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组织,代表职工行使权益的一种形式。
本条例旨在规范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之间的良好关系。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运作。
第二章职工代表的产生和组成第三条职工代表的产生方式1.职工代表由企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通过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对于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较多的情况,可以采取分区域、分部门或按岗位类别等方式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第四条职工代表的资格条件1.职工代表应当是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
2.职工代表应当自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工作能力。
3.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布职工代表的资格条件,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选拔和培训。
第五条职工代表的组成方式1.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组成,每届职工代表任期不超过三年。
2.职工代表的选举方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确保职工的广泛参与和真实选择。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和职责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1.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监督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权力,对企事业单位的决策、规划、经济收益分配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职工代表大会有权依法监督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职工合法权益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1.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听取并审议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对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状况、发展计划等进行评估和决策。
2.职工代表大会监督企事业单位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所需的资金缴存情况,确保职工权益得到保障。
3.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协商和制定企事业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管理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1.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确保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四条职代会应充分发挥职工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职代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正确意见;(三)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四)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职代会组织第六条职代会由企业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组成。
第七条职工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四)热心为职工服务,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八条职工代表产生方式:(一)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企业,由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由车间、科室、班组等基层单位推选产生。
第九条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任期届满,应当重新选举产生。
第十条职代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职代会主席团职责:(一)召集和主持职代会会议;(二)组织实施职代会决议;(三)组织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四)负责职代会与上级工会组织的联系。
第十二条职代会设立办公室,负责职代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代会职权第十三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工作报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二)审议和决定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 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 企业改革、改制、兼并、破产等重大事项;3. 企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4. 企业工资、福利、奖惩等重大事项;5. 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重大事项。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总则1.1为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政策,完善社会主义民主,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保障和体现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按照《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1.2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1.3公司工会委员会既是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又是职代会的常设机构,负责主持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1.4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公司、职工个人的三者利益;在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1.5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总经理行使统一指挥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职权,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总经理保证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的权力。
1.6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2职权2.1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2.1.1听取审议总经理工作报告,审议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2讨论和审议公司有关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保护措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2.1.3讨论和审议公司职工福利基金的预算和使用情况报告及重大集体福利事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4讨论和审议公司业务招待费预算及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5讨论和审议《集体合同》执行情况及修改有关条款的报告,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6听取公司领导的述职报告,民主评议监督董事长、总经理等中高级管理干部,并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2.1.7依法选举和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2.1.8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总经理必须把提请职代会审议和决定的报告用书面形式提前三天交公司工会组织职工代表讨论.总经理要负责执行职代会立案的提案,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利益,进一步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需要,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内部民主管理。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依法进行民主管理、行使权益保护的权力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是由职工代表组成的,代表了全体职工的共同意愿和利益。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行,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民主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于员工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职工代表的产生与组成第五条职工代表应当按照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
选举程序、选举工作组成员等,应当依法规定。
第六条职工代表应当由各岗位的职工自行推选产生,代表人数与企业规模、人员结构等因素相适应。
第七条职工代表的代表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应当及时进行新一届职工代表的选举。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企业的章程、规章制度;(二)审议和通过企业重大事项,如合并、分立、解散等;(三)讨论和决定企业的经营管理,定期审查企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讨论和决定职工的权益保障政策,监督企业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五)处理职工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合法、正式召开,会议应当有法定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保障与监督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企业自身章程的约定进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常工作。
对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的行为,应当视情况予以纠正、追责。
第十三条职工有权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监督职工代表的行为。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广大员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各集团、各子(分)公司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条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控股集团各部门、各子集团。
第二章职权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小组或只设立一个综合性的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小组职权如下:(一)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四)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公司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职代会职权,依法保障职工审议企业重大决策,实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权利。
第三条**公司工会是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维护国家、企业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企业行政领导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安全生产活动的职权,引导、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强化安全理念,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㈠定期听取行政《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财务预决算、业务招待费、企业年金收益和职工培训计划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或决定。
㈡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臵方案。
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㈢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住房公积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建设分配方案以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提高效益加快发展,根据《企业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煤业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煤业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煤业有限公司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代会接受煤业有限公司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代会积极支持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和统一指挥安全生产活动的职权;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应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职代会在职权范围内做出的有关决议,负责处理职代会交予行政落实的问题,并自觉接受职代会的监督。
第六条职代会要引导职工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全面超额完成矿业(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有关推进技术创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全面深化改革等方面的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培育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七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八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实行公司公开、履行遵章守纪,安全指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相应决议。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煤业有限公司行政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公司安全生产及安全资金投入、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机构改革、改制方案,职工违章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行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实行细则。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情势,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益机构。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职代会在公司党支部领导下,贯彻实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代会应当积极支持公司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科研活动的职权。
第五条建立和健全职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证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益和作用。
第六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建议权定期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计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提出意见和建议;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对企业的工资调剂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对职工的嘉奖办法以及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
三、审议决定权:对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定。
四、评议、监督权定期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对总经理的任期目标和应实行的职责进行监督,对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形可向总经理提出夸奖、嘉奖、晋升或批评、处罚、免职的建议。
五、民主选举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或选举企业行政领导,并将选举结果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职代会的任务一、协同党政部门抓好“两个”文明建议,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职代会要教育公司职工支持总经理行使职权,动员职工贯彻所的各项规定,自觉遵照纪律,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 总则1.1 为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政策,完善社会主义民主,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保障和体现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按照《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1.2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1.3 公司工会委员会既是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又是职代会的常设机构,负责主持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1.4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公司、职工个人的三者利益;在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1.5 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总经理行使统一指挥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职权,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总经理保证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的权力。
1.6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2 职权2.1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2.1.1 听取审议总经理工作报告,审议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2 讨论和审议公司有关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保护措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2.1.3 讨论和审议公司职工福利基金的预算和使用情况报告及重大集体福利事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4 讨论和审议公司业务招待费预算及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5 讨论和审议《集体合同》执行情况及修改有关条款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6 听取公司领导的述职报告,民主评议监督董事长、总经理等中高级管理干部,并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2.1.7 依法选举和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2.1.8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总经理必须把提请职代会审议和决定的报告用书面形式提前三天交公司工会组织职工代表讨论.总经理要负责执行职代会立案的提案,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全总职代会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条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四条职代会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二、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和职责第五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职代会的筹备、召开和日常工作;(二)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三)监督企业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和决定;(四)开展职工民主管理教育和培训;(五)处理职代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三、职代会的职权第七条职代会有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工作报告;(二)审议和决定企业重大决策;(三)监督企业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四)审议企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方面的工作;(五)审议企业经济责任制和工资、福利、奖励等制度;(六)其他应当由职代会行使的职权。
四、职代会的召开和表决第八条职代会的召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三)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第九条职代会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五、职代会的监督和保障第十条企业应当保障职代会的正常开展工作,为职代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场所和设备。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职代会的监督,确保职代会的决议和决定得到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对违反职代会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职工可以向企业工会委员会或者上级工会组织投诉、申诉。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通用3篇)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通用3篇)篇一: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家和企业的法律法规,加强国企职工的自我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是国企职工自己选举产生的权利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程序进行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全体职工行使企业股东的权利,平等表达职工意愿和诉求,参与企业的决策,监督企业管理。
第三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在国企内部是最高的职工民主权利机构,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中心环节。
第四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必须坚持团结协作,尊重民主,依法办事,服务职工和企业的事业和发展。
第二章代表产生和组成第五条国企职工代表的产生应遵循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基本原则,即“一人一票,平等选举”的原则。
第六条国企职工代表的产生应有充分的程序保障,选举工作应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和管理办法。
第七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应由代表人数合理、选举程序规范、代表产生公正、运作高效等多项要素组成。
第八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应由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并参与商议、表决、审查国企的重要事项,代表应认真履行职责,尊重职工意愿。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九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代表全体职工开展权益维护、工作管理和工作监督,依法参与企业管理,促进企业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维护职工利益。
第十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决策做出评价,要求管理者及时反馈信息,经济责任事项,保守企业秘密,维护企业利益。
第十一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基本建设、改造、扩建、改善劳动条件、工资福利等事宜进行商议、表决。
第十二条国企职工代表有权制定企业章程、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决断企业相应的人事调整和指导管理方案,反映职工群众的呼声。
第四章代表大会的工作程序和管理第十三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必须遵循民主、法定、规范的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和领导班子负责制。
第十四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的主席和秘书长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管理能力,积极促进贯彻代表大会决议。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集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条例行使职权。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职工代表的选举与权利第四条职工代表的选举:(一)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二)职工代表的比例、结构。
职工代表名额,为职工总数的2~10%;公司根据职工人数和部门设置情况,确定代表总数及名额分配方案。
(三)选举职工代表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不得指定,如有违反,一经查出,所指定代表资格立即无效。
第五条职工代表的任期、替补、撤换:(一)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二)职工代表,调离选举单位或退休、内退、死亡时,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职工代表犯有严重错误和触犯刑律的,撤消其代表资格;(三)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不称职和不能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职工代表。
第六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等民主管理活动,有权参加对领导人员的质询。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工作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次:(一)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两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二)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三)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必须经应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方式:(一)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予以确认的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二)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中规定的审查同意或否决、审议决定、评议监督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三)职代会形成的决议要向全体职工书面公布。
最新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七条“国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规定,所有企业必须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发扬职工群众主人翁的责任感,保障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管理企业的民主权利。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干部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协调企业内部矛盾,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和各项任务,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编辑第五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计划要求,行使下列职权:(一)讨论审议厂长的工作报告、生产建设计划、财务预决算,以及重大挖潜革新改造方案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企业劳动保护措施资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的使用,以及职工奖惩办法、职工住宅分配方案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
(三)讨论通过企业体制改革事项、工资调整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和全厂性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对工作一贯努力并卓有成绩的干部,提请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提职、晋级。
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干部,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批评、处分或罢免;对严重失职和违法乱纪的干部,建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政法机关严肃处理。
(五)根据企业主管机关的部署,选举企业行政领导人员。
民主选举产生的干部,要依照干理管理范围报主管机关审批任命。
第六条厂长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负责执行和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有关企业生产、行政方面的决议和提案,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厂长行使职权,维护生产指挥系统的高度权威,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项生产、技术责任制。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适应加快的改革与发展步伐的要求,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促进服务经营管理工作上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是为了切实保障与发挥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职代会是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工作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代会接受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法律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党委对职代会负有第一责任。
第五条职代会应当积极支持主任行使决策和统一指挥的职权,通过各种民主管理活动,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以实现整体工作目标。
第六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定期听取中心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及提案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工作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做出决议;(二)审议通过工作目标责任制方案、改革方案及重要的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建议;(五)主管机关任命或免除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代会的意见。
第八条职代会对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主任提出建议。
第三章职工代表第九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由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应是职工队伍中的优秀分子,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管理知识和较强的参政议政的能力,在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10%左右。
职代会工作条例
职代会工作条例1.1总则(一)为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积极性、创造性,规范企业民主管理,促进公司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2.2(1(2(3(4)评议监督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5)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6)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利。
2.3职工代表(一)在公司享有政治权利的在册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二)职代会代表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比例按在岗职工总数的3%—5%左右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中应有高中级和一般管理人员,科技、工程人员和一线职工。
其中,高中级管理人员占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左右,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各占一定比例。
(1(2(3(4)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力而遭到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五)义务(1)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2)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做好职代会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利,正确反映职工群众意见和要求;(3)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企业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中,发挥表率作用。
2.4组织制度经理。
联席会议由职代会组长组成。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公司有关负责人参加。
(五)公司职代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小组。
各专门小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
各专门小组的设立,由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提交职代会或职代会组长联席会确认。
各专门小组对职代会负责,其主要工作是:(1)审议提交职代会的议案,通过调查、研究,并向职代会提出报告;(2)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根据职代会授权,审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代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42.5(1(2(3(4(5)对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6)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7)组织公司民主管理其他工作;(8)建立和完善职代会文书档案制度,保管有关文件资料。
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上市公司职工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是指由上市公司职工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机构,代表全体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代表大会是实现职工参与企业决策、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渠道。
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1. 讨论和决定有关职工的待遇、福利、奖励等事项;2. 监督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使用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3. 听取和审议企业的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4. 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参加企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5. 依法维护职工权益,解决职工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第二章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产生第四条代表大会由全体上市公司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
代表的产生按照个人自愿报名、社会公开竞选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代表的产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忠诚于企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 熟悉工作业务,具备相对丰富的经验和知识;3. 具备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4. 没有受贿、行贿、徇私枉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代表的选举程序如下:1. 代表候选人自愿报名,提供个人简历和竞选宣言;2. 代表候选人进行宣传和互动,使选民了解其个人情况、工作观点和竞选纲领;3. 代表选民投票选举代表。
第七条代表大会的产生应当确保代表的代表性和多样性,尊重男女平等原则。
第三章代表大会的职权和义务第八条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 讨论和决定有关职工的待遇、福利、奖励等事项。
代表大会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制定和修改相关规章制度;2. 监督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使用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3. 听取和审议企业的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4. 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参加企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5. 维护职工权益,解决职工提出的问题和意见;6. 推动企业文化建设,促进企业发展。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 总则1.1 为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政策,完善社会主义民主,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保障和体现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按照《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1.2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1.3 公司工会委员会既是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又是职代会的常设机构,负责主持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1.4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公司、职工个人的三者利益;在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1.5 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总经理行使统一指挥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职权,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总经理保证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的权力。
1.6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2 职权2.1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2.1.1 听取审议总经理工作报告,审议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2 讨论和审议公司有关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保护措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2.1.3 讨论和审议公司职工福利基金的预算和使用情况报告及重大集体福利事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4 讨论和审议公司业务招待费预算及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5 讨论和审议《集体合同》执行情况及修改有关条款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6 听取公司领导的述职报告,民主评议监督董事长、总经理等中高级管理干部,并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2.1.7 依法选举和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2.1.8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总经理必须把提请职代会审议和决定的报告用书面形式提前三天交公司工会组织职工代表讨论.总经理要负责执行职代会立案的提案,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职代会工作条例
职代会工作条例职代会工作条例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一部分,它是监督企业管理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职代会工作条例的内容、作用、制定和执行机制。
一、职代会工作条例的内容职代会工作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职代会的组织和职责:职代会的组成、职责和权利范围。
2. 职代会的工作原则:职代会的工作原则和行为规范,如团结协作、公正勇毅、廉洁奉公等。
3. 职工代表的选举和任期:职工代表选举的程序、标准和期限,以及职工代表的任期。
4. 职代会的会议制度:职代会的召开、议事和决策程序,以及会议记录和公开的方式。
5. 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职代会的办公室、秘书处等工作机构的职责和职权。
6. 职代会的监督职责:职代会监督企业管理和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和方法。
7. 职代会的经费管理:职代会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规定。
8. 职代会的工作报告和评议:职代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对职代会工作的评议。
二、职代会工作条例的作用职代会工作条例的出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 保障职工权益:职代会工作条例规定了职工代表的选举程序和任期,保障了职工代表的权益,为职工提供了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2. 监督企业管理:职代会工作条例规定了职代会的监督职责和方法,通过职代会的监督,能够有效促进企业管理的规范和合法性。
3. 加强企业民主管理:职代会工作条例规定了职代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程序,通过充分发挥职代会的民主作用,促进企业民主管理的实现。
4. 促进企业发展:职代会工作条例规定了职代会的工作原则和行为规范,通过职代会的积极参与和监督,能够推动企业发展和进步。
三、职代会工作条例的制定和执行机制职代会工作条例的制定和执行机制如下:1. 制定程序:职代会工作条例的制定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制定前需要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2. 执行机构:职代会工作条例的执行机构是职代会或职代会办公室,根据职代会法定职权执行职代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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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1 总则
1.1 为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政策,完善社会主义民主,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保障和体现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按照《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1.2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1.3 公司工会委员会既是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又是职代会的常设机构,负责主持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1.4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公司、职工个人的三者利益;在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1.5 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总经理行使统一指挥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职权,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总经理保证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的权力。
1.6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2 职权
2.1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2.1.1 听取审议总经理工作报告,审议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2 讨论和审议公司有关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保护措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2.1.3 讨论和审议公司职工福利基金的预算和使用情况报告及重大集体福利事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4 讨论和审议公司业务招待费预算及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5 讨论和审议《集体合同》执行情况及修改有关条款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6 听取公司领导的述职报告,民主评议监督董事长、总经理等中高级管理干部,并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2.1.7 依法选举和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2.1.8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总经理必须把提请职代会审议和决定的报告用书面形式提前三天交公司工会组织职工代表讨论.总经理要负责执行职代会立案的提案,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2.1.9 凡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报告、方案、制度、决议,任何组织、部门及个人无权擅自改变。
2.1.10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
2.1.11 总经理对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议定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公司党委或报上级组织加以协调。
3 职工代表
3.1 按法律规定,凡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3.2 公司职工代表的产生,以分厂,部门、班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应分散到有关分厂、部门民主选举方能当选代表。
3.3 全体职工代表按分厂,部门组成代表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3.4 职工代表中应有一线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组成。
各级领导干部的代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20%左右;工人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50%左右,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职工代表的数额一般为职工总数的7%一8%左右。
3.5 为便于工作,本公司工会会员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两会合一”,大会代表具有会员代表和职工代表的双重身份,行使“两会”职权。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3.6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
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3.7 职工代表在公司内调动,仍享有代表资格。
原代表组应向其调入的代表组介绍情况,并参加调入代表组的活动
3.8 职工代表的权力
3.8.1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8.2 有权参加公司内有关部门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公司内行政领导人的评议和质询;
3.8.3 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
3.8.4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3.9 职工代表的义务
3.9.1 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3.9.2 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职工的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9.3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3.10 职工代表大会的列席代表
3.10.1 分厂、部门中层副职(含助理)和副总工程师以上行政干部,如不是正式代表可作为列席代表参加大会。
3.10.2 威孚全资(控股)子公司内的所有成员单位委派党、政、工负责人列席大会。
3.10.3 离(退)休干部、退休职工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4 组织制度
4.1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公司的党政工团主要领导组成,其中领导干部不超过40%。
4.2主席团的产生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提名,经职工代表讨论后确定。
4.3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可根据总经理、公司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的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4.4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的决议,必须有代表总数过半数以上方可通过有效。
4.5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针对公司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4.6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4.7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性或经常性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通过。
4.8 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公司工会召集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公司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5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5.1 公司工会委员会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5.1.1 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5.1.2 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5.1.3 主持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5.1.4 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代会的决议;
5.1.5 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5.1.6 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5.1.7 组织公司民主管理其他工作。
6 分公司、分厂、职能部门班(组)的民主管理
6.1 分公司、分厂,职能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分公司、分厂、职能部门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其单位的分工会委员会主持。
6.2 在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后,分公司、分厂、职能部门的职代会也应尽快召开,参加对象可根据其单位的情况适当增加。
6.3 班组、职能小组的民主管理,由班组的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根据需要推选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