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pptx
法制史第十一章课件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精选全文
(二)单行行政法规
《结社集会律》 《违警律》 《户口管理规则》、 《京师户口调查规则》 《调查户口执行法》
—实行严格的户口控制 《各学堂管理规则》:“十一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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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一)《大清民律草案》 (二)商法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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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清民律草案》
➢ 1911年8月完成,未正式颁行 ➢ [日]松冈义正等参与起草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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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及 主要特点
(一)指导思想 (二)主要特点 (三)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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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
1、 “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务期中外通行” (基本目标)
2、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制(折中撙俎,模范列强) 迎合和满足西方列强的政治需要,籍此收回“治
外法权” 3、继续以封建的纲常礼教为根本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1910年,未颁行)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年,未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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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机构的调整
司法行政机关 中央:刑部—法部(最高司法行政机
关)
统新
地方:按察使司—提法使司
的 审判机关:
司 法 系
中央:大理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 地方: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
检察机关 各级审判厅内(审检合署)
关于注册、商标、破产、银行、保险等方面的法 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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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末刑律的修订
(一)《大清现行刑律》 (二)《大清新刑律》 (三) 关于“礼法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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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清现行刑律》
过渡性刑法典(1910.5) ,局部、形式上的改 变,基本精神、原则没有根本性的改变
1)律名:突出“刑律”
2)体例:保留名例律,废六律总目,设门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制
“明史案”
康熙二年(1663)。浙江富商庄廷珑,本人是 盲人,为求文名,招致江浙高才名士。清初将 明万历年间人朱国桢所著《札史》,改名《明 史》刻版印行,并且将不少浙江名士列为编者, 自己也名列其中。由于该书是明代人原著,记 载了一些满族新兴时的一些情况,以及当时满 族和明朝廷的关系,如记载满族首领努尔哈赤 (清太祖曾为明建州卫左都督)。后被人告发, 奉旨批:“拿骂我祖宗的人来。”从此展转株 连将百余家,庄廷珑当时已死,仍然被开棺 “寸斩其尸”,子侄十八口以及浙江六七十位 士大夫被斩首。被发遣、充军的有七百家。
租界的“会审公廨”
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达成协议, 在上海租界内设立“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 1868年正式订立《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改 称“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 会审公廨为上海道派出机构,公廨官员由上海道任 免;管辖租界内华人之间及华人为被告的案件;涉 及“有约国”外人,则须由该国领事或领事所派官 员会同审理;若为“无约国”外人,仍须邀一名外 国官员“陪审”;而且,若为外国人或外国在华机 构雇佣的华人涉讼,领事官或领事所派官员也有权 在开庭时“观审”。
条例
条例为单行刑事法律规范,作为律的补充。 条例通常经过“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 按照门类而纂入《大清律例》。 条例逐步膨胀,到1870年已达1892条。
则例
则例是由中央政府各部门就本部门的行政事 务编制、交由皇帝批准生效的单行法规。
事例
事例是朝廷处置各类政务的先例,包括皇帝 发布的上谕、以及对于大臣奏本的批示等等。 事例往往附于会典汇编,与会典形成一个共 同的整体。 事例积累后刑事方面的一般编制为条例,而 行政方面的往往编制为则例,成为独立的单 行法。
中国法制史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如1904
年6月颁行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同年7月颁布的《商 标注册试办章程》、1906年5月颁行的《破产律》等。
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 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规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 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 议后请旨颁行。在此期间,修订法律馆于1908年9月起草
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暂行章程在修订大清新刑律过程中法理派的妥协退让除了在新刑律正文中保留了大量的体现君主专制封建家庭伦理的条文对侵犯皇帝权威违反宗理行为设立了许多特别的规定外还在律文之后附有5条暂行章程在以下五个方面又作出了特别的规定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谘议局
• ⒈ 定义
• 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筹建 于1907年,1908年7月颁布《谘议局章程》及《谘议局议 员选举章程》,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 • ⒉ 实质
• 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的附属机构。 • ⒊ 宗旨、权限 • 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权限包括讨 论各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 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
表;二是制定和颁行近代刑事法典,其代表就是公布了 《大清新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
• ⒈ 公布的原因与过程
•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 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 年5月15日颁行。 • ⒉ 主要内容及变化
• 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 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 隶30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 的刑罚手段,如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但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在表现形式和内 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中国法制史第十一章 鸦片战争前清朝的法律制度
3. 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专门法规 清朝是一个疆域辽阔的统一的多民族封建国家 , 而且在政治上居统治地位的满族在人口数量上 远逊于汉族 。 清统治者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 的统治 , 先后制定了与当地经济文化和风俗习惯 相适应的单行法规 , 主要有 《 蒙古律例 》《 西 宁青海番夷成例 》《 钦定回 疆则例 》《 钦定西 藏章程 》《 苗犯处分例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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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清朝的立法活动 1. 《 大清律例 》 1644 年 , 清入关定都北京后 , 鉴于满 洲旧律已经不适应广大汉族地区的需要 , 乃谕令 司法机关 “ 准依明律治罪 ”, 并设置 “ 律例馆 ”, 全面展开立法活动 。 顺治三年 ( 1646 年 ) 制订了 《 大清律集解附例 》 并颁布施行 。 这是清朝颁布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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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行政监察机制的变化 清朝的监察机关 , 基本上沿袭明制 , 中央仍 为都察院 。 乾隆十三年 ( 1748 年 ) 裁去佥 都御史 , 以左都御史和左副都御史执掌都察院 , 右都御史和右副都御史作为地方总督 、 巡抚 、 河 道总 督 、 漕运总督的兼衔 , 都察院统管全国 的 行政监察 , 其职责是 “ 察核管常 , 参维纲纪 。
清朝的立法概况
一 清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清朝入主中原之初 , 刚刚建立的国家政权尚 未稳固 , 又面临着尖锐激烈 的民族矛盾 。 在这 种情况下 , 清朝统治者深刻地认识到 , 为了 要 长久地统治下去 , 无论是政权建设还是法制建设 , 都必须要向文明程度较为 先进的 汉族学习 , 借此来缓和尖锐的民族矛盾 。
第十一章 鸦片战争前清朝的法律 制度
清朝是女真族建立的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 。1636年,皇太极( 清太宗 )建号 “ 大清 ”, 去汗称帝。1644年(明崇祯十七年,清 顺治元年)摄政王多尔衮率十二万清兵攻入北京 ,十月初一顺治帝定鼎燕京登基大典,清政府正 式成为明朝之后的全国性政权 。
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三)各部院则例的制定
各部院则例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的行政规则,是附有刑事性的行政规章编纂。 自康熙初年编订《刑部现行则例》起始有则例。
清代的则例分为两类:一般则例、特殊则例或专门则例。
一般则例是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务而定的则例。例如,雍正十二年(1734年)制 定以各部的职掌,官员的铨选和品级,以及对各部违法行为的处分为主要内容主 要有《钦定吏部则例》。雍正以后,乾隆、嘉例》。
天聪七年(1663年),文官大臣宁完我曾就修改《大明会典》一事明确提出了 “参汉酌金”的概念,就是参考以明朝法制为代表的汉族封建法制;所谓酌金, 就是根据时代的进步斟酌吸收满洲固有的习惯法。参汉酌金的思想一经提出,便 引起了皇太极的共鸣。
皇太极在同汉民族的长期交往中,逐渐接受了汉民族先进的历史文化的影响,因 而不断革除满族落后的习惯。例如天聪五年七月,在申明谕禁同族嫁娶,违者以 奸论罪的理由时说:“明与朝鲜皆礼仪之邦,故同族从不婚娶。彼亦谓既为人类, 若同族嫁娶,与禽兽何异?是以禁止耳。”
天聪六年三月,发布除“反叛逃亡,有异心于上及诸贝勒者”外,禁止“子告父、 妻告夫及同胞兄弟相告”的法令。对此,皇太极解释说:“所以严禁者,以此乃 古圣王之成法,故今仿而行之耳。前禁不许乱伦婚娶,亦此义也。”
天聪八年四月,皇太极在申明“国家创业,各有制度,不相沿袭”的同时,表示: “夫知其善而不能从,与知其非而不能省,俱未为得也。”可见,他已确定在坚 持创立本国制度的同时,必须借鉴明朝的典章制度。
30门,按六部分篇,正文359条(抄袭《大明律解集附例》,仅少 一条),附例430多条。1655年,由“内院校定译发”满文本, 颁发。康熙继位后,重新修订律令,并于康熙十九年完成《现行 则例》,载入大清律中,删去重复参差的条款。此后经雍正朝, 乾隆朝数次修订,至乾隆五年最后完成《大清律例》,简称《大 清律》,“刊布中外,永远遵行”。这样,清初由简单袭用明律, 几经修订终于编成一部比较完整的封建法典。
第十一章清朝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清朝法律制度(1644年—1840年)重点、难点:一、立法指导思想;二、法律形式的特点;三、刑事法制的特点;四、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
一、清朝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详绎明律,参以国制”满族从一个比较落后的弱小民族发展壮大,并取代明朝统治幅员广阔之地,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满族善于学习、吸收比自己更为先进的制度及文化。
从努尔哈赤、皇太极、多尔衮至顺治、康熙、雍正、乾隆为代表的满清统治集团,在后金政权和大清国政权的立法建制中,一直积极探求汉家立法精神,注重借鉴明朝立法及法律制度。
顺治元年(1644年)六月,清占北京仅一个月,顺天巡抚柳寅东启言摄政王建议“宜速定律令,颁示中外”。
其后,上言修律者不绝于书。
摄政王多尔衮谕令“法司官会同廷臣详绎明律,参酌时宜,集议允当,以便裁定成书,颁行天下”,确立了“详绎明律,参酌时宜”的立法原则。
顺治三年(1646年),清朝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颁布,顺治在御制序文中重申了“详绎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即继承明朝法律的同时又要保留满族原有法律。
2、崇儒术,重礼教清朝统治是以异族身份入主中原,民族矛盾异常尖锐,为维持其统治,满清统治者需要寻求政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①满族统治者宣称明王朝是亡于贼寇,而清军入关是秉承天命,救民于水火,是为大明复仇,以此论证其政权延续的正当性。
②清统治者极力尊崇孔子、重礼教,以儒家正统自居,以此赢得士人们的心。
顺治即位之初,即令孔子六十五代孙袭衍圣公,继续沿用五经博士等官制;顺治二年又把国子监孔子神位改为“大成至圣文宣先师孔子”。
康熙皇帝推崇程朱理学,奉理学儒术为“正学”。
康、雍正乾三朝皇帝钦定、“御纂”有关《诗》、《书》、《礼》、《易》、《春秋》等方面的著作有几十部之多,力图以儒家“天命”、忠君思想统一中原地主阶级的意识。
3、维护旗人特权清朝初期别满汉之异,注重维护旗人特权。
旗人主要是满族人,也包括满族化了的八旗蒙古和汉军,在旗的人不编入地方户籍。
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 2、起诉时间的限制:清朝律例规定,每年四月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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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 一至七月三十日,为“农忙止讼”日,除谋反大逆、盗 贼、人命之类重罪案件外,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的诉 讼一律不予受理。
¡ 3、起诉形式的限制:清代诉讼程序繁琐,起诉必须是 书面形式,诉状须由官府指定的“代书”书写,然后盖 上官府发给的印戳才有效。而且,诉状的格式、字数等 均有严格要求。
正与执法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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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清朝的秋审制度
类 案源及 型 类型
京师地 区的
朝审 死刑 监候 案件
时间及地点 参与者
每年阴历八月, 中央高级 霜降后十日 官员
结果
情实、缓 决、
可矜、留 养
秋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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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各 省的 死刑 监侯 案件
每年阴历八月, 霜降后第十 一天
地点:天安门 金水桥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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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清朝民事法律制度
¡ 一、身份制度的变化 ¡ (一)改善贱民地位 ¡ 康雍乾三朝实行开豁贱籍、准许奴婢赎身或“开户”,
缩小了贱民与良民之间的身份差别,有利于社会秩序的 稳定与经济发展。 ¡ (二)取消手工业者匠籍 ¡ 清朝彻底废除匠藉,允许手工业者自由择业。这一政 策不仅极大地促进手工业者的生产积极性,而且在一定 程度上也促使了清朝手工业的发展。
¡ (一)中央行政机构
¡ 清朝的中枢机构先后经历议政王大臣会议、内阁与军 机处等形式。
¡ 1、 议政王大臣会议是早期的中枢机构,始创于努尔 哈赤。凡有关军国大事,一般由议政王大臣会议集议, 向皇帝具奏之后,再交职能部门执行。
¡ 2、内阁源于入关前设立的文馆,成为名副其实的最 高中枢机构。
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改革
曾 国 藩
曾国藩
李Hale Waihona Puke 章3.清廷财政压力的增加• 一是战争赔款的压力。 • 二是国内工商业的艰难境况。 • 三是中央财税政策的不畅。
二、清末法制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 (一)近代不平等条约对清末法制的影响
• 间接影响: 新出现的社会经济关系,要求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予
以调整。 打破了自古以来官府垄断律学的状况。 宋元以降一再衰微的法律研究为之一振,知识界开
面:一为删修旧律旧例,改订刑罚制度,废除 一些残酷的刑种和明显不合潮流的制度。这一 方面以公布《大清现行刑律》为代表。一为制 定并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 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一)《大清现行刑律》与 《大清新刑律》的内容和特点
• 1.《大清现行刑律》 • 第一,改律名为《刑律》。 • 第二,取消《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
(2)《大清新刑律》的内容变化
• 一是吸收资产阶级刑法 制度。
• 采用罪刑法定原则,否 定了罪刑擅断和诏敕断 罪。
• 适应帝国主义国家侵略 的现实。
• 二是《大清新刑律》对 封建刑法制度作了大量 删削,尤其是删去了以 家天下和宗法制为根据 的“八议”、请、减、 赎、“十恶”和“存留 养宗”等封建法律内容。
始冲破清廷“祖宗之法不可改”的一贯宗旨。
近代不平等条约对清末法制 的直接影响
• 中国深欲整顿律例,期与各国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 力协助,如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案断 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实,皆臻完善,英国允弃其领事 裁判权 。 ——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一切现行律例,按照通商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妥 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俾治理
3.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中国法制史(第二版)PPT 第十一章 清末 第一节 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其次,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 与近代资本主义最新法律技术成果的奇怪混合。
再次,由于保守势力的顽固阻挠,在变法修律过程中一直充斥 着改革与守旧的矛盾与冲突。
(三)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1)清末变法修律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3)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在客观上促进了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
第一节 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一、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
鸦片战争的爆发以及中国的战败,犹如石破天惊, 在给中国人民带来一系列深重的灾难的同时,也给古 老的中国社会以巨大的震撼。
从宏观上看,1840年以后,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 表现在政治、经济、社会思想文化等各个领域。
各种矛盾、各种力量的交互作用之下,清朝的社会 在1840年以后也在艰难之中逐渐变化。在政治法律领 域,除西方列强逐渐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导致中国 司法的半殖民地化这一显著特征外,清朝政府在其统 治的最后10年中被迫推行的变法、修律活动,也是清 朝社会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其三,制定新律。这是清末变法修律的重心。从1902年沈家 本受命主持修律工作以后,陆续修订或公布了包括《大清新刑 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大清刑事诉 讼律》以及《大清商律草案》、《公司律》等数目众多的法律。 虽然这些新的立法大部分并未真正得到施行,但在客观上仍为中 国法律体系的近代化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二、清末法律变革的基本情况
“清末变法”,主要是指在1901年以后,清朝政府在内外压力 之下,被迫推行的法律变革活动。从宏观上看,清末最后10年的 “变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十一章清朝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清朝法律制度第十一章清朝法律制度(1644年—1840年)重点、难点:一、立法指导思想;二、法律形式的特点;三、刑事法制的特点;四、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
一、清朝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详绎明律,参以国制”满族从一个比较落后的弱小民族发展壮大,并取代明朝统治幅员广阔之地,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满族善于学习、吸收比自己更为先进的制度及文化。
从努尔哈赤、皇太极、多尔衮至顺治、康熙、雍正、乾隆为代表的满清统治集团,在后金政权和大清国政权的立法建制中,一直积极探求汉家立法精神,注重借鉴明朝立法及法律制度。
顺治元年(1644年)六月,清占北京仅一个月,顺天巡抚柳寅东启言摄政王建议“宜速定律令,颁示中外”。
其后,上言修律者不绝于书。
摄政王多尔衮谕令“法司官会同廷臣详绎明律,参酌时宜,集议允当,以便裁定成书,颁行天下”,确立了“详绎明律,参酌时宜”的立法原则。
顺治三年(1646年),清朝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颁布,顺治在御制序文中重申了“详绎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即继承明朝法律的同时又要保留满族原有法律。
2、崇儒术,重礼教清朝统治是以异族身份入主中原,民族矛盾异常尖锐,为维持其统治,满清统治者需要寻求政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①满族统治者宣称明王朝是亡于贼寇,而清军入关是秉承天命,救民于水火,是为大明复仇,以此论证其政权延续的正当性。
②清统治者极力尊崇孔子、重礼教,以儒家正统自居,以此赢得士人们的心。
顺治即位之初,即令孔子六十五代孙袭衍圣公,继续沿用五经博士等官制;顺治二年又把国子监孔子神位改为“大成至圣文宣先师孔子”。
康熙皇帝推崇程朱理学,奉理学儒术为“正学”。
康、雍正乾三朝皇帝钦定、“御纂”有关《诗》、《书》、《礼》、《易》、《春秋》等方面的著作有几十部之多,力图以儒家“天命”、忠君思想统一中原地主阶级的意识。
3、维护旗人特权清朝初期别满汉之异,注重维护旗人特权。
旗人主要是满族人,也包括满族化了的八旗蒙古和汉军,在旗的人不编入地方户籍。
法制史_清朝的法律制度
评价:
①加强了皇权对于司法权的控制;
②目的是标榜“慎刑”;
③加强了中央与地方司法的沟通,有利于立法的及时修正与执法的统一。
清朝的会审制度
三法司会审――对重大案件的会审制度有下三法司会审、大三法司会审。 九卿会审――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 审理,是中央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
第十一讲 清朝的法律制度
(1644-1840)
学习要求:了解清朝立法的成就;清明立法的特点;清 朝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一、清初立法指导思想 二、清朝的立法概况 三、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四、清朝的司法制度
清朝疆域
第一节 清朝立法思想和立法活动
一、立法思想
1、“参汉酌金”立法路线的形成与发展
2、全面继承明朝法制——《大清律集解附例》
清朝最重要的法律形式是例: 《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 《钦定礼部则例》《钦定中枢政考》《钦定工部则例》 《台规》——监察法规 (四)民族立法
青海、蒙古、西藏、苗区、新疆等区域均有相应法 律。
1、《蒙古律例》 2、《理藩院则例》 3、《钦定西藏章程》《回疆则例》 《番例条例》
诸法合体的法典。其结构形式与《大明律》相同,律后分别
附以奏准的“条例”。
(二)《大清会典》: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康熙会 典》,此后雍正、乾隆、嘉庆、光绪等四朝均加以修订。其 详细记载了清朝从开国到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掌、事例 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
(三)各部院则例
第二节 行政民事经济法律
一、行政法律 (一)会典、则例、台规自行阅读(253-254) (二)行政管理体制 ——皇帝乾纲独断,内阁,军机处。 ——六部的满汉二班, ——监察制度:科道合一:1.合并六科于都察院,
清朝法律制度PPT课件
受雇人,属雇工人范 畴,与雇主有主仆名 分,在法律上处于不 平等地位,如雇工人
实行官营制度
殴杀家主,较常人相 殴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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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的 三法司
刑部—审判,权限较重:最高审判权;司法行政权; 立法权
都察院—监察,风宪衙门
司
大理寺—复核
法 制
地方司法机构
省督抚、省按察司、府、县四级
度 刑名幕吏对司法的操纵
• 清朝大学士虽然“勋高位极”,实权远不及明朝,一方面,皇帝亲 自批答内外大臣奏折,“阁臣不得
• 与闻,”另一方面,又有议政处,南书房牵掣其职权的行使,特别 是“雍正以后,承旨寄信有军机处,内阁宰辅名存而已”
• 乾隆 语:“夫宰相之名,自明洪武时已废而不设,其后置大学士,
我朝亦相沿不改,然其职权仅票PPT学拟习交诏流旨,非如古所谓秉钧执政之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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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
• 确认和维护满族特权,是清朝法律比较突出的特点,表现在: 1.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
• 清代官制形式上标榜满汉一体,中央六部长官设满汉复职,但 实权操于满官之手。汉官“相随画诺,不复可否”。为了保证 满洲贵族控制要害部门,清代在任官制度上创制了分族“官缺” 制度,将所有官职岗位分为满官缺、蒙古官缺、汉军官缺、汉 官缺四种。不同的官缺只能由不同的民族人员出任或补授。例 如,中央的理藩院、宗人府及掌握钱粮府库、军火库等重要机 构的职官,全部为满洲专缺,各省驻防将军、都统、参赞大臣、 盛京五部侍郎也全部是满官司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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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太极谕禁同族嫁娶,违者以奸论罪的理由时,说:“明 与朝鲜皆礼义之邦,故同族从不婚娶。彼亦谓既为人类,若 同族嫁娶,与禽兽何异?是以禁止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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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官考绩制度 该制度在继承明朝基础上又有了发展,分“京察”与
“大计”两种。
1、“京察”是对京官的考绩,每来自年一次。 2、“大计”是对外官的考绩,每三年一次。
“京察”与“大计”考核标准均为“四格六法”。 四、监察制度 清朝监察制度基本沿袭明制,强化对官员的监察,建
立了一套职官的法纪监察与惩处职务犯罪的制度。 1、监察法规较前朝完备。 2、进一步集中监察权力。 3、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更为完备的监察体系。
(三)发遣刑:发遣刑是将罪犯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 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为清 代所独创。
(四)死刑:斩、绞(立决和监候)、凌迟、枭首、戮 尸
(五)附加刑:刺字和枷号 刺字,大多适用于发冢、窃盗、逃军、逃流等罪。 枷号,清初主要是作为优待旗人犯罪的替代刑,以代
替徒、流、发遣等刑罚。后来不再限于满人,并扩大适 用范围于犯奸、赌博、逃军、逃流等罪。
种途径,其中以科举为正途。
1、科举:常科和特科
2、捐纳:指通过向官府交纳一定财物,就可获得相 应的官职或科举功名。捐纳的财物主要是银或粮。
3、门荫:包括恩荫、难荫、特荫三种。 (1)恩荫:指京官文职四品、外官三品以上,武官二
品以上,皆可送一子入国子监读书,学成后根据父辈职 位授官。
(2)难荫:指为王室而死者,可荫一子为官。 (3)特荫:指为朝廷立有大功勋者,其子孙可以加恩
(三)维护旗人特权 首先,法律对旗地旗产有特别保护。 其次,旗人犯罪,地方官不得审判,一般诉讼案件由
专门的理事厅管辖,命盗案由理事厅会同州县官审理。 在京旗人则赴步军统领衙门诉讼,刑部不得过问。
二、主要立法
(一)律
1、《大清律集解附例》:清朝入关后的第一部法
典(顺治时期)。
2、《刑部现行则例》(康熙时期)
(三)满汉异法,维护旗人特权 《大清律例》是清朝刑事基本法,实行满汉异法原则。
满人触犯律例时,依律处罚,但可以享有“减等”、 “换刑”等特权。 (四)运用刑罚手段抑制商品经济发展 清朝对商品经济的抑制,主要体现为: ①严格限制民间采矿。 ②对盐、铁、茶、矾等重要商品实行禁榷,规定民 间私相买卖者予以治罪。
第三节 清朝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制度的变化 清代的刑罚制度基本沿用明朝旧制,又有所变化。 (一)笞杖刑折竹板:笞杖刑均改用竹板行刑,数量也
进行折减。 (二)充军刑:清代充军刑比流刑重,分附近充军(二
千里)、近边充军(二千五百里)、边远充军(三千 里)、极边充军(四千里)、烟瘴充军(四千里)五等, 合称“五军”。
4、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部,为国家的 最高行政机关。
5、理藩院:管理少数民族事务 6、宗人府:管理皇帝宗室事务 7、内务府:管理宫廷事务 (二)地方行政机构 地方行政机构上形成省、道、府、(州)县四级体制。 二、职官选任制度 清朝的职官选任制度主要有科举考试、捐纳和门荫三
所谓“参以国制”则是要求在立法是应该结合本朝的 实际情况和当时的实际要求,这样方能既领会中国传统 法律的真正精神要旨,掌握汉族先进的法律技术,又保 留满族的民族利益、传统和习俗。
(二)崇儒术,重礼教 清朝在借鉴明朝法律制度的同时,继承并发展了传统
的“明刑弼教”、“德主刑辅”的立法精神,主张“以 德化民,以刑辅治”,用德礼教化百姓,用刑法治理国 家,强调以法律助成教化。
3、《大清律集解》(雍正时期): “原例”, “增例”, “钦定例”
4、《大清律例》(乾隆时期):中国法制史上最
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
(二)会典: 《大清会典》(又称“五朝会典”)
该会典共历经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五朝
(三)例 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由明代的《问刑条例》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1644-1840) 学习要求:了解清朝立法的成就;清明立法的特 点;清朝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一、清初立法指导思想 二、清朝的立法概况 三、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四、清朝的司法制度
清朝疆域
第一节 清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详绎明律,参以国制”
所谓“详译明律”,就是要仔细研究参详明律,领 会其中的精神与深意;
第二节 清朝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机构 清朝基本沿用明朝的行政机构设置,但有了一些变化。 (一)中央行政机构 清朝的中枢机构先后经历议政王大臣会议、内阁与军
机处等形式。 1、 议政王大臣会议是早期的中枢机构,始创于努尔
哈赤。凡有关军国大事,一般由议政王大臣会议集议, 向皇帝具奏之后,再交职能部门执行。 2、内阁源于入关前设立的文馆,成为名副其实的最 高中枢机构。 3、军机处掌国家军政要务及皇帝个人事务。
发展而来的,种类包括条例、则例与事例等。 条例是单行刑事法规。 则例是由中央政府各部门就本部门行政事务编制,交
由皇帝批准生效的单行法规,分为两大类,即部门则例 和关于特定事务的则例。 事例是朝廷处理各类政务的先例,包括皇帝发布的上 谕及批准的大臣奏议等。它包括刑事、行政等多方面内 容。
(四)少数民族聚居区立法 青海、蒙古、西藏、苗区、新疆等区域均有相应法律。 (五)省例 省例由清代省一级地方官府制定的,以地方性事务为
规范对象、以地方行政法规为主体,兼含少量地区性特 别法的一种法规汇编,这是清朝更具特色的一种地方性 立法。
三、立法特点 完备性是清朝法律的总体特点。具体有如下两个特点: 1、修例是清朝重要的立法活动。 2、注重少数民族地区的立法。(清朝是我国统一的多
民族国家发展的重要时期,其民族立法在数量和内容上 都达到了中国古代民族立法的顶峰。)
二、犯罪与刑罚的特点 (一)严惩侵犯皇权的犯罪 1、扩大谋反、谋大逆、谋叛的定罪范围。 2、加重对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的量刑。 (二)加强思想文化领域的控制 清朝加强思想文化专制领域的控制,其主要表现莫过
于大兴“文字狱”。 所谓“文字狱”,是指对士大夫著述中的文字语句进
行附会苛责,锻炼成狱,罗织大案,推行文化思想恐怖 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