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中的时际法规则论文
国际法制度论文
国际法制度论⽂ 国际法,主要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律,它形成于国际交往中,是调整国家相互关系的⾏为规范,包括诸如具有约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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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制度论⽂篇⼀ 摘要:近年来国家间交往⽇益频繁,借⼝外交庇护损害另⼀国主权的现象时有发⽣,外交庇护是否应当被废黜成为讨论焦点。
本⽂从外交庇护与领⼟庇护及其他保护制度的对⽐,以期为将来解决争议提供建议。
⼀、⼏个著名的案例引发的思考 1949年,哥伦⽐亚驻秘鲁⼤使馆在其馆舍内,“庇护”⼀位秘鲁的政治领导⼈海亚德拉托得。
两国在“庇护”等问题上相持不下,最终交由国际法院裁决。
1956年,匈⽛利主教J.明岑蒂曾在美国驻匈⽛利使馆避难,匈⽛利事件主要⼈物I.纳吉曾在南斯拉夫驻匈使馆避难。
1980 年,数千古巴⼈涌⼊秘鲁驻古巴⼤使馆寻求外交庇护。
⼆、外交庇护 (⼀)外交庇护的概念 外交庇护( diplomatic asylum ) ,是指⼀国使馆或领馆等外交代表机构,给予因违反驻在国法律,并将受到驻在国当局拘捕,⽽申请避难的⼈以庇护,使其躲进外交代表之馆舍从⽽不被接受国当局拘捕。
在当代世界各国之中,只有拉丁美洲的部分国家承认外交庇护的合法性,从⽽互相承认外交庇护权。
在本⽂中,着重讨论⼀国使⽤使馆或领馆进⾏的庇护问题。
(⼆)外交庇护问题的历史由来 ⾸先,外交馆舍是否能够被⽤来庇护?依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派驻另⼀国的使馆馆舍具有不可侵犯性,未经许可不得进⼊。
但是,正如台湾学者的观点,“外交庇护权并⾮固有的国家权⼒,⽽是外交特权的反射”;其次,外交庇护究竟应视为区域性的约定?还是国际通⽤的规则?美洲国家关于政治庇护的公约中规定政治犯可以在使馆内、军舰上、军营或军⽤飞机内受到庇护,表明外交庇护在⼀定的区域之间是长期适⽤的,但是否能构成国际法上的“习惯”,也是引起争议的问题。
(三)外交庇护问题的现状及原因 从1956年明曾蒂事件开始,直到1970年匈⽛利政府妥协,允许其离境⾄罗马居住才结束,时间长达14年之久。
国际法论文大三上学期
国际法论文大三上学期有效控制原则在领土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姓名:朱其先专业及班级:法学1003班学号:2010014157 论文摘要:领土争端主要是边界争端。
由于边界涉及有关国家的领土主权,边界争端成了国际关系中极其敏感的问题,极易引发有关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因此,如何解决领土争端是现代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课题。
尽管引发领土争端的原因多种多样,但解决领土争端应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利用和平方法而非诉诸武力。
而对争议领土的有效控制无疑是得以诉诸和平手段解决纠纷的重要前提。
当今领土争端中的一大特点是争议领土是无主地且被对方控制,即对领土先占的评判和分析,而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中经常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有效控制原则,即国际法院在权衡诉讼双方提出的进行了有效统治的的证据之后,将有争议的判给相对来说进行统治更为有效的一方。
而提到有效控制原则就不得不对时际法原则加以解析,此外,与有效控制原则相近的第一概念——有效占领亦是我们接下来需要考虑的方面。
只有对此加以通盘考虑我们才能比较充分了解什么是有效控制原则以及有效控制原则在领土争端解决中的作用。
与此同时,有必要加深对有效控制原则以及国家控制争议领土的行为在国际法中作用的认识,从国际法的角度审视国家对争议领土现有政策及其结果。
关键词:领土争端有效控制原则时际法有效占领和平方法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要和平、促发展越来越成为时代的主流。
稳定的国际环境加速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同时,世界政治、文化、外交也变得愈来愈密切,逐渐形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世界格局。
在这样一个国际现状下合作显得尤为重要,但国家利益始终是国家对外交往活动的第一目标。
因此,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在合作的同时也加剧着彼此的竞争与摩擦,在这之中以国家之间的领土纠纷、边界纠纷尤为突出。
基于维护世界和平这一全人类的宗旨,要求我们时刻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自然对领土争端的解决也不例外。
关于国际法毕业论文
关于国际法毕业论文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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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法毕业论文篇一一、国际法课程概述1、内容庞杂,包含多个部门法国际交往内容的多样化决定的国际法内容的多样化,具体可以划分为多个部门法,如国际海洋法、国际航空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组织法等。
各个法律部门的联系小,都有独特的制度和规则,具体表现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不同。
例如,在国际海洋法中,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调整海洋领域的相关活动;在国际组织领域,有《联合国宪章》等国际公约。
这就导致了国际法内容的庞杂。
同时,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有些领域的相关制度并不健全,没有权威的法律规范作为学习和研究的基础,仅仅是存在一些草案和小范围的条约,这无疑增加了学习的难度。
例如,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多数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很少,存在的制度也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理论性强,知识点抽象。
国际法理论性非常强,在一定程度上,国际法是国际领域法律的法理学。
学好国际法的相关知识,如国际法的主体、渊源、条约等诸多概念,是以后学习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基础。
国际法调整的国际关系与国家的实践密不可分,而教师和学生接触国际实践的机会很少,甚至没有,即使可以通过案例稍加弥补,但是效果却不是很好。
对于学生来说,国际法的理论太空洞、太抽象,渐渐的便失去了学习兴趣。
另外,国际法中存在很多技术性规则,如海洋法中的大陆架划分、领海基线,外层空间法中的遥感卫星轨道等,其所包含的内容原理与学生的现实生活有差距。
3、具有一定的政治性敏感性。
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密切联系,国家基于一定的政治目发展对外关系,签订相关的国际文件,形成国际法律规范。
与其他国内法不同,国际法具有很大的政治敏感性。
“纵观国际法的发展历史,无不体现各国自己的政治目的和倾向”②。
虽然随着国际合作的深入,全球化趋势越来越迅猛,但不可忽视的是国际法仍然具有一定的政治属性,是为国家政治服务的。
国际法的论文
国际法的论文引言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则。
它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体系,并且在国际事务中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
本论文将探讨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主要原则以及国际法的应用和局限性。
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国际法是为国际社会所共同遵守、适用于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由国际社会共同承认的习惯国际法和通过国际协定等方式形成的条约国际法。
国际法的基本特点包括普遍性、平等性和契约性。
国际法的普遍性意味着它适用于所有的国家,无论其大小、财富或权力。
国际法的平等性体现了各国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国际法的契约性表明国家通过签署和履行国际协定来接受国际法的约束。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但现代国际法的形成主要始于十七世纪的欧洲。
《威斯特法伦条约》是国际法的首个国际协定,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础。
随后,天主教教宗提出了“正当战争”和“正义战争”等概念,为战争行为提供了依据。
十九世纪末,西方国家通过多边协定和国际法院的成立推动了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
二战后,国际法得到了更全面、系统和深入的发展,形成了现代国际法的体系。
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包括主权平等原则、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原则、非干涉原则、国际人权原则和国际人道法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的主权地位,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其内政。
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原则强调和平解决争端的重要性,禁止任何国家使用武力来威胁或攻击其他国家。
非干涉原则指各国应尊重其他国家的独立和自主权,不干涉其内政事务。
国际人权原则强调尊重和保护个人的基本人权,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
国际人道法原则则主要涉及保护在武装冲突中的平民和战俘的权益。
国际法的应用和局限性国际法广泛应用于国际和平与安全、贸易与经济、环境保护、人权保障等领域。
它通过条约和多边协定来规范国际行为,促进国际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然而,国际法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缺乏强制执行机制是国际法的一大局限性,使得国际法主要依赖国际社会各成员国的自愿遵守。
国际法规则分析论文
国际法规则分析论文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各国之间的交流和合作越来越频繁,国际法规则也愈加重要。
国际法规则是指作为国际社会成员行为准则的规则和原则,它对维护国际秩序和保障国际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从国际法规则的概念、重要性以及国际法规则的分类进行分析。
一、国际法规则的概念国际法规则是指任何受到国际社会认可并约束国际社会成员行为的规则和原则。
它不仅用于指导国家之间的关系,还用于调整国家与非国家实体之间的关系。
在国际法中,规则和原则的权威性是等同的。
在国际法领域中,国际法规则是由国际社会成员共同制定、实践、承认和尊重的。
二、国际法规则的重要性国际法规则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能够规范国际社会成员的行为,从而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
其次,国际法规则可以促进国际合作和交流,推动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交流协作和相互信任。
此外,它还能够防止国际冲突、推动和平解决纷争,达到平等、互惠、互利、互信和共赢的效果。
三、国际法规则的分类国际法规则根据其制定的方式、内容以及实施效力等方面进行分类。
具体分类如下:1. 种类分类:国际法规则包括国际法约定(国际协定)、国际法律原则以及国际惯例。
2. 实体分类:国际法规则包括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人权、国际协商、非干涉原则、平等互利、国际保护等。
3. 强制分类:国际法规则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
强制性的规则包括国际法约定和国际法律原则,而非强制性规则只有指导作用。
4. 主体分类:根据规则制定的主体和受统制的主体来划分国际法规则.在国际社会中,规定一项规则的主体可以是国际组织,也可以是全体国家。
总的来说,国际法规则是维护国际秩序和保障国际关系稳定的基石,对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只有符合国际法规则的行为才能在国际社会中得到认同和尊重,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建立更加公正与平等的国际秩序。
因此,各国应该尊重国际法规则,共同遵守、实践和维护国际法规则,创造一个更加和平、稳定和繁荣的世界。
有关国际法毕业论文
有关国际法毕业论文国际法规范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国际法学领域内的一个基本学理问题,也是学术研究中的一个经典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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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法毕业论文篇一摘要:财产权侵权责任在整个侵权责任法体系中历来占有重要位置,并广泛存在于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责任之中。
鉴于所受侵害财产范围的开放性特征,《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范围也相对宽泛,从侵害财产权利到财产利益的损害均被其涵盖,其第2、15、19、21条等条文,共同构建了财产权侵权责任的赔偿规范体系。
其中第19条又最为关键,直接影响财产权侵权中的财产损失计算,是整个财产权侵权责任制度的落脚点。
但遗憾的是,《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规定过于简单,仅作了一般概括性规范,导致该条文在立法之中争议颇大,即便是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和实施后,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亦对该条文多有批评。
同时,随着民事单行法的颁行,我国民法学研究已逐步从立法论走向解释论,一方面立法过程本身更应运用解释学探究其内涵逻辑和操作的妥适,使出台的法律条文不至于存有过多明显的遗漏;另一方面,借助法律解释学来梳理已有文本,补充和充实已有法条,进而影响新法。
[1]针对《侵权责任法》第19条,我们应坚持解释论,自财产权侵权赔偿的原则出发,借以厘清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纯经济损失的理论争议,明晰以全面赔偿原则(填补损害原则)为最高宗旨的赔偿原则体系;以《侵权责任法》第2条为基点,界定财产权侵权责任的范围和类型,最终构建财产权侵权责任损失计算的理论框架和具体适用规则,为司法裁判提供指引。
一、财产权侵权赔偿原则的确定:以利益平衡为中心(一)全面赔偿原则对间接损失与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认知财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以填补为原则,以财产损失程度为基础,实现对财产损失的全面赔偿,是侵权赔偿之基本准则。
[2]全面赔偿(填补损害)不仅包括侵害他人财产所造成的直接损害损失,而且还包括可能产生的间接损失,即除了积极损害之外还应赔偿本应获得但因侵权损害导致而没有获得的财产利益。
国际法中的时际法规则
国际法中的时际法规则随着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法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
由于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的“长寿”,就产生了国家根据先前国际法规则所取得的权利在现代国际法上的地位问题,即时际法问题。
那么,国际法如何适用时际法规则呢?一、国际法中的时际法关于时际法的概念,学者们众说纷纭,但都认为时际法主要是指一类法律原则或规则,以便在法律在时间上发生冲突或抵触的情况下,确定应当使用哪一或哪些法律。
也就是说,时际法是解决法律在时间上冲突的法律。
[1]关于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主要是指新旧两个法律或两个以上相互连续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以前并不存在法律规则的领域出现新法的情况下,是否也存在着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或抵触呢?对于这一问题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看法。
一派观点认为,国际法体系是一种完备的法律体系,不存在任何空白或法律真空。
如果在某些事项上没有形成国际法规则,那就意味着国际法让国家享有行动的自由,即国家主权的行使不受限制,应该适用行动自由这一隐存的或残余的规范。
按照这一派的观点,根本不存在所谓“尚未产生法律规则的领域里产生新法的状况”,如果后来在该事项上制定了一条新规则,那就是新规则代替了主权国家享有行动自由这条隐存的或者说残余的法律规则的状况。
因此,即使在以前并不存在法律规则的领域出现新法的情况下,仍然存在着新旧两个法律之间的冲突。
而另一派观点则认为,根本不存在国家享有行动自由这么一条隐存的或残余的规则,如果关于某一事项不存在特定的规则,那就是说对该事项没有任何法律规范可以遵循,即存在着法律空白,没有什么隐存的或残余的规则来补充。
假如后来又就该事项制定了法律规则,那就是一种“在以前并不存在法律规则的领域里产生了新法的状况”。
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将时际法界定为在法律出现冲突情况下确定法律适用。
国际法研究院1975年8月通过的《国际公法中的时际问题》决议将时际问题定义为:“与在国内法上相同,国际法秩序中的一般时际问题是关于规范确定法在时间上适用范围的问题。
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
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黄远龙X引 言最近几十年来,/时际法(intertemporal law)0这一概念越来越引起了国际法学者的注意。
它首先是在1928年的帕尔马斯岛案件仲裁裁决中被引入国际法领域的,¹此后就不断有国际法学者发表论文探讨时际法的问题。
1970年,有两本关于这一问题的专著出版:法国国际法学者保罗#塔韦尼埃的5国际公法中行为与规则在时间上的适用的研究(时际法或过渡法的问题)6º以及德国国际法学者沃尔夫)迪特里希#克劳哲)阿布拉思的5时际国际法)))国际法规范的时间上的适用范围6。
»再有,世界著名的学术性团体)))国际法研究院也于1968年1月指定丹麦国际法学家马克斯#索恩逊为专题报告员,让他与研究院的第十一委员会一起开始了对/国际秩序中的时际法问题0的研究。
¼经过几年的研究和讨论,国际法研究院于1975年8月通过了题为5国际公法中的时际问题6的决议。
最后,一些较新的国际法教科书也开始论述这一问题。
这表明,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学者认识到,时际法的问题是整个国际法理论体系中一个不应忽视的组成部分。
/时际法0这一用语是从国内法中引入到国际法中来的。
一般认为是德国法学家阿福尔特(Affolter)在本世纪初的一些著述中开始使用/interte mporales Recht 0一语的。
½此后这一用语被译成了法文中的/droit intertemporel 0或/droit intertemporaire 0、英文中的/interte mporal law 0、日文中的/时际法0和中文中的/时际法0,而且由它又派生出了/时际私法0、/时际刑法0、/时际民事诉讼法0等术语,/时际国际法0¾这一用语也是由此而派生出来的。
从这一用语的结构上看,它由/时际(intertemporal)0和/法(la w )0这两部分构成。
/时际(in -tertemporal)0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时(te mporal)0和/际(inter)0这样两个要素。
国际法毕业论文
国际法毕业论文国际法毕业论文国际法作为一门研究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之间法律规范的学科,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作为一名国际法专业的毕业生,我深感荣幸能够在这个领域做出一点微小的贡献。
本文将围绕国际法的重要性、国际法的发展历程以及国际法在当今国际社会中的应用等方面展开讨论。
首先,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基础,它规范了国家间的行为,保护了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国际法确保了国家之间的和平与稳定,促进了国际合作与发展。
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法的作用更加突出。
它不仅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还适用于个人、非政府组织和跨国公司等各种主体。
国际法的发展和应用对于维护全球秩序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国际法的发展历程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国际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国际关系,但现代国际法的形成主要是在近代国际关系的背景下。
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包括国际法的形成、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法的现代化等。
国际法的形成主要是在欧洲国际关系的背景下,以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为基础。
国际法的发展则是在国际社会的不断演变和国际关系的不断变化中逐步完善和发展的。
国际法的现代化主要是在二战之后,随着国际组织的兴起和国际合作的加强,国际法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主要法律规范。
最后,国际法在当今国际社会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国际法适用于各个领域,包括国际安全、国际经济、国际人权等。
在国际安全领域,国际法规定了国家之间的战争行为和冲突解决机制,维护了国际和平与安全。
在国际经济领域,国际法规定了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规则,促进了国际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在国际人权领域,国际法规定了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保护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国际法在各个领域的应用为国际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综上所述,国际法作为一门研究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之间法律规范的学科,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和在当今国际社会中的应用都展现出其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国际法中的时际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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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的时际法
法律空 白, 没有什么隐存的或残余 的规则来补充 。 假 如 后来 又就 该 事 项 制定 了法 律规 则 ,那 就是 一 种 “ 在以前并不存在法律规则的领域里产生了新
法 的状 况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就不 能 将 时 际 法界 定 为 在法 律 出现 冲突情 况下 确 定法 律适 用 。 国际 法研 究 院 17 95年 8月 通 过 的 《 际公 法 国 中 的时 际 问题 》决 议将 时 际 问题定 义 为 :与在 国 “
关键词 : 国际法; 际法; 时 争端解 决; 关键 日期
随 着 国 际社 会 和 国际 关 系 的 发展 ,国际 法 发
域 出现 新 法 的情 况 下 ,仍 然 存 在着 新 旧两 个 法律 之 间的 冲突 。而 另一 派观 点则 认 为 , 本 不存 在 国 根
生了相 当大 的变化 。由于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
于 规 范 确定 法 在 时 间 上适 用 范 围的 问题 。 ”一 方 囝 面 , 一定义没有采用在两个规 范之间 “ 择” 这 选 的 说 法 . 是 用 “ 范 确 定 法 在 时 间上 适 用 范 围 ” 而 规 的 说 法 , 而 避 免 引 起 关 于 国际 法 中是 否 有 “ 白” 从 空
司法 机 构 在裁 判 中也 适 用 这一 规 则 。在 帕 尔
主体具体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 , 而是调整法律在时 间上适 用 范 围的法 律 , 只是 指 明对 于 某一 法 律关 它 系应当适用哪一或哪些法律的法律适用规范。 二、 国际法中的时际法规则
收 稿 日期 :0 1 0 - 0 21- 5 2
效 以及是否有溯及力三个方面 .核心是溯及力问 题 。它既调整两个或两个 以上相互连续 的法律各 自在 时 间 上 的适 用 范 围 ,也 调 整一 个 单 独 的法 律
浅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1)论文_浅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1)论文[规整]
浅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1)论文_浅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1)论文
[规整]
国际法作为现代国际关系的法律基础,其效力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从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入手,分析了国际法的主要效力依据包括国际法的有效性、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效力、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以及国际法的权威性和合法性等方面。
首先,国际法的有效性是国际法效力的前提和基础。
国际法要求具有广泛的国际共识和认可,只有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才能产生约束力。
而国际法的有效性则取决于国际法的制定机构、法律原则、国际社会的共同意愿和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等因素。
其次,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作为国际法的最主要的规范来源,具有高度的法律效力。
尽管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效力不相同,但它们都有着约束双方行为的能力,并对国际社会的相关行为产生法律效果。
第三,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是其效力的基础之一。
国际法具有普适性和普遍适用性,不论国家的大小和强弱,都应受到约束和遵守。
而普遍适用性则是指国际法的规范适用范围不受任何地理和文化界限,一切国家都应履行国际法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最后,国际法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则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本保障。
国际法的权威性和合法性不仅取决于国际社会的共同承认和支持,还取决于国家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国际法的实
施和执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
综上所述,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多方面的,包括国际法的有效性、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效力、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以及国际法的权威性和合法性等因素。
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国际法的法律效力体系,保障并规范国际社会的行为。
小议国际法上的时际法
小议国际法上的时际法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关系日益复杂多变,各种国际事件层出不穷,而促进和规范国际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国际法。
国际法是指自然人或组织机构之间,或者说国家之间制定的针对领土、贸易、外交、战争等各类国家行为的法律体系,在国际社会中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重要性。
然而,国际法并非是一成不变的静态体系,其中的时际法成分更是变幻莫测。
那么,什么是时际法?它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将深入探讨这个问题。
时际法,又称实时法,指的是在一定时期内,基于当时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实际情况,形成了的规则、原则和判断标准等,具有特定时效性的国际法。
它主要体现在国际法的一些分支领域中,例如国际经济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环境法等。
时际法的内容,往往随着时代和国际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在国际社会中产生广泛的影响。
时际法在国际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可以快速反应国际社会的实际情况,及时纠正和调整国际法的规定,确保其与国际形势相适应。
例如,新兴经济体在全球经贸体系中的地位日渐提高,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力与日俱增,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其相关规定便不断调整,以更好地反映当今国际经济形势。
其次,时际法在国际关系中加强了国家间的互信和合作,促进了国际法治化进程的推进。
对于各种国际争端和纠纷,时际法可以快速制定合理且公正的裁决标准,引领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例如,国际刑事法庭在调查和审判国际刑事犯罪方面,就充分利用了时际法的特点,以全球视野和国际法上的新兴规则为基础,保障了对犯罪分子的审判公正性和权威性。
最后,时际法也有利于增强国际法的权威性和适用性,提高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尊重和认可程度。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各种问题和挑战层出不穷,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和关切也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需要更加适应新形势和新状况的国际法规定。
时际法的灵活性和实时性,对于满足国际社会这方面的需求,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时际法在国际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以快速反应国际形势变化,加强国家之间的互信和合作,提高国际法的权威性和适用性。
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在国际社会中,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时效性一直是国际法和国内法争论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其在国际法中的重要性,并探讨其在国际法律实践中所面临的挑战。
通过对相关理论和案例的分析,本文提出了一些应对策略,以期为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引言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法律对于国际关系的调整和保护。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一方面,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保障国际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它也是国际法发展的重要方向。
然而,在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二、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的重要性1. 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在国际关系中,各国法律地位平等,国家主权不容侵犯。
通过适用国际时效的法律,国家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防止他国侵犯。
2. 保障国际秩序的稳定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有助于保障国际秩序的稳定。
在国际关系中,各国遵循一定的法律规范,有利于减少冲突和争端。
通过适用国际时效的法律,可以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国际秩序。
3. 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有助于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在国际法实践中,各国对时效问题的探讨和适用,有助于丰富和发展国际法理论,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实践基础。
三、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面临的挑战1. 法律冲突在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
不同国家对于时效问题的规定和解释存在差异,导致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难以达成共识。
2. 法律适用困难由于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因此在实践中可能面临法律适用困难。
如何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以及如何处理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成为一大难题。
3. 法律空白在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中,可能存在法律空白。
由于国际法的不断发展,某些领域的法律规范尚未完善,导致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难以找到适用的法律依据。
国际实践中的时际法问题
关键词 :时际法 国际实践 法不溯及既往 胡伯公式 习惯法
中图分类号 :D 9 9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9—5 3 3 0( 2 0 1 3 )0 6— 0 0 9 8— 0 7
作者简介 :禾木 ,法学博 士 ,北京 大学 法学 院讲 师 ( 北京
1 0 0 8 7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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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培 :《 论条约法上的时际法》 ,《 武汉大学学报》 1 9 8 3 年第 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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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实践 中的 时际 法 问题
间才能形成 ,而条约的缔结却经常发生 ,在一定时间段内发生变化 的可能性也更高。 ( 一)作为法律规则的条约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和条约相关的时际法问题 ,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作为法律规则的条约在时间上
1 . 根据 条约 签订 时有 效 的 国际法 规则来 解 释条 约
A .1 9 0 9年格里斯 巴丹仲裁案 。挪威和瑞典两国问由于在格里斯巴丹滩上的捕虾问题引起海
禾 木
内容提要 :文章在澄清 中国与周边国家关于相关岛屿和海域的主权争议 中,“ 时际法 ”能够发挥何种 作 用 ,作者从条约和习惯法的角度 ,考 察了一系列国际司法判例之后得 出结论 :“ 时际法” 最基本 的含义
在于 “ 法不溯及 既往 ” ,但单纯运用该原则并不能解决 一切 问题 ,富含张力 的 “ 胡 伯公式 ”及 其背 后 的 价值权衡始终影响着法院的判断 。我们需要强化并充实与 “ 时际法” 概念 相关 的各个法 律环节 的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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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法中的时际法
【摘要】为您整理了浅析国际法中的时际法,希望和您一起探讨!
一、引言
时际法(intertemporal law)的概念首先出现在国内法中,而后又随着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互影响的不断加深而被引入国际法。
至于国内法之所以设立上述时际法原则,以及时际法被引入国际法的原因,我国著名国际法学者李浩培先生认为,这是因为国际社会如同国内社会一样,既需要变革也需要法律的安全,同时还需要两者的权衡,以保障变革不致使按照旧法是合法有效的行为按照新法则一概被认为是违法无效、甚至是需要受到刑罚制裁的。
所以,国际法亦如国内法一样,不可能没有时际法。
[1]
在国际法上,有关时际法的表述首次出现在瑞士法学家马克斯胡伯于1928年4月4日对帕尔马斯岛案所作的仲裁裁决中。
自此之后的数十年时间里,时际法越发成为国际法学界研究的热点,并且,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正如法国法学家保罗鲁比埃所言,时际法这一用语是作为国际法的对应语而造出来的。
[2]然而,就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看,学界对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所作的定义尚不周全,还未能全然正确地厘清时际法概念与其原则之间的界限,因此也未能确立完备的时际法规则。
故笔者认为,应当首先解决时际法概念与原则之间的混淆,从而结合国际法的实践况对时际法概念作出周全的定义,而后再在此基础上确立与之对应的、完备的时际法规则。
1。
小议国际法上的时际法
小议国际法上的时际法国际法作为研究国家之间关系的一门法律科目,广泛适用于各种不同的领域,包括贸易、国际人权、战争等等。
在这些领域,国际法的适用时间是非常重要的,它决定了国际法如何处理国家之间的关系。
因此,在进行任何国际事务时,小议国际法上的时际法至关重要。
时际法是指在一定的时间点上适用的国际法。
例如,某个条约在某个时间点签署并生效,那么这个条约的适用时间就是从生效之日起开始的。
还有一些国际法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适用,例如战时国际法或国家的紧急状态下适用的国际法。
因此,时际法对于国际法的理解和运用至关重要。
时际法还包括了一些国际法的规则和惯例,针对国际关系在不同的时间点上的变化制定。
例如,在国家之间进行贸易的时候,国际贸易法中的诸如起证、付款、装运、通知等规则都需要遵守。
还有一些规则和惯例是针对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如有关战争捕俘的规则。
时际法的适用还涉及到一些政治和历史因素。
例如,二战后国际法适用的范围向人权领域扩展,可以追溯到联合国宪章的制定。
而在未来,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等新兴技术的出现也将为时际法的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
时际法的适用还与国际法的条约有关,因为条约是国际法的基础。
例如,国际刑事法庭的实施和适用是基于《罗马规约》的。
而且,不同条约的适用时间有时会发生冲突,需要依照条约之间的规则和惯例进行判断和解决。
在实践中,时际法是非常复杂和含糊的,需要以国际公认的准则和诉求为指导。
这包括国际法的普遍原则、普遍实践以及国际惯例等。
同时,在实践中需要注意到各国的不同国情和文化背景,以避免对其他国家的冒犯或影响,从而避免引起国际矛盾和纠纷。
综上所述,时际法在国际法中是至关重要的。
它是国际法适用的基础之一,并且在实践中极其复杂和有挑战性。
我们必须注意时际法的发展和变化,以满足国际社会的需求和要求,同时也需要尊重不同国家的文化、法律和政治制度,以动态的视角来审视国际法在时空坐标系中的位置和应用。
国际法论文试论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制
国际法论文试论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制<!---->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有什么作用,对于写好一边国际法的论文十分重要,那么该如何来写好这篇国际法论文呢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的航班延误现象屡见不鲜。
由于现行法律对航班延误的定义不明晰、举证责任难,航空公司和旅客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旅客的合法利益难以保障。
笔者拟在阐析我国合同法和民航法中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建议一方面应明确航空公司的责任范围,另一方面应依法界定赔偿额度及方法,以平衡双方利益,构建攻守兼备的法律机制。
论文关键词航班延误法源法律责任赔偿限度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中国航空运输业的高速发展,航班延误问题成为国内的热点问题之一。
承运人和旅客的纠纷频频发生,导致航空公司声誉受损、效益损失严重。
民航方面,对于航班延误的解释往往只有四个字,譬如天气原因、航空管制、机械故障、飞机调配。
借口简单精炼,但也反映背景复杂,客观上存在航空信息传递不畅,延误情况不明晰。
此时延误的信息再无从得知,时间一推再推,旅客当然会无法接受,纠纷自然产生。
其实,航班延误是个世界性问题。
2010年寒假笔者前往英国交流时,在荷兰阿姆斯特丹机场转机时就遭遇了班机延误的状况。
令人欣慰的是,荷兰皇家航空给每位旅客50欧元的赔偿券,用于机上消费,这样的做法得到了旅客的欢迎。
然而,我国航空延误对旅客的赔偿机制还不成熟,本文旨在探讨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并对航班延误问题的立法提出建议。
二、航班延误的法源及其联系我国关于航班延误问题的法源主要有《合同法》、《民用航空法》及民航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和参加的1929年《华沙公约》。
在这里,笔者不对其中具体条文予以赘述,而就各法源之间的联系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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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的时际法规则论文随着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法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
由于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的“长寿”,就产生了国家根据先前国际法规则所取得的权利在现代国际法上的地位问题,即时际法问题。
那么,国际法如何适用时际法规则呢?一、国际法中的时际法关于时际法的概念,学者们众说纷纭,但都认为时际法主要是指一类法律原则或规则,以便在法律在时间上发生冲突或抵触的情况下,确定应当使用哪一或哪些法律。
也就是说,时际法是解决法律在时间上冲突的法律。
[1]关于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主要是指新旧两个法律或两个以上相互连续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以前并不存在法律规则的领域出现新法的情况下,是否也存在着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或抵触呢?对于这一问题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看法。
一派观点认为,国际法体系是一种完备的法律体系,不存在任何空白或法律真空。
如果在某些事项上没有形成国际法规则,那就意味着国际法让国家享有行动的自由,即国家主权的行使不受限制,应该适用行动自由这一隐存的或残余的规范。
按照这一派的观点,根本不存在所谓“尚未产生法律规则的领域里产生新法的状况”,如果后来在该事项上制定了一条新规则,那就是新规则代替了主权国家享有行动自由这条隐存的或者说残余的法律规则的状况。
因此,即使在以前并不存在法律规则的领域出现新法的情况下,仍然存在着新旧两个法律之间的冲突。
而另一派观点则认为,根本不存在国家享有行动自由这么一条隐存的或残余的规则,如果关于某一事项不存在特定的规则,那就是说对该事项没有任何法律规范可以遵循,即存在着法律空白,没有什么隐存的或残余的规则来补充。
假如后来又就该事项制定了法律规则,那就是一种“在以前并不存在法律规则的领域里产生了新法的状况”。
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将时际法界定为在法律出现冲突情况下确定法律适用。
国际法研究院1975年8月通过的《国际公法中的时际问题》决议将时际问题定义为:“与在国内法上相同,国际法秩序中的一般时际问题是关于规范确定法在时间上适用范围的问题。
”p]—方面,这一定义没有采用在两个规范之间“选择”的说法,而是用“规范确定法在时间上适用范围”的说法,从而避免引起关于国际法中是否有“空白”的争议。
另一方面,这样定义的“时际问题”就比“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的问题的外延更广,它既包括新旧法律在时间上适用范围的问题,也包括一个法律在时间上适用范围的确定问题。
[1]81总之,该定义进一步明确了国际法中的时际问题,为界定时际法提供了条件。
实际上,时际法是规定国际法在时间上适用范围的法律,包括法律的生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力三个方面,核心是溯及力问题。
它既调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连续的法律各自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也调整一个单独的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应该指出的是,时际法不是直接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具体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而是调整法律在时间上适用范围的法律,它只是指明对于某一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哪一或哪些法律的法律适用规范。
国内法在时际法问题上遵循的共同原则是法律无溯及力原则。
但是,综观各国法律,法律无溯及力作为时际法规则存在着种种例外和限制。
一般说来,法律无溯及力不是拘束立法机关而是拘束法律适用机关的原则。
事实上,各国立法机关在不违反本国宪法的前提下制订其认为必要的追溯性法律也是常见的。
但总的说来,法律无溯及力是原则,有追溯力是例外。
各国国内法上之所以需要这样的时际法原则,其理由显然在于任何国家既需要法律变革以适用社会发展,又要求法律秩序具有相对稳定性。
不变革就不能进步,但是变革如果达到极端的程度,以至于按照旧法合法有效的行为而按照新法一概认为非法无效,甚至应受刑罚制裁,那么,任何人的合法权利将不能得到保障,任何人在行为时的合理期望都将成为泡影,这样的国家将是无秩序和不稳定的,从而根本谈不到进步。
时际法规则显然是企图在这两方面的需求之间保持平衡。
与国内法一样,国际法也存在时际法问题。
劳特派特不仅认为国际法上存在着时际法问题,而且赞同适用法律无溯及力原则。
理由是:“除非作出相反规定或正义因素的无法抗拒的要求,法律不溯及既往是一般法律原则,并且不是仅限于刑法领域的一项原则。
”[418他进一步解释说:“不溯及既往是解释的一般原则……这是一个可以由立法者明确表示的意志或在特别情况下通过意在避免与正义冲突的潜在结果的司法解释予以藐视的规则。
”[518凯尔森认为:“对一般国际法的属时效力加以限制的实在规范是不存在的。
不容否认,国际法是在时间过程中出现的,早期,国际法还不存在。
这一点并不重要,因为国际法规范也可以有追溯力。
并没有任何一般国际法规则禁止确立——特别是由条约确立——有追溯力的规范。
”然而,他也承认,“在时间过程中,一般国际法曾经发生过某些变化,先前有效的一般国际法规范不再有效了,或者被修改了。
只要没有充分理由认为新的国际法有追溯力,一个包含有一国义务和另一国的相应权利的法律关系,就要由确立该法律关系所依据的国际法来判断。
”[6]可以看出,学者们认为,国际法适用法无溯及力这一时际法规则,但它不是绝对的,可以有例外。
司法机构在裁判中也适用这一规则。
在帕尔马斯岛案中,美国争辩说,由于西班牙通过发现取得了对帕尔马斯岛的领土所有权,而根据结束美西战争的《巴黎和约》的规定,西班牙将包括该岛在内的菲律宾群岛割让给它,因此,作为西班牙的继承者,它应该是该岛的所有者。
荷兰则以17世纪以来就一直对该岛行使了有效控制为理由主张其对该岛享有所有权。
双方将此争端提交海牙常设仲裁法院解决。
胡伯法官在考虑适用领土主权的国际法规则时注意到:“有关发现和取得无人居住地区、野蛮人或半开化人居住土地权利的国际法从中世纪末到20世纪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双方还承认,一个法律事实必须按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而不是按照关于该事实的争端产生时或解决争端时的法律予以判断。
”他进一步分析说,“至于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在先后连续不同时期适用的几个不同法律制度中宄竟应适用哪一法律制度的问题(所谓的时际法),必须对权利的产生和权利的存在这两者做出区分。
产生一个权利的行为受该权利产生时所适用的法律支配;按照同一原则,该权利的存在,换句话说,该权利的存续,也应当依循法律的演进所要求的一些条件。
”根据胡伯法官进一步阐述的原则,对西班牙发现的法律效果应当依照16世纪的国际法来判断;即使西班牙通过发现取得了对帕尔马斯岛的主权,但到1898年割让该岛时却没有通过有效占有来保住它的主权,因此,美国也就不能因《巴黎条约》从西班牙那里取得它并不拥有的对于帕尔马斯岛的领土主权。
而荷兰的行为却满足了后来规定有效占有条件的国际法的要求。
因此,胡伯法官裁定帕尔马斯岛归荷兰所有。
在敏基埃群岛和埃克里荷斯群岛案中,英法请求法院判定:上述群岛应分别或全部属于英国或法国。
两国均以中世纪的最初权利为根据提出权利要求。
英国指出,根据中世纪封建法律提出的领土主权主张必须不仅按照那时的法律判断,而且,……任何这种主张如果现在以有效的方式提出来的话,必须按照后来几个世纪已经演进了的国际法判断,并且为了确定领土主权,必须按照现在的国际法所要求的条件决定。
853法国认为,一个权利应该按照权利产生时有效的规则判断,并解释说,一个法律事实应该按照与其同时的法律判断而不是按照争端发生时或解决时的法律判断。
_375法院在时际法问题上同意双方的观点,即“法律事实必须按照与之同时的法律判断”。
此外,美国国民在摩洛哥权利案中,国际法院也遵循了胡伯法官所阐述的时际法原则。
p]法律无溯及力原则,不仅得到学者和司法裁决的承认,而且也得到国际条约的确认。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条约法中的时际法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①总的来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遵循条约无溯及力原则。
综上所述,法律无溯及力原则,或者说“法律事实必须按照与之同时的法律判断”原则,不仅是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而且得到公法学家们的承认,也得到国际司法裁决和多边条约的支持。
因此,法律无溯及力是国际法中的时际法原则。
二、国际法中时际法规则的适用法律无溯及力原则或者说“法律事实必须按照与之同时的法律判断”原则,是国际法处理时际法问题应该遵循的原则。
该原则要求法律只适用于其时间范围内的法律事实、行为,即法律事实只能按照与其同时的法律决定。
然而,法律无溯及力原则的含义及适用并非没有疑问,尤其是胡伯法官在帕尔马斯岛案中对时际法原则的解释及其适用更是引起了相当大的争论。
胡伯法官在适用时际法规则时强调,必须对权利的产生和权利的存在这两者做出区分。
产生一个权利的行为受该权利产生时所适用的法律支配;按照同一原则,该权利的存在,换句话说,该权利的存续,也应当依循法律的演进所要求的一些条件。
罗奇在他的英文专著《敏基埃群岛和埃克里荷斯群岛案》一书中引用了胡伯法官的这一段话后评论说:“因此时际法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是行为必须依照权利产生时的法律来判断;第二个是依照产生时的法律有效取得了的权利可能失去其有效性,如果没有按照国际法的发展加以维持的话。
”1]可以看出,第一个方面的核心是法律不溯及既往,这是时际法的精髓。
根据第一个方面,依照产生时的国际法取得的权利,它在那时就是有效的,对这一点没有疑问。
问题在于第二个方面。
法律是不断演进的。
就同一权利而言,由于它的产生和存在分别由与其同时的旧、新不同的法律来确定,其效力就可能发生抵触,即基于第一个方面取得的权利如果没有按照法律的演进予以相应的维护就有丧失的可能。
劳特派特认为,“该裁决,在权利产生和继续存在之间做出区别,是对许多国际法学家在这一问题上所表述观点的明显背离……”M可见,胡伯法官适用时际法规则做法遭到了众多反对,理由是:它可能造成这种情势,即任何国家都不能确切地知道其最初取得的权利在国际法上是否仍然有效。
杰塞普曾尖锐地指出:“每个国家将总是有必要检查对其领土各部分的领土所有权,以便确定法律的变化是否要求,正如所表明的,重新取得……结果将是混乱的。
”1]可以看出,杰塞普教授关注的是,已经取得领土所有权的国家,按照时际法规则的第二个方面后来可能在其不知悉的情况下失掉领土所有权。
实际上,正确理解、适用胡伯法官在帕尔玛斯岛仲裁案中所阐述的时际法规则需要明确以下三点:第一,从权利产生、权利存续、争端产生,到解决争端的漫长时间里,由于法律演进以及当事国的行为,按照权利产生时取得的权利,在权利存续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
依照权利产生时的国际法取得的权利,它在那时就是有效的。
由于法律是不断演进的。
因此,先前产生的权利必然跨入新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法律事实必须按照与之同时的法律判断的时际法规则,先前权利当然应受新法调整。
受新法调整,并不意味着新法追溯地使其自始无效或重新取得,否则,就违背了“法律事实必须按照与之同时的法律判断”的时际法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