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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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张子强案二审判决书

(刑事诉讼)张子强案二审判决书

张子强案二审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子强,男,43岁,____(省、市、区、县)____(省、市、区、县)人,住香港,香港身份证号码:D123744(7)。

____年7月22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智浩,男,36岁,____(省、市、区、县)____(省、市、区、县)人,住香港,香港身份证号码:H103512(8)。

____年7月22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尚忠,男,33岁,____(省、市、区、县)____(省、市、区、县)人,住____(省、市、区、县)____(省、市、区、县)。

____年11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____(省、市、区、县)坪石监狱服刑。

____年6月23日被押回____(省、市、区、县)受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辉,男,32岁,____(省、市、区、县)____(省、市、区、县)人,住____(省、市、区、县)。

____年7月22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汉寿,男,42岁,____(省、市、区、县)____(省、市、区、县)人。

住香港,香港身份证号码:D598063(2)。

____年7月22日被逮捕。

____年10月30日,____(省、市、区、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钱汉寿和李运、朱玉成、蔡智杰、余汉俊、刘鼎勋、黄华生、柯贤庭、胡济舒、叶心瑜、钱汉业、罗志平、甘永强、邓礼显、张焕群、陈立新、黄英德、何志昌、黄文雄、刘国华、余船、江荣长、张志烽、陈树汉、黄毅、韩法、江才古、罗月英、陈辉光、叶继聪、叶继钰、刘锦荣等36名被告人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抢劫、绑架、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窝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限于篇幅,对李运等31名被告人的判决部分予以省略)。

其中,对被告人张子强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62亿元;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二审刑事判决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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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刑事判决书模板刑事判决书案号:(年)XX刑初字第XX号被告人:XXX辩护人:XXX检察机关:XXX被害人:XXX审理机关:XXX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XXX审判员:XXX、XXX领导员:XXX案件基本情况和审理经过:本案是根据XXX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XXX以XXX罪进行起诉,XXX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公诉案件。

本案经过一审法院的开庭审理和判决,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现已审结。

二审审理期间,本院认真审查了本案的判决书、起诉书、证据材料、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以及被害人的意见等,并听取了公诉机关的意见,增加了对被告人的询问和辩护的机会,依法组织了庭审,确保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益。

一、案件事实及证据认定: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许,在XXX地点,持XX刀砍伤了被害人XXX。

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收集的现场照片、刀具、被害人的伤情记录等形成了证据链。

被害人的伤情证明、证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也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公诉机关的指控及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有XXX罪。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了辩护意见,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反驳。

三、本院对本案的认定:经二审法院全体合议庭讨论研究,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XXX犯有XXX罪的指控成立。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对被告人XXX 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XXX犯有XXX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XXX元。

四、判决决定:本院二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有XXX罪的指控成立,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XXX作出上述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XXX领导员:XXX年月日。

二审开庭审理判决书

二审开庭审理判决书

二审开庭审理判决书
开庭日期:[日期]
案件类型:[案件类型]
法院名称:[法院名称]
审判长:[审判长姓名]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
书记员:[书记员姓名]
一、案情简介
[在此简述案件的背景和争议点]
二、二审审理程序
本案自[日期]起进入二审程序,经法庭受理,符合审理条件。

1. 听取申诉人辩称
申诉人在庭上向法庭陈述了其对一审判决的不满,并提出了相
应的理由和证据。

2. 听取被申诉人辩称
被申诉人在庭上进行辩论,就申诉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反驳,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3. 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的出示
法庭出示了相关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以了解案情真相并判断
事实与争议点的相关性。

4. 当事人的陈述意见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庭上专门就案情以及法律适用进行了陈述,表达了各自的诉求和意见。

三、争议焦点和判决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在此列出争议焦点]。

经过对案件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和权衡,本法院作如下判决:
[在此详细列出判决结果和理由,以及法律依据]
四、判决结果
根据上述判决理由,本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在此详细列出判决结果]
五、结语
本判决为二审开庭审理的正式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审判长:[审判长姓名]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
书记员:[书记员姓名]。

二审刑事判决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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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刑事判决书模板刑事判决书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进行起诉,本院于2022年**月**日受理公诉案件,并依法适用常识审判。

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进行了质证,查明了案件的事实,听取了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现将本案二审判决如下:被告人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籍贯,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被控犯有**罪名**罪行,下面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作如下判决:一、关于案件事实(详细描述案发经过及证人证言等,展示证据链条,如需列举多个罪名或控告事实,按照顺序分别列明)经查,被告人在××年×月×日×时许,在××市××区××路×号××商场内,持××号工具抢劫被害人×××财物,抢劫金额共计×××元,并对被害人造成轻伤。

公安机关在案发后迅速展开调查工作,并在××年×月×日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二、关于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罪名**罪。

根据现有证据及被告人的供述,本院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并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对案件负有主要责任。

对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本院予以认定。

据查,被告人(陈述被告人的过患、悔罪表现等情况)。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

三、关于刑罚及附加刑的适用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应依法予以惩罚。

鉴于被告人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本院判决如下:1. 对被告人判处××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有期徒刑××年;2. 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元,并上缴国库;3. 被告人可以在刑罚执行期间进行劳动改造,以改正错误;4. 准许被告人在服刑期间享受适当的罪犯待遇;5. 被告人有上诉的权利,上诉期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有效。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
XXXX年XX月XX日,根据XXXX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XXX涉嫌XXX罪的指控,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二审审理。

现将判决如下: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判决法律适用部分和量刑部分,本院认为有错误,现予纠正。

一、关于罪名认定
一审认为被告人XXX犯XXX罪,本院在二审中认为,被告人XXX的行为不符合XXX 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本院裁定将一审判决关于罪名认定的部分予以撤销。

二、关于量刑
根据案件事实和被告人向法庭提供的个人情况材料,被告人XXX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是其主观恶性相对较轻,积极认罪悔罪,可予从轻处罚。

因此,本院将一审判决中的被告人XXX判处XX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改为判处X年有期徒刑,并依法剥夺政治权利X 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XXX罪,判处X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X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XXXX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XXXX年XX月XX日。

二审刑事判决书

二审刑事判决书

范文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武刑终字第22号原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勇,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锦西市,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本市武昌区首义路街中山路450-2-8号。

1997年2月26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因本案于2000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看守所。

辩护人方宝康,武汉市武昌区黄鹤楼法律服务所律师。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常勇犯盗窃罪一案,于2000年11月1日作出(2000)武区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常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亚萍、江山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勇及其辩护人方宝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常勇于1996年3月至4月间,盗窃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7研究院第719研究所电工班25mm3铜芯电缆线10捆,50mm3铜芯电缆线4捆,70mm3铜芯电缆线1捆,共计价值人民币16499元。

后追回各种规格的铜芯电缆线8捆。

被告人常勇的家属退赔人民币18000元。

由该单位暂扣。

被告人常勇在缓刑考验期间,于1999年12月4日14时许,翻窗进入上述单位第三研究室,撬开姚某办公桌抽屉,盗得人民币1000元及活期存折1个,常持该存折取款16000元。

姚发现后,常的家属代为退还人民币17000元。

被告人常勇在缓刑考验期内,于2000年1月1日23时许,翻窗进入首义路街楚望台第二居委会办公室,撬开保险柜,盗得人民币145元。

常的家属代为其退赔人民币145元。

案发后,被告人常勇被抓获归案。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被盗单位首义路街楚望台第二居委会的报案;赃物照片,证人刘某、王某、都某、赵某、张某的证言,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常勇取款凭条,武汉市武昌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出具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719研究所保卫处出具的证明材料;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首义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证明材料;被告人常勇的供述。

二审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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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二审刑事判决书是法院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提起上诉后,由上级法院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书。

以下是二审刑事判决书的格式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级法院名称)。

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案件编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名称)。

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姓名)。

辩护人,(辩护人姓名)。

上诉人,(上诉人姓名)。

辩护人,(辩护人姓名)。

审判组成员,(审判组成员姓名)。

审判长,(审判长姓名)。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姓名)。

一、审理经过。

(一)上诉人提起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二)被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和申辩意见。

(三)公诉机关的意见。

(四)其他审理事项。

二、案件事实。

(一)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二)上诉人对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异议。

(三)上诉人提供的新证据及对新证据的评估。

(四)被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对上诉人提供的新证据的反驳。

三、法律问题。

(一)上诉人提出的法律问题。

(二)法庭对上诉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的认定。

(三)其他法律问题的认定。

四、判决结果。

(一)对上诉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的审查。

(二)对上诉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的审查。

(三)对原审判决的审查。

(四)判决结果及理由。

五、附则。

(一)上诉人、被上诉人的权利义务。

(二)上诉人、被上诉人的上诉期限、方式及上诉费用的处理。

(三)本判决书送达及生效的方式和期限。

审判长,(审判长签名)。

审判员,(审判员签名)。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签名)。

日期,(判决日期)。

以上是二审刑事判决书的格式范文,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判决书应当准确、明确地表述审判结果和理由,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要求。

2020年-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格式

2020年-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格式

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刑终字第××号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再次写明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哪些是正确的或者全部是正确的,通过分析主要证据加以确认;哪些是错误的或全部是错误的,否定的理由有哪些。

如果上诉、辩护等对事实、情节提出异议,应予重点分析答复)。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确认的事实、情节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审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

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

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

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被告人:XXX性别:男年龄:XX岁审判组成员:审判长:XXX审判员:XXX人民陪审员:XXX案件简介:被告人XXX涉嫌犯罪事实如下:(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描述相关内容)一、前言经过一审的审理和判决后,本案移交至本庭二审审理,现予以改判。

本庭对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审查,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辩论,现将二审判决如下:二、事实认定经过本庭审理,查明以下事实:(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进行详细描述,包括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案手段、犯罪动机、案发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三、本庭认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证据,结合刑法相关条款,本庭对本案作出以下认定:1. 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XXX罪。

其行为已构成XXX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被告人XXXXXX,虽参与犯罪活动,但在自首、检举、积极退赃等方面表现良好,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刑罚的情节。

对该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四、刑事责任和量刑建议1. 被告人XXX的罪行构成XXX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被告人XXX可从轻处罚,并考虑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根据上述认定和量刑建议,本庭改判如下:1. 被告人XXX犯XXX罪,判决如下:(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具体刑罚,例如: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XX万元)2. 被告人XXX犯XXX罪,判决如下:(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具体刑罚,例如:有期徒刑XX年或缓刑,同时处罚金XX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XXX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本院申请上诉。

六、附则本庭判决之后,应当作出以下附带决定:1. XXX(例如:没收XXX)2. XXX(例如:追缴XXX)七、陈述权及申诉途径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对本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提起申诉。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人民陪审员:XXX日期:年月日。

吴英案二审判决书

吴英案二审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浙刑二终字第27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英。

因本案于2007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戴贤义、代理检察员徐激浪出庭执行职务,被告人吴英及其二审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3年8月在浙江省东阳市开办东阳吴宁贵族美容美体沙龙;2005年3月开办东阳吴宁喜来登俱乐部,同年4月开办东阳市千足堂理发休闲屋,同年10月开办东阳韩品服饰店;2006年4月成立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后注资人民币5000万元(下均为人民币)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年7月成立东阳开发区本色汽车美容店、东阳开发区布兰奇洗衣店,同年8月先后成立浙江本色广告有限公司、东阳本色洗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阳本色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东阳本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东阳本色婚庆服务有限公司,同年9月成立东阳本色物流有限公司,同年10月组建本色控股集团,子公司为本色广告公司、本色酒店管理公司、本色洗业管理公司、本色电脑网络公司、本色婚庆公司、本色装饰材料公司、本色物流公司等。

公司股东工商登记为吴英及其妹吴玲玲,但吴玲玲并未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

自2005年3月开始,被告人吴英就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玉兰、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竺航飞、赵国夫等人高息集资。

至2006年4月本色集团成立前,吴英已负债1400余万元。

为能继续集资,吴英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上述众多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但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给社会造成其公司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以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

庄少忠集资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庄少忠集资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刑终83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庄少忠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庄少忠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19)粤01刑初448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庄少忠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12月16日,同案人王某文(已判决)以投资新能源产品为名成立广东新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奇公司),王某文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庄少忠任监事,新奇公司由王某文实际控制。

新奇公司以销售原始股权为名,与集资参与人签订《股权认购书》,价格从0.6元/股到1.66元/股(人民币,下同)不等,公开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为扩大新奇公司融资规模,庄少忠与王某文合谋于2015年1月7日成立广州市天河区胜田融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胜田融中心),庄少忠任法定代表人,胜田融中心由庄少忠实际控制。

庄少忠与王某文约定,胜田融中心募集资金1.5亿元作为对新奇公司的出资,胜田融中心占新奇公司30%股份。

之后新奇公司变更工商登记注册资本为5亿元,胜田融中心持有新奇公司30%股份,王某文本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持有新奇公司70%股份。

2015年3月13日,新奇公司授权胜田融中心负责新奇公司股权认购相关事务,双方约定胜田融中心除留存融资金额的5%作为运营资金外,其余款项支付给新奇公司。

庄少忠、王某文以胜田融中心名义,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新奇公司原始股权的方式非法募集资金,并承诺2016年上市后可以获得丰厚收益。

后王某文与庄少忠因胜田融中心募集资金后没有按约定足额支付给新奇公司而发生矛盾。

2016年5月份,胜田融中心人去楼空,庄少忠逃逸。

经审计,2015年3月11日至2016年6月,庄少忠通过胜田融中心向202名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共计48104595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47880655.6元,上述资金转至王某文控制的新奇公司等4家公司的账户34513143元,由王某文用于支付融资业务员提成、运营开支、投资者本息,及用于韶关的新能源项目中,其余资金庄少忠拒不交代去向。

维持原判二审刑事判决书范本

维持原判二审刑事判决书范本

维持原判⼆审刑事判决书范本在进⾏案件审判的时候,有很多的案⼦在⼀审的时候并不能完全解决,⼀般都是要经过⼆审才能终审,也只有这样原被告才会服⽓。

维持原判⼆审刑事判决书范本应该怎么写呢?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相关内容。

维持原判⼆审刑事判决书范本维持原判⼆审刑事判决书原公诉机关××××⼈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原审经过上诉的括注“原审上诉⼈”。

下同)……(写明姓名、性别、出⽣年⽉⽇、民族、籍贯、职业或⼯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在何处)。

辩护⼈……(写明姓名、性别、⼯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被告⼈……(写明姓名和案由)⼀案,××××⼈民法院于××××年××⽉××⽇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此处写明对原判的上诉、抗诉和本院⼆审作出的裁定或判决及其年⽉⽇和字号。

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原⼀审案件⽆此段),已经发⽣法律效⼒。

……(此处简写提起再审程序的经过)。

本院依法(另⾏)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执⾏职务,原审被告⼈×××及其辩护⼈×××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另⾏)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先概述原审有效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提起再审的主要根据和理由。

如果检察院在再审中提出新的意见,应⼀并写明)。

经再审查明,……(肯定原审有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是正确的,证据确凿、充分。

对事实、情节⽅⾯如有异议,应通过对有关证据的分析论证,予以否定)。

孙伟铭案二审判决书(全文)

孙伟铭案二审判决书(全文)

(五)关于对孙伟铭的量刑。上诉人孙伟铭无证、醉酒、超限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进行危险驾驶,致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余元,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但孙伟铭系间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与驾车撞击车辆、行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犯罪有所不同,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其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其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因此出具了谅解书,依法可从轻处罚。基于以上因素综合衡量,孙伟铭尚不属罪行极其严重必须施予极刑的罪犯。
另查明,案发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伟铭委托其父变卖名下财产筹款、其父亲亦全力筹款,倾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
综合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孙伟铭提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及出庭检察员提出的检查意见,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原判存在重大遗漏的问题。经审查,辩护人出示的视频资料及相关分析说明不能确认孙伟铭所驾车辆在案发前与白色微型车发生过擦刮,也没有白色车车主的报案及相关痕迹勘验,确认该情节的依据不足,不予认定。孙伟铭无证、醉酒、高速危险行驶、在不具备通行条件下强行通过时车辆失去控制引发车祸的直接原因,与其驾驶车辆是否与白色车发生擦刮没有因果关系。对辩护人出示的该组证据不予采信,对相应对辩护意见不予主张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方主张构成交通肇事罪。经审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所持的主观心态不同。前者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持积极追求或放任的心态;后者为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从本案事实及证据证明的情况看,上诉人孙伟铭购置汽车后,未经正规驾驶培训长期无证驾驶车辆,并多次违章。众所周知,汽车作为现代交通运输工具,其使社会受益的同时,由于其高速行驶的特性又易给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国家历来对车辆上路行驶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孙伟铭作为受过一定教育、具有安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国家的规定,仍漠视社会公众和重大财产安全,藐视法律、法规,长期持续违章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的公共道路,威胁公众安全。尤其是在本次醉酒驾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后,孙伟铭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以超过限速二倍以上的速度驾车在车辆、人流密集的道路上穿行逃逸,以致又违章跨越道路黄色双实线,冲撞多辆车辆,造成四死一伤、公私财产损失数万元的严重后果。事实表明,孙伟铭对其本次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完全能够预见,其虽不是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但其完全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间无任何避免的措施,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规定,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辩护人所提孙伟铭在犯罪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过失的意见,不能成立。

黔江中心医院付晓、钟华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黔江中心医院付晓、钟华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黔江中心医院付晓、钟华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渝04刑终13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晓,男,汉族,1963年10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硕士研究生,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检验科原主任、院长助理,住重庆市黔江区。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留置,2019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黔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艇,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曾亮,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华,男,土家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大专文化,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财务科原科长、医学装备科原科长、院长助理,住重庆市黔江区。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留置,2019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黔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伟,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晓、钟华犯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渝0114刑初17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付晓、钟华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派检察官罗敏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付晓及其辩护人陈艇、曾亮,上诉人钟华及其辩护人陈伟出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1年6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付晓、钟华在分别担任黔江中心医院院长助理兼检验科主任和院长助理兼财务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圣莱宝检验公司和亚中公司谋取利益,伙同时任黔江中心医院院长张翼林共同收受圣莱宝检验公司1770.064787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付晓与钟华共同收受亚中公司业务员刘院生3万元、付晓收受亚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伟48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一)被告人付晓、钟华共同收受圣莱宝检验公司1770.064787万元的事实2010年,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在创建三甲医院时,检验科主任付晓与时任院长张翼林商量,由黔江中心医院与圣莱宝检验公司合作成立黔江分中心,负责黔江中心医院尚未开展的检验项目,并由付晓负责与圣莱宝检验公司协商合作事宜。

第二审刑事裁判文书

第二审刑事裁判文书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2.第二审刑事裁定书
(1)二审维持原判决用刑事裁定书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
注:上述内容为首部。以下是正文部分,包括事实和证据、理由和判决结果。
……(首先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处结果;其次写明上诉、辩护的意见;最后写明检察院在二审提出的新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针对上诉理由中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认证。)。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注:上述内容构成文书的正文。以下是文书尾部。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2)二审发回重审用刑事裁定书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罪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决定并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抗诉”;或:“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经征得原审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李飞等强奸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李飞等强奸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李飞等强奸罪二审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高刑终字第458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志军,男,22岁(1992年3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3年1月21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于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飞,男,24岁(1990年12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3年1月21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于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跃,男,20岁(1994年2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3年1月21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于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倪克军,男,39岁(1975年10月16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经减刑于2003年4月9日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3年3月10日被羁押,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贾小军,男,32岁(1982年10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3年1月21日被羁押,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跃、付志军、李飞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倪克军、贾小军犯强奸罪、抢劫罪一案,于二О一四年九月五日作出(2013)二中刑初字第2002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付志军、李飞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付志军、李飞及原审被告人李跃、倪克军、贾小军,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一)2013年1月8日凌晨,李跃驾驶盗窃所得的金杯牌汽车伙同李飞、付志军、倪克军伺机抢劫,当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双泉堡邮政所南侧京藏高速东侧路边时,李飞、付志军、倪克军将步行路过此地的被害人何×(女,时年38岁)劫持上车,并对何×进行暴力威胁。

李庄案二审判决书

李庄案二审判决书

李庄案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13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庄,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

2009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高子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于2010年1月8日作出( 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李庄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戴萍、代理检察员张丽、冉劲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李庄及其辩护人高子程、陈有西、证人龚刚模、龚云飞、龚刚华、吴家友、唐勇、吴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庄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009年11月20日,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月22日、25日,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先后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该所指派李庄及马晓军担任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

龚刚模的亲属先后向该所支付了律师咨询、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顾问费150万元。

2009年11月24日、26日、12月4日,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教唆龚刚模在法庭审理时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以推翻龚刚模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的供述。

同年12月3日,李庄在重庆五洲大酒店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其编造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作伪证。

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被告人李庄引诱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

二审刑事判决书实例(部分改判)

二审刑事判决书实例(部分改判)

二审刑事判决书实例(部分改判)二审刑事判决书实例(部分改判)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__)×刑终字第×号抗诉机关__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__,男,1940年出生,汉族,__县人,__县东风丝织厂经营保管员,住__乡__村,__年__因贪污罪被拘留,同月_被逮捕,现押于__市公安局看守所。

__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周__贪污一案,于19__年7月11日作出(19__)×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

__县人民检察院不同意原判,向本院提出抗诉;被告人周__不服原判,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__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齐__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__及证人肖__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上诉人周__利用职务之便,以伪造单据、帐册,虚列材料、工资科目等手段侵吞公款,数额巨大,且在有关部门查处时继续作案,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扣押的赃款800元发给__县__丝织厂,其余所得赃款500元予以追交,准予__丝织厂在付给周__之子工资中扣除。

__县人民检察院以周__贪污未遂项中有“9660元属既遂,原判认定未遂不当”及“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上诉人周__则以“无贪污的故意”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周__与同厂准备车间主任周×明等人在19__年2月4日,以他人名义私下与__县__乡丝织厂签订了联合承包协议。

经__乡负责人同意,周__主动承担了该厂会计工作。

周__在任职期间,以伪造记帐凭证,虚增材料等手段进行贪污。

其情节分述如下:一、上诉人周__于19__年4月初,委托了__县华舍丝织二厂孙__,以该厂名义向周所在的东风丝织厂借得135D涤丝__公斤(毛重484公斤)转给方徐丝织厂。

周__在同年4月30日记帐时,分别以484公斤暂作价8000元记入材料帐及应付个人借款科目中。

潘亚武涉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潘亚武涉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潘亚武涉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编号:XXXXX
被告人:潘亚武
性别:男
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
籍贯:XXXXX
住址:XXXXX
职业:XXXXX
审理机关:XXX市中级法院
案号:XXXXX
二审刑事判决书
原审判决案由:潘亚武被控故意杀人罪,XXX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潘亚武犯有故意
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XXX万元。

一审判决及上诉理由:潘亚武及其辩护人对原审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请求,认为原判事实认定不准确、证据不足,请求对潘亚武判决量刑进行审查。

本院经过合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判决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潘亚武及其辩护人对罪名提出的反驳与辩解不成立,上诉理由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遂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原判决认定事实及罪名,不予改变。

二、维持原判决量刑结果,不予变更。

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潘亚武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申诉期届满,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X
审判员:XXXX
书记员:XXXX
XX年XX月XX日。

哈尔滨徐世恩刑事二审判决书

哈尔滨徐世恩刑事二审判决书

哈尔滨徐世恩刑事二审判决书案件概述本案涉及哈尔滨市的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为徐世恩。

徐世恩被控犯有某项刑事罪名,经过一审判决后,该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本判决书将对该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作出最终判决。

一审情况回顾一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徐世恩犯有某项刑事罪名,并判处徐世恩相应的刑罚。

然而,徐世恩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了二审申诉。

二审过程二审法院依法成立合议庭,对徐世恩的二审申诉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听取了徐世恩及其辩护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二审辩论意见徐世恩及其辩护人在二审过程中主要提出以下辩论意见:1.对于一审判决中的定罪事实和证据,徐世恩及其辩护人提出了质疑,并认为一审法院在定罪过程中存在错误和不合理之处。

2.徐世恩及其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徐世恩的刑罚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刑罚进行减轻。

3.徐世恩及其辩护人还提出了其他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相关的辩论意见。

二审法院审查二审法院对徐世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论意见进行了审查,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重新评估。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中的定罪事实和证据充分、确凿,不存在错误和不合理之处。

同时,法院还对徐世恩的刑罚进行了重新考量。

二审判决经过充分审理和评估,二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对于徐世恩的定罪事实,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认定徐世恩犯有某项刑事罪名。

2.对于徐世恩的刑罚,鉴于其在犯罪行为中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二审法院决定维持一审判决中的刑罚。

3.二审判决作出后,徐世恩及其辩护人对判决结果有权提出上诉。

结语本次哈尔滨徐世恩刑事二审判决书对该案件进行了全面审理,并最终作出了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中的定罪事实和证据充分、确凿,刑罚适当。

希望此次判决能够维护法律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对犯罪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注:此文本为人工智能生成的示例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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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审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二审改判用)
(××××)×刑终字第××号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罪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处结果;其次概述上诉、辩护的意见;最后概述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最后针对上诉理由中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或者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等在适用法律、定性处理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分两种情况:)
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内容)。

(刑期从……)
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具体内容)。

(刑期从……)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略)
说明:书写判决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时,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1、着力于针对一审判决中的错误以及上诉、抗诉的意见和理由,进行叙事和说理。

2、对各方意见有分歧的要详写,没有异议的可以略写;对上诉、抗诉意见都应当进行分析、论证,充分阐明肯定或者否定的理由。

3、避免文字上不必要的重复。

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没有变动的,可重点叙述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而对第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则进行概括叙述。

4、判决理由中的“法律依据”,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

在具体引用时,应当先引用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再引用实体法的有关规定。

如适用司法解释的,应在其后一并引用。

有改判原审被告人死刑的,判决书尾部应当写明:“对原审被告人×××改判死刑的判决,由本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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