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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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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协议缔结过程中, 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 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 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
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协议中, 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 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补偿损失, 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给对方导致损失时, 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 试用买卖, 是指当事人约定实验或检查标的物, 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协议。
5·捐赠, 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 无偿地将财产给与别人的法律行为。
6.协议法: 有广义与侠义之分。
广义的协议法是指调整协议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侠义的协议法, 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 以协议法命名的基本发, 可以称为协议的法典。
P47.互为对价: 指当事人互相给予对方民众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级性, 这不一定意味着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完全相等, 只要双方当事人互以彼此的给付为自己给付的条件即可, 一般讲来, 只要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大体相等, 即可满足此规定, 构成有偿协议。
P218要约失效: 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的拘束作用。
P429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告知以后, 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P4610.拍定: 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达, 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局势承诺。
P5111.买卖协议: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
P21012.供用电协议: 指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 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P225-222613.赠与协议: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P23314.借款协议: 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协议。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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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44)名词解释1.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时,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5.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6.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7.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时,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8.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10.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1.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12.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13.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14.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或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
15.合作开发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参与研究开发工作的协议。
16.诺成合同:是指不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仅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可成立的合同。
17.保证:是指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承诺,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负履行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的人的担保方式。
18.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9.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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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重点合同法名词解释重点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复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行为默示形式: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电大合同法考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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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合同法考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电大合同法考试中的名词解释、简答和论述是对学生合同法知识掌握程度的重要考察方式。
名词解释通常要求对合同法中的关键概念进行简洁而准确的定义。
比如“合同”,它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要约”则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以及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两个条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简答题则需要对一些重要的知识点进行较为详细但仍相对简洁的阐述。
例如,“简述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成立通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二是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三是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再比如“简述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等。
继续履行是指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赔偿损失是违约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所受的损失;支付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罚则是指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论述题则要求对某个合同法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全面、系统的分析和阐述,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比如“论述合同自由原则及其限制”。
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包括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以及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合同自由并非绝对的,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合同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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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
一、合同法概述。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而设立的协议,依法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包括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解除等内容。
二、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是指参与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了合同的订立方和履行方。
订立方是指在合同中提出要约或者接受要约的一方,履行方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方。
三、合同要素。
合同要素包括了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和附属要素。
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了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内容,附属要素包括了合同的附条件、附义务、附权利等内容。
四、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的能力。
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合同生效,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合同当事人之一或双方的原因,依法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了合同违约、合同无效、合同撤销等情况。
以上是关于合同法名词的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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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形成性考试合同法名词解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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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形成性考试合同法名词解释全一、合同法合同法是一部法律,规定了民商事主体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效力等方面的民商事合同的一般规则。
它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公平交易和合同秩序的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合同合同是指合法的协议,即当事人之间残立着行为的一致意思表示,用以设定、变更或者解除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对方的义务。
三、当事人当事人是指参与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是一方或多方。
四、形成性考试形成性考试是指通过考试来检验学生对特定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的一种考试形式。
与传统的选择题不同,形成性考试更加注重对学生的深层次理解和分析能力的考察。
五、名词解释名词解释是一种解释性写作形式,旨在对特定名词进行详细解析,阐明其定义、概念、特点、相关法规等内容。
名词解释通常采用逻辑清晰、用语准确、解释全面的方式,以便读者能够充分理解所解释名词的含义和相关背景信息。
六、电大形成性考试合同法名词解释电大形成性考试合同法名词解释是指针对电大形成性考试中的合同法相关名词进行解释和解析,以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合同法概念、原则和规定,从而顺利完成考试。
(一)电大电大是缩写词,指的是远程教育学院。
远程教育学院是以远程教育为主要方式的高等教育机构。
电大通过互联网、传媒等手段,为广大学生提供高等教育的机会。
(二)形成性考试形成性考试是指通过考试来检验学生对特定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的一种考试形式。
与传统的选择题不同,形成性考试更加注重对学生的深层次理解和分析能力的考察。
(三)合同法合同法是一部法律,规定了民商事主体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效力等方面的民商事合同的一般规则。
它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公平交易和合同秩序的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四)名词解释名词解释是一种解释性写作形式,旨在对特定名词进行详细解析,阐明其定义、概念、特点、相关法规等内容。
合同法史上最全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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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协议: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式协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协议。
3、不要式协议:是指法律不规定必须具有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协议。
4、主协议:不以他种协议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协议。
5、从协议:必须以他种协议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协议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协议:指订约人订立协议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种利益,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协议,协议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协议重要在特定的协议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协议当事人一方基于协议向于其有协议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协议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协议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协议上的义务。
8、协议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协议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协议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协议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协议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协议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协议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达。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成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达。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协议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补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涉及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
15、协议权利:又称协议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协议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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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C===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H===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J===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K===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P===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Q===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W===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X===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Y===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Z===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合同法名词解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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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答案1.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在普通法系国家中,用于调整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创造、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以及法律规定的属于合同的事项。
2. 当事人当事人是指在一项合同中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个人或法人。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分为甲方和乙方,甲方是出让权利或提供服务的一方,乙方是接受权利或服务的一方。
3. 协议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书面或口头的一致意见。
一项合同通常起源于双方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并在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的协议。
条款是指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事项。
一份合同通常由多个条款组成,每个条款都规定了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
5. 履行履行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
履行可以是支付一定金额的货款,提供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或者执行其他合同约定的行动。
6. 违约违约是指当事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且有可能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除是指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要求,通过法律程序终止合同关系。
当合同中的一方严重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8. 立即生效立即生效是指合同一旦签署生效,并且当事人需要立即开始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立即生效的合同一般适用于一些紧急或紧迫的情况,双方需要立即执行合同约定。
9. 永久有效永久有效是指合同没有规定明确的期限,在当事人没有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合同将一直有效。
永久有效的合同适用于长期合作关系,例如合作伙伴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等。
10.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免除或推迟合同的履行责任。
以上是对合同法中常见名词的解释。
了解这些名词的含义,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合同法,并在签署合同时能够更准确地理解和约束自己的权益与义务。
合同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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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部分,主要规范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在合同法中存在着许多专业术语,下面对其中一些常见的名词进行解释。
1. 合同:指民事主体之间平等自愿订立的、具有相互义务的协议,用以建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 当事人:指订立合同的各方,包括合同的甲方和乙方。
3. 甲方:合同中履行义务的一方,也称为合同的提供方。
4. 乙方:合同中享有权益的一方,也称为合同的受益方。
5. 成立:指合同主要条款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表达后,即被视为成立。
6. 履行: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和权利。
7. 变更:指合同生效后,各方经过协商一致,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8. 解除:指根据法定情形或各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
9. 违约责任:合同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其他责任。
10. 不当得利:当事人违约取得的因果关系上的财产利益,补偿给守约方,以消除违约的不公平。
11. 立约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和诚实信用的态度。
12. 合同解释:合同中的条款含义的确认和确定。
1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14. 附条件的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在一定的事项成就或者不成就之前都没有效力,直到事项发生或者不发生才生效。
15. 无效合同:法律规定为无效的合同,即合同在成立时就被认为没有约束力。
16. 合同竞标:指供应商在为项目提供报价和服务时,根据项目需求进行竞争,以确定合同是否由其承包。
17. 银行保函:银行为保证合同履行而签署的保函文件,即向受益人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一定的担保。
18. 商业秘密:商业领域中保持机密的信息,其知识和使用可能产生经济利益。
以上仅为合同法中的部分名词解释,合同法作为一门专业法律学科,涉及的名词众多且复杂,这些名词的解释对于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非常重要。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新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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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 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7.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12. 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3. 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 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15.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6.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8.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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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1、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指缔约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good faith)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期义务,而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3、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因而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他人的权利。
4、根本违约:根本违约:又称之为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同的约定。
5、撤销权: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6、附期限合同: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7、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相对于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8、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9、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是债的保全之一种,是指法律因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10、合同消灭:合同消灭:又称为合同终止,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致使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
11、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合同。
1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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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What is a classic? It takes about 100 years to become a classic.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合同无效: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着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履约;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的行为..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管辖竞合: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标的物: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等..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为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作用电人..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供用热力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力;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的一方称作用热力人..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另一方所有的协议..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是诺成、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是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自己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抵押物不足以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物履行合同义务有余的;多余部分归还抵押人所有..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租赁合同: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转租:转租是租赁合同中的一个特有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转租必须经出租方同意..非经出租方同意的转租行为无效;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是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将收取的租金按不当得利返还出租人..出租人还可以依法采取解除合同的补救措施..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经济合同法称之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是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按约定的时间安全送达目的地;旅客向承运人支付票款以及运费..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是货运人为托运人完成一定的货物运输任务;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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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某种利益,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向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16、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17、口头形式:指合同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18、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了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的法律效力。
电大合同法 名词解释 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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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题库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负责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保管物的一方为寄存人,另一方为保管人。
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的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
(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不可抗力: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仓储合同: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的特征:①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②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③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
④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
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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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C===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H===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J===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K===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P===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Q===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W===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X===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Y===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Z===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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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词解释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行为默示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
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
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
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责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易货交易: 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合同的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否则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功.委托人支付摄酬的合同。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就与否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的依据的合同。
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殿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否则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供用电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合同变更,在一般情况下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不可抗力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与他人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则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品质的买卖。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和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否则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