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以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以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以及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三条国家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加强社会主义国家的军事力量、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尊严。

第四条国家领土完整。

国家实行区域性的分权管理。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建立在对人民生存权的保障之上的基本医疗和卫生制度,保障广大公民的基本医疗和卫生权利。

第十一条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第十二条保障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部分内容,我们来一起深度解析一下。

宪法确立了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地位。

从宪法的这一点可以看出,我国的国家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是以人民为中心的,这是我国政治体系的基本特征。

宪法强调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说明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人民,为人民所用。

这体现了我国政治体制的民主性和人民性。

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医疗和卫生权利、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等。

在这里我想共享一下对宪法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宪法不仅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更是全国人民共同的意志和理想的集中体现。

宪法的设立,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规范国家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秩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宪法的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理想的体现,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保障。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让大家更加深入地了解宪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在此,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主题,深入探讨了其内容、精神和意义,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

让我们共同致力于学习和贯彻宪法,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的章节内容

宪法的章节内容

宪法的章节内容
宪法共分为以下章节:
第一章总纲
第一节:总则
第二节:国家组织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人权与基本权利
第二节: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国家权力机关
第二节:各级国家机关
第三节:政党和政治组织
第四节:人民组织
第四章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和国家的产生和终结
第五章国家中央决策机关的产生和终结
第六章国家政府
第七章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
第八章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九章国家法院和其他法院
第十章引导和监督社会主义经济
第十一章国家安全
第十二章国家安全监督委员会
第十三章基本国策的措施
第十四章国家领土、领海和领空
第十五章国防
第十六章国家统一战线
第十七章国际共产主义、国际社会主义和国际无产阶级统一战线
第十八章宪法的修正和变更第十九章附则。

宪法学第一章 宪法总论

宪法学第一章 宪法总论
关系。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 (一)
宪法分类主要有两种:即形式分类和实质分类 . 一、宪法的形式分类
(一)宪法的传统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以上两种分类均为英国人所创。
3.钦定宪法(如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 1908年中国《钦定宪法大纲》)、
关于宪法修改有无限制的问题,历来存在 无限制说和有限制说。
(二)限制宪法修改的主要表现
1.宪法修改内容的限制。 2.宪法修改时间的限制:消极限制与积极限
制。
此外,一些国家还对宪法修改的形式 作了明确的规定,构成修改形式上的限制, 如须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
三、宪法修改的方式
从总体上说,宪法修改有以下三种方式:
作为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性法律应当是指 不成文宪法国家规定宪法内容、作为宪法组成部 分的一系列一般法律。
第三节 宪法结构(六)
(三)宪法惯例 :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 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 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 惯或传统。
宪法惯例形成的前提是书面的宪法文件对 某些宪法事项没有作出规定,而政治实践中又 需要一定的政治规则。
在我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 、《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 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 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五)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 :是指不仅制
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 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 力的宪法。
于实施。
第二,宪法惯例可以弥补宪法规定的 不足,绝大多数宪法惯例都能够起到这一 作用。

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基本理论第⼀章宪法基本理论第⼀节宪法的概念⼀、宪法的特征(⼀)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1)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具有国家强制⼒的⾏为规范;(3)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具;(4)内容取决于社会物质⽣活条件。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如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组织及其职权等。

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2.在效⼒上,宪法的法律效⼒最⾼。

所谓法律效⼒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和强制⼒。

在成⽂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于—般的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地位的法律地位(宪法序⾔)。

宪法的最⾼法律效⼒表现在两个⽅⾯:(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切法律等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5条:⼀切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宪法是⼀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的,⽽⾮普通⽴法机关。

如1787年的美国宪法由55名代表组成的制宪会议制定;我国于1953年1⽉13⽇成⽴了宪法起草委员会等。

(2)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者国家⽴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普通法律只要⽴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民代表⼤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的本质属性(⼀)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主要包括国家权⼒的⾏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然⽽,这两部分并⾮地位平⾏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配地位。

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由。

学宪法知识点总结

学宪法知识点总结

学宪法知识点总结
一、宪法的基本概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制度和政权的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包括宪法章程、基本法、宪法修正案等内容,是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纲,是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依据,对于全体国民和国家机关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的政治体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以及法律的适用等内容。

这些基本原则是宪法制度的核心,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安排,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

三、宪法的主要内容
宪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法律机构和法律程序、国家的基本政策和方针等内容。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政策,是国家政治和法律的总纲,是国家政治生活和法律制度运行的基本规则和准则。

四、宪法的修正和解释
宪法的修正是指对宪法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是宪法的一项重要程序。

宪法的解释是指对宪法规定进行解释和说明,是宪法的重要实践问题。

宪法的修正和解释是国家政治生活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环节,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政治意义。

五、宪法的实施和监督
宪法的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构对宪法内容进行贯彻和执行,是国家政治生活和法律制度运行的基本环节。

宪法的监督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构对宪法内容进行监督和检查,是国家政治生活和法律制度运行的重要保障。

总之,学习宪法知识对于理解和把握国家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希望通过今天的总结,能够对大家的宪法学习有所帮助。

宪法知识点汇总

宪法知识点汇总

宪法知识点汇总一、宪法的概述1.1 宪法定义: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规定国家政治、组织、制度和权利的基本法律。

1.2 宪法的地位: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神圣性。

宪法对于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法律制度、社会组织、公民权利等方面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1.3 宪法的特点:宪法是一部法律,但又不同于普通的法律。

其主要特点如下:(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

(2)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普遍性和长期性。

(3)宪法涉及的合用对象是全体公民、政府机关、法律机关和司法机关等相关机构。

(4)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

(5)宪法的修改程序和内容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和严谨。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2.1 宪法的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总原则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2.2 宪法的基本原则:(1)权力机关应当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人权。

(2)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3)公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受到宪法保障。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5)少数民族的自治权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

(6)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实现和维护应当依靠法律和法律机关。

三、宪法具体内容3.1 宪法的基本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分为18章,共138条。

3.2 宪法的主要内容:(1)国体篇。

(2)公民权利和义务篇。

(3)经济制度篇。

(4)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篇。

(5)基本原则篇。

(6)国家机构篇。

(7)地方组织和地方制度篇。

(8)宪法的解释和修改篇。

四、宪法的修改与补充4.1 宪法的修改:宪法的修改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议和决定,但是对于宪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以及修改程序条款,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通过,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

4.2 宪法的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可以通过法律、统一的社会主义道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公正合用来进行补充。

宪法基本知识点

宪法基本知识点

以下是宪法基本知识点的概述:
1. 宪法的含义和作用: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制度和权力运行的基本规范和原则。

- 宪法的主要作用包括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规范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行为、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等。

2. 宪法的特点和原则:
- 宪法的特点包括法定性、最高性、稳定性、权威性等。

- 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平等原则、宪法优先原则等。

3. 宪法的内容:
- 宪法的内容通常包括宪法的序言、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人权保障、宪法的国家机关、宪法的国家组织、宪法的地方自治等。

4. 宪法的修订和解释:
- 宪法的修订一般需要通过一个具有特殊程序的程序,常见的方式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宪。

- 宪法的解释一般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的力量具有法律约束力。

5. 宪法的实施:
- 宪法的实施需要依靠相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以及国家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 宪法的实施也需要通过专门的机构和程序来监督和保障,如宪法审查机构的设立和运行等。

这些是宪法基本知识的概述,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功能,它对于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发展和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更详细的了解和研究宪法,建议参考宪法学和法学相关的书籍和教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以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以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以及释义一、前言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权威,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宪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将按法律规则进行。

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至关重要。

它包含了国家政治制度、国家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深入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深化我国宪法治国理政有着重要意义。

二、总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律。

全文一共分为151个条款,它包括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政治体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运作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解读这一文本,探讨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精神内涵和具体内容。

三、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政治体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部分包括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政治体制。

我们可以理解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履行国家的立法权。

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履行全国政府的职能。

常委会是的常设组织机构,代表行使的职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规定了和副的产生和职权,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国家的法律地位和立法权限等。

通过这些条款的了解,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我国的国家机构设置和运作,理解我国的政治体制和运行。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部分包括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言论出版权、宗教信仰自由权、财产权等多个方面的权利。

宪法也强调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公德等多个方面的义务。

2. 通过理解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可以更好地保护和维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五、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宪法知识知识点

宪法知识知识点

宪法知识知识点一、宪法的基本概念1. 宪法的含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和运行的基本法律。

2. 宪法的特征:(1)最高法律地位: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

(2)根本大法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机构和权力行使的范围和限制。

(3)稳定性:宪法具有相对稳定性和长期效力,不会轻易改变。

(4)普遍的适用性:宪法适用于整个国家领土范围及全部公民。

3. 宪法的作用: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保护公民的权利,调整国家机关的职权,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长治久安。

二、宪法的主要内容1. 人民与国家的关系:宪法规定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人民有权利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并通过选举和民主制度实行国家权力的分立和制约。

2. 国家制度和国家机关: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如国家的性质、领土、国旗、国歌、首都等。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职权范围,如国家主席、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

3.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宪法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人身权、政治权、经济权、社会权等。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如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卫国家等。

4. 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之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通过选举来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选举产生国家机关的代表和领导人。

5. 国家安全和国防:宪法要求国家必须保卫国家独立、国家安全和民族统一,保护国家的领土完整和安全。

6. 宪法的修正和权力制衡:宪法规定了宪法的修正程序,规定了宪法与法律、政府的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制衡和相互监督。

三、宪法的保障机制1. 宪法的合宪性审查:宪法规定了合宪性审查制度,即宪法法院对法律、法规、决议等进行合宪性审查,以维护宪法的权威和稳定。

2. 公民的诉权保障:宪法保障公民的诉权和申诉权,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宪法的成文和普及:宪法以书面形式规定,通过公布、宣誓、教育等形式在全国普及,使公民知晓和遵守宪法。

宪法知识点汇总-法律类

宪法知识点汇总-法律类

宪法知识点汇总-法律类关键信息项1、宪法的概念和特征概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制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修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基本人权原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权力制衡原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治原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国家的基本制度政治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济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文化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基本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国家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务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111 宪法的特征111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什么是宪法?

什么是宪法?

什么是宪法?作为一国之根本大法,宪法的功能和意义远远不止于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统一了意识形态和价值观,更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保障人民权利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坚强后盾。

那么,什么是宪法?它的产生源于何处?它有哪些特点和功能?今天,我们就来科普一下宪法的有关知识,以期帮助广大读者加深了解。

一、宪法的概念宪法,是指规范国家基本制度、权力机关和公民权利义务的总章程。

它是一种法律,属于国家高规格法律的范畴。

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的最高特点在于它是国家根本大法,也就是国家最高法律。

二、宪法的产生源泉宪法的产生源泉有三种:一是人力源,即由制定宪法的人所决定;二是历史源,即由国家历史、民族传统和政治文化所形成的文化认同;三是自然源,即由法理学上的自然法和人权理论所提供的理论支撑。

三、宪法的特点和功能宪法具有以下特点:1、权威性:宪法是授权在于全体公民的根本法律,其权威性最高。

2、稳定性:宪法制定的原则和规定是不可改变的,并且不随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变化而变动。

3、吸收性:宪法应该吸收先进的文化、制度、模式和经验,以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

4、普遍性:宪法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为所有公民服务,不分国籍、民族、宗教或性别。

宪法的主要功能:1、宪法是一种国家制度的地盘法,规定如何建立政治制度、行使国家权力和组成国家政府。

2、宪法保障了人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确保人们的自由和尊严。

3、宪法是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强后盾。

4、宪法是权力的制衡和约束,通常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4、宪法是社会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基石。

四、结语宪法是一种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国家稳定和发展的根本大法。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加深对宪法的了解,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切实维护宪法的尊严。

在国家发展的道路上,宪法更是至关重要的标志性文件,我们也应该努力做到自觉遵守、认真执行,为推进国家发展做出贡献。

宪法概述

宪法概述

第一节宪法概述一、宪法的概念--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是指确认民主制度,表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二、宪法的特征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和普通法律相比,它有以下特征: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主要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结构形式、经济制度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重要领域。

而普通法律一般只涉及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的某一具体方面,如民法主要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最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为:(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2)普通法律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问题,所以宪法制定、修改的程序要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从制定来看,一般要成立专门的立宪机关。

而普通法律的起草和制定通常由立法机关完成,无须成立专门的机构。

此外,还必须通过十分严格的表决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从修改来看,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而普通法律可以提出修改法律的主体广泛得多,且一般只须全国人大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即可。

三、宪法的两大历史类型1、资本主义宪法(1)英国是资产阶级革命最先发生的国家,也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但在法律的形式上,英国宪法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宪法典。

(2)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宪法。

它以《独立宣言》为先导,于1787在费城制定。

(3)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它以《人权宣言》为其序言,在宪法史上具有深远影响。

2、世界上最早出现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

四、新中国宪法的发展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并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它具有宪法和纲领的双重性质,既是各党派共同斗争的政治纲领,又是起着确立国家制度作用的临时宪法。

第一讲 宪法

第一讲 宪法

(二)特别行政区
1.我国的特别行政区: 我国宪法第31条(授权条款)规定 ——即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专门设立具有 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法律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是爱国者的政权,而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即“一国两制” 3.特别行政区同中央的关系: (1)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选举产生。
居委会、村委会的任期——三年
(十三)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的审判权。 1.我国法院的分类: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高 级法院 地方各级法院分为 :中级法院 、 基层法院
各级法院分设:刑庭、民庭、经济庭、行政审判庭。
2.各级人民法院的组成——均由院长、副院长、各庭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组成。
三、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变化
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1949年的共同纲领——临时宪法(具有宪法和纲领的双重属性)。 2、1954年宪法——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3、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本质上仍是社会主义性质,但这部宪法从内容到形式存在许多问题。
4、1978年宪法——这部宪法从内容到形式存在许多问题。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性质、地位——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除对本级人民政府代表大会负责外,还要对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
实行首长负责制。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双重性质:
首先,它是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同普通地方国家机关一样,实行统一的人民代表
我国现行国家主席的特点: 1、国家主席从属于全国人大,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员会 的决定行使职权。 2、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元首,对外对内都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3、国家主席不干预行政工作,比较超脱。

宪法1

宪法1
2、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
律严格,宪法一般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依法 成立的特定机关通过特定程序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宪法概述
三.宪法的本质
1、宪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宪法是政治斗争的结 果,尤其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宪法是统治阶 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尤其是 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影响乃至决定着宪法的具 体内容;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是宪法发展变化的 重要因素。
第二章 宪法
yundingwudao
第一节 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及地位
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在 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宪法规定 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 律效力,要求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第一节 宪法概述
二.宪法的特征
1、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根本任务、根 本制度等根本性问题。
第一节 宪法概述
五.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是指宪法制定者保障宪法正确实施和完全实现 的调控宪法效力的活动。宪法监督本质上是人民权力的实现, 人民可以通过宪法的规定,授权特定的主体行使宪法监督权, 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1、审查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 的合宪性;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公 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2、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民主首先是一种国 家制度,民主还意味着国家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 自由。资本主义民主仅仅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对广 大人民来说是专政,是狭隘的、虚伪的,而社会主 义民主是广大人民的民主,是广泛、真实的。
第一节 宪法概述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1.宪法,是指对国家中最为根本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涉及国家的政治体制结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

2.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是按照宪法的表现形式,即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对宪法所进行的分类。

成文宪法是指以统一的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政治文件、法律文件、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而组成的宪法。

3.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这是根据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是否与普通法律相同而对宪法进行的分类。

刚性宪法,是指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宪法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宪法修改程序也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

4.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这是依据制定宪法的机关和主体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

钦定宪法,是指按照君主的意志制定,由君主自上而下地恩赐给臣民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君主或国王与国民或者国民代表机关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而制定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通过人民的代表机关或者按照公民投票方式制定的宪法。

5.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这是以宪法内容是否具有首创性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原始宪法,又称创制性宪法,是指源于本国政治革命或者宪政运动,在宪法基本内容上具有首创性的宪法。

美国宪法、法国宪法即属此类。

派生宪法,又称模仿性宪法,是指以国内外已经存在的宪法为范例,吸取适合本国情况的宪法内容而制定,不具有首创性的宪法。

6.思想性宪法和功利性宪法,这是根据宪法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来划分的。

思想性宪法,又被称为附意识形态宪法,是指明确宣布自己的意识形态的倾向的宪法。

功利性宪法,又被称为不附意识形态的宪法,是指仅规定有关社会和政治力量前以进行角逐的范围;并不以任何意识形态为转移的宪法。

7.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标语性宪法,这是以宪法对国家权力是否有规范性作用,是否有实际约束作用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规范性宪法,是指宪法对国家权力有规范性作用,能够约束国家权力的运行的宪法。

宪法学-宪法的概念

宪法学-宪法的概念

三,宪法的概念
1.从宪法规定的内容角度定义“宪法” 如法国的《人权宣言》规定:“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2.从宪法的法律特征角度定义“宪法” 如《美国百科全书》认为,“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和基本原则的总和”. 3.从宪法的阶级本质角度定义“宪法” 如吴家麟教授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
[课后思考题]
简述宪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看看能不能自己总结出一个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释义
(一)“宪法”词义的演变 3、中国近代宪法涵义的出现 20世纪初因袭日本人的译法,由日本人箕作麟祥翻译到中国。1908年清王朝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宪法之近代涵义随之得以确立。
[问题]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制度化,那么为什么古代典籍中的“宪法”不可能具有近代宪法的意义呢?
二,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 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严格
二,宪法的特征
(二)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人权宣言>
(一)“宪法”词义的演变 2、中国古代“宪法”之语源 中国古籍中常见的字眼是“宪”、“宪法”、“宪章”、“宪典”、“宪纲”等。宪法作名词时一般指法、法律、典章制度,例如《国语》有“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之说,《尔雅》有“宪,法也”之说。宪法作动词时常指公布法律、遵守法律、法律制裁等,例如《四书章句》:“宪章者、迫其守法”。
宪法学

宪法笔记

宪法笔记

第一章:宪法概述一.宪法(概念):是以民主政治为本质属性,是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

二.宪法的特征:A法律特征(1)内容方面比普通法律更全面,广泛和重大。

【根本的社会关系、根本任务、根本制度】(2)效力方面,与普通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①宪法是其他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②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活动准则,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3)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更严格,复杂。

①依法组织专门的机关进行制定和修改②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特别的批准程序。

B政治特征: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自由。

(1)保障公民自由。

【为什么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5点)第一,宪法内在原理——第二,宪法外在作用——第三,民主和人权,资产阶级——第四,当今世界各国宪法的内容,第五,所以说——】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与自由”(3点)①宪法第二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专章规定;②这些规定体现了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为公民与国家之间和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确立了准则;③宪法作为根本法,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成为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

(2)规范国家权力。

①规定国家权力运作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规范内有效远行;②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三.宪法的实质:(1)政治实质(阶级实质):宪法作为政治法集中表现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首先表现为阶级力量对比关系。

(3点)①宪法是在阶级斗争中产生的,是由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是阶级斗争胜利成果的记载和总结;②宪法在内容上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整体的意志和利益;③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2)精神实质:宪法是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4点)①确认了民主的事实;②建立了民主国家制度;③确认并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④确立了民主制度的法律基础。

宪法

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二 宪法的性质
1.宪法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集中地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意志的体现
并不是随心所欲、轻易而为的,统治阶级必须充分考察本国的各种政治
力量对比关系,并以这种力量对比关系为依据来确定宪法的基本内容。
正是在这层意义上,我们说宪法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
2 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在封建专制制度下,没有民主可言也就不可能出现宪法。
资产阶级宪法是在反封建专制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的过程中产生的
三 宪法的特点
第一,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
宪法
一 宪法的定义 一 宪法的概念 二 宪法的性质
二 宪法的性质 三 宪法的特点
三 宪法的特征
四 宪法的意义与作用
四 宪法的功能与意义
一 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
政策,调整公民 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
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 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
(三)宪法是国家法治的功能与社会发展正相关关系的集中表现,是宪法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所独具的、 合规律、合目的的推动作用的 总和。宪法的功能(作用)是值的外化,宪法的意义是宪法功能的 内在依据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对社会的向前发展具有良性的推动作用, 这种推动作用对社会是有益处有效用的,因而对社会是有 “ 价值” 的
第二,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

宪法
4.法治原则(根本保障)
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相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
4.各国家机关的职权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其权利必须依法行使
5.司法独立
综合宪法四大基本原则,可以看出:宪法的核心价值或精神在于权力制约即限权和人民主权或权利即护权。
C.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
D.宪法与宪政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答案ABCD)
2004年宪法修改:
增加政治文明、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尊重和保障人权、紧急状态。
宪法的基本原则(概念和内容):
1.人民主权原则(逻辑起点)
1)宪法明确确认人民主权原则
2)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基本人权原则(终极目的)
1)人权普遍性的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
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变化都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的目的。
从价值取向上看,宪法与宪政都是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因此,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可以完善宪法。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理论与实践的辨证关系。
宪政的特征:
1.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
(一)单项选择题
宪政的基本精神是__________.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球三种违宪审查模式比较国际先驱导报罗锋违宪审查是国家权力过程中的一种基本纠错机制。

如同其它任何一种纠错机制一样,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

因此,违宪审查并不神秘。

从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与运行中不难发现,目前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以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国。

任何普通法院都可以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

而这种模式中的许多案例,是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

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公民手中。

他们可以通过个案向任何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搁置违宪的立法;也可以在议会走廊说服议员修改宪法,推翻违宪的判决结果。

最近的几个案例包括2004年1月26日,美国联邦地区法官奥黛丽·科林斯判处布什总统的“爱国者法案”有部分内容违反美国宪法的第一和第五修正案。

据介绍,美国最早的违宪审查发生在1796年“希尔顿控诉合众国”一案中,当时的美国法官佩特森和威尔逊,就行使了判决国会一项法案违宪的权利。

到了美国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1801~1835任职)任期内的1803年,最高法院第一次明确宣布它有权对国会通过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并第一次判决一条联邦法律违宪。

从此这种基于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机制就确立下来了。

但是这种模式的问题在于司法活动本身也难保证是绝对客观中立的过程,法官的主观性往往干扰了他准确体现立宪意图。

第二种模式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

违宪审查在英国的历史比美国还要长,尽管英国是世界上三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之一,但是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利请愿书》与《权利法案》就明确表示,法律由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独立适用。

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英国法律是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君主及其大臣必须批准与确认。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种宪法性文件;任何一部法律如果违宪,议会有权修正或废止。

这种监督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地贯彻和执行。

但是问题在于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有的时候就失去了审查的意义。

三是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国、俄罗斯、意大利、韩国等国的宪法法院。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就是“各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

著名的案例是2002年12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二厅以多数反对的结果,否决了德国将于2003年1月生效的《新移民法》,联邦法院多数法官的意见是,今年3月22日联邦参议院通过新移民法的程序违法了德国宪法第78条的规定,原因是勃兰登堡州未能一致投票却算作了赞同票。

这种模式的问题在于专门机关不可避免受到政策影响,政治倾向性强,很难保证客观公正的监督。

在不同的国家里,违宪审查的部门不同,但是共同的是违宪审查机构的专业化与独立性:专门审理政府或立法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独立于普通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并且都关注过程合法性。

从违宪审查的手段上说,现代国家通过两种方式对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一是事先审查,即在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生效之前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一旦被确认违宪,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颁布实施;二是事后审查,即颁布实施之后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而宪法审查之后的执行,更是世界各国法律保障的基础。

著名案例在1957年,当时美国最高法院宣布,“不同种族不同公立学校”(即黑白人必须分校的做法)违反宪法第14条修正案。

当时许多人反对高法判决,其中最为著名的是两位领袖。

一位是艾森豪威尔总统,一位是阿肯色州州长。

但是,当阿肯色州长试图抵制高法判决时,艾森豪威尔将军却命令军队进入阿肯色州,强制执行高法判决,保护黑白人同校。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为了监督和保证宪法的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这已成为我国理论和实践的共识。

但是这么一个理论界不断呼吁、实践急迫需要的宪法基本制度至今未能建立起来,个中原因非常复杂,本文仅从法律层面分析这一制度建立的主要障碍。

一、违宪审查的主体模糊不清,违宪审查机构至今未能实际建立起来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首先要有专司违宪审查的专门机构,这是实际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的共识。

在我国,尽管自1954年宪法起就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但是作为宪法监督具体体现的违宪审查机构至今未能建立起来,在现行宪法里找不到专司违宪审查的机构,而且关于违宪审查主体的规定模糊不清。

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违宪及违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从宪法的这些规定来看,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它的常委会。

但是,宪法又规定,国务院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这些表面上非常健全的规定实际上矛盾百出:这些规定给人的印象首先是,似乎我国的违宪审查权并不专属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地方权力机关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享有一定的违宪审查权,因为上面所谓的“不适当”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当然而且首先指的是违宪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无论是国务院还是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都没有宪法解释权,我国的宪法解释权是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宪法解释权是违宪审查权的前提,没有宪法解释权就无法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因而,这些规定不仅使我国的违宪审查权的归属变得模糊,而且在实践中无法操作,从而形成了违宪审查“谁都可以管理,但实际上谁都不管”的局面。

不仅如此,就是当然享有宪法监督权的最高权力机关至今亦未实际建立起违宪审查的机构,由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并不意味着违宪审查权只能或者直接由其行使,违宪审查的专业性、技术性、经常性及司法性与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能及活动方式相去甚远,由最高权力机关直接行使违宪审查权既不可能亦不现实,然而,我国的违宪审查职能应由一个什么样的机构去履行至今仍在学者的讨论之中,而且要求突破现行宪法监督模式的呼声日渐高涨,有的主张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有的主张将违宪审查权交与最高人民法院,还有的主张设立宪法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制,因此我国未来违宪审查机构的设置至今未有定论。

二、宪法缺少可适用性,违宪审查失去了根基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系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和假定: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的国家行为可能与宪法相抵触,这在宪法上通常称之为宪法争议,而解决宪法争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适用即是宪法,如果宪法可以用以裁决这样的宪法争议纠纷并进而可适用于审理普通的民事、行政或刑事纠纷,这样的宪法便是具可适用性的宪法。

从宪法监督的历史看,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宪法的最高性,即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和行为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二是宪法的可适用性,即宪法能够直接用于审理和解决具体的宪法争议纠纷。

在这两个条件中,第一个条件说明违宪存在的可能性,而第二个条件则说明了解决违宪案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适用,因此,违宪审查与宪法的可适用性密不可分。

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的美国在宪法中并没有确立违宪审查制度,也没有明确赋予法院以司法审查权,但是宪法的最高性及可适用性直接导致最高法院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审查并确认国会1789年通过的《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与宪法相违背,并由此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法律的先例;而在欧洲大陆,不少国家则专门设立宪法法院直接以宪法为依据受理宪法诉讼,裁决宪法争议,制裁违宪行为,追究违宪责任;我国的香港,在基本法出台后香港尚未回归时,即有人开始讨论以基本法为依据开展诉讼的可能性,在香港回归之后,有香港地区宪法之称的香港《基本法》已历经多次诉讼的洗礼,而香港地区的法院亦已以基本法为基础,依据普通法的原则建立起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而这一系列诉讼尽管有其复杂的背景,但在法律上都是基于这一理念:即基本法在香港可以直接被引用于具体的诉讼案件中。

宪法的可适用性之所以成为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前提,其道理很简单,因为宪法只有在具体运用和实际执行中才能发现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行为与宪法原则、精神及具体内容的不一致,因此,宪法可适用才能真正发现违宪,而违宪审查则是纠正违宪。

长期以来,我国将宪法的作用局限在为具体的立法提供法律依据方面,它不具有可适用性。

法院在审理具体的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中不能直接引用宪法条款或运用宪法原则去审查拟将作为裁决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也不能受理和审理当事人以宪法为依据提起的宪法诉讼案件,同时宪法也不能直接运用于审理具体的纠纷案件,因而,法院在适用一般的法律文件审理争议纠纷时是不可能发现这些法律文件与宪法有抵触的;而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尽管在法律上它有违宪审查权,但是,由于它仅仅是制定法律,并不直接适用和执行法律,因此,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推动,它自身是无法发现违宪案件的。

三、法律适用与宪法及法律解释相分离,导致违宪审查权虚置从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看,违宪审查是在法律的适用及法律的解释中产生的,在有成文宪法的普通法国家,由于能够适用法律裁处争议纠纷的机关是司法机关,因而,违宪审查最初是以司法审查的形式体现出来的。

违宪审查之所以直接产生于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是因为司法机关在解决具体的争议纠纷前必须对其所要适用的法律(包括宪法)有准确的理解和认识,又由于法律是立法者的意思表示,而立法者在立法时是不可能预测将来所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的,或者文字的表达在适用中存有多种不同的认识和理解,这就必然出现法律的争议,为了解决法律适用中的争议,法律的适用机关就首先必须对有争议的法律条款进行解释,因此,阐明法律的意义便成为法院的职权;司法机关随之面临的第二个问题是:如果其所要适用的法律与上位界的法律特别是与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不一致即出现了违宪的法律怎么办?法院同样要对该违宪的法律的法律效力表明态度,这便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的判词中所明确宣告的所谓的“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