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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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审批程序

01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审批程序

01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审批程序第一篇:01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审批程序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二、审批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社会团体;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3、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4、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厅、局级,下同)核准意见。

5、完善的保密设施和保密制度。

三、审批程序:(一)我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本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1、申请人填写《广东省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审批表》,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审核;属省直有关单位申请的,由省直主管部门审核。

2、申请材料送(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文窗口;3、省国土资源厅审批;4、申请人持《回执》或经办人身份证到办文窗口领取《审批表》;5、申请人持《申请审批表》和经办人身份证到指定单位购领成果资料。

(二)我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外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1、申请人填写《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并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在申请表备注栏签字、盖章);2、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文窗口;3、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出具《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4、申请人持《回执》或经办人身份证到办文窗口领取《申请表》和《证明函》;5、申请人持《申请表》、《证明函》和经办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外省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外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我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1、申请人填写《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经所在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2、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文窗口;3、国土资源厅审批;4、申请人持《回执》或经办人身份证到办文窗口领取《申请表》;5、申请人持《申请表》和经办人身份证到指定单位购领成果资料。

吉林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提示:

吉林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提示:

吉林省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涉密测绘成果(以下简称“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国家测绘局《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和规定,参考《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测绘局负责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及D级以上空间定位网的成果;(二)本省行政区域内1∶5千、1∶1万、1∶2.5万、1∶5万、1∶10万、1∶25万、1∶50万、1∶10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三)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四)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五)国家测绘局委托省测绘局负责审批的其他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六)其他应当由省测绘局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申请使用吉林省涉密测绘成果及审批行为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吉林省测绘局负责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的管理工作。

吉林省测绘局地理信息管理与应用处具体承办相应审批工作,并对省测绘档案资料馆(以下简称“资料馆”)提供涉密成果和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测绘局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本省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向受理窗口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一);(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附件二);(三)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附件三);(四)经办人员身份证和工作证及联系方式;(五)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申请无偿或优惠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必须提交有关政府部门文件。

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应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证明材料。

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以下简称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贯彻公开、便民、高效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测绘局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以下简称成果司)负责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管理工作,并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供和国家测绘局测绘行政许可集中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受理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成果司成果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具体承办涉密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工作。

受理窗口统一受理涉密成果使用申请,并承办说明、告知、送达等事宜。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使用涉密成果,应当向受理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七);(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附件八);(三)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四)申请无偿使用涉密成果,须提交相应机关的公函。

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还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四)单位内部负责管理保密资料的机构名称、人员姓名、联系方式。

第四条受理窗口收到涉密成果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有:(一)申请事项是否需要依法进行审批,是否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条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审批的,或者不属于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

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

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以下简称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贯彻公开、便民、高效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测绘局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以下简称成果司)负责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管理工作,并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供和国家测绘局测绘行政许可集中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受理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成果司成果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具体承办涉密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工作。

受理窗口统一受理涉密成果使用申请,并承办说明、告知、送达等事宜。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使用涉密成果,应当向受理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七);(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附件八);(三)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四)申请无偿使用涉密成果,须提交相应机关的公函。

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还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四)单位内部负责管理保密资料的机构名称、人员姓名、联系方式。

第四条受理窗口收到涉密成果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有:(一)申请事项是否需要依法进行审批,是否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条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审批的,或者不属于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精选-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

精选-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以下简称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贯彻公开、便民、高效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测绘局测绘成果管理司(以下简称成果司)负责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管理工作,并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供涉密成果和国家测绘局测绘行政许可集中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受理申请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成果司成果管理处(以下简称成果处)具体承办涉密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工作。

受理窗口统一受理涉密成果使用申请,并承办说明、告知、送达等事宜。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使用涉密成果,应当向受理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1);(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附件2);(三)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属于非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合同书、委托函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四)申请无偿使用涉密成果,须提交相应机关的公函;(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还应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二)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三)单位内部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机构、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受理窗口收到涉密成果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有:(一)申请事项是否需要依法进行审批,是否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条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审批的,或者不属于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

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

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来源: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门户主站时间:2010-12-29 17:05【大中小】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以下简称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贯彻公开、便民、高效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测绘局测绘成果管理司(以下简称成果司)负责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管理工作,并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供涉密成果和国家测绘局测绘行政许可集中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受理申请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成果司成果管理处(以下简称成果处)具体承办涉密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工作。

受理窗口统一受理涉密成果使用申请,并承办说明、告知、送达等事宜。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使用涉密成果,应当向受理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1);(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附件2);(三)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属于非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合同书、委托函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四)申请无偿使用涉密成果,须提交相应机关的公函;(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还应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二)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三)单位内部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机构、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受理窗口收到涉密成果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有:(一)申请事项是否需要依法进行审批,是否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条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审批的,或者不属于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以下简称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贯彻公开、便民、高效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测绘局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以下简称成果司)负责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管理工作,并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供和国家测绘局测绘行政许可集中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受理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成果司成果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具体承办涉密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工作。

受理窗口统一受理涉密成果使用申请,并承办说明、告知、送达等事宜。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使用涉密成果,应当向受理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七);(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附件八);(三)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四)申请无偿使用涉密成果,须提交相应机关的公函。

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还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四)单位内部负责管理保密资料的机构名称、人员姓名、联系方式。

第四条受理窗口收到涉密成果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有:(一)申请事项是否需要依法进行审批,是否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条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审批的,或者不属于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基础测绘成果的审批申请材料及要求

基础测绘成果的审批申请材料及要求

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审批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必须提交的材料
1.《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报送申请两份,出具证明函单位留存一份);
2.《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原件一份,具体办理规定参见《浙江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第九条》);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如非法人代表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4.《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与保密协议》(A3打印,原件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内容不需填写);
5.《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
6.证明使用目的、成果范围等的有关材料;
二、区分不同申请情况,还需提供以下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第一种情况:申请人首次申请,需提交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上需加盖单位公章),如有变更需再次提供。

第二种情况:申请无偿/减免使用的,提交《无偿/减免使用测绘成果申请表》和申请无偿/减免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有关材料。

第三种情况:项目委托第三方设计、开发等的,需提交与第三方签订的《保密责任书》及第三方资质、营业执照、《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
第四种情况:用于测绘活动的,需测绘项目备案的,提交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

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甬规字〔2018〕124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甬规字〔2018〕124号各县(市)规划局,各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和管理,现将《宁波市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规划局2018年7月26日宁波市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是指根据《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2003〕1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建办〔2017〕36号)中明确的国家秘密目录范围的基础测绘成果。

包括以下内容:(一)多张连续的、覆盖范围超过6平方千米的大于1:5千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二)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三)军事禁区及国家安全要害部门所在地的航摄影像;(四)分辨率优于0.5米的遥感影像;(五)标有精确位置、高程、管径、压力及附属构筑物敏感信息的设市城市电力、电信、给排水、供热、供气、人防各专业工程的专业管线图和综合管线图(不涉及军事、军工、国家安全要害部门,且仅标有设施名称、非精确位置、管线走向的草图、简图、略图、示意图、目测图,以及较小局部现状图及管线图除外);(六)涉及军事、国家安全要害部门的点位名称及坐标;涉及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精度优于±100米的点位坐标;(七)国家等级控制点坐标成果以及其他精度相当的坐标成果;(八)其他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附件2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编号:

兹介绍单位的同志,前往贵单位办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手续,所填写的《广东省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编号:
)内容属实。

特此证明。

(公章):
年月日
注:出具证明函的机关指下列情况之一:
1、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本省为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厅、局级));
2、申请人所属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单位司(局)级以上机构;
3、申请人属于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由广州军区司令部作战部测绘气象处出具。

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以下简称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贯彻公开、便民、高效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测绘局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以下简称成果司)负责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管理工作,并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供和国家测绘局测绘行政许可集中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受理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成果司成果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具体承办涉密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工作。

受理窗口统一受理涉密成果使用申请,并承办说明、告知、送达等事宜。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使用涉密成果,应当向受理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七);(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附件八);(三)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四)申请无偿使用涉密成果,须提交相应机关的公函。

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还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四)单位内部负责管理保密资料的机构名称、人员姓名、联系方式。

第四条受理窗口收到涉密成果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有:(一)申请事项是否需要依法进行审批,是否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条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审批的,或者不属于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江西省测绘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审批程序》的通知

江西省测绘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审批程序》的通知

江西省测绘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审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测绘局•【公布日期】2007.12.13•【字号】赣测发[2007]75号•【施行日期】200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江西省测绘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审批程序》的通知(赣测发[2007]75号)各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贯彻执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测发[2007]62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通知》规定,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结合本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审批程序》(详见附件),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区内基础测绘成果管理、使用部门结合《通知》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审批程序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审批程序一、申请审批程序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二、审批条件: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2、明确使用目的、种类和范围;3、省、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单位(厅、局级,下同)审核意见;4、具备完善的保密制度和设施。

三、审批程序:1、我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本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1)申请人填写《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属省直有关部门申请的,由省直主管单位审核。

2)申请材料送(寄)江西省测绘局测绘成果管理处;3)江西省测绘局审批,并拟发受理或审批《通知》;4)申请人持《通知》和经办人身份证到测绘成果管理处领取审理材料;5)申请人持审理材料和经办人身份证到指定单位购领成果资料。

注册测绘师法律法规之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注册测绘师法律法规之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以下简称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贯彻公开、便民、高效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测绘局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以下简称成果司)负责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管理工作,并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供和国家测绘局测绘行政许可集中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受理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成果司成果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具体承办涉密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工作。

受理窗口统一受理涉密成果使用申请,并承办说明、告知、送达等事宜。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使用涉密成果,应当向受理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七);(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附件八);(三)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四)申请无偿使用涉密成果,须提交相应机关的公函。

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还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四)单位内部负责管理保密资料的机构名称、人员姓名、联系方式。

第四条受理窗口收到涉密成果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有:(一)申请事项是否需要依法进行审批,是否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条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审批的,或者不属于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

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

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睢宁县国土资源局:兹介绍单位的同志前往贵单位办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手续,所填写的《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内容属实。

特此证明。

(印章)年月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编号:本协议赋予使用方依据测绘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

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

本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

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的责任和义务:(1)必须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2)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在登记机关的登记为限)的范围内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如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使用方必须要求第三方不得保留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承担督促、监督其销毁相应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责任。

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国家测绘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3)在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5)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秘密等级。

2、提供方的责任和义务:(1)提供方应当根据测绘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时向使用方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同时提供相应数据说明。

(2)提供方有义务在公共网站上及时公布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新的版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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