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和标签标注监管的通知(中绿质[2011]97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品牌农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品牌农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3.25•【文号】农办市[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品牌农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市[200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渔业、农垦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近年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名牌农产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标一名牌”)作为品牌农产品的主体,在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快速发展。
但由于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特别是个别认证农产品的质量不稳定,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得力的问题突出,损害了品牌农产品的信誉,进而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为强化品牌农产品认证后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品牌农产品信誉,加快实施农业品牌战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对品牌农产品监督管理的责任感今年是奥运举办之年,全国人民都寄予厚望。
切实保障奥运前后城乡居民的农产品消费安全,是各级农业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
推进农业品牌战略,培育品牌农产品是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更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迫切要求。
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加强品牌农产品认证后监督管理作为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增强做好品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理清思路,明确品牌农产品监督管理的工作目标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以提高我国品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品牌信誉为目标,遵循“数量与质量并重、发展与管理并举”的原则,充分发挥产业优势、区域优势和特色优势,培育、整合、保护品牌农产品,通过实行市场引导、政策激励、制度创新、体系完善、试点推广、严格监管等措施促进品牌农产品又好又快的发展。
农业部关于发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发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收费试行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绿色食品
【发文字号】农计发[1994]12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1994.03.26
【实施日期】1994.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农业部关于发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3月26日农计发[1994]12号)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为了保障绿色食品标志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的复函》([1993]价费字150号)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同意制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收费试行办法》,并于即日起执行。
鉴于我国绿色食品开发标志有偿使用刚刚起步,对申请审批工作应从严掌握。
试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些什么反映、意见和要求,随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
第一条为保障绿色食品标志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保护知识产权有关规定精神,参照国际懺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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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规定版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规定版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征求《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函各市绿办、义乌市农业局,有关监测机构:按照农业部立法计划,农业部正在对《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改。
11月29日至12月1日部领导带队将来我省调研听取修改意见。
现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修改提出意见于26号下班前反馈我办。
附件: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010年11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生产行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质量安全和信誉,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规定技术规范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特定证明商标使用权的安全、优质、营养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国家对绿色食品依法实行标志管理。
绿色食品标志作为证明商标依法注册,受法律保护。
绿色食品标志包含“绿色食品”文字、绿色食品标志图形、“GREENFOOD”英文字母、绿色食品文字图形组合等四种形式(详见附图)。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相关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相关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根据农业部授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专家评审、审核发证和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受理、申请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组织、综合材料初审和证后相关跟踪检查工作。
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简称“地县工作机构”),根据省级工作机构委托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组织、现场检查、生产指导和证后日常跟踪检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3.26•【文号】食药监食监一[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4〕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年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不真实、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总局2014年工作要点,总局决定开展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一)工作目标:一是进一步强化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标签标识信息真实规范;二是深入排查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利用标签标识欺诈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督促监管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完善食品标签标识监管制度,建立食品标签标识监管长效机制;四是让消费者充分知悉其购买食品的真实情况,科学引导消费,使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工作内容:一是重点检查和规范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酒类产品、肉制品、粮食加工品和食用植物油等重点食品的标签标识;二是集中清理和规范委托加工食品和分装食品的标签标识行为;三是严厉打击利用标签标识造假的违法行为。
二、工作原则一要坚持加强领导、统一协调。
统一组织开展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注重与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配合,形成社会共治的合力。
二要坚持全面统筹,重点推进。
以食品生产企业为检查重点,与流通和餐饮环节的检查相互配合,形成全链条闭环治理。
三要坚持整顿规范,严惩违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6.2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标签标注行为,加强食品标签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清晰辨识食品标签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27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邮件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附件:1.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制度规定
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绿色食品标识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绿色食品产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流通和使用绿色食品标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应遵循科学性、公平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原则。
第四条绿色食品标识是指在食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活动中使用的标识,用于告知消费者该食品符合绿色食品标准。
第五条绿色食品标识应当具备合法、准确、清晰、连贯、易于识别等特点。
第六条绿色食品标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及时处置违规行为,保障公众利益。
第八条绿色食品标识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绿色食品标识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提高消费者对绿色食品标识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识管理第九条生产、经营绿色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的要求,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识。
第十条绿色食品标识的申请应当提交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缴纳申请费用。
第十一条绿色食品标识的使用期限应当在审核批准后,按期足额缴纳使用费用,逾期未缴纳使用费用的,将暂停使用绿色食品标识。
第十二条绿色食品标识的变更、停用和撤销应当依据《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绿色食品标识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绿色食品标识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食品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十四条绿色食品标识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绿色食品标识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公布。
第十五条绿色食品标识管理机构应当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绿色食品标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绿色食品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及时公布审查结果。
第三章绿色食品标识使用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绿色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标注绿色食品标识,并遵守相应的标识规定。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绿色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假标注绿色食品标识,不得夸大宣传,不得误导消费者。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改进绿色食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改进绿色食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
知
【法规类别】绿色食品
【发文字号】中绿认[2015]99号
【发布部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发布日期】2015.10.20
【实施日期】2015.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改进绿色食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绿认[2015]99号)
各地绿办(中心):
为了优化绿色食品产业结构,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畜禽水产品企业申报绿色食品,按照“方便企业、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指导思想,中心对现行的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证书管理、标志使用的有关制度进行了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申报绿色食品
(一)总公司或子公司可独立作为申请人单独提出申请,按《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以下简称审查程序)实施审查。
(二)“总公司+分公司”可作为申请人,按审查程序实施审查,分公司不可独立作为
申请人单独提出申请。
(三)总公司可作为统一申请人,子公司或分公司作为其加工场所,与其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由总公司向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统一提交相关材料,并按审查程序实施审查。
跨省(区)的现场检查由中心统一协调;若同一产品由多家子公司或分公司生产,应分别进行产地环境监测和产品抽样检测。
总公司申请加工场所增加、变更或减少。
济南市农业局关于强化“三品一标”农产品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
济南市农业局关于强化“三品一标”农产品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济南市农业局关于强化“三品一标”农产品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各县(市)区、高新区农业(农发)局(中心)、蔬菜中心、市局各有关单位:12月1日,《焦点访谈》曝光济南银座、家乐福等超市销售的寿光农圣庄园、肥城绿源有机蔬菜造假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有机食品等公信度受到质疑。
农业部、省农业厅对此高度重视,于12月2日派出工作组分赴济南、寿光、肥城进行调查处理。
该事件的发生给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敲响警钟。
对此,各级要引以为鉴,举一反三,按照市农业局11月9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品一标”农产品市场执法检查的通知》(济农农字[2011]49号)精神,立即开展一次冬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召开辖区内农业特色品牌基地、都市农业园区、“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会议,将整治内容传达到广大群众,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
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三品一标”认证主体的监管。
对已认证的“三品一标”农产品,要加大排查力度,凡达不到标准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有关认证部门,立即撤销、收回“三品一标”标识使用权。
对弄虚作假的单位、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要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严厉查处禁限用高毒农药和违规大棚烟剂,一旦发现立即没收,并作出严肃处理。
要加强蔬菜大棚的监管,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要对所辖区内销售的“三品一标”农产品认真进行排查。
一旦发现问题产品,要立即下架,封存核查,查明原因。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XX年x月x日农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对卫生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绿色食品标志编号形式如下:LB---xx---xxxxx标志代码产品类别产品代号第三章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第七条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的使用范围限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绿色食品标志商品涵盖范围》第八条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使用时,须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的规范要求正确设计,并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的单位印制第九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履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第十条作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改变其生产条件、工艺、产品标准及注册商标前,须报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第十一条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暂时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生产者应在一个月内报告省、部两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暂时中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待条件恢复后,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批准,方可恢复使用第十二条绿色食品标志编号的使用权,以核准使用产品为限第十三条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不得将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编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11年 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11年第11号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报》【年(卷),期】2011(0)5【摘要】根据《食品安全法》、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和卫生部、质检总局2011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为规范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指定工作,现公告如下:一、生产企业建议指定产品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属于已经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或卫生部公告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食品用香料,不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总页数】1页(P1-1)【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法》;产品标准;质检总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6【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J], 无;;;;;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粮食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J],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6号卫生部公告22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 [J],4.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9号2009年兴奋剂目录公告 [J],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将羟亚胺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公告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_百度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28•【文号】国质检食监函[2011]449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监管工作的通知(2011年6月28日国质检食监函[201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规范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保障食品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组织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对标识标注情况开展自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采用书面通知等方式,要求本辖区所有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对其食品添加剂产品标识标注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自查。
生产者应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企业对标识标注自查的情况,应参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二、进一步加大对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检查力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企业自查基础上,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相关标准规定,进一步加大对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食品添加剂是否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是否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签、说明书是否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者配料表;是否载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是否载明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否载明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是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是否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推广与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 的投入 .与鼓 励和 促进 主体培 育相 结合 ,把 推进
标 准化生 产 、产 业化 经营 、品牌 化发 展作 为推 进新 时期 农业 生产 经营方 式转 变的关 键措 施 ,并 纳 入农 业 生产管 理 、农 业技 术推 广工作 的应 有 内容 ,切实
挥制 度和体 系优 势 ,抓 重点 抓关键 ,持 之 以恒 ,才
能事 半功倍 ( )探 索 有效 协 作机 制 。发挥 市 场倒 逼 的 作 一
带动 分散农 户进 入农 产 品质 量安 全监 管范 畴 ,把 农
产 品质量安 全监 管做 实 .从 长效 机制 上解决 监 管 的
难 点和瓶 颈 ( )建 立 积 极 应 对公 众 和 媒体 的 工作 机 制 , 四
( )探 索和 规 范农 业 生产 资 料经 销 台账 以及 二 经 营行为 .为 有效监 管提供 依据 从长 远看 ,切 实
防止社会 恐・ 隘和产 业危机 等
农 业部 门应 当尽 快建
立起 积极 应对公 众 和媒体 的工作 机制 .加 强公 共突 发 事件 中媒体 应对理 念 、方法 、技巧 的训 练 ,特别 是 在第一 时 间有效 引导舆 论 .有效避 免互 联 网等新 型 媒体对 农产 品质量 安全 问题 的放大 效应 ,防止造 成 大 的负面影 响
( )努 力突 破农 业 标 准化 工 作 的难 点 ,从 长 三
三 、加 强 农产 品质 量 安全 监管的建议
农 产 品质量安 全监 管工作 千头 万绪 ,客 观制 约
因素 众多 .需要 进一步 集 中有 限 的人力 、物 力 ,发
远上 解决 监管 的瓶颈 问题
积极 争取 扩大标 准化 工
把好 高毒农 药及 违禁 化学 品的经 营环节 源 头治理 关
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证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证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绿色食品【失效依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颁证程序》的通知(2014修订)【发布部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发布日期】2004【实施日期】20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证管理办法(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004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证(以下简称证书)的发放、使用和管理,确保证书的公正性、有效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书是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后,合法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唯一凭证。
第三条证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等。
第四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负责证书的制作、颁发、变更,决定证书的暂停、恢复和撤销等事项。
第五条中心委托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委托管理机构)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证书的年检盖章、查验、暂扣和收缴、报请中心撤消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A级绿色食品。
第二章颁证程序第七条中心标志管理部门在核对认证部门转来的认证文档后,办理交接手续,建立管理工作档案。
第八条中心标志管理部门依据认证结论和《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及《关于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认证费和标志使用费金额,并将《办证通知》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并寄送企业。
第九条企业应于中心发出《办证通知》之日起3个月。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颁发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证书的通知(2013)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颁发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
理员证书的通知(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公布日期】2013.07.26
•【文号】农绿质[2013]14号
•【施行日期】2013.07.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颁发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证
书的通知
(农绿质[2013]14号)
有关绿办(中心):
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办对申请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注册人员进行了资质审核、培训和考试,现将今年第四批通过审批正式注册187人监管员及到期换证的19人名单予以公布,《绿色食品监管员》证书一并寄发。
请相关绿办(中心)加强对注册监管员的管理,合理分派监管任务,充分调动监管员的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管员的作用。
另请及时组织2013年到期的绿色食品监管员换证工作。
特此通知。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1:
2013年第四批注册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名单
附件2:。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一九九三年一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官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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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和标签标注监管的通知(中绿质
[2011]97号)
核心提示:
近期,在全国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察中和各地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绿色食品企业没有按国家和我中心相关规定标注标签和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存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低于绿色食品标准;包装上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商标与证书上名称表述不符;新印制的包装没有使用企业信息码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纠正解决,势必影响绿色食品品牌信誉和形象,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维护良好的绿色食品市场秩序,请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各地绿办(中心):
近期,在全国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察中和各地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绿色食品企业没有按国家和我中心相关规定标注标签和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存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低于绿色食品标准;包装上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商标与证书上名称表述不符;新印制的包装没有使用企业信息码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纠正解决,势必影响绿色食品品牌信誉和形象,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维护良好的绿色食品市场秩序,请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给辖区内所有绿色食品企业,并组织企业开展产品包装标签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自查自纠,于11月1日前将企业自查自纠情况汇总后报中心质量监督处。
二、组织绿色食品标志监管员和企业内检员认真学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摘要09年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绿色食品包装通用准则》(NY/T658—2002)及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凡企业领取证书之后,商品名称或企业名称等标注内容确需变化的,请及时履行证书更正手续,中心将给予便捷服务,确保绿色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与证书一致。
四、结合企业年检工作,加强对绿色食品产品包装物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标签标注内容和标志使用情况。
五、对有问题的产品包装要一查到底,属于扩大用标范围的,要按照假冒绿色食品坚决查处;属于标签标注和标志使用不规范的,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请中心取消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
六、在本次检查中发现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商标发生变化时,要及时督促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证书变更手续或产品增报手续,否则企业将面临被执法部门查处和消费者投诉。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