通过基准制度的设置,可以规范和规定行政执法的权力行使范围、限制条件和程序,避免执法人员滥用权力,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权益。
再次,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助于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行为裁量。
如若违反规定或者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损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追究。
基准制度的明确规定和限制,为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提供了法律依据,不仅可以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也可以为受到不当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供救济渠道。
裁量基准类型
裁量基准类型摘要:1.裁量基准类型的定义2.裁量基准类型的分类3.裁量基准类型的应用4.裁量基准类型的重要性正文:一、裁量基准类型的定义裁量基准类型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对于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自由裁量事项的基准和标准。
简单来说,就是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参照的依据和标准。
二、裁量基准类型的分类裁量基准类型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主要涉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具体行政行为的裁量标准。
2.行政许可的裁量基准。
主要涉及行政机关在审查、决定行政许可事项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和标准。
3.行政强制的裁量基准。
主要涉及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措施时,需要参照的依据和标准。
4.其他行政行为的裁量基准。
包括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其他行政行为中的裁量标准。
三、裁量基准类型的应用裁量基准类型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能够规范行政行为,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行政处罚中,裁量基准类型可以帮助行政机关依据具体情况,合理地决定罚款金额,避免过轻或过重的处罚。
四、裁量基准类型的重要性裁量基准类型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规范行政行为。
裁量基准类型为行政机关提供了明确的参照标准,有助于规范行政行为,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2.保护公民权益。
裁量基准类型能够帮助行政机关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个行政相对人,避免因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导致的公民权益受损。
3.提高行政效率。
裁量基准类型为行政机关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指引,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纠纷。
4.增强公众信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权限。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是指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依据的准则和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罚款金额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经济能力、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罚款金额的范围和幅度。
2. 行政处罚种类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3. 行政处罚程度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配合程度、是否有其他从轻或从重情节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程度,如罚款金额的上下限、停产停业期限等。
4.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如分期缴纳罚款、暂缓执行等。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行政处罚机关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执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理性原则: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
3.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处罚的裁量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注重对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帮助违法主体纠正违法行为,避免再次发生。
总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是行政处罚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的准则和标准,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处罚机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一、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准是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类型,制定相应的处罚标准和执行程序。
以下是常见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1. 罚款:针对轻微、一般、严重等不同程度违法行为,分别设定相应的罚款数额,同时明确罚款的上限和下限。
2. 拘留: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依法采取拘留措施。
明确拘留的期限和适用条件,确保处罚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吊销许可证:对于特定违法行为,依法可以吊销相关的许可证或资质。
制定吊销许可证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确保处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处罚条件的基准行政处罚的条件和程序基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决定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时限。
以下是常见的处罚条件和程序的基准:1. 立案件:当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立案。
明确立案的标准和程序,确保立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立案后,应当及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明确调查取证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确保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听证程序:对于重大或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举行听证会。
明确听证会的组织、参与人员、程序等具体要求,确保听证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 决定程序:行政机关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明确处罚决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 执行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依法予以执行。
明确执行的程序、期限和方式等具体要求,确保处罚决定的顺利执行。
总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旨在规范行政处罚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通过制定明确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以及处罚条件的基准,有利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遵循统一的标准和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维护社会秩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证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严格实行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反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确定处罚种类和实施罚款处罚的建议、审查、决定。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
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和从轻处罚适用。
第八条行政执法相对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违法故意的;(二)当事人经教育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屡教不改,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三)社会危害大、群众投诉多的违法行为。
从重处罚的罚款额度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权限。
第九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当事人配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且有立功表现的;(二)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的;(三)当事人事后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害并经核实的;从轻处罚的罚款额度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权限。
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引言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依法进行的惩罚和责任追究。
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根据违法情节和行为主体的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自由确定处罚力度的一种特殊权力。
行政处罚的公正与合理与行政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息息相关,因此,确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对于维护法治原则、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与合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裁量权的概念与特点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依据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情况和行为主体的性质和情节,自由决定是否行使处罚权、处罚方式和处罚力度的一种特殊权力。
行政裁量权具有以下特点:1. 自由性:行政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自由决定是否行使处罚权,以及具体的处罚力度。
2. 相对性:行政裁量权是相对的,即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决定具体的处罚力度。
3. 单一性:行政裁量权是具体的、局部的,即行政机关在面对特定的违法行为时,行使行政裁量权。
三、行政裁量权的原则与限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裁量权必须依据合法的法律和法规,行政机关不能超越法律的授权进行裁量。
2. 合理原则:行政裁量权行使的结果必须公正、合理、适当,不能任意滥用或不当行使权力。
3. 公正原则: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不得对不同情况的行为主体做出不公正的差别对待,要坚持对同样违法行为的相同处罚原则。
4. 公开原则: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及时公开,便于社会监督和评价。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受到以下限制:1. 法律限制:行政裁量权行使必须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2. 实践限制:行政裁量权行使受到社会实践的制约,不能脱离实际情况做出不合理决策。
3. 人权保障限制:行政裁量权行使不能侵犯人权,不能滥用权力对行为主体造成过度惩罚或不当限制。
四、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确立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需要依据一定的基准来进行,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与合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方式等进行合理裁量的基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这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
幅度、方式等,以及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的通知》:这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和基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了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方式等,以及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和基准。
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这是公安部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和基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指导意见,
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以上标准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常见新标准,不同行政机关和领域可能会有不同的标准和要求。
因此,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需要根据具体的需求和要求选择合适的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主要有三方面:法律基准、规章基准和契约基准。
1.法律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
具体而言,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成文法、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等,进行判断和适用。
2.规章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还要考虑到相关规章
的约束。
规章是由政府部门、机构或者行业组织等制定的,具备约束力的规则性文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规章的规定,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3.契约基准:如果行政处罚针对的当事人与政府签订了协议或
合同等契约性文件,那么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也必须考虑契约的约束,以避免违反契约规定。
自由裁量权基准
自由裁量权基准刚察县审计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各审计人员:《刚察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办公室。
附件:刚察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〇一二年月日刚察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机关审计执法中的行政处罚行为,特制定刚察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一、关于《审计法》第四十三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1.处罚依据《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对《审计法》第四十三条做出的具体规定,在实际运用时根据具体违法情形和相应的处罚基准把握。
(1)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能够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
处罚基准:免予处罚(2)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拒不改正,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是我国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原则。
它既是对行政机关在依法处罚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原则,也是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维权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依法予以处罚,并不受法定处罚限制。
”自由裁量基准即为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原则,其根据就是《行政处罚法》第一十三条的规定,表明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该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
自由裁量基准的理论依据在于行政处罚的以下特点:(1)行政处罚的性质是多样的:行政处罚的性质是多样的,包括行政处罚的形式、方式、程度等;(2)行政处罚的情节各异:行政处罚的情节各有不同,可能因为处罚当事人本人的错误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而存在差异;(3)行政处罚的影响是不确定的:行政处罚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其前景可能会根据处罚当事人本人的行为而发生变化;(4)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是不确定的: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是不确定的,其范围可能会根据处罚当事人本人的行为而发生变化。
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便能够充分把握各种处罚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从而对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充分保障。
自由裁量基准可以简单理解为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原则,是行政机关在依法处罚的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所应当考虑的因素。
它是行政处罚的实施原则,其理论依据在于行政处罚的以上特点。
自由裁量基准的实施,应当以合理、公正、严格、有效的原则为准则,以便使处罚措施符合要求,使处罚措施能够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自由裁量基准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它不仅是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的维权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该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公正、严格、有效的处罚措施,以此来使处罚措施更加有效、更加明确、更加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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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
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具体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
2、依法行政原则
3、过罚相当原则
4、严守程序原则
5、全面考量原则
6、案例指导原则
7、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
二、基准种类及处罚标准
1、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违法影响程度设定5个基准,即特别轻微、轻微、一般、较严重和严重违法行为
2、对于特别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警告,免于罚款处罚;对其它4种情形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同、造成的违法影响程序大小、违法次数的多少、行政相对人的整改情况等情形,在法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依据具体情形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三、特别规定
1、不予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轻微的;
(3)违法行为虽已实施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照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基准降低一个基准处罚。
3、从重处罚
(1)屡次违法的:即行政相对人经多次劝导教育(有书面记录的)或被处罚后仍然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故意隐瞒、弄虚作假,妨碍调查取证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
(6)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照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基准提高一个基准处罚。
4、顶格处罚
(1)抗拒检查,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的;
(2)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3)违法行为的方式或结果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应当顶格处罚的情节。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照违法行为对应的罚款额度最高限额进行处罚。
四、程序规制
1、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违反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应及时开展调查取证,查清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收集、固定相关的证据,特别是要依法收集行政相对人在自由裁量中可以从轻、减轻或从重、顶格处罚的情节和证据,正确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以一般违法情节作为基本基准,作出降低、提高一个基准或者维持基本基准的处罚裁量决定。
2、对行政执法人员拟作出的自由裁量决定,适用一般程序的,由中队法制员进行初审,报中队长同意后上报大队器制部门审查,并按程序报大队长批准。
3、大队法制部门发现中队上报的一般程序案件未按照自由裁量基准作出相应处罚建议时,应退回案卷,并告知退卷的原由,中队重新提出处罚建议后,上报大队法制部门重新进行审查,按程序报大队长批准。
4、对拟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拟作出较重(从重、顶格)行政处罚的,由大队法制部门提出意见,报大队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5、上报市局审批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由大队报送市局法制部门审核,并由市局领导审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