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仪器校验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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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仪器校验管理程序
1.0目的
确保测量装置的测量能力与测量要求
2.0范围
用于控制检测产品合格与否以及用于过程监控的测定仪器、量具和试验设备
3.0权责
3.1品管部
统筹仪器校正工作并保持按规定的周期和方法安排校正、保存记录
3.2 使用单位
3.2.1正确使用防止因调整不当使校准失效
3.2.2保持本部门所用仪器完好及不超出校正周期
3.2.3如有丢失、损坏、失准应及时报告品管部
4.0定义
4.1厂外校验:凡本公司无法校验之量测仪器或量校所需之标准条件,经由国家认可之校验
单位、仪器设备之原供应商或经本公司评估合格之供应商,可提供检验报告书,并可追
溯国家或国际标准。
4.2厂内校验:利用可追溯国家或国际标准之品管部的仪器,校验其它单位的仪器量具。
4.3免校:量测仪器之使用不直接影响生产品质者,或提供为参考使用时。
5.0作业流程:无
6.0 作业内容
6.1仪表采购:各使用单位依需求规格知会品管部,由品管部填写《请购单》呈总经理核准
后,交采购人员进行采购。
6.2验收:品管部依据订购机型,对仪器设备进行验收,合格则依规定实施管理;若不符合
则退回采购处理。
6.3入帐管理:新购品验收合格后,由品管部编写厂内统一编号并记录制造商,型号机身编
号使用单位建立《测量仪器清单》并调校合格后,再交给使用单位。
6.4 由品管部对全厂同于检测产品合格与否的仪器,及用于监控过程参数的测量设备表列于<
测量装置一览表>上
6.5对于作为内校基准的仪器, 应送至国家认可的计量机构进行校正, 如上述机构无法校正,
则由原制造厂商校正, 必要时, 则由企业自校,并在校正指引中说明校正方法和依据
6.6 校正应尽量追溯至国家认可的基准, 如无法追溯/不存在上述基准则在校正指引中说明
校正的依据
6.7应在<测量装置一览表>中列出仪器的名称、编号、校正类型(内校/外校)、校正结果、本
次校正日期和下次校正日期
6.8对于内校的仪器, 应在校正指引中指明校正的基准、校正的环境条件、校正周期、校正
项目、校正点和允许误差
6.9 对于外校的仪器, 应在校正指引中指明校正的周期、校正项目、校正点、允许误差
6.10应在仪器校正指引中规定仪器的调校和使用方法, 该方法应能避免使其校准失效, 此
指导书还应规定贮存、搬运期间如何防止仪器校准后失效
6.11对仪器校正周期的规定取决于相应的国家规定, 并视使用环境和用途而定, 一般使用
环境差及使用频率高则校正周期应相应缩短,具体参见校正指引和《测量仪器清单》
6.12每次校正之后, 校正管理员应对照校正结果和允许误差, 并在校正记录上注记仪器是
否适用的结论
6.13 应对每一测量装置编号,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6.14 仪器的精确度应比被测量的要求精确度高3倍
6.15 仪器上应尽量带有表明仪器校准状态的标识
6.16对校准结果应记录在《测量仪器校验记录》
6.17部仪器校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经验或经过适当的培训
6.18仪器如有丢失、损坏应向质量部报告, 凡损坏的仪器应立即停用, 维修后送检, 校正
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6.19发现仪器失准则应对估计失准之时之后的检测结果及其影向进行评估, 如影响重大,
则应通知客户或最终客户以及相应的相关方, 必要时追回重测或换回
6.20校验结果:
6.20.1结果判定:
a.外校仪器依外校单位提供之校验报告书做结果判定:
b.如外校结果误差值符合外校允收标准时,则判定允收,并需在仪器量具上贴上外校合格
标签如外校结果误差值不符合外校允收标准,但符合厂内量测仪器内校允收标准时则判定合格,此仪器不可做内校标准件,如不符合厂内校允收标准则判定不合格,需送修或报废,
c.内校仪器依校正指引做出判定如内校结果误差值符合内校允收标准时,则判定合格,并
需在仪器量具上贴上厂内合格标签.
d.如不符合内校允收标准则判定不合格,需送修或报废
e.校验判定不合格之仪器具应送修并停止使用,必需待送修完成后经重新校验合格后,才
可交使用单位.
6.20.2不合格品追溯
a.仪器量具经校验不合格时,校验人员应了解上次校验日期,校验状况及对产品品质的程度,
以便对已出货产品做评估,必要时追回。
b.如经确认并不影响产品品质时,应立及将此仪器量具送修,并重新校验合格后才可使用。
c.如经品管部确认对产品有影响时,应追溯及了解校验后,可能影响产品品质的批量及批
次,必要时通知客户或客户处重新检验以维护产品品质。
6.20.3校验室之温度环境与设施:
a.校验室保持相对稳定室温,并保证通风透气,以维持适当的仪器放置环境,减少量测误
差,仪器室之温度应维持为:温度20℃±5℃湿度65%±20%。
b.仪器设备于进入仪器室先清洁于净,如需拆卸仪器设备,应在室外进行并清洁后再进入
仪器室。
6.20.4校验频率:
a.量测仪器之校验周期应依《测量仪器校验计划》排定日期执行.
b.当量测仪器连续三次校验均判定合格时, 校验单位可自行调整校验频率半年.
c.准予延长校验频率之量测仪器重新校验时, 如发现有不合格或异常情形时,应恢复正常
校验, 且需待修复并经重新校验合格后才可使用.
d.当量测仪器经连续三次校验均判定为不合格时,将校验频率缩短一半校验周期, 必要时得
再视状况再缩短校验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