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广告发布合同(元祺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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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LED广告发布合同
甲方(委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号百信息服务分公司
地址:贵阳市延安东路126号
负责人:张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发布户外广告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广告发布方式:
1.1甲方委托乙方发布LED电子显示屏视频广告。
甲方本次委托乙方发布的LED电子显示屏广告为 1 个屏。
1.1.1 LED电子显示屏视频广告发布形式为以下(在□内打√):
□视频广告□字幕广告
1.1.2 LED电子显示屏位置:贵阳市邮电大楼。
1.1.3 视频广告主要内容及视频文件名称:英伦汽车宣传广告片。
1.1.3 视屏广告发布时长、时段及频次:
视屏广告时长: 30 秒/次;
广告发布时段:每天7:00至24:00;
广告发布频次:视频广告每天30次;字幕广告每天为□70次、□100次、□140次(请在□内打√选择播放次数)
1.1.4视频广告的制作:视频广告片由甲方自行提供,片源时长需与本合同签订的时长完全相同。因片源制作中涉及的商标、图文等知识产权以及肖像权等其它权利纠纷,或广告内容存在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的,由甲方自行负责解
决并承担责任。
第二条广告发布时间
2.1甲方本次广告发布期限为3个月:甲方应在[2011]年[7]月[13]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之前将3个月广告发布完毕,每次发布期不低于一个月。
2.2甲方如需继续发布广告,应在发布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要求;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发布权。
第三条广告费及支付方式
3.1本合同广告发布费用为[¥7425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肆仟贰
佰伍拾]元)。
3.2付款方式为:甲方每次广告发布前,将当次广告款付清,共计3次,
每次付款金额为24750元。甲乙双方自行约定付款方式时不得违反以下原则:①不得先发布广告,后付款;②乙方只根据甲方所付款项进行广告发布,所付款项使用完毕后,乙方将有权对甲方委托发布的广告进行停播。
3.3广告费用支付方式:□支票/ □现金(在所选支付方式前打√)
3.4 甲方支付广告费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式发票。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4.1甲方保证其提供发布的广告信息内容真实、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共道德准则。
4.2甲方根据广告内容按规定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行政许可等资格证明文件;甲方保证发布的内容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人身权等),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相关的授权证明文件。
4.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于实际发布的日期、广告时长、位置等具体事项发生变化时,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4.4甲方应在广告发布日的3天前,向乙方提供广告样稿及与其一致的LED 广告发布审批表(见附件),承诺内容真实、合法,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
4.5甲方要求发布的广告属于必须依法经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批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相关审批文件,并保证批准文件的真实、有效。
4.6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广告费。
4.7若甲方因故撤销广告发布订单(见附件)的,应在广告发布日的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办理。如广告已经发布,甲方应支付广告已发布期间的发布费用,并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8因乙方原因造成广告无法按期发布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顺延履行。
如延迟发布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因乙方发布延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4.9广告发布期间甲方如需要更换广告内容,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合同期内乙方可以更换次广告内容)
4.10甲方承诺若其制作发布的广告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乙方遭到第三人提出相关的索赔主张时,甲方将向该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或其它费用支出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偿付乙方支出的费用。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5.1乙方保证具有户外广告经营的合法资格。
5.2乙方保证及时办理有关的广告位使用及广告发布审批手续,以确保按合同约定时间发布广告。
5.3乙方有权根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对甲方所发布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并提出修改意见。
5.4甲方提供的广告样稿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公共道德准则的,或者规格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改。甲方应在广告发布日的3个工作日前,将修改后的样稿交给乙方。如甲方不同意修改或逾期仍未提交修改的,乙方有权不予发布,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5.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发布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5.5因乙方原因造成广告无法按期发布的,应在广告发布日的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若甲方提供发布的广告信息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共道
德准则,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若甲方提供发布的广告信息内容及形式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人身权等),甲方负责解决和承担因此引起纠纷、索赔、处罚,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全部损失。若因此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还应负责消除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不良影响。
6.2若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合同总价款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15天除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15%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3违反本合同约定,不能按期发布本广告的,实际发布时间每缺少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0.01%的违约金,若逾期发布广告,乙方应按逾期天数将本广告发布结束的期限顺延,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乙方负责。
6.4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前提完成履约责任,如因客观原因(不可抗力或公司内部调整)造成广告发布滞后,乙方应及时顺延广告播出时间,如甲方因客观原因(不可抗力或公司内部调整)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应提前十天书面告知乙方,并协商解决合同延期履行事宜。
6.5若因甲方原因解除本合同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和实际发布时间与乙方进行结算广告费。
第七条不可抗力
7.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7.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的3个日历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7.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7.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15个日历日或以上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实际使用该处广告位时间及付费标准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