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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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课件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人信托财 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
财产”。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有效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 财产
(1)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不能主张以信托财产本身偿债,不能对 信托财产要求强制执行。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①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②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③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混同,要分别管理。 (3)受托人死亡或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得列人遗产或破产财产。 (4)因处理信托事务产生的利益和损失,原则上都属于信托财产本身.
信托法 一、 信托法概述 (一)信托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
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 理或者chu 分的行为。 2:信托的法律特征: (1)信托是一种以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 (2)信托法律关系体现了所有权和利益相分离。 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受托人的这种所有权又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而 使用信托财产,其处分权受到了限制,受益权更是不可能享有。
信托的广泛发展还与规避遗产税、十字军东征和15世纪的英国内战有关
(三)信托实质的法律学说
1、双重财产权说
信托的实质在于分割财产权,即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一分为二,受托人拥有普 通法上的所有权,即受托人是普通法上的所有人;而受益人拥有衡平法上的 所有权,他是衡平法上的所有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都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也可以说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而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实质所有 人或利益所有人。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
财产”。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有效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 财产
(1)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不能主张以信托财产本身偿债,不能对 信托财产要求强制执行。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①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②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③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混同,要分别管理。 (3)受托人死亡或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得列人遗产或破产财产。 (4)因处理信托事务产生的利益和损失,原则上都属于信托财产本身.
信托法 一、 信托法概述 (一)信托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
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 理或者chu 分的行为。 2:信托的法律特征: (1)信托是一种以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 (2)信托法律关系体现了所有权和利益相分离。 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受托人的这种所有权又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而 使用信托财产,其处分权受到了限制,受益权更是不可能享有。
信托的广泛发展还与规避遗产税、十字军东征和15世纪的英国内战有关
(三)信托实质的法律学说
1、双重财产权说
信托的实质在于分割财产权,即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一分为二,受托人拥有普 通法上的所有权,即受托人是普通法上的所有人;而受益人拥有衡平法上的 所有权,他是衡平法上的所有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都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也可以说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而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实质所有 人或利益所有人。
《金融法六信托法》课件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不受其债权和债务的影响。
信托财产独立性
受托人有义务保护信托财产,确保其安全、完整,并按照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信托财产保护
信托的设立与生效
设立信托的目的必须合法,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目的
信托财产必须合法且确定
信托当事人必须合格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时,信托终止。
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如果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经委托人同意,可以终止信托。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委托人、受托人协商一致,可以终止信托。
当事人协商一致
如果信托被撤销或被解除,信托终当将剩余财产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分配。
剩余财产分配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告委托人。
清算责任
受托人对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权利和利益负有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
金融信托业务
指将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托产品,主要涉及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买卖。
证券投资信托
指将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企业股权的信托产品,主要涉及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股权管理。
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
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托
法定信托与任意信托
总结词:信托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英国的土地用益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发展成为现代的信托制度。
信托法律关系
有权选择受托人、确定信托财产管理方式、要求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式、要求受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等。
委托人权利
确保所设立的信托合法、有效,并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支付报酬等。
委托人义务
2019年-金融法六(信托法)-PPT精选文档
人年满18周岁和神志健康者 自然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担任商事信托的受托人 经营商事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是按法律规定设立的信托公司 担任公益信托的受托人需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
信托的性质从法律立场讲,凡属于"社会经济交往"引起诉 讼的范围之内,称为商事信托。亦有称凡涉及"商事法" (商法)的信托事项.称为商事信托。因为这类信托事项 与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关系十分密切。它通常包括公 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例如 股份公司的设立、改组、合并、解散与清算的信托,公司 债(企业债)债券的发行。
以信任为基础。 财产权利。 义务性。 受托人双重义务。 双重物权。 不受干预。 风险承担。
3. 信托的职能
职能1 职能2 职能3 职能4
财务管理
融通资金
沟通与协调经 济关系
投资 经济咨询
信托与代理
1. 财产处分权的不同。 2. 当事人数量不同。 3. 权限的大小不同。 4. 稳定型不同。
受托人的义务
追求最大利益 同等谨慎义务 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牟利 不得以固定财产与信托财产从事交易 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 分别管理
受托人的权利
获取报酬 增加报酬 获得补偿 中途辞任
受益人
【种类】委托人、第三人、受托人 【内容】知情权、质询权、处分权、继承权 【放弃】放弃全部受益权、放弃部分受益权 【法律救济】
6.3 信托法律关系
第六章 信托法
信托的基础知识 信托法律关系 信托合同制度 信托业务 公益信托制度
6.1 信托概述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 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 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 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的性质从法律立场讲,凡属于"社会经济交往"引起诉 讼的范围之内,称为商事信托。亦有称凡涉及"商事法" (商法)的信托事项.称为商事信托。因为这类信托事项 与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关系十分密切。它通常包括公 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例如 股份公司的设立、改组、合并、解散与清算的信托,公司 债(企业债)债券的发行。
以信任为基础。 财产权利。 义务性。 受托人双重义务。 双重物权。 不受干预。 风险承担。
3. 信托的职能
职能1 职能2 职能3 职能4
财务管理
融通资金
沟通与协调经 济关系
投资 经济咨询
信托与代理
1. 财产处分权的不同。 2. 当事人数量不同。 3. 权限的大小不同。 4. 稳定型不同。
受托人的义务
追求最大利益 同等谨慎义务 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牟利 不得以固定财产与信托财产从事交易 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 分别管理
受托人的权利
获取报酬 增加报酬 获得补偿 中途辞任
受益人
【种类】委托人、第三人、受托人 【内容】知情权、质询权、处分权、继承权 【放弃】放弃全部受益权、放弃部分受益权 【法律救济】
6.3 信托法律关系
第六章 信托法
信托的基础知识 信托法律关系 信托合同制度 信托业务 公益信托制度
6.1 信托概述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 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 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 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法课件
2020/4/10
2.2 信托的性质
物权说 (Property) 债权说 法律实体说(Legal Entity)
2020/4/10
2.3 信托的功能
2.3.1 基本功能: 财产的移转与管理:移转、保全和增值 资金融通 破产隔离 权利转换 促进公益
✓ 导管功能 (以资产证券化为典型)
2020/4/10
1. 信托的概念与种类
1.1 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 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 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 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art.2)
2020/4/10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
受托人
财产
未设信托
所
受
2020/4/10
3.2 信托法的体系
补充法源
民法和民事特别法
基本法
信托法:20010428-20011001
特别法
信托业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式
关系法: 银行法\证券法\信托登记法规\税制\金 2020/4/10 融资产证券化法规等
信托法律关系
当事人(信托法19、24、43条) 营业性受托人之特殊规制(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2020/4/10
破产隔离
委托人的 债权人
受托人的 债权人
信托财产
受益人的 债权人
独立性
破产排除(《企业破产法》第30条、《信托法》第16
条)
遗产排除(《信托法》第15、16条) 强制执行排除(《信托法》第17条) 抵销禁止(《信托法》第18条) 混同禁止(《合同法》第106条)
2020/4/10
2020/4/10
2.2 信托的性质
物权说 (Property) 债权说 法律实体说(Legal Entity)
2020/4/10
2.3 信托的功能
2.3.1 基本功能: 财产的移转与管理:移转、保全和增值 资金融通 破产隔离 权利转换 促进公益
✓ 导管功能 (以资产证券化为典型)
2020/4/10
1. 信托的概念与种类
1.1 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 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 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 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art.2)
2020/4/10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
受托人
财产
未设信托
所
受
2020/4/10
3.2 信托法的体系
补充法源
民法和民事特别法
基本法
信托法:20010428-20011001
特别法
信托业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式
关系法: 银行法\证券法\信托登记法规\税制\金 2020/4/10 融资产证券化法规等
信托法律关系
当事人(信托法19、24、43条) 营业性受托人之特殊规制(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2020/4/10
破产隔离
委托人的 债权人
受托人的 债权人
信托财产
受益人的 债权人
独立性
破产排除(《企业破产法》第30条、《信托法》第16
条)
遗产排除(《信托法》第15、16条) 强制执行排除(《信托法》第17条) 抵销禁止(《信托法》第18条) 混同禁止(《合同法》第106条)
2020/4/10
2020/4/10
信托法12.14PPT课件
第一节 信托概述
一、信托的概念与特征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
也是一种金融制度。该制度因在财产管理、融通资金、社 会公益等方面具有突出的功能,已为不少国家所采用,并 成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之一。信托与银行、保险、证 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2021
信托背景
❖ 起源于古罗马遗产信托
2021
3.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
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是信托区别 于类似财产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委托人将财产设立 信托后,这笔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所 有,也不属于受益人所有,而是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 的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约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 处分,但因此所产生的利益归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所 有。
2021
2.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 根据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可分为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财产信托是指以动产、不动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 等非货币形式的财产、财产权为信托财产的信托。
2021
2.信托关系具有三方当事人
与委托代理制度不同,在信托关系中,包含三方当事人即 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这是信托的一个特征。其中, 委托人是信托的创设者,也即委托人是提供信托财产的人; 受托人是由委托人选定,并以自己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 产,以满足委托人的要求,使受益人获得相应的利益,实 现信托目的;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是 信托行为的终点。
二、信托的分类和功能
信托具有设计上无可比拟的灵活性和应用上的广泛性,人 们借助信托可以实现各种目的,解决、克服在社会经济生 活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和障碍。因此,信托的类型多种多样, 纷繁复杂,并且随着信托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创新而有 所变化、调整。
2021
信托法理论与实务 4PPT课件
比较:作为信托的设立人的委托人”的立场和利害关系と作为财团法人的设立 人的立场和利害关系。
财团法人的设立人没有任何的权利;而对信托的委托人承认一定的权利
的理由是什么呢?在信托中,为什么要授予委托人及其继承人这样的权限呢
?在功能上和信托类似的财团法人当中,财产的捐出人以捐出人的身份和财
团的运营是没有关系的。不过,在实际中,捐出人出任财团的理事的情况是
第5条 “合格投资者” 要求
同办法第6条规定了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前条所称合 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 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 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 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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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组织 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特定含义是,虽 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独立从事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的组织。主要包括没有获得法人登记的企业和社会团体,如依法 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以及村民委员 会、居民委员会等。
2020/10/13
6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 理办法》对委托人的要求
2020/1保0/13险资金信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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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TC美国统一信托法
SECTION 402. REQUIREMENTS FOR CREATION. (a) A trust is created only if:(1) the settlor has capacity to
create a trust;(2) the settlor indicates an intention to create the trust;The settlor must have the capacity to convey property to create a trust.
信托法律法规PPT课件
(一)信托财产
1、定义:委托人移交给受托人的作为信托法律关系之 标的的、由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 和处分的财产。
信托法第14条: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 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 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
2、《信托法》第2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 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 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 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第3页/共49页
一 信托概述
(三)对信托的理解
1、立法机关:在中国应当将信托作为一种理财制度, 或者称之为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内容就是“受 人之托,代人理财”。 (人大法工委副主任 卞耀武)
第17页/共49页
二 信托当事人
(三)受益人
3、受益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信托受益权 (2)新受托人的选任权 (3)知情权 (4)转让权 (5)支付报酬的信托义务 委托人、受益人支付信托报酬的信托义务体现在信托报
酬由信托财产承担或信托文件约定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支 付。
第18页/共49页
三 信托的基本要素
会公共利益。 2、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
诉讼信托是委托人将债权等实体权利及相应诉 讼权利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诉讼当事人身 份,为实现实体利益进行诉讼,产生诉讼利益归 于受益人的一种信托制度。 立法理由:避免滥诉或剧诉
第22页/共49页
三 信托的基本要素
(三)信托形式
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事项: 信托目的; 信托当事人基本信息;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信托规模、期限; 信托利益的计算、分配;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其他约定事项。
1、定义:委托人移交给受托人的作为信托法律关系之 标的的、由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 和处分的财产。
信托法第14条: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 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 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
2、《信托法》第2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 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 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 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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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信托概述
(三)对信托的理解
1、立法机关:在中国应当将信托作为一种理财制度, 或者称之为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内容就是“受 人之托,代人理财”。 (人大法工委副主任 卞耀武)
第17页/共49页
二 信托当事人
(三)受益人
3、受益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信托受益权 (2)新受托人的选任权 (3)知情权 (4)转让权 (5)支付报酬的信托义务 委托人、受益人支付信托报酬的信托义务体现在信托报
酬由信托财产承担或信托文件约定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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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信托的基本要素
会公共利益。 2、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
诉讼信托是委托人将债权等实体权利及相应诉 讼权利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诉讼当事人身 份,为实现实体利益进行诉讼,产生诉讼利益归 于受益人的一种信托制度。 立法理由:避免滥诉或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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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信托的基本要素
(三)信托形式
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事项: 信托目的; 信托当事人基本信息;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信托规模、期限; 信托利益的计算、分配;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其他约定事项。
信托法PPT
第一章 信托与信托法概述
2、对信托的不同定义: (1)英美法系:多从受托人所负的衡平法义务 或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信任关系角度给信托下 定义 1)英国:信托是一种衡平法上的义务,据此, 持有财产的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处分该 财产,而且任何一个受益人都可以要求履行该 项义务。(英国信托法学者安德海尔) 2)美国:信托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产生的关 于财产权的信任关系。受托人必须为他人的利 益而处理财产,并遵从衡平法上的义务。(美 国《信托法重述》)
信托法 第一章 信托与信托法概述
第一节 信托概述 一、信托的概念和特征 1、信托的内涵 • 信托在法律上是一项为他人管理财产的制度,其本质 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 其基本法律关系: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经营管理财产,并将经营收益交付给委托人 指定的受益人。 • 信托实现了两个基本功能:财产转移、财产管理。 (这是其他形式的合同制度无法办到的) • 举例:甲将10万元现金在儿子2岁时交给信托公司理财 增值,信托期限为20年,每年的收益支付给甲的父母,而 信托期结束,将本金10万元交付给成年了的儿子。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二章 信托法律关系
二、信托设立的形式要件 • 依照各国信托法的一般原理,对于以合同设立的信托, 当事人可采取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 我国法律规定,设立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1)信托 合同。准用《合同法》的规定;2)遗嘱。准用《继承 法》关于遗嘱的规定;3)其他书面形式。合同书以外 的信件、数据电文等。 • 英美法系还有一种宣言信托,即由委托人为了他人的 利益而依据自己宣布自己为受托人的声明所设立的信 托。宣言信托的特点:1)委托人和受托人为同一人; 2)委托人不需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但信托财产所有 权与利益相分离的性质仍然不变;3)宣言信托只能是 他益信托。我国不承认该信托,认为不符合信托“受 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特点。
信托法PPT概要
2、信托的相对无效 • 债务人在有害于债权人的时候设立信托,债权人可行使 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在此期间, 信托的效力取决于债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 这一规定源于我国《合同法》和《信托法》:
3、信托与债的区别 (1)破产时的法律后果不同:在信托中,当受托人破产时,信托 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委托人有取回权;在一般的债的关系中, 当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没有特别的权力,只能和所有债权人一 起平等受偿。 (2)追索财产时的法律效果不同:举例说明,假设甲将一笔资金 信托给乙,乙用其购买了其他财产,那么甲可以从该财产中追索 信托资金,即可变卖该财产以取回信托资金;若是甲只是将该笔 资金借贷给乙,乙用其购买其他财产,则甲只能要求乙偿还相同 数目的资金,而不能追索该财产实现债权。 (3)利益的归属不同:信托中的委托人不能将管理信托财产的利 益归属于自己;在一般的债的关系中,债务人可以将借贷的债权 人的财产(资金)用于为自己获益,待债务期满后,只将本金利 息还给债权人即可。 (4)风险分担不同:信托的受托人只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 务,则对信托财产的损毁灭失不负责任,由受益人承担风险;而 一般的债的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的责任一般是严格责任。 如债务人对债权人借贷的资金的损失,不论有无过错,均须负责。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5、依信托产生的方式不同,分为: (1)明示信托:委托人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 而设立的信托。 (2)默示信托:根据委托人(财产出让人) 的虽未明确表示但可以因推定而确知的意 图而成立的信托。 • 在我国只有明示信托,默示信托是英美法 系所承认的一种信托类型。
二、 信托的设立 (一)信托设立的实质要件 • 一项有效完整的信托,应具备下列基本的构成要件: • 信托当事人;信托目的;信托财产。 1、信托当事人 (1)委托人及其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 (2)受托人;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但作为营业受托人则 须是有资格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信托银行或其他机构。 (3)受益人。私益信托必须有受益人,否则私益信托无效。 • 受益人可以一人或数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委 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 以是同一信托的多数受益人之一,但不得是唯一受益人,否则信 托无效。
信托法一法两规讲解PPT共34页
16、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华盛顿 17、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强不息。——罗素·贝克 18、最大的挑战和突破在于用人,而用人最大的突破在于信任人。——马云 19、自己活着,就是为了使别人过得更美好。——雷锋 20、要掌握书,莫被书掌握;要为生而读,莫为读而生。——布尔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END
信托法一法两规讲解
1、合法而稳定的权力在使用得当时很 少遇到 抵抗。 ——塞 ·约翰 逊 2、权力会使人渐渐失去温厚善良的美 德。— —伯克
3、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力总是令人反感 ;权力 不易确 定之处 始终存 在着危 险。— —塞·约翰逊 4、权力会奴化一切。——塔西佗
5、虽然权力是一头固执的熊,可是金 子可以 拉着它 的鼻子 走。— —莎士 比
信托法律制度范本pptx
信托与银行的风险管理
在风险管理方面,信托和银行也有所不同。银行的风险管理主要通过资本充足率来实现, 而信托的风险管理则主要通过资产组合、分散投资等方式来实现。
与证券制度的关系
01
信托与证券市场的关联
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进入证券市场进行
投资。这种投资方式可以使得投资者获得更高的收益,同时也可以为
业务类型
房地产、股权、知识产权等。
其他信托业务
定义
除了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以外 的其他信托业务。
特点
这些信托业务的委托人可以是 个人、企业、政府机构等,受 托人可以是银行、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可以
是其他专业机构。
业务类型
保险金信托、遗嘱信托、税务 信托等。
04
信托法律制度与其他金融制度的关系
信托与保险的风险管理
在风险管理方面,信托和保险也有所不同。保险的风险管理主要通过风险分散、再保险等 方式来实现,而信托的风险管理则主要通过资产组合、分散投资等方式来实现。
05
信托法律制度的监管与自律
信托法律制度的监管框架
信托监管的法律依据
详细介绍信托法律制度的监管框架,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和职责等。
信托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
信托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分析当前信托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如金融混业经营、互联网金融等对信托法律 制度的影响。
信托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探讨信托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方向,如完善信托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信托 产品创新等。
06
我国现行信托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 对策
我国现行信托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信托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诚信原则
受托人应当恪守诚信,履行诚实、 信用、勤勉的义务。
在风险管理方面,信托和银行也有所不同。银行的风险管理主要通过资本充足率来实现, 而信托的风险管理则主要通过资产组合、分散投资等方式来实现。
与证券制度的关系
01
信托与证券市场的关联
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进入证券市场进行
投资。这种投资方式可以使得投资者获得更高的收益,同时也可以为
业务类型
房地产、股权、知识产权等。
其他信托业务
定义
除了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以外 的其他信托业务。
特点
这些信托业务的委托人可以是 个人、企业、政府机构等,受 托人可以是银行、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可以
是其他专业机构。
业务类型
保险金信托、遗嘱信托、税务 信托等。
04
信托法律制度与其他金融制度的关系
信托与保险的风险管理
在风险管理方面,信托和保险也有所不同。保险的风险管理主要通过风险分散、再保险等 方式来实现,而信托的风险管理则主要通过资产组合、分散投资等方式来实现。
05
信托法律制度的监管与自律
信托法律制度的监管框架
信托监管的法律依据
详细介绍信托法律制度的监管框架,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和职责等。
信托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
信托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分析当前信托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如金融混业经营、互联网金融等对信托法律 制度的影响。
信托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探讨信托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方向,如完善信托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信托 产品创新等。
06
我国现行信托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 对策
我国现行信托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信托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诚信原则
受托人应当恪守诚信,履行诚实、 信用、勤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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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信托法 第一章 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与信托法概述
3、信托与债的区别 (1)破产时的法律后果不同:在信托中,当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不 列入破产财产,委托人有取回权;在一般的债的关系中,当债务人破 产时,债权人没有特别的权力,只能和所有债权人一起平等受偿。 (2)追索财产时的法律效果不同:举例说明,假设甲将一笔资金信托给 乙,乙用其购买了其他财产,那么甲可以从该财产中追索信托资金, 即可变卖该财产以取回信托资金;若是甲只是将该笔资金借贷给乙, 乙用其购买其他财产,则甲只能要求乙偿还相同数目的资金,而不能 追索该财产实现债权。 (3)利益的归属不同:信托中的委托人不能将管理信托财产的利益归属 于自己;在一般的债的关系中,债务人可以将借贷的债权人的财产 (资金)用于为自己获益,待债务期满后,只将本金利息还给债权人 即可。 (4)风险分担不同:信托的受托人只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则 对信托财产的损毁灭失不负责任,由受益人承担风险;而一般的债的 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的责任一般是严格责任。如债务人对债权 人借贷的资金的损失,不论有无过错,均须负责。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一章 信托与信托法概述
(2)大陆法系:侧重从传统的物权债权区分的角度来定 义信托 1)日本:信托是指将财产权转移或为其他处分,使他人 依照一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日本《信托法》) 2)韩国:信托是指设定信托人(委托人)与接受信托人 (受托人)之间基于特别信任关系,委托人将特定的 财产转移或为其他处分给受托人,使受托人为一定人 (受益人)的利益或为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该财产 的法律关系。(韩国《信托法》) 3)中国: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 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 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 分的行为。(《信托法》第2条)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二章 信托法律关系
第一节 信托的设立 一、信托设立的实质要件 • 一项有效完整的信托,英具备下列基本的构成要件:信托 当事人;信托目的;信托财产。 1、信托当事人 (1)委托人及其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 (2)受托人;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但作为营业受托 人则须是有资格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信托银行或其 他机构。 (3)受益人。私益信托必须有受益人,否则私益信托无效。 • 受益人可以一人或数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 体;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 人;受托人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多数受益人之一,但不得是 唯一受益人,否则信托无效。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二章 信托法律关系
2、信托目的 • 各国对于信托目的,原则上采取意思自治主义, 当事人可为各种各样的目的设立信托。 • 我国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 目的。同时,我国法律从禁止性的角度规定不 得设立的信托: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委托人以非法 财产或法律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3)专以诉讼或讨债为目的的设立的信托。
信托法 第一章 信托与信托法概述
第一节 信托概述 一、信托的概念和特征 1、信托的内涵 • 信托在法律上是一项为他人管理财产的制度,其本质 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 其基本法律关系: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经营管理财产,并将经营收益交付给委托人 指定的受益人。 • 信托实现了两个基本功能:财产转移、财产管理。 (这是其他形式的合同制度无法办到的) • 举例:甲将10万元现金在儿子2岁时交给信托公司理财 增值,信托期限为20年,每年的收益支付给甲的父母,而 信托期结束,将本金10万元交付给成年了的儿子。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二章 信托法律关系
2、信托的相对无效 • 债务人在有害于债权人的时候设立信托,债权人可行使撤 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在此期间,信托 的效力取决于债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 这一规定源于我国《合同法》和《信托法》:
《合同法》第74、75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 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 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 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 消灭。” 《信托法》的12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 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 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 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一章 信托与信托法概述
二、信托在我国的发展 1、新中国信托业的兴起:1979年第一家信托机构--中 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设立。 2、中国信托法律法规的制定 • 1986年央行颁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 1987年央行发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规 定》 • 1988年国务院颁布《基金会管理办法》 • 2001年1月央行发布《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信托法》并于同年10月1日实施,形成信托基本法。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一章 信托与信托法概述
2、依设立目的不同,分为: (1)公益信托:为实现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 信托,其直接目的通常是为不特定的全社会或 社会部分公众获取一定的利益,如救灾扶贫、 发展教科文卫等公益事业。 • 公益信托在税制上有优惠待遇,其设立与终止 须经行政主管机关的许可,设定后受到行政主 管机关而非法院的监督。 (2)私益信托:是为本人或其他特定或不特定 的个人获取利益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第一章 信托与信托法概述
2、对信托的不同定义: (1)英美法系:多从受托人所负的衡平法义务 或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信任关系角度给信托下 定义 1)英国:信托是一种衡平法上的义务,据此, 持有财产的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处分该 财产,而且任何一个受益人都可以要求履行该 项义务。(英国信托法学者安德海尔) 2)美国:信托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产生的关 于财产权的信任关系。受托人必须为他人的利 益而处理财产,并遵从衡平法上的义务。(美 国《信托法重述》)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一章 信托与信托法概述
3、信托的法律特征 (1)信托是为他人管理、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是 以实现财产的保值或增值为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而存 在; (2)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成为 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 • 按照传统信托法理,信托成立后,在信托财产上产生 “双重所有权”,即受托人成为信托财产的法律上的 名义所有人,依照信托文件或法律规定对信托财产享 有管理处分权;受益人则成为信托财产的实质所有人, 享有对信托财产的受益权,于是信托管理权与受益权 分离。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一章 信托与信托法概述
4、以受托人的身份不同,分为: (1)商事信托:是指具有私益性质,由具有商业受托人身 份的主体担任受托人的信托。 (2)民事信托:具有私益性质,由商业受托人以外的主体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 • 商事信托除适用信托法的规定外,还适用信托业法及其他 相关特别法的规定;而民事信托原则上适用信托法和民法 的规定。 5、依信托产生的方式不同,分为: (1)明示信托:委托人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而设立的信托。 (2)默示信托:根据委托人(财产出让人)的虽未明确表 示但可以因推定而确知的意图而成立的信托。 • 在我国只有明示信托,默示信托是英美法系所承认的一种 信托类型。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二章 信托法律关系
四、信托无效 • 我国信托法规定了信托的无效事由: 1、信托的绝对无效 (1)信托目的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 (2)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信托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 的财产设立信托; (3)专以诉讼或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4)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契约信托的委托 人或遗嘱信托的立遗嘱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应当登记 的信托未登记等情形。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一章 信托与信托法概述
(3)信托是以信托当事人之间信任为基础 的法律关系。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信赖, 忠实地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信托财 产实信托的本质; (4)受托人实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 的名义而享有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 不得违反信托目的并且必须以受益人的最 大利益为出发点。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二章 信托法律关系
3、信托财产; • 信托财产是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加 以控制、管理和处分的财产。 • 信托财产必须具有以下特点:1)能够独立可 辨认,即必须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分离,同 时与受托人的财产和受益人的财产相分离;2) 具有金钱价值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均可充当,但 名誉权、姓名权、身份权等人身权不能成为信 托财产;3)信托财产形式上的所有权属于受 托人,但这种所有权受到受益权的限制。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二章 信托法律关系
三、关于信托的公示问题 • 大陆法系国家对信托有特殊的形式要求,即有 些财产的信托需要公示。公示不是信托生效的 要件,而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 我国信托登记制度不同于其他国家,《信托法》 第10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 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 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可见,我国对于那些必 须登记或注册的财产来说,这种公示程序就是 信托成立的要件,而不只对抗第三人。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一章 信托与信托法概述
3、依信托利益是否归自己享有,分为: (1)自益信托:委托人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托。 • 自益信托中,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和撤回设定 信托的意思表示 (2)他益信托:以委托人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的 信托。 • 在他益信托中,如果委托人撤回信托会侵害受 益人的利益,一般不会得到法律的承认。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一章 信托与信托法概述
三、信托的种类 1、依信托成立的原因,分为: (1)任意信托:又称意定信托,只依当事人的 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 • 我国《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 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和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 (2)法定信托: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立的 信托。 • 法定信托存在于英美法系上某些财产特别法中, 所占比例极小。