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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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而来的,种类包括条例、则例与事例等。 条例是单行刑事法规。 则例是由中央政府各部门就本部门行政事务编制,交
由皇帝批准生效的单行法规,分为两大类,即部门则例 和关于特定事务的则例。 事例是朝廷处理各类政务的先例,包括皇帝发布的上 谕及批准的大臣奏议等。它包括刑事、行政等多方面内 容。
(四)少数民族聚居区立法 青海、蒙古、西藏、苗区、新疆等区域均有相应法律。 (五)省例 省例由清代省一级地方官府制定的,以地方性事务为
所谓“参以国制”则是要求在立法是应该结合本朝的 实际情况和当时的实际要求,这样方能既领会中国传统 法律的真正精神要旨,掌握汉族先进的法律技术,又保 留满族的民族利益、传统和习俗。
(二)崇儒术,重礼教 清朝在借鉴明朝法律制度的同时,继承并发展了传统
的“明刑弼教”、“德主刑辅”的立法精神,主张“以 德化民,以刑辅治”,用德礼教化百姓,用刑法治理国 家,强调以法律助成教化。
种途径,其中以科举为正途。
1、科举:常科和特科
2、捐纳:指通过向官府交纳一定财物,就可获得相 应的官职或科举功名。捐纳的财物主要是银或粮。
3、门荫:包括恩荫、难荫、特荫三种。 (1)恩荫:指京官文职四品、外官三品以上,武官二
品以上,皆可送一子入国子监读书,学成后根据父辈职 位授官。
(2)难荫:指为王室而死者,可荫一子为官。 (3)特荫:指为朝廷立有大功勋者,其子孙可以加恩
(三)发遣刑:发遣刑是将罪犯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 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为清 代所独创。
(四)死刑:斩、绞(立决和监候)、凌迟、枭首、戮 尸
(五)附加刑:刺字和枷号 刺字,大多适用于发冢、窃盗、逃军、逃流等罪。 枷号,清初主要是作为优待旗人犯罪的替代刑,以代
替徒、流、发遣等刑罚。后来不再限于满人,并扩大适 用范围于犯奸、赌博、逃军、逃流等罪。
二、犯罪与刑罚的特点 (一)严惩侵犯皇权的犯罪 1、扩大谋反、谋大逆、谋叛的定罪范围。 2、加重对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的量刑。 (二)加强思想文化领域的控制 清朝加强思想文化专制领域的控制,其主要表现莫过
于大兴“文字狱”。 所谓“文字狱”,是指对士大夫著述中的文字语句进
行附会苛责,锻炼成狱,罗织大案,推行文化思想恐怖 政治。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1644-1840) 学习要求:了解清朝立法的成就;清明立法的特 点;清朝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一、清初立法指导思想 二、清朝的立法概况 三、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四、清朝的司法制度
清朝疆域
第一节 清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详绎明律,参以国制”
所谓“详译明律”,就是要仔细研究参详明律,领 会其中的精神与深意;
第三节 清朝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制度的变化 清代的刑罚制度基本沿用明朝旧制,又有所变化。 (一)笞杖刑折竹板:笞杖刑均改用竹板行刑,数量也
进行折减。 (二)充军刑:清代充军刑比流刑重,分附近充军(二
千里)、近边充军(二千五百里)、边远充军(三千 里)、极边充军(四千里)、烟瘴充军(四千里)五等, 合称“五军”。
第二节 清朝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机构 清朝基本沿用明朝的行政机构设置,但有了一些变化。 (一)中央行政机构 清朝的中枢机构先后经历议政王大臣会议、内阁与军
机处等形式。 1、 议政王大臣会议是早期的中枢机构,始创于努尔
哈赤。凡有关军国大事,一般由议政王大臣会议集议, 向皇帝具奏之后,再交职能部门执行。 2、内阁源于入关前设立的文馆,成为名副其实的最 高中枢机构。 3、军机处掌国家军政要务及皇帝个人事务。
赐官。
三、职官考绩制度 该制度在继承明朝基础上又有了发展,分“京察”与
“大计”两种。
1、“京察”是对京官的考绩,每三年一次。 2、“大计”是对外官的考绩,每三年一次。
“京察”与“大计”考核标准均为“四格六法”。 四、监察制度 清朝监察制度基本沿袭明制,强化对官员的监察,建
立了一套职官的法纪监察与惩处职务犯罪的制度。 1、监察法规较前朝完备。 2、进一步集中监察权力。 3、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更为完备的监察体系。
规范对象、以地方行政法规为主体,兼含少量地区性特 别法的一种法规汇编,这是清朝更具特色的一种地方性 立法。
三、立法特点 完备性是清朝法律的总体特点。具体有如下两个特点: 1、修例是清朝重要的立法活动。 2、注重少数民族地区的立法。(清朝是我国统一的多
民族国家发展的重要时期,其民族立法在数量和内容上 都达到了中国古代民族立法的顶峰。)
4、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部,为国家的 最高行政机关。
5、理藩院:管理少数民族事务 6、宗人府:管理皇帝宗室事务 7、内务府:管理宫廷事务 (二)地方行政机构 地方行政机构上形成省、道、府、(州)县四级体制。 二、职官选任制度 清朝的职官选任制度主要有科举考试、捐纳和门荫三
(三)维护旗人特权 首先,法律对旗地旗产有特别保护。 其次,旗人犯罪,地方官不得审判,一般诉讼案件由
专门的理事厅管辖,命盗案由理事厅会同州县官审理。 在京旗人则赴步军统领衙门诉讼,刑部不得过问。
二、主要立法
(一)律
1、《大清律集解附例Hale Waihona Puke Baidu:清朝入关后的第一部法
典(顺治时期)。
2、《刑部现行则例》(康熙时期)
3、《大清律集解》(雍正时期): “原例”, “增例”, “钦定例”
4、《大清律例》(乾隆时期):中国法制史上最
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
(二)会典: 《大清会典》(又称“五朝会典”)
该会典共历经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五朝
(三)例 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由明代的《问刑条例》
(三)满汉异法,维护旗人特权 《大清律例》是清朝刑事基本法,实行满汉异法原则。
满人触犯律例时,依律处罚,但可以享有“减等”、 “换刑”等特权。 (四)运用刑罚手段抑制商品经济发展 清朝对商品经济的抑制,主要体现为: ①严格限制民间采矿。 ②对盐、铁、茶、矾等重要商品实行禁榷,规定民 间私相买卖者予以治罪。
由皇帝批准生效的单行法规,分为两大类,即部门则例 和关于特定事务的则例。 事例是朝廷处理各类政务的先例,包括皇帝发布的上 谕及批准的大臣奏议等。它包括刑事、行政等多方面内 容。
(四)少数民族聚居区立法 青海、蒙古、西藏、苗区、新疆等区域均有相应法律。 (五)省例 省例由清代省一级地方官府制定的,以地方性事务为
所谓“参以国制”则是要求在立法是应该结合本朝的 实际情况和当时的实际要求,这样方能既领会中国传统 法律的真正精神要旨,掌握汉族先进的法律技术,又保 留满族的民族利益、传统和习俗。
(二)崇儒术,重礼教 清朝在借鉴明朝法律制度的同时,继承并发展了传统
的“明刑弼教”、“德主刑辅”的立法精神,主张“以 德化民,以刑辅治”,用德礼教化百姓,用刑法治理国 家,强调以法律助成教化。
种途径,其中以科举为正途。
1、科举:常科和特科
2、捐纳:指通过向官府交纳一定财物,就可获得相 应的官职或科举功名。捐纳的财物主要是银或粮。
3、门荫:包括恩荫、难荫、特荫三种。 (1)恩荫:指京官文职四品、外官三品以上,武官二
品以上,皆可送一子入国子监读书,学成后根据父辈职 位授官。
(2)难荫:指为王室而死者,可荫一子为官。 (3)特荫:指为朝廷立有大功勋者,其子孙可以加恩
(三)发遣刑:发遣刑是将罪犯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 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为清 代所独创。
(四)死刑:斩、绞(立决和监候)、凌迟、枭首、戮 尸
(五)附加刑:刺字和枷号 刺字,大多适用于发冢、窃盗、逃军、逃流等罪。 枷号,清初主要是作为优待旗人犯罪的替代刑,以代
替徒、流、发遣等刑罚。后来不再限于满人,并扩大适 用范围于犯奸、赌博、逃军、逃流等罪。
二、犯罪与刑罚的特点 (一)严惩侵犯皇权的犯罪 1、扩大谋反、谋大逆、谋叛的定罪范围。 2、加重对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的量刑。 (二)加强思想文化领域的控制 清朝加强思想文化专制领域的控制,其主要表现莫过
于大兴“文字狱”。 所谓“文字狱”,是指对士大夫著述中的文字语句进
行附会苛责,锻炼成狱,罗织大案,推行文化思想恐怖 政治。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1644-1840) 学习要求:了解清朝立法的成就;清明立法的特 点;清朝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一、清初立法指导思想 二、清朝的立法概况 三、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四、清朝的司法制度
清朝疆域
第一节 清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详绎明律,参以国制”
所谓“详译明律”,就是要仔细研究参详明律,领 会其中的精神与深意;
第三节 清朝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制度的变化 清代的刑罚制度基本沿用明朝旧制,又有所变化。 (一)笞杖刑折竹板:笞杖刑均改用竹板行刑,数量也
进行折减。 (二)充军刑:清代充军刑比流刑重,分附近充军(二
千里)、近边充军(二千五百里)、边远充军(三千 里)、极边充军(四千里)、烟瘴充军(四千里)五等, 合称“五军”。
第二节 清朝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机构 清朝基本沿用明朝的行政机构设置,但有了一些变化。 (一)中央行政机构 清朝的中枢机构先后经历议政王大臣会议、内阁与军
机处等形式。 1、 议政王大臣会议是早期的中枢机构,始创于努尔
哈赤。凡有关军国大事,一般由议政王大臣会议集议, 向皇帝具奏之后,再交职能部门执行。 2、内阁源于入关前设立的文馆,成为名副其实的最 高中枢机构。 3、军机处掌国家军政要务及皇帝个人事务。
赐官。
三、职官考绩制度 该制度在继承明朝基础上又有了发展,分“京察”与
“大计”两种。
1、“京察”是对京官的考绩,每三年一次。 2、“大计”是对外官的考绩,每三年一次。
“京察”与“大计”考核标准均为“四格六法”。 四、监察制度 清朝监察制度基本沿袭明制,强化对官员的监察,建
立了一套职官的法纪监察与惩处职务犯罪的制度。 1、监察法规较前朝完备。 2、进一步集中监察权力。 3、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更为完备的监察体系。
规范对象、以地方行政法规为主体,兼含少量地区性特 别法的一种法规汇编,这是清朝更具特色的一种地方性 立法。
三、立法特点 完备性是清朝法律的总体特点。具体有如下两个特点: 1、修例是清朝重要的立法活动。 2、注重少数民族地区的立法。(清朝是我国统一的多
民族国家发展的重要时期,其民族立法在数量和内容上 都达到了中国古代民族立法的顶峰。)
4、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部,为国家的 最高行政机关。
5、理藩院:管理少数民族事务 6、宗人府:管理皇帝宗室事务 7、内务府:管理宫廷事务 (二)地方行政机构 地方行政机构上形成省、道、府、(州)县四级体制。 二、职官选任制度 清朝的职官选任制度主要有科举考试、捐纳和门荫三
(三)维护旗人特权 首先,法律对旗地旗产有特别保护。 其次,旗人犯罪,地方官不得审判,一般诉讼案件由
专门的理事厅管辖,命盗案由理事厅会同州县官审理。 在京旗人则赴步军统领衙门诉讼,刑部不得过问。
二、主要立法
(一)律
1、《大清律集解附例Hale Waihona Puke Baidu:清朝入关后的第一部法
典(顺治时期)。
2、《刑部现行则例》(康熙时期)
3、《大清律集解》(雍正时期): “原例”, “增例”, “钦定例”
4、《大清律例》(乾隆时期):中国法制史上最
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
(二)会典: 《大清会典》(又称“五朝会典”)
该会典共历经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五朝
(三)例 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由明代的《问刑条例》
(三)满汉异法,维护旗人特权 《大清律例》是清朝刑事基本法,实行满汉异法原则。
满人触犯律例时,依律处罚,但可以享有“减等”、 “换刑”等特权。 (四)运用刑罚手段抑制商品经济发展 清朝对商品经济的抑制,主要体现为: ①严格限制民间采矿。 ②对盐、铁、茶、矾等重要商品实行禁榷,规定民 间私相买卖者予以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