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民主选举制度》等九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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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商会民主选举制度

行业协会商会民主选举制度

《行业协会(商会)民主选举制度》参照文本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选举工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条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9人,但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为单数;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行业协会副会长(副理事长)设置一般为2至15人】第四条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

新一届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

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有30名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

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民主选举制度等法人治理基本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民主选举制度等法人治理基本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民主选举制度等法人治理基本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6.09.01•【字号】渝民发〔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民主选举制度等法人治理基本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渝民发〔2016〕52号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机制,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制定了《行业协会商会民主选举制度等法人治理基本制度示范文本》,请各协会商会尽快按示范文本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基本制度。

重庆市民政局2016年9月1日行业协会商会民主选举制度示范文本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选举工作,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条本会理事、监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选任制秘书长可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社团负责人指在该社团担任或兼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职务的人员,下同。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组成,会员数量超过200个以上的,可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

理事会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人数的1/3,其总人数不得超过200名。

本会理事人数达到50名以上时,可根据情况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四条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

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各会员(会员代表)意见,并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提名新一届理事、监事和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渝民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已经2019年第45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19年12月11日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渝委发〔2018〕14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民政行政执法效能,结合全市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职责划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社会组织、慈善事业、殡葬管理、养老服务、志愿服务、社会救助、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界线管理、福利彩票等领域民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之间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权限的合理划分。

第三条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坚持严格依法、边界明确、权责一致、权限下移、提高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重庆市民政局负责市级民政行政执法,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区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工作。

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民政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民政局所属行政处罚机构负责市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相关工作,所属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各自领域内市级行政检查、行政监督等行政监管工作。

各区县民政局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划分内部管理权限。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一节社会组织第六条法律依据:(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三)《基金会管理条例》;(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五)《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最新版3篇】目录(篇1)1.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概述2.章程中的关键内容概述3.章程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影响和作用4.结论正文(篇1)一、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概述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是为了规范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的运作,提高其工作效率和透明度,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的。

该文本旨在为重庆市各行业协会商会提供一个参考模板,帮助各协会商会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和自身特点的章程。

二、章程中的关键内容概述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协会商会的性质、宗旨和业务范围:明确协会商会的性质是社会团体,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行业发展,业务范围是制定行业标准、组织培训、交流信息等。

2.协会商会的组织架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并明确各组织的职责和权责。

3.协会商会的会员管理:规定会员的资格条件、入会程序、会员权利和义务等。

4.协会商会的财务管理:明确协会商会的经费来源、使用原则和监督方式等。

5.协会商会的换届选举:规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的程序、候选人条件和选举方式等。

三、章程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影响和作用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对协会商会的运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规范协会商会的组织架构和运作程序,提高协会商会的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2.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间的公平竞争和合作。

3.帮助协会商会更好地与政府部门沟通,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和资源。

4.提高协会商会的社会信誉和公信力,增强其在行业中的影响力。

四、结论综上所述,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对协会商会的运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助于促进协会商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目录(篇2)1.介绍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2.章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3.章程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和意义正文(篇2)一、介绍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是为了规范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和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的通知-渝民〔2018〕46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的通知-渝民〔2018〕46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渝发改体〔2018〕172号)精神和有关规定,为改善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行业协会商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二、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协会商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三、行业协会商会要适当降低偏高会费和其他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

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渝民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重庆市民政局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民政局党组2022年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22年6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制修订管理第三章标准化试点示范第四章标准化经费管理第五章附则重庆市民政局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民政领域标准化工作,以标准化建设引领全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重庆市标准化条例》《重庆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市民政局推荐申报的国家标准、民政行业标准项目和国家、民政部标准化试点项目,归口管理的地方标准项目和市民政局组织实施的标准化试点项目,以及市民政局标准化建设经费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民政局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负责协调全市民政标准化建设具体工作,主要包括统筹推进民政标准体系建设,组织收集国家标准和民政行业标准立项建议,负责地方标准项目申报、送审、报批和复审,指导地方标准的宣传、实施、评估和监督,统筹标准化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开展标准化工作评估考核等。

业务处室负责本领域标准体系建设,编制本领域地方标准建设规划并提出年度制修订计划;审查评估国家标准、民政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审核标准技术内容;指导、督促编写单位推进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负责组织本领域标准的宣传、实施、评估和监督,推荐和指导本领域标准化试点建设项目。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渝民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重庆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45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处室、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19年12月11日重庆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民政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市民政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由市民政局起草,拟以市委、市政府(含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坚持公开、效能、权责统一的原则,坚持统一编号、统一登记、统一公布。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不得公布施行。

因应对突发事件、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需要修改部分非重要条款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本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程序。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单位)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下列事项:(一)开展调查研究;(二)拟草文稿草案;(三)公开征求意见;(四)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五)开展公平竞争自查;(六)报送合法性审核;(七)拟草政策解释解读;(八)提出清理意见建议;(九)其他应当管理的事项。

重庆市级行业协会

重庆市级行业协会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清理和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渝民管〔2008〕276号)全市性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等国家九部门《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纠风办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治理的对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其具体名单见《市级行业协会名单》(附件1)。

二、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一)违法违规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二)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三)违反有关规定提供展览会、研讨会、培训、出国考察等方面服务的;(四)违规设立“小金库”、乱收乱支的。

三、专项治理采取的方式及时间本次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行业协会自查和市纠风办、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实地抽查两种方式进行。

行业协会自查中应当对本会2008年开展的业务活动认真进行清理,详实填报《市级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情况自查表》(附件2),于2008年12月5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12月底前,市纠风办、市民政局等部门将对行业协会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

四、专项治理要求市级各行业协会及其业务主管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治理工作。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业协会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所属行业协会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在行业协会自查清理的基础上,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保证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同时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对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的指导和管理,并逐步形成长效的管理机制。

市级各行业协会要按照要求,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加强自律,规范行为。

行业协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限期整改、直接撤换直接负责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局管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局管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局管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4.06•【字号】渝民〔2022〕69号•【施行日期】202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局管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各局管社会组织: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重庆市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局管社会组织〔指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市民政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全市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在助力乡村振兴、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战略实施的大背景下,局管社会组织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参与治理、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等作用,管理体制、制度建设、作用发挥逐步加强,社会组织呈现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健全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局各相关处室和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在局管社会组织分类管理中的各项职能职责,主动把握社会组织建设的规律特点,强化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引导其发挥自身功能和独特优势,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局管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和机制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并重、坚持处室协调联动和齐抓共管并重”的工作原则。

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社会组织管理局、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及民政局各处室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好服务、管理、监督职责,按照“双重管理”和“综合监管”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各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转发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自律
【发文字号】渝民发[2015]6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5.07.21
【实施日期】2015.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转发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渝民发〔2015〕60号)
各市级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各市级行业协会商会,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编办、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委、商委(商业局)、工商局、工商联,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局:
现将民政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抓好《意见》学习宣传,认真领会精神
《意见》对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明确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对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提高行业协会商会公信力,推进行业自律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6.08.26•【字号】渝民发〔2016〕49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民发〔2016〕49号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重庆市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及《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16年8月26日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经济性质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其名称通常表述为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且在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知名度;(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12.07•【字号】渝民发〔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的通知渝民发〔2017〕74号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为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及直接登记社会团体的换届选举工作,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17年12月7日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为规范我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换届选举工作,特制定本指引。

一、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一)按期组织换届。

各行业协会商会应严格按照本团体章程规定,按时换届。

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制定换届选举方案。

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选举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指导思想。

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应写明选举的依据,目的和意义。

(2)换届的时间和要求。

(3)选举的程序及方法步骤。

应包括:选举的准备工作;提名推荐候选人;选举实行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或者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办法;投票选举的有关要求。

(4)上届理事会人数和负责人人数,新一届理事会候选人人数和负责人候选人人数。

(5)其他。

换届选举应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

会员人数在200人以上的,方可采取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由理事会依据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制定。

会员代表不得少于全体会员的1/3,且总数不得低于70个。

上一届监事或监事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无监事或监事会的协会从会员或会员代表推选2—3人负责监督工作。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3]133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3]133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3〕133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各全市性异地商会:《重庆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3 年9 月27 日第12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做好此办法施行前后的相关工作,并将执行中的相关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重庆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民政局2013年10月15日附件重庆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在推动区域经济合作与社会发展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异地商会(以下简称异地商会)是指:由市外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籍或者同一省辖设区的市(指副省级市或地级市,下同)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渝投资兴办、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自愿发起组成,以其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异地商会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异地商会应当规范会员行为,促进会员交流,为会员企业依法经营提供服务,为推动两地经贸合作、促进两地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吸收个人会员,应当按照经济类社会团体性质规范其章程,明确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将异地商会办成“老乡会”、“同乡会”等。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民主自治工作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民主自治工作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民主自治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6.09.01•【字号】渝民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民主自治工作规范的通知渝民发〔2016〕51号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及《重庆市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相关要求,为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民主自治工作,我局制定了《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民主自治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16年9月1日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民主自治工作规范一、民主自治基本规则(一)民主自治的目标行业协会商会民主自治的主要目标:1.建立健全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民主治理结构,明确各自的职能;2.完善科学、民主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社会团体工作效率;3.明确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等社会团体管理人员的职责、职权;4.保障本会职能的有效实现。

(二)民主自治的原则行业协会商会民主自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

社会团体民主自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2. 自治原则。

社会团体民主自治应当以尊重会员自治为原则;3.制衡原则。

社会团体民主自治应当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4.民主原则。

社会团体民主自治应当建立民主的决策和运行机制;5.效能原则。

社会团体民主自治应当根据自身特点,精简机构、人员精干、运转顺畅、服务有效。

(三)民主活动的原则行业协会商会民主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2.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公众和会员利益;3.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渝民发[2014]7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4.05.20【实施日期】2014.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4〕76号)各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关于印发〈2014年重庆市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渝委发〔2014〕2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直接登记范围(一)行业协会(商会)类。

行业协会(商会)主要是指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其相关单位为维护和增进全体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大、中、小类作为设立行业协会的依据,允许同一行业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

(二)科技类。

主要是指在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领域,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与传播等业务的服务性、公益性社会组织。

(三)公益慈善类。

以从事公益事业或公益服务为目的,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服务的社会组织。

主要是指从事扶贫济困、扶老助孤、扶弱助残、赈灾救援等公益慈善服务的社会组织。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

主要是指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慈善救助、社区协同管理等便民利民服务的城乡社区基层社会组织。

二、直接登记流程(一)成立登记。

为方便社会组织申报验资和名称规范管理,申请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可先向登记管理机关申。

重庆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在行业协会商会中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在行业协会商会中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在行业协会商会中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在行业协会商会中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现将《关于在行业协会商会中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深入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重庆市民政局2021年3月23日关于在行业协会商会中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坚决制止“乱收费”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及《民政部关于在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组织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要求,结合市民政局开展的“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安排,特制定“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此次专项行动,进一步降低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规模,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行为,增强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企业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强化勤俭节约办会意识,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贡献力量。

二、时间安排2021年3月-10月。

三、主要任务(一)减免一批收费。

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引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在充分考虑自身工作实际和发展需求的基础上,主动减免部分会员企业尤其是受疫情影响生存困难民营中小微企业的会费和其他收费项目,进一步为市场主体减负松绑、增添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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