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与渔业法课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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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与渔业法课程作业

班级:08水产养殖2班 学号:200830370202 姓名:陈植楷

1.领海基线的概念及其确定依据?

领海基线:是陆地和海洋、内水和领海的分界线。基线划定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起算线。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依据:

正常基线,即低潮线,是指海水退潮到离海岸线最远时海平面与海岸相接触的那条线,通常适用于海岸线比较平直的情况。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直线基线,直线基线是指在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岛屿情况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岛屿上选择一些适当点,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办法,形成直线基线。是用直线连接海岸上或岛屿外缘上各适当的基点所形成的折线,通常适用于海岸非常曲折或沿岸岛屿众多的情形。

混合基线。混合基线则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

特殊基线:一些沿海国以一些特殊的线来去顶领海基线,如如等深线,经纬度线等,为特殊基线。

2画图示意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划分?

3专属经济区的渔业制度内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1)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 的主权权利。

(2)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域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等方面拥有管辖权。

(3)有权制定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和规章。

公海

生物资源的养护

1 沿海国应决定其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

2 沿海国参照其可得到的最可靠的科学证据,应通过正当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维持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在适当情形下,沿海国和各主管国际组织,不论是分区域、区域或全球性的,应为此目的进行合作。

3 这种措施的目的也应在包括沿海渔民社区的经济需要和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要求在内的各种有关的环境和经济因素的限制下,使捕捞鱼种的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能够生产最高持续产量的水平,并考虑到捕捞方式、种群的相互依存以及任何一般建议的国际最低标准,不论是分区域、区域或全球性的。

4 沿海国在采取这种措施时,应考虑到与所捕捞鱼种有关联或依赖该鱼种而生存的鱼种所受的影响,以便使这些有关联或依赖的鱼种的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其繁殖不会受严重威胁的水平以上。

5 在适当情形下,应通过各主管国际组织,不论是分区域、区域或全球性的,并在所有有关国家,包括其国民获准在专属经济区捕鱼的国家参加下,经常提供和交换可获得的科学情报、渔获量和渔捞努力量统计,以及其他有关养护鱼的种群的资料。

生物资源的利用

1 沿海国应在不妨害第六十一条的情形下促进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最适度利用的目的。

2 沿海国应决定其捕捞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能力。沿海国在没有能力捕捞全部可捕量的情形下,应通过协定或其他安排,并根据第4款所指的条款、条件、法律和规章,准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特别顾及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其中所提到的发展中国家的部分。

在专属经济区内捕鱼的其他国家的国民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中所制订的养护措施和其他条款和条件。这种规章应符合本公约,除其他外,并可涉及下列各项:

(a)发给渔民、渔船和捕捞装备以执照,包括交纳规费和其他形式的报酬,而就发展中的沿海国而言,这种报酬可包括有关渔业的资金、装备和技术方面的适当补偿;

(b)决定可捕鱼种和确定渔获量的限额,不论是关于特定种群或多种种群或一定期间的单船渔获量,或关于特定期间内任何国家国民的渔获量;

(c)规定渔汛和渔区,可使用渔具的种类、大小和数量以及渔船的种类、大小和数目;

(d)确定可捕鱼类和其他鱼种的年龄和大小;

(e)规定渔船应交的情报,包括渔获量和渔捞努力量统计和船只位置的报告;

(f)要求在沿海国授权和控制下进行特定渔业研究计划,并管理这种研究的进行,其中包括渔获物抽样、样品处理和相关科学资料的报告;

(g)由沿海国在这种船只上配置观察员或受训人员;

(h)这种船只在沿海国港口卸下渔获量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i)有关联合企业或其他合作安排的条款和条件;

(j)对人员训练和渔业技术转让的要求,包括提高沿海国从事渔业研究的能力;

(k)执行程序。

4简要介绍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的性质、范围和目标?

性质:本《守则》是自愿遵守的,本身并不是一份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而是一份建立在志愿遵守的基础上的国际渔业指导性文件。但是《守则》的某些部分以有关的国际法规为基础,其中包括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反映的那些法规。《守则》还包括了通过缔约方之间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可能具有或已经具有约束力的某些条款,例如1993年的《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按照粮农组织大会第15/93号

决议第3段,该协定是《守则》的一个组成部分。

范围:是全球性的,针对粮农组织的成员和非成员、渔业实体、分区域、区域和全球性政府或非政府组织以及与保护渔业资源或渔业管理和发展有关的所有人员,如渔业人员以及从事鱼和渔产品加工及销售的人员,以及使用与渔业有关的水生环境的其他人员。

目标:

a.按照有关的国际法规确定负责任捕捞和渔业活动的原则,同时要考虑与其有关的生物、技术、经济、社会、环境和商业方面的一切问题。

b.确定制定和执行负责任的渔业资源保护、渔业管理和发展的国家政策的原则和标准。

c.作为帮助各国制定或改进负责任渔业活动所需的法律和体制框架及制定和执行适宜措施的一份参考文件。

d.提供可以酌情用作制定和执行国际协定和其它有约束力和自愿遵守的文件的指南。

e.帮助和促进在渔业资源保护、渔业管理和发展方面的技术、经济和其它合作。

f.促进渔业对粮食安全和粮食质量做出贡献,优先注意当地居民的营养需要。

g.促进对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环境和沿海地区的保护。

h.按照有关的国际法规促进鱼和渔产品贸易,避免采用成为阻碍这类贸易的隐患的措施。

i.促进对渔业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生态系统和有关的环境因素的研究。

j.为所有渔业部门人员确立行为标准。

5渔业许可制度的内容和法律依据?

渔业许可的主要内容大致分为四方面:渔业船舶许可、渔业捕捞许可、渔业养殖许可和渔业经营许可

渔业船舶许可:事渔业船舶设计、制造、改造、修理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禁止无资格证书或者超出资格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改造、修理活动。狭义上的渔业船舶许可是指对捕捞渔船的许可。法律依据:国家颁布了《海洋渔船暂行管理办法》、《木质渔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渔业船舶等级章程》《关于沿海渔民在你地建造渔船管理规定》等。

渔业捕捞许可: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称《渔业法》),制定渔业捕捞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渔业捕捞许可规定。

法律依据:原农牧渔业部颁布《海洋捕捞渔船暂行管理办法》和农业部颁布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比较具体、完整地规范了渔业捕捞许可制度的有关内容。

渔业养殖许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渔业苗种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的,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证。实质是确定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的养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

渔业经营许可:凡是渔业经济型活动,包括渔业捕捞、养殖、加工和渔业机械、船舶的制造,都称为渔业经营。有三种:

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生物产卵亲体和苗种的收购、运输、出口许可。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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