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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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的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任务第五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善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

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

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

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的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管理。

第三章建设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教基二[2009]1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教基二[2009]1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教基二[200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我部制定了《中小学实验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执行《规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程》的重要意义。

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规程》的具体意见和办法。

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对中小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实验室建设缺乏科学规划,经费投入不足,实验室设备缺乏、实验开出率不高、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把中小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工作走向标准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轨道。

二、要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深化课程改革的要求,认真制订中小学校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

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推进中小学校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工作,可以采取先行试点的方法,以地、市或县为单位,选取具备相应条件的部分地区开展中小学校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试点,以点带面,积极推进。

三、要切实落实中小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的经费,确保中小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的逐年增长和使用效益。

要把中小学实验室教学仪器配备和实验室易损易耗品的补充纳入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范围。

建立规范的中小学校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机制,严把质量关,切实保证进入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产品质量。

学校实验室工作规范

学校实验室工作规范

学校实验室工作规范一、总则1. 本规范旨在规范学校实验室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实验室工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师生提供一个安全、整洁、有序的实验环境。

2.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范,包括教师、学生、实验技术人员及其他访客。

二、实验室安全管理1. 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紧急淋浴和洗眼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所有实验操作必须在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

3. 实验室内禁止饮食、穿戴首饰、穿着拖鞋或开放式鞋子。

必须穿着规定的实验服,长发必须束起。

4. 实验室内严禁奔跑、打闹、大声喧哗,保持实验室安静和良好的工作秩序。

5. 实验室内严禁使用明火,如需进行加热或燃烧实验,必须在教师的指导下,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实验室物品管理1. 实验室内所有物品应有明确的标签和记录,包括化学品、仪器设备、实验器材等。

2. 实验室内的物品应分类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物品应单独存放,并有明确的警示标识。

3. 使用实验室物品前,必须了解物品的性质和使用方法,使用后及时清洁并归还至原位。

4. 实验室内不得私自携带物品进出,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过实验室负责人的批准。

四、实验室操作规范1. 进行实验前,必须熟悉实验内容、步骤和目的,了解实验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和应对措施。

2. 实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教师提供的实验指导书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实验步骤或条件。

3. 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实验现场,将废弃物按照规定分类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4. 发生意外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教师和实验室负责人。

五、实验室卫生与环境保护1. 实验室应保持清洁,实验结束后应清理实验台和仪器设备,确保下次使用时的清洁。

2. 实验室内应保持通风良好,定期开窗换气,减少有害气体和粉尘的积累。

3. 实验室废弃物应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六、监督与考核1. 实验室负责人应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一、实验室工作宗旨。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科学研究和教学实践的重要场所,其工作宗旨是为教学科研服务,保障实验室安全,提高实验室工作效率,促进科学研究和教学实践的顺利开展。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

1. 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实验室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实验室安全的监督和检查等。

2. 实验室教师,负责实验室教学工作,包括实验课的准备、实验指导、学生实验操作的指导和安全管理等。

3. 实验室助理,协助实验室管理员和实验室教师进行实验室日常管理和教学工作。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

1. 实验室安全教育,实验室管理员和实验室教师要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措施等。

2. 实验室安全检查,实验室管理员要定期对实验室设备、用品和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3. 实验室安全设施,实验室必须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如安全镜、洗眼器、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四、实验室设备管理。

1. 实验室设备维护,实验室管理员要对实验室设备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2. 实验室设备使用,实验室工作人员在使用实验室设备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设备的保养和清洁工作。

3. 实验室设备更新,实验室管理员要及时更新实验室设备,保证实验室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

五、实验室卫生管理。

1. 实验室卫生清洁,实验室管理员要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卫生清洁,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

2. 实验室垃圾处理,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将实验室产生的垃圾分类处理,保持实验室环境卫生。

六、实验室教学管理。

1. 实验室教学准备,实验室教师要提前做好实验课的准备工作,包括实验操作流程的设计、实验器材和试剂的准备等。

2. 实验室教学指导,实验室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实验操作指导,并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3. 实验室教学效果评估,实验室教师要对学生的实验操作情况进行评估,及时给予学生反馈,促进学生的实验技能和科研能力的提高。

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 背景介绍高等学校实验室作为科学研究和教学实践的重要场所之一,承担着培养学生科学素养和掌握实践技能的重要任务。

为了确保实验室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教育部制定了本规程。

2. 实验室管理与职责2.1 实验室管理1.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建设和管理,保证实验设备、仪器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2.实验室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实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分离;3.实验室负责人应当负责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教学和科研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2.2 实验室职责1.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管理制度,并提供有效的教学和科研支持;2.实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并定期检验、维护和更新;3.实验室应当制定安全使用规范和应急预案,确保实验室的安全;4.实验室应当对学生进行实验教学和实习,并为有关实验设计、实验操作、实验数据分析提供支持和指导;5.实验室应当承担相应的科研任务,与学校、地方和国家科研机构合作,为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做出贡献。

3. 实验室设备与物资3.1 设备管理1.实验室应当建立设备台帐,明确设备的购置、领用、使用、报废和维护等管理流程;2.实验室应当定期检验设备,对出现的故障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3.设备和仪器的使用须符合操作规程,在使用前必须经过专业技术人员检查和确认无问题后方可使用。

3.2 物资管理1.实验室应当建立物资管理制度,规范物资的领用、使用、归还、报废等流程;2.物资使用须符合操作规程,在使用前必须经过专业技术人员检查和确认无问题后方可使用。

4. 安全管理1.实验室安全制度应当包括消防、用电、化学品管理、设备和仪器的安全使用等方面;2.实验室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警示标志,对实验室配备的仪器设备、化学试剂、易燃易爆品、有毒品等进行管控;3.各部门和人员对于实验室安全管理应当有明确的职责和分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5. 实验室科研与教学1.实验室的科研和教学项目应当符合科学、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2.实验室负责人应当负责对实验室的科研和教学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3.实验室应当开发品牌课程和实验室课程,对核心课程和实践教学进行强化和创新;4.实验室应当建立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统筹科研项目建设和管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教育部《高等学校试验室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试验室旳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旳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试验室(包括多种操作、训练室),是附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试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旳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高等学校旳试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旳教育方针,保证完毕试验教学任务,不停提高试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也许,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试验室旳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任务第五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试验教学任务。

试验室要完善试验指导书、试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试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毕试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努力提高试验教学质量。

试验室应当吸取科学和教学旳新成果,更新试验内容,改革教学措施,通过试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络实际旳学风,严谨旳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处理问题旳能力。

第七条根据承担旳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试验工作。

努力提高试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毕科学试验任务。

第八条试验室在保证完毕教学或科研任务旳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完毕仪器设备旳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常常处在完好状态。

开展试验装置旳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严格执行试验室工作旳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旳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建设第十一条高等学校试验室旳设置,应当具有如下基本条件:(一)有稳定旳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旳试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二)有符合试验技术工作规定旳房舍、设施及环境;(三)有足够数量、配套旳仪器设备;(四)有合格旳试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旳专职工作人员;(五)有科学旳工作规范和完善旳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试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同意。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一、实验室工作宗旨。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其工作宗旨是为教学科研服务,保障实验室安全,提高实验室工作效率,促进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1.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维护实验室设备和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2.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具备较强的实验技能和操作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实验技术水平。

3.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具备团队合作精神,积极配合实验室主管和其他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实验室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

1. 实验室主管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实验室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的教育。

2.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验操作中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实验设备和试剂,保障实验室的安全生产。

3. 实验室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措施,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实验室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和应对。

四、实验室设备管理。

1. 实验室主管应建立健全实验室设备台账,对实验室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故障。

2.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使用实验设备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正确使用和保养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

3. 实验室设备的购置、报废和更新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做好设备的登记和备案工作,确保实验室设备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五、实验室环境管理。

1. 实验室主管应加强对实验室环境的管理和维护,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和卫生,确保实验室环境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2.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实验室卫生习惯,及时清理和处理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和化学废液,保持实验室环境的清洁和整齐。

3.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环境检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验室环境存在的问题,确保实验室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六、实验室管理制度。

实验室工作规程

实验室工作规程

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室是学校进行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重要基地,其主要职责是面向教学、面向科学前沿,开展教学活动、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创新性研究,推进学校内涵建设,以高效管理和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的高等教育。

根据教育部第20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精神,必须加强实验室建设,规范实验室管理,提高实验室工作效能,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或依托于学校进行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教学、科研实体。

第三条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高质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和完成高水平科研成果是实验室的工作重点。

第四条实验室实行责任制管理,各学院应执行学校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实验室建设应纳入学校及学科总体发展规划,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实验室基本任务第六条根据学校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员应认真做好实验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指导教师落实实验安全与事故应急处置教育,提供安全防护,认真辅导,严格要求,保障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七条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科学实验能力为目标,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因材施教,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改革教学方法,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加大实验室的开放程度,特别是对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开放。

制定实验室开放具体实施细则,安排人员,提供条件。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维护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积极为各学科提供技术服务和仪器设备测试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实验室工作规定

实验室工作规定

实验室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室是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衡量学校办学质量与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实验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验室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培养学生实验技能和科学实验能力、努力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为民航和社会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实验室要根据培养目标和学科发展的要求,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技术队伍、仪器设备、建筑设施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实验室要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实验室要不断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五条实验室要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

吸收科技和教学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逐步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比例,积极安排选修实验、独立设课实验。

第六条实验室要面向学生开放,有效利用和挖掘实验室资源,积极指导、开展学生实验技能竞赛和科技制作活动,为研究生和高年级学生在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和毕业设计提供实验条件。

第七条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八条实验室根据承担的科学研究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

通过科研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促进实验室建设。

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加强实验室文化建设,优化实验室环境。

第三章体制第十条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两大类。

教学实验室主要承担本科和研究生实验实践教学任务,兼顾科研;科研实验室依托学科建设,主要承担科研任务,兼顾研究生实验实践教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实验任务。

高校实验室设置规定

高校实验室设置规定

高校实验室设置规定高校实验室设置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投资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一)实验室设置必须依据教学、科研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效益。

(二)根据承担任务不同,可设置不同管理级别的实验室。

实行学校、学院(系、部)二级管理体制,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宏观管理。

实验室必须是全校多学科共用或者建立在一级学科上,严禁同类实验室重复设置。

(三)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二条作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充足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工作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教学实验室生均实验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有与完成实验任务相配套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总值应在50万元以上。

(四)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五)具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科学的工作规程。

(六)有符合实验室要求的防火、防盗设备和设施。

第三条实验室设置、调整、撤销与合并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一)因教学、科研需要新建实验室时,由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充分的论证报告和筹建规划一并提交实验室工作委员会。

(二)实验室工作委员组织有关专家审核论证,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作为"筹建实验室"进行筹建。

(三)筹建期满,实验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验收。

确认达到建设目标的,由学校正式公布实验室建制;筹建期满未达到预期目标,视实际建设情况,给予撤销、归并或继续建设处理。

(四)对长期不能履行教学实验任务的正式建制实验室,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提出调整、合并或撤销意见,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报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细化落实《实验室工作条例》要求,按照“相对集中、统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实验室设置与管理。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验管理中心为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实验室分类与建设原则第三条学校实验室分为两大类:学校规划建设(教学型)实验室(包括基础教学实验室、专业教学实验室)、学科自主建设(科研型)实验室(包括教学科研实验室、科研实验室)。

第四条学校规划建设实验室定位于服务实验教学,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建立资源集约的实验教学平台。

按照《普通高校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学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进行建设,按一级学科、专业大类或专业构建。

该类实验室以学校投入建设为主,所需场地由学校统筹考虑,仪器设备购置和运行、维修等经费主要由学校投入。

第五条学科自主建设实验室定位于满足创新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需要,通过汇聚人才、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成果产出,支撑高水平大学建设。

建设模式以学科领域、研究方向、实验平台为主线,按照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分层次建设和管理。

该类—3—实验室主要以自筹经费或专项经费进行建设,所需场地以自筹调剂为主,仪器设备购置和运行、维修等经费自筹或由专项经费解决。

第六条实验室建设应综合考虑环境、基础设施条件、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实施。

第七条确保实验室资源的共享开放和集约化利用,避免实验室重复建设与设备重复购置等不合理现象,提高实验室的使用率、共享程度和整体效益。

第三章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销第八条实验室的设置应符合学校办学目标和建设规划,有利于资源共享和集中建设与管理,有利于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学校鼓励学科相近的学院搭建共享实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第九条实验室设置的基本条件包括:(一)具有完善的实验室建设规划、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大学公共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

大学公共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

大学公共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XX大学“十四五”事业发展规划,为加强公共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改变实验室分散、重复、低效和封闭的弊端,集中资源,优化组合,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公共实验教学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对实验中心的改革与发展进行统一组织与协调,由分管校长任组长,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公共事务管理处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实验室管理处。

第三条公共实验教学中心相对独立建制,实行学校宏观统筹,学院具体管理,中心主任负责运行的管理体制。

其中跨学院建设的实验教学中心由学校职能部门直接管理。

第四条实验室管理处是公共实验教学中心的管理部门,负责实验教学中心的设备条件建设,实验教学任务由教务处会同学院下达。

按照预算管理办法,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编制各中心的日常运行经费、设备维护费、以及其他专项经费,保证中心日常运行和建设发展需要。

第五条公共实验教学中心应牢固树立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理念,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实验室面向全校开设优质量足的实验课程,重点开设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以及探索性、研究性实验课程,充分体现出具有学科和专业特色的实验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

第六条公共实验教学中心应面向师生开放,所有实验教学资源统筹调配,高效有序,资源共享,能够成为学生开展创新性、创造性实验的研究基地和学生参加科技竞赛活动的依托基地。

第七条公共实验教学中心应积极推进“互联网+实践”平台建设,引入虚拟实验系统,建设专业虚拟实验教学中心和学生实践体验中心,开发研制相关的CAI课件,培养学生应用现代技术的能力。

第八条公共实验教学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中心主任1名,中心主任由学院推荐,学校聘任。

中心下属各实验室负责人由中心主任聘任。

第九条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中心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办法

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办法

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实训室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为加强我校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实训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实训场所。

第三条实验实训室工作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以教学为主,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原则,把培养德法兼修、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作为工作的重点。

第二章基本任务第四条实验实训室的基本任务是为教学、科研服务,以及在满足教学科研的前提下为社会提供服务。

(一)实验实训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实验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保障实验教学任务;(二)实验实训室要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三)实验实训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全校师生开放和对社会开放。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技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为保证以上基本任务顺利完成,实验实训室须做到:(一)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工作,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运行状况,保证账、物、卡完全相符;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完善仪器设备、设施和教学软件资料,培训实验技术人员;(二)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除学校统一的规章制度外,各实验实训室还须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实验实训室建立第六条实验实训室的建立须按程序经学校正式批准。

实验实训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规划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三)有足够数量且配套的仪器设备;(四)有完整的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五)符合学校的事业发展总体规划。

实验室工作规程

实验室工作规程

实验室工作规程津理信教字[2012] 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计划的实施和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遵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建设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教学为主、兼顾科研和社会服务,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为师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竞赛提供实验条件支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把满足教学需要和学院长远发展目标有机结合起来,服务学院办学定位和发展,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坚持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教学管理队伍协调发展;积极探索与企业和社会单位共建(共用)实验室;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实验设施的使用效率和完好率。

第四条本工作规程适用于学院所有的全部实验室,即公共基础实验室、学科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五条根据学院专业设置和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设置实验室,购置实验设备,配置教学和管理人员,以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实施。

第六条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根据各专业实验教学任务和各门课程实验教学大纲,预订实验教材,编写实验补充教材、实验指导书和其他实验教学资料;安排好实验教学人员;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保证实验教学有序进行和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不断探索实验教学改革,稳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重视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充实、更新实验教学的内容、方法和手段;重视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重视基本技能的训练;创造条件,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支持和引导学生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独立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科研能力;探索与企业及社会单位共建(共用)实验室。

第八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并为师生开展科研、科技竞赛提供实验平台。

大学学校实验室管理规则办法

大学学校实验室管理规则办法

XX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根据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需要而设置的重要基地,是学校办学和人才培养工作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校办学质量、科研水平与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三条实验室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以培养适应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技术型人才为工作重点,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工作,为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保证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实验室的任务第五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验教学大纲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按时、按质、按量开出各类实验,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实验室要积极配合学科和专业建设,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逐步实行实验室开放,吸收、转化先进科技成果,更新、改革实验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实践技能、创造性思维与创新、创业能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与实验教学质量。

第七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为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提供保障。

第八条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与科学实验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工作,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学校有关物资、技术管理制度进行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管理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实验系统始终处于完好与备用状态。

第十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实验室建设第十一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之中,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统筹兼顾,全面规划。

实验室人员管理办法

实验室人员管理办法

实验室人员管理办法为了促进我校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建立高素质的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人员结构实验队伍是学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实验室管理方面的基本技术力量。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科研及管理水平,各学院必须落实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按编制予以充实和配备。

同时,在政治素养和业务技术上均要有计划地进行培养和提高,以形成一支技术水平较高、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队伍。

(一)在业务水平上,实验室应配备具有大专毕业学历以上(包括本科、研究生毕业)的专职实验人员,并配备适当数量的具有一定学历的技术工人,形成高级技术人员、中级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合理的实验队伍结构。

(二)在专职或兼职实验技术人员中选拔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学术水平、实验教学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该实验室教学与科研工作的业务带头人,并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业务带头作用。

(三)各学院要组织教师定期轮流到实验室工作并形成制度,确保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保持相对稳定,使他们逐步成为精通有关实验原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的专门人才。

在实验室长期工作的教师在提职晋级时应依据他们掌握实验的基本理论、测试技能、科研能力和实验室工作中的具体贡献为主要考核内容。

青年教师应先在实验室工作一段时间,以取得实验研究的基本技能,打好教学与科研的基础。

(四)要选派懂业务、责任心强、有一定学历的人员担任专职或兼职物资保管员,要不断培养和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逐步做到保管和修理相结合二、实验室人员职责(一)实验室主任岗位职责1、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制订实验室的长远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编制年度仪器设备申报计划;审批元件、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

2、组织教师编制学期实验教学计划及科研测试计划,落实教学及科研测试人员,做好仪器设备、元件材料等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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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任务第五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

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建设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人学校及事业总体发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

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

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人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人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

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

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人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

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体制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

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

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

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规模较大的高校,系一级也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逐步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

规模较大、师资与技术力量较强的高校.也可实行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管理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

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

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人使用。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重点高等学校综合性开放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工作先按高校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部委所属院校的实验室,由国家教委与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计量认证;地方院校的实验室,由各地省级政府高校主管部门与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

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

高等学校的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人员第三十三条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学校、系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部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

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试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八条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九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四十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

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教育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印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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