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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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

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

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一、行政许可内容执有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开展普通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变更、换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放射诊疗许可条件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6.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7.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 机等设备。

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场所入口处,应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变更的许可条件(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变更。

(法律依据:《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换证许可条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换证。

(法律依据:《*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条)五、申请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原件1份);5.放射诊疗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年度放射防护监测报告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6.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和个人剂量计配备、使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条)(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变更(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申请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4.营利性医院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5.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法人对负责人的授权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诊疗行为,保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放射诊疗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诊疗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遵循医疗伦理。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应先取得放射诊疗许可,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放射诊疗活动。

第五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必要的放射诊疗设备和设施;2.具有合格的放射诊疗人员;3.具备放射诊疗所需的有关防护措施。

第六条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接收和审核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书;2.放射诊疗设备和设施的相关证明文件;3.放射诊疗人员的相关证明文件;4.防护措施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通过审核后,由政府相关部门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书。

第九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第十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书不得转让或者出租。

第三章防护安全管理第十一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防护安全管理,防止放射性物质对人员和公众造成伤害。

第十二条放射诊疗活动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三条放射诊疗活动的设备和设施应定期检验和校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度。

第十四条放射诊疗活动时,应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措施,确保放射性物质不外泄。

第十五条放射性物质的存放和运输应按照规定进行,避免对人员和公众造成伤害。

第十六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具备必要的技术知识和操作能力。

第十七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应经过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状况适宜从事该活动。

第十八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应佩戴专用的防护器材,避免辐射对其身体造成伤害。

第四章惩罚措施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停止放射诊疗活动;2.吊销放射诊疗许可证书;3.没收非法所得;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一、概述放射诊疗许可证是指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经过审查合格后,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准许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行政管理证明。

放射诊疗许可证是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必要条件,也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开展安全合法放射诊疗活动的信用背书。

二、申请条件1. 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 医疗机构的一级诊疗科目中必须有医学影像科。

3. 医疗机构应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4. 医疗机构应具备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 医疗机构应具备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三、申请材料1. 《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 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5. 近一年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6. 近一年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报告。

7.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

8. 如委托申报,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包含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四、申请流程1. 申请人需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并领取《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 申请人填写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应真实、完整、准确。

3.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应按照要求准备齐全,并按照顺序排列。

4. 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5.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6.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7. 卫生行政部门对准予许可的医疗机构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8. 申请人对放射诊疗许可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办理时限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诊疗管理,保证放射诊疗安全,保护医疗质量和患者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诊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放射诊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放射诊疗管理制度,明确放射诊疗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放射诊疗人员培训和放射诊疗设备维护,确保放射诊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

第六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放射诊疗科目;(三)具有符合放射诊疗要求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四)具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三)放射诊疗科目设置证明;(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和工作场所示意图;(五)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相关证明文件;(六)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放射诊疗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科目开展放射诊疗活动;(二)建立健全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放射诊疗设备安全、有效;(三)加强放射诊疗人员培训,提高放射诊疗技术水平;(四)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五)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工作环境符合放射诊疗要求;(六)加强放射诊疗过程中的防护,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健康。

放射诊疗许可证

放射诊疗许可证

放射诊疗许可证办事须知:一、行政许可内容东胜地区医疗机构从事核医学、放射诊断、治疗卫生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4.《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许可类型1.放射诊断(包括X射线机、CT、介入牙片机、乳腺摄影机等);2.放射治疗(包括深部X线治疗机、电子直线加速器后装机、钴一60治疗机等);3.放射性同位素(核医学)。

五、行政许可条件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和《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有从事放射工作的场所及从事放射诊疗所必须具备的仪器设备、人员等条件。

六、申请材料(一)申请放射诊疗许可事项提供的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4.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文件;5.放射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6.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7.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8.相关知识培训及健康监护的证明材料;9.本年(或上年)度放射防护监测报告;10.本年(或上年)大型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11.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工作场所), 须提供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证明文件12.放射诊疗设备清单;13.工作场所设计平面图;14.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结论;15.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延续放射诊疗工作应提供的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要求具有的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4.大型医用设备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5.放射诊疗设备清单;6.放射诊疗设备状态检测报告(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提供验收检测报告)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7.工作场所设计平面图;8.监督机构现场审核结论性意见;9.原《放射诊疗工作许可证》(或《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正、副本。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5篇)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5篇)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的类别,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第八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介入放射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九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十条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由具有最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附件2)和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附件3);(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六)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七)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须知

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须知

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须知概述一、办理对象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章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章所要求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三)《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内的具体规定。

三、分级办理原则(一)根据《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1、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开展(1)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凡增加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增加的项目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增项。

若增加的项目属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则应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新证。

(二)机构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应向该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

四、受理许可申请审核、审查、批准及校验、变更、注销的相关规定(一)、有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先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及卫生审查,待验收合格后方能申请办证许可。

(二)、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符合受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对医疗机构提出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核完成《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查表》作出审查决定。

(四)、对审查后需要整改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申请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

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所需材料清单

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所需材料清单

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所需材料清单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所需材料清单放射诊疗设备是医疗行业中一类特殊的设备,使用放射性物质进行检查和治疗,故而申请使用该设备需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取得相关许可证。

放射诊疗许可证是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用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医疗质量安全的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准入证明。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申请者需要在准备材料和提交申请方面按照规定进行,以避免不必要的耽误和挫折。

以下是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所需材料清单,供需要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申请者参考。

一、申请表申请表是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的主要材料之一,一般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并发布。

该申请表需要申请者填写有关基本资料,如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等,同时需要详细说明放射诊疗设备的使用情况,包括设备型号、安装位置、使用目的、检测项目等。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或护照等,需提供复印件和原件供审核使用。

如申请人为企业,则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补充证件。

三、放射性物质许可证放射性物质许可证是卫生部门提供的一种特殊许可证,申请者需在提交申请时一同提交。

放射性物质许可证需要在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等各个环节都得到卫生部门的审批才能取得。

四、证书复印件证书复印件可以包括已取得的认证证书、职称证书、荣誉证书、业务拓展证书等等,这些证书都是对申请者的专业能力的证明,有助于验证其在放射诊疗行业的资历和经验。

五、安全保障计划放射诊疗设备操作所需的安全保障计划,是指申请者应对设备操作中的各种风险情况所制定的一份详细计划。

安全保障计划需明确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设备日常检查和维护要求、设备故障应对及紧急停机措施等内容。

六、负责人和操作人员的资质证明作为放射诊疗设备的使用者,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对设备的安全性负有主要责任。

因此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时,申请人需提供负责人和操作人员的资质证明,证明其具备有关的专业资质和技能,并且知晓设备操作规范和安全要求。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放射诊疗的分类与许可放射诊疗活动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分别是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 X 射线影像诊断。

从事不同类别的放射诊疗工作,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

放射治疗和核医学属于高风险的诊疗项目,对医疗机构的设备、人员资质以及防护设施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

介入放射学则需要操作人员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临床经验。

X 射线影像诊断相对较为常见,但也需要确保设备的性能和防护措施符合标准。

医疗机构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时,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及相关检测报告等。

卫生行政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医疗机构的现场进行检查,符合条件的才会发放许可。

二、人员资质与培训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放射治疗医师、核医学医师、介入放射学医师等需要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并经过放射诊疗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放射治疗技师、核医学技师、医学物理人员等也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此外,为了保证从业人员能够持续掌握最新的知识和技术,提高业务水平,还需要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放射防护知识、法律法规、诊疗技术的新进展等。

三、设备与场所要求放射诊疗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定期进行质量控制检测和稳定性检测。

新安装、维修或者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测合格。

放射诊疗场所的布局和防护设施也必须符合要求。

要有合理的分区,区分出控制区、监督区和非限制区,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场所的墙壁、门窗等要有足够的防护能力,以减少辐射对周围环境和人员的影响。

四、放射防护与安全放射防护是放射诊疗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医疗机构要为患者和医务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铅衣、铅围裙、铅围脖等,并指导正确使用。

在进行放射诊疗操作时,要遵循最优化原则,在保证诊疗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受照剂量。

放射诊疗许可证

放射诊疗许可证

放射诊疗许可证在现代医疗领域中,放射诊疗技术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常见的 X 光检查,到更为复杂的 CT 扫描、核磁共振成像等,这些技术为医生诊断疾病、制定治疗方案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然而,要合法地开展这些放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必须取得一项重要的许可——放射诊疗许可证。

那么,什么是放射诊疗许可证呢?简单来说,它是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给医疗机构,允许其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法定凭证。

这就好比是开车上路需要驾驶证一样,医疗机构要进行放射诊疗,就必须持有这一“许可证”。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是保障患者和公众健康安全的关键。

放射诊疗过程中,如果操作不当或者防护措施不到位,可能会对人体造成辐射损伤。

有了许可证的规范和约束,医疗机构就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备合格的人员、设备,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从而将辐射风险降到最低。

其次,它有助于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

这意味着它们能够为患者提供更准确、可靠的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提高医疗服务的满意度。

再者,从法律层面来看,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而擅自开展相关诊疗活动,属于违法行为。

这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会损害医疗机构的声誉和形象。

那么,医疗机构如何才能获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呢?这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和审查。

首先,医疗机构需要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在申请时,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资质证明、放射诊疗设备的清单和相关资料、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制度等。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会要求医疗机构补充完善。

一旦材料通过初步审查,接下来就会进入现场审查环节。

现场审查可是非常严格的。

审查人员会对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场所进行实地查看,检查设备的性能和运行情况,核实防护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考核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的掌握程度等。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流程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流程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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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
• 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 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甲类射线装置需要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 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乙类射线装置及以下需要提交省级卫生局指定 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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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二. 射线装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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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三. 放射源分类原则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 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 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一)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 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二)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 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三)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 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四)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 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 伤; (五)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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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所需材料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 准书》(复印件)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 件) 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放射诊疗许可制度及材料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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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关辅 助配套设备名称、数量
* 使用人员取得岗位培训证书情况

2023年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

2023年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

2023年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诊疗的管理,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健康安全,促进放射诊疗技术的规范化和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进行放射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诊疗应遵循医学道德和伦理原则,并且要优先保障患者的健康和隐私权。

第四条放射诊疗应由具备相应的医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不得由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从事。

第五条放射诊疗应当依据医学科学和技术的发展水平,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诊断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应建立统一的放射诊疗许可管理机构,负责放射诊疗许可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第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包含证书编号、许可人名称、有效期限等信息,并具有相应的标识和防伪措施。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第八条申请获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进行现场审查。

第九条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审批应当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获得许可证。

第十条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应当提前办理证书更新手续。

第三章放射诊疗许可的条件和要求第十一条获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和技术条件,并拥有合格的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放射诊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严格按照技术要求进行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三条放射诊疗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严格的辐射防护措施,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辐射安全。

第十四条放射诊疗单位应当做好放射诊疗器械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五条放射诊疗单位应当建立患者信息管理制度,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四章放射诊疗许可的监管和处罚第十六条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接受监督检查和核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接受处罚。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持有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持有人如发生严重违规行为或重大事故,将被注销许可证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到排放的处理能力或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人员资质: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设备;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 射线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和个人防护用品:
(三)、介入放射学和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
志:
(三)放射工作场所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志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十四,申请放射诊疗许可,提交的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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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与审批
现场审核人员根据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 表现场审核.doc中审核内容逐项进行审核, 并给出审核意见,填写《放射诊疗许可现 场审核表》,项目分关键项和一般项,关 键项是对放射防护作用具有关键作用的项 目。现场审核结束后,将不适用项目剔除, 对项目进行汇总统计,依据统计结果,给 出“建议批准”、“建议整改”或“建议 不批准”的结论,结论判定标准见表.
医学影像医师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卫医发〔2001〕169号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 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 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 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 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 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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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放管理程序
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 审查,对申请的放射诊疗项目属于本行政机关审 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 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 料的,应当在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申请机 构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出具申请不予受理 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 器; 4.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 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 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 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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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人员要求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
(1)放射治疗工作 审查放射肿瘤医师、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
技术人员及医学物理人员相关证书;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许可是指为了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而设立的一种许可制度。

因为放射诊疗涉及到核辐射和电离辐射等有害物质,如果控制不好,就可能会对人体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放射诊疗许可旨在确保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规定,不会对患者和医护人员造成伤害。

放射诊疗涉及的主要科技实践是射线技术。

在现代医疗中,射线技术已经成为了一种非常重要的诊疗手段。

临床医生可以通过射线设备获取患者内部组织器官的高清晰度医学图像,来确定病变状态及非病变情况。

狭义上的射线技术通常特指磁共振、X光、核素、计算机断层等技术,但宽泛来讲,还包括随着医疗技术发展而涌现的其他诊疗手段,例如超声波等。

无论是哪种射线技术,都需要进行相关的安全管理措施。

射线技术大量应用于医疗领域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

X光、核素等射线技术会释放电离辐射,对机体的生物学体结构、遗传因素和免疫力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如果射线的用量和触发的频率超出正常范围,就可能会引发放射性疾病甚至导致死亡。

因此,放射诊疗许可不仅是一项法律规定,也是为了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必须执行的制度。

放射诊疗许可主要是由卫生监管部门进行管理。

任何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士都必须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才有资格使用射线设备进行诊疗。

申请放射诊疗许可,需要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接受专业人员的安全评估和检查。

如果审查通过,就会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此后还需要定期接受卫生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认证,确保所有活动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如果有相关规章制度的破坏行为,卫生监管部门也将会依照法律法规而进行相应的处罚。

放射诊疗许可制度是一种推动射线技术在医疗领域应用的重要保障。

它不仅保障了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也鼓励了技术创新和医学发展。

为了更好地使用射线技术,在日常医疗教育和科研中,也应该同时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加强对射线设备的质量管控,以便更好地应对射线技术在医疗领域中所可能引起的问题。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放射诊疗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许可要求:放射诊疗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才能获得放射诊疗许可。

包括设备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医疗机构的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要求,设备操作和维护的培训要求等。

2. 设备使用:放射诊疗机构必须按照许可要求使用放射诊疗设备,包括设备的操作规范、防护措施、放射源的安全和管理等。

3. 质量控制:放射诊疗机构必须建立和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设备的定期维护和校准、操作流程和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的监测和评估等。

4. 安全措施:放射诊疗机构必须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包括设备周围的防护装置、辐射剂量监测和记录等。

5. 许可管理:放射诊疗机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许可申请和审核,并定期进行许可更新和检查。

同时,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和惩罚。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障放射诊疗设备的安全可靠性,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健康安全。

同时,也有助于规范放射诊疗行业的经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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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范本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范本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范本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领域的管理,保障公民的健康与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原则1. 放射诊疗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方可进行放射诊疗活动。

2. 放射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人员,保证放射诊疗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3. 放射诊疗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安全检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三条放射诊疗活动的种类放射诊疗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医学影像诊断:如X射线摄影、CT扫描等。

2. 介入治疗:如介入放射学、核医学等。

3. 放射治疗:如放射肿瘤治疗等。

第四条放射诊疗机构的评审和审批1. 放射诊疗机构须向相关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

2. 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1)机构的基本信息和架构图。

(2)相关人员资质证书和执业证明。

(3)设备购置合同和设备安全检测合格证明。

(4)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3. 相关部门对放射诊疗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查验。

4. 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将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第五条放射诊疗机构的管理要求1. 放射诊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工作,确保放射诊疗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2. 放射诊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放射诊疗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设备维护和安全检测。

3. 放射诊疗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估,确保放射诊疗活动的质量。

4. 放射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患信息管理制度,保护患者个人隐私。

第六条监管与处罚1. 相关部门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要求,并可视情况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2. 对于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放射诊疗机构,相关部门有权立即采取停止业务、查封设备等强制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规定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以上为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范本,共计500字。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模版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模版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放射诊疗许可管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防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活动的许可管理。

第三条放射诊疗的许可管理应遵循科学性、公正性、公开性和便利性原则。

第四条放射诊疗的许可管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各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条放射诊疗许可应当符合国家放射防护标准,并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和许可。

第六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申请许可,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第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为10年,期满后应当重新申请许可。

第八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丧失、损坏、被吊销或者超过有效期限未延续的,放射诊疗机构应当及时停止放射诊疗活动。

第九条放射诊疗许可证相当于一个放射诊疗机构的执业证书,其持有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申请材料和程序第十条放射诊疗机构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前,应当准备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投资情况和基本情况说明;(三)放射诊疗设备的说明书及其所需技术要求;(四)放射诊疗人员及其相关资格证明材料;(五)放射诊疗安全防护措施的设计方案和实施情况;(六)放射诊疗机构的管理制度文件和职责分工;(七)相关保密和信息安全制度文件;(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许可。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专业的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将许可证书及时发放给放射诊疗机构并进行公示。

第三章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第十四条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设计、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证单位名称;(二)放射诊疗机构名称;(三)放射诊疗活动范围;(四)许可证号;(五)有效期限;(六)发证日期;(七)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材料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材料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提交材料目录及申请表下载放射诊疗许可(首次许可、放射诊疗项目'放射诊疗设备'放射诊疗场所的许可变更)需递交以下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已列入医学影像科及其诊疗科目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和相应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5)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年内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和1年内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6)有效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个人剂量检测结果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7)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需要提交具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8)放射防护管理组织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放射防护规章制度与放射事件应急预案;说明: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四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申请资料一式二份,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地址名称)需递交以下资料:1、放射诊疗变更申请表(附表);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名称的,应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复印件应和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材料应一式二份并使用A4规格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放射诊疗许可证》补证需递交以下资料:(1)申请报告(说明许可证遗失原因)(2)刊登该许可证遗失的省级以上报刊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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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ZN-5368-2013/00放射诊疗许可办事指南2013-07-01发布 2013-08-01实施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放射诊疗许可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区放射诊疗许可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与代码事项名称:放射诊疗许可事项代码:xxxx分项名称:新办、变更、校验、补证、注销三、办理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6令)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沪卫监督〔2006〕2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管理工作方案》(沪卫监督〔2008〕7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其发放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管理。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区放射诊疗许可审批。

(二)审批内容放射诊疗许可,包括新办、变更、校验、补证、注销。

(三)法律效力获得放射诊疗许可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业务的开展。

五、审批条件准予批准的条件(一)新办证1.申请事项属于宝山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2.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3.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X射线诊断专业);4.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相应的射线装置,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5.设有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6.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放射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7.具有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和影像质量保证方案。

8.申请人提供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格式。

(二)变更只能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不包括迁址)、放射诊疗项目(仅指射线装置的增加和注销)进行变更。

1.申请人持有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由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2.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内容与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相符;3.申请放射诊疗项目变更,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相应的射线装置,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三)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1.申请人持有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由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2.申请人设置的射线装置及相应的放射工作场所与其持有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中登记内容相一致;3.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相应的射线装置,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4.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放射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

(四)补证申请人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如损坏或遗失,在进行登报申明遗失后,可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

(五)注销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的;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项目;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1年以上的;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1、申报资料按本手册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4、复印材料需加盖公章(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3.校验5.注销1.新办:《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见附录2)2.变更:《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见附录3)3.校验:《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见附录4)八、办理期限1.新办、变更、补证、注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校验: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九、审批证件审批证件为《放射诊疗许可证》,无有效期限制。

十、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办理机构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办理机构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办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办理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委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在办理机构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下,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在书面凭证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3.申请人向办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机构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委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办理机构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依法改正;4.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办理机构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办理机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书面说明理由;5.申请人认为办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办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向办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办理机构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办理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办理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3.申请人取得办理机构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办理机构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受(一)接受方式:窗口受理受理窗口名称:上海市宝山区xxxxxx审证大厅窗口受理地址:上海市宝山区xxxx号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1:30 13:00~16:30十三、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上海市宝山区xxx号上海市宝山区xxxxxx审证大厅窗口(二)电话咨询(021)xxxxxxxx(三)电子邮件咨询xxxxxxx(四)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宝山区xxxx咨询地址:上海市宝山区xxxxx号邮政编码:xxxxxx十四、投诉渠道(一)窗口投诉上海市宝山区xxx号,上海市宝山区xxxxxx投诉接待窗口。

(二)电话投诉(021)xxxxxxxx(三)电子邮件投诉xxxxxxxx(四)信函投诉部门名称: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明路158号邮政编码:201901十五、办理方式(一)新办、变更、校验1.业务描述(1)审查环节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审批机构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受理。

审批机构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后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审批结果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现场审查。

2.适用情形适用于本区各级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新办、变更、校验许可的审批。

(二)补证、注销1.业务描述(1)审查环节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审批机构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受理。

审批机构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后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审批结果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2.适用情形适用于本区各级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补证、注销的许可审批。

(五)十六、决定公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宝山区xxxxxx网站(www.xxxxx)公开审批结果。

附录1办事流程示意图1112放射诊疗许可新办、变更审批流程图13放射诊疗许可补证、注销审批流程图14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审批流程图附录2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填写示范文本)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申请项目放射治疗、核医学X射线影像诊断申请单位(盖章) 上海市 *** 医院申请日期2006年8月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15填写说明申请单位应当在申请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许可内容由申请单位填写。

表中“负责人”,法人单位是指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的单位,则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凡文字后有□者,应当选择与申请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

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级别按照有关标准确定,工作场所级别后括号内填写该级别工作场所个数。

“最大等效年操作量”、“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计算得出。

16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1718放射诊疗人员一览表2、工作岗位是指所从事的放射诊疗工作的具体岗位;3、放射工作人员体检:最近两年上岗前体检的,应填写上岗前体检日期,最近两年无上岗前体检的,不需填写上岗前体检日期,填写最近二次在岗期间体检日期;4、医师执业证书写明医师执业范围;5、其他相关证书是指“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书”等与放射诊疗设备应用有关的证书。

19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一、含密封源装置明细填表说明:1、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重要指标。

20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21附录3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填写示范文本)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变更的内容;2、四(一)、(二)、(三)中的变更事项是指增加放射性、射线装置或注销同位素、射线装置。

22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及变动情况一、含密封源装置明细1、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重要指标。

“设备编号”是指设备出厂编号。

2、变动情况请参照许可证副本中登记的设备情况或申请许可时情况(未登记在许可证副本中的设备),相应填未变、注销、新增、移机等。

23附录4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填写示范文本)申请单位:(公章)上海市XX医院填表日期:2011 年 3 月 1 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24填写说明一、医疗机构应当在申请表封面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及申请许可内容由医疗机构填写。

三、表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人医疗机构是指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的医疗机构,则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四、凡文字后有□者,应当选择与申请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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