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等规定,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便更好的贯彻、落实住建部5号部令,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具体内容如下: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由我站稽查管理科负责接件受理,并组织核查现场开工情况及法定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五个工作日完成)。
经站内工作流程确定监督工作小组后,由稽查管理科转达到相关监督管理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管工作。
(一)受理的三种情况:1.手续齐全正常介入2.有报建号介入3.需特殊介入(二)现场复核的两种情况:1.未开工工程,复核后正常介入2.已有形象进度的工程,上报分管站长,经站领导研究后稽查科进行受理,受理后送职能科室科长提名监督小组工作人员,经分管站长及站长审核批准后,由稽查科转送相关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督工作。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由监督职能科室科长负责下达到监督工作小组,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1. 由质量监督工作小组组长组织组员负责执法监督工作计划书(方案)的编制。
2.进入现场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参加,根据工程的重要性,进行差别化管理,确定质监站参会人员:(1)政府投资、政府确定的重点大型公用项目,需分管站长带队参加;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
(2)10万平方米以上的报监项目由站长或分管站长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以下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由科长、副科长带队参加;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由监督小组组长带队参加。
3.监督工作计划的审核由监督科室科长或副科长初步审核,最终报总工室审定批准,监督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4.由监督工作小组组长通知建设单位告知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监督职能科室科长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站内参会人员。
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公路、水运主体工程及相应附属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国家实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活动,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相关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依法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山东省交通厅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交通厅委托所属的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本着"政令统一、一市一站"的原则设立。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应设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人员。
第七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实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职责:(一)参与拟定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监督本省由国家及省审批、核准或列入国家及省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建设1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山东省交通厅委托的其它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一、总则二、监督主体三、监督范围质监所根据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山东省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监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建设工程。
四、监督内容2.质量监督检查:质监所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施工方案、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等环节,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质量验收:质监所对交通建设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并发放相应的合格证书。
4.质量纠纷处理:质监所负责处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对投诉举报进行核实,以维护工程质量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方式1.常态化监督:质监所每年制定监督计划,对交通建设工程进行常态化监督,确保每个工程都得到监督管理。
2.重点监督:质监所根据交通建设工程规模和风险等级确定重点监督工程,加强监督力度,确保重点工程质量安全可靠。
3.突击检查:质监所根据监督需求,进行突击检查,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交通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4.配合联合检查:质监所与相关部门联合进行检查,加强监督合力,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六、监督要求1.监督过程中,质监所要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2.质监所要依法行使监督权力,对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纠正和处罚。
3.质监所要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4.质监所要加强信息管理和数据分析,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工作的数据库,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七、监督结果1.监督发现的问题,质监所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质监所可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施工等措施。
2.质监所对完成验收的交通建设工程,给予合格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对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要立即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3.质监所要对整个监督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建立相关档案和质量监督报告,为质监所自身的管理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提供参考。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甘建工[2005]214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正文:----------------------------------------------------------------------------------------------------------------------------------------------------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甘建工[2005]214号2005年5月2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监督工作内容和程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依法实施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质量监督工作的,适用本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应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向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建设单位提供«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第四条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时,填写«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资料: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副本;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㈤全套施工图纸、岩土工程勘察报告;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及表列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检测技术人员等的资格证书;㈦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活动。
1.3工程质量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休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2.1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质监机构是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具有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2.2质监机构须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质量监督的专业、下作内容、委托期限、行政处罚权限和相应职责,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2.3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2.3.1 人员配备结构合理,专业配套,数量满足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
结构合理主要指人员的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配备合现;专业配套主要指具有与监督工程相适应的土建、安装、市政等专业人员;人员数量可按近五年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确定。
省辖市质监机构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宜在5万至30万平方米;县级质监机构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宜在3万至20万平方米。
2.3.2省辖市质监机构一级、二级质量监督师与质量监督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4,这些人员应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85%以上;县级质监机构一级、二级质量监督师与质量监督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6,这些人员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2.3-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
办公场所要求:省辖市质监机构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县级质监机构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应设置档案室、会议室、微机室等;办公设备要求:除正常的办公设备外,还应配置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通讯设备等。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依法运作的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和评估,加强对监督人员培训和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规定监督工作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加强对监督工作的监控和管理。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计划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重点、范围和方式方法。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有效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工程和重大风险工程的监督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监督,加强对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计划的评估和调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督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监督人员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人员的选拔和培养机制,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监督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确保监督人员具备必要的监督技能。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监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及时纠正监督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监督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2024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3篇)
2024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镇通建制村公路)(粤交基[____]____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____年第____号)、《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____〕____)以及《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镇通建制村公路工程,适用本实施细则。
镇通建制村公路等级在三级及三级以上的按现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督导工作,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作,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具体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是指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成立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和程序,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六条对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违反质量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检举。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七条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由不少于____人组成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形成全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体系,按照各自分工,行使各自职责。
第八条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监督责任。
各地可根据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督模式,并应针对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要求或动员受益乡镇、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切实形成上下联动、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质量监督机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是指具体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和要求。
以下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1. 监督范围: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包括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和质量目标。
2. 监督机构和人员:确定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3. 监督计划: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时间节点和工作重点,并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和及时进行。
4. 监督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相应的检测方法。
5. 监督方法:确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方法和手段,包括现场检查、抽样检测、实验室分析等。
6. 监督记录: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管理制度,详细记录监督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结果,并及时归档和备查。
7. 监督报告:定期向上级部门或相关单位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进展和问题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8. 监督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发现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罚和整改,并确保整改到位和问题得到解决。
9. 监督评估:定期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并及时调整监督策略。
10. 监督培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其监督水平和能力。
11. 监督协作: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以上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一般内容,具体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工程类型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1. 引言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2. 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确定。
负责进行建设工程的监督和管理,监督建设工程的施工情况及质量。
3. 投标阶段3.1 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必须包含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
包括设计要求、施工要求等内容。
3.2 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必须包含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3.3 开标阶段开标阶段必须由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对投标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4. 施工阶段4.1 施工前施工前必须由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4.2 施工过程管理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包括施工过程的监控、检测、验收等内容。
4.3 施工后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对建设工程的完工质量进行验收并出具质量验收报告。
5. 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保持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专业性。
6. 监督管理工作收费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收取一定收费。
费用由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收费。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对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的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7.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保密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建筑工程监督管理信息。
8. 结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工作。
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确保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公正、客观、专业和独立性。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
寸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卖油町!!J(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或者企业试验室对非见证检测项目进行的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等专业承包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的部门。
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统称检测单位。
第四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的,不得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规定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单位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和外省检测机构入闽备案,并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竣工和交付使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协调、管理、监督和评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相关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规章,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二)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三)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培训,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四)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五)监督承包商、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他们履行质量责任;(六)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合适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系统,及时掌握相关建设工程的质量情况。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和职称,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能够正确判断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和合作。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保持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得接受监督对象的请托。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分为以下流程:预审、设计审查、施工监督、验收和竣工环境保护。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区域内的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统一质量监督工作的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明确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独立性及执法性,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公司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管理的新、改、扩建项目,以及检、维修项目(包括装置检、维修)必须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及其相关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构配件生产等质量责任主体行为的质量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塔西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其职责为: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2、核查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构配件生产的资质等级,监督其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3、质量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检查;4、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5、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6、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7、对责任主体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8、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9、参与本辖区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0、掌握本辖区工程质量状况,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11、核实并记录各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并按要求上报。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程序第五条建设、监理、施工及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要为监督站的工作创造必要条件,积极配合支持监督站开展工作。
第六条从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到工程竣工为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期。
1、项目管理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到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1) 施工图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2) 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副本);3) 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的机构组成;4) 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5) 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一、检测主体本细则明确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主要检测主体,包括政府相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等,并规定了各个主体在质量检测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二、质量检测范围细则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材料设备质量检测等相关内容。
同时,对于特定重要工程和关键节点工程,要求进行专项质量检测。
三、质量检测要求细则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方法、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包括实验室设备和人员的要求、检测记录和报告要求、质量检测的程序和流程等内容。
四、质量检测管理细则针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进行规定,包括质量检测机构的认证和审批、检测机构的监督和检查、检测机构人员的资格要求等。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对于违规行为和不合格检测结果的处理和纠正措施。
五、质量检测结果的使用细则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使用方式和范围,包括质量评定、验收资料审核、质量事故处理等方面。
同时,对于质量检测结果的保密和安全要求也进行了规定。
六、监督和评估细则强调了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包括对质量检测机构的评价和认定、对检测人员的考核和监督等方面。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质量检测工作的监测报告和年度总结的要求。
此外,细则还包括了相关的附件和补充条款,对于特殊情况和特殊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要求进行了规定。
综上所述,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包括检测主体、检测范围、检测要求、检测管理、检测结果的使用、监督和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可为江苏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供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湘建建[2010]107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0〕107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省质安监总站: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提高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一线监督人员监督执法水平和效能,实现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内容、程序、行为、记录、考核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现提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要点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明确质量安全监督要点。
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职责分工明确一线监督人员监督工作主要内容,从以下方面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一)监督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单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
1. 在项目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与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核验相关人员证件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 抽查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以及严格按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等组织项目施工的情况。
3. 抽查监理单位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以及按经审批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严格履行有关审查签字、见证取样、旁站监理等职责的情况。
4. 按照针对项目实际和特点制定的监督计划所确定的频次且保证每月不少于一次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督抽查。
每次监督抽查都应分别对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及符合性和履职情况进行查验并形成书面记录。
5. 对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或不按规定履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发现二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应按规定上报相关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二)监督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及使用情况。
1. 在项目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核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和安全监督机构签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四方监管协议,以及施工单位建立专用账户和建设单位按规定拨付首期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情况。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7.15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经2015年7月2日第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15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细则。
1.2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
1.3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
抽查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1.5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1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前按工程建设有关法规的规定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提交相关资料,监督机构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3)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4)其他需要的文件。
2.3监督机构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2.4监督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受监工程项目信息库。
3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3.1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是指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类别,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告知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活动。
3.2《计划》应明确工程项目的监督依据、监督方式、随机抽查重点、监督联系人等内容。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细则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超出本细则的资质许可范围,须报请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相应人员均应由其受聘单位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所属检测机构可聘请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可以由所在单位缴纳;仪器设备应按资质标准确定参数进行配备。
鼓励各级事业单位依法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建立公益性质的检测试验室。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常见内容:
1.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监督计划、安排人员、组织检查和评估等任务。
2.监督计划的制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对需要监督的建设工程进行分类和排期,制定年度和季度的监督计划。
3.监督人员的配备和培训:监督管理部门需配备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对其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技巧,提高监督工作的效果。
4.监督检查内容:根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材料设备的使用、工艺流程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查处的问题进行记录和处理。
5.监督检查方式: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定期巡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6.问题处理:对发现的质量问题,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进展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7.质量评估: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关单位奖惩,对质量较好的工程给予表彰,对质量较差的工程要求整改,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罚。
8.监督报告:监督管理部门需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监督报告,包括工程监督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以上仅是一些常见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内容,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当地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四川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
四川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1 总则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1.0。
2 本细则适用于对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监督管理.1。
0。
3 工程质量监督是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参加建设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测,维护公众利益的政府监督行为。
2 监督工作职责2.0。
1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2.0。
1。
1 对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机构等责任主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监督检查;2。
0.1。
2 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实体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测;2。
0。
1.3 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检测报告等相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进行监督检查;2.0。
1.4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2。
0.1.5 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2.0。
1。
6 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办理备案;2.0。
1.7 了解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组织或参与优质结构和优质工程评选活动,引导和推动本地区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2.0.2 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巡查和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质量监督证书,并不得少于2人。
2.0。
3 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发现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2。
0.4 工程质量监督以监督参加建设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为重点,并辅助以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测等手段,采用巡查、抽查和重点部位定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工作.2.0.5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特点、责任主体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该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计划或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实行强化监督检查、正常监督检查和信誉监督检查的分级监督方案.3 监督工作程序3.0.1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遵守以下基本程序: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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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活动。
1.3工程质量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休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2.1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质监机构是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具有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2.2质监机构须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质量监督的专业、下作内容、委托期限、行政处罚权限和相应职责,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2.3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2.3.1 人员配备结构合理,专业配套,数量满足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
结构合理主要指人员的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配备合现;专业配套主要指具有与监督工程相适应的土建、安装、市政等专业人员;人员数量可按近五年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确定。
省辖市质监机构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宜在5万至30万平方米;县级质监机构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宜在3万至20万平方米。
2.3.2省辖市质监机构一级、二级质量监督师与质量监督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4,这些人员应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85%以上;县级质监机构一级、二级质量监督师与质量监督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6,这些人员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2.3-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
办公场所要求:省辖市质监机构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县级质监机构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应设置档案室、会议室、微机室等;办公设备要求:除正常的办公设备外,还应配置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通讯设备等。
交通工具要求:各级质监机构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具。
2.3.4配有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所需要的人员和仪器设备。
质监机构应配备质量检测人员,且须持证上岗。
省辖市质监机构不少于5人,县级质监机构不少于2人;仪器设备配置按苏建质(20XX)399号文《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配备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的通知》执行。
2.3.5 有健全的行政管理及业务管理制度。
(参考文本见附录1)行政管理制度包括:部门(科室)工作职责;人员(站长、副站长、总工、土仟工程师、质量监督:工程师、质量监督员、财务人员等)岗位责任制;质量监督人员职业道德守则;政治和业务学习制度;廉政建设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借聘人员管理制度;人员考核及奖罚制度;考勤制度;人员教育培训制度;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信访工作制度等。
业务骨理制度包括: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制度;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计划)编制、审批与检查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制度;暂停施工整改通知书和复工通知书审批制度;工程质量投诉受理与处理制度;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质量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制度;质量监督档案信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制度;计算机信息管理制度;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资料管理制度;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监督制度;检测管理和申诉处理制度等。
除上述制度外,还应建立(监督人员工作手册)。
2.4质监机构应按规定设置内部科室。
省辖市质监机构应设立办公室(综合科),总工办,质量监督科,监督抽测科,财务科等;县级质监机构应设立办公室,质量监督科,监督抽测科,财务科等。
2.5各级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2.5.1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省建设厅委托,主要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1) 研究制定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和办法,以及相关的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
(2) 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考核和管理。
(3)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质量监督员和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培训、考试和管理。
(4)掌握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动态,适时组织交流开展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经验,拟定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水平的措施和要求,并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统计工作。
(5)组织实施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参与全省工程质量检查。
(6)参与省优和国优工程评审、推荐工作。
(7)具体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对有争议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8)承担综合性较强或认为有必要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9)完成省建设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2.5.2省辖市和县(区)质监机构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内工程项目具体实施质量监督,其主要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受理丁程项目质量监督中报,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3)对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及环境质量的原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等进行监督:(4)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5)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使用功能及环境质量进行监督;(6)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7)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8)编制并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9)刘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进行监督;(10)参与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11)参与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和优质工程评选;组织优质结构工程的评选;(12)参与辖区内有争议的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13)建立各责任主体业绩和不良行为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布;(14)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省辖市质监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县(区)和专业质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并协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对不具备监督能力的质监机构所属区域内的大型工程由省辖市质监机构直接监督。
2.6根据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际情况,质监机构的设立实行“一市(县)一站”的原则,即省辖市和县原则上驹只设立一个质监机构。
对于不具备设立质监机构条件或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不合格的县(区),其辖区内的工程由省辖市质监机构直接监督。
2.7已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队定符合要求的省辖市郊区、开发区质监机构,在辖区内监督的工程范围为:(1)非国家、省、市重点工程;(2)单体建筑在六层或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3)厂房跨度在18米以下的工程;(4)小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内的工程。
2.8质监机构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年检一次。
未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取得工程质量监督资质的,一律不得擅自受理工程质量监督。
3工程质量监督人员3.1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是指经省级以上培训并取得相应岗位证书的质监机构在编人员。
3.2质监人员分为一级质量监督师、二级质量监督师和质量监督员。
一级质量监督师由国家认定,二级质量监督师和质量监督员由省建设厅认定。
3.3对质监人员的要求及一般规定:(1)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须经省级以上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新进入省辖市质监机构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土木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新进入县级质监机构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土木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2)质监人员应做到:爱岗敬业,公正科学,勤奋学习,团结协作,严格监督,清正廉洁;(3)质监人员在质量监督中应按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质施函[20XX]29号)要求,行为规范,文明执法;(4) 质监人员不得跨行业、越级监督工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被监督单位和个人的贿赂或变相获得好处;不得接受被监督单位和个人邀请的消费娱乐活动;不得接受被监督单位和个人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它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谋取利益;不得向建设、施工单位介绍施工队伍或推销产品;不得与被监督对象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不得在其它机构兼职;(5)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主监人负责制,主监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负主要监督责任;(6)质监人员对外出具的所有文件,必须对其真实性负责;(7)二级以上质量监督师可按有关规定行使独立签字权,质量监督员无独立签字权;(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建设工程局部停工通知书》及(申请行政处罚报告》应由质监机构负责人签发。
3.4一级质量监督师应符合下列条什:(1)具有土木工程或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亡学历。
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的经验;(2)经一级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6年以上(含6年);(4)质监机构在编人员;(5)经过省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的培训,并考核合格;(6)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5二级质量监督师的基本条件:(1)具有土木工程或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具有6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的经验;(2)经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质监机构在编人员;(5)经过省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的培训,并考核合格;(6)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6质量监督员的基本条件:(1)具有土木工程或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具有2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的经验:(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质监机构在编人员;(4)经过省级以上相关业务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7质监机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要求:(1)省辖市质监机构负责人应取得一级质量监督师资格;县级质监机构负责人应取得二级质量监督师以上资格;(2)省辖市质监机构负责人宜设置—名正职二名副职;县级质监机构负责人宜设置一名正职一名副职。
3.8质监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业务培训。
一、二级质量监督师每年参加省级以上组织的脱产业务培训不少于4日学时,质量监督员每年参加省辖市级以上组织的培训不少于24学时。
3.9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每两年对质监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并核发相关匠书;省辖市及以厂质监机构应每年对本站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进行质量监督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监机构。
4工程质量监督注册4.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质监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