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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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整治目標
一般土壤
控制 計畫
達 成
控制 場址
整治基金
整治計畫
宣告污染管制區
進行整治
控制 場址
一般土壤
定期監測並公告
非法排放棄置 污染物等
仲介或容許 非法排放
提整治計畫 並負擔整治
費用
違反重大過失處理義務 (連帶清償費用責任) 未盡善良管理人義務
(15~75萬) 善良管理人
土地資產管理時污染土地關係人有告知土地污染 及採行減輕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之責任。(第6 條、第7條) 指定事業使用之土地移轉時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污 染檢測資料,其設立、停業或歇業時需檢具土壤污 染檢測資料申報申請。(第8條、第9條) 公告之土壤污染管制區限制土地使用,禁止土地 處分登記。(第14、15條) 不得規避或拒絕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 (第18條) 污染土地關係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 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第25條) 污染清除費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第44條) 土壤污染行為人,污染土地關係人受破產或裁定 公司重整前土壤污染調查、清除及整治之費用,於 破產宣告或公司重整裁定時,視為已到期之破產債 權或重整債權。(第45條) 由上述土污法條文之摘述可歸納該法實施後對銀行業 經營環境風險方面的影響至少將有: 業者對高潛在性污染產業之借貸及投貿將更趨慎 重。 抵押土地廠房價值之評倩將加入環境污染之考量, 並要求事先進行環境污染調查及評估。 對接管土地及投資興辦事業之管理需更加注意環 境之維護 已擁有受污染土地之處分將受限制,並可能需擔 負清除處理或造成危害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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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8年8月31日 19:42:15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第三章预防和保护第四章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农用地第三节建设用地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军事场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常见修复技术30170730

军事场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常见修复技术30170730

军事场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常见修复技术军事用途的场地通常范围较广,涵盖的场地类型复杂,包括军用油槽、加油站、营区、机场、维修厂、靶场及兵工厂等,其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多元,包括石油烃(TPH)、重金属(HM)、挥发性有机物(VOCs)、火炸药类物质等,因此对军事污染场地的修复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1)军事场地主要污染物;(2)军事场地适用的修复技术;(3)军事场地常用的修复技术;(4)国外军事污染场地修复案例。

现分别介绍如下。

1军事场地主要污染物军事场地常出现的污染物,包括总石油碳氢化合物(TPH)、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氯有机物、重金属(HM)及火炸药类物质,污染物可能因场地具体用途不同而有所差异。

各类型军事场地常见的可能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见下表。

表1-1。

表1-1 军事场地可能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2军事场地适用的修复技术常用的修复技术有化学处理技术、物理分离技术、固化/稳定化技术、高温处理技术和植物修复技术等。

受常规军事活动影响的场地环境有其自己的特点:往往受污染的程度较大,含有的污染物特殊且毒害性较强,因此除采用常用的场地修复技术外,也要结合军事场地环境的具体特点,采用具体的修复技术,提高修复效果。

针对常见的军事污染场地和污染物类型,其适用的修复技术见表2-1。

表2-1 军事场地常见的修复技术一览表3军事场地常用的修复技术根据表2-1,军事场地常用的修复技术介绍如下。

3.1气相抽提技术(Soil Vapor Extraction,SVE)土壤气体抽除法为针对不饱和层或包气带(Vadose Zone)土壤中高挥发性污染物进行修复的方法。

本技术利用真空抽气,使土壤中的污染物产生挥发作用,由固相或液相转为气相,并因抽气井使污染区土壤产生负压,使污染物随土壤气体往抽气井方向移动而被抽出,被抽除土壤气体可进行回收或经处理后排放。

本技术操作时,通常于地表上覆盖一层不透水布或设置不透水铺面,以避免产生短流现象,并增加抽气井影响半径及处理效率。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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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來源明確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不來源明確
整治 場址
與人的 關係
土地禁 止處分
整治 計畫
出門
危害評估
控制
控制
場址
計畫
劃定污染管制區
超過管制標準 定期監測並公告
一般土壤
污染管制區
整治場址
限制鑿井等 地下水利用行為
被污染土地
被污染地下水體
例外情況
受限與政府資 源與現有技術
整治 計畫
低於管制標準
設定整治目標
一般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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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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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整治
控制 場址
一般土壤
定期監測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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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或容許 非法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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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違反重大過失處理義務 (連帶清償費用責任) 未盡善良管理人義務

土壤及地下水有机污染的化学与生物修复

土壤及地下水有机污染的化学与生物修复

自身属性、土壤吸收污染物和清洗剂的能力都会影响到最终的修复效果。

但在通过使用一些表面活性剂去处理有机污染化合物时,它的亲水性以及可利用性都能得到明显提高,因此在对有机污染土壤进行化学修复时,经常会选择使用这类表面活性剂。

现如今,市面上流通的用于修复污染土壤的表面活性剂类型众多,但在进行实际修复工作中,如何选用何种表面活性剂进行修复,还是要科学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例如,在选用价格合适的活性剂的同时还应具备良好的生物降解能力,以及较小的表面张力和较低的临界胶束浓度。

经研究证明,在对遭受有机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时,动植物和微生物中的天然表面活性剂对于处理土壤中有机污染物的效果更为显著,而且这种活性剂更加容易被降解,因此发展前景更为广阔。

1.2 有机污染地下水的化学修复1.2.1 有机黏土法有机黏土法主要是通过向地下水中加入人工合成的有机黏土,通过黏土自身具备的吸附作用,在进入地下水层后,它会将有机污染物吸附到自身从而达到清洁地下水中有机污染物的目的。

具体过程主要为:首先在蓄水层中加入表面活性剂,在该区域中能够形成一个有机粘土矿区域,然后使得该区域逐渐具备一定的吸附能力以拦截可能进入到地下水层中的有机污染物,防止它对地下水带来污染。

最后,通过利用该活性剂的吸附作用,这些有机污染物将会聚集在这个区域里面,紧接着就可以进行下一步的降解富集,从而彻底清除这些污染物。

1.2.2 电动力化学修复技术电动力化学修复技术的原理是把电极插入受污染水体中,0 引言现阶段,我国部分地区土壤及地下水遭受有机污染现象十分严重,这给该区域的居民日常饮食、居住、生活等构成了明显的安全威胁。

导致土壤及地下水中的有机污染物产生的来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自然状态下自然生产的有机污染物。

一般来讲,自然界中存在的地质连接层,这一连接层会长期和地下水相接触,自然而然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有机污染物,这些污染物中最主要成分为腐殖酸,它们存在的时间越长,对于土壤造成的污染就愈发严重[1-2]。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提整治計 畫並負擔整
治費用

•違反重大過失處理義務 •(連帶清償費用責任)
•未盡善良管理人義務 •(15~75萬) •善良管理人

•被污染土地
•被污染地下水體

•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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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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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污染管制區 •進行整治
பைடு நூலகம்
•一般土壤
•控 制場

•定期監測並公


•非法排放棄 置污染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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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 法
2020年6月6日星期六
•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來源明確
•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不來源明確

•整
•土地 禁
治場 址
•止處 分•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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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場址
•限制鑿井等 •地下水利用行為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管控方案(二)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管控方案(二)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管控方案一、实施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但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特别是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这种污染不仅影响了生态系统的健康,还对人类生活和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威胁。

因此,从产业结构改革的角度出发,制定和实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管控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工作原理本方案的工作原理是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减少高污染、高耗能产业的比重,发展绿色、低碳、循环产业。

同时,加强污染源头的识别、监测与管控,切断污染物进入土壤和地下水的途径。

此外,采取工程、技术、管理等综合措施,对已有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

三、实施计划步骤1.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鼓励发展绿色、低碳、循环产业,限制高污染、高耗能产业的发展。

2.建立污染源识别和监测体系: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GIS、遥感等,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进行详细调查和识别。

同时,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实时监测污染状况。

3.实施源头管控措施:对识别出的污染源头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或活动,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4.开展污染治理和修复工作:对于已经受到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采取相应的治理和修复措施,如生物修复、化学修复等。

5.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认识和保护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污染防治工作。

四、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针对工业集聚区、农业活动密集区、城市建成区等高风险区域。

五、创新要点1.将产业结构改革与污染防治紧密结合,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2.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污染源识别和监管的精准度和效率。

3.构建多部门协同、多元共治的污染防治体系,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

4.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六、预期效果1.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污染物浓度显著降低。

2.高污染产业比重下降,绿色产业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力。

地下水水质分析及土壤地下水污染治理措施

地下水水质分析及土壤地下水污染治理措施

地下水水质分析及土壤地下水污染治理措施发布时间:2023-02-16T09:09:29.533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第2022年第9月第17期作者:王超民[导读] 由于地下水资源的重要性,近年来国家对其给予了高度关注,发布了系列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王超民身份证号:41018419860819****江苏南京211106摘要:由于地下水资源的重要性,近年来国家对其给予了高度关注,发布了系列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十三五”期间围绕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修复与风险管控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措施,为提升地下水污染防治能力,开展了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全国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京津冀地下水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究与工程示范项目、以加油站为代表的地下水重点污染源防渗改造等大量工作。

本文对地下水水质分析及土壤地下水污染治理措施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地下水;水质分析;污染治理引言随着经济与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发生巨大变化,生活质量与生活水平明显提升。

与此同时,人民对可持续发展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节能环保理念也逐渐深入人心。

经济的发展改善了人们的生活,但同时也破坏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近些年,在国家的高度重视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下,生态环境得到了很好的改善,但是有些问题仍比较突出。

目前,地下水污染日益加重,已经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而且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也十分不利,甚至起到阻碍的作用,因此地下水污染治理与风险防范十分重要。

1水质分析在现阶段的地下水水质分析工作中,多以地图重叠法进行分析与应用,这种方法一般会将相同水域中的不同水体参数指标进行整理,并开展单项对比分析工作,结合对比分析结果,选取最高等级参数结果,并将其作为地下水分析评价结果,整理成相应的地下水综合成分分析数据,以便于结合数据分析结果,开展地下水水质治理工作。

比如在某些地区地下水水质分析过程中发现,该区域地下水酸度过高,需要采取弱化酸度的处理方式优化地下水水质。

地下水水质分析及土壤地下水污染治理措施

地下水水质分析及土壤地下水污染治理措施

地下水水质分析及土壤地下水污染治理措施摘要:地下水是可利用淡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质量的淡水资源,具有极高的利用价值,为保障人类可持续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当下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地下水资源面临着废弃物和污染源的威胁,如何对地下水资源进行有效的防治是我们当前应该关注的问题。

本文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分析,提出了对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地下水;水质分析;地下水污染治理引言:在经济和工业化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对水的需求量不断增多,造成了地下水过度开采的问题;由于全球气候变暖造成水资源蒸发量不断增多,导致了地下水量正在不断减少。

同时工业生产生活污水的大量排放以及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和化肥的使用,对地下水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削弱了地下水的价值。

地下水的污染造成水循环平衡被严重破坏,人类可利用的淡水资源更加匮乏,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

一、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分析的有效措施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分析主要是利用仪器对地下水水质的各类指标进行检测,得出结果与国家对地下水水质优良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地下水是否遭到了污染。

在此过程中,主要的检测指标有氯化物、PH值和地下水的硬度等,通过对相应指标的检测,可以对地下水水质的情况进行一个深入的了解和掌握。

现阶段对于地下水水质相应指标的展示方法主要有地图重叠法,利用此方法可以对地下水的水质进行直观的展示,在实际应用中,此方法的主要内容就是对水质中的各个指标进行相应的检测分析,得出结果后对于各类指标选取最高值作为最终的结果。

比如,对于青海地下水资源进行相应的检测,可以将此区域的地下水进行多样抽测,同一检测指标需要在不同环境和地形下进行多样的选取样本,保证地下水情况的宏观掌控,对得出的结果进行等级分析,以此为依据,做出整体的评价。

通过相应的指标检测,对该区域的地下水水质进行深入了解之后,就可以重点对水质造成污染的因素进行有效的分析,针对造成水污染的化学物质进行有效的鉴定,追溯其来源。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程序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程序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程序.1 基本要求.1.1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2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3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2 工作程序.2.1 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包含但不限于:——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

地下水水质分析及土壤地下水污染治理措施

地下水水质分析及土壤地下水污染治理措施

地下水水质分析及土壤地下水污染治理措施摘要:水是人类生命之源,它是人们赖以生存、不可分割的主要资源。

而地下水在全球淡水资源中的所占比例在29%以上,它同时又是人们日常生活用水的主要来源。

一旦出现了地下水生态环境问题,会对人类健康产生一定的危害影响,所以重视地下水资源环境、认真搞好环境管理已成为我国新时代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地方政府部门及相关人员也必须重视地下水水质分析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地下水生态环境问题,为资源的合理使用提供基础保障。

关键词:水质分析;地下水污染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城市化建设也正在持续推动,水产业领域的发展也对整个区域经济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但随之而来的地下水等环境污染问题,也成为了市民所关心的重要议题。

由于地下水环境污染存在隐蔽化更高且不易逆转等特性,综合治理困难度普遍很大。

所以需要尽快进行好地下水水质分析。

一、地下水水质分析在现阶段的地下水水质分析活动中,主要采用地图重叠法进行研究和应用,此类方法通常是通过对同一区域内的各种水体参数指标加以收集,并进行单项比较研究分析,再根据比较研究结论,选择最佳的数据结果,例如在某区域地下水环境研究项目中表明,该区域地下水酸性过高,必须通过减少酸性的管理途径改善地下水质[1]。

在饮用水源头的控制治理工程中,通常需要在国家环境监管部门的协助下,进行对各个污染源的分析研究,并通过对风险的评定来实现有效管理,以达到控制危害的目的。

此外,还会针对遭受污染的地方建设环境监督评估系统,提升区域监督布点的能力,以便及时发现污染浓度超标问题,并在明确污染物成因的基础上,形成科学的防治体系,达到防治饮用水污染的效果。

二、目前土壤地下水污染存在的问题(一)污染的成因复杂且难于治理在当前想要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治理工作是比较困难的。

与此同时,在正在开展的新城市化规划建设工程中,因为许多地区政府部门对施工现场环境的保护与控制并不严密,因此导致了城市的生活废水污染严重问题,生活废水很容易向地下水中渗漏或出现下渗现象,从而导致了城市地下水生态受到严重破坏。

(完整)关于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危害及治理措施

(完整)关于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危害及治理措施

地下水与土壤污染防治措施:(1)源头上控制对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

企业应从设计、管理中防止和减少污染物料的跑,冒,滴,漏而采取的各种措施,主要措施包括工艺、管道、设备、土建、给排水、总图布置等防止污染物泄露的措施。

在处理或贮存化学品的所有区域设置防渗漏的地基并设置围堰,以确保任何物质的冒溢均能被回收,从而防止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设计强酸或强碱操作的区域的地基、地面、围墙、排水沟均通过耐酸碱混凝土或耐酸碱胶泥或花岗岩处理;其他操作区域的地基、地面均铺设防渗漏地基.严格按照化工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设计施工.设计化学物质的输送管线均设置在地面上,不设地下贮罐。

地下集水池经过酸性防腐和防渗漏处理。

企业危险废物临时堆场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固废临时堆场应采取防雨淋、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以免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企业与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危险废物仓库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产业园监控中心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联网。

(2)地下水污染监控建立企业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包括建立地下水监控制度和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要求企业在运行期严格管理,加强巡检,及时发现污染物泄漏;一旦出现泄漏及时处理,检查检修设备,将污染物泄漏的环境风险事故降到最低。

(3)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建立企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当发生异常情况时,按照装置制定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应急预案。

在第一时间内尽快上报主管领导,启动周围社会预案,密切关注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组织装专业队伍负责查找环境事故发生地点,分析事故原因,尽量将紧急时间局部化,如可能应予以消除。

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监测,处理,对事故后果进行评估,采取紧急措施制止事故的扩散,扩大,并制定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的措施。

事件诱因: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废气中的污染物质、废水中污染物质、固体废物中的污染物或其渗透液)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事件类型:1、大气污染物通过干、湿沉降过程污染水体和土壤;2、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对水体和土壤的污染;3、固体废物堆积、掩埋等处理污染水体和土壤;4、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发生泄漏处理不当污染水体和土壤。

土壤和地下水修复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和地下水修复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和地下水修复二次污染防治措施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为指导,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对周边环境和施工人员造成危害,从现场修复施工过程的各个环节切实做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修复过程中的管理并防止二次污染。

1、土壤二次污染的防治1.1、污染来源分析根据场地土壤污染特征及其修复工艺,本场地修复过程可能产生的土壤二次污染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污染土壤挖掘过程中,若开挖进行基坑放坡,造成污染土和非污染交叉污染,扩大污染土修复方量。

(2)在污染土壤运输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污染土壤的遗洒至运输沿线,造成场地非污染区的污染。

(3)土壤修复环节造成修复地面二次污染。

(4)污染土堆放待检过程,若堆放至未污染土壤上会造成堆场及其周边土壤的二次染;降雨天气待检区由于雨水冲刷,导致污染因子水平扩散下渗,造成周边土壤污染。

1.2 土壤防治措施为避免可能产生的污染土壤环境风险,在现场施工实施有效的污染土壤管理措施,具体包括:1、场地清理管理场地清理时,清理的建筑垃圾如砖石块带有污染土壤,建筑垃圾的转移与堆放可能会造成二次污染。

为避免或减少有建筑垃圾造成的污染面,建筑垃圾应先进行清洗处理,再转移到现场指定位置堆放。

2、土壤开挖环节污染土开挖阶段,严格按照分层分类清挖,对于易滑坡区域按照每层0.5m深度清挖,防止污染土和无污染土因为基坑滑坡造成交叉污染;污染土壤挖掘遵循现挖现装”的原则,运输过程禁止超载,防止遗撒;污染土壤装载时,不准装大块,卸料时应尽量放低铲斗;大风或者大雨天气无法施工时,用防雨布覆盖已经挖开的土壤,减少扬尘或雨水冲刷,避免发生二次污染。

3、运输管理为防止机械行驶与车辆运输过程可能造成污染土壤的二次污染问题,机械行驶与污染土壤运输的安全管理设计如下:(1)设定机械行驶、车辆运输路线,路线便道平整压实;设置简易护栏、标识牌和警示牌。

(2)运输司机证件由项目部备案,并接受项目部的安全教育,注意行驶安全,车辆行驶速度不能超过15km/h,—般情况下禁止快速行驶与突然快速启动或制动。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六)植生攝取法 使用篩選適宜生長之花卉及苗木,並應用其 攝取累積重金屬的能力自污染土壤中移除重 金屬。
選擇整治復育技術時應考慮之因 素
1.土地利用及變更方式: 整治後土壤之利用方式,此為受污染區是 否被整治復育之最大誘因,及復育技術使 用之決定性最大因素。
2.重金屬之濃度: 各種整治技術可處理之重金屬濃度有一範 圍,需考慮所採用之技術是否能將其降低 至所欲達成之復育目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土壤污染整治與復育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立法,乃 在著重於土壤污染之整治工作,提供土壤 污染整治與復育工作可規範之法律依按。 就污染物處理機制,土壤污染整治和復育 技術大略可分篇六大類:
(1)萃取法(2)安定法(3)降解法(4)稀釋法 (5)揮發抑制法(6)熱處理法。
若就污染物處理方式與場址關係劃分,可 分為: (1)現地土體內處理(2)取土後現場處理 、 (3)取土後離場處理。
土壤及下水污染整治法重要議題
(一)土壤污染整治的程序 雙軌整治程序 土壤污染的整治,在立法上是採取「完全」由政府 進行整治,再搭配一定的責任與財物機制,或是於 此政府機制外,仍鼓勵利害關係人進行整治,再搭 配一定的責任與財物機制。我國之土壤污染整治程 序即是採雙軌整治程序。並以污染行為人優先應提 出土壤污染整治計劃者。我國之土壤污染整治程序 容許污染行為人及污染土地關係人提出整治計劃並 經政府審查核定後據以實施。
(五)民法無因管理 土壤污染事件的處理,政府所採行之緊急應變措施及土壤 污染的整治,在本質上亦可認為屬於一種民法上的無因管 理。民法上的無因管理,乃是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 他人管理事務,政府為污染行為人履行其排除侵害之義務, 故其所支出之費用本來依無因管理之規定,得向污染行為 人請求償還。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细则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细则

【法规名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1-10-17【正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细则第 1 条本细则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五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机关之主管事项如下:一全国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预防与整治政策、方案、计划之规划、订定、督导及执行事项。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规之订定、研议及释示事项。

三直辖市或县 (市) 政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预防、监测与整治工作之监督、辅导及核定事项。

四涉及二直辖市或县 (市) 以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协调事项。

五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管理事项。

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检测机构之认可及管理事项。

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预防与整治之研究发展及宣导事项。

八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国际合作、科技交流及人员训练事项。

九其他有关全国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预防及整治事项。

第 3 条本法所定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之主管事项如下:一直辖市、县 (市)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预防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计划之规划、订定及执行事项。

二直辖市、县 (市)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自治法规之订定及释示事项。

三直辖市、县 (市)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预防、监测及整治工作之执行事项。

四直辖市、县 (市)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预防与整治之研究发展及宣导事项。

五直辖市、县 (市)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预防及整治之人员训练事项。

六其他有关直辖市、县 (市)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预防及整治事项。

第 4 条所在地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五条规定定期检测辖区土壤及地下水品质状况时,应依辖区之地理、地质、水文条件及土地使用情形,逐年编列预算进行检测,并对有土壤、地下水污染之虞之地区,优先检测。

第 5 条所在地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五条第一项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采取之必要措施,应包括下列事项:一调查土地类别、实际使用及产权归属情形。

二告知有关地区民众相关检测结果。

三依相关环境保护法令处理,并通知农业、卫生、水利、工业、地政、营建或相关机关,请其依权责处理。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法规名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3-01-08【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 条为预防及整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确保土地及地下水资源永续利用,改善生活环境,增进国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 2 条本法专用名词定义如下:一土壤:指陆上生物生长或生活之地壳岩石表面之疏松天然介质。

二地下水:指流动或停滞于地面以下之水。

三土壤污染:指土壤因物质、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致变更品质,有影响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国民健康及生活环境之虞。

四地下水污染:指地下水因物质、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致变更品质,有影响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国民健康及生活环境之虞。

五污染物:指任何能导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外来物质、生物或能量。

六土壤污染监测基准:指基于土壤污染预防目的,所订定须进行土壤污染监测之污染物浓度。

七地下水污染监测基准:指基于地下水污染预防目的,所订定须进行地下水污染监测之污染物浓度。

八土壤污染管制标准:为防止土壤污染恶化,所订定之土壤污染管制限度。

九地下水污染管制标准:为防止地下水污染恶化,所订定之地下水污染管制限度。

一○土壤污染整治基准:指基于土壤污染整治目的,所订定之污染物限度。

一一地下水污染整治基准:指基于地下水污染整治目的,所订定之污染物限度。

一二污染行为人:指因有下列行为之一而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人:(一) 非法排放、泄漏、灌注或弃置污染物。

(二) 仲介或容许非法排放、泄漏、灌注或弃置污染物。

(三) 未依法令规定清理污染物。

一三污染控制场址:指造成土壤污染或地下水污染来源明确之场址,其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物达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标准者。

一四污染整治场址:指污染控制场址经初步评估,有严重危害国民健康及生活环境之虞,而经中央主管机关审核公告者。

一五污染土地关系人:指土地经公告为污染整治场址时,非属于污染行为人之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

一六污染管制区:指依污染控制场址或污染整治场址之土壤、地下水污染范围所划定之区域。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修正条文对照表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修正条文对照表

標準而達土壤或地下水污 準而符合土壤或地下水污染 區與其他具高污染潛勢之
染監測標準者,應定期監測 監測基準者,應定期監測, 區域造成土壤、地下水污
,監測結果應公告,並報請 監測結果應公告,並報請中 染,爰增訂由目的事業主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央主管機關備查。
管機關視區域內污染潛勢
前項土壤或地下水污
前項土壤或地下水污 ,定期檢測之規定。
、管理人或所有人。
致污染無法有效控制,考
十六、污染管制區:指依污 量污染土地關係人亦應避
染控制場址或污染整 免土地遭受污染、減輕污
治場址之土壤、地下水 染危害,爰增訂污染土地
污染範圍所劃定之區 關係人於控制場址之適用
域。
,並於後續條文規定其責
任。
十五、現行條文第十六款移列
第二十款,並酌作文字修
正。
3
十三、污染控制場址:指造 (二)第十六款第二目規定係指
2
修正條文 治目的,所訂定之污染 物限度。 十五、污染行為人:指因有 下列行為之一而造成 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 人: (一)洩漏或棄置污染物
。 (二)非法排放或灌注污
染物。 (三)仲介或容許洩漏、
棄置、非法排放或 灌注污染物。 (四)未依法令規定清理 污染物。 十六、潛在污染責任人:指 因下列行為,致污染物 累積於土壤或地下水 ,而造成土壤或地下水 污染之人: (一)排放、灌注、滲透 污染物。 (二)核准或同意於灌排 系統及灌區集水 區域內排放廢污 水。 十七、污染控制場址:指土 壤污染或地下水污染 來源明確之場址,其污 染物非自然環境存在 經沖刷、流布、沉積、 引灌,致該污染物達土 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 標準者。 十八、污染整治場址:指污 染控制場址經初步評 估,有嚴重危害國民健 康及生活環境之虞,而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细则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细则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细则一、背景介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是为了加强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防治和整治工作而制定的,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主要包含了污染防治、污染源头管控、污染调查与评估、污染治理与修复、污染物排放与监管等方面的内容,是一部全面细致的法律。

为了更好的贯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制定施行细则,对法律条文进行细化,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施行细则的制定背景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是一部高度概括性、原则性很强的法律,法律内容多为原则条款,但对具体执行操作工作和实施细则并未一一细化,因此有必要制定施行细则。

在具体实施中,施行细则可以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的具体操作更加规范、统一和实用。

制定施行细则可以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进一步的完善和深化,使法律的执行更加有力,更有利于治理污染,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三、施行细则的主要内容1.规范污染物超标处置针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超标的处置问题,施行细则提出要求,在该情况下,应优先考虑采取防渗漏、隔离等物理隔离措施。

如物理隔离无法防止环境和人的损害,可采用稳定化、固化、化学促进氧化等方法加以处理。

2.明确监管标准在施行细则中明确了监管标准,要求实行监管分类管理。

根据通过评估的企业和机构的污染量大小、污染物类别、排放途径等情况,进行不同层次的监管。

监管标准的实施可以更有效的遏制污染物排放,并能更好的维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3.强化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是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之一,施行细则要求企业和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排污许可制度,严禁擅自排放污染物。

企业和机构入污染源头管控范围内的排放须取得相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此举将更有利于排污许可证的有效管理,有力保障环境和人类健康。

4.推进污染调查与整治施行细则要求应加强对污染源积累和污染情况分析的调查研究,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染源进行分区域排查,确保立足实地,因地制宜,开展针对性施工任务的有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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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3-01-08【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 条为预防及整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确保土地及地下水资源永续利用,改善生活环境,增进国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 2 条本法专用名词定义如下:一土壤:指陆上生物生长或生活之地壳岩石表面之疏松天然介质。

二地下水:指流动或停滞于地面以下之水。

三土壤污染:指土壤因物质、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致变更品质,有影响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国民健康及生活环境之虞。

四地下水污染:指地下水因物质、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致变更品质,有影响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国民健康及生活环境之虞。

五污染物:指任何能导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外来物质、生物或能量。

六土壤污染监测基准:指基于土壤污染预防目的,所订定须进行土壤污染监测之污染物浓度。

七地下水污染监测基准:指基于地下水污染预防目的,所订定须进行地下水污染监测之污染物浓度。

八土壤污染管制标准:为防止土壤污染恶化,所订定之土壤污染管制限度。

九地下水污染管制标准:为防止地下水污染恶化,所订定之地下水污染管制限度。

一○土壤污染整治基准:指基于土壤污染整治目的,所订定之污染物限度。

一一地下水污染整治基准:指基于地下水污染整治目的,所订定之污染物限度。

一二污染行为人:指因有下列行为之一而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人:(一) 非法排放、泄漏、灌注或弃置污染物。

(二) 仲介或容许非法排放、泄漏、灌注或弃置污染物。

(三) 未依法令规定清理污染物。

一三污染控制场址:指造成土壤污染或地下水污染来源明确之场址,其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物达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标准者。

一四污染整治场址:指污染控制场址经初步评估,有严重危害国民健康及生活环境之虞,而经中央主管机关审核公告者。

一五污染土地关系人:指土地经公告为污染整治场址时,非属于污染行为人之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

一六污染管制区:指依污染控制场址或污染整治场址之土壤、地下水污染范围所划定之区域。

第 3 条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市) 政府。

第 4 条各级主管机关得指定或委讬专责机构,办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研究、训练、预防及整治之有关事宜。

第 5 条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 (以下简称所在地主管机关) 应定期检测辖区土壤及地下水品质状况,其污染物达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标准者,应采取必要措施,追查污染责任,并陈报中央主管机关;其污染物浓度低于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标准而符合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监测基准者,应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公告,并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前项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监测基准、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6 条民众发现土壤或地下水有污染之虞时,得向所在地主管机关检举;各土地或地下水使用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于发现土壤或地下水有污染之虞时,应即通知所在地主管机关。

所在地主管机关应依前项检举及通知或依职权主动进行查证及采取必要措施。

第 7 条各级主管机关得派员携带证明文件,进入公私场所,为下列查证工作,并得命场所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提供有关资料:一调查土壤、地下水污染情形及土壤、地下水污染物来源。

二进行土壤、地下水或相关污染物采样。

三会同有关机关采集农渔产品样本。

前项查证涉及军事事务者,应会同当地军事机关为之。

对于前二项查证或命提供资料,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检查机关及人员对于查证所知之工商及军事秘密,应予保密。

各级主管机关为查证工作时,发现土壤、地下水因受污染而有影响人体健康、农渔业生产或饮用水水源之虞者,应命污染行为人、场所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采取紧急必要措施,以减轻污染影响或避免污染扩大。

第 8 条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事业所使用之土地移转时,让与人应提供土壤污染检测资料。

土地让与人未依前项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者,于该土地公告为控制场址或整治场址时,其责任与场址土地所有人责任同。

第 9 条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事业于设立、停业或歇业前,应检具用地之土壤污染检测资料,报请所在地主管机关备查后,始得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办有关事宜。

第 10 条依本法规定进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调查、整治及提供、检具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检测资料时,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物检验测定除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外,应委讬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之检测机构办理。

前项检测机构应具备之条件、设施、许可证之申请、审查、核发、撤销、废止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各级主管机关依本法规定所为之检验测定、审查及核发许可证,应收取检验费、审查费及证照费;其收费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物检验测定方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11 条各级主管机关对于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虞之场址,应即进行查证,如发现有未依规定排放、泄漏、灌注或弃置之污染物时,各级主管机关应先依相关环保法令管制污染源,并调查环境污染情形。

前项场址之土壤污染或地下水污染来源明确,其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物浓度达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标准者,所在地主管机关应公告为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场址 (以下简称控制场址) ;控制场址经初步评估后,有危害国民健康及生活环境之虞时,所在地主管机关应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审核后公告为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场址 (以下简称整治场址) ,并于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后七日内将整治场址列册,送各该直辖市、县 (市) 政府、乡 (镇、市、区) 公所及地政事务所提供阅览。

前项初步评估方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控制场址未经公告为整治场址者,所在地主管机关得依实际需要,命污染行为人提出污染控制计划,经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

前项控制场址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控制计划实施后,如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物浓度低于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标准时,得向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解除控制场址之管制并公告之。

第 12 条各级主管机关应调查整治场址之土壤、地下水污染范围及评估对环境之影响。

整治场址之污染行为人或污染土地关系人,得于各级主管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前,提出土壤、地下水调查及评估计划,经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定后办理;其调查评估结果,应报请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定。

所在地主管机关应将前二项之调查评估结果,报请中央主管机关评定处理等级。

污染范围之调查、影响环境之评估及处理等级之评定方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各级主管机关依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调查、评估及审查所支出之费用,得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代为支应。

第 13 条所在地主管机关为减轻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扩大,应依控制场址或整治场址实际状况,采取下列应变必要措施:一命污染行为人停止作为、停业、部分或全部停工。

二依水污染防治法调查地下水污染情形,并追查污染责任;必要时,告知居民停止使用地下水或其他受污染之水源,并得限制钻井使用地下水。

三提供必要之替代饮水或通知自来水主管机关优先接装自来水。

四竖立告示标志或设置围篱。

五通知农业、卫生主管机关,对因土壤污染致污染或有受污染之虞之农渔产品进行检测。

必要时,应会同农业、卫生有关机关进行管制或销毁,并对销毁之农渔产品予以相当之补偿。

必要时,限制农地耕种特定农作物。

六疏散居民或管制人员活动。

七移除或清理污染物。

八其他应变必要措施。

所在地主管机关对于前项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之应变必要措施,得命污染行为人或委讬第三人为之。

所在地主管机关因前二项所支出之费用,得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代为支应。

第 14 条所在地主管机关应依控制场址或整治场址之土壤、地下水污染范围,划定、公告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区,并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土壤、地下水污染范围变更时,亦同。

前项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区内之土地使用或人为活动,应依居民健康及生活环境需要予以管制;其管制办法应包括土地利用、地下水使用、农作物耕种及其他必要之管制事项,并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定之。

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因前项管制所遭受之损害,得向污染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 15 条所在地主管机关对于整治场址之污染行为人或污染土地关系人之土地,应嘱讬土地所在地之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土地禁止处分之登记。

第 16 条整治场址之污染行为人应依第十二条之调查评估结果,订定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计划,经所在地主管机关审查核定后据以实施;所在地主管机关应将核定之土壤、地下水整治计划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并将计划及审查结论摘要公告。

前项整治场址之污染行为人不明或不遵行前项规定时,所在地主管机关得视财务状况、整治技术可行性及场址实际状况,依第十二条之调查评估结果及评定之处理等级,订定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计划,降低污染,以避免危害国民健康及生活环境,经中央主管机关审查核定后据以实施,并将计划及审查结论摘要公告。

污染土地关系人得于所在地主管机关进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前,订定整治计划,并准用第一项规定办理。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计划之实施者,得依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之程序提出整治计划变更之申请;所在地主管机关亦得视事实需要,依规定自行或命整治计划实施者变更整治计划。

污染行为人或污染土地关系人为多数时,得共同提出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计划。

各级主管机关依第二项及第四项规定订定、审查、实施、变更及监督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计划所支出之费用,得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代为支应。

第 17 条前条第一项及第三项之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计划,应列明污染物浓度低于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标准之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基准。

前项地下水污染整治计划之提出者,如因地质条件、污染物特性或污染整治技术等因素,无法整治至污染物浓度低于地下水污染管制标准者,得依环境影响与健康风险评估结果,提出地下水污染整治目标。

所在地主管机关依前条第二项规定订定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计划时,得视财务与环境状况,提出污染物浓度不低于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标准之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基准,或依环境影响与健康风险评估结果,提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目标;但应另订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计划,并准用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及第六项规定办理。

整治场址之土地因配合土地开发而为利用者,其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基准或目标,得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专案核定。

主管机关依第二项、第四项核定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计划时,得依环境状况,命整治计划实施者,提出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计划,并准用第十六条规定程序,经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

第 18 条污染行为人、污染土地关系人或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区内之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对于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计划或污染控制计划之实施,应予配合;各级主管机关得派员携带证明文件到场检查或命提供必要之资料,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第 19 条各级主管机关依第十六条核定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计划前,应将该计划陈列或揭示于适当地点,期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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